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07 1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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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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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全球银行业兴起的电子银行业务(ElectronicBankingBussiness)大大改变了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与业务模式,不仅银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务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业银行也被赋予了许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务内容的开放性和服务对象的全球性,传统业务和网络技术的紧密结合,以及银行与外包第三方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等。[1]虽然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带来新的风险,但其无疑会增加和改变传统银行业务实践中的风险结构。因此,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相应的专门监管,而其中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活动的监管则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优势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个外来词,其基本含义就是将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给其他人去做。由于电子银行业务对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都有着极高要求,而这就意味着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业规则下,银行往往选择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软件开发、信息处理、硬件维护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给更为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去做。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来看,银行之所以倾向于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虑:

1.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电子银行外包可以让商业银行转而注重自己的核心业务,专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据调查,美国有68%的信用卡业务都是通过非商业银行机构来实现,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业务本身而非后台支持,因此银行没必要雇用大批的网络高手来维护网络,交给专门的网络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管理学理论,优秀企业通过将价值链中的不同环节外包给更为专业的公司,从而节省资源获得规模经济。例如,根据美国Forrest调查公司的一项统计,美国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维护一个Web网站,头年的费用是22万美元,而将此工作外包给网络公司仅需花费4.2万美元。

3.获得新技术和提高服务效率。IT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电子银行的技术外包不仅可以使银行内部技术人员获得更多接触新技术的机会,还可以使他们摆脱一些繁杂的日常事务,从而大大提高技术支持的响应速度与效率。四是发展战略和风险规避的考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网络技术的运用更给传统的生活方式与商业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而通过与专业外包服务商的利益捆绑,银行可以围绕最新科技的发展趋势来发展各项新兴业务以抢占市场先机,并因此减少了很多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二、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分析

电子银行业务外包在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会给银行带来新的潜在风险,并且给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出了新的难题。撇开就业等社会问题不谈,从经济与法律角度分析,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本身也蕴涵着许多隐患。

1.信誉风险。银行业最为核心的资产是信誉,而外包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下将会影响银行的信誉。例如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原因硬件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或软件系统存在漏洞等致使银行客户受损(包括客户在业务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资金、机会方面的损失等),即使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应商的过错也同样会大大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与信誉。

2.技术风险。在技术选择上,银行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因而当各种电子银行的解决方案纷纷出台时,商业银行选择与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种解决方案都将是电子银行存在的一种潜在风险,一旦选择不当,将使银行面临巨大的机会损失与利益损失。同时由于核心技术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来从中获利的道德风险也不可不防。

3.法律风险。由于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环境,再加上网络的无国界性与各国监管机制的差异性使得电子银行业务外包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外包过程中银行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和技术专利的归属问题、跨国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都可能对银行的审慎经营造成巨大冲击。

4.系统风险。银行业是一国金融发展的核心,其对风险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术的垄断,在IT外包行业也存在着若干寡头公司,因而可能产生某一国(地区)的多家银行过于集中依赖某些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连锁效应。另外从长远来看,过于依赖某些跨国公司的技术外包还可能不利于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三、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域外经验

银行业是个对风险管理有着异常严格要求的行业,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属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及合规要求转移给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第三方。在此情况下,银行机构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带来的运营风险?监管机构如何确保外包供应商在外包过程中履行了其监管要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当局已经陆续对此作出反应,以监管报告、建议或指引方式将电子银行业务的外包活动纳入到其原有监管体系中。

1.美国。早在1990年1月,美联储就通过一份监管声明提醒金融机构注意订立电子数据处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务合同的潜在风险,美联储最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所签EDP服务合同中是否含有对其原有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不利影响的条款,如责任免除条款等。而美联储纽约银行1995年的一封监管信函则明确了外包服务安排报告规则,即无论任何银行服务机构都应该在首次签署外包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内向合适的联邦银行机构报告这种关系。

另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还了一系列旨在阐明银行管理IT外包风险方面职责的指引与公告,例如《FFIEC对外包技术服务的风险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会负责外包引入和风险管理的原则;《FFIEC对技术服务商(TSP)监管手册》(2003年)概述了TSP风险的监管流程与方法;《IT外包技术服务检查手册》(2004年)为监管人员的审计检查提供了相应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对本地银行业的的外包活动表达了相当明确的监管态度,它虽然并非专门针对电子银行,但其中载明的一般监管方法及有关技术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对电子银行外包具有参考价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确只要被监管机构的外包安排具备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且不会有导致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发生,金融管理局就不会干涉。[2]

而所谓“周详的计划和妥善的管理”则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银行应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与专业知识,而在将关键技术如数据中心操作外包时,还应由独立第三方作出独立评估报告,报告将提交金融管理局备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时,金融管理局强调应清楚载明外包服务商的履行标准和服务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续期间,银行应对外包服务商实施持续充分的监控和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最后,为了防止外包风险的过于集中,银行还应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服务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SFBC)了针对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许金融机构在未经SFBC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外包。但该指引规定外包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方可实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机构将外包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外包合同必须明确允许SFBC、金融机构及其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外包服务商进行必要的监控,同时某些核心管理职能是不允许外包的。

此外,伴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国监管者也逐渐意识到,外包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超越国境的。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3年先后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与监管》,为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外包)的监管提供了高级指导。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综合各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控制首要原则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对与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全面和持续的尽职调查制度与监管程序来处理银行与外包第三方的相互关系。[3]

四、我国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的实践与法规建设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外包势头也发展迅猛,各大商业银行都相继开设了电子银行业务,其中四大商业银行都选择了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与辅助业务外包相结合的道路,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选择将更多的信用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在电子银行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其的监管还处于逐渐发展和不断探索中。目前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监管事宜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关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确立,主要由《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银行业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暂行办法》等组成,而其中2005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出现“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发展和监管可谓意义深远。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自助银行、ATM等均纳入电子银行业务范畴,扩大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范围,改变了长期以来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监管无据的状况。[4]同时《办法》突出强调了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评估工作,要求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至少每2年对电子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而为了应对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办法》还明确了许多具体的监管措施:(1)规定金融机构在选择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2)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3)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并应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外包服务供应商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4)规定金融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涉及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环节的系统进行外包时,应经过董事会或者法人代表批准,并应在外包实施前向银监会报告。

笔者认为,《办法》的上述规定已经吸收了很多国外监管的经验,并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有所考虑,它的出台既是我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对监管工作的一项适应性创新,也是一项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改制上市及发展过程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是《办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诸如要求金融机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靠性和公信力进行保证并不尽合理。此外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规定也过于严苛。

五、健全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监管体系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经对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规章,但是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

系,而且目前在我国的社会背景下,纸面上的法律要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无疑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践中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很多监管人员对于电子银行外包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执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外包的监管体系,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

1.在监管的价值取向上,银监会应该综合考虑监管的安全目标与金融机构的效率追求,实现金融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发展。银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实施外包的,因此监管当局不能仅仅为了监管的安全价值而不顾银行的效率价值。笔者认为,银监会应在谨慎基础上支持银行业更多的外包活动,这也是应对入世后更为激烈的银行竞争所必需的。当然银监会应始终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确保银行业外包活动处于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之下;第二,确保银行机构合理制订外包计划和妥善处理外包风险。

篇2

1、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巨大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已从2001年的12.4万上升到2006年底的32万,跃居全球第五,仅次于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同时,中国市场现有65%的所有资产是以现金的方式持有,是世界上现金持有率最高的国家。2007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论坛活动中,人们再次将视线注视到了私人银行这个话题上来,目前中外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争取已有高净值客户、发展和挖掘潜在的客户。

2、外资银行的广泛进入,给中资银行带来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发展私人银行的经验

外资银行在传统银行业务和新兴银行业务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经验,金融全面开放必将打破中国银行业的低效率均衡,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成为中资银行在变革过程中选择的可行性路径,目前我国已有20家多中资银行先后接受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在改变单一股权结构、提高了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通过与外资银行的深入合作,国内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将从传统上过分依赖存贷款利差而生存转为更注重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并更注重私人银行业务的开拓,在一定的程度上缩小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水平上的差距。

3、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消费者需求多元化

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多种力量的共同推动,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了非利差收入业务的拓展,许多银行都纷纷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多元化经营业务。理财业务、现金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衍生金融业务等得到快速发展,资金运用渠道日益多元化,综合化经营进一步显现,这些做法在某些程度上恰恰迎合了对私人银行业务全能化、复杂化的要求,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必将成为国内银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与获利能力的有效途径。

4、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了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

近两年,中国银监会逐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相关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代客投资,并已与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以及上述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扩展至香港、英国、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2007年底,共有23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取得了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对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是一个好消息。

二、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

富裕人群的急剧增长给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带来诱人的发展空间,但我们不容忽视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中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配套基础设施亟待完善,大踏步发展仍面临人才、法规、产品及市场观念等障碍。

1、专业人才缺失是国内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是发现客户需求,并做出满足客户要求的解决方案,这就有赖于高素质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及其背后的专家顾问团队,而目前我国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才。由于专业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要求很高,客户经理必须根据客户的资产、性格、风险偏好等情况,当好客户的“财富管家”,这就要求从事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须精通个人财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及衍生金融产品,了解资本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则,了解保险知识,熟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移民政策,熟悉信托计划的规则和运作,同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目前国内能达到此要求的专业人才缺乏。

2、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影响私人银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

目前,国外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对私人银行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享受包括基金、股票、证券、保险外汇等多种投资组合,而我国一直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相互分离,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流转,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这势必影响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水平。转3、对私人银行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

在监管方面,由于私人银行是一个全新的业务模式,目前国内所有的银行法规中均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约束,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还处于空白状态。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监委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中首次提出了私人银行的概念,但同年9月正式出台的《办法》最终删掉了私人银行服务条款。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提供的产品不同于普通理财产品,大多是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而创新和监管之间的矛盾也将凸现出来。私人银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识别难度大,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及对从业人员高素质的要求,而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结合我国银行的经营环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道路。

1、优化客户结构,对客户进行有效细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长期以来,国际私人银行业细分客户的基本思路是基于财富水平标准,即“财富金字塔”,但由于目前财富水平相似的客户可能需求根本不同,近年来国际私人银行机构又开始不断开发应用各种新的客户细分标准,如财富来源标准、财富管理参与程度标准、多重细分标准等。对于我国商业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来讲,应首先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在重点突出富裕认识阶层的同时,应兼顾中产阶级的需求,不宜将服务门槛定得过高,首先,在可选择的经济金融业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试点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其次,在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的时候,应考虑多种维度,如金融资产、风险承受度、年龄和人生阶段、职业与工作特征、金融需求的特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细分的难易程度,采用几个维度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

2、拓展丰富的私人银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

外资银行在国外投资工具多,手段多。在目前我国投资工具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帮助客户找到市场上最好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投资组合的运作效果达到客户想要的理想效果。为满足我国私人银行客户的需求,必须学习和移植西方私人银行业务的财富管理产品,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尽可能丰富的金融产品。

3、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管理

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涉及的投资产品日益复杂化,而国内对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交易风险在一定程度内存在,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建议银监会尽早推出包含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金融监管相关办法,统一制定私人银行业准入标准、业务范围,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了解的详尽规范,制定私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其次,立法部门应加快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立法工作,为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私人银行业务在规范和低风险下运行。

4、培养和引进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由于目前私人银行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具有高标准、多元、全面化的特点,服务高端客户必须是精通银行、财务、税收、不动产策划、会计、法律等领域的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非一味地推销银行自身产品的一般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国外加拿大皇家银行、百达银行等外资银行中,从事私人银行业务服务的理财师大多拥有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认证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通用的理财师认证资格,目前国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举办了认证私人银行家(CPB)培训班,学员大多是全国的理财人员中层层选的理财精英。在今后推动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方案。

5、与外资金融机构构建战略联盟

国内银行的薄弱环节是管理、经验、人才等。同时,受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限制,将制约着私人银行业务全面开展。通过战略联盟,商业银行可以与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中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从而具备全能银行的业务功能。另外,合作后,资源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成本降低和客户基础分享,更快地培养专业人才、积累经验,从而扩大商业银行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

【参考文献】

[1]王志军:当代国际私人银行业发展趋势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7(11).

[2]王元龙、王艳:发展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若干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篇3

一巴塞尔委员会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重要经验

在网络银行监管领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展开的研究工作和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一直备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界的重视和关注。在众多公开的文件中,2003年8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7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2005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组成的联合论坛所的《金融服务的外包》尤为重要,它们从不同视角对电子银行业务带来的新的风险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这些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管的指导原则与方法。通过这些文件的,巴塞尔委员会充分阐释了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积累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大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合作监管;二是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一)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合作监管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定》所确立之跨境银行业务合作监管原则的基础上,①进一步明确表达了其因应电子银行业务跨境发展的实际而改进原有国际银行合作监管框架的立场。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大原则:

其一,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就网络银行的国际监管合作极为重要。即母国与东道国当局之间的监管合作对于确保互联网环境下跨境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其二,监管重心在于母国监管当局。一般说来,母国监管在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合作中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有关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工作中,在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确信向东道国居民跨境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机构已受到其母国当局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的重心应从东道国进一步向母国转移。

其三,对于外国银行在缺乏母国有效监管的情形下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谨慎处置。当从事跨境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外国银行机构缺少其母国监管者的有效监管时,对于是许可还是限制它们同东道国居民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更加谨慎对待,因为此时做出的许可决定可能使东道国监管当局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和风险。这些原则的提出,对于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在网络银行业务活动方面加强和完善国际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经验

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巴塞尔委员会详细阐明了14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②分别从强化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加强安全控制和重视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等三方面列举了对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经验:

首先,在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方面,银行应遵循3项原则:第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制度,包括建立管理这些风险的特定责任、政策及控制制度。第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对银行安全控制程序的关键部分实施审批。第三,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合理审慎与监测程序,以对银行的外包关系及其他第三方附属关系进行管理。借此,委员会试图通过增强银行内部管理机构在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方面的意识和职责,来推动监管当局所制定的各种风险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内部的具体实施。

其次,在安全控制方面,银行应注意7大问题:一是验证的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验证与之通过因特网开展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和授权。二是不可否认性的问题,即银行应运用能增强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和确定电子银行交易责任的交易方法。三是职责分离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具备合理措施,以促进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中的充分职责分离。四是授权控制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对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具有合理授权控制和进入权。五是数据与交易的完整性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其具备适当措施,以保护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信息的数据完整性。六是追踪审计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追踪审计监督。七是银行关键性信息的保密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为关键的电子银行信息保密。这些原则主要是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技术与操作风险而设,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对因技术性、操作性风险而给银行机构带来的安全威胁的重视。再者,在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方面,银行应满足这样4个方面的要求:第一,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第二,遵守客户隐私权保护原则;第三,为确保电子银行系统与服务的可用性,银行还应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及应急计划;第四,为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所引发的问题,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应急计划。③

此后不久,随着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中跨境风险监控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巴塞尔委员会又特别增加了两项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一是在从事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之前,银行应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保持合理审慎,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二是拟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在其网站上进行充分披露,以便潜在客户确定银行的身份、母国及其获得许可的情况。④此外,为有效解决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中日益突出的外包问题以及防控外包风险,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在内的联合论坛还在其最新的《金融服务的外包》中提出了9项高级原则,分别就实施外包的受监管实体的责任问题以及监管者的作用与职责问题作出了规定。⑤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网络银行监管的普遍经验

在确立和改进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框架内为网络银行确立了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内容广泛涉及市场准入监管、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持续性审慎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等各个环节。

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以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阐发的网络银行监管原则为参照,以本国和本地区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关为主体,以监管部门依法制订的众多具体监管规章为指南,规制和引导着当地的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使其依循安全、稳定、健康的轨迹运行和发展。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实践中可归纳出一些较为普遍的国际经验与共识,主要涉及这样6个方面:

第一,在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上,各国都试图使有关监管法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以便确保法律既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超前性。为此,各国在设计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制度时,特别是在确定技术标准时,总是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适当保持技术中立性,这样不仅可避免将未来更具优越性的技术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还可避免法律被迫随着技术的更新而频繁改动。

第二,在网络银行监管方式的类型选择方面,许多国家都是法定型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在依赖法定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十分重视自律组织及银行业界对监管规范制订过程的参与和推动,这将有助于提高这些监管规则的可接受性和实效性。

第三,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的选择方面,各国一般都是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格局基础上,将网络银行业务纳入原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范围,并注意加强不同金融业务部门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以便对网络银行业务中超出传统银行业务范围的新型业务品种及其相关风险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

第四,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架构的选择方面,理论上讲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增添和调整;另一种则是完全摒弃传统监管制度,另外制订一套全新的专门调整网络银行业务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目前各国主要采用的都是前一种模式,即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加以相应调整,纳入新的针对网络银行业务特殊风险进行监管的专门性监管制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种“稳中求变”的法律变革模式在现阶段是适当且务实的,理应受到推崇。因为,毕竟网络银行业务仍然与传统渠道提供的银行业务无本质上的不同,传统监管框架的许多制度都能用于处理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方式所共有的特点和风险。况且,目前该业务的发展仍处初期,其内含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都未充分暴露和体现出来。在此情形下,再制订一套完全脱离传统监管框架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既无必要,也不现实。除制订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特殊问题的法律法规作为传统监管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外,各国为解决网络银行相关法律问题,一般都重视在其他传统法律领域做出相应的配套改革,以从根本上减少导致该业务风险发生的法律隐患和法律障碍。

第五,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形式选择上,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倾向于采用行政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一方面,网络银行业务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经验的行政主管机关从事相关立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本身兼具权威性与灵活性的双重优势,也即是说,它较之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法律更为高效、快捷,更加具体、灵活;虽然其法律效力层级不及后者,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往往具有更为直接的实际法律效果。当然,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除行政法规外,还可借助更为灵活的司法判例形成相应的具体规则来对网络银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进行约束和监控。

第六,在网络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内容上,一方面,各国通常都坚持将原有银行业监管法规中大部分可适用的内容延伸适用于银行机构的网络银行业务。如资本充足性管理、流动性管理、贷款集中度管理、存款保险制度、最后放款人制度等传统制度的沿用在客观上为控制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又如,传统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审慎监管原则,单一监管和并表监管并重原则,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传统银行监管框架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者都在研究确立一些专门处理网络银行问题的特殊法律规范。例如,虚拟银行的出现迫使各监管当局为这种没有物理存在的特殊银行机构明确市场准入要求与许可标准;互联网安全、客户身份验证,以及技术外包等问题的存在需要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监管政策与指南;网络银行业务跨境提供的日益增多则要求监管者之间加强国际合作。

三网络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源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经验与共识其实正代表了它们对网络银行监管法制建设的一些基本设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我国银行监管当局认真研究、适当参考和合理借鉴。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应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把握如下一些主要原则和方法:

其一,确立安全与效率不可偏废的监管立法指导思想。安全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缺一不可,政府介入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要努力在这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均衡。⑥概言之,就是要在确保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系统的高效运转。

其二,运用政府主导的法定型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在我国,政府法定型监管方式运用得较为充分,但在市场自律监管方面却存在明显不足,如银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状况也较严重。可见,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制的过程中,不仅需借助外部有效的政府规管和充分的市场约束,还需重视银行内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三,确定适当兼顾现阶段国情实际与未来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监管理念与模式。具体地说,就是应在现阶段“机构型监管”理念的指导下,适当吸收更能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功能性监管”思想,从而作出适宜于网络银行业务功能全面实现之需要的灵活安排。也就是应在当前金融业依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下,在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如信息交流与共享之类的协调与合作机制;而在未来市场条件成熟时再逐渐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其四,选择立足传统、适度创新的监管法律改革途径。即应在将既存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规则继续延伸适用于网络银行的基础上,针对网络银行某些特有的突出问题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其五,借助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承载有关监管制度内容。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因具有灵活性、专门性和细致性等特点而备受监管立法者的青睐,我国目前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则也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此外,还可借助行业惯例与指南等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有关监管规则进行丰富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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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是以财富管理为核心,向拥有高净资产的私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的高端金融服务。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财富管理.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实际上属于混业经营,它涵盖的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零售银行的个人信用、按揭等业务,更提供包括衍生理财产品、离岸基金、保险规划、税务筹划、财产信托,甚至包括客户的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诸多产品和服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机遇

1.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富裕人数剧增

经济发展是私人银行发展的推动力。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经济高速成长,GDP年均增长率达9.6%。2011年4月20日.中国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了《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私人财富市场蕴含巨大价值,且保持增长势头。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达到了约50万人的规模.比2009年增长22%。目前一些高端客户具有了资产配置全球化、个人投资多元化、财富管理专业化的需求,国内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大好的发展机遇。

2.金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离不开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支持。中国的资本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很快,现在中困的资本市场上已经有了股票、基金、QFII、QDll、权证、困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分离债、商品期货等和股票指数期货除了产品的不断丰富外,分层次的市场也在建设中。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期货市场等构成的,具有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多元化等特征的金融市场体系。这些都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所必需的产品和交易市场。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1.产品机制上的欠缺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需求早已出现,但是由于受政策及自身开发设计能力的限制,再加之没有完善的对冲产品市场,我国至今没有一家能够提供全面服务的私人银行。尽管也出现了不少为客户量身定制的差别化理财产品,但多大同小异,不但内容类似,收益与期限相近,品种也极为有限。核心盈利模式,打造核心竞争力。

2.缺乏优秀的私人银行专家队伍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领域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招募足够的优秀业务人才。国内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不超过五年,很多贵宾理财中心客户经理的理财年资也不超过五年,且大都没有海外投资的相关经验,这对于需要跨国资金管理的私人银行客户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酷的事实。其次,在中外资私人银行的人才争夺战中,国内银行多年沿袭的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官僚作风和习气、薪酬待遇和培训机制方面的较大差距,良好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以及相关激励机制的缺乏,很可能使其不但没有吸引到人才,反而会导致自身优秀人才的流失。

3.金融监管的缺失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任意一方不能直接涉足另外两方,资金在各自独立的循环系统内运行,极大地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与其他市场的交叉延伸,进而产品的创新也十分有限,因此很难获得高端客户的青睐。

我国正处于维护本国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的特殊时期,缺乏完善的对冲产品市场,而私人银行提供如信托理财、境外投资和各类金融衍生品等各类高端服务,无一不要求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因此难以实现客户资产的全球配置以及风险的分散与对冲,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障碍。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策略

1.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2006年l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实现全面开放及对外资政策的放宽为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健康的平台。国内分业经营以及利率汇率管制的逐步淡化,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机会。对此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是私人银行快速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间的业务不断交叉渗透,及时制定和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分工和协调机制,逐步放宽分业经营限制,给予银行产品创新和定价方面的自;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建立透明的个人收入体系;放宽外汇管制,规范境外投资,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2.促进银行综合素质提升

要转变传统经营发展理念,提高对私人银行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将私人银行业务作为银行利润的重要增长点,在人才、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家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整体服务水平;明确市场发展战略,注重业务和产品的研发,做好市场调研,开展差异化营销。

3.积极与外资私人银行进行合作

我国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开展必然免不了与外资私人银行的竞争。在当前形势下。国内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弱势。主要原因是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进行跨国投资。国际化一直是该业务的特色。而在我国,诸如外币管制、资金流动、法律管辖等等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而一个成熟的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必然要与国际资本运作接轨。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其熟悉国内市场和法律法规、有基础客户的信息和人脉关系等优势。与成熟的国际化私人银行合作,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家.私人银行的中国突破指南[S].2011(8).

[2]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策略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23).

[3]龙惠.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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