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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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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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中暴露的主要监管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支付存在特有的安全性风险。包括在网络支付运行中钓鱼网站、病毒入侵等导致资金被盗用和个人信息被盗取的风险。二是影响货币政策。第三方支付资金划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钞使用数量,并且会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改变货币乘数,加大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三是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加大。第三方支付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对交易双方身份及交易事项审查不够严格,为非法资金的“合理”进出提供了便利。P2P网贷模式的运作中遇到的监管问题主要是,目前P2P网贷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部分P2P网贷公司游离于监管边界,异化为准金融机构,部分成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幌子(如淘金贷上线5天就跑路)。P2P网贷在历经2013年野蛮生长后终于在2014年拉响了警报,进入了风险暴露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其中,2014年前4个月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已近30家。出现众多问题的具体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是P2P网贷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缺乏监管主体和监管规范,目前只能依靠还不成熟的信用约束,风险隐患巨大。二是P2P网贷缺乏准入机制监管,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提供契机。三是P2P网贷运行没有行业标准,使得异化现象丛生,部分企业经营业务性质触犯法律要求。众筹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其运营方式。由于众筹模式的运营方式是,项目发起人在网络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来募集资金,可能会导致项目发起人披露信息具有选择性,只披露对项目有利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外,在项目募集资金比例不足100%时,所募集的款项应全额退回,在项目成功后会给予支持人一定回报。由于我国缺乏对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使得资金退回和承诺回报的实现风险加大。此外,由于我国法律要求投资回报不能为金融产品,导致众筹模式发展规模较小、范围较窄、形式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活力。对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模式,本文以余额宝为例,说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必将引发其他互联网公司跟风推出类似产品(如腾讯的理财通、苏宁的零钱保等),而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整合”问题突出,即“整合”业务是否逾越法律界限,此问题要求监管部门尽快推出相应原则和标准。其次,余额宝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投资者短时集中赎回和基金价值大幅缩水等情况,而基金公司流动性又不足时,会出现严重的挤兑风险。再次,在销售金融产品中,互联网公司可能出现部分信息隐瞒,即只向投资者强调收益,而忽视风险说明。这会导致投资者盲目投资。最后,余额宝的运作涉及与支付宝账户的转入、转出,而支付宝又用于众多的网络支付,导致用户面临的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加大。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互联网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体制。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其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迅速,因此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监管经验如下: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在交易过程而非交易机构,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归为货币转移业务,实行功能性监管。从立法层面看,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单独立法,仅依靠现有法律和增补条文对其加以管理。从监管机制层面看,美国采用联邦和州分管的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州相关监管部门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要求。从沉淀资金管理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归为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平台资金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来监管沉淀资金。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重点在交易机构,对交易机构做出明确界定。欧盟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将平台沉淀资金存放到在中央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实施了有效的监管控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防范反洗钱风险,并且容易掌握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二)对P2P网贷的监管

美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证券业实施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通过设置较高的注册成本来控制网贷公司的数量。在信息披露方面,对投资者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限制了关键信息披露中的信息错误和信息遗漏行为发生。欧盟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细化的指引性文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英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体系,通过成熟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整个行业发展。另外,英国规定网贷公司必须取得信贷牌照才能经营P2P网贷业务,并且对借、贷双方信息披露内容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主要通过《出资法》《贷金业法》《利息限制法》对P2P网贷业务进行行为规范。由以上介绍可知,各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还是通过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的特殊约束较少。

(三)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允许众筹项目发起人通过经批准授权的互联网中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需要遵守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另外,该法案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以及如何补偿投资人做出了规定,并且要求项目发起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

(四)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

以对PayPal(与余额宝理财模式类似)的监管为例,分析美国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措施。因为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独立实体运作,并严格遵循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不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所以政府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综上,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已从宽松自由到强制监管转化。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依靠成熟的行业自律支持其创新,通过政府适当的监管保证其合法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众多监管措施中明显倾向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三是重点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新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四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没有马上给予严格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灵活发展,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益作用,同时也能充分捕捉到其易暴露问题。

四、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对策

(一)创新监管思路

1.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对金融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对其监管过度,干预过多,可能会扼杀其创新性,阻碍其多元化灵活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应采用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对所存在问题保持适当的容忍和弹性,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监管也必须坚决守住底线,不能违背信用本源。例如,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都严格控制其沉淀资金的使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需执行严格的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杜绝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欺诈、投机行为。

2.处理好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实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来规范行业行为,减低风险、促进发展。例如,英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英国P2P金融协会出台操作指引等。我国可采取的具体引导措施包括:一是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形成有关准入标准、业务性质和操作流程的自律规范。二是推动行业组织通过规定禁止、信息披露要求等规范降低投资者遭遇欺诈的可能性。三是推动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此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行为。

3.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国传统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方式,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防范。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综合化趋势加强,跨界、跨领域经营的现象增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就会产生诸多问题,因而应采用分业与混合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业务范围,明确相应地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涉及的众多业务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商务、信息等部门为辅配合的监管体系,重视横向沟通和合作。

(二)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规范,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是,对现有的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和补充。如,美国没有对第三方支付专门立法,而是增补了部分现有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美国对其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主要就是通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出台。第三个层次是,在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中央银行制定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上三个层次中需包含的内容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条件要求,推出方式及后续责任要求;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监管责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投资者追偿的有关法律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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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传统金融部门借助互联网形式形成的金融互联网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表现在:(1)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金融部门的主要作用即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实现资本在货币形式上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货币资本从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的转移。(2)实现了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对接,开辟了除传统的间接融资(银行借贷)和直接融资方式(发行证券)以外的融资模式,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其次,互联网金融通过“交易货币资本化”,扩大了货币资本的源泉。传统金融系统通过信用将货币从各个角落集聚在一起,马克思曾经谈到,不变资本的折旧和价格的跌落、可变资本中成为工人工资而尚未消费的部分、用于再积累而还没有积累到一定量的资本、资本家的收入的一部分以及从产业资本中退出来的资本,这些资本的暂时或长期的游离都可以形成货币资本积累的来源。传统金融即以这些来源为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互联网商业企业将原来的日常交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现实交易的商品流和货币流在时空上被一定程度地分离,从而利用买卖之间的时差以及买卖之前的预付,将资金暂时留存在这些企业内部。通过这种方式储存起来的流量货币取决于交易量的大小,随着交易量的增大,这种流量达到一定的数额,通过资本运作所能得到的收益就可能超过单纯的商品交易所能得到的利润率。这样互联网商业企业,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上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资金进一步地资本化。在资金短缺时,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资金充裕时,却并不存在实质的损失。随着我国互联网交易规模的不断增长,这样积累起来的货币在企业内部已经积累到了一个相当可观的数额,余额宝的存储过万亿已经证明了这样一种趋势。再次,互联网金融使资本高增殖大众化成为可能。互联网金融具有积少成多、积沙成塔的累积规模效应,这就使互联网金融将原来专属于手中坐拥大额货币资本进行高额资本增殖的权利,分享给了普通民众。“作为货币的货币是什么也生不出来的”,而作为资本的货币是有可能生出货币的,资本的增殖在现代不再只是资本家阶级的事业,也是普通工薪阶层的事业,从工资等劳动收入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货币也和资本家手中转化为资本的货币一样,也有增殖的要求。最后,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逐步融合。在经历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外部结合过程之后,产业资本已经开始摆脱金融资本的控制,出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内部结合,例如许多大公司在经历了与银行资本合作过程中的不利地位后,纷纷建立了自己的财务公司,专门负责公司的融资以及货币资产的保值增值业务,这就在产业资本内部产生了一种逐步将金融业务内部化的趋势,以减少在不利条件下受到的影响。实际上,早期各国金融发展更多是根源于实体部门的内生性特征,如信用卡的发行、证券化的创新等,在许多国家最早都是实体企业自发推动的。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飞跃、服务业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的提升等,由此使得各类具有产业链集中性特征的新型企业出现,并且有可能高效率、风险可控地自发提供或发掘金融资源,不再必须完全依靠传统金融机构或资本市场。这种根植于实体部门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往往是相对健康的,也是最有生命力的。产业资本的金融业务内部化的特点是,它并没有完全抛弃原来的产业资本,相反产业资本之所以将金融业务纳入到自己的内部是为了摆脱对外部金融资本的依赖,从而能够更好地完成资本增殖的目标。产业资本在自身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对货币资本的需要是不确定的,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货币资本的不定时需要,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接受金融资本在提供所需货币时所附加的众多分配上的不平等条件。所以在产业资本的内部就会产生建立金融资本的要求。产业资本内部在一定技术手段下具备建立金融资本的条件,金融资本的大部分货币资本正是来源于产业资本,产业资本将内部的闲置资本进行收集,以其他主体作为货币资本的部分来源,从而在必要时满足产业资本对金融资本的需要。产业融合背景下的公司金融如京东金融、阿里余额宝、微信支付等,在与产业资本相交叉的地方,将客户用于消费的资金,化零为整,进行资本运作。在阿里余额宝将资金的来源从自身业务扩展到全体民众时,即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金融的公司内部化。

二、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及宏观经济的影响

传统商业银行具有创造货币的机制,往往存在货币资本的积累大于现实资本的积累的情况,而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P2P和众筹属于交易撮合类型,不具备资金池和再贷款的功能。新形式的金融资本与实体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保持一致的。而对于融合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当货币资本的积累大于本企业从事实体资本运营界限时,京东金融和阿里双宝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就有可能动员客户将其资金实现与金融产品的对接,原因在于客户大量的预付资金暂时存储在这些以现实资本的运作为基础的企业之上。这部分资金由于监管的要求是企业不能随便运用的,然而,在这些企业提供了相关的金融产品之后,在客户个人的意志之下,这部分资金从原来的沉淀状态,转变为活动状态,这些企业所积累的货币资本往往大于现实资本的积累。利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货币资本供应者和货币资本需求者在货币市场上的力量对比。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利率的影响应该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分类分析。首先,融合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实体资本的日常交易资金,从交易过程中解放出来,在实现交易的同时,增加了货币资本的供应,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币的短缺。其次对于撮合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将原来将运用于银行信贷的资金,通过自我管理的方式,注入到货币资本市场上,这种资本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商业银行的货币再造功能,所以会减少货币的供应,而如果这些资金在贷出之后,又流回银行,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货币再造功能缺乏的不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利率的影响也是双重的。首先,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所积累的货币资本在经过一定的操作之后,迂回性地又回到银行,这中间的交易成本在交易主体增多的情况下,有提高的趋势。但对于撮合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P2P和众筹等,则是在降低交易成本。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货币资本的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不一致所导致的投机效应。怎样避免在互联网金融中两者积累的不一致所形成的累积系统风险才是监管的关键。首先,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有较大的可能性以低于原来高利贷的利率得到信贷支持;其次,大企业在商业银行的高利率面前可能逐步实现金融内部化。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但也要防止互联网金融形式中的融合类型过度金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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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不同国家结合自身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资本市场环境,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上都有着自己独到的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出台政策等一系列的手段有效地维护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将就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做具体介绍,并比较其共性和差异。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十分重视立法的作用,法律一方面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如《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另一方面,法律注重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先向消费者充分说明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消费者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电子记录发生变化时应告知消费者,且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在监管体系方面,美国已形成了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监管,再到退出机制的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如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美国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明确规定其在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在监管方式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和虚拟化的特点,美国采取了现场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是:行业先行,监管后行,所谓的行业先行也就是加强行业自律。2011年,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建立了“P2P金融协会”,该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2012年英国的众筹协会成立,规定了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提出了在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在监管原则方面,英国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在监管方式方面,英国实行统一监管。初期由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共同监管,公平贸易管理局以消费信贷许可证制度严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保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但目前公平贸易管理局和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职责均已移交至金融行为监管局,由其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统一监管。

(三)日本的经验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并且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在监管法律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后,日本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将原有的部分法律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了网络银行的范围之内。2008年,日本金融厅着手研究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方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还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这些法律法规不仅维护了日本的网络交易秩序,并且有效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在监管主体方面,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并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当然,日本的监管原则并不是一味地强压,而是给予其合理的发展空间。早在2000年5月,日本就《异业种加入银行经营及网络专业银行等新型态银行执照的审查指针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其他行业参与银行业的方针。

(四)各国电子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共性和差异

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以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发达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公司获取客户风险信息的业务成本和缩短了获取时间。如LendingClub、Kabbage等公司均可获得本国的基础信用评级数据,并将其作为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依据。二是各国都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中,不改变原有的监管规则,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三是重视立法的作用。各国都在原有的监管体系基础上根据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及时补充新的法律法规,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各国在监管时存在着差异性。在监管主体上,美国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划给相应的监管机构管理。而英国由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进行监管。在政府的作用上,英国政府给予行业以很大的自,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了许多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而日本采用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各国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还是补充和完善新的监管条例,各国都格外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目前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方面存在着漏洞,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业态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已有的如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2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等都不能起到根本性的规范作用。因此,应当尽快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以及网络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以及推出机制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维护网络金融秩序。最后,政府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政府部门在适度干预的同时,更应推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由此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混合化和综合化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混乱的现象以及监管漏洞的存在极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尽快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监管体系中。其次,要立足于现有的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自身的职责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再次,要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业态组建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成为监管体系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能有效维护行业规范,我国政府也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建设。在这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下,要重视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既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又要明确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部门间获取的监管信息不一致、部分网络金融服务被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的现象。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

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特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信息风险、技术风险等,对此政府应尽快建立风险的预警及防范机制。具体来说,首先要推进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的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的核准,使个人资信状况透明化。其次,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样也应该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监管要求,设置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等管理比例和指标。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90%资产大多配置为银行协议存款,存在着严重的流动性资产匹配风险,如果不通过相关指标对其加以规范,一旦其协议存款收益率下滑,余额宝将会面临巨大赎回压力。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机构的资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企业运营状况等向公众进行披露,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的流程,使网络交易更加透明化。最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违规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企业,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关于网络消费和投资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另外,监管当局还要注重防范其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监管漏洞,很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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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一)防范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需要修补现有的法律漏洞,同时还需要根据新变化的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另外,还需要划定合法的业务范围,规范互联网金融提供从业资格,同时制定出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准则。

(二)需要加强沟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设进一步提高银行、证券、风险、税务机关以及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同时,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最后,对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管,行业协会还需要形成自律。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平台。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管理方面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同时,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的制度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另外,如果根究其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第三方支付应该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收取营业税。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其中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担保制度等。其中资金托管制度是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网络贷款平台无权进行挪用。而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都是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从而才能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新型产品的税收政策研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有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融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兴行业,现有的对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税收法规不一定能完全涵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中国税务机关也应根据行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对于某些现行政策里没有明确的业务进行完善,并形成针对行业体系的一整套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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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融资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及其创新机理

(一)互联网融资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

1.加速企业资金流动。资本充盈率和资金周转率是企业经营的重点,防止资金链断裂,提高资金流动性,改善资金供给结构和配置状况,是实现企业稳定、持续经营的核心所在。互联网条件下,网络平台的直接融资使中小企业摆脱传统融资模式的诸多束缚,使由来已久的资金问题得到较大程度解决,为企业进一步发展释放了活力。2.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互联网融资既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财务费用,为成本和费用节约提供了较大空间,也可以为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购进机械设备、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提供资金支撑,进一步改善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和资本有机构成。3.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互联网融资可节约企业融资成本,缩短资金匹配期限,加速了资金周转,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同时,通过网络融资平台的粘连效应,能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市场空间、客户群规模、产品广告的影响力,长期来看,有利于推动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和生产状况改善。4.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互联网融资便利化使得资金需求方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到企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核心层面,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各种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效率损失,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科技研发,培育核心竞争力和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实力。根据中小企业协会数据,2013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5.7,比2012年提升了2.4点。其中,东、中、西部指数分别为95.4、99.6、93.2,分别上升2.1、4和1.8个点。宏观经济感受指数、综合经营指数、市场指数、劳动力指数、投入指数、效益指数分别为107.1、105.9、94.6、108.9、101.4、79.4,分别提升3.8、4.3、3.4、1.7、2和3个点,成本和资金指数分别为91.4和95.4,分别下降了1.9和0.3个点。

(二)网络融资创新主要机理

1.制度变迁激活融资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开发创新是经常性的主要金融活动,在金融管制和风险约束收敛范式下,作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微观行为结果的金融管理制度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内在发展的要求。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微观层次的金融管制创新极易造成信息传递路径曲折,信息扭曲度高,决策反馈敏感度差,使得微观层面的金融制度显得相对滞后,并成为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金融市场内在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不可避免。经历变迁的金融管理制度能够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改进提供制度、政策和环境层面创新驱动,具有较强的正向外部性,互联网金融就是典型的新金融创造的自然选择。2.成本选择驱动融资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以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进行创新和升级,大数据和便利化优势使得金融交易成本加速递减,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直接融资比例提高,推动交易成本选择金融制度再创新和管理结构再优化,进一步形成新的金融交易成本节约。3.风险控制倒逼融资创新。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强,内外需求不振,利率和汇率不确定性风险提高,金融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急剧上升,金融风险管理压力增大,防线管控机制倒逼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优化,以实现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三、对策和建议

(一)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

加快推进民间借贷管理新机制,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防范和化解新的危机爆发。在互联网金融起步初期,中小微企业发融资困难问题仍未达到有效解决。短期内,做好民间借贷市场管理、避免新危机爆发的有效途径是实行疏堵结合,禁止“一刀切”,大力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将地下融资变为地上融资。通过政府倡导成立民间借贷中心,对民间借贷实施阳光化监督和管理,可以对地下钱庄和黑市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制,进一步扩大金融监管半径,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

(二)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

一是构建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提高“一行三会”监管合力。二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货币的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对网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状况、资本充盈率、现金流状况等的监管,严格规范融资平台发展基金、保险和理财产品。三是按照中央监管要求,对于银行、证券、信托、担保、理财等主体进行有效监管,重点排查“理财资金池”潜在风险。四是利用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重点加强对P2P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众筹融资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规则,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三)优化和整合地区网络融资资源

一是推广浙江中小企业网络融资经验,优化和整合本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互联网,采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对网络融资参与各方进行信息匹配和信用定价评级。二是实施区域层面融资统筹,搭建银-企、网-企融资直接对接机制。推动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系统和网络融资平台公司对接,全流程一站式高效对接,引导银行和互联网融资平台公司不断提升网络融资技术服务和后续跟踪服务。三是推动传统贷款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结合,创新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大力整合银行以及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拓更多的全新贷款渠道。四是实行贷款计划申请预匹配模式。中小企业据实提出融资申请,互联网平台负责接收企业贷款申请,政府对融资双方进行第三方协调沟通,根据企业资金需求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推荐,帮助企业争取更多融资计划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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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发展看,跨境电子商务将实现“七个平台”功能:一是产品展示、宣传平台。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展示产品的特性和功能,宣传企业;二是交易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中介支付、担保支付等方式,确保跨境交易的安全、有序,减轻中外双方企业(个人)的信用成本;三是外汇金融衍生品销售平台。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民营银行的方式,跨地区提供金融衍生品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购买成本;四是提供第三方质量担保平台。对进出口产品实行质量担保,免去企业、个人的后顾之忧;五是建立外汇理财平台。使外汇理财更接近普通群众,实现藏汇于民;六是建立信用体系平台。通过对交易的信用评价,建立对外交易(包括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信用体系,同时与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或纳入到征信系统中;七是无限扩展的一站式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结合市场需求和长期发展需求,根据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务,建立一站式平台,极大便利进出口业务发展,促进外汇业务的深度发展。通过多个平台的建设,一是便利企业跨境销售,实现一站式服务;二是免去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很多顾虑和风险;三是可以促进对外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2.将建立以B2B和B2C为主力,C2C为补充的综合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由于跨境交易、支付及运输、报关等的特殊性,B2B模式和B2C模式势必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力。其相对较大的业务量也避免了生产厂家的零售化和碎片化,通过国内商务平台或国际化平台进行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中介、保证金、延迟付款等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

3.淘宝模式的C2C跨境电子商务可能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又一增长点。

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呈不断增长模式,而作为淘宝的“发家之本”,C2C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可能最终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又一增长点,也将使“地球村”的概念真正落到最实处。C2C跨境交易模式同样采用第三方商务平台。C2C模式固然存在交易金额小、没有货物报关、资金流难以监管、货物不易核实、收支和结售汇统计不便等问题。但这一市场需求终究是一个经营增长点,仅仅是因为难管理便不去做属于传统的管理思维,应该是“堵不如疏”,加以引导和合理监管,使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其成为对外经济的又一增长点。

4.互联网金融衍生品可能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冲击。

从“余额宝”成为全社会焦点的事例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许多创新特性势必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极大冲击。众所周知,银行外汇业务利润较高,地方外汇业务银行可以“躺着挣钱”。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如互联网公司与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合作,通过网络以较低的服务费用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外汇业务服务,势必会吸引大批中小进出口企业客户,也必然会带来一些监管难题和操作风险。

二、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对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1.网络金融对旧有的“属地管理”和地方数据统计是一大挑战。

比如说某市某企业办理进出口收汇,原本在本地市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办理行都在本地,如今通过互联网平台,以较低的成本在浙江杭州某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如由主体申报,则应申报在该市,而业务发生行在浙江杭州,难以进行国际收支核查,而对本地的数据统计,也带来一定误差。

2.互联网金融对业务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可以更容易地寻找交易方,但交易方为外方,其资质、真实情况、该国政治、经济环境、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应值得关注;二是业务中出现违约、紧急变化的应急处理,因为外方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等不一,对执行、仲裁造成一定的困难;三是互联网交易中外方企业、个人是否纳入到信用体系,还是作为信用参考,其真实性审核如何实现等问题,应值得关注。

3.对外汇反洗钱、违规查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便利性极强的互联网渠道可能带来的洗钱、虚假交易等形式更为多样,对其真实性的审核、监测和检查,也应当未雨绸缪。

三、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外汇政策的改革方向

1.加强外汇管理“大数据”建设。

一是以主体为单位,将所有外汇数据集中统一汇总查询或者“分散存储,统一调用”,使外汇业务监管更加全面化;二是对外汇数据进行广泛采集,集中计算预测,发现规律,作为外汇主体监管的一个重要参考。

2.坚持“主体监管”原则。

对“属地管理”采取灵活与统一的方式,对国际收支等系统进行升级,不论企业在那里办业务,在统计数据中以属地为统计单位,同时显示办理地区,一方面便于统计和核查,另一方面也便于核对不同统计口径的误差。

3.与商务部、公安部、海关加强合作,多位一体,对国际贸易平台的安全性、真实性提出标准,同时加强非现场监测。一方面确保新事物对国际贸易的巨大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4.对B2C、C2C跨境电子商务适当放宽限制。

放宽B2C、C2C跨境收付汇、结售汇限制,并加强监管,引导其通过合法的方式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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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企业与银行双方优劣势分析

1.客户信息来源各有所长

一方面,互联网企业获取客户交易行为、关联企业、市场动态的信息体量和连续性较银行更具优势。互联网企业与多家银行合作,掌握客户搜索偏好,了解客户具体消费信息;而银行无法了解资金进入第三方账户后的明细信息,只能掌握客户与自身开展业务的单边信息,信息静态且被分割,信息渠道上不占优势。另一方面,银行的信息质量和历史信息长度优于互联网企业,信息真实性更强,但急需将银行各专业、系统的信息集中、整合、共享和挖掘。

2.互联网企业形成跨界平台,银行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互联网企业将其定位从交易服务平台转向了信息服务提供商,充分利用平台搜集数据、互动营销、反馈分析,形成集成化平台优势。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平台运作已较为成熟,但银行的电商平台才刚刚起步。银行正在逐步完善整合多平台,但集成化仍落后于互联网企业,银行综合性平台建设应加快步伐。

3.互联网企业面临政策壁垒,银行存在特许经营优势

银行具备金融特许的政策优势,严格的金融监管已是银行生存的常态,其与监管机构沟通更充分,共识性更高,应对更自如。相对比,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强,从虚拟信用卡的叫停到二维码线下支付遇阻,互联网企业的跨界创新也正触及监管部门政策壁垒。

4.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优势凸显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风险管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与银行业相比有一定差距。但也应看到,互联网企业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在风险评估模型、在线批量审批模式、分散化的融资对象等方面的优势值得银行业积极借鉴。行业间相互借鉴,融合风险管理理念、技术、经验,以此不断提高契合市场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能力。

5.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银行卡费率体系

随着互联网企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银行卡业务的收入有所降低,多数互联网企业利用创新和规则漏洞规避监管,为了抢占市场采取降低手续费收取标准,甚至免收手续费等方式吸引并留住客户;而传统银行卡业务则因监管严格,收费标准只能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上下窄幅浮动。在监管统一标准、完善规则之前,互联网企业得以快速发展的机会,但银行业仍应积极应对,丰富业务功能,提高银行特有的综合附加值,形成特有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探索实践及启示

1.将互联网思维融入银行企业文化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客户至上、体验为王、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文化和思维方式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基。(1)同业已尝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运作信用卡业务互联网企业带给银行的不只是竞争和威胁,同时也是机遇与合作。日前,多家银行已积极与非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将互联网开放合作精神融入信用卡业务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比如,中信银行携手阿里、腾讯,兴业银行作为百度在银行业唯一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已积极开始互联网金融布局。①将互联网创新精神融入信用卡产品设计。各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积极推进卡片技术的更新换代,包括从磁条卡到芯片卡的升级、电子钱包、闪付、电子支付等支付介质创新,中信银行的POS网络商户贷款业务,华夏银行专用理财POS终端创新以及工行的多币种卡、逸贷业务等,无不体现了求新求变的创新精神。②将互联网体验精神融入营销设计。交通银行“周周刷”活动、招商银行“刷卡达标抢礼品”活动、浦发银行信用卡微信红包活动等营销设计创新都体现了互联网精神,大大增强了品牌效应。(2)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变革,业界尚存在究竟是延续性创新还是颠覆性创新的争论,无论是哪种创新,各家银行都应将目光从同业之争扩展到互联网行业对手,尤其是信用卡业务,更需要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一是借鉴同业经验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形成有利的竞合关系。二是积极研究互联网企业金融需求,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三是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及时将互联网企业合作业务纳入银行的监控范围,通过各种手段构建有效的防火墙,严防第三方风险的传导。

2.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深入贯彻“大零售”战略

(1)进军互联网金融不是信用卡业务部门一己之战融合是互联网金融的灵魂,对于信用卡业务部门而言,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产品的竞争,而是一揽子金融服务的竞争。比如,京东打造的金融生态圈,京宝贝提供电商供应链融资服务,与商户信用卡授信分期产品同质;京东白条提供消费透支帐户,替代信用卡透支功能,小金库提供余额理财,与银行存款竞争;这些核心产品集合成为网银钱包,为整条电商链条提供一体化一揽子金融服务。第三方收单机构,如江苏银商公司,为竞争商户、稳定市场份额,紧跟市场动态和需求,推出了“商户清算资金自动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商户收益,使商户结算资金利益最大化,既留住客户,也发展了自己的业务。浦发银行将信用卡业务视为浦发银行布局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版图的重要载体,在2014年初全行战略管理会议上,浦发银行决定将信用卡部门回归总行体制,信用卡专业与零售业务一块牌子、一个体系“共同作战”,努力在交叉销售、资源整合、产品创新等领域创造“1+1大于2”的资源整合效果,最终推动实现大零售业务的大发展。工商银行已提出“大零售”战略,加快探索建立零售银行新模式,加强个人金融、信用卡、私人银行、金融市场、贵金属、小微信贷等业务的一体化营销、流程、管理,形成“功能多元化,载体集成化,服务立体化”的大零售产品。(2)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创新合作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创新合作,以提高信用卡的整体竞争力,比如,加快电商平台建设,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购买商品享受专项折扣或加倍积分等方式引导、吸引客户使用信用卡,带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提高客户黏性,提升信用卡综合竞争力;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整合;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的功能设计和费率优惠,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更多便利,提高信用卡的产品附加值,提升动卡率;通过与科技部门合作研发新型支付技术应用,推广NFC-SIM、NFC-SD卡、二维码、声波、视网膜、指纹等创新支付应用;在营销链条上,加强与POS商户的合作,引入更多信用卡优惠商户,让利于商户、客户,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

3.大数据时代下信用卡业务的深耕

(1)银行信用卡同业已着手实践大数据技术应用①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关系管理。中信银行于2013年7月启动了“天罗地网”大数据项目。采集“客户线上信息”、“客户线下坐标轨迹”、“住宅商厦名址库”、“商户库”、“商圈库”、“网点库”等数据信息,突破数据的表层信息,把互联网、大数据、O2O模式和信用卡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利用银行客户数据信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并推动新客户引入、存量客户经营、风险管理、信贷审批、客户服务等业务模式的优化和创新。②利用大数据技术支持微信及APP客服。招商银行微客服平通了其内部的主机系统和十多个系统,利用行内客户服务数据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智能客服平台中的知识库,微客服将可以随时调动数万条知识为用户做即时服务。③利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授信精准度。建设银行信用卡采用数据分析进行授信的动态管理,其为每个信用卡客户测算最高透支限额即影子授信,如一段时期内客户实际消费记录不高,则会在通知客户情况下降低日常透支额度,超出日常额度但低于最高透支限额的部分纳入影子额度进行管理,一旦客户提出调额需求可实时调整。这样既实现了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事前管控,也有效节约了授信额度的资本占用。④利用大数据进行差别营销设计。浦发银行信用卡有针对性地向不同地域分配境外游抢票额度,旨在让更多持卡人享受刷卡消费实惠。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借助Greenplum数据仓库解决方案,营销团队可以对客户按照低、中、高价值来进行分类,根据银行整体经营策略主动提供个性化服务。(2)应加强大数据挖掘深度大数据的应用主要有四个维度,分别是客户消费行为数据挖掘、行为轨迹数据、社交数据和文字解码数据,目前银行对大数据的应用体现在客户消费行为数据挖掘方面,还需要在其他三个方面进行深挖,洞悉客户的全貌,对不同维度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开发出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并调整相应的业务流程,以精准化的营销活动提升信用卡产品的客户体验和客户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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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概况

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相对于传统金融企业仍较薄弱,其中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将会给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带来严重影响,如2013年4月,丰达财富P2P网贷平台遭到持续攻击,网站瘫痪5分钟,2014年3月网贷之家官网遭到恶意攻击等。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亟待提高,管理也存在较大局限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虽然可以依据大数据来分析用户的行为,监管各种交易风险,但是这些更多的是对微观层面的控制,很难从宏观上进行监控,如2013年8月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三是用户认识度不高,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借助的大数据云技术概念和技术缺乏了解,没有考虑自身的需要,完全照搬国外经验,以致资源利用率不高,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四是消费者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仍旧薄弱,如点击不明链接,遭受木马攻击,导致泄露支付账号和密码以及消费者身份信息等。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类

1.信息技术风险

一是计算机客户端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客户端基本采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的方式,缺乏传统金融行业的动态口令、U盾等辅助安全手段,一旦客户端感染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将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二是网络通信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输,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建立保护敏感信息的完整机制,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传输和传输等过程的加密算法,一旦被攻破,将造成客户的资金、账号和密码等的泄露,给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存在漏洞风险,互联网平台面临网页挂马、数据篡改、DDoS攻击、病毒等信息安全风险,数据库系统存在越权使用、权限滥用等安全威胁。

2.业务管理类风险

一是应急管理风险,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较好且完备的应急管理计划和灾备系统,业务连续性较差,一旦发生电力中断、地震等灾害,将给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损失乃至导致破产。二是内控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存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不完善和执行力欠缺的问题,员工的不当操作以及内部控制的失败,可能在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时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三是外包管理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采用外包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业务或技术支持。如果缺乏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或未明确业务外包范围,将导致不宜外包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出现泄密风险。四是法律风险,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监管措施,这些将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体系

1.建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监管职责和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从而搭建起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二是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司法和税务等多部门的多层次、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

2.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协调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加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对接。整合资源,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数据库,以实现数据的归类整理分析和实时监控业务流程。

3.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核心技术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加之“棱镜门”的出现,使我国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在核心软硬件上去除“IOE”,开发具有高度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在互联网金融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国产化软硬件设备,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信息安全技术的投入,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为基础,建立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应用PDCA的思想,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来实现互联网金融长期有效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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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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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为支撑,可以为用户快速地进行金融产品计算、办理金融相关业务等,促使金融交易和金融业务快捷便利地进行。

1.3覆盖广当下网络技术的有效覆盖,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顺利进行,用户可以不受地域、时间的约束,随时随地地进行金融产品查询、购买等行为,这充分说明互联网金融覆盖面较广。

1.险大之所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大,是因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约束存在一定缺陷,因而网络诈骗、金融违约等问题层出不穷。另外,我国互联网的安全程度并不是非常高,容易遭到黑客、病毒的侵袭,使得互联网无法正常运作,这会给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业务范围,降低了金融成本,提高了金融业务办理速度,但它存在的金融风险同样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作依托,在开展和执行各项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各种技术的应用是非常关键的。保证各项技术的有效应用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有序、合理、快速地实施。然而在应用各种科学技术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致使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受到影响。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有三方面。

2.1.1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是否合理、有效有很大关联。目前常见的系统性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

(1)加密技术不完善。依靠计算机系统,互联网金融业务才能顺利的开展和执行。但在应用计算机系统的过程中如若加密技术不完善,一旦黑客攻击或病毒侵袭,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金融信息将会被破坏或盗取,系统终端可能被攻击,致使互联网金融受到重创。

(2)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目前互联网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此种协议最大特点就是信息沟通流畅,但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安全程度低。这使得目前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效果不佳,信息传递、资金转移过程中容易被盗取。

2.1.2技术选择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系统性的安全风险,所以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来解决安全问题是系统维护者需要仔细考虑的,但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选择也存在风险。如若互联网金融技术设计存在缺陷或操作不当,可能引发信息传输低效、技术运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致使互联网安全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大的危害。

2.1.3技术支持风险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受技术限制或运用成本有限等因素的困扰,互联网金融所应用的技术不能够及时地更新或更换,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进行某些高端服务的过程中技术难以满足要求,如若强制应用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所以,互联网技术支持不到位也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容易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技术支持风险。

2.2业务风险

2.2.1操作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来看,互联网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与互联网安全操作有很大关联。如若互联网操作过程中交易主体出现操作错误,可能会导致业务风险产生。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操作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不够了解,交易主体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操作失误,极大程度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2.2.2市场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如若出现市场选择风险,其来源主要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柠檬市场”。所谓互联网业务信息不对称是指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业务主体为用户提供不准确、不恰当的信息,这使得市场选择欺骗性,可能使用户丢失资金,此种情况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产生的“柠檬市场”是指在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金融产品定价低、服务质量差的金融业务被广大用户所接受;而金融产品定价高、服务质量高的金融业务不被接受。这种不良的市场选择现象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容易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市场选择风险。

2.2.3法律风险虽然我国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比较落后和模糊,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致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不良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开展不正规的金融业务活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断地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是降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关键。

3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3.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构建完善、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的安全性,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3.1.1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为了保证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有效地实施,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银等安全防护功能进行强化,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其受到黑客或病毒的侵袭,以此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安全的环境中运行。

3.1.2加强数据管理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或数据不被盗取、破坏,以及丢失,应制定统一、合理、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此标准规范,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并且设计制订合理的技术应用方案,科学地运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加强互联网金融实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降低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3.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监督、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当然,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有效应用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调险管理制度、约束风险管理、优化风险管理环境等,监督风险管理有效实施。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时,需要注意两方面:其一是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制定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等来有效的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促使金融业务有序、规范、合理地实施;其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客观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用评估体系对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确定个人或企业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允许双方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

3.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应当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建设,不断地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填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空白,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等,以此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和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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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脱离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服务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快速发展。虽然这些新兴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和模式,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未能对传统的金融业务构成实质性威胁,其作用更多体现在丰富了金融业务竞争结构和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此外,为更好利用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以及在途资金,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Paypa)l开始与持有证券牌照的投资公司合作,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新模式。

3.2009年以来虚拟货币兴起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虚拟货币兴起,特别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在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过程中,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业务迅速发展,发行和供应数量稳步增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建立的货币汇兑新平台进一步拓展了各方对数字货币的需求。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与实践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监管法律和框架,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享有监管豁免。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IT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且部分风险还可能由于互联网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适用于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针对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修订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保护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证券经纪商”身份在SEC注册,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持续不断地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

2.股权式众筹2012年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发行股权筹资资金,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并要求SEC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众筹平台须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平台核心成员、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公司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均需要披露。完成一轮融资的众筹平台必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未上市企业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后者的净资产需在100万美元及以上。发起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众筹项目投资人,单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5%;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也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对于比特币,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美联储无权监管比特币,因为这是在银行系统之外产生的支付创新,与美联储监管的银行体系没有任何交集。美国国税局明确宣布,比特币是需征税的财产,比特币投资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用比特币支付薪酬的雇主须进行申报,比特币收入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和薪资税。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美国财政部要求相关交易平台以及管理公司向其办理缴费登记,并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对洗钱风险进行监管。

4.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0年《货币市场基金增补法案》,MMF必须获得SEC的券商执照,必须遵守有关银行保密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法律管制,必须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必须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SEC要求MMF及时披露基金组合,将MMF的最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从90天缩短到60天。5.第三方支付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障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且每个用户账户的上限为10万美元。

三、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美国。SFNB类的网络银行以“直销银行”的方式重新走入公众视野。2013年9月,阿里巴巴和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直销银行等方面进行重点合作;2014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经过多年积累,成功填补了银行支付体系空白,已进入双寡头垄断时期。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且由于收益较高,余额宝甚至在短期内募集资金超过2500亿人民币。小额网贷、P2P贷款、众筹等业务短期内快速发展,但由于业务模式高度同质,市场整合和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1.区分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金融属性,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的高风险业务应按照现有融资管理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适当设置安全红线,并按照机构资质分类管理;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涉及较长资金链的业务,应注意加强资金托管、簿记等方面的监管;对网络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等方面的监管。

2.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部门,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容易突破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横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案,并做好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同时也应加快相关细分行业的标准制定,使得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强调金融监管的“互联网思维”,加快对新技术、新理念的吸收学习,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包括打破部门垄断及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体系改革,使商业银行降低对利差的依赖,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虹吸作用,影响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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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2007年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环境,行业内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暴利,这些问题并没有促使法律得到有效调整。垄断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能够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很低端。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机构或从业者时,也应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创新以维持积极正当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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