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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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

篇1

关键字: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给出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一、市民社会的地位

1.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市民社会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 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指称商品经济这一人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在这一历史形态中,有个人、个人利益,有个人的人格独立性,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普遍交往的历史关系。“这个历史形态有着完全不同于既往的理论关系及其秩序”。

2.市民社会在家庭和国家中的地位

黑格尔清楚地认识到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领域的同时,他也认识到了市民社会是一个不自足的领域。他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前提存在是国家,在此,国家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在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不是指传统国家,而是指近代以来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理解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离不开超越于市民社会的东西,离不开某种超越于原子式存在的个人之上的、作为公器的东西的存在,这个超越于市民社会的公器,就是国家”。 这个国家不是传统意义的国家,而是现代的国家。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是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家庭)过渡到特殊性(市民社会)再升华到普遍性(国家)的正、反、合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

二、市民社会的“二原则”

黑格尔将辩证法引入到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来。他指出,人们一旦进入市民社会,爱的原则就消散了,进而被利己的原则所取代。利己原则成为人们在市民社会普遍交往中的总规则,在此基础上衍生出资本主义社会殊性和普遍性的原则的根本对立。但是,黑格尔正是在批判这一对立的态度上认为人的社会应该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1.个人利益、个人主体性的“特殊性”原则

人本身成为目的,这是一种类的解放,个人不再是无所谓的存在,而是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在市民社会中,所有人作为个体以自身为目的进行交往,对自己的需要有自觉意识,并以追求个人的私利为最终目的,所以,市民社会是一个富有个性的社会。在这里,“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 这种个性只受到“理性的节制”, 这个理性的节制首先就是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存在,并以理性的方式获得私利。在市民社会里,一切为了我个人的私利,其他每一个人都是我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其他人由自身为目的相对于我而言成了手段。“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这就是说,人们在市民社会这个私利领域都是以自己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充满了激烈的竞争,这是一个人与所有人的竞争;个人为了私利很可能选择与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背离的行为。

2.整体利益、交互主体性的“普遍性”原则

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以自身为目的, “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 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中的利益共赢中而存在,在此,人既作为手段又作为目的而生存。当以自己私利为目的时,人人作为目的而存在,除自己之外市民社会里的所有他人都作为手段而存在。但当自身相对于他人作为手段而存在,人人又都作为实现共同利益的手段而存在。因此,普遍性原则是特殊性原则实现的前提。

市民社会是一个基于相互承认、人格平等的普遍交换的社会,自利的个人在普遍交往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 所谓“中介的基地”指的就是基于平等身份的“普遍交换”之处。作为具有特殊利益的特殊个人自身,并不是必定想成为具有(形式)普遍性的社会人,但是,这种具有特殊利益的个人又总是成为社会、普遍的存在。其缘由是具有理性能力的特殊个人,正是在对自身特殊利益的目的性追求中,通过目的性实现的手段寻求而自觉使自己成为社会的、普遍的存在。

特殊性和普遍性应该相辅相成、依赖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情况都是相分离的。黑格尔对此做出批判。所以,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成了恶的渊薮,国家则被塑成了善的化身。 因为市民社会是无意识的、特殊的存在,而国家则是作为有意识的、普遍性的存在,是一个“作为社会正当防卫调节器”而存在的。

三、市民社会的“三环节”

1.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认为,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分为三种: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和联系上述亮着的社会需要。要满足这些需要只能通过劳动这一形式,劳动既包括生产劳动,也包括教育这种精神劳动。在这一体系中,既产生个性化的需求,也产生社会性、普遍性、平等的要求,这是市民社会内在规定的解放性的一面。但这种解放只是形式上的,由于不平等的秉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伴随着劳动和分工而产生的必然后果使各个人在财富和技能上的不平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民社会内部的等级差别。在此,等级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把相互独立的个体联系起来,作为特殊的个人只有在等级中才能满足其社会需要,才能获得权力、价值和尊严。“人必须成为某种人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他应该隶属于某一特定阶级,因为这里所说的某种人物,就是某种实体性的东西。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 借此,他批判了市民社会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直至今日,这个问题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社会都广泛存在。

2.司法的体系

社会出现由第一环节产生了各种等级之后,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所以司法体系是在此必要的出现。黑格尔认为司法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称其为市民社会的标志,更是一个市民社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在这里,每个独立个体的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个人只有服从善法,他才能在这个市民社会中生存。他倡导,特殊性要服从普遍性。

3.警察和同业公会

这是黑格尔绝对精神得以实现的外部共同秩序和保障,可以预防遗留在上述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警察指公共的权力,意指政府,指从公共利益出发,监督和禁止个人不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人。他强调公共权威和政府权威。而同业公会指等级中依据特殊的技能所形成的团体。个人在同业公会中得到了承认,那他在等级中就具有了尊严,生活和享受也变的稳定。可以说,如果国家代表普遍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利益,那么同业公会所维护的则是特殊的普遍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商务印书馆,2010.

篇2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达到鼎盛时期,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调整二者的关系,哲学家各有不同观点。黑格尔从“哲学主要是或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这一政治态度出发,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在学理上明确地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详细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作用等,并认为官僚政治和等级(国会)可以起到中介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作用,但是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继承、深化和发展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而对于市民社会的中介只有无产阶级而不是官僚机构或者等级(国会),才能对依靠市民社会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这一课题提供答案。

19世纪20世纪之交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代,由于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强,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国家以不同形式、从不同的路向对市民社会进行渗透和侵吞。针对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葛兰西、哈贝马斯等在内的一大批当代市民社会论者开始在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由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由人们的文化交往构成的社会文化领域。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论渊源及主体构成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正式构建是通过批判黑格尔国家理想主义开始的。马克思“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市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以及与国家相分离的原因、后果,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们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郁建兴,2002)。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最早在公元1世纪由西塞罗提出,是指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在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但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是政治国家的统一体,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洛克曾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互换使用,并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而在卢梭那里,他所讲的市民社会状态指的就是(政治)国家。德国著名的古典哲学家康德受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黑格尔超出康德式抽象把握和描绘“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现代世界中形成的”自由市场社会,是一个个人利益得到充分自由表现的社会。从而明确地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了区分,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代表个人利益。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政治哲学批判思想,肯定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但并不同意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及克服市民社会途径的论述。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继承和批判了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肯定了黑格尔区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研究思路,同时,将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过来。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这里,马克思指明了不是国家的理念产生出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把自己变成国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批判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抽象性和神秘性,对市民社会作了总结性的规定。马克思认为,从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经济学”出发,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来解释市民社会,这是考察市民社会的必经之路。

马克思遵循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这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包括了经济关系的领域、社会关系的领域以及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由于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中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马克思就把它直接称为市民社会。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而对于市民社会的中介只有无产阶级而不是官僚机构或者等级(国会),才能对依靠市民社会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这一课题提供答案。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现代的演化形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市民社会的理论由于的理论家葛兰西的著作而再度风行。葛兰西重新启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托马斯・卡罗瑟斯(美),2000)。葛兰西之后的西方者、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看到了时代的变化对市民社会的影响。因此,他吸收了黑格尔、马克思及葛兰西的思想,开创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总体来看,20世纪以来,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第一次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维度己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哈贝马斯(Jugen Habermas)等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做出的新阐释表明: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生活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整合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何增科,1994)。他们的理论彰显了市民社会理论随着时代及社会结构的变迁而进一步演化。

葛兰西在思考西方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失败和挫折时,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对市民社会的本质及其在社会整个体系中的地位的认识带有某种创新性质,从而为市民社会理论的演化做出了贡献。

葛兰西不同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基本上是看作为一个经济概念,而把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对立的概念来使用。他把上层建筑分成两大领域即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他说:“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可以被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为私人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一方面,这两个层面在统治集团通过社会执行‘领导’职能时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直接统治’或指挥的职能是通过国家和‘合法的政府’来执行的”,并把权力的行使分成两种方式即强制和同意,从而建立了上层建筑的新理论。他认为,政治社会意味着对人的强制,表现为国家、政府对人的直接统治,是通常所理解的政府机关,即执行暴力职能的各种强制性机构,包括军队、警察、法庭和议会等,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它们进行直接统治;市民社会主要指社会中涉及舆论、伦理等从内部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意识形态领域,包括各种民间团体、组织,以及新闻、出版等文化机构,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它们传播本阶级意识形态,以赢得被统治阶级的同意。

现代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总体上看是在葛兰西所开创的市民社会理论传统中讨论市民社会问题,注重挖掘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针对时代变化的不同影响而各有侧重。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年)以及《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7年)、《合法化危机》(1973年)等较早著作中受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不单在文化维度上规约市民社会,同时也在经济维度上界定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主要是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从国家分离出来并成为某种反对国家的东西,“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同公共权力展开讨论”(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文化与公共性》,汪晖、陈燕谷主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公共领域”不等同于经济共同体而主要是社会文化领域。

在《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2年)等后期的著作中,则剔除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影响,完全在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脉络中把握市民社会问题。主要是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的角度规约市民社会,从而强调对“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构。他说:“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旨在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公共领域的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实现这种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市民社会成为生活世界的组织与机制,以非政治和非经济的规则进行自我调整和再生产,从而“维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西方学者提出的重构“市民社会”主张,更多的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从而承担着双重职能:一是限制国家权力,界定出一个国家权力起作用的领域,从而划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二是结合公民与国家的功能,为公民得以共同努力来影响政治活动的运行过程提供一条管道。由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国家与社会就构成了某种良性互动关系,保证了自由的真正存在。

结论

市民社会理论总是基于现实历史:面对新的社会结构,做出新的市民社会的界定,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每一时代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都是对其所面对的时代现实的理论抽象。市民社会理论并不是一个终极的理论,而是一个始终随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的理论,同时蕴含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马克思到哈贝马斯,他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关系,目的在于“改变世界”。黑格尔从“哲学主要是或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这一政治态度出发,在学理上明确地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认为国家的理念产生出市民社会。因此,认为“改变世界”的途径在于用国家涵摄、超越市民社会。马克思则认为是市民社会把自己变成国家,是现实的主体和原动力。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破坏和改造,并寄希望于重新建立一个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和谐统一的未来社会制度;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批判,并试图通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建来提升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同时为人们提供更加合理的生活环境和生存方式。

参考文献:

1.郁建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社会学研究,2002(1)

2.[美]托马斯・卡罗瑟斯,薄燕译.市民社会.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7

3.何增科.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4

篇3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与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相比具有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因为他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了出来,把它当成了一个独立于政治之外的经济领域,并系统地阐释了市民社会与家庭、国家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从而显示出一个从家庭向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伦理发展逻辑,也勾勒出了一个崭新的市民社会景象。在当前中国,我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也逐步走向它的应有之义,但是在这个实践过程中问题总是不可避免的,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构建与当代社会关系相符合的家庭关系。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在家庭伦理解体的地方产生的,这种解体也使爱的原则失去了根基,从而也导致了这个爱的共同体的瓦解。“家庭的伦理上解体在于, 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 被承认为成年人, 即具有法律人格, 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1]但是家庭伦理的解体,爱的共同体的瓦解是不是就意味着黑格尔不看重家庭,觉得家庭只是为了产生市民社会的一个跳板,一个铺垫,家庭不为现代社会所容?结果并不是如此。黑格尔在论述伦理发展的正反合三阶段时,是处于传统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变迁背景之下的,对这一变迁做出合理的解释也许是那个时代每个哲学家的目的和理想,黑格尔也不例外。但是他在吸收前人合理的思想基础之上将这一解释跳出了社会政治这一框架,跳出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具体不同的范畴,他用自己犀利的眼光和锋利的思想直接看到了在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的最根本的原因——社会关系的变化。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是“直接才它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本身出发揭示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因而是对这一社会本质的更直接把握和深刻认识”。[2]

所以,黑格尔对家庭伦理的瓦解,对家庭的否定“并不是指市场经济社会不需要家庭,也不是指以爱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将会消失,而是指家庭伦理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将为市民社会伦理所代表的现代社会关系的主导地位所取代。市民社会对家庭的伦理的否定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的社会关系对传统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扬弃。”[3]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家庭伦理的否定是为了对传统社会关系的否定,并不是对家庭本身的否定,在现代中国我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已经是一种建立在当代生产力基础上的合力的生产关系,所以我们并不需要对它的否定,我们是要发展这种生产关系,让它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对家庭伦理的否定就失去了这个层面的意义,我们所需要的是建立和谐的,与当代生产关系相符合的家庭关系,通过家庭关系建设来更好的促进我们生产力的发展。建立以爱为原则的家庭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要求。

第二,建构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第188节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含有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人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性利益作为共同体予以关怀。[4]

市民社会虽然是一个以利益为目的,并由此相互连接而形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但是在市民社会中它的司法体系,它的警察与工业行会的体系都使市民社会有了更加理性的力量在支配那种以利益为目的的盲目,让市民社会处于更加合理而有秩序的状态。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就是需要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配,它让人们在满足自己利益的条件按下也注重维护别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也就是构建一个法制社会,让各个权力部门能在宪法的统摄下相互依赖、相互制衡。作为外在的国家,市民社会将对国家起着牵制作用,而不是任由国家发挥其力量到处“指指点点”,没有任何约束,“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 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轨制框架之中”。

当代中国可以说市民社会的发展才刚起步不久,所以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是现在的当务之急;当代中国也是一个构建和谐社会时期的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构建,可以说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是徒有其表。而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构建,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全体人民的努力与奋斗,还需要一个完善的普遍的教育,只有教育才能提高人们的意识,才能促进人们意识的觉醒。有学者指出:历史地看, 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发展, 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深层基础, 而市民社会的迟生、积弱及国家对它的侵吞和同化, 则销蚀了东方社会产生法治的社会基础。[5]由此更能看出构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对我国发展的重大意义。

第三,建构一个高效能的政府。

我们建立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市民社会,肯定离不开建立一个高效能的政府。虽然在黑格尔的眼中,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目的和归宿,但是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国家对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指引和协助作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印证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论提出的合理性,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自身对特殊利益的追求超越了事物中存在的普遍性,从而产生了各种利益的冲突,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对冲突的克服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则需要代表普遍性的能够调试冲突和保持社会秩序的“第三种力量”——国家。但是资本主义发展历程同样也向我们昭示了国家作为单纯的“守夜人”和最为对市场、对经济的全面“掌控者”这两种角色的失败,它们以大萧条和西方福利国家的破产为典型代表。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呢?

改革开放20多年的成果,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都向我们突显了这样一个道理:必须建立一个高效能的政府。这个政府必须革除传统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中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的东西;这个政府必须是为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政府;当然它也是必须为了促进市民社会的成熟的政府。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了当成各种问题的重中之重,对于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无疑黑格尔国家理论也指给了我们方向和道路。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0.

[2][3] 王新生: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评析[J].哲学研究,2003年第12期.

[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03.

篇4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莱茵报时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思想扩大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是对其思想的发展和扬弃。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合”,“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就是生产关系。市民社会首先意味着生产关系即物质生产交往形式,但又不仅仅指生产关系,还包括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不仅仅单纯的只是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也包括其中所有的生产活动、消费活动、精神活动等。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基础就是经济关系,最重要的活动就是物质交往活动,其中成员是为了其自身利益和生存需要而自发的组织和形成的。“这种历史观在于:从直接生产的物质生活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因此,从马克思的思想来看,市民社会和生产力发展互为必然结果,市民社会属于社会生产方式,市民社会被界定为“交往形式”、“生产关系”。市民社会会随着生产和物质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并且发表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政治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证明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篇5

一、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最早上溯至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城邦”。自此,在西方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它被赋予了不同的指称与含义。从古代的西塞罗,到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再到当代的葛兰西、哈贝马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着它的内涵和领域。毫无疑问,公民与公民社会问题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织点和共同的“问题域”。

笔者认为把学者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即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另一类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指介于国家与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

公民社会是现代人类社会中的一个部分,它具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1)有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者国家的一部分社会;(2)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者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3)广泛传播的文明或公民的行为模式(refine or civil manner)。这其中,“自主性机构”是公民社会的物质形态,而“制度、联系和公民行为模式”则构成了公民社会的精神形态。在这些自主性机构中,主要由志愿方式形成的非营利组织就成为公民社会最重要的部分。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组织形式,具有一定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非政府系统的社会组织。具有两种层次和四种类型。第一个层面是公民社会的基础组织,其包括两类最普遍的组织:第一类,基层组织及其网络。即地方发展组织(LDA,如代表整个社区的委员会或邻里组织)和利益组织(IA,如代表社区中部分群体的妇女团体或灌溉组织)。除了这些组织本身以外,基层组织还组成了自己的网络:第一种是伞状网络。这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形式,是基层组织通过相互间的正式交往和联系形成的;第二种是非正式的经济网络,通过在经济合作中形成物质利益关系建立起非正式的,偶然的联系;第三种是为了促使人们关心某个问题而形成的公民社会运动。第二类是基层支持组织及其网络。基层支持组织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这一时期涌现了大量的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由官方和发达国家志愿者组织提供资金。在此背景下,出现了许许多多关心发展、环境、妇女地位和基本建设的基层支持组织,许多组织到现在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至少有5万个相当活跃的基层支持组织。同第一种类型一样,它们也有自己的正式和非正式网络。以上两种是非营利组织在基层层面的组织形式和网络,构成了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且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

非营利组织的第二个层面是公民社会的上层组织。他们主要从事相对来说更加“政治”的活动,并且给基础组织提供价值支撑和信息服务,因而成为非营利组织的核心部门。其中第一类是全国层面的组织及其网络。这种类型的组织主要从事对某项价值观的宣传和推广的活动,活动范围遍及全国。第二类是国际层面的组织。它们是成立时间最长、活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由于其成立时间、活动范围、影响程度,这些组织构成了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最高层面的组织。和全国层面的组织一样,它们也提供价值理念支撑和信息服务。同时也从事一些地区发展援助计划以及具体的环境保护等活动。所不同的是,它们往往都得到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认可和授权。

从上文可见,现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即现代公民社会是以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分立的模式为分析框架的,公民社会被用来指称构建在国家、市场、家庭关系中的社会领域,特别是指国家权力和市场利益之外的社会自组织系统,包括社会运动、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及其相关价值和文化模式的发育。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危机、对福利国家的置疑、公共管理危机等挑战的不断增加,人们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认识越来越多,从而开始关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机制――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现代公民社会的理念体现了对国家权力和市场经济霸权的双向制衡。

目前,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还没有一个成熟稳定的理论框架。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基本假设是非营利组织形成的理论基础,换言之,非营利组织建立在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它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在理论上,它和公民社会研究开始合流,正是因为这种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在理论上找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立足点,并且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目前,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同样把研究角度定义为“国家――市场――社会”的框架,这一点是正确的。毫无疑问,非营利组织是这个大的框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因此,非营利组织的活跃程度就成了一个社会公民社会发达程度的标志。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对公民社会培育的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灭,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开始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渐进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现代化的展开,并不是一个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由国家强施的政治计划和安排,随之必然作出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结构性调整,以容纳和推进改革的进展。在这一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计划体制不断萎缩、国家权力从若干社会领域内有限地撤出,由国家垄断几乎所有社会资源的局面逐渐改变了。首先在农村,然后在城市,人们开始有了更多的选择、更大的空间,社会的流动性增加了,生活的多样性也日益明显。自然,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空间扩展而出现的并不只是旧的社会组织和行为方式,而且有许多更具有现代意味的社会组织形式,各种中介性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职业团体以及与日常生活有更密切联系的大大小小的结社等。正是这些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长构成了我国当代“Civil Society”的核心,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有所松动,人们的自主意识也在不断成长,使得“民间”的社会空间得到了拓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慢慢成长起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非营利组织兴起、激增、发展,改变着国家、市场和公民的关系,自1995年之后,一直保持着蓬勃的发展势头和趋势,其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社区、环保、公益、慈善、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先锋。

(一)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中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

非营利组织是个人基于共同信仰、兴趣、爱好或意志自愿结成的,并通过各种自主、自愿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期望和价值追求,在这种自由结社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中就会逐渐养成公平、平等、权利和自由等理念。它作为社会个体化、自主化和理性化基础上的自由联合,是社会自我满足、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形式,体现的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的发展走向。而这一切,无疑更有利于消解关系对人个性、自由的限制,培养个体化信念和自由精神,进一步的反映了公民社会文化特质的精神,从而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二)非营利组织不仅有利于推进民主的发展,同时也将促进政治组织的多元化,为增强公民社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公民社会论者都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因此他们倡导法治,以此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而非营利组织在与政府组织关系上,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吸纳成员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组织输入这些利益要求,进行制度化、理性化的制度表达;另一方面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转达给成员,促进成员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并对偏激行为给予纠正。可见,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既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民主参与精神,又提倡了制度和法制原则,充分的显示了其作为公民社会先锋的作用。

(三)非营利组织可以培育参与合作精神,影响志愿组织合作,推动与企业的联盟,进一步促进国家、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

垂直的网络,无论多么密集,无论对其参与者多么重要,都无法维系社会信任和合作。非营利组织则创造了公民交往的横向人际网络,在这种平行交流的民主合作氛围中更易形成相互信任的心理关系,所形成的自治性规范的自我约束力也大大增强,反过来又促进进一步的民主合作。同时,由于其构成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支持组织本身的地位,能够很好地注意到我国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这对垂直网络的合作和横向的网络,无疑都是一种创新。

(四)弥补被打破的均衡的“非均衡性”分布,促进社会公平

非营利组织是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组成,打破了血缘或地缘对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为成员提供了获得非重复性信息的场所,这对于消息匮乏且重复性高的弱势性群体来说,可以通过参与非营利组织而与外群体建立合作关系,以协商互惠的方式进行资源互享互助,增加自身可得到的资源,这样就是社会资本分布趋于均衡化,有利于防止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存量差距过大,从而维护和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完善。

总之,在关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道路方面,应当采取理性的渐进分步走的策略。在公民社会发展的初期,由国家和公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公民社会的营建。在发展成熟期,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的关系。

而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建构中国公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在这种背景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必然存在着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获得、维护和拓展这些空间的过程中,我国社会或个人及社团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的脆弱性、社团企业化、与国外公益组织有关法规相比,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缺失”显而易见等等。这些都要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三、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培育公民社会

(一)提升非营利组织的政治动能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包括政治资源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因而在观念、组织、体制、活动方式等方面都严重依赖、受制于政府。因此,政府能力建设应当居于优先地位,要还权于非营利组织。应当通过政府管理创新,逐步提高政府的政策贯彻能力、监管能力、服务能力等。

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动态策略联盟。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问题已经超越了某个单一的非营利组织的势力范围,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降低成本。建立动态策略联盟,可以形成为数众多的临时性组织,增强非营利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提高其与政府、企业、捐赠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要采取积极的政治策略和行为,渗透进主流政治文化。既要提高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满意度,还要提高民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满意度,即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非营利组织应学会把政治现状融入组织经营战略之中,领导层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要能把握政治资源移动的方向,考虑其政治参与和政治战略能力。

(二)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为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和生长提供稳定和充足的空间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非营利组织只有依据法律、法规定位和行事,才能在组织内形成自治性规范,在成员间养成自主自律意识,进而在全社会确立民主法制精神。但目前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缺乏严格的规范,法律化程度不高,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背离宗旨或违法乱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应根据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逐步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管理有法可依,从而强化非营利组织的自主自律意识和民主法制精神,形成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先锋力量。

(三)非营利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公信力和代表性

非营利组织要加强与所代表阶层的沟通,增加其利益的代表性。为此,要认真调查研究所代表阶层的政策呼声和利益要求,要敢于代言和善于代言。同时,非营利组织要提高自我认知和成员素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加强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意识和政治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要增加成员对国家政策过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确保组织的提高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M].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Edward Shils.The Virtue of Civil Society.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1991,Vol.26,No.1.

3、朱莉・费希尔著.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M].邓国胜,赵秀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7).

4、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8).

篇6

1.法律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大要素是其制度上的保障

从世界各个国家历史的发展变迁来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结构,社会和政府会分离开来。[1]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到当前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自由,政府对其施加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这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非常积极的。市民社会标志着社会发展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和和谐度,是社会良好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大利益集团重新洗牌,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局面。当前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种思想观念互相交流冲击。目前我国主流的社会观念是自由和平等,同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种不和谐的现象,比如道德败坏和人心浮躁等。这些都是我国社会发展到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爆发后必然出现的现象。因此,法律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的规范性和适用性越来越明显。法律能够解决许多社会利益的冲突,并且其结果能够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当前我国社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并借鉴了国外许多优秀的法律治理经验,法治社会正在不断发展进步当中。[2]

2.伦理作为市民社会的另一大要素是其道德基础

道德伦理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在社会发展的初期,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时候,主要依靠社会伦理来治理国家。社会伦理产生于文明,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发展。[3]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政治的进步,伦理呈现出相反的发展趋势。尤其在当今市民社会中,伦理对公民的约束力显得越来越弱,这是社会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的道德伦理是逐渐丧失的,任何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都体现出这一点。很多社会学家都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并且得出相同的结论,即现代社会不断抛弃传统社会的各种美德,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在利益的追逐中欲望越来越强,道德被抛诸脑后,为了利益人们可以不择手段。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人们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普遍会放弃某些道德准则。所以市民社会发展到今天,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维持社会的和谐。当然,虽然法律能够起到抑制欲望膨胀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但是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不能够根本上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弊病。[4]因此,无论任何一个国家,要解决这一问题都需要从市民社会的伦理道德着手,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重拾传统社会的种种美德,并辅之以有效的法律手段,才能约束人们不当的利益追逐行为,保持社会的和谐。以我国为例,政府要推进先进文化的建设,积极宣传我国的传统美德,提高人们的道德自省,保持我国人民良好的道德水平,实现人民行为的约束主要靠道德自觉,而不是法律的制裁,这样才是良性的社会发展态势。

二、现代社会伦理的精神

首先,良好的社会伦理体现出个体的意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到当前阶段已经进入到了市民社会的阶段。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表现在市民社会的行为主体更多的是个人,而非以往的群体性行为。市民社会的个体遵循其伦理准则,追求个人的幸福生活,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而这一特征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的。市场经济要求能够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和自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由个体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人格,脱离其原有的群体性特征,拥有个人财产并且能够自由的支配。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主体性的发挥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反过来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意志的发挥不仅有着其经济上的意义,更加具有社会性意义,是人类发展史中的重要变革。[5]个体主体性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公民能够真正实现对个体的认知,从而进一步探索人类精神的真正内涵。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个体价值的实现虽然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自古以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系统是个体能够在一定的框架内实现和睦相处,个体具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不能影响其他个体。因此可以看出,个体主体性的发挥还是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个体意志太过伸张,会侵犯其他个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需要自由发展,但是要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市民社会的个人精神需要体现,但是要在一定范围内体现。这一范围需要依靠社会伦理来界定,同时需要法律来监督。

其次,社会伦理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公民有其权利,能够使用这些权利进行社会活动。权利表明公民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是社会伦理的侧面反映。[6]公民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当中体现出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是社会价值理念的本质反映。市民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公民能够行使充分的权利,能够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个体性特征,在其过程中获得自身长足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权力和权利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存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公民个体拥有真正的权利,国家机器正常的运转需要政府拥有足够的权力,因此从利益关系来看,二者集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于一体。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社会机构和政府机构逐步分化,形成了两类利益群体。市民社会代表着私人领域的特殊利益,而政府代表着公共领域的普遍利益。二者在经过长时间的矛盾与融合当中逐渐达成了某种均衡,即公民一方面努力追求自身的权利,并且尽可能实现权力的制约。从市民社会的变迁过程来看,其发展的态势中一直呈现出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变化。与此同时,公民拥有一定的权利也决定了其必须拥有相应的义务。无论市民社会发展到哪一阶段,都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补充的。[7]公民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确保这一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现代市民社会的伦理不仅高度重视权利的尊严,同时也体现出义务的必要性。假设市民社会缺少了义务的规范,政府将不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作用,社会完全依靠公民只行使权利而不遵守义务的方式来运转,这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

再次,社会伦理体现出契约精神。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市场主体能够相互之间遵守一定的契约,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市场主体在道德伦理的框架内根据自愿的原则来达成某种合约关系,通过公平的利益交换来实现经济行为或者社会行为。社会伦理体现出来的契约精神本质上要求这一契约行为能够对双方有利,既能获得足够的利益,又能够帮助对方实现某种目的。传统社会中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订立契约来完成某一活动,而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公民的道德伦理观念相比以往要薄弱很多,而契约是以双方的诚信为基础的,所以要对另一方有足够的信任才能够顺利地实现社会或经济活动。反过来看,假设利益双方对彼此拥有足够的信任,那么订立契约是否是一种多余的行为呢?因为契约本身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其实,在社会经济行为中,契约是将诚信具体化和现实化,如果双方能够保证诚信,契约的作用便看不出来;如果双方有一方或者两方都不能保证诚信,契约便能够发挥其作用,能够让违约方承担一定的道德后果和利益后果。

另外,社会伦理体现出民主精神。任何一个社会以及任何一种社会阶段,其主体都是由普通的平民构成的。有了这一前提,对于社会伦理的民主精神才能有深刻的认识。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伦理作用与广大人民的表现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完美和高尚的。社会生活会将一切道德观念去掉其表层的光辉,通过世俗的方式体现出来。因此,社会伦理的根本目标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理想的道德群众,而是让人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既自由又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8]当然,这并不是说市民社会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标准,而是强调某种社会精英式的理想社会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实现。拥有超高道德伦理的人是极少数的,将他们的标准应用到广大的普通民众身上是不科学也是不可能的。市民社会的生活仍然需要返回到其世俗化的层面,这才是民主的真正内涵。因此,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科学的认知伦理道德在市民社会中的应用程度,要转变伦理范式,更加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实际,真正实现社会伦理的民主化。

三、法律和伦理的动态平衡

1.现代社会的理念是尊重人的个体性,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人格是构成人这一类社会群体的基本属性之一,现代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人的独立性为前提。市民社会无论是在法律的范畴内还是在伦理道德的范畴内都充分尊重人的尊严和独立,人们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即使有的人较其他人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财富。国家机器虽然确定了国家范围内的政治属性,但是不能干涉人的精神世界,否则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为了实现人的尊严和独立,必须把伦理和法律相结合,促进二者协调发展,建设现代型的法治社会。政府需要保障独立的伦理价值,没有这一保障,社会经济就难以发展,社会秩序会出现紊乱。市民社会的伦理价值在于它更加追求人在社会中的现实价值和发展空间,是社会发展的长远驱动力,如果人失去了其独立性特征,伦理不复存在,社会也会因此而止步不前。一个良好的社会形态应该既有经济的发展,又有伦理道德的发展,人在社会中经济自由,又精神自由,这才是社会的良性存在。任何一个社会缺少了伦理道德这一重要元素是不能健康发展的,即使有着法律的约束,人类也无法正常有序地生活。市民社会中的人的价值目标包括两大层次。一类层次是比较浅显的,包括财富的增长和生活的现代化等。另一类是更深的层次,包括人的精神和民主化。有了这一层次的追求,社会的发展才具有根本的动力,人的社会行为才有了根本的依托。这两个层次不能本末倒置,不能为了财富和经济发展而牺牲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否则会造成社会伦理道德沦丧,人们的精神支柱会坍塌,民主意识丧失,这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2.法律和伦理本质上是互不兼容的,一方的发展必然带来另一方的限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完全超越了伦理而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伦理对社会成员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一社会形态的出现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是其原则,伦理手段可能造成交易双方处于不等价交换的地位,因此要用硬性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这一经济秩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私法来保障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但是法律的过分使用也容易出现问题。法律虽然在保护私人利益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同时也对社会伦理产生了强烈的排斥性,反而会造成社会群体出现情感上的间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实施中不允许伦理的因素出现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法律对伦理产生了明显的排斥作用,这是不健康的社会形态,因为市民社会没有伦理的话,经济活动单纯依靠法律的制约是不能有效进行的,社会行为没有伦理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人类社会的整体秩序会被打乱,不会再发展。实际上,伦理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它的作用在法律不能起作用的时候就会显现。当然,使用伦理管理社会并不是要让法律不发挥其作用,其实二者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平衡来实现互不干扰,共同作用的。

3.法律逐步完善,对公民个人财产和利益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广泛,力度也更大

篇7

(一)城市农民工的就业模式

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的时代,正值中国城市的经济体制重大变革时期,城市中的就业问题已十分严峻。城市企业的职工也开始面对竞争,下岗、失业也已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这一背景决定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就业环境。

图中纵轴表示工资水平,横轴表示劳动供给量,AB线表示城市劳动者的供给曲线,A点表示城市劳动者愿意接受的最低工资。CD线表示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供给曲线,C点表示在农村务农的工资水平。如图所示,进城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下长期的城乡隔绝和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因此,尽管农民工的报酬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但仍高于农民工在家务农的收入,对那些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仍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也可以解释,尽管如我们所见,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处境非常糟糕,但仍有大量的农民不断涌人城市成为新的城市农民工。这一背景决定了农民工就业模式的基本特点: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能够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脏、累、险、重的粗活,大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种,如泥工、力工、搬运工、街头巷尾和农贸市场的小摊贩、收废品者等等。这些工作往往为一般的城市劳动者所不屑,从而成为城市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工种。

在能够比较的情况下,可以发现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般要比城市工人低。还有很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与城市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在许多城市中,一些工作条件恶劣的工作几乎已完全由农民工承担。另外,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有些农民工收入似乎不算低,但这种情况往往与农民工的超时工作有关。

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许多企业将农民工当作“临时雇用工”看待,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往往只是简单地强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农民工的义务,许多农民工甚至不清楚合同的内容。因此,常常因为事先没有明确的要约而发生雇佣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多数情况下成为受损者,最为典型的就是雇主借故拖欠、拒付工资的现象。

农民工的劳动强度高且工作条件恶劣。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远远大于国家法定的劳动时间。大多农民工没有固定的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长达60小时甚至更长。许多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很差的环境中工作,导致工伤或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二)城市农民工的生活状况

我们日常所见的城市农民工,大多数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与他们所在谋生城市的居民有着很大不同。衣着方面,因为与他们所从事的各种粗、重且脏的活计有关,农民工的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共同特点是: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为了尽可能地节约在城市中的开支,农民工的饮食一般比较简单,他们是农贸市场的低档蔬菜和街头路边饮食摊档的主要顾客。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车,他们是旧自行车的主要销售对象,在所有城市中都极为普遍且令人头疼不已的自行车失窃现象也往往与他们有关。由于农民工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种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日复一日地重复着从住处到工作地点再回到住处的循环过程,与一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差甚远。

二、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城市中农民工的种种恶劣环境,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号召社会关心和帮助农民工的呼吁也越来越多,政府也经常有旨在解决农民工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制度出台。应该说,与改革之初农民工刚刚进入城市之时相比,政府和社会对待进缄农民的态度还是有了不小的转变。但也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在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帮助中更多地是将农民工视为是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自身则是以强者的身份向农民工施以“同情”和“关怀”,而较少去检讨导致城乡人口形成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

城市农民工现象产生于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这一过程必然要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现代部门的工业化程度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安排。工业化对城市化的影响表现于:城市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和集聚效应能够产生较高的比较收益。使城乡劳动力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由此产生了现代工业部门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拉力”和传统农业部门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推力”。因此,对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制度安排,应该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摒弃。对能够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制度缺失,则应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弥合。从而达到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目的。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等,无不对农民的城市化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上述每一项制度的作用机制和影响程度是不同的。许多研究都认为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关键是户籍制度,认为进城的农民之所以成为“边缘人”是因为其农村户籍。但笔者以为,户籍制度本身只是一种身份标识,传统体制下户籍制度之所以成为限制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的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是因为它与消费品分配和权益保障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凡是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口,从其出生开始,就享受着与农村人口不同的待遇,拥有城镇户籍就意味着拥有了从粮食和副食品供应、教育、就业、医疗、一直到退休养老的全面保障。而市场化改革以来,户籍制度与财富分配之间的联系已经被逐渐剥离。粮食和其他副食品供应已经与户籍制度脱钩,户籍制度本身也已经开始松动,除了大城市以外,许多中小城镇已经允许农村人口迁入。另外,城市就业制度虽仍对非农化人口有一定限制,但已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因为城乡之间的长期隔绝使城乡之间劳动比较收益呈现较大差距,这一背景对进城农民的就业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虽然农民工不能进入一些报酬较高的部门,但那些由于工作条件恶劣且报酬不高而被城镇劳动力所不屑的工作,其报酬仍然高于农民工在家种地时可能获得的收入,这些工作对进城农民尤其对来自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农民仍有相当的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农民工一旦进城以后就不太愿意再回农村的原因,即使他们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人。除此之外,政府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逐渐重视,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人学等。

以上分析表明,传统体制下与户籍身份紧密相联的就业、居住、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正在逐渐发生变化,由于这些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阻碍作用正在减弱并逐渐消除。而唯有社会保障制度依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差别,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保持了城乡分割的格局,即便是那些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非农化的人口,也依然被排斥于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真正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如果不存在制度性的障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和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将呈现为同一个过程,但是在我国,正是由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在城市化进程中缺乏化解市场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处于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民被置于“城市农民工”这样的“边缘人”地位,其结果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与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呈现为两个分裂的过程。城乡二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使进城农民工无法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以化解城市化过程中的市场风险,造成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的预期成本大大增加,结果导致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双重阻力,一方面农民因缺乏社会保障而降低非农化动机;另一方面进了城的农民无法放弃土地,难以形成土地的集约化经营。这一现实背景意味着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的预期成本大大增加,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动机也必定因此而大大降低,从而延缓了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因此,必须建立起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将城市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化解农村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市场风险,降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预期成本,为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提供制度保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利以及其他人权的保证,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三、针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一)建立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涉及农民工的工伤及其他职业伤害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而政府要做的则主要在于设计特定的制度,并将之作为一种优效品强制推行。

(二)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尽管从年龄结构看,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年轻力壮者为多,但患病仍然是难以避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为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而且会导致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所形成的基金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缴费额可以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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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一、便士报革命的原因:民主市场社会崛起

19世纪30年代出现了勇于打破传统并成为后来报业典范的“便士报”,这种报纸最具开创性的特征就是售价为1便士,这次变革被称为美国新闻业的“商业革命”。便士报革命的原因与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民主市场社会”崛起相关。

1.经营方式的改变

1830年以前的商业化报纸和党报的情况是:内容上以政治内容为主,有部分广告,财源来源于政党;价格一般是六美分,发行量低;报道的相关立场并非中立,读者群多为商界和政界的精英;报纸的作用是商业信息,成为党派宣传的工具;办报极端个人化,一人身兼数职。

便士报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状况:经营上大量发行吸引广告,不依赖社会关系和政党关系办报,这使美国新闻业的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价格上售价一便士,发行量大;内容上迎合广大民众,逐渐关注崛起的贸易运输制造行业的中产阶级;新闻来源上新闻成为报纸的重心,开始聘用记者。

2.科技的作用

对于便士报出现的原因许多学者分别提出了“科技论”、“识字率论”、“自然史论”等观点,试图探讨这场变革产生的原因。新闻业的发展推动了科技的革新,科技的进步为这场新闻业革命提供了条件,但并不是产生的原因。识字率是报纸发行量增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人类是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条件,但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的历史,有时甚至还打破了塑造自身的条件和限制。

3.民主市场社会的崛起

便士报革命的原因与民主市场社会的崛起相关。关于现代新闻业的起源,习惯上一致追溯到便士报,现代新闻业是随着民主市场社会的崛起而诞生的。“民主”是指贵族统治的政治文化被大众民主的理念和制度所取代。由于杰克逊时代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使普通人获得了选举权,政党体系取代了立法预备会议,越来越多的人以从政为业,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民主化”的影响超出了政治的范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影响。愈来愈多的美国人参与市场活动,市场上出现了品种繁多的货物,而且市场文化也渗透到美国人的社会意识中,这种文化是民主的文化。

二、便士报革命带来的变化

1.城市中产阶级对社会平等的追求

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向前,形成便士报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和新兴资产阶级这一全新的信息消费需求群体,而民主化的浪潮使人们趋于追求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包括追求信息的客观及信息获得渠道的平等,加之经济发展造成传统社区瓦解形成现代社会、对公众或他人信息的大量需求,以上种种催生了便士报,引发了这场新闻业的革命。城市中产阶级的兴起呼吁着政治平等和经济机遇的平等。在这期间,便士报便在提倡民主的社会环境中树立自己中立的形象。因为只有在立场中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谈到客观性的存在。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当时,新闻客观性还并不是新闻人的专业核心理念和本身的做事原则,而仅仅只是一种能在社会上立足和生存的方式而已。

2.社会概念的形成

“社会”是由城市、陌生人和个体构成的冷漠世界。人们获得自由,焕然一新,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同时又要承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赋予的重负,人们一面想了解陌生人的故事,一面又要竭力避开公众,保护自己的私人空间。城市中产阶级在那时兴起,他们多为熟练的工匠、大大小小的商户和三教九流的零售商,这些人有能力跨入政界、商界,并推动相关领域的变革。

三、便士报对新闻和现代社会互动关系的评论

1.便士报对现代新闻的意义

便士报作为现代新闻业的起源,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运用民主市场社会理论分析便士报革命的原因,可以让受众通过宏观的视角看清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对新闻业的作用,反过来新闻业的发展也反作用于社会生活。这与19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城市中产阶级的兴起关系密切,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结构框架,能帮助我们解读便士报,而便士报也解释了社会结构。

2.便士报对现代社会互动关系的意义

通过解读便士报崛起的原因,我们看到现代新闻的起源离不开民主市场社会的崛起。社会生力产的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同时也是推动新闻业前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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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公民社会;公共领域

Key words: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s; civil society; public space

作者简介:张洁瑶(1985-),女,重庆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学原理。

引言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它不仅为中国的民众提供了一个了解世界的平台,更赋予人民一种在网上平等交流、平等沟通、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力。

从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发端――1998年5月的“印尼排华事件”,到孙志刚案引发“天堂不需要暂住证”的大型讨论,以及被官方定为“反腐年”的2009年“躲猫猫”事件,网络在舆论监督中居于上风,在一系列案件中都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在互联网上,网民针对关系到自身利益或是自己关心的各种公共事务,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汇聚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浪潮。在针对这些公共问题的讨论中自然渗透着权利、自由、民主、平等基本价值准则,表达社会公众共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一种广泛的政治参与,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以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论来考察网络舆论监督或是从网络舆论监督的角度考察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即将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和网络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研究。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是来自西方的一项概念,其内涵曾几经变迁。“Civil 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 [1]

“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新译名,它强调的是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社会是公民们在官方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和他们所结成的各种公民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组织。(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2]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公民社会在悄然兴起,放眼当今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制度性、规范性的建设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急促冒进,但是公民意识,作为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土壤迫切需要改良。公民社会的发展有赖于公民个体主体性的确立,培养公民意识、发展公民文化成为必然要求。

二、互联网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互动

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McLuhan)有名言“媒介是人体的延伸”。 [3]根据麦克卢汉的理论:报刊是对人的眼睛的延伸、收音机是对耳朵的延伸、电视是对眼睛和耳朵的同时延伸、电话则是对耳朵和嘴的延伸。但这些延伸都是对各人体感官机械的独立延伸。互联网和已往的传统媒体有着本质的不同。互联网具备传统媒体的所有传播特征。

1、权力资源重新配置

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目前互联网构筑的网络空间是社会大众互动、并在其中形成社群的空间,在人类社会生产上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虽然没有实体化的自然环境、人口,但是通过各种技术、法律和道德上的规范已经将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完全再现在网络之上,这就使得网络成为一个具体而非抽象的社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而是全球性的,一种由下而上、无固定疆界的全新社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并且反对阶层式威权,此种全球性的社会,是充满弹性且具有高度的流动性的,它涵盖了人类生活的一切面向。互联网公共空间自然形成了西方学者眼中的高度自足的“公民社会”。

18世纪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潘恩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相对立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的配置、一是政府的管理权与民间的抗权。市民社会是人民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相互合作而结成的社会联合体,政治国家则是人们为了避免邪恶,“以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安全而结合成的组织形式”,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市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的需求就愈小。[3]

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资源分配出现新的不平衡:互联网增强了个人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增加了参与的可能性。政治国家处在一种必不可免的可见状态,使权力者从暗处走向明处,受到规训的不再只是私人社会,政府本身也因而受到外部的监视。

2、良性互动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并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是政治国家的自然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也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它们是国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说是内容,而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是该时代整个市民之要求的手段。[4]

在互联网上,公民社会组织所从事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政策倡议活动,以及为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对于政府所从事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公民们在网络论坛等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对各种公共问题所进行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为政府决策反映民意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承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对公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

在互联网语境下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公民社会所捍卫的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5]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提升

网络舆论监督完善媒体公共领域。大众传媒的发展,“使公共领域的基本机构发生了变化”,“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6]由于传统媒体只是政治国家的附属机构,缺乏反馈机制,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媒体起到舆论导向和信息把关的作用,受众被动接受信息,接受政治宣传教育,使自主的公众蜕变为盲从的大众,其公共领域的独立性也不再存在,与此同时,基于公共性与独立性而存在的理性的批判精神也随之消失(如图1)。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全民参加、网状辩论、空前多元的公共领域”。[7]具有空前的开放性、独立性与自主性。网络公共领域跨越时空,打破了传统国家的地域界限,实现了公共领域赖以生存的前提,即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网络舆论监督造就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即公民关注公共事务、监督权力运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然而,在我国传统的群众意识当中,盛行着“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政治淡漠感。[8]

网络舆论监督兴起后,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政治讨论中,大量的民主和法制观念、权利和义务意识渗透到日常网络传播过程中,在潜移默化中公民社会的基本思想和观念也会被广大网民所接受,从而达到培育公民意识的作用。2009年2月28日,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并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网民亲切互动,讨论有关经济危机问题和相关政策。《国际先驱导报》称:通过网络,中国公众的参政意识和公民意识正在逐步提高,2009年将是中国的“网民问政年”。[9]

网络舆论监督在维护公众权益或价值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中的不良现象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从而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四、中国网络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互动发展趋势

中国网络舆论监督凭借其信息海量、覆盖面广、速度迅捷、互动性强、多媒体性等特点成为截至目前最具公共领域特征的舆论监督方式,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但真正决定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是网络舆论监督本身,而是控制网络媒体的人们。网络媒体是中性的事物,只是充当传递信息的渠道,不会产生自己的意见,使用网络媒体的网民和掌握网络媒体的人才真正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

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网民的非理性宣泄、“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和“网络暴民”的过激行为,这都严重影响了公民社会的构建。

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培养民主监督意识,加强公共知识分子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话语权,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客观上促进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对于网络舆论监督,既要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环境,使网络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相互促进,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秋季号

[2]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第2页

[3] 马清槐译.潘恩选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 袁祖社.权力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39页

[5]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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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情况来看,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基本上是针对联邦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的社会论证。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在2006年共对18部法律草案进行了社会论证。

针对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法》规定了不同的社会论证启动主体。俄罗斯联邦社会院理事会只能决定启动对部分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草案、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联邦法律草案的社会论证,即仅限于涉及社会保障领域的国家社会政策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社会保障领域享有的宪法权利的法律草案,以及涉及保障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的法律草案。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上下两院、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议启动对全部联邦宪法性法律草案、联邦法律草案的社会论证。

俄罗斯联邦社会院理事会可以决定启动,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议会上下院、俄罗斯联邦政府也可以提议启动对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草案、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地方自治机关法律文件草案的社会论证。

在有关调整社会论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查找到对社会论证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于2004年7月以法令形式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会计统计和会计核算中期发展构想》中,借助一系列标准对社会论证的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最为接近社会论证实质的诠释。

该法令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是否具有社会意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实际需求是否相符;二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方式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条件是否已经发展成熟;三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例如,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从内容和形式上是否符合立法要求,在起草过程中是否从法律、社会,经济等多角度思考所面临的问题,是否具备详尽的、富有逻辑的、清晰的结构,是否易于理解和使用。

关于社会论证的工作机制,《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法》有所涉及,主要体现在俄罗斯联邦社会院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为了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工作。一是工作组提请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向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致函,要求相应机关提供进行社会论证所必需的材料;二是工作组向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提议,要求派遣社会院成员出席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审议被论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但是不得超过5人;三是收到俄罗斯联邦社会院信函的有关机关,必须向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提供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进行社会论证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而《伊尔库茨克州社会论证程序条例》则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机制。一是成立工作组并开展相应工作。根据需要进行社会论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所调整的内容。由州社会院下设的相应专门委员会成立工作组。该专门委员会负责提交结论性报告。工作组成员包括州社会院部分成员、社会团体代表、州公民团体代表等。工作组的人员构成由州社会院理事会批准。工作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工作。由专门委员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负责和领导工作组。自州社会院收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之日起5日内,召开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工作组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则工作组全体会议视为成立。州社会院其他成员也可以出席工作组的全体会议,但是只享有发言权,而不享有表决权。受工作组组长之邀,联邦议会代表,州议会代表、地方自治机关代表、以及非商业组织代表等也可以出席工作组的全体会议。应制作工作组全体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专门委员会应向州社会院成员通报就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成立工作组并开展相应工作之事实。

二是工作组审议通过结论性报告。根据工作组全体会议的审议结果,工作组负责起草结论性报告初稿。工作组组长,工作组成员,以及受邀专家应在结论性报告上签字。该结论性报告初稿以出席工作组全体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工作组审议通过结论性报告后,提交社会院专门委员会审议。根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结论性报告进行相应修改,并以专门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论性报告,应送达州社会院全体成员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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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性障碍,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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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11-0024-10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关注,无论是在企业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中都形成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广泛共识,甚至有学者还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道德价值角度下的企业目的[1]。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大量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内在机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竞争优势论[2]、资源依赖论[3]、企业声誉论[4][5][6][7]和管理效用论[8][9]等。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有价值的研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与企业员工关系的之间亦做了广泛而有意义的探讨:如,在企业声誉论的相关研究中,学者Turban,Greening提出了捐赠招聘机制,认为企业捐赠能够提升企业声誉,可以向社会传递积极信号,从而吸引大量优秀人才,使其成为企业员工;此外,有研究还证实了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组织认同具有正向的影响[10][11]。换言之,现有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促使企业获得外部的合法性,还会收获对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影响。并且,作为企业的员工,其是企业直接、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所履行的尤其是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将会得到员工的工作回报[12],因此,如何获得员工的认同和信任不仅是企业实践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点。

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来临使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如何有效激励企业员工、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从而实现更高绩效,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领域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13]。企业组织公民行为是企业员工积极从事相关、甚至“无关”个人本质工作的一种积极的行为,正逐渐得到学者们的注意。企业组织公民行为作为企业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积极性的重要表现,企业组织公民行为的实现则被视为企业有效激励的重要标志,并且,企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不仅能够对员工感知组织支持产生影响,而且也会积极促进员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14]。因此,有必要积极发掘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产生影响的内在机制。然而,现有研究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吸引之间的重要联系,而对于员工进入企业之后的员工与企业的深层次关系并未给出很好的解释。

因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互惠理论出发,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行为,即组织公民行为的深层次关系。本文旨在解决两个主要问题:①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各维度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促进 关系;②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组织公民行为的调节效应。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可以为企业通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影响和促进组织公民行为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另一方面,通过深入考察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产生作用的内在机制,对基于员工信任视角在理论上拓展和完善组织公民行为研究的理论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背景及研究假设

(一)研究变量的界定及研究框架的构建

1.研究变量的界定

(1)企业社会责任及维度。20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逐渐增多,学者们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持支持态度[15]。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仍未达成普遍共识,但归结起来主要可以划分为狭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狭义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充分使用其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16];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涵盖经济、法律、道德和伦理责任[17]。由以上的研究可知,若要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准确划分其维度。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维论,三维论和四维论。两维论主要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内部和外部社会责任[18][19]、强制性社会责任和自愿性社会责任[20]、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21]等;三维论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22],市场、员工和公共责任[23]等;四维论则主要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17]。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因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1][24],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维度要充分考虑我国企业的情景因素。我国学者尹钰林[23]从我国情景出发,使用因子分析将16个条目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划分为三个维度。鉴于此,本文将采用这一分类,从市场责任、员工责任和公共责任三个维度考察我国情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并进一步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所承担的对市场、员工和公共的责任。

(2)员工信任。Robinson[25]将信任定义为指期望、假定或相信他人的行动将会有利于、或至少不会有损自己的利益。作为心理学的重要概念,目前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组织领域的研究。企业组织内的信任不仅可以降低员工离职率,提高员工满意水平[26][27],还对企业的绩效产生正向的促进作用[28][29]。员工信任按照其信任的对象不同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分类。Nyhan和Marlowe[30]将员工信任细分为两个主要种类:一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组织内部的人际信任,是建立在组织内各员工彼此的认识和了解的认知和体验的基础上的,也常被称为关系信任[31];另外一种是指组织内员工对于组织整体的信任关系——系统信任,是组织内员工对组织的一种整体性的信任感知,这一信任建立在员工对于管理层的决策和行动以及组织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整体信赖体验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员工信任还可以划分为水平信任和垂直信任[32]以及分为对高管的信任、同事的信任和对直接上级的信任[29][33]三个维度等种类。本研究将采用我国学者李宁等[29]借鉴Mayer[33]的做法,将员工信任界定为员工对组织内的信任,主要包括三个维度:即对高管的信任、对同事的信任以及对直接上级的信任。而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被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视,员工信任也被广泛应用于这一领域内的研究[29] [34]。

(3)组织公民行为。Organ[35]的研究认为,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OCB)思想的精髓起源于合作意愿和非正式组织[36],并将其定义为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未得到直接确认,但就整体而言利于提高组织效能的行为。这一概念认为组织公民行为必须是组织成员自觉自愿表现出来的行为,而不是由正式的奖惩系统来评定的角色外行为。组织公民行为对企业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只依靠员工的角色内行为,很难有效地达成组织目标。于是,Kats和Kahn[37]提出一个组织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员工的三种行为:①员工必须参与并且留任在组织中;②员工的行为必须符合组织的特定角色要求;③员工在获得超越角色要求的组织目标时,必须具有创新及自。但鉴于最先定义的组织公民行为和职务要求行为之间的重合,Organ[38]重新将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为有助于保持和改善支持任务绩效完成的社会和心理行为。但是,学者们组织公民行为的维度尚未达成共识。如Organ[35]将组织公民行为分为利他主义、运动员精神、责任意识、礼节和公民道德5个维度;Podsakoff和Mackezie[39]则进一步划分为帮助行为、运动员精神、组织忠诚、组织遵从、个人首创、公民道德和自我发展7个维度;除此之外,还有两维论[40][41]、三维论[42]等。由于以上的维度都是在西方背景下划分的,而要研究我国的组织公民行为,则必须要考虑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因此,我们将采用我国学者王彦斌[43]修正后的组织公民行为,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即热心组织事务和对组织事务负责。

2.互惠理论视角下的理论框架

互惠理论起源于社会交换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生物学、哲学、心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门学科中,而其在管理学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组织理论领域,对于组织内员工激励的重要性也被广泛认同[44][45]。互惠性的概念和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一般而言互惠指的是“人们对觉察到的友善回报以友善、不友善回报以不友善的交互行为”,前者称为正互惠,后者称为负互惠[46]。除此之外,还有内在互惠和帮互惠[47]、强互惠[48]等分类方法。而最为广泛认同的是Sparrowe和Liden[49]在广义交换、平衡交换和负交换三种交换行为[50]基础上提出的三种互惠类型:广义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平衡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和负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其中,广义互惠反映的是利他的行为方式,即在付出的同时,并不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回报;平衡互惠反映的是及时进行均等的相关回报,即当一方为对方付出努力时,对方给予相同的回报;而负互惠反映的是自私性利益,完全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益,在对方付出的同时,不注重给对方回报。恰是因为互惠是决定人类行为中一个有力的因素[51],在组织研究中,互惠不仅能提高集体行动的一致性、加强社会行为准则,而且互惠本身构成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源[52]。

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组织公民行为作为一种组织外形为,并未与既定的薪酬相连,但是在员工考核时,组织公民行为也常被认为是重要的评价指标[53][54]。所以员工在面临奖励行为和升职机会时,会考虑组织公民行为[13][55]。我们认为,这可能并不是员工产生其组织公民行为的主要动因,真正促使企业员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原因决定于其内在心理机制:一是出于与企业行为的互惠;二是基于对企业的信任。具体而言:一方面,企业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同样起源于社会交换理论,与互惠理论具有同样的理论基础,因此二者的联系也较为紧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员工、市场、公共主体等利益相关者负责任的过程。因此,如果使员工能够感知到组织的努力,这不仅将有利于企业树立“负责任”的雇主品牌,还有助于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促进其表现出更多超越工作本身、有利于组织绩效的角色外行为[56]。另一方面,员工信任作为员工对组织的同事、领导和组织本身的整体态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感知。并且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以让员工信任组织及组织中的员工,减少员工对不确定环境的不信任,更多感受到组织的安全,提高对组织的信任[34],从而进一步激励员工发挥自身特长和创造性提高组织绩效。此外,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影响的因素除企业社会责任的员工责任外,其他维度的责任同样会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产生促进作用,且其内在影响机理相对于员工责任而言,可能更为复杂,而这值得做进一步的探究。

基于此,本研究从互惠理论出发,试图引入员工信任变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各维度与企业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相关关系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本研究旨在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内在作用机制,同时还将考察员工信任的调节效应。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1.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通过组织支持与员工的互惠关系进而促进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出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影响组织公民行为动因之一,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互利平等的社会换模式,而企业员工将会选择组织公民行为作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回报[14]。企业对员工支持的很重的一个方面是体现在企业对员工的精神激励上。其实,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惠关系并不仅仅建立在物质资源交换的基础上,个体还会在社会生活中进行诸如情感、赞赏、信息、声誉、地位和服务等非物质资源的交换[57]。企业所提供的非物质资源主要是指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可以使企业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特征,如社会责任形象、社会责任文化、社会责任氛围和社会责任表现等。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努力同样会对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现有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与组织公民行为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社会责任氛围的评价愈高,组织公民行为水平愈强[58][59],并且,这与本研究所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中的企业对市场和广义公众所履行的责任比较吻合,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物质资源,利于激发员工的互惠行为。此外,本研究所指企业所履行的市场责任直接与顾客满意相关[23],而顾客企业的评价也是基于企业市场责任履行情况所给出的,这一评价最终反映为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和企业声誉的改变,而企业声誉可以向社会传递积极信号[4],进而为企业吸引大量优秀人才,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企业履行市场责任的正效应。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企业对于市场责任的履行会提升企业声誉和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等,并进一步促进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鉴于此,我们提出假设:

H1:市场责任正向影响组织公民行为

此外,研究表明,企业对员工支持的另一面则是一些直接相关利益的体现,如包括晋升、高额薪酬、绩效奖励、培训、长期工作保障、职业发展以及人事支持等[60],同时,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也被认为是影响组织公民行为发生的重要前因变量之一[58]。企业对员工的支持和责任如果真实的反映到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行为中,则恰好与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中的员工责任维度相互重合,即“重视安全的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了运用宝贵技能和才能的工作机会”、“维护员工权益”和“重视员工的工作安全感”[23]。因此,根据互惠理论,一方面,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这些资源会使其期望通过提高组织公民行为来寻求与组织之间互惠关系[61](Gerstner,Day,1997);另一方面,企业良好的人力资源实践,如薪酬、培训、工作安全等会对员工形成人力资源知觉[62],从而出现对组织公民行为有很好的预测作用。换言之,企业可以通过对员工责任的认真履行促进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的发生。此外,可合理推知,基于互惠理论,如果员工所感知到企业对其社会责任付出较少时,则会打击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4],反之,当员工感知到企业对其负责任的行为时将会产生回馈心理,则会提升其工作行为表现,进而产生积极组织公民行为。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2:企业员工责任正向影响组织公民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公共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履行的对社会广义上的责任,包括“遵守法律”、“促进社会正义”、“支持社会及文化活动”和“不会令环境恶化”等几方面内容[23]。随着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愈发重视,企业一举一动都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新闻媒体一直以独立的监督者身份存在,它们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重要压力之一,企业出现任何不光彩的事情都会被曝光,而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会得到大力宣扬和褒奖[63]。并且,良好公共责任的履行是展示企业良好社会责任形象的有效途径,而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的评价愈高, 其工作满意度和组织公民行为水平愈强[59]。以我国为例,汶川地震后,诸如王老吉等企业的捐赠行为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强烈反响,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声誉。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所形成的社会责任文化和社会责任氛围,这些都会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即可能激发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3:公共责任正向影响组织公民行为

2.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的调节效应

员工信任的主要作用是促进经济交换与社会交换关系,尤其是社会交换[64]。已有研究中,学者们对于员工信任和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员工信任作为影响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直接影响变量。如,Podsakoff[65]等的研究发现信任是组织成员致力于表现出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影响变量;McAllister[66]的研究则认为基于情感的人际信任对于员工的人际间组织公民行为有显著正相关;而Dirks和Ferrin[67]则实证验证了对领导的信任与组织公民行为显著正相关;我国学者万涛也验证了这一关系。另一方面是将员工信任视为多种前置变量与组织公民行为的中介变量,这些变量包括心理所有权[68]、组织公平[64]和变革型领导风格[65][69]等。而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研究中,仍鲜有研究将员工信任纳入其分析框架。其实,在企业组织中,员工对同事、领导和组织的信任程度越高,他们就越有可能采取合作行为。换言之,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对员工的激励效果会受到员工信任的影响。具体而言,基于互惠理论,员工对企业内的信任程度越高,其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的互惠行为的回应也越明显,即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促进作用越强;反之,员工信任程度越低,员工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感知认知度越低,从而互惠行为回应则会越不明显,即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促进作用越弱。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4: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H4a:员工信任对市场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H4b:员工信任对员工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H4c:员工信任对公共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起调节效应

三、数据收集及分析

(一)样本收集及描述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北京、天津地区的10家企业(其中大型企业2家、中小型企业各4家)中的600名企业员工(大型企业每家发放100份、中小型企业每家发放50份)。问卷共回收,502份,剔除掉填写不全、明显乱填等无效问卷之后,有效问卷344份,有效回收率为68.5%。样本总体结构为:男性员工为218人,占63.4%;女性员工为126人,占36.6% ;年龄18岁至25岁76人,占22.1%,26岁至35岁139人,占40.4%,35岁以上129人,占37.5%;受教育程度在大专以下的36人,占10.4%,大专学历者占97人,占28.2%,本科学历者155人,占45.05%,硕士及以上的占56人,16.2%;月收入2000元以下者72人,占20.9%,2001元至3,000元者85人,占24.7%,3001元至5,000元者127人,占36.9%,5,000元以上者60人,占17.4%。

(二)变量测量

本研究所用测量量表均来自成熟问卷,所有量表均采用Likert 5点量表来测量被试对每个问项同意的程度,其中,“1”表示完全不同意,“3”表示不能确定,“5”表示完全同意)。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来自尹钰林[23]的测量量表,共16个问项,三个维度,其中,市场责任8个问项,员工责任和公共责任各4个问项;员工信任来自李宁等[29]对组织内员工信任的测量量表,共9个问项,三个维度,其中,对于高层管理者的信任、同事的信任和直接领导的信任的测量均保留3个问项;组织公民行为采用王彦斌[43]基于中国国情开发的量表,共8个问项,两个维度,其中,热心组织事务3个问项,对组织事务负责5个问项;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其中,性别:男性为“1”,女性为“0”;年龄:年龄18岁至25岁为“1”,26岁至35岁为“2”,35岁以上为“3”;受教育程度:大专以下为“1”,大专学历为“2”,本科学历为“3”,硕士及以上为“4”;月收入2000元以下为“1”,2001元至3000元为“2”,3001元至5000元为“3”,5000元以上为“4”。此外,本研究中,我们采用SPSS15.0、Lisrel8.5统计软件做相关数据分析。

(三)信度、效度分析

1.问卷信度检验

在对研究假设进行实证分析之前,需要对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及其效度(包括收敛效度和区分效度)进行检验,以保证后续数据分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利用SPSS15.0软件对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三个维度内部一致性信度的Cronbach α系数分别为0.812、0.828、0.794;员工信任三个维度内部一致性信度的Cronbach α系数分别为0.837、0.844、0.869;组织公民行为两个个维度内部一致性信度的Cronbach α系数分别为0.803、0.822。综上,根据学界要求信度一般要高于0.7的通行标准,本研究各变量均具有良好的信度。

2.验证性因子分析及效度检验

因为本研究采用的皆为成熟型问卷,故仅对问卷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本研究的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表明,各个变量中的因子载荷均在0.65以上,完全符合因子载荷不小于0.5的要求[70]。并且,从测量模型的结果来看(如表1所示):企业社会责任一阶因子(RMSEA=0.064

/df=2.84

/df=2.78

四、 假设检验及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

由表1中各变量的相关系数可知,本研究所涉及的五个潜变量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这为本研究深入分析社会责任各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关系提供了初步证据。更进一步地,为了验证企业社会责任各变量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我们利用逐步回归分析(Stepwise Regression)分别各个假设模型进行实证检验。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在回归之前,我们对自变量进行了多重共线性和序列相关检验。回归结果表明:其一,本研究中的回归方程的容忍度介于0.589与1.055之间,VIF1.016至1.697介于1与2之间,由此表明本研究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其二,DW值均接近2,故本研究也不存在序列相关问题,比较适合进行回归分析。如表3所示,模型M2的检验结果表明,在模型M1(仅有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引入市场责任后,模型M2对组织公民行为的解释力显著增强(ΔR2=0.028,p

此外,由M5可知,员工信任不仅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具有较强的解释力(ΔR2=0.018,p

(二)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为了有效消除交互项与控制变量、自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在测算交互项之前,我们分别对调节变量和自变量进行了中心化后再相乘得到交互项。此外,由于本研究需要检验多个交互项的调节效应,所以仍有可能会出现各交互项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研究采用Ahuja[71]推荐的方法,将交互项逐个放入主效应模型,利用M6、M7、M8三个模型对各调节效应分别进行检验。如表3所示,模型M6的结果表明,在主效应模型M5的基础上增加市场责任与员工信任的交互项,模型M6的解释力显著提高(ΔR2=0.011,p

五、 结论与讨论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基于互惠理论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的内在机制,并利用354个有效样本实证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程度以及员工信任对两种作用关系的调节效应。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我们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正向影响。大量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社会形象以及回报社会的重要途径[10][17][56][59],而本研究的结果则表明,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更是促进员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但是,更需要企业员工的努力工作,员工是企业长足发展的根本和主要源泉。本研究结果还发现,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均会产生正向影响,但其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市场责任影响程度最大、公共责任次之、员工责任最小。此外,与以往学者研究观点不同的是[13][55],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影响程度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印证了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即员工在考虑组织公民行为时,并没有将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员工责任)放在首位,而更多影响其组织公民行为的确实企业履行的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

第二,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的关系具有正向的调节作用。首先,我们研究发现,员工信任对市场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具有正向的调节作用(β=0.071,p

(二)研究贡献与管理启示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有:其一,基于互惠理论的视角重新构建了反映员工进入企业之后的员工(员工信任、组织公民行为)与企业行为(企业社会责任)之间深层次关系的理论模型,该模型对于完善和拓展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框架具有一定的理论启发;其二,不仅深入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具体影响机制,而且,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证实员工在考虑组织公民行为时,并一定总是会将企业履行员工责任放在首位,企业履行的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会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对此,本研究从互惠理论及我国特有的国情两个方面给出了解释。

基于本研究结论,可以得到如下管理启示:

其一,通过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员工产生更多组织公民行为。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能够为企业赢得社会尊重和消费者的支持,而且,对于促进企业内部员工产生积极组织公民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的长足、持续发展同时需要外部社会支持取得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并且,也需要来自内部员工的积极工作,两种互为补充,不可或缺,而本研究表明,通过积极履行市场责任、员工责任和公共责任恰好可以同时实现企业两方面的目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还发现,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产生更多的会受到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即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的影响,而企业对员工自身利益的投入(员工责任)则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给企业实践的一个重要启示是,企业如果想提高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那么,其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应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员工责任上面,而是应该同时注重市场责任和公共责任的投入,将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提高组织公民行为,改善企业绩效的最终目标。其二,重视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关系的影响。本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员工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作用关系具有显著的调节效应。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取得员工更高的信任水平之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后才能更有效的激发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员工信任是企业试图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决定着企业社会责任发挥作用的大小。尤其是在我国情境下,培养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我国自古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仁、义、礼、智、信”不仅是古人交流沟通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当今人际沟通以及合作意愿的产生重要前提,即使是有互惠行为的双方也同样需建立在双方具有较高信任水平的情况之下[72],由此,在中国特有的情境下,企业要想获得员工积极的组织公民行为,必须首先采取有效的措施培养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感知。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本研究虽然基于互惠理论深入分析了社会责任各个维度对组织公民行为产生影响的内在机制,但是本文仅是在理论视角上有部分创新,其本质仍没有跳出现有社会责任理论框架的基本范畴,因此,后续研究有必要在本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理论框架,以便为企业更好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智力支持;其二,本研究虽然基于员工信任和我国文化价值两个方面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中市场责任、公共责任比员工责任更能影响组织公民行为的原因,但是,由于员工组织行为的产生较为复杂多变,企业社会责任和员工信任可能仅是影响其产生组织公民行为的部分关键因素,所以,后续研究有必要沿着这条思路继续深入分析和探讨这种状况产生的影响因素及背后机理;其三,本研究仅是用我国特有国家价值观对员工信任的作用加以佐证,并没有深入分析国家文化、甚至企业文化层面的因素对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深层次影响,而这样的跨层次分析不失为今后继续研究组织公民行为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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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n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ciprocity Theory

Wang Wenbin,Liu Fengjun,Li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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