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00:5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法院转正个人总结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由于自己刚迈出校门,年纪轻、工作经验少,生活经历单一,于是在工作中发现了很多的不足。一是与村干部和村民的沟通中出现了“代沟”。二是对涉及农村的一些基本政策法规一知半解。三是对单位的工作业务不熟悉。四是对信息的写作掌握太浅,没有深刻的报道意义。
一方面,我多看法律类的书籍,了解国家惠农政策,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另一方面,不耻下问,时时用心改进。在乡领导和同事的提点和帮助下,进村入户,与群众进行了直接接触,把多看一点、多问一句、多想一些当做每次进步的阶梯。对于初来乍到的我,无论是乡里的同事,村里的干部或是群众,他们都无私地帮助过我,使我更好适应乡镇司法所工作。
二、渐行渐进,逐步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刚到局里时,我在局机关实习了两个月,接触到了各个股室、详细了解了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2015年12月份开始在**司法所上班,负责司法所的所有业务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的工作,对于初出茅庐的我,又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基层工作经验甚少的我,要做到每一次调解都要有理有据,还要特别注意措辞和方法,的确是项大挑战。但是在各包村领导和同事的教导和帮助下,我渐渐积累了一些在农村工作的经验。同时各个村里也不乏人民调解的模范,他们都给予我很大的帮助,从他们身上,我渐渐学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掌握了调解工作的技巧。我明白了人民调解工作不仅仅是讲法律那么简单,还需要你真正深入了解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讲事实摆道理,让矛盾双方从心里接受,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才行。
然而,张小芳的躲避,并没有阻止住骚扰的步步升级,当张小芳终于忍无可忍地拒绝时,恼羞成怒的总经理强行辞退了她……
心惊肉跳,总经理的
暧昧短信纷至沓来
今年25岁的张小芳出生在湖南邵阳市一个普通工人家庭。2006年7月,从陕西财经学院毕业的的张小芳应聘进了大明宫建材市场一家灯具店做会计,月薪800元。虽然待遇低了些,但在一家软件公司做程序员的男朋友陈昌军对张小芳说道:“先干着,现在工作经历最重要,等有了工作经验再找待遇更好的单位。”张小芳觉得男友的话有道理,所以工作中她总是虚心向同事和老板请教,深得大家的喜欢。经过一年时间的锻炼,张小芳已经成了店里的财务骨干,老板也给她把工资涨到了1500元。
2007年10月28日,在同学的生日聚会上,张小芳见到了大学同学刘燕,一番闲聊后,得知张小芳工资才1500时,已在外资公司做总经理秘书的刘燕十分惊讶:“小芳呀,我都不知道这点薪水你是怎么过的,1500元,我买件衣服都不够!”刘燕接着说道:“对了,前几天我的一位客户告诉我,说他的一个朋友在西安开了一家酒店,正缺少一个会计,你去不?”听刘燕这么一说,张小芳十分惭愧,听说那家酒店的待遇是她目前的一倍多时,张小芳当时就同意了。
由于有刘燕这层关系,11月1日,张小芳见到了酒店执行总经理、41岁的曾大伟,在经过一番简单的交流后,曾大伟当即对张小芳说道:“你已经被酒店录取,明天就正式上班,试用期一个月。”得知自己被录取,张小芳既惊喜又激动:“曾总,请放心,我一定会好好工作。”
曾大伟握住张小芳的手:“张小姐,以后就看你的工作能力了哟!”说着,曾大伟轻轻拍着张小芳的手背意味深长地道:“我们酒店全按香港酒店的模式运作,不过张小姐人长得这么漂亮,我相信你会适应本酒店的工作。”
第二天中午,张小芳下楼吃饭的时候,正好碰到曾大伟,因为是第一天上班,所以张小芳见到曾大伟有些紧张,忙点头向曾大伟问好:“曾总,您好!”曾大伟说道:“不要紧张嘛,过一两天习惯就好了。”随后,曾大伟又吩咐其他会计好好教教张小芳。其实,从第一次见到张小芳,妻子在外地的曾大伟就被她的美貌打动了。
很快试用期就到了,按照酒店规定,张小芳必须对自己这一个月来的工作进行总结,然后送交曾大伟签字是否同意转正。12月4日,张小芳拿着转正申请敲开了曾大伟办公室的门,进门后,曾大伟示意她坐下。简单看了看张小芳的工作总结后,曾大伟起身来到张小芳的身后,双手轻拍着张小芳的肩膀说道:“张小姐,你的工作能力我都向会计了解过了,公司同意你转正。”得知自己转正通过了,张小芳正准备起身感谢,曾大伟用手按住了她的肩膀,低下头在张小芳耳朵边轻声说道:“张小姐,我希望你能继续努力,干好自己的工作。”张小芳转过头回答时,差点碰上了曾大伟的脸,随后红着脸回答道:“曾总,我一定好好努力,以后工作中,还请你多指教我。”听了张小芳的话,曾大伟说道:“如有什么需要,随时找我好了。”
其实,按照张小芳当时的想法,曾大伟当时对自己所说的话以及用手轻拍自己的肩膀,是一个领导对下属工作的认可而已,所以她也根本没往别处想。可接下来的事却让她心惊肉跳。
转眼到了圣诞节,12月24日下午下班后,张小芳刚坐上公交车,便接到一条短信,她以为是男友发来的,可打开一看竟是曾大伟发来的:“你是我的天使,我的梦中情人,今夜你能陪我一起外出狂欢吗?”张小芳看后脸马上红了,急忙把手机放回到手提包里,心里暗想,曾总定是将短信错发了。
下车后,张小芳拿出手机准备删除短信时,又看到了曾大伟发过来了另外的三条短信,短信内容基本上都是曾大伟对她表示的爱慕之情,张小芳看后,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为了避免尴尬,张小芳干脆关掉了手机。
第二天上班快到中午的时候,曾大伟出现在财务室门口,一见曾大伟,张小芳的脸马上就红了起来,随后就低下了头。曾大伟进门后,仿佛什么事没发生一样,径直走到张小芳跟前问道:“今天圣诞节,酒店要给员工发纪念品,你下午去采购一下吧!”张小芳回答道:“好的,曾总。”
下午下班后,张小芳再次收到曾大伟的短信:“昨晚你不回我短信,让我孤单一夜,今晚你能否陪伴我度过呢?”看到这些暧昧的短信,张小芳不知所措,正在这时,男友陈昌军打来电话,询问张小芳在哪儿。张小芳声音颤抖着说道:“我刚……刚上车……呢。”听了张小芳的话,陈昌军追问道:“小芳,你怎么了,说话吞吞吐吐的,我马上打的过去接你。”张小芳听后赶忙说道:“没什么,我……我一会就到家了。”她真怕陈昌军在身边的时候,暧昧短信会不期而至。
在随后近两个月时间里,白天上班见面的时候,曾大伟都装着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而每天,他总会给张小芳发去三五条暧昧的短信。张小芳也曾想到过把此事告诉男朋友,可一想到男朋友的脾气,弄不好甚至会怀疑自己,她又没有了说出来的勇气。况且,自己才到公司时间不久,待遇也不错,她真的不想丢了这份工作。于是,她装着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看到暧昧的短信就直接删掉。
日夜骚扰,难掩秘密
甜蜜恋情摇摇欲坠
张小芳对短信置之不理,以为这样,曾大伟便知难而退了。没想到曾大伟发给她的暧昧短信却步步升级了,内容更加肉麻。原来,曾大伟给张小芳发出第一条试探性的短信后,发现张小芳虽然没有回复,但在公司见面时也没表现出反感,便以为对方默许了,只是因为羞涩而没有应承。
曾大伟决定要多多“关心”张小芳,于是,月底发工资的时候,曾大伟除了给张小芳多加了500元,在张小芳临下班走的时候又塞给她一个1000元的红包。有了金钱做铺垫,曾大伟感觉张小芳一定会有所“反应”。
曾大伟马上发了一条短信:“请你不要拒绝我,我好想与你共度爱河,愿你今晚在梦中能接到我的热吻。”但令曾大伟遗憾的是,张小芳并没有回复自己。曾大伟想不通,张小芳到底是怎么了?自己对她的一番“苦心”,她怎么就不明白呢?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曾大伟给张小芳发去了大量的暧昧短信,而且短信内容一条比一条肉麻,这些短信都被张小芳立刻删除了。
短信的不断骚扰,让张小芳陷入了无休止的烦恼之中,每天晚上和男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她都把手机关机,生怕那短信的“嘟嘟”声引起男朋友的怀疑。可关了手机,又怕远在湖南的父母有事联系不上自己,张小芳感到自己每天像做贼一样的难受。
2008年6月12日是曾大伟42岁生日。生日这天,曾大伟的太太带着儿子来到了西安。当时张小芳还想,曾大伟不会再发短信给自己了吧!可令她没想到的是,晚上又收到了曾大伟的暧昧短信。
如果没有那次意外生病,也许暧昧短信的秘密永远不会被陈昌军知道。可2008年6月16日下午5点10分左右的一场特大暴雨,让这个秘密被陈昌军发现了。
当天西安突降暴雨,正在下班路上的张小芳淋成了落汤鸡,回到家不久就发起了高烧。陈昌军见张小芳脸色通红,便问怎么了?张小芳说没事,自己睡一觉就没事了。可到了晚上11点左右,张小芳坚持不住了,很快就胡言乱语起来,陈昌军吓坏了,随即拿出手机准备拨打120急救电话。谁知手机正好没电,陈昌军便找张小芳的手机,开机后,拨打完电话刚放下,便收到了短信信息。陈昌军打开一看,一下傻眼了,短信这样写道:“宝贝,你丰满的胸部让我迷失了自我,我无时无刻不在想你,吻你!”刚刚看完第一条,紧接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疯狂的暧昧短信也来了,这些暧昧的短信让陈昌军一时反应不过来。
陈昌军十分恼火,张小芳和发这些短信的人发生了什么关系?可看到张小芳烧得迷迷糊糊,他勉强控制住了自己的情绪,在120急救车赶到后,急忙把张小芳送到了医院。
早上七点,陈昌军见张小芳醒来,问道:“小芳,你告诉我,你还爱我吗?”张小芳听后笑着摸着陈昌军的脸说:“傻瓜,我当然爱你了。”听张小芳这么说后,陈昌军便拿出手机问张小芳:“你告诉我,你和发短信的人到底是什么关系?关系都发展到了什么程度?”一看陈昌军拿着自己的手机,张小芳一下明白了,随即脸一红说道:“我一时也无法告诉你。总之,我们之间什么也没发生过?”陈昌军一听就火了,气愤地把手机扔在床上:“你不愿意说就算了!”见陈昌军发这么大的火,张小芳含着眼泪说道:“昌军,等我们回家后,我告诉你好吗?”因为生病,张小芳向曾大伟请了一天病假。
第二天回到家,张小芳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陈昌军,可陈昌军听后根本不相信,他说道:“我不是3岁的小孩子,你不要编故事来哄我!”张小芳再三发誓,陈昌军仍半信半疑,正在这时,张小芳的手机响起了短信的提示音,又是曾大伟的肉麻短信。陈昌军看后马上就要拿起电话回过去,被张小芳阻止住了。陈昌军最后说道:“你明天就去辞职!”张小芳说道:“昌军,我们相恋这些年来,我什么时候骗过你?我们正在为买房筹钱,我一辞职,我们买房不是又要延期吗?”
陈昌军冷笑道:“难道我为了买房,就把老婆搭进去吗?”张小芳眼泪不禁流了下来:“昌军,你一定要相信我!我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啊。再过一段时间好吗?如果不行,我就离开。”张小芳的话暂时让陈昌军消了火,但令她没想到的是,更残酷的现实很快又摆在了自己的面前。
突遭辞退,被欺辱的
弱小女子不再沉默
2008年6月20日,曾大伟一位广州朋友来西安旅游,临下班时,曾大伟亲自打电话告诉张小芳,让她晚上陪朋友一起吃饭。张小芳刚想拒绝,可不待她说话,曾大伟就挂掉了电话。
酒席上,曾大伟不停在朋友面前夸张小芳的工作能力,酒过三巡后,曾大伟和朋友都有些酒意了,曾大伟摇摇晃晃走到张小芳身后,把自己的双手压在张小芳的肩膀上。
曾大伟对自己如此无礼,张小芳随即站起来说道:“曾总,你喝多了,要不我打电话让保安上来扶你回去吧!”曾大伟摆摆手:“我不让保安扶我,我要你扶我。”说着他就往张小芳的身上靠过来。张小芳急忙躲开了:“曾总,你先坐一下,我去一下洗手间。”一进洗手间,张小芳就给保安部长打了一个电话。大概10分钟后,张小芳才从洗手间出来,出来的时候,只见保安队长已经要扶曾大伟回去,她上前说道:“曾总,我还有事,先走了。”
张小芳机灵地躲过了这一关。第三天中午,曾大伟再次打电话给张小芳,让她去他的办公室有事要交待。没想到刚进门,曾大伟随即关上了门,随后从背后一把抱住了张小芳,手不停在张小芳胸部上乱摸。曾大伟一边摸一边说道:“宝贝,请你不要再拒绝我,好吗?”说着就把张小芳往沙发上按。
张小芳终于忍无可忍,用力一把推开曾大伟:“曾总,请你放自重些。”说完便跑出了曾大伟的办公室。
见张小芳敬酒不吃吃罚酒,曾大伟一下火了。张小芳刚刚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曾大伟便一脸怒气地冲进了办公室:“你,被开除了,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听了曾大伟的话,办公室所有的人都怔住了,满脸疑惑地看着张小芳。张小芳满面通红,刚刚受了委屈,现在曾大伟又当着大家的面强行解除了自己的工作,张小芳气得泪水直流,只想早点离开办公室,她拿起包哭着跑了出去。
当天晚上,受到了伤害的张小芳心里闷闷不乐,但为了不让男友陈昌军发现自己的不快乐,她强装笑颜对陈昌军说道:“昌军,我想过了,反正你也不同意我在酒店干,我想另找一份工作。”陈昌军听出张小芳话中有话,便说道:“是不是你们老板对你有什么非份之想,我明天找他去。”一听说陈昌军要去找老板,她赶紧说道:“没什么,只是我觉得最近有点累,想好好休息一下,我已经请了一个星期的假。”陈昌军将信将疑地点点头。
然而,令张小芳没想到的是,就在曾大伟强行辞退她的第二天,曾大伟又发来了一些火辣辣的短信:“宝贝,你今晚来我家,只要你顺从了我,就能保住工作。”“心肝宝贝,我再也不能控制自己了,好想你。”“我心中的芳,昨晚我梦见与你共床共枕了!”……这些短信,让张小芳既伤心又愤怒。随后的几天,张小芳总会时不时收到曾大伟发来的短信。在接到这些短信的时候,受伤的张小芳多了一个心眼,她没有再删除这些短信。
很快一个星期的“假期”就到了,陈昌军从张小芳的表情里也仿佛明白了什么:“小芳,你最近到底怎么了?这几天里总是心神不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小芳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扑在陈昌军怀里痛哭起来,把自己受到的性骚扰以及被辞退的事告诉了陈昌军。
陈昌军怒发冲冠,立刻就要去找曾大伟算账。张小芳拼命地拉住了男友,泪眼汪汪地说道:“昌军,我一直没敢跟你说,就是怕你冲动,你去找他会惹祸上身的。你听我说,曾大伟强行辞退了我,我可以去法院告他啊!”一听张小芳要去法院告曾大伟,陈昌军说道:“告他有用吗?惟一的办法就是用武力解决。”张小芳说道:“要不,我先去咨询一下律师。”
西安市阳光事务律师事务所张丰律师听了张小芳的诉说后,说道:“曾大伟这是对你进行性骚扰,我们国家已经有了性骚扰的立法,你随时有权力他。”随后,张小芳又把自己手机上的暧昧短信给张丰律师看。张丰律师看后说道:“现在要做的就是保存好这些证据,并进行公证。”
2008年8月28日,张小芳一纸诉状将曾大伟告上了法庭,要求曾大伟书面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在经过取证后,法院向曾大伟发出了传票。
因此案涉及隐私,2008年9月9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以不公开的形式审理了此案。9月19日,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两条合解协议:一、曾大伟在法庭上向张小芳道歉;二、曾大伟一次性支付张小芳7.3万元,其中包含强行解除张小芳劳动合同的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在法庭上,曾大伟终于向张小芳低头道歉:“对不起,我给你造成了伤害,希望你能原谅我。”随后一次性赔偿了张小芳7.3万元。
2008年10月6日,记者采访了张小芳,她告诉记者,自己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钱,对方的赔礼道歉才是最重要的。而此次案件能够得到成功调解,主要是因为她保存了大量当时的骚扰短信,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她告诫与她有过相似遭遇的打工女性朋友们,在受到类似的性骚扰后,不要沉默,要敢于站出来,保存好证据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场骚扰之应对篇
让自己变得职业化
面对职场性骚扰,也要拿出职业化的姿态与之抗衡。首先要从改变自身做起。艳丽的装扮,的语气无时无刻不让人注意到你的美丽,职场美女一定要学会适当地“藏美”,平时上班不要穿过于暴露的服装,让别人对你的感觉从外表美转向知性美,尽量展示自己理性、聪慧、干练的一面。而理性干练的白领丽人,男人即使有色心也没有色胆。
职场共事不要反应过度
自我保护意识和灵活的处理办法是职场女性必须掌握的,自己与上司和同事相处时,既要有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的意识,同时也不要过度警惕,以免不必要的误会和尴尬的场面发生。把握好男女交往的尺度,要自重也要让别人尊重自己。
拒绝态度要明确
年轻漂亮的职业女性可能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形:在你和老板、同事独处时,他突然满含深情地握住你的手,说一些不合适的话,用露骨的语言暗示你。面对这种让人尴尬的状况,职业女性的表现一定不能暧昧,要以庄严冷峻的态度表明你不喜欢这样。如果你能及时地心平气和地表达出自己的不快,既不伤和气,又能使骚扰到此为止。
小恩小惠贪不得
职业女性要凭自己的真本事在职场上立足,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轻易接受异性的馈赠,在单位应警惕上司给予的与个人工作、学习、业绩不相符的奖赏。应该牢记没有平白无故的恩惠、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
婉拒不明确的职场社交
对许多职业女性而言,社交是她们工作的一部分,有些邀约是不能回避的,聪明的做法是婉拒你认为不安全的邀约,如他仍坚持,就答应他“改天我约你”,总的原则是既不以身试险又不让那个有权给你“使绊子”的人难堪。
性骚扰,职场江湖的邪门暗器
每次读红楼,读到“见熙凤贾瑞起心”的章节,总是想不通:凭贾瑞的身世和家境,凭贾瑞的相貌和才情,凭什么竟敢骚扰在贾府呼风唤雨、貌美如仙的王熙凤?
父母早亡、跟着给贾家当私塾先生的祖父度日的贾瑞一无所有,唯一有的就是他的男性身份。也许,在他自以为是的想法中,自己是个男人,女人当然会对他“情有独钟”。在男权社会里,性别本身给了男人无与伦比的优越感,也给了男人居高临下对待女性的权力。
社会的进步似乎并没有把男性的这点优越感剔除干净,总有这样一些男人,女人出于礼貌或对同事的关心给了他三分好脸色,便自恋地以为是女人对他有了意思,礼貌和关心在他的眼中变成了某种暗示,于是非礼和不敬大摇大摆地开始上演,只为印证自己的男性“势能”和“本事”。
而这样的男人一旦手里有了一丁点权力,便会以性骚扰的方式为自己的下属制造一个具有侮辱性的工作环境,甚至想当然地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游戏。
一、指导性案件引入
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服装城管委员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原告林方清诉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183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条对于公司解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适用的困难,难以取得应用的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针对该条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加以具体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采取列举式加概括式的表述方式,列举了三种公司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即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同时保留了“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的兜底性条款,为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新的司法僵局情形以及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保留了空间。而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诉讼当事人地位和司法解散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理清了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法》183条做了进一步的解释,细化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种情形,但这些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中仍会产生争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每一种情况均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该司法解释公布后,对于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仍未有统一意见,特别是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是否是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备条件,说法不一。“林方清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服装城管委员会证明凯莱公司仍然运转正常,那么,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经营正常在能否作为其考虑的因素或者阻却事由,换句话说,“经营因素”能否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判断要素之一,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同时也是该案件的最大争议焦点。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判断
(一)“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判断中存在的两种观点
对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所规定的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一实体要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字面解释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含“经营”和“管理”两个要素,涉及公司的外部经营和内部治理两个层面。在实践中,公司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经营严重亏损而且管理陷入僵局,企业不能正常运转;二是公司能够正常运转,甚至尚处于盈利状态,但是陷入管理的严重困难;三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但是未发生内部治理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三种情况,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公司治理层面上的困难,典型的情况是“公司僵局”,具体外部经营层面的财务困难,公司盈利不应该作为解散公司的一种适用条件或阻却事由,称为“管理困难说”。例如刘俊海教授认为“‘经营管理困难’主要是指公司治理层面的困难,而不应该理解为财务困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包括经营的困难和管理的困难两种情况,经营层面上的财务困难可以作为司法解散的一种适用情形,或者至少作为判决是否解散公司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被称为“并存说”。例如学者周苏友认为,“‘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包括经营的困难和管理上的困难,若属于前者则至少应当达到“扭亏无望”的程度。” 所以,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识上,存在着“管理困难说”和“并存说”两种观点。
(二)指导性案件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
凯莱公司中的两名股东存在分歧、互不配合,无法形成有效表决,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同时,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所以说,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该案件的法院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中,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侧重于公司管理方面,例如股东会机制,没有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法院认为凯莱公司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三)指导性案件确定了“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标准
实践中同时存在“管理困难”和“经营困难”的第一种情况不存在争议,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但是第二种情况仅有“管理困难”以及第三种仅有“经营困难”是判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争议焦点。林方清诉凯莱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中,凯莱公司只是管理出现困难,经营上还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没有把“经营因素”作为司法解散的考虑因素。法院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主要判断公司管理方面是否存有严重问题,而没有把公司的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视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要素。至此,第二种情形仅有“管理困难“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指导性案件排除了“经营因素”作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考虑因素,如果公司仅仅发生经营问题,则在实践中不能确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价值,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财务经营困难大多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股东的投资就表明股东愿意承受这种可能的市场风险以及利益损失,而且这种经营困难导致的财务危机可以通过改变经营策略、债务重组、获取新的融资或者宣告破产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且这些方式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不会把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社会。所以,第三种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指导性案件确定这样的标准符合立法目的,“经营管理”的用词只是一种习惯用法,并不具有特殊的含义,“并存说”认为具备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才能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不具有合理性。如果只有等到经营困难时法院才给予救济,会丧失保护公司价值的机会,导致公司财产的流失。公司的股东发生冲突,从而引起股东会僵局或者董事会僵局,却因为公司尚能运转或者仍然盈利,就否认股东求情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将不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不符合立法目的。
四、“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判断中的其他问题
《公司法》第183条体现了公司法对利益受损的股东的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是否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态,实践中具有不确定性,造成实践中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解散判断标准不明。这种情形下,最高任命法院指导性案例,有利于统一判断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防止在诸多因素影响下的个人臆断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避免案件处理的不公。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运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引言: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无论对于哪一方而言证据是争议结果胜败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对于提出的申诉请求,有义务提供证明其诉求成立的证据,而被申诉人有权利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1.案例简介
申请人林某与位于福州的福某公司在2012年11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担任福某公司的厦门一分支机构的主任,合同履行地点写明为厦门,合同期限为36个月,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止,试用期为六个月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200元,试用期内及转正后每月工资结构详见单位相关的岗位薪资考核表。2012年11月9日,林某与福某公司签订一份薪资协议约定月底薪5000元,但该薪资协议原件并未一份给林某。后2012年11月28日,福某公司在公司区域会议上让林某签署了一份2012018号文件,说明考核工资为1000元另加总业绩2%的提成,但是此份文件原件上林某已经将名称涂改且原件丢失,福某公司只有未涂改前的原件复印件。合同履行至2013年1月8日,福某公司以林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产生后,林某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事项:1、请求支付2012年12月工资5000元;2、支付2013年1月1日-8日工资1778元;3、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1.1本案件争议的焦点
1、本案中工资的举证责任应当谁哪一方来承担?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还是存在违法行为?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2林某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证据材料
劳动者作为员工,虽手上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原件,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只有1200,明显低于约定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薪资考核表申请人手上又没有原件作为证据。因此劳动者可以提供银行的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条等证据作为佐证。本案中,申请人林某此后向仲裁委提交了薪资考核表的电子版打印件,上面虽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但是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林某因此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离职交接清单;(4)考勤签到表;(5)工资卡转账凭单(证明每月工资在3600元左右);(6)薪资协议(不是原件,是申请人自己找到电子档打印的);(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
劳动者提交证据材料主要应当能够证明在单位的入职时间、工资水平、离职时间,并且还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已经尽职履行劳动合同并且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同时要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情况。
1.3 被申请人应当如何提交证据与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有:(1)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2)社会保险缴纳凭证;(3)劳动合同;(4)公司2012018号文件(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2012018号文件复印件的作用在于证明申请人林某的工资应当是1200元+1000元考核工资,但是由于原件已经丢失,故只能提交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应当说明申请人入职后与单位关于工资约定的情况,且阐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是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对于手上掌握的不利自己的证据是不提交的。比如本案中被申请人就不将手上掌握的薪资考核表作为证据提交,而是提交了2012018号文件作为工资证明,但是在举证程序上证据必须有原件。
1.4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及依据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审查,庭审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与辩论。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会计作账凭证用于证明已经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卡转账凭单明显高于劳动合同载明的月工资数额,故仲裁委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月工资1200元不予采信,最终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支付工资6379元。而对于申请人请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申请人答辩称其业绩没有按要求完成并且主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可以证明,对此仲裁委予以采纳,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申请人自己提交的证据(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中已经明确写明了业绩指标10万元,当月完成业绩36500元,故足以证明申请人不能完成当月业绩。
2.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地的选择
2.1选择管辖地以方便受理、收集证据为原则
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且福某公司注册地为福州,故由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受理。因此,劳动合同仲裁的选择,可以根据劳动者个人方便需要来选择,可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本案中,因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位于厦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涉及到工作地点的一些事实,仲裁委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如劳动者手上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仲裁委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送达申请人。值得提醒的是,在申请仲裁前作为劳动者一般应先到工商局调取被申请人企业的登记基本情况,并将此调档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2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处理
实际操作中,许多仲裁委员会以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样,有的仲裁委在受理工伤认定中也经常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是申请人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并不代表着就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重新申请仲裁,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内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讼,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会依法受理的。这样方便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节省了仲裁的交通成本,又避免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对用人单位的“袒护”。
3.如何正确掌握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
3.1争议焦点的概念与特征
争议焦点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各个阶段。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具有三个特征:(1)申诉者与被申诉者对其存在与否、适用与否持相反的意见,争执不下。(2)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事实问题。(3)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意义。
3.2如何提高正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
争议焦点的确定与仲裁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能力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能力是密切相关的。这就要求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总结经验。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而非浮在表面上的问题。因此,不断总结处理经验对于一个仲裁员的成长非常重要。仲裁员处理的案件种类多、数量多并不意味着经验就充足,归根到底还在于实践中善于总结。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至关重要,有助于将双方的分歧点进行汇总,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争议矛盾的化解。劳动争议的焦点归根结底在于利益纠纷,没有利益就没有矛盾。一般研究案件的焦点要从案件材料入手,一个是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另一边是被申请人的答辩状与证据材料。总结案件焦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要认真研究材料,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或被申请人自认的诉求不再作为焦点进行研究分析。(2)焦点不一定是仲裁的申诉请求事项,也可能是诉求解决前必须先行解决的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3)焦点问题应当是根据证据材料经过庭审后能够核实的问题,对于超范围的提出焦点问题只会让争议案件处理起来更加繁杂。
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如何对证据进行分析
4.1分析判断证据的任务
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任务在于证明其主张,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必须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来判断提供方用来解决的问题即其证明对象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识别与确定证据的来源真假和可信程度。
(2)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应当明确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确认证据有无案件事实所要求的必然联系。
(3)综合全案的证据,确定是否足以证明全部案件事实与主张理由。
本文所介绍案例中员工提交的证据(7)分支机构的日常咨询表属于失误的作法,该份证据上已经写明了当月的业绩指标,同时有完成的业绩指标。用人单位就利用员工自己提交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员采纳了该答辩意见。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4)公司2012018号文件因没有原件证明效力不足且员工对此提出否认,声名该份文件原件上已经将自己名字涂改,因此仲裁委对此证据不予采纳,对申请人主张月工资5000元予以认可。
4.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这是分析判断的第一首工序,是对已有证据的第一次筛选。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进而确定真伪,借以判断现有证据的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挑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正确,证据是否充分。这
4.3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盖然性规则是指构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对确认某一案件事实所需要的内心确信的程度是指,法官在审判上就案件事实对有关证据进行价值评估后所感受到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这种主观状态是否足以导致确信该案件事实得以存在所必要那种广度与深度。因此,证据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才能成为处理案件中所采纳的证据。
所以,当员工在仲裁中提出要求支付的工资明显高于约定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相关的会计记账凭证用以证明员工实际工资数额,上述案件用人单位在仲裁时虽进行答辩其每月工资为1200元,但是在申请人提交证据(5)工资卡转账凭单证明工资高于1200元的情况下,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每月工资5000元予以认可。故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足以申请人的主张,就承担了败诉的后果。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救济,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论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有助于企业吸收引进高端就业人才,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石。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源于企业内部,也应当首先采取内部协商解决的方案,避免劳资矛盾的恶化,防止因仲裁或诉讼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何家宏、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