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时间:2023-03-07 1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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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

篇1

关键字: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给出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一、市民社会的地位

1.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市民社会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 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指称商品经济这一人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在这一历史形态中,有个人、个人利益,有个人的人格独立性,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普遍交往的历史关系。“这个历史形态有着完全不同于既往的理论关系及其秩序”。

2.市民社会在家庭和国家中的地位

黑格尔清楚地认识到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领域的同时,他也认识到了市民社会是一个不自足的领域。他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前提存在是国家,在此,国家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在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不是指传统国家,而是指近代以来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理解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离不开超越于市民社会的东西,离不开某种超越于原子式存在的个人之上的、作为公器的东西的存在,这个超越于市民社会的公器,就是国家”。 这个国家不是传统意义的国家,而是现代的国家。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是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家庭)过渡到特殊性(市民社会)再升华到普遍性(国家)的正、反、合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

二、市民社会的“二原则”

黑格尔将辩证法引入到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来。他指出,人们一旦进入市民社会,爱的原则就消散了,进而被利己的原则所取代。利己原则成为人们在市民社会普遍交往中的总规则,在此基础上衍生出资本主义社会殊性和普遍性的原则的根本对立。但是,黑格尔正是在批判这一对立的态度上认为人的社会应该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1.个人利益、个人主体性的“特殊性”原则

人本身成为目的,这是一种类的解放,个人不再是无所谓的存在,而是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在市民社会中,所有人作为个体以自身为目的进行交往,对自己的需要有自觉意识,并以追求个人的私利为最终目的,所以,市民社会是一个富有个性的社会。在这里,“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 这种个性只受到“理性的节制”, 这个理性的节制首先就是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存在,并以理性的方式获得私利。在市民社会里,一切为了我个人的私利,其他每一个人都是我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其他人由自身为目的相对于我而言成了手段。“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这就是说,人们在市民社会这个私利领域都是以自己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充满了激烈的竞争,这是一个人与所有人的竞争;个人为了私利很可能选择与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背离的行为。

2.整体利益、交互主体性的“普遍性”原则

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以自身为目的, “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 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中的利益共赢中而存在,在此,人既作为手段又作为目的而生存。当以自己私利为目的时,人人作为目的而存在,除自己之外市民社会里的所有他人都作为手段而存在。但当自身相对于他人作为手段而存在,人人又都作为实现共同利益的手段而存在。因此,普遍性原则是特殊性原则实现的前提。

市民社会是一个基于相互承认、人格平等的普遍交换的社会,自利的个人在普遍交往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 所谓“中介的基地”指的就是基于平等身份的“普遍交换”之处。作为具有特殊利益的特殊个人自身,并不是必定想成为具有(形式)普遍性的社会人,但是,这种具有特殊利益的个人又总是成为社会、普遍的存在。其缘由是具有理性能力的特殊个人,正是在对自身特殊利益的目的性追求中,通过目的性实现的手段寻求而自觉使自己成为社会的、普遍的存在。

特殊性和普遍性应该相辅相成、依赖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情况都是相分离的。黑格尔对此做出批判。所以,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成了恶的渊薮,国家则被塑成了善的化身。 因为市民社会是无意识的、特殊的存在,而国家则是作为有意识的、普遍性的存在,是一个“作为社会正当防卫调节器”而存在的。

三、市民社会的“三环节”

1.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认为,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分为三种: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和联系上述亮着的社会需要。要满足这些需要只能通过劳动这一形式,劳动既包括生产劳动,也包括教育这种精神劳动。在这一体系中,既产生个性化的需求,也产生社会性、普遍性、平等的要求,这是市民社会内在规定的解放性的一面。但这种解放只是形式上的,由于不平等的秉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伴随着劳动和分工而产生的必然后果使各个人在财富和技能上的不平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民社会内部的等级差别。在此,等级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把相互独立的个体联系起来,作为特殊的个人只有在等级中才能满足其社会需要,才能获得权力、价值和尊严。“人必须成为某种人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他应该隶属于某一特定阶级,因为这里所说的某种人物,就是某种实体性的东西。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 借此,他批判了市民社会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直至今日,这个问题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社会都广泛存在。

2.司法的体系

社会出现由第一环节产生了各种等级之后,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所以司法体系是在此必要的出现。黑格尔认为司法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称其为市民社会的标志,更是一个市民社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在这里,每个独立个体的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个人只有服从善法,他才能在这个市民社会中生存。他倡导,特殊性要服从普遍性。

3.警察和同业公会

这是黑格尔绝对精神得以实现的外部共同秩序和保障,可以预防遗留在上述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警察指公共的权力,意指政府,指从公共利益出发,监督和禁止个人不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人。他强调公共权威和政府权威。而同业公会指等级中依据特殊的技能所形成的团体。个人在同业公会中得到了承认,那他在等级中就具有了尊严,生活和享受也变的稳定。可以说,如果国家代表普遍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利益,那么同业公会所维护的则是特殊的普遍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商务印书馆,2010.

篇2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达到鼎盛时期,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调整二者的关系,哲学家各有不同观点。黑格尔从“哲学主要是或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这一政治态度出发,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在学理上明确地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详细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作用等,并认为官僚政治和等级(国会)可以起到中介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作用,但是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继承、深化和发展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而对于市民社会的中介只有无产阶级而不是官僚机构或者等级(国会),才能对依靠市民社会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这一课题提供答案。

19世纪20世纪之交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代,由于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强,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国家以不同形式、从不同的路向对市民社会进行渗透和侵吞。针对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葛兰西、哈贝马斯等在内的一大批当代市民社会论者开始在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由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由人们的文化交往构成的社会文化领域。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论渊源及主体构成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正式构建是通过批判黑格尔国家理想主义开始的。马克思“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以及与国家相分离的原因、后果,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们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郁建兴,2002)。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最早在公元1世纪由西塞罗提出,是指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在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但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是政治国家的统一体,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洛克曾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互换使用,并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而在卢梭那里,他所讲的市民社会状态指的就是(政治)国家。德国著名的古典哲学家康德受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黑格尔超出康德式抽象把握和描绘“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现代世界中形成的”自由市场社会,是一个个人利益得到充分自由表现的社会。从而明确地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了区分,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代表个人利益。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政治哲学批判思想,肯定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但并不同意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及克服市民社会途径的论述。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继承和批判了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肯定了黑格尔区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研究思路,同时,将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过来。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这里,马克思指明了不是国家的理念产生出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把自己变成国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批判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抽象性和神秘性,对市民社会作了总结性的规定。马克思认为,从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经济学”出发,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来解释市民社会,这是考察市民社会的必经之路。

马克思遵循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这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包括了经济关系的领域、社会关系的领域以及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由于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中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马克思就把它直接称为市民社会。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而对于市民社会的中介只有无产阶级而不是官僚机构或者等级(国会),才能对依靠市民社会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这一课题提供答案。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现代的演化形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民社会的理论由于的理论家葛兰西的著作而再度风行。葛兰西重新启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托马斯・卡罗瑟斯(美),2000)。葛兰西之后的西方者、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看到了时代的变化对市民社会的影响。因此,他吸收了黑格尔、马克思及葛兰西的思想,开创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总体来看,20世纪以来,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维度己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哈贝马斯(Jugen Habermas)等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做出的新阐释表明: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生活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整合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何增科,1994)。他们的理论彰显了市民社会理论随着时代及社会结构的变迁而进一步演化。

葛兰西在思考西方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失败和挫折时,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对市民社会的本质及其在社会整个体系中的地位的认识带有某种创新性质,从而为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化做出了贡献。

葛兰西不同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基本上是看作为一个经济概念,而把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对立的概念来使用。他把上层建筑分成两大领域即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他说:“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可以被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为私人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一方面,这两个层面在统治集团通过社会执行‘领导’职能时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直接统治’或指挥的职能是通过国家和‘合法的政府’来执行的”,并把权力的行使分成两种方式即强制和同意,从而建立了上层建筑的新理论。他认为,政治社会意味着对人的强制,表现为国家、政府对人的直接统治,是通常所理解的政府机关,即执行暴力职能的各种强制性机构,包括军队、警察、法庭和议会等,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它们进行直接统治;市民社会主要指社会中涉及舆论、伦理等从内部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意识形态领域,包括各种民间团体、组织,以及新闻、出版等文化机构,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它们传播本阶级意识形态,以赢得被统治阶级的同意。

现代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总体上看是在葛兰西所开创的市民社会理论传统中讨论市民社会问题,注重挖掘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针对时代变化的不同影响而各有侧重。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年)以及《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7年)、《合法化危机》(1973年)等较早著作中受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不单在文化维度上规约市民社会,同时也在经济维度上界定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主要是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从国家分离出来并成为某种反对国家的东西,“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同公共权力展开讨论”(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文化与公共性》,汪晖、陈燕谷主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公共领域”不等同于经济共同体而主要是社会文化领域。

在《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2年)等后期的著作中,则剔除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影响,完全在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脉络中把握市民社会问题。主要是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的角度规约市民社会,从而强调对“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构。他说:“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旨在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公共领域的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实现这种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市民社会成为生活世界的组织与机制,以非政治和非经济的规则进行自我调整和再生产,从而“维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西方学者提出的重构“市民社会”主张,更多的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从而承担着双重职能:一是限制国家权力,界定出一个国家权力起作用的领域,从而划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是结合公民与国家的功能,为公民得以共同努力来影响政治活动的运行过程提供一条管道。由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国家与社会就构成了某种良性互动关系,保证了自由的真正存在。

结论

市民社会理论总是基于现实历史:面对新的社会结构,做出新的市民社会的界定,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每一时代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都是对其所面对的时代现实的理论抽象。市民社会理论并不是一个终极的理论,而是一个始终随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的理论,同时蕴含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马克思到哈贝马斯,他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关系,目的在于“改变世界”。黑格尔从“哲学主要是或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这一政治态度出发,在学理上明确地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认为国家的理念产生出市民社会。因此,认为“改变世界”的途径在于用国家涵摄、超越市民社会。马克思则认为是市民社会把自己变成国家,是现实的主体和原动力。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破坏和改造,并寄希望于重新建立一个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和谐统一的未来社会制度;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批判,并试图通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建来提升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同时为人们提供更加合理的生活环境和生存方式。

参考文献:

1.郁建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社会学研究,2002(1)

2.[美]托马斯・卡罗瑟斯,薄燕译.市民社会.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7

3.何增科.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4

篇3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与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相比具有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因为他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了出来,把它当成了一个独立于政治之外的经济领域,并系统地阐释了市民社会与家庭、国家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从而显示出一个从家庭向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伦理发展逻辑,也勾勒出了一个崭新的市民社会景象。在当前中国,我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也逐步走向它的应有之义,但是在这个实践过程中问题总是不可避免的,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构建与当代社会关系相符合的家庭关系。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在家庭伦理解体的地方产生的,这种解体也使爱的原则失去了根基,从而也导致了这个爱的共同体的瓦解。“家庭的伦理上解体在于, 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 被承认为成年人, 即具有法律人格, 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1]但是家庭伦理的解体,爱的共同体的瓦解是不是就意味着黑格尔不看重家庭,觉得家庭只是为了产生市民社会的一个跳板,一个铺垫,家庭不为现代社会所容?结果并不是如此。黑格尔在论述伦理发展的正反合三阶段时,是处于传统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变迁背景之下的,对这一变迁做出合理的解释也许是那个时代每个哲学家的目的和理想,黑格尔也不例外。但是他在吸收前人合理的思想基础之上将这一解释跳出了社会政治这一框架,跳出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具体不同的范畴,他用自己犀利的眼光和锋利的思想直接看到了在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的最根本的原因——社会关系的变化。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是“直接才它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本身出发揭示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因而是对这一社会本质的更直接把握和深刻认识”。[2]

所以,黑格尔对家庭伦理的瓦解,对家庭的否定“并不是指市场经济社会不需要家庭,也不是指以爱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将会消失,而是指家庭伦理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将为市民社会伦理所代表的现代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所取代。市民社会对家庭的伦理的否定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的社会关系对传统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扬弃。”[3]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家庭伦理的否定是为了对传统社会关系的否定,并不是对家庭本身的否定,在现代中国我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已经是一种建立在当代生产力基础上的合力的生产关系,所以我们并不需要对它的否定,我们是要发展这种生产关系,让它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对家庭伦理的否定就失去了这个层面的意义,我们所需要的是建立和谐的,与当代生产关系相符合的家庭关系,通过家庭关系建设来更好的促进我们生产力的发展。建立以爱为原则的家庭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要求。

第二,建构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第188节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含有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人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性利益作为共同体予以关怀。[4]

市民社会虽然是一个以利益为目的,并由此相互连接而形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但是在市民社会中它的司法体系,它的警察与工业行会的体系都使市民社会有了更加理性的力量在支配那种以利益为目的的盲目,让市民社会处于更加合理而有秩序的状态。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就是需要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配,它让人们在满足自己利益的条件按下也注重维护别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也就是构建一个法制社会,让各个权力部门能在宪法的统摄下相互依赖、相互制衡。作为外在的国家,市民社会将对国家起着牵制作用,而不是任由国家发挥其力量到处“指指点点”,没有任何约束,“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 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轨制框架之中”。

当代中国可以说市民社会的发展才刚起步不久,所以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是现在的当务之急;当代中国也是一个构建和谐社会时期的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构建,可以说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是徒有其表。而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构建,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全体人民的努力与奋斗,还需要一个完善的普遍的教育,只有教育才能提高人们的意识,才能促进人们意识的觉醒。有学者指出:历史地看, 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发展, 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深层基础, 而市民社会的迟生、积弱及国家对它的侵吞和同化, 则销蚀了东方社会产生法治的社会基础。[5]由此更能看出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对我国发展的重大意义。

第三,建构一个高效能的政府。

我们建立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市民社会,肯定离不开建立一个高效能的政府。虽然在黑格尔的眼中,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目的和归宿,但是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国家对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指引和协助作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印证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论提出的合理性,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自身对特殊利益的追求超越了事物中存在的普遍性,从而产生了各种利益的冲突,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对冲突的克服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则需要代表普遍性的能够调试冲突和保持社会秩序的“第三种力量”——国家。但是资本主义发展历程同样也向我们昭示了国家作为单纯的“守夜人”和最为对市场、对经济的全面“掌控者”这两种角色的失败,它们以大萧条和西方福利国家的破产为典型代表。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呢?

改革开放20多年的成果,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都向我们突显了这样一个道理:必须建立一个高效能的政府。这个政府必须革除传统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中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的东西;这个政府必须是为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政府;当然它也是必须为了促进市民社会的成熟的政府。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了当成各种问题的重中之重,对于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无疑黑格尔国家理论也指给了我们方向和道路。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0.

[2][3] 王新生: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评析[J].哲学研究,2003年第12期.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03.

篇4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莱茵报时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思想扩大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是对其思想的发展和扬弃。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合”,“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就是生产关系。市民社会首先意味着生产关系即物质生产交往形式,但又不仅仅指生产关系,还包括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不仅仅单纯的只是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也包括其中所有的生产活动、消费活动、精神活动等。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基础就是经济关系,最重要的活动就是物质交往活动,其中成员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和生存需要而自发的组织和形成的。“这种历史观在于:从直接生产的物质生活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因此,从马克思的思想来看,市民社会和生产力发展互为必然结果,市民社会属于社会生产方式,市民社会被界定为“交往形式”、“生产关系”。市民社会会随着生产和物质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并且发表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政治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证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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