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07 1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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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监管论文

篇1

近年来,在全球银行业兴起的电子银行业务(ElectronicBankingBussiness)大大改变了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与业务模式,不仅银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务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业银行也被赋予了许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务内容的开放性和服务对象的全球性,传统业务和网络技术的紧密结合,以及银行与外包第三方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等。[1]虽然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带来新的风险,但其无疑会增加和改变传统银行业务实践中的风险结构。因此,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相应的专门监管,而其中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活动的监管则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优势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个外来词,其基本含义就是将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给其他人去做。由于电子银行业务对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都有着极高要求,而这就意味着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业规则下,银行往往选择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软件开发、信息处理、硬件维护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给更为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去做。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来看,银行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虑:

1.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电子银行外包可以让商业银行转而注重自己的核心业务,专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据调查,美国有68%的信用卡业务都是通过非商业银行机构来实现,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业务本身而非后台支持,因此银行没必要雇用大批的网络高手来维护网络,交给专门的网络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管理学理论,优秀企业通过将价值链中的不同环节外包给更为专业的公司,从而节省资源获得规模经济。例如,根据美国Forrest调查公司的一项统计,美国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维护一个Web网站,头年的费用是22万美元,而将此工作外包给网络公司仅需花费4.2万美元。

3.获得新技术和提高服务效率。IT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电子银行的技术外包不仅可以使银行内部技术人员获得更多接触新技术的机会,还可以使他们摆脱一些繁杂的日常事务,从而大大提高技术支持的响应速度与效率。四是发展战略和风险规避的考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网络技术的运用更给传统的生活方式与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而通过与专业外包服务商的利益捆绑,银行可以围绕最新科技的发展趋势来发展各项新兴业务以抢占市场先机,并因此减少了很多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电子银行业务外包在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新的潜在风险,并且给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出了新的难题。撇开就业等社会问题不谈,从经济与法律角度分析,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本身也蕴涵着许多隐患。

1.信誉风险。银行业最为核心的资产是信誉,而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下将会影响银行的信誉。例如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原因硬件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或软件系统存在漏洞等致使银行客户受损(包括客户在业务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资金、机会方面的损失等),即使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过错也同样会大大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与信誉。

2.技术风险。在技术选择上,银行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因而当各种电子银行的解决方案纷纷出台时,商业银行选择与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种解决方案都将是电子银行存在的一种潜在风险,一旦选择不当,将使银行面临巨大的机会损失与利益损失。同时由于核心技术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来从中获利的道德风险也不可不防。

3.法律风险。由于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环境,再加上网络的无国界性与各国监管机制的差异性使得电子银行业务外包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外包过程中银行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的归属问题、跨国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都可能对银行的审慎经营造成巨大冲击。

4.系统风险。银行业是一国金融发展的核心,其对风险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术的垄断,在IT外包行业也存在着若干寡头公司,因而可能产生某一国(地区)的多家银行过于集中依赖某些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连锁效应。另外从长远来看,过于依赖某些跨国公司的技术外包还可能不利于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三、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域外经验

银行业是个对风险管理有着异常严格要求的行业,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属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及合规要求转移给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第三方。在此情况下,银行机构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带来的运营风险?监管机构如何确保外包供应商在外包过程中履行了其监管要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已经陆续对此作出反应,以监管报告、建议或指引方式将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活动纳入到其原有监管体系中。

1.美国。早在1990年1月,美联储就通过一份监管声明提醒金融机构注意订立电子数据处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务合同的潜在风险,美联储最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所签EDP服务合同中是否含有对其原有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不利影响的条款,如责任免除条款等。而美联储纽约银行1995年的一封监管信函则明确了外包服务安排报告规则,即无论任何银行服务机构都应该在首次签署外包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内向合适的联邦银行机构报告这种关系。

另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还了一系列旨在阐明银行管理IT外包风险方面职责的指引与公告,例如《FFIEC对外包技术服务的风险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会负责外包引入和风险管理的原则;《FFIEC对技术服务商(TSP)监管手册》(2003年)概述了TSP风险的监管流程与方法;《IT外包技术服务检查手册》(2004年)为监管人员的审计检查提供了相应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对本地银行业的的外包活动表达了相当明确的监管态度,它虽然并非专门针对电子银行,但其中载明的一般监管方法及有关技术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对电子银行外包具有参考价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确只要被监管机构的外包安排具备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且不会有导致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发生,金融管理局就不会干涉。[2]

而所谓“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则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银行应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与专业知识,而在将关键技术如数据中心操作外包时,还应由独立第三方作出独立评估报告,报告将提交金融管理局备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时,金融管理局强调应清楚载明外包服务商的履行标准和服务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续期间,银行应对外包服务商实施持续充分的监控和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最后,为了防止外包风险的过于集中,银行还应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服务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SFBC)了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许金融机构在未经SFBC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外包。但该指引规定外包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方可实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机构将外包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外包合同必须明确允许SFBC、金融机构及其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外包服务商进行必要的监控,同时某些核心管理职能是不允许外包的。

此外,伴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国监管者也逐渐意识到,外包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超越国境的。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3年先后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与监管》,为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外包)的监管提供了高级指导。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综合各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控制首要原则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对与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全面和持续的尽职调查制度与监管程序来处理银行与外包第三方的相互关系。[3]

四、我国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实践与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外包势头也发展迅猛,各大商业银行都相继开设了电子银行业务,其中四大商业银行都选择了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与辅助业务外包相结合的道路,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选择将更多的信用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在电子银行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其的监管还处于逐渐发展和不断探索中。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监管事宜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关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确立,主要由《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银行业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暂行办法》等组成,而其中2005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出现“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发展和监管可谓意义深远。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银行、ATM等均纳入电子银行业务范畴,扩大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范围,改变了长期以来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监管无据的状况。[4]同时《办法》突出强调了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工作,要求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至少每2年对电子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而为了应对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办法》还明确了许多具体的监管措施:(1)规定金融机构在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2)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3)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并应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外包服务供应商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4)规定金融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涉及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环节的系统进行外包时,应经过董事会或者法人代表批准,并应在外包实施前向银监会报告。

笔者认为,《办法》的上述规定已经吸收了很多国外监管的经验,并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有所考虑,它的出台既是我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对监管工作的一项适应性创新,也是一项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改制上市及发展过程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是《办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诸如要求金融机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靠性和公信力进行保证并不尽合理。此外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规定也过于严苛。

五、健全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体系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经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规章,但是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

系,而且目前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纸面上的法律要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无疑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践中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很多监管人员对于电子银行外包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执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体系,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

1.在监管的价值取向上,银监会应该综合考虑监管的安全目标与金融机构的效率追求,实现金融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发展。银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实施外包的,因此监管当局不能仅仅为了监管的安全价值而不顾银行的效率价值。笔者认为,银监会应在谨慎基础上支持银行业更多的外包活动,这也是应对入世后更为激烈的银行竞争所必需的。当然银监会应始终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确保银行业外包活动处于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之下;第二,确保银行机构合理制订外包计划和妥善处理外包风险。

篇2

1、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巨大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已从2001年的12.4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32万,跃居全球第五,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同时,中国市场现有65%的所有资产是以现金的方式持有,是世界上现金持有率最高的国家。2007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论坛活动中,人们再次将视线注视到了私人银行这个话题上来,目前中外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争取已有高净值客户、发展和挖掘潜在的客户。

2、外资银行的广泛进入,给中资银行带来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发展私人银行的经验

外资银行在传统银行业务和新兴银行业务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金融全面开放必将打破中国银行业的低效率均衡,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成为中资银行在变革过程中选择的可行性路径,目前我国已有20家多中资银行先后接受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在改变单一股权结构、提高了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通过与外资银行的深入合作,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将从传统上过分依赖存贷款利差而生存转为更注重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并更注重私人银行业务的开拓,在一定的程度上缩小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水平上的差距。

3、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消费者需求多元化

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多种力量的共同推动,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了非利差收入业务的拓展,许多银行都纷纷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理财业务、现金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衍生金融业务等得到快速发展,资金运用渠道日益多元化,综合化经营进一步显现,这些做法在某些程度上恰恰迎合了对私人银行业务全能化、复杂化的要求,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必将成为国内银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与获利能力的有效途径。

4、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了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

近两年,中国银监会逐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代客投资,并已与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以及上述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扩展至香港、英国、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2007年底,共有23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取得了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对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是一个好消息。

二、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

富裕人群的急剧增长给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带来诱人的发展空间,但我们不容忽视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配套基础设施亟待完善,大踏步发展仍面临人才、法规、产品及市场观念等障碍。

1、专业人才缺失是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是发现客户需求,并做出满足客户要求的解决方案,这就有赖于高素质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及其背后的专家顾问团队,而目前我国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才。由于专业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要求很高,客户经理必须根据客户的资产、性格、风险偏好等情况,当好客户的“财富管家”,这就要求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须精通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及衍生金融产品,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则,了解保险知识,熟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移民政策,熟悉信托计划的规则和运作,同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目前国内能达到此要求的专业人才缺乏。

2、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影响私人银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

目前,国外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对私人银行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享受包括基金、股票、证券、保险外汇等多种投资组合,而我国一直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相互分离,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流转,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这势必影响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转3、对私人银行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

在监管方面,由于私人银行是一个全新的业务模式,目前国内所有的银行法规中均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约束,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状态。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监委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中首次提出了私人银行的概念,但同年9月正式出台的《办法》最终删掉了私人银行服务条款。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产品不同于普通理财产品,大多是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而创新和监管之间的矛盾也将凸现出来。私人银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识别难度大,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及对从业人员高素质的要求,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结合我国银行的经营环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道路。

1、优化客户结构,对客户进行有效细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长期以来,国际私人银行业细分客户的基本思路是基于财富水平标准,即“财富金字塔”,但由于目前财富水平相似的客户可能需求根本不同,近年来国际私人银行机构又开始不断开发应用各种新的客户细分标准,如财富来源标准、财富管理参与程度标准、多重细分标准等。对于我国商业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应首先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在重点突出富裕认识阶层的同时,应兼顾中产阶级的需求,不宜将服务门槛定得过高,首先,在可选择的经济金融业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试点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其次,在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的时候,应考虑多种维度,如金融资产、风险承受度、年龄和人生阶段、职业与工作特征、金融需求的特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细分的难易程度,采用几个维度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

2、拓展丰富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

外资银行在国外投资工具多,手段多。在目前我国投资工具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帮助客户找到市场上最好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投资组合的运作效果达到客户想要的理想效果。为满足我国私人银行客户的需求,必须学习和移植西方私人银行业务的财富管理产品,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尽可能丰富的金融产品。

3、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管理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涉及的投资产品日益复杂化,而国内对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交易风险在一定程度内存在,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建议银监会尽早推出包含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金融监管相关办法,统一制定私人银行业准入标准、业务范围,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了解的详尽规范,制定私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其次,立法部门应加快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立法工作,为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私人银行业务在规范和低风险下运行。

4、培养和引进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由于目前私人银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具有高标准、多元、全面化的特点,服务高端客户必须是精通银行、财务、税收、不动产策划、会计、法律等领域的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非一味地推销银行自身产品的一般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国外加拿大皇家银行、百达银行等外资银行中,从事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理财师大多拥有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通用的理财师认证资格,目前国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举办了认证私人银行家(CPB)培训班,学员大多是全国的理财人员中层层选的理财精英。在今后推动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方案。

5、与外资金融机构构建战略联盟

国内银行的薄弱环节是管理、经验、人才等。同时,受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限制,将制约着私人银行业务全面开展。通过战略联盟,商业银行可以与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中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具备全能银行的业务功能。另外,合作后,资源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成本降低和客户基础分享,更快地培养专业人才、积累经验,从而扩大商业银行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

【参考文献】

[1]王志军:当代国际私人银行业发展趋势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7(11).

[2]王元龙、王艳:发展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若干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篇3

一巴塞尔委员会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重要经验

在网络银行监管领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展开的研究工作和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一直备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界的重视和关注。在众多公开的文件中,2003年8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7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2005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组成的联合论坛所的《金融服务的外包》尤为重要,它们从不同视角对电子银行业务带来的新的风险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这些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管的指导原则与方法。通过这些文件的,巴塞尔委员会充分阐释了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积累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大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合作监管;二是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一)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合作监管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定》所确立之跨境银行业务合作监管原则的基础上,①进一步明确表达了其因应电子银行业务跨境发展的实际而改进原有国际银行合作监管框架的立场。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大原则:

其一,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就网络银行的国际监管合作极为重要。即母国与东道国当局之间的监管合作对于确保互联网环境下跨境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其二,监管重心在于母国监管当局。一般说来,母国监管在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合作中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有关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工作中,在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确信向东道国居民跨境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机构已受到其母国当局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的重心应从东道国进一步向母国转移。

其三,对于外国银行在缺乏母国有效监管的情形下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谨慎处置。当从事跨境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外国银行机构缺少其母国监管者的有效监管时,对于是许可还是限制它们同东道国居民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更加谨慎对待,因为此时做出的许可决定可能使东道国监管当局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和风险。这些原则的提出,对于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在网络银行业务活动方面加强和完善国际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经验

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巴塞尔委员会详细阐明了14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②分别从强化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加强安全控制和重视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等三方面列举了对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经验:

首先,在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方面,银行应遵循3项原则:第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制度,包括建立管理这些风险的特定责任、政策及控制制度。第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对银行安全控制程序的关键部分实施审批。第三,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合理审慎与监测程序,以对银行的外包关系及其他第三方附属关系进行管理。借此,委员会试图通过增强银行内部管理机构在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方面的意识和职责,来推动监管当局所制定的各种风险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内部的具体实施。

其次,在安全控制方面,银行应注意7大问题:一是验证的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验证与之通过因特网开展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和授权。二是不可否认性的问题,即银行应运用能增强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和确定电子银行交易责任的交易方法。三是职责分离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具备合理措施,以促进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中的充分职责分离。四是授权控制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对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具有合理授权控制和进入权。五是数据与交易的完整性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其具备适当措施,以保护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信息的数据完整性。六是追踪审计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追踪审计监督。七是银行关键性信息的保密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为关键的电子银行信息保密。这些原则主要是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技术与操作风险而设,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对因技术性、操作性风险而给银行机构带来的安全威胁的重视。再者,在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方面,银行应满足这样4个方面的要求:第一,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第二,遵守客户隐私权保护原则;第三,为确保电子银行系统与服务的可用性,银行还应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及应急计划;第四,为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所引发的问题,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应急计划。③

此后不久,随着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中跨境风险监控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巴塞尔委员会又特别增加了两项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一是在从事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之前,银行应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保持合理审慎,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二是拟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在其网站上进行充分披露,以便潜在客户确定银行的身份、母国及其获得许可的情况。④此外,为有效解决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中日益突出的外包问题以及防控外包风险,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在内的联合论坛还在其最新的《金融服务的外包》中提出了9项高级原则,分别就实施外包的受监管实体的责任问题以及监管者的作用与职责问题作出了规定。⑤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网络银行监管的普遍经验

在确立和改进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框架内为网络银行确立了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内容广泛涉及市场准入监管、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持续性审慎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等各个环节。

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以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阐发的网络银行监管原则为参照,以本国和本地区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关为主体,以监管部门依法制订的众多具体监管规章为指南,规制和引导着当地的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使其依循安全、稳定、健康的轨迹运行和发展。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实践中可归纳出一些较为普遍的国际经验与共识,主要涉及这样6个方面:

第一,在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上,各国都试图使有关监管法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以便确保法律既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超前性。为此,各国在设计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制度时,特别是在确定技术标准时,总是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适当保持技术中立性,这样不仅可避免将未来更具优越性的技术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还可避免法律被迫随着技术的更新而频繁改动。

第二,在网络银行监管方式的类型选择方面,许多国家都是法定型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在依赖法定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十分重视自律组织及银行业界对监管规范制订过程的参与和推动,这将有助于提高这些监管规则的可接受性和实效性。

第三,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的选择方面,各国一般都是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格局基础上,将网络银行业务纳入原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范围,并注意加强不同金融业务部门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以便对网络银行业务中超出传统银行业务范围的新型业务品种及其相关风险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

第四,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架构的选择方面,理论上讲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增添和调整;另一种则是完全摒弃传统监管制度,另外制订一套全新的专门调整网络银行业务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目前各国主要采用的都是前一种模式,即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加以相应调整,纳入新的针对网络银行业务特殊风险进行监管的专门性监管制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种“稳中求变”的法律变革模式在现阶段是适当且务实的,理应受到推崇。因为,毕竟网络银行业务仍然与传统渠道提供的银行业务无本质上的不同,传统监管框架的许多制度都能用于处理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方式所共有的特点和风险。况且,目前该业务的发展仍处初期,其内含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都未充分暴露和体现出来。在此情形下,再制订一套完全脱离传统监管框架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既无必要,也不现实。除制订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特殊问题的法律法规作为传统监管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外,各国为解决网络银行相关法律问题,一般都重视在其他传统法律领域做出相应的配套改革,以从根本上减少导致该业务风险发生的法律隐患和法律障碍。

第五,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形式选择上,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倾向于采用行政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一方面,网络银行业务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经验的行政主管机关从事相关立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本身兼具权威性与灵活性的双重优势,也即是说,它较之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法律更为高效、快捷,更加具体、灵活;虽然其法律效力层级不及后者,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往往具有更为直接的实际法律效果。当然,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除行政法规外,还可借助更为灵活的司法判例形成相应的具体规则来对网络银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进行约束和监控。

第六,在网络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内容上,一方面,各国通常都坚持将原有银行业监管法规中大部分可适用的内容延伸适用于银行机构的网络银行业务。如资本充足性管理、流动性管理、贷款集中度管理、存款保险制度、最后放款人制度等传统制度的沿用在客观上为控制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又如,传统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审慎监管原则,单一监管和并表监管并重原则,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传统银行监管框架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者都在研究确立一些专门处理网络银行问题的特殊法律规范。例如,虚拟银行的出现迫使各监管当局为这种没有物理存在的特殊银行机构明确市场准入要求与许可标准;互联网安全、客户身份验证,以及技术外包等问题的存在需要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监管政策与指南;网络银行业务跨境提供的日益增多则要求监管者之间加强国际合作。

三网络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源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经验与共识其实正代表了它们对网络银行监管法制建设的一些基本设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我国银行监管当局认真研究、适当参考和合理借鉴。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应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把握如下一些主要原则和方法:

其一,确立安全与效率不可偏废的监管立法指导思想。安全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缺一不可,政府介入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要努力在这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均衡。⑥概言之,就是要在确保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系统的高效运转。

其二,运用政府主导的法定型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在我国,政府法定型监管方式运用得较为充分,但在市场自律监管方面却存在明显不足,如银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状况也较严重。可见,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制的过程中,不仅需借助外部有效的政府规管和充分的市场约束,还需重视银行内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三,确定适当兼顾现阶段国情实际与未来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监管理念与模式。具体地说,就是应在现阶段“机构型监管”理念的指导下,适当吸收更能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功能性监管”思想,从而作出适宜于网络银行业务功能全面实现之需要的灵活安排。也就是应在当前金融业依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下,在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如信息交流与共享之类的协调与合作机制;而在未来市场条件成熟时再逐渐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其四,选择立足传统、适度创新的监管法律改革途径。即应在将既存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规则继续延伸适用于网络银行的基础上,针对网络银行某些特有的突出问题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其五,借助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承载有关监管制度内容。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因具有灵活性、专门性和细致性等特点而备受监管立法者的青睐,我国目前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则也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此外,还可借助行业惯例与指南等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有关监管规则进行丰富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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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是以财富管理为核心,向拥有高净资产的私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的高端金融服务。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财富管理.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实际上属于混业经营,它涵盖的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零售银行的个人信用、按揭等业务,更提供包括衍生理财产品、离岸基金、保险规划、税务筹划、财产信托,甚至包括客户的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诸多产品和服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机遇

1.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富裕人数剧增

经济发展是私人银行发展的推动力。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经济高速成长,GDP年均增长率达9.6%。2011年4月20日.中国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了《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私人财富市场蕴含巨大价值,且保持增长势头。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达到了约50万人的规模.比2009年增长22%。目前一些高端客户具有了资产配置全球化、个人投资多元化、财富管理专业化的需求,国内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大好的发展机遇。

2.金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支持。中国的资本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很快,现在中困的资本市场上已经有了股票、基金、QFII、QDll、权证、困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分离债、商品期货等和股票指数期货除了产品的不断丰富外,分层次的市场也在建设中。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期货市场等构成的,具有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多元化等特征的金融市场体系。这些都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所必需的产品和交易市场。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1.产品机制上的欠缺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需求早已出现,但是由于受政策及自身开发设计能力的限制,再加之没有完善的对冲产品市场,我国至今没有一家能够提供全面服务的私人银行。尽管也出现了不少为客户量身定制的差别化理财产品,但多大同小异,不但内容类似,收益与期限相近,品种也极为有限。核心盈利模式,打造核心竞争力。

2.缺乏优秀的私人银行专家队伍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足够的优秀业务人才。国内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不超过五年,很多贵宾理财中心客户经理的理财年资也不超过五年,且大都没有海外投资的相关经验,这对于需要跨国资金管理的私人银行客户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酷的事实。其次,在中外资私人银行的人才争夺战中,国内银行多年沿袭的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官僚作风和习气、薪酬待遇和培训机制方面的较大差距,良好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以及相关激励机制的缺乏,很可能使其不但没有吸引到人才,反而会导致自身优秀人才的流失。

3.金融监管的缺失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任意一方不能直接涉足另外两方,资金在各自独立的循环系统内运行,极大地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与其他市场的交叉延伸,进而产品的创新也十分有限,因此很难获得高端客户的青睐。

我国正处于维护本国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的特殊时期,缺乏完善的对冲产品市场,而私人银行提供如信托理财、境外投资和各类金融衍生品等各类高端服务,无一不要求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因此难以实现客户资产的全球配置以及风险的分散与对冲,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障碍。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策略

1.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2006年l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实现全面开放及对外资政策的放宽为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健康的平台。国内分业经营以及利率汇率管制的逐步淡化,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机会。对此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是私人银行快速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间的业务不断交叉渗透,及时制定和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分工和协调机制,逐步放宽分业经营限制,给予银行产品创新和定价方面的自;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建立透明的个人收入体系;放宽外汇管制,规范境外投资,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2.促进银行综合素质提升

要转变传统经营发展理念,提高对私人银行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将私人银行业务作为银行利润的重要增长点,在人才、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家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整体服务水平;明确市场发展战略,注重业务和产品的研发,做好市场调研,开展差异化营销。

3.积极与外资私人银行进行合作

我国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必然免不了与外资私人银行的竞争。在当前形势下。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弱势。主要原因是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进行跨国投资。国际化一直是该业务的特色。而在我国,诸如外币管制、资金流动、法律管辖等等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而一个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必然要与国际资本运作接轨。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其熟悉国内市场和法律法规、有基础客户的信息和人脉关系等优势。与成熟的国际化私人银行合作,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家.私人银行的中国突破指南[S].2011(8).

[2]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策略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23).

[3]龙惠.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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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人银行业务概述

(一)私人银行定义

目前,私人银行业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Wikipedia 百科全书中,私人银行一方面指银行向高端客户提供的服务,另一方面指向上述客户提供支票、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机构。本文认为,“私人银行”是高端的一种理财方式,是专门针对富裕人士进行的一种私密性极强的服务。目前,国内私人银行主要为中产阶层以上人士提供专业服务和贵宾理财,通过提供财富管理、维护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理财产品,以满足个性化需求。

(二)私人银行特点

1.服务对象:高净资产客户

私人银行业务的门槛很高,银行一般依据可投资资产的多少将客户分为四个类别:富有个人(10万-50万美元)、高净值个人(50万-500万美元)、非常高净值个人(500万-5000万美元)、超高净值个人(5000万美元以上),从表1可以得出,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是高净资产客户,一般为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或家庭。

2.服务方式:单独定制

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群对产品的要求差异性很大,这就要求银行针对每个客户不同的投资目的、风险偏好和金额大小等等设计出最适合客户的金融方案。

3.服务内容:综合化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包括理财规划、现金管理或资本账户服务、投资账户服务和信贷服务等等。同时,它不仅只向客户本身服务,还包括客户所拥有的公司银行业务,如果客户是自然人,通常还要延续到客户生命周期之外进行遗产管理服务。

二、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起步不过短短几年,但发展迅速,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我国富豪人数和平均资产拥有量逐年稳步增加,成为全球富豪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是亚太地区除日本之外富裕人士的第二大集中地,根据福布斯中文版与中国建设银行的2010年《中国私人财富白皮书》的数据我们可知,2010年,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到38.3万人,其中超过2万人为亿万富豪,。而我国又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际,国民习惯性的累计财富,投资意识相对于国外而言比较差,这就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另外考虑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为了填补我国私人银行布局空白,国家政策的主导性强烈,私人银行能更好地依靠国家政策迅速发展。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还存在许多发展难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产品单一、创新严重不足

目前国内银行推出的私人银行理财品种比较单一,投资组合和解决方案简单,同质化现象严重。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为客户提供多元花的金融产品,特别是替资品和机构性产品。

2.缺乏专业人才

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应该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国外银行一般都要求私人银行经理在40岁以上,要有一定的阅历。而在中国,因为私人银行业务刚刚起步,人才十分紧缺,许多银行就通过内部选拔一批年轻的职员培训上岗,有很多都没有专业的资格证书,大多都是对公业务或储蓄业务的转岗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

3.体制上的劣势

外资银行是市场化运作,业务操作几乎很少有来自非市场方面的强烈干扰,完全以利润为其经营目标,不承担政策性信贷业务,有充分的经营自;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规模、投向、结构以及时限控制等方面都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或存在阻力,从而使其竞争能力大受影响。

4.监管政策空白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管制对私银行业务。

三、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相关建议

(一)丰富业务品种,加强产品创新

客户关系、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的融合是创造一个好的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通过定制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才能更好的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银行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根据潮流推出新的理财产品,进行产品创新时,要改进已有的业务品种,完善产品功能,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外资银行,私人银行的财务顾问大多都具有10年以上的专业经验,学历也十分出众,而国内目前私人银行业务是全新的领域,不仅缺乏相应的人才,而且很多从业人员也缺乏经验。所以,现在如何迅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私人银行业务经理队伍是银行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合作,减少分业经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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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是建立在IT(计算机通信技术)之上的网上金融,是一种以高科技高智能为支持的AAA式银行,即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并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是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将引发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业务运作方式,经营理念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重大变革。同时,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网络银行提供了极其广阔的市场。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

1996年6月,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设立网站或开展交易性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数量增加。自中国银行之后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也陆续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网络银行业务,其他一些金融机构也正在筹划逐步涉足这一领域。

二是外资银行开始进入网上银行领域。目前,获准在中国内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包括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另外,还有几家外资银行的申请正在审核之中。

三是网上银行业务量在迅速增加。这一点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数字来说明,如:招商银行的“一网通”算是中国目前最具知名度的网上银行品牌,从2000年开始截至2003年4月,其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实518万笔,金额总计20229亿元;其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实现744万笔,金额为1239亿元。而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数据表明,其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于2000年8月正式向社会推出,2005年个人网上银行交易额达36410亿元人民币,交易笔数超过409万笔。这些数字说明我国网上银行业一直在以惊人的速度跨越式前进,业务量在迅速增加。

四是网上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账户查询、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D,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同时,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出现了名牌网站和名牌产品,但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完全依赖或主要依赖信息网络开展业务的纯虚拟银行。

五是中资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开始赢得国际声誉。200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2002年度全球最佳银行网站,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服务水平已向国际水平靠拢和看齐。

(二)我国网络银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许多问题

1.发展环境欠完善。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纵深和宽度都还有限,受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小、终端设备普及程度失衡,客户群体缺乏规模,现代支付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认证中心(CA)体系尚未建成等国情的制约,尚无一家开展网上存款、贷款、账单收付、跨行转账、非金融产品销售等业务。

2.市场主体发展不健全。目前国内网络银行是在现有银行基础格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网络银行延伸服务即所谓的传统业务外靠的电子银行系统,大多只满足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只是一个简单化的传统业务外挂,其实只能算照搬柜面业务的“上网银行”。目前,国内网络银行一方面盲目攀比,盲目地引进与投入;另一方面技术手段停留在低层次,缺乏内涵,缺乏适合市场的特色。更难提“客户导向”了,一些银行对网络银行发展方向的认识模糊,仅把它当做扩大传统业务的手段,因而发展缓慢。

3.监管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的要求也开始规范化。然而,商业银行过去那种在技术上想方设法采取措施避开监管的行为还会出现,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同时制定国际性标准。就此而言,监管的成熟之路还很长。

二、实现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对策分析

外资银行已全面进入中国,网络银行是中外资银行竞争的重要战场,中国及中国的银行应当增强竞争意识,增加竞争本领,唯有迎难而上,苦练内功,学会“与狼共舞”,才能“招狼为婿”,在竞争中壮大自己。

(一)大力营造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良好环境

1.大力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扩大网络银行的生存空间,电子商务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取决于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的水平,信息终端以及信息知识的普及程度。因此,要加强网络信息基础建设,尽快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现阶段必须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必须进一步推广应用网络银行成果,使国民通过感性认识,感觉到网络银行发展对我国信息化、自动化、现代化的优势,感受到网络银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国民素质,更新理财观念,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银行体系网络化水平,这是推动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也是当务之急。

2.结合信贷登记系统和存款实名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积极推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贷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开发和推广个人信贷登记系统,逐步实现贷款信息共享,为防范信贷风险服务,还可以以居民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3.建立和规范安全认证体系。资金在网上划拨,安全性是最大问题,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大量经济信息在网上传递。而在以网上支付为核心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最核心的部分包括CA认证在内的电子支付流程。国内不少银行都在做网络银行业务,但都因为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最后只能实行局限交易,也就是说国内目前的网络银行还不能算真正的网络银行,只有真正建立起国家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系统,才能为网上支付提供法律保障。目前中国金融CA工程已正式启动,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电子商务的网上相关法规必须尽快完善,逐步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4.建立统一的支付网络体系,解决跨行结算体系。支付网关连接消费者、商家和银行,是商业银行系统与公共网络联系的桥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银行资金平衡能力脆弱,超负荷经营态势严重,直接制约了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而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系统内不同行之间结算资金和资金收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为了彻底改革这种传统的联行业务体制,必须尽快建立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的高速公路,而建立这种支付网关,需要选择与各商业银行既紧密联系又权威性、公正性,又可按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会员制机构。

5.建立健全自身的网络安全系统。随着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必然出现很多金融业务创新,也必将涉及到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和政策的空白点或。同时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极易遭受黑客和病毒的袭击,内部技术和操作故障都难以避免,而由此产生的损失则因我国涉及到网络交易方面的条款还不健全,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网络环境下,银行业一些传统业务的风险将被放大,使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银行应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体系,不仅包括防范计算机犯罪、防病毒、防黑客,还应包括各类电脑识别系统的防护系统,以及防止自然灾害恶意侵入、人为破坏、金融诈骗等各类因素。

(二)积极转变观念,加强网上银行经营管理

1.建立新型的银行组织管理制度。网络银行发展使传统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制度发生变化,银行业是一种具有规模经济特质的行业,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实现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是组织体系的分支行制,而网络银行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仅使传统的银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发生变化,而且正在使传统的银行外部组织结构由物理形态向虚拟形态变化实现银行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已不再是分支行制,而是技术、创新和品牌,这是就外部组织制度而言,从内部组织制度看,随着商业银行外部制度的变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由垂直式形态向扁平式形态发展。从而多层次的内部组织制度将被平行式的制度所替代,银行内部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会大大降低。

2.树立全新的银行理念。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银行业拓展全新的服务,以此来实现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智能化、标准经、个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因此,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中,只有客户这个中心,而没有其他的中心,银行运作所有的构件都是为了客户这个中心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客户导向的服务理念经历了客户至上,客户第一,客户满意,增加客户价值四个阶段。

参考文献:

[1]张福德.电子商务与网络银行[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2]尹龙.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管问题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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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理论成果(课题编号:20140134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6日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一)国外研究状况。美国阳伦-H-利普斯、托马斯-R-马瑟查尔、简-H.林克合著的《电子银行》,美国玛丽-J-克洛宁所著《互联网上的银行与金融》这些著作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竞争优势、风险问题等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但对网络银行风险防范及控制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细致。Mayr J.Cornin.在《Banking and Finance on the Internet》指出,加强网络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内控制度,从网络银行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银行风险。新加坡Tan Chwee Huat在出版的《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in Singapore》中指出,网络银行的风险具有开放性、易变性和流动性等特点,一定不能忽视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主要依靠国家中央银行的指导和各商业银行的通力合作。

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基本上采取宽松的监管原则,主要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继续适应网络银行环境,并针对网络银行及其风险的特点,制定、颁布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指南,建立了较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二)国内研究状况。网络银行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始于2000年前后,但与其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对滞后。尹龙是国内研究网络银行比较早的学者,他在论文《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文中,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特点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策略。张成虎在发表的《信息技术风险监管――银行监管的新领域》一文中,对银行技术风险进行了定义,分析了技术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国内研究现状,并对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问题提出了对策。张军亮在论文《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体系建设》中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难点,提出了从三个层次建立风险监管体系。徐静在《关于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思考》中,指出网络银行在我国迅猛发展,但是网络银行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带来风险,监管部门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例如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借鉴国外网络银行监管经验,改变传统的银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总体而言,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理论还处于不断丰富和完善状态,这与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二、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系统技术风险。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大致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密码、口令简单。网络上的许多风险的起源是使用了简单的、静态的口令。网络上的口令可以通过许多方法破译,其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是通过监视信道窃取口令和口令解密;二是系统本身漏洞。UNIX操作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从一网的计算机客户端使用“跟踪路由”命令的话,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许多不同的节点,这些节点最容易受到攻击;三是信息易窃取。大多数网络上的信息没有加密,或简单加密,以至于文件传输很容易被窃取。同时,网络防火墙的设置比较复杂,许多系统在设置过程中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被不法人员利用获得信息;四是监视系统。当客户使用文件传输协议或远程登录终端模拟协议连接远程账户时,他输入的口令是没有加密的。所以,通过监视携带口令和用户名的IP包可获取他们,并使用这些用户名和口令到系统。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其他银行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商业银行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和客户的疏忽也有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网络银行的总体安全。网络银行可能会因为客户欠缺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另外,商业银行职员和客户不能够充分理解网络银行采用的不断更新的软件,进行误操作也会给银行或客户自身带来操作风险。

(三)银行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网络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而使利润下降的风险。网络银行能否获利,主要取决于客户数量的多少。只有不断增长客户数量和提高客户信任度,才能确保网络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经营风险又可以分解为注意力分散风险和服务对接风险。注意力分散风险是指网站因为吸引不到足够的点击量,无法形成一定数量的固定浏览群体,从而使潜在的客户流失,造成银行收益下降的可能。服务对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不能提供足够多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在线支付服务,造成客户转移,使银行的营业额下降,最终导致收益损失的可能。

(四)行业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网络银行业务牵涉到商业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当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所以,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也使得银行、司法机关在打击网上金融犯罪时难以采取主动措施。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模式不合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套针对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模式,现在用的监管体系都是沿用了传统银行的监管方式,因此出现了监管的手段跟不上网络银行发展的现象。网络银行业务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同质性,又经常出现在同一个平台进行。这就与传统银行业务按照机构或者产品划分的监管方式有着很大不同。所以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很难适用于现阶段的网络银行。同时网络银行涉及到的监管机构相对较多,目前,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协调机制。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等方面各具特点,因此会出现相同的网络银行业务得出不同的监管结果。在进行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银行业务的融合过程中,较多的使用电子记录、电子凭证、电子数据等方式,从而不能准确预测资金的流动,不能够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二)监管水平较低。由于网络银行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导致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部门职能设定不是很清晰,缺乏熟知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网络和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所以导致监管专业水平较低,业务能力不强。监管机构和人员对于风险的预测、分析、控制的能力薄弱,所以较难适应新时期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银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以其独有的便捷性,给传统银行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在传统银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运用到网络银行上就显得不是很适应。科学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包括金融理论、通讯理论、计算机理论、网络技术理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共同作用才能使网络银行业务的安全有效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阶段我国有关于信息安全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法律仍然不够,对于网络银行的业务规范相关法律几乎没有。2001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十几家银行共同建立了我国的金融认证中心,解决了网络银行认证方面的一部分问题,但是其影响力只限于签发相关的金融系统的证书,没有真正形成权威的认证体系。所以,目前出现了商业银行自己发放认证证书,并且参与虚拟交易的现象。银行的监管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法规仍不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需求。例如,2006年所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没有关于技术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定。

(四)缺乏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市场准入是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第一道关。把好准入关,就能够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网络银行排除在外。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银行的准入适用的仍是审批制。从我国当前网络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现有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施行严格的审批制是十分必要的,可有效的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但是该规定所具有的时间性、程序复杂性与网络银行业务开展的多样性,变化性及迅捷性等特点是相互冲突的,导致传统银行从事网络银行业务条件过高,市场进入成本较高,不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和运行。

同时,网络银行处在日新月异、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同样也受到优胜劣汰规律的制约,一旦不符合市场要求和经营条件的,也应当适时退出。如何减少其在退出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制度。

四、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做好风险监管的工作。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需要制定科学的、规范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银行的各种业务,从而降低网络银行风险。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承认以数据电讯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在2004年又出台了专门的《电子签名法》力争完善相关法律。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缺乏对网络虚拟交易税法、信息安全相关立法、网络交易隐私权立法等多方面法律的制定。在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缺乏金融与司法的有效联系,从而不能够适应网络全球化的需求,对于跨国网络金融犯罪的国际条例仍然约束力不强,所以我国要力促健全国际与国内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力促实现网络银行的依法监管目标。

(二)加强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建设。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专设机构的建设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央行为主体建立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从传统的银行监管机构中抽调对计算机网络、银行业务、金融体系等技术理论过硬的人才建立一支监管能力强的网络银行监管队伍。并且对机构中的骨干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负责对网络银行风险预测与指导下属机构业务。与此同时各个地区需要设立相应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将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区域进行合理的划分监管。并且定期的组建网络银行的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进行研讨,依照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的发现问题,提供意见,并且将建议及时地提供给中央银行,以便进行下一步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加强监管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是此环节的重点。

(三)创新监管思路,提高监管部门业务水平。网络银行业务引领了我国的银行业走向网络化的道路,现阶段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仍然不够成熟。所以在进行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同时要注意不能够阻碍网络银行的正常发展。在预测以及控制风险的过程中要保护网络银行的竞争、不断地创新监管思路。提倡强化主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监管,简化网络银行创新业务以及审批业务的冗繁程序,彻底的简化网络银行业务的审批方式。

(四)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加强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通常是对在现有组织框架下开展网络银行的不需要审批,由其自行发展;而对设立独立的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网络银行法人,则需要审批。英国监管当局认为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不宜从事网络银行业务。对于我国而言,在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初期,基于对其业务未知风险的防范,审批制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能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银行排除在外。我国可以进一步在总体上确立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主体条件,对进入网络银行业的主体予以有条件的开放;逐步放宽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网络银行兼营证券、保险的业务,逐步实现银行功能的全面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长远看来,审批制会加大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成本,因此应当尽可能的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进入成本,以避免影响网络银行的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强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管。当前欧美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处理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制订可靠的信息备漏案、参加储蓄保险计划。网络银行退出时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措施。网络银行的退出不仅关系到银行的有形资产处置,还涉及到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比如客户交易信息、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等数据的处置。因此,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应当谨慎,作出妥当的安排。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包含以下四点:一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网络银行均参加储蓄保险,以抵制市场风险;二是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减少信息数据处置不当带来的损失;三是确立网络银行审慎退出的监管原则,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四是以市场的办法解决网络银行的退出,提倡选择企业并购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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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

尽管网络银行在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上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征有所突破,但从独立性、组织性、营利性等方面看,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是其主要业务,因而网络银行的设立、变更及经营仍然要遵循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需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金;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是网络银行以电子货币取代现金,通过信息网络完成银行业务,因此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有所区别,甚至更高。我国虽然不存在纯网络银行(即虚拟银行),但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严格的市场准人监管法律制度能够保证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具有为客户提供足够安全服务的能力,而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进入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够宽泛,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在网络银行的开业登记监管方面,我国实行的是标准制;在业务范围的监管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不完全的混业制,网络银行除了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与保险、证券等直接相关的业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它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的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2]笔者认为对于本国传统银行在网络上开展传统银行业务而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即可。实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分支型网络银行的设立,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册或审批。目前,我国允许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主体仅限于银行,但随着网络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非银行机构对网络银行业务的介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故我国对网络银行业的主体应予以放开,允许其他非银行主体进入网络银行业务领域。

三、网上贷款有关法律问题

网上贷款交易速度很快,可以24小时提供跨国界服务。络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同时,也使银行业务变得更加不安全了。电子扒手、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为了防范风险的需要,目前网络贷款仅限于小额贷款,而且贷款期限一般比较短,虽然我国大陆现在还没有银行提供网上贷款业务,但是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银行完全有可能推出相应的服务,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事先有充分的估计:第一,网上贷款的性质及条件。我国法律对贷款的要求比较高,如商业银行法第37条要求贷款合同是书面合同,第35条要求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通则第35条要求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等。网上贷款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需要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第二,网上贷款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是网上手续完成之后合同生效还是到银行去认证交易后生效?相应地,若纯粹在网上完成贷款手续,则异地贷款合同成立地的地点又如何确定?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借款人需要借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那么受理申请的机器或计算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界定清楚。第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0-23条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颁发、财务制度等规定,但在网络银行,根本不存在什么分支机构,事实上它却又无所不在,则这部分内容是否会因无法适用而需要作出修正?

网上贷款业务涉及到核实客户资信和贷款资金拨付两个问题。在核实客户资信方面首先应建立客户确认机制,只有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成为网络银行贷款业务合格的客户;其次,健全合同约束机制,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一系列合同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网络银行贷款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明确;最后证据应妥善保存,银行在网上贷款业务中应努力保全相关证据材料,以翅使银行在网络银行纠纷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3]网上贷款资金拨付表面上看起来只有银行和客户两个当事人,其实涉及到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计算机制造商、软件开发商、资金拨付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等众多的相关人都可能受到牵连。因此,当出现某种故障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资金拨付时法律责任很难确定。[4]可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为网络银行设立严格的责任制,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给客户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银行自己也受到损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因为客户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否则也应自己承担责任。而对第三人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予以限制。

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签名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所传输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电子签名的合法化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这是网络银行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当客户与银行发生纠纷,电子签名能否确认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使其起到证据作用。这就要求有关机构通过立法尽快解决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使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合同具有实质上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易于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如果因此而产生过多的纠纷难以解决,就必然会制约网络银行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成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该合同书很明显指的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并不涉及电子合同。[5]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在这里《合同法》并没有解决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而是将其抛给了当事人双方自己处理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也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由于当事方在现实中客户与银行的财力、技术水平、经验等方面并不是一样的,客户与银行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所以,《合同法》在这一方面不能适应网络银行的发展了。为了解决此问题,199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工商银行、建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同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国家金融认证中心(CFCA)CF—CA目前已成为国内网上银行认证中独立性、中立性、公证性和权威性最强的认证机构。笔者认为通过法律对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网络银行业务合法存在及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规制可能的金融风险的必要一环。随着网络银行业的发展,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旨在建立一完整的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证体系,使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班法律上的承认。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费城签署法案,宣布从即日起在线电子签名具有同纸笔鉴名同样的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法会于2001年7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对外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已迫在眉捷。但对于电子签名的解释不能过窄,也不能过泛,就目前而言,应将其限于交易双方约定的口令、密码及个人证明码为宜。

五、网络银行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业的迅速发展,为各国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了一个潜在的广阔的税源空间,但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开展银行业务,使税法中的纳税主体、对象、纳税环节及涉外税法中的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陷入了困境。如何对税法进行修改,如何对网络银行进行征税是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1.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网络银行是否征税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主税派认为,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务活动没有根本的区别,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若只对后者征税,而对前者免税,势必造成税收的畸轻畸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网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制止应征税款通过网络流失。免税派认为,目前各国着眼于鼓励网络经济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没有争取重大措施或改革现有税法来控制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由于各种技术原因,即使要对网络银行征税,也难以制订出可行的征收方案。笔者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上无法与西方国家抗衡,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西方发达国家可能通过网络使本身本国产品迅速渗透至国内,占领国内市场从而对民族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而且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必然的。

2.纳税主体的判定问题。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硕士论文纳税主体都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其交易活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无法查证其真实身份。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调解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判定纳税主体。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必须切实掌握纳税人完整真实的信息资料,而这些主要获取的途径就是对纳税人的合同、发票、凭证、帐薄、报表等进行审查。但是在网络银行业务中,网络银行针对客户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提供一整套的网上理财方案,该方案作为有价值的信息,承载的媒体不再是有形的纸,可能是光盘或者只需从网上下载、复制。失去了合同、凭证等物质基础,传统的贴花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此外,在电子货币、电子票据、电子划拨技术的使用下,电子记录可轻易被改变而不留痕迹,而且越来越发达的加密技术可以很好地隐匿交易信息。这使得税务征管和稽查变得更加困难。

4.涉外税收管辖权法律问题。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的体现。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管辖权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税款。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因而常设机构往往是一国对其境内的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在网络环境下常设机构的判定有一定困难。根据《联合国范本》的界定,常设机构是指一家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并且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然而,网络银行业务大部分是通过服务器自动完成的。服务器虽然是开展大部分活动的场所,但不具有固定性,此时,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其次,商品服务供应地是确定流转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但在异地网上贷款中,银行、客户、服务器地址所在常常位于不同国家,此时商品服务供应地如何确定,何国拥有税收管辖权难以判断。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以居民税收管辖权来对网络银行征税,即只要是本国银行取得的收入,其居住国就有权征税;而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网络银行业多数为发达国家主宰,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大量税收。所以我国在应当在立法上通过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确保税收不致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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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网络银行;发展;对策

自中国银行于1996年在国内设立网站尝试开展网上银行以来,中国网络银行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了解、熟悉并使用,取得了十分迅速的发展。中国的网络银行市场潜力巨大,前景诱人,但其发展并不平坦。

1 网络银行的概念与兴起

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为网上银行或电子银行,其本意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二是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这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我们日常提及的则多为后者,即网上银行服务。作为金融服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银行业务已经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的从网上的转移,它将信息技术、互联网与传统银行等三要素融为一体,一方面它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金融服务的银行形态,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账单查询、行内外转账、信贷、网上证券等传统服务项目,客户可以足不出户便可轻松管理账户并完成各项金融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内涵及服务方式发生了变化,又产生了许多全新的业务品种,如它可以提供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3A银行”之称的网络银行,因其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向客户提供服务,并且紧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发展,成为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留住老客户、开拓新市场谋取金融竞争优势的手段,深刻影响着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和金融监管的理念及管理模式。

网路银行是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的,其发展时间并不长,但发展速度却相当迅猛。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是1995年美国建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虽然其存在时间并不长久,但开拓了银行业发展的新纪元。我国第一家网络银行是从中国银行于1996年在国内设立网站尝试开展网上银行开始的,1998年3月6日成功办理了我国国内第一笔国际互联网业务,由此网络银行业务如雨后春笋般开展起来,不论是大型国有银行,还是中小商业银行,都争相开拓网络银行这块崭新的沃土,使网络银行业务成为本世纪初银行业最为突出的创新之一,推动着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的交易规模快速扩大,由于我国网民数量已是目前世界上最多,发展潜力也最大,以此为基础的潜在网络银行的客户基数也十分巨大,使网络银行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除了客户数目增长迅速,我国网络银行的业务品种也逐渐丰富起来,基本上已经包括了传统银行经营的主要部分,包括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支付、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服务。

2 网络银行的优势与特点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首先,网络银行的出现真正实现了无纸化交易,传统银行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大部分被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所代替;原有的纸币被各种电子货币代替;原有信息联络方式也由邮寄变为通过数据通信网络传送。其次,具有3A特性的网络银行业务能更加快捷、高效、方便的为广大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再次,网络银行因以虚拟的互联网为载体,采用虚拟的现实信息处理技术,不需要固定的物理场所、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减少了人员费用,成本大大降低。最后,网络银行简单易用,依托于先进的信息技术使得客户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内部的沟通更加方便快捷。由此可以更容易满足客户咨询、购买及交易多种金融产品的需求,有利于服务创新,向客户提供多种类、个性化的服务。

3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固然十分迅速,但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1)作为以高端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首当其冲,也是客户最担心的。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以“安全网络银行命名”,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虽然迅速但在网络安全技术方面仍有较大的差距。一是操作系统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使用的Windows及UNIX操作系统的安全性仅达到C2级安全,而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的安全级别应至少为B级;二是应用系统风险、数据存储风险和数据传输风险。 转贴于

(2)我国的信用机制尚不健全,市场环境尚不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的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个人信用制度在全国并没有形成网络,国内商业银行各自为政,企业及个人客户资信零散不全,不能共享有关信息,使信息网络化水平不能与银行网络化配套,制约网络银行的发展。

(3)金融监管模式没有跟上银行业务发展的速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发展模式及管理方式,其不断创新除新的金融服务,给金融监管带了新的挑战。面对大量业务都是在无纸化操作和交易,另外,许多在网络上进行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的改动,经常使得监管当局难以搜集到相关资料进行核查,使得交易的查询趋于复杂化。总之,我国现有的监管手段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

(4)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能有效的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合法权利。我国网络银行业务不断创新,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对于对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行动相对有些缓慢,并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更多的金融立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银行的,面对在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等方面比传统银行更加复杂、更难界定的网络银行却未必适用,使得在很多方面存在漏洞,不能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的规范,制约着网络银行的正常发展。

(5)我国网上银行的金融服务范围狭窄,缺乏差异。由于我国的网络银行基本上都是基于传统银行发展起来的,其金融业务的品种也只是传统银行主要经营业务及其延伸,并没有完全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开拓提供更加独特的金融服务品种,实现针对不同企业及个人客户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务。

4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策略与措施

针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过程中现存的许多问题,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客户都应重视起来,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促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使其更好的服务社会。

(1)商业银行和个人客户应高度重视网络银行安全性。商业银行应不断更新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和业务交易安全,应用安全操作系统技术,对数据通信实行加密技术,完善交易双方身份确认和交易确认的应用系统安全,注重数据库安全及安装各层次的防火墙等。作为客户自身,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并进行规范化操作。

(2)人民银行应该加快完善信用机制,实现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改变银行各自为政的现状,实现体系化的信用系统建设,从而使得客户资信可以共享形成网络,既可以节省成本也有利于保障网络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3)金融监管当局应考虑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互联网使用情况等客观条件,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国情且适合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监管策略。监管当局也应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强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核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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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世界金融领域的巨大变革中,全球范围内的混业经营全面取代分业经营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二十世纪后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发达国家金融管制的不断放宽,金融业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工具创新的日新月异,使得占主流地位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难以为继;尤其是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混业——分业——混业”是国际银行业走过的轨迹。论文百事通目前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已是当代国际银行业的一种趋势,在2006年度全球千家银行排名前25位的大银行中除中国三大国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采取分业经营模式外,其余的均为混业经营机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压力下中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应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是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的路径选择问题。

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分业经营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特别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分业经营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混业。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业改革的进一步加速,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进展顺利,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不断加快,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传统盈利模式走向消亡,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格局将打破原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市场集中度将呈下降趋势;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一步连接,外汇衍生市场逐步开展,发展金融期货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市场品种不断增加: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对金融混业化经营的探索始终没有停步,银行、证券、保险相互渗透的局面已经出现,业务经营自由化势不可挡。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迅速发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起了巨大的催化作用,而资本市场的激励作用又促进了金融中介机构的日益完善。所以,一方面需要加快证券公司、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坚持发展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银行类金融中介的改革,调整发展战略,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步从综合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此外,随着中国逐渐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国际全能银行和一流投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必将竞争中国商业银行的一流客户,那些达到投资级以上信用级别的优质公司客户可以通过国际全能银行和一流投资银行直接到海外发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筹集低成本资金也可以在国内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发展反过来也将吸引公司和个人存款通过基金等投资管道流入资本市场,客户资源和资金来源的相对甚至绝对萎缩,必将对已经存在过度竞争的商业银行业务带来负面冲击。因此,处于包夹之中的中国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维持和拓展客户资源稳定存款资金来源。

总之,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和经营环境已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力强大的外资金融机构银行不断进入市场,使国内银行在规模与业务创新方面具有强大的竞争压力。面对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国外混业经营的强烈冲击和严峻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成为必然选择。

因此,开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探索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效发展模式,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

(一)完善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金融改革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与挑战。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定需要非常强大的、完善的金融系统来支撑。从整体上看,近年来中国一直保持着以中介贷款融资为主市场,证券融资为辅的格局,银行体系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同时,资本市场过小与银行过多的融资负担又使得金融体系整体发展水平落后,效率低下。因此,中国目前的这种融资体制不利于长远的金融稳定,经济增长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改善中国的金融结构,使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互动发展,才能使金融系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能力。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迅速发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起了巨大的催化作用,而资本市场的激励作用又促进了金融中介机构的日益完善。所以,一方面需要加快证券公司、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坚持发展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银行类金融中介的改革,调整发展战略,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逐步从综合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二)中资商业银行盈利模式面临考验

银行业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其服务特性更多地是体现在其中间业务领域。由于种种原因,国内的银行主要是依靠利息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各银行来自中间业务的收入比重都很小。

美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之比从1930年代至今经历了高——低——高的轮回,这与美国混业——分业——混业的历程有很大关系。美国商业银行1934年的非利息收入与总收入之比为24.57%,198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非利息收入占比达到最低点,在1981年仅为7.09%:1990年后,美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逐步增加,特别是1999年以后,占比上升到40%以上,2005年的占比为43%。其中,在2005年美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中,手续费收入占比不到20%,并且有下降趋势,大量的是其它非利息收入。其它非利息收入较多,与美国金融市场发达从而商业银行投资工具多、以及混业经营有很大关系。

与美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明显偏低,而且来源单一,主要来自于手续费收入。这充分反映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特点,银行基本上没有来自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收入,只能依靠网点优势赚取结算、等收入;另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银行也没有来自存款账户管理的收入。

目前,国际一流银行的业务结构中,投行业务基本上占总收入的30%以上。2006年全球十大投行业务排名中,以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等为代表的“银行系”金融机构占据了半壁江山,资本市场及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和潜力如何,正日益成为国际投资者对上市银行估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和经营环境已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力强大的外资金融机构银行不断进入市场,使国内银行在规模与业务创新方面具有强大的竞争压力。面对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国外混业经营的强烈冲击和严峻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成为必然选择。

(三)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

虽然我国实行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实行的分业经营并不是绝对的分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交叉和合作,而且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逐步加快,我国正逐步走美国类似的道路,即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

我国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目前主要通过银证合作方式实现。

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银证转账、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以及资金的合作。

银证转账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通过银行网络进行客户资金的划转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根据《证券法》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券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随着证券公司管理的日益规范,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了托管银行的制度,一方面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更强化了风险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基金托管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法定监管人,不但要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还要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审核基金净值及基金价格。

证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通”业务,即指在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与证券公司交易系统相联接的基础上,以银行活期储蓄存款作为个人投资者证券资金清算帐户,通过银行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是为提供客户同时投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便捷金融服务。

资金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合法资金。虽然,《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都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证券法》同时又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措的资金”,因此,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股票质押方式向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可开展部分债券业务,但目前仅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发行短期融资券业务;法律上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成为资产发起人以及二级市场上进行投资;财务顾问业务,《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业务都没有禁止性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业务,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证券投资。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部分投资银行业务,为商业银行进一步综合经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中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成立和运作的时间尚短,与行内其他机构和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和业务重合,业务流程和协作还需进一步磨合。一方面行内其他机构和部门与投资银行部门存在分工合作的关系,另一方面在许多项目上也存在竞争关系。因此,需要投资银行部门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和竞争策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业务定位和方向,在此基础上,加大业务创新、组织机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的创新,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实现投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成为未来金融机构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近期都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今后主要的业务拓展领域,集中力量打开投资银行业务市场。而部分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也都已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从事除股票和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的投资银行业务。在实际操作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少,发展较慢,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更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如何发展,如何寻求突破是各商业银行面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重点

从美国金融业的历史看中国银行业的未来,如果说四大国有银行凭借其天然的规模优势和庞大市值具备了成为“中国花旗”、“中国汇丰”的雏形,而城市银行则凭借其区域性优势占据了地区银行的生存空间。而对于其它13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来说,在中国所有银行中成为大型的综合性银行的银行可能只有

一、两家,多数股份制银行都将分化为各种形式的专业化银行,在这一分化过程中,谁能最先找到自己的定位,建立起专业化的优势,谁就能在长期的竞争中获胜。

因此,一般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时,应和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明确发展定位,与原有优势资源相结合,选择适合自己的业务发展模式,并将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与实现专业化发展结合起来,打造核心行业,像投行一样的定制化服务,以及细化交易结构等。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创新,走出有特色化的、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在目前,商业银行可以从搭建的七个投行业务创新平台中进行选择,并结合内部的优势业务,向专业化发展,可以重点发展以下业务:

1、综合性资产管理业务

通八达

随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扩大,通过基金公司为富裕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理财服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加上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原有的外汇理财、人民币理财以及衍生工具理财产品,将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覆盖不同风险和收益的理财平台。将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合,并进行联合营销,将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需求,并为客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将既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并购业务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但随着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之间的整合和行业之间的整合,许多并购行为将发生,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并购提供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并购提供所需资金。

3、专业化行业金融服务

通过对某一行业的发展进行充分研究,围绕行业发展的价值链,专门为该行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供不同的资金需求方案,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进行专业化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及管理服务。如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开展的“封闭式房地产项目”就是属于此种类型,围绕房地产的开发提供全方位的资金需求,同时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此外,探索探矿权、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对矿产类公司的价值链进行规划,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方案。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资源的逐步消耗,其价值越来越体现出来,目前矿产资源的价格在近年来一直保持持续上涨的趋势,行业的风险较小,但市场价值却非常巨大,发展潜力高。

4、股权直接投资

直投业务特别是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利润收入丰厚。从国际上看,直投业务是国外投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如高盛投资中国工商银行、以及2006年收购西部矿业3,205万股权;摩根斯坦利投资蒙牛并运作公司上市,之后获得了巨额的投资回报,其投入产出比近550%,而对平安保险、南孚电池、恒安国际、永乐家电等多家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与套现均非常成功。从有关数据可以看出,高盛投行业务的PE的账面价值在2006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公司类PE业务增长近78.22%,发展迅速。

从国际上的私募股权投资(PE)情况看,国际上的PE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势,出资人45%来自于养老金,10%来自于银行、保险公司,还有12%来自于个人和企业。

随着国内创业板的即将推出,将出现更多的投资机会。目前,信托公司已经被批准进行PE投资,证监会也批准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两家证券公司开展直投业务的试点。

因此,虽然目前银行资金不能直接进行投资,但可以通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通道间接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获得更多收益。

5、资产证券化业务

关于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推行结构化融资。

总之,由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无论是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还是在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与现有的商业银行体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详细分析自己的组织结构、业务特色、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与专业投资银行相比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所具有的优劣势,根据投资银行的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管理变革和产品创新,为投资银行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建立具有投行竞争力特点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起一整套与商业银行原有的、保守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同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风险;同时,还需要加强投行部门与行内其它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和行外的机构进行合作,有效规避政策的限制和监管风险,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和整合投行业务平台,不断推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在竞争中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为今后进一步发展综合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未来营销战略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今后业务发展的主攻方向,并利用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和声誉开展业务,在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财务顾问、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业务上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开展,内部资源的整合,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时,应在考虑自身特点和优势的基础上,重点从以下方面的实现突破。

1、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结合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发挥自身优势,实施长远规划。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业务运行和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还不成熟,客户也有一个接受和适应的过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加快,投资银行业务今后的市场潜力非常大,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工作,在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上,要树立长远目标,制定适合本行实际的长期发展战略;同时,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客户资源、机构网络、资金实力等优势,积极开展融资、理财、并购、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同时,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

2、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以客户为中心,在拓展业务上实施多元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战略。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开发多元化、系统化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为客户设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对客户实施多元化营销策略。同时,要针对VIP个人客户和重要公司客户进行专业化营销,为客户提供专项服务、个性化服务。

3、商业投资银行业务应树立特色观念,在实际运作中实施品牌战略。目前,各家金融机构都在瞄准投资银行业务市场,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必须要树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这是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的“重中之重”。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需要都根据各自在不同领域的优势,不断创新,以便在今后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时有所侧重,注意树立“品牌意识”,在某些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域中突出各自的“品牌形象”,并在此基础上抢占市场份额,创建具有本行特色的投资银行业务品牌。

4、投资银行业务营销应统一集中管理,在业务管理上实施团队营销。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参差不齐,大都分散在各业务部门,各地分支机构的发展程度也不均衡。随着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今后商业银行应对投资银行业务要集中统一规口管理,不能归口的,由总行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协调;同时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加强分支投资银行机构的业务联动,通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争取优质高端客户,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此外,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时,应注意实现多目标营销并重,尤其是对优质客户的业务要实行交叉营销,形成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业务的品牌、资金、业务网络、客户资源等优势的同时,需要整合行内、行外以及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源,制定长期经营战略,全力打造投行业务品牌,通过管理、机构、产品、业务流程、销售、人才规划等全范围的创新,构建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格局。

(三)经营战略和目标模式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通过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特征、优势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从投行业务发展全局出发制定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

鉴于银行业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商业银行内部对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有一个逐步认识、理解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经营战略:

1、建立业务管理机构

鉴于当前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松散、自发性较强的现实,商业银行有必要按市场导向重新考虑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建立独立的专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组织机构。当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为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可在总行层面建立按事业部制运作的投资银行部,给予投资银行部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有效把握市场机遇,充分调动内外部各种资源,对投行业务实行系统的策划、拓展和管理。

2、进行准确的客户定位和客户需求挖掘

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客户定位应建立在现有客户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客户的综合特征,分析潜在需求,作出准确定位。从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资源优势出发,投行业务的开展应以公司客户和VIP个人客户为主要客户群,以大型优质企业为当前重点发展的客户,以成长性良好,与银行服务实力相匹配,具有潜在投行业务需求的中型客户为未来重点业务开发对象。

3、多元化业务组合战略与重点业务战略相结合

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期,需要构建相对平衡、能够带来稳定收入流的多元化业务组合;随着优势客户资源的挖掘,逐步形成了优势业务,此时,需要优先发展那些具有发展潜力巨大、客户资源聚集的业务,逐步形成某一业务领域独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特色,并形成较大的竞争优势,培育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树立自己的品牌。

4、全面创新战略

这是塑造大型专业化投资银行核心竞争优势的决定性战略之一,需要在制度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三个领域协调展开。在业务和产品领域方面,首先结合传统商业进行产品创新,拓宽业务领域,重点放在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业务领域,开发高质量的全新产品;在制度创新方面,重点建立和完善组织结构创新、决策体系创新、业务流程创新、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体系创新以及资源分配与共享机制创新方面。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一方面,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并促进两个业务的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投资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打造出业务品牌,随着政策的放开,通过投资银行业务资源的整合,将可能成为独立的公司,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中心。

5、业务整合

为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建立投资银行部为核心的投行业务运营平台,采取相应的策略有效的整合内外部资源,对业务进行整合,准确的细分客户并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6、核心竞争力培育

综合化经营的着力点,就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来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同样,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也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和内部管理来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四)业务流程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需要在执业规程、业务流程、管理与决策方面遵循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市场化原则。在业务操作中,需要进行业务流程管理,以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在投资银行业务流程设计中,首先应当弄清楚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围绕产品的信息流、物流和服务流这三个主要方面而进行设计,找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一般而言,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来说,能够创造核心竞争力的是“研究报告和解决方案”和“提供资金”。

一般来说,普通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流程包括了信息收集、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优选、内核、方案实施、项目总结等,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具体业务流程。但从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来看,可以根据项目的类型进行流程管理,如将业务分为顾问类(如财务顾问、投资、理财顾问)、操作类(并购、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和融资类(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结构融资、过桥贷款等)来管理。

对于总分行结构下投资银行组织结构,根据项目的来源、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采取的业务流程管理也不相同。首先,总行设投行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和协调),分行设投行业务需求处理平台(负责集中辖区内客户的投资银行业务需求),并建立授权制度,按照品种、风险程度高低、金额大小、操作程度难易等标准来界定相应权限,确定总、分行经营种类与额度。其次,将业务需求分三类:分行解决类、总行解决类和外部解决类,然后分类实施处理。分行解决类客户需求,由分行组织业务团队,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模式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总行解决类客户需求,由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团队提供服务;外部解决类客户需求,由总行负责联系海内外专业机构。

(五)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品牌定位及品牌管理

作为从事高风险产业的商业银行。历来都非常重视信誉,把信誉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优良的信誉是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先决条件,可以获得投资者的信赖、取得筹资者的认同。同样,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并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市场营销、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得到很好的落实及突出品牌的顶尖特性。所以,商业银行的信誉优势和产品品牌都将有助于投资银行业务介入市场并得到商机。

但是,由于投资银行的业务产品是结合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进行的创新,也是满足客户需求的需要,加上创新是塑造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克服风险的最佳手段。因此,投资银行业务产品可以同原有商业银行的产品有不同的品牌,在两者品牌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投资银行可以自己发展自己的品牌,并进行管理。

四、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风险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一方面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也增加了风险机会。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属于非银行传统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构成将会有很大改变,信用风险将不再是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操作风险等成为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一直以来,国内银行业主要致力于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水平,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加强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控制,促进投资银行业务长期稳定发展。

(一)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

一般而言,投资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同的投资银行业务有不同的具体风险(如承销风险、并购风险、投资风险等);而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是金融风险(包括流动性、信用、偿付风险等)、操作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和制度、声誉等)和偶然风险(各种外部风险)。可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有许多相同的风险因素,但商业银行更关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直以来,国内银行业主要致力于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水平,市场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而随着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除了继续关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操作风险、关联风险、利益冲突风险等。因此,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针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1、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1)完善风险管理平台。

在原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将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系,不仅是针对投资银行各业务单元风险进行风险控制,更多的是立足于全行的层次,全面监控整体风险。同时,将业务、风险管理、审计稽核三条线独立,使风险管理和审计稽核独立于经营系统,直接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设立两个层面的组织架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在总行内部

控制部门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是要合理地制定投资银行部门的责任和权限,明确授权方式,建立有效的监督方式;二是通过在投资银行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内控组织来实施对投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负责对具体投行项目实施监督和稽核。

第二,根据投资银行的业务特点制定内部控制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对每一项业务、业务模块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应当区分哪些风险是银行可以控制的,哪些是银行不能控制的,并做不同的处理。

第三,建立集中信息系统并有有效沟通渠道。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个涉及全部业务活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其安全可靠。通过这个信息管理系统,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够得到所需要的信息,使所有员工充分了解与他们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样,可以将投资银行业务加入信息系统,使公司决策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投资银行业务财务、经营状况的综合性信息,以及与决策有关的外部市场信息。

2、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一方面需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将投行业务风险与银行业务风险进行隔离,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内核制度。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下,结合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特点,并借鉴国内外大型证券公司的内核制度建设的经验,建立一套权责分明、规章完整、运作有序、高效的内核工作机制。

其次,在总行一级部门之间建立内部防火墙,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强化风险教育。“防火墙”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弱商业银行内的风险传递与风险外溢,具体包括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等。防火墙的设置是一项非常具体、复杂的制度建设。

第三,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由于金融政策因素的影响,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中常受到监管的约束和法律的障碍,要求投行人员提高依法开展业务的自觉性,努力寻找改善和转化风险的有效途径。

3、从人力资源角度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首先,建立有关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人才招聘、储备方案,选择适合的招聘渠道,建立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人才评价体系,保证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高的道德水准;其次,定期进行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定期进行有关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培训;此外,还需要对投行人员进行包括内控意识与风险理念培养。

4、建立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

创新是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就是为了满足客户的新需求,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因此,在业务创新中可能会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它监管部门的监管,一方面需要完善有关创新性业务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应与监管部门沟通,避免监管风险的发生。同时,还应该对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产品和服务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建立新型业务应急预警机制。此外,新产品的推出、服务协议的制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等都要经行内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外部风险监管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混业趋势明显的影响下,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鼓励竞争、强调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主导监管理念,并不断推动着金融监管制度的重构和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从全球范围看,出现了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趋势以及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趋势。

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协议”)。“新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约束)所构成,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新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摈弃了“一刀切”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方法供选择。“新协议”有以下三方面的创新:

第一,进一步扩展、完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与要求,并就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各种风险测算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第二,转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监督检查被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风险管理水平是否相匹配,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对银行进行全面的行业监管。

第三,对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的社会监管。

根据“新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求更全面,更为严格。面对资本约束和资本困境的严峻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业务转型,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的零售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积极调整传统的以公司信贷为主导的业务结构。

在原协议中,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而“新协议”的风险包括了三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其中,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投资银行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特别是对各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

“新协议”要求银行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其中要求必须将投资银行业务与交易业务与其它业务一起分别归结为三类风险,并应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度量,并进行风险汇总。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新协议”适当扩大了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以抑制资本套利行为。原协议中,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得比较低,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新协议”对银行投资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要求从其资本扣除,即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总之,“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起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系统,以增强有效防范风险的能力。新晨

(三)加强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篇1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珠三角一直保持高速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广东地区成长出“第一代的富人”,也即所谓的“高净值人群”。根据《2010胡润广东地区财富报告》,广东地区千万富豪达145000人,其中亿万富豪8200人,全国排名第二,而十亿富豪达213人,居全国第一。私人银行是银行向高净值客户提供的高端私人理财业务。广东作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最集中的地区,对私人财富管理等有巨大的市场需求,这无疑会为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发展机遇。但是中资私人银行仍处于初级阶段,业务范围较窄、服务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广东高端客户的多样化的巨大的需求。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以及外资银行的猛烈冲击,中资银行迫切需要全面高效地发展其在广东地区的私人银行业务。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本文选择中资银行如何在广东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展开研究,以期为其他省份提供借鉴。

二、私人银行业务相关概述

(一) 私人银行业务的概念

私人银行业务产生于16世纪的瑞士,属于一个纯正的金融“舶来品”。事实上,私人银行业务的概念还没在世界上达成统一的意见。但按照常规定义,私人银行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私人所有的商业银行,而是指商业银行基本业务中的一项高端的财富管理业务。

Lyn Bicker把私人银行业务定义为:“是为拥有高净值财富的个人提供财富管理与维护的服务,并且提供投资服务与产品,以满足个人的需求。”Foehn和Bamert把私人银行业务定义为:“是在向高净值或高收入的个人提供长远的为其量身定做的金融咨询、投资和管理的商业服务。”Wikipedia把私人银行业务定义为:“是指银行向拥有巨额投资资产的客户提供的包括银行、投资以及其他领域的金融服务。”

本文认为,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高净值人士(HNW—High Net Worth)提供的高度专业化个性化的私人财产管理服务。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范围

私人银行是根据客户的个人特点和需求,由专门的理财人士为客户量身订造的私人财富管理服务。该业务涵盖的专业领域广泛,包括了银行、保险、投资、资产管理、信托、遗产继承、子女教育、艺术品收藏等。

私人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服务、财富管理服务、资产传承规划服务、综合信托服务、金融咨询服务等,借此帮助客户达到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其中,最常见的服务主要有:(1)离岸基金,主要功能是分散客户的投资风险。(2)家族信托基金,用于规避和分散投资风险,保证信托资产的保值与增值。(3)环球财富保障计划,用于减少税务和规划遗产继承等。

(三)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1)以高净值人士为目标客户。私人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众多基础业务中的一项高端理财业务。不同于零售业务以普罗大众为服务对象,私人银行的服务门槛比较高,是以高净值人士为目标客户。根据西方银行业的服务分类,第一等级的是大众银行,服务对象是一般大众;第二等级是贵宾银行,客户资产要求10万美元以上;第三等级是私人银行,服务门槛为100万美元以上;第四等级是家庭办公室,服务门槛在8000万美元以上。不同的商业银行对高净值人士的衡量标准不一样导致了其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门槛也不一样。但大部分银行把服务门槛设定为100万美元或等值的货币(见表1),如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等。

2.提供高私密性的服务。私密性是商业银行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则,无论提供什么基本的业务,银行都需要保护客户的个人财产信息。而对于私人银行而言,银行需要提供诸如财务咨询、投资设计、遗产管理、信托等涉及巨额财富的服务,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私人银行业务需要提供高私密性的服务。

3.提供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与无差异性的零售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是通过差异化经营来提供高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每一位私人银行的客户背后都会有一个专属的理财顾问团队和运作执行团队。私人银行家和其他专属的理财专家会根据客户的个人财富状况、投资风险偏好、年龄健康状况等,为其量身订制具有高度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和产品。

4.专业性较高。私人银行业务管理的资产数额庞大,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复杂性较高,并且涉及银行、保险、投资、信托等广泛的专业领域,所以该业务强调极高的资产管理能力,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

5.利润水平较高。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客户都是拥有高净值资产的人士,管理的资产数额巨大,所以该业务的利润一般比较丰厚。此外,因为利润主要来源于稳定的服务费用,所以受到市场的波动影响不大。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会逐渐成为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渠道。

三、中资银行在广东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SWOT分析

下面运用SWOT方法来分析中资银行在广东省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所面临的潜在机遇与外部威胁。

(一)竞争优势

(1)庞大的客户资源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领头羊,凭借优良的区位因素,一直引领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并积累了大量的高净值人士。根据招商银行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广东省的高净值人群数量最多,2010 年末达到70 万人,占全国高净值人士15%的份额。数量庞大的高净值人士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客户资源。

经过在广东的多年扎根发展,中资银行凭借基本的零售业务和普通理财业务等,已经与一定数量的高净值人士建立了良好的可信赖的服务关系。《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约有60%的高净值人士会选择中资银行为财富管理的机构(见图1)。这部分客户是广东中资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目标客户,与从零开始的外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

图1 财富管理机构客户占比分布图

此外,根据《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的数据,2009年约有65%和2010年约有50%的高净值人士以自己、家人或朋友独立操作作为主要的理财渠道(见图2)。这说明仍有大比例的高净值人士没有选择私人银行业务管理自己的财富,中国的私人银行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并且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从自己或亲人独自操作转向接受私人银行等业务。2010年约有45%的高净值人士选择了私人银行等服务,比2009年提高了约30%。这说明了越来越多的目标客户认可并愿意接受私人银行等高端理财业务。所以,中国的私人银行市场是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图2 高净值人士的理财渠道 (2)本土化优势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化也导致不同的理财观念。中资银行凭借拥有大量的广东籍员工和多年的发展经验,熟悉广东客户的理财观念、风险偏好等等。这有利于它们与客户交流沟通,了解其需求与特点,从而制定出最适合客户的财富管理方案,这无疑具有很大的本土化优势。

(二)竞争劣势

(1)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私人银行业务管理的资产数额较大,涉及了银行、保险、投资、税务、信托等广泛领域,业务派生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往往比较复杂,所以该业务的从业人员往往需要拥有优秀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广东的中资银行员工大部分毕业于广东的高校。但相比北京和上海,广东的总体教育水平偏低,属于985层次的中山大学与华南理工大学在全国的影响力还不突出,研究能力与氛围不够拔尖。并且,发展更快更好的京津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金融人才。所以,广东的中资银行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来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2)经营经验与品牌影响力较低

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是高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管理的资产数额庞大,服务的安全性与风险管理能力十分重要,所以客户很看重银行的经营经验和品牌号召力。虽然中资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广东树立了较高的品牌形象,但是这仅仅限于零售业务和普通理财业务等领域。在私人银行方面,与已有数百年历史的外资银行相比,仅有几年发展历史的中资银行无论在经验上还是品牌号召力上均显得十分稚嫩。

(3)受传统的理财观念限制

受儒家思想影响,“财不外露”是中国传统的理财观念。高净值人士在传统理财观念影响下,为了人身与财产安全,可能会对私人银行业务产生一定的抗拒思想,影响中资银行开展业务。此外,广东地区的高净值人士以中小私人企业的企业主为主,他们在致富的过程中往往拥有部分灰色收入,如在粤东地区,走私行业十分发达,很多人借此致富。为了隐藏这部分收入来源,他们也可能会对私人银行业务产生抵触的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制约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并且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中国高收入阶层来讲,私人银行业务仍是一种全新的理念。所以培养私人银行服务理念具有一定的难度。

(4)产品同质化严重

私人银行业务需要对客户进行差异化管理,根据客户的特点为其量身定做合适的财产管理的产品与服务。虽然中资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上也提供了不少的产品与服务,但是因技术手段的落后与业务经验的缺乏,中资银行在财富管理规划与金融产品设计等缺乏创新能力。

(5)业务区域分布不均

广东以其繁荣的制造业闻名全国,并产生出大量的以企业家为主的高净值人士。这些企业家大部分来自于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线城市,这说明了这些城市对私人银行业务也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这些城市却一直得不到中资银行的重视,仅有招商银行在东莞有开展业务。虽然,广州与深圳有广阔的经济辐射范围,中资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可以辐射到周边城市。但对于一个重视高质量的服务的银行业务而言,这仍然不能满足那部分客户的要求。

(三)潜在机遇

(1)财富管理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攀升,广东的高净值人士阶层将会不断扩大,高净值资产数额也会不断增加。随着高净值人士数量和资产的激增,他们对私人银行提供的专业性和个性化的私人财富管理的需求必然也会跟着上升。这为中资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国内外同业的竞争较少

北京与上海是中外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战场。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在广东地区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数量相对较少,并且集中在广州和深圳两大城市。而对于市场潜力十分巨大的佛山、中山等二线城市仍没有银行正式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总而言之,广东的私人银行业务竞争相对较少,发展机遇较多,发展空间巨大。

(3)私人银行业务利润水平高

近年来,美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年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盈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零售银行业务。广东拥有大量的高净值人士,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利润空间较大。所以,中资银行在广东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将会获得较高的利润。

(四)外部威胁

在WTO的中国银行业五年保护期满后,外资银行开始大举进驻中国。外资私人银行凭借多年的经营经验、大量的专业人才、卓越的品牌形象、全球化的发展战略等优势吸引了大量的高净值人士。这样无疑会抢夺市场的客户资源,对中资银行是很大的威胁。

四、西方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

西方的私人银行业务拥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图3列出了全球二十大私人银行分支行2011年所管理的资产,排名第一的是美国银行美林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达19447亿美元;排名第二十的是花旗银行,所管理的资产也超过了1400亿美元,花旗银行一直努力提高在中国搞私人银行的运作效率,进行一些中后台的资源整合工作。目前,在上海和北京的整合已经做得比较好,但在广州的私人银行业务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故中资银行必须重视和借鉴这些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少走弯路,迅速开展私人银行业务。下面以排名第三的瑞士银行UBS(管理的资产达15599亿美元)与排名第七的汇丰银行HSBC(管理的资产达3900亿美元)为例来介绍他们的成功经验。

(一)瑞士私人银行的成功经验

瑞士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银行离岸中心,同时也是传统私人银行业务模式的代表。经过近150年的发展,瑞银集团私人银行已逐步形成世界领先的运作模式。据估计,瑞士大概吸引了全球三分之一的离岸资产。瑞士的银行业之所以闻名全球,主要

图3 2011年全球二十大私人银行分支行

源于以下因素:

(1)优越的地理区位因素

瑞士处于欧洲的“心脏”位置,与欧洲各地均交往便利。这为瑞士的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便利的地理区位优势,方便其为欧洲各国的高净值人士提供高质量的私人银行业务。

(2)银行业发展历史悠久,经验丰富

19世纪,瑞士的银行业已经在日内瓦、巴塞尔和苏黎世等地初具规模和声誉。经过几百年的洗礼,瑞士的银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高度成熟的行业体系,具有优秀的经营方式、卓越的品牌优势、繁荣的资源网络以及独特的行业文化。这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根基。

(3)多元的社会文化,精通多国语言

瑞士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社会文化比较多元,这有利于银行家了解各国客户的理财特点,为他们量身定做适合的私人银行产品。此外,瑞士人语言能力颇高,精通法语、德语、意大利语等多国语言,这也为他们与其他国家的客户进行交流提供了语言条件。

(4)完善的保密制度

瑞士人生性严谨,十分重视客户的私人资料。各国的富豪均热衷把钱存入瑞士的银行,主要因为瑞士银行业有一个传统的行规:绝对保护客户的隐私。1977年瑞士国家银行与瑞士银行家协会签署了“尽职审查协议”(The Due Diligence Rules)。根据此协议,瑞士商业银行从法律上保证未经证实客户身份时不公开任何客户或存款资料。

(5)拥有大量的高素质金融人才

基于私人银行业务的特性,其需要高素质的理财专家对资产进行管理。瑞士银行业之所以如此发达繁荣,因为它拥有大量的高素质的金融人才。瑞士政府和各大商业银行十分重视金融人才的培养,每年都会对科研教育和行业培训投入大量的资金,瑞士也成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培训中心。

(6)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

20世纪90年代,瑞士银行业进行了信息技术改革,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更加科学高效地管理客户关系和金融资源。以瑞士银行(UBS)为例,客户经理可以通过CRM系统查阅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记录和投资状况等个人信息,也可以查阅各种产品和相关金融信息。通过CRM系统,客户经理还可以方便高效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资产组合情况,及时提出适合的理财建议,提高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二)汇丰私人银行的成功经验

汇丰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是该业务在十多年前才开始高速发展。目前,私人银行业务已成为汇丰银行的四大业务支柱之一。汇丰银行私人银行业连续几年被《欧洲货币》志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前三名。汇丰银行私人银行的成功经验主要有:

(1)重视新兴市场

新兴市场的经济腾飞,涌现了大批高净值人士和超高净值人士。相比大部分传统私人银行仅仅关注欧美的财富市场,汇丰银行很早就确立了全球化的市场战略,抢先接触新兴国家的私人银行客户,抓住了新兴市场的十年发展黄金期,迅速扩大了客户规模和地域影响力。

(2)多次收购合并

汇丰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虽然发展已达上百年,但发展较慢,与瑞士等地区的私人银行业务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获得核心技术,加快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汇丰银行采取了收购的方式,包括了1998年汇丰收购了德国著名的私人银行Guyerzeller并使之成为全资附属公司;1999年收购了美国的纽约共和银行,同年又收购了欧洲的Safra共和控股等。这五次的收购使汇丰银行获得了规模效益、大量的专业人才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增加了离岸金融服务的能力,在短时间内跃居到世界最佳私人银行的前列。

(3)新式差异化管理

传统的客户细分方式就是根据客户的资产规模进行等级的划分,然后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财富管理,但这种细分方法难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要求。所以汇丰银行采取了新式的客户细分方法,即根据客户的职业性质和特点细分为企业主、职业经理人、家庭、国际客户、传媒娱乐体育人士等,并针对性地提出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4)成功的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即经营者有效地将企业中不同的业务联系起来。这不仅可以分享现有资源,还可以大大减少营销的费用。汇丰银行非常重视集团内的各部门合作,将私人银行业务与其他银行业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汇丰银行通过协同私人银行和其他业务共同分享和扩展客户群,增强产品的质量,增加整体的盈利模式。

五、中资银行在广东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对策

中资银行若想开拓潜力巨大的广东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必须综合考虑自身的现状,并借鉴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然后制定出科学的合适的发展战略,具体如下。

(一)目标客户策略

(1)完善客户细分方式,实现差异化经营

目前,广东中资私人银行业务仍以传统的客户细分方式为主,难以真正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实践中,中资银行进行客户细分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客户的资产规模、职业性质、风险偏好、产品服务需求等等。中资私人银行可以先以资产规模和职业性质为标准先设计专门的财富管理方案模板,然后再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年龄、教育等个人要求,在模板的基础上详细为其制定合适的方案。

(2)加大部门间的合作,发挥协同效应

中资银行在广东地区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应充分发挥内部各业务的协同效应,实现客户的转移和产品的交叉销售。中资银行可以通过转移贵宾理财的客户到私人银行业务,快速高效地扩大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群。而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可以实现交叉销售,如中信信托和中信证券可以为中信的私人银行提供金融产品。

(3)主动联系目标客户

受“财不可外露”的传统理财观念影响,广东的高净值人士对私人银行有抵触心态。为了开拓广东的市场,中资银行必须从传统的被动服务方式转化为主动服务方式。中资私人银行的客户经理应该主动地联系以企业家为主的高净值人士,主动介绍私人银行业务并尽力改变他们的错误观念。

(4)开拓二线城市

相比竞争激烈的北京和上海,广东的私人银行市场相对缓和。并且广东的私人银行主要集聚在广州和深圳两大城市,却忽略了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线城市的市场。以制造业为主的这些二线城市也拥有大量的高净值人士,市场潜力也十分巨大。所以中资市场要想扩大市场的份额和地域的影响力,应该考虑进驻这些二线城市的市场。

(5)重视消费者导向营销等手段

一般而言,对产品服务比较满意的顾客会经常把该商家推荐给亲戚朋友。而顾客的购买行为也会很大程度地受到亲戚朋友等的口头宣传影响。根据瑞士银行(UBS)所做的研究,在私人银行业务中,69%的新客户是在亲戚朋友的口头宣传影响下选择银行的。广东的高净值人士大多是家族企业的企业家,他们有不少的亲戚朋友也是高净值人士。所以通过现有客户进行宣传营销而发掘新客户,是中资私人银行的一大出路。

(二) 产品服务策略

(1)提升产品的创新能力

客户会因地域性的差异而对产品有不同的偏好。所以广东中资私人银行既不能照搬国外私人银行的产品,也不能套用京沪地区的私人银行产品,应该设计一些具有本土化的产品。例如,广东的高净值人士大多以第一代的企业家为主,即白手兴家,创业致富。相对于偏好于财富保值的欧美私人银行客户,广东的高净值人士可能会更偏好于财富的增值。所以中资私人银行可以尝试推出一些高收益的新理财产品。

(2)提供高个性化的服务

根据Roger G.Ibbotson&Paul D.Kaplan的观点:在很长的时间里,投资收益的91.5%是由资产配置决定的。中国因为市场的有效性不及美国市场,相关的研究结论大多认为70%左右的投资收益来自资产配置。所以,中资私人银行必须重视客户的资产配置。中资私人银行首先可以利用“个人深度调查方法”了解客户的资产配置目标,以及其资产规模等个人情况。然后,客户经理再选择适合的资产配置产品。最后,私人银行还必须定期检查投资绩效,当投资绩效较差或客户的自身偏好需求有变时,应及时改变资产配置的产品。

(3)提高产品与服务的私密性

保护客户隐私是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不可或缺的要求。中资银行在广东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提高产品服务的私密性。首先因为,广东的高净值人士有部分的收入属于“灰色收入”,基于担心私人银行业务会引起个人财富来源被调查的原因,不少人会抵触私人银行业务。其次,不少人可能会担心私人银行会泄露个人的身份资料,从而引起个人或家人的人身安全,如绑架等等。为了除去客户的后顾之忧,中资私人银行必须完善自身的保密管理制度,提高客户经理等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切实保护客户的隐私,提高产品的保密性。

(三) 人才科技策略

(1)培养本土人才

私人银行业务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广,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较大。广东的中资私人银行的现有员工大多缺乏经验和技术不足。但是广东籍的员工因为语言和文化等地域优势,便于与客户打交道。所以为了提升竞争力,中资银行应该重视培养本土人才,加大教育培训的投入,既可邀请相关专家前来培训,也可资助优秀员工前往国外高校或私人银行学习等等。

(2)吸引国外人才

虽然中资银行可以通过培养本土人才拉近与外资银行的差距,但人才的培养往往耗时甚久。为了尽快拉近与国外竞争对手的差距,中资银行可以通过优厚的薪酬条件和管理职位等吸引外资私人银行的人才。通过吸引这些经验丰富、技术优秀的国外人才管理私人银行业务,既可以引领该业务快速发展,少走弯路;又可以方便培养本土员工快速成熟;还可以提升银行的知名度,给予客户充分的信心。

(3)建立客户信息技术系统

私人银行业务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中资银行应该借鉴外资银行的经验,加大科技的投入,建立高效的客户信息技术系统,利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加强对客户信息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提高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四)品牌塑造策略

(1)加大中资私人银行的品牌影响力

私人银行业务因涉及的资产数额巨大,客户基于财产安全往往比较看重银行的品牌影响力。但是中资私人银行因为发展时间较短,品牌影响力不足。故中资银行必须重视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既要通过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建立自己的品牌号召力,也要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培养自身的品牌影响力。

(2)与外资银行合作、放松政府监管

欧美私人银行因为上百年的历史沉淀,具有宏大的品牌效应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客户的信心,中资银行可以选择与外资银行合作,双方通过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可以实现最终的共赢。

在目前监管条件下,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着很大挑战性,因为外资银行目前不能把全部产品线都引入这一领域,例如,客户想买国内的基金,外资银行就不能做,所以可以通过放松监管来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以市场换技术来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

六、结 论

广东作为中国经济的排头兵,高净值人士数量的激增必将促进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为了完善服务体系和提升盈利水平,中资银行必须重视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虽然中资银行在广东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必然会遇到无数困难与障碍,但是从长远而言,该地区的市场潜力巨大。所以,中资银行必须学会扬长避短,志存高远,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发展战略。

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战略是产品服务战略。中资银行必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具有高度专属性、专业性和私密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实现客户的财富保值增值。同时还必须重视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以及完善信息技术系统。因为专业性是衡量私人银行业务质量的重要标准。此外,品牌影响力也是私人银行业务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中资银行必须重视提升自身的品牌号召力。最后还应重视发挥协同效应;也要主动联系目标客户,建立私人银行服务观念;还要积极开拓佛山、中山等二线市场。通过落实好目标客户策略,在保留老客户的同时,努力寻找新客户。

总而言之,私人银行业务在广东地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中资银行必须努力从客户、产品、人才和品牌等方面制定出合适的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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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历史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这主要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贷款等资产业务为主有关。20世纪6O年代以后,随着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和扩张,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

20世纪7O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

8O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资产组合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深化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

8O年代至今的2O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O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诞生于1975年,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管理的正式开始。之后,《巴塞尔协议》经多次修改,并推出了多项文件和准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对银行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的要求做了规定,核心思想有两项:一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二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确定了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并确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报告的产生标志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的过渡。

此后,随着金融领域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一系列银行危机都进一步使人们认识到,损失不再是由单一风险造成,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交织作用而造成的。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先后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风险范畴进一步拓展。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在新协议中,保留了对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为8%的最低要求。与此同时,新协议放弃了1988年协议单一化的监管框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灵活选择使用,允许银行选择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

按照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将体现为五个方面的转变: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南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从发现风险到形成损失的时间大大缩短。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由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走向集中管理,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不仅强调对市场风险因素的控制,而且应更加重视对人为风险因素的控制;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而且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损失也视为风险。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时效要求短、批量化处理的银行业务,如资金业务、零售业务,要进行间接管理,运用模型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国别风险、地区风险、行业风险、企业风险等分析,结合信贷审查等直接管理形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卜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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