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合同范文

时间:2022-05-26 2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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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合同

篇1

委托人:张德荣、张雅丽,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震宇,副总经理。

委托人:佟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投资公司上诉称:投资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信托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有权发放信托贷款。本案中的委托贷款合同,即使实为信托贷款,也应为有效的贷款合同。材料公司承诺对此笔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在借款人苏州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材料公司代为清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材料公司答辩称:本案中的委托贷款合同系违反法律的合同,投资公司让材料公司为这样的合同担保,已构成对材料公司的恶意欺诈。因此,材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日,案外人北京市崇文区国体进口汽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国体经营部)与上诉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委字(93)006号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国体经营部从1993年4月6日至7月6日止,委托投资公司发放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委托放贷的资金到期后,由投资公司向国体经营部一次付清资金本息;委托贷款的对象、利率及用途未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国体经营部于4月6日存入投资公司5000万元,投资公司为此开立了整存整取大额存单,存款期三个月,至7月6日到期,月息为8.1‰。国体经营部于7月10日支取存款本金4000万元及存款利息12.49万元,7月13日再次支取存款本金1000万无及存款利息8100元。至此,国体经营部的5000万元存款及存款利息全部支取完毕。

1993年4月12日,嘉祥公司向投资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并向同日签订(93)农银信委字008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受(93)006号协议的委托,向嘉祥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短期周转;期限两个月,从1993年4月13日起至6月13日止;月利率18‰;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若嘉祥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则应按延付金额及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未按合同指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则加收50%的罚息;若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则加收20%的利息。该合同还约定,投资公司同意材料公司作为嘉祥公司的经济担保人,担保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偿付贷款本息及罚金时,担保人保证在收到投资公司发出的通知后十日内,无条件代其还清所欠款项。投资公司、嘉祥公司、材料公司三方均在合同书上盖章签字。材料公司还于签约同日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承诺担保金额500万元,当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担保人在收到投资公司书面通知七日内,保证无条件地归还借款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4月13日,嘉祥公司又与投资公司共同签署一份借据,载明的借款单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与008号委托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致。投资公司于4月13日向嘉祥公司发放贷款490.64万元。嘉祥公司于同年7月17日归还投资公司100万元,此后再未还本付息。材料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投资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材料公司履行偿还本金、利息的担保义务和赔偿损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委字(93)006号协议中除了写有国体经营部委托贷款5000万元之外,再没任何有关委托贷款方面的其他约定内容。投资公司对该5000万元出具的手续是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存单;存单到期后,投资公司已将存款5000万元及存款利息全部返还给国体经营部。另外,(93)农银信委字008号合同项下的贷款,也与委字(93)006号协议项下的贷款金额不一致。故投资公司与嘉祥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应为信托贷款关系,双方所签订的008号委托贷款合同应属无效。投资公司关于其是受国体经营部委托发放贷款,并与嘉祥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材料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从属于008号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应确认为无效,材料公司就嘉祥公司的债务对投资公司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投资公司应依法向借款人嘉祥公司主张权利。据此,该院于1996年11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707元及诉讼保全费40320元均由投资公司负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投资公司与借款人嘉祥公司签订的008号合同,虽然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合同,但是该合同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除利率条款略高违反规定外,其他条款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材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其担保的金额、期限以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条款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内容合法,且为投资公司所接受,符合《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故担保合同亦应有效。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嘉祥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所借款项及其利息时,经投资公司催款,材料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材料公司履行连带偿还的义务,并有权要求材料公司赔偿损失。投资公司在签约时没有故意欺骗对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相反,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得非常明确。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材料公司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是违法,为这样的合同担保是受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但超出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保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合同无效以及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欠妥,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失当,应予改判。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7年4月2日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篇2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二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三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四笔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_____%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 (libor+ )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篇3

DOI:10.14163/ki.11-5547/r.2015.27.087

不稳定型心绞痛属于冠心病急性心脏事件, 是介于急性心肌梗死与慢性稳定性心绞痛之间的临床综合征, 为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探讨临床治疗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的最佳疗法, 对本院收治的45例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应用银杏达莫注射液联合阿托伐他汀钙治疗, 获得显著临床疗效,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10年4月~2013年5月收治的90例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所有患者均满足中华医药学心血管血分会制定的《不稳定性心绞痛诊断和治疗建议》诊断标准[2]。其中, 男54例, 女36例, 年龄55~77岁, 平均年龄(60.2±5.7)岁;按照平均分配法将其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 每组45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所有患者均应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β-受体激动剂、钙通道阻滞剂以及硝酸盐类等常规疗法进行治疗。在此基础上, 对照组患者单纯应用银杏达莫注射液(通化谷红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2026139;10 ml)治疗, 将30 ml银杏达莫注射液加入到250 ml的生理盐水中静脉滴注, 1次/d, 连续用药2周;治疗组患者在对照组患者治疗的基础上, 应用阿托伐他汀钙(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1409;40 mg)治疗, 口服20 mg/d阿托伐他汀钙, 1次/d, 停用银杏达莫注射液后, 继续口服6个月的阿托伐他汀钙。

1. 3 观察指标与疗效判定标准[3] 显效:患者心绞痛发作次数无复发或者减少>75%, 经心电图检查, 恢复正常;有效:患者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50%~75%, 经心电图检查, ST段改善>50%或者T波恢复正常;无效:患者心绞痛发作次数≤50%, 经心电图检查, 发展为心肌梗死或者无改善。总治疗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并对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心排血量(CO)、左室射血分数(LEVF)以及每搏量(SV)进行测定。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计量资料以均数± 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对比 治疗组中32例显效, 12例有效, 1例无效, 总有效率为97.8%;对照组中15例显效, 12例有效, 18例无效, 总有效率为60.0%。治疗组治疗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023, P

2. 2 治疗前、后两组患者的心功能指标对比 治疗前, 治疗组与对照组患者的CO、LEVF以及SV等心功能指标对比,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 治疗组患者的CO、LEVF以及SV等心功能指标较对照组高,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1.254, P

3 讨论

不稳定型心绞痛为临床中一种常见的急性冠脉事件, 发病主要由于冠状动脉易受损、粥样斑块发生出血或者破裂, 在血小板血栓形成、积聚下导致血管不完全堵塞, 进而导致患者出现心绞痛。在不断发展下, 其会逐渐进展为急性心肌梗死, 严重者猝死。有临床研究指出[4], 对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实施早期干预, 能够大大降低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以及死亡发生率, 并显著提高生活质量。目前, 临床治疗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主要应用他汀类药物, 有助于改善患者内皮功能, 减少血栓、血小板的形成, 缓解病变位置的炎症反应, 并增强冠脉综合征患者体内斑块的稳定性, 最终降低心血管疾病患者死亡率;另外, 有助于降低患者体内的低密度脂蛋白水平和斑块内外胆固醇浓度, 抑制巨噬细胞与淋巴细胞内炎性因子的释放, 清除斑块中脂质;本组研究中, 两组患者均应用阿托伐他汀钙, 其对于改善患者血管内皮调节功能、降低斑块炎症反应以及缓解患者病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研究治疗组患者在对照组患者治疗基础上应用银杏达莫注射液, 其为中药银杏和西药双嘧达莫中提取出的复方制剂, 成分主要包括银杏苦内酯、双嘧达莫、白果内酯以及银杏黄酮苷等, 能够有效调节血流动力学, 清除人体内氧自由基, 拮抗血小板源性衍生因子, 增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 最终改善患者心脑肾微循环系统;另外, 其成分中的黄酮苷能够抑制细胞膜脂质过氧化反应, 清除体内自由基, 保护细胞膜, 防止给机体带来损害;双嘧达莫能够扩张冠状动脉, 抑制血小板凝聚;银杏苦内酯则能够双重阻断血小板的聚集, 抑制血小板生成TXA2, 进一步阻断血小板聚集、活化过程, 降低血液粘稠度。

综上所述, 采取银杏达莫注射液联合阿托伐他汀钙治疗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 能够有效提高治疗总有效率, 改善心功能。

参考文献

[1] 徐国良.银杏达莫注射液治疗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系统评价.中国中医急症, 2012, 21(1):73-74.

篇4

不稳定型心绞痛(UA)是指介于稳定性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AMI)之间的一组临床心绞痛综合征,属于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一种急性心脏事件[1-2]。研究表明,炎性因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3-5]。本研究观察阿托伐他汀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对患者血清炎性因子和血脂水平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在患者自愿的基础上,选择2011年4月-2012年6月在我院确诊并接受治疗的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124例。124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62例)和对照组(62例)两组。治疗组男39例,女23例;年龄54-79岁,平均年龄(55.5±5.6)岁。对照组男37例,女25例;年龄53-80岁,平均年龄(54.9±5.2)岁。所有患者均符合不稳定型心绞痛的诊断标准,并排除有严重肝、肾疾病及有炎症的患者。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方面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抗凝药物低分子肝素、β受体阻断剂、硝酸酯类药物等常规治疗,治疗组在对照组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口服阿托伐他汀(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20mg,一日一次。两组患者连续治疗两周。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炎性因子指标:血清高敏C-反应蛋白(hs-CRP)、白细胞介素-6(IL-6)。血脂指标:三酰甘油(TG)、总胆固醇(T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t检验,P

2 结果

2.1 阿托伐他汀对患者血清炎性因子的影响 治疗前两组患者血清高敏C-反应蛋白(hs-CRP)及白细胞介素-6(IL-6)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治疗组患者hs-CRP及IL-6明显下降,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对照组患者hs-CRP及IL-6略微下降,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治疗组患者hs-CRP及IL-6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阿托伐他汀对患者血脂水平的影响 治疗后治疗组患者TG、TC及LDL-C均明显降低,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HDL-C较治疗前略有有增加,但与治疗前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组患者治疗前后TG、TC、LDL-C及HDL-C基本无变化(P>0.05),见表2。

3 讨论

不稳定型心绞痛的病理机制主要与血管内皮损伤、血小板活化、炎症等因素造成动脉粥样硬化斑块不稳定及继发血栓形成等有关。CRP不仅是炎症标志物,其本身直接参与炎症过程。CRP是反应炎症感染和疗效的良好指标,CRP含量愈多,表明病变活动度愈高。近年采用免疫荧光法等技术大大提高了CRP分析的灵敏度(检测底限为0.005-0.10mg/L),这些方法所进行的测定称为超敏C反应蛋白(hs-CRP)。hsCRP主要用于诊断和预测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发展与药物疗效判断。IL-6主要由单核巨噬细胞、Th2细胞、血管内皮细胞、成纤维细胞产生,IL-6刺激肝细胞合成CRP,参与炎症反应[6-7]。本研究显示,治疗组患者加用阿托伐他汀后hs-CRP及IL-6明显下降(P<0.01),并且对照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这说明阿托伐他汀能够显著降低UA患者的血清hs-CRP及IL-6水平,抑制二者的作用。另外,本研究发现患者服用阿托伐他汀后TG、TC及LDL-C均明显降低,但HDL-C增加不明显。总之,阿托伐他汀,能有效降低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的血清炎症因子水平以及血脂浓度,有明显的临床治疗效果。

参考文献

[1] 关琴,王卫淑.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与动脉粥样硬化疾病[J].中国药物与临床,2010,10:319-320.

[2] 方海滨.阿托伐他汀多途径防治冠心病研究进展[J].河北医药,2010,32:2260-2262.

[3] 罗先虎,罗勇.炎症因子与不稳定型心绞痛关系的研究进展[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09,17:737-739.

[4] Pearson TA,Mensah GA,Alexander RW,et al.Markers of inflammation and cardiovascular disease,application to clinical and public health practice:a statement for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from 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nd the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J].Circulation,2003,107:499-512.

篇5

然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结构复杂,其会计核算在细节上仍存在许多难点和模糊之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在信托项目下,信托资产何时初始确认。

一、信托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点

由于信托的特殊性,要确定信托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点需要先明确关于信托的四个概念,即信托合同成立、信托成立、信托合同生效和信托生效。

(一)信托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过程,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向,因承诺生效而合同成立,并使得订立过程完结。

(二)信托成立。《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成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成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所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的成立与信托合同的成立在时间上是一致的。WwW.133229.Com

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也不成立。

(三)信托合同生效。是指针对已经成立的信托合同,如何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有的合同是自成立时即产生效力,有的合同成立以后并不是自然有效,其可能是无效的、附条件生效的、可撤销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对于信托合同生效的构成条件;法律上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另一类是合同成立后,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四)信托生效,指信托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在信托成立基础上还要有以下要件:

1、交付信托的财产权转移,并办理相关手续;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信托合法性,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合法等内容。即在合法的条件下,依据合同设立的信托自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设立信托关系的行为,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首先约束合同当事人。信托生效的结果主要发生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将受益人纳入信托关系之中。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只有信托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才真正形成,当事人才能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此时,承诺信托的财产转移到受托方,信托财产才真正形成并具有独立性。

因此,信托项目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是在信托生效时,此时应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开始对信托项目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两种不同的模式

就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采用的信托模式不同,信托生效时点就不同,相应的信托资产确认的时点也就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以下两种信托模式开展:

(一)模式一

1.银行与受托机构签订合同,承诺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成立。同时将信托资产转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并规定受益人为该银行。

2.受托人以受托资产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3.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受托人将收到认购资金退还投资人,则银行仍为受益人。如果发行成功,受托人将投资者支付的认购资金划付给银行,银行将受益权转让给投资人。此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成为受益人。

(二)模式二

1.银行与受托机构签订合同,承诺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成立。

2.受托人以受托资产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3.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受托人将收到的认购资金退还投资者。如果发行成功,受托人将投资者支付的认购资金划付给银行,银行审核后,将信贷资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生效。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在模式一下,在信托成立的同时,委托人将信贷资产转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委托人先作为信托资产的受益人,该信托是自益信托。投资者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发生在信托生效后,是受益权转让过程。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则委托人仍为受益人,该信托仍是自益信托。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委托人将受益权转让给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自益信托转变成为他益信托。

在模式二下,投资者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发生在信托生效前,并决定了信托是否能够生效。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银行不会将信贷资产转移至受托人,信贷资产仍归属于银行,信托不能生效。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银行转移信贷资产给受托人,信托生效,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资产产生的利益,该信托为他益信托。

三。不同模式下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一)模式一下的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在模式一下,完成步骤1时,信托成立并生效,信托项目成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此时,受托人应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开始对信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客户贷款

贷:实收信托——受益人(银行)

对于步骤2和步骤3,由于是受益权转让交易,属于参与受益权转让双方的核算范围,并非是信托项目下交易,不属于信托项目核算的范围。受托人接收及划转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1.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归还给投资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应付账款——投资人

借:应付账款——投资人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划付给委托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在此情况下,由于受益人发生了变化,信托项目也应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实收信托”受益人明细科目:

借:实收信托——受益人(银行)

贷:实收信托——受益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二)模式二下信托资产初始确认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

在模式二下,完成步骤1时,只是信托成立,信贷资产尚未转移,不存在受益人,因此信托没有生效,信托项目没有成立,不能确认信托财产。

此后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信托不能生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信托项目,因此受托人接受及划付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归还给投资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应付账款——投资人

借:应付账款——投资人

贷:银行存款

如果发行成功,受托人将投资者支付的认购资金划付给银行,银行核对后,将信贷资产转移至受托人。此时,信托生效,信托项目成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受托人应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开始对信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客户贷款

贷:实收信托——受益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由于受托人受托接收及划转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发生在信托生效之前,信托项目尚未设立,因此不属于信托项目的核算范畴,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投资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银行

将认购资金划付给委托人时

借:应付账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三)两种模式下会计处理的比较

虽然两种模式设计不同,但是对其会计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只有在信托生效时,才能确认信托资产,受托人接受和划付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信托业务的核算范畴,应作为自营业务中的代收代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做可以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符合《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同样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资金予以监管。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信托生效的时点以及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不同。模式一下,信托合同成立时信托同时生效,此时确认信托资产和实收信托。由于是自益信托,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待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转为他益信托后,实收信托明细科目的受益人由委托人转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若发行失败,实收信托的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仍为委托人。模式二下,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且银行确认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后,信托才生效,并在信托项目下确认信托资产和实收信托,实收信托明细科目的受益人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四。两种模式的风险比较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情况下,两种模式都可以使银行达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即提前收回贷款,提高资产流动性。如果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银行还可将信贷资产从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收到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作为出售信贷资产获得的收益。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银行也可将信贷资产作为抵押,筹集到资金,提高资产流动性。

篇6

综观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开展信托类贷款理财业务的实践,银行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如下几类:

理财产品涉及的资金信托结构蕴含的合规性风险

从各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实践来看,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核心环节是设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应该适用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通过且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事实上,二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委托人”是否合格。无论从理财产品资金的来源还是资金未来投资风险的承受来看,银行并不因为筹集了理财资金而成为这些资金的所有人,银行并不承受这些资金的投资风险,实际上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有关当事人设计中,有关文件也往往明确定位银行为集合资金的代表;另外,《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即“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银行不可能作为唯一的委托人。基于此,真正的委托人应该是理财产品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作为真实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应该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尤其是该办法第五条强调了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从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环节来看,银行对投资人并未严格关注前述条件,尤其是未在有关理财产品销售宣传文件或产品说明书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集合资金信托的合规性留下了违规风险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可能存在违反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和信托期限的限制。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符合“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且“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规定。但是从银行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发售实践来看,很少有银行考虑前述规定,理财产品的自然人人数往往都大大超出50人的限制,而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也未必均在一年以上,例如某银行产品“特别理财计划信贷资产转让人民币9个月”,就是以9个月为期限。

集合信托资金的用途是否合规。从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设计的初衷来看,理财资金最终投向贷款项目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一投资去向与《办法》的规定不协调。因为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意味着理财资金设立的资金信托项下资金投向贷款不得超过其筹集资金总额的30%。可是,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针对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终投向绝大多数都是百分之百用于提供贷款,这意味着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天然就蕴含了抵触监管规章的缺陷。从严格的合规意义来看,笔者认为这里是隐藏了明显的违规问题,而且如果银监会为了严格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检查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则银行仍然可能承受违规风险及相应处罚。

集合资金信托涉及的受益人大会运作的合规问题。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从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的架构安排看,虽然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也有受益人大会机制,即受益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但是通常没有具体约定哪些事项由受益人大会决定;另外,银行作为受益人代表(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把银行直接设计为受益人,即此类信托是自益信托)在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人之间的相关合同中,也很少涉及受益人权利的安排问题,更没有具体约定受益人大会的委托事宜,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益人代表是无法自主决定应由受益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尤其是其中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如果一旦真实的受益人因其实际承受了信托财产风险,而无法实现或者获得其应享有的受益人权利,则可能抗辩银行违规,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受益不足甚至严重亏损的时候,更可能发生此类抗辩。

基础资产中贷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引发的风险

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设立信托后,最终投向是由信托机构发放特定的贷款或者用资金购买已经发放的某银行贷款,因此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必然依赖于贷款自身的合法合规性。如果贷款本身因其合法合规方面存在瑕疵,不仅可能导致本息收回的困难,而且可能引发贷款担保的安全。从理财产品资金最终投向的分布情况来看,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既可能是贷款项目本身存在合法合规性基础的房地产开发类贷款,也可能是某些特定项目在环保或国家审批手续方面存在种种瑕疵。信托贷款一旦发生贷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必然挑战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并进一步危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如果担保是物权类担保,则更可能因为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瑕疵导致物权担保的无效性,因为最近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一旦贷款项目及贷款合同被认定违法违规而无效之后,将引发出配套的担保物权合同的无效,因此投资者权益的最终担保机制也将面临挑战。

一些银行对此类风险尚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主要源于目前银行能接受的信托贷款往往有诸如四大银行或开发银行作为担保人的贷款,或者是有着较为充足的抵押或质押(如股权质押)担保等机制;另外,因此类贷款已经由原发放贷款的银行作了审查或者贷款项目本身由信托公司作了审核,因此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代表的银行往往不关注此类贷款及其针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实际上,对于此类风险,几乎所有的银行均未在理财产品中给予提示,因此银行将无法将此类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保本类理财产品蕴含的投资本金(收益)的担保风险

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承受了信托贷款的担保风险;对于无保本或保收益安排的情形,如果发生贷款无法偿还且担保无法实现时,银行仍然可能承受投资者抗辩的风险。由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多数都附有保本的安排,这种保本实际上已经把银行从一般理财产品的发售人角色变成了信托贷款的保证人,这意味着银行承受了贷款的保证风险。一些银行在做出这种安排时,容易疏忽对其背后的风险做出充分评估,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银行从发售理财产品业务中获取的收益极为有限而没有反映出收益与风险的对价(银行来自理财产品的收益通常来自销售手续费和托管费,有些理财产品还有业绩报酬,其中销售手续费率通常约0.3%,年托管费率为0.02%,业绩报酬或管理费则为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的剩余收益),也有银行甚至不收取任何管理费,而提供保本安排;二是银行在提供保证时过于信赖信托贷款项下第三人的保证或物的担保,尤其是当信托贷款的担保是由一般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三是银行对于提供保本安排的理财产品业务仍然按照一般中间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而没有按照保证类风险来进行管理。正由于银行没有充分地认识这些理财产品有关保本的风险,可能使得银行无法在其资产风险中真实、充足地反映此类风险,也将妨碍银行有效地预防和规避这些风险的发生。

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操作实践中,虽然银行未给予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但是有的银行为了吸引投资者而安排了银行备用贷款的机制,即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且担保亦无法实现,则银行可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途径来解决资金信托项下受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但是往往设置了银行发放备用贷款的附加条件,这种附加条件因其主观性、原则性通常很强,银行可能在信托贷款风险难以承受时拒绝发放备用贷款,从而导致投资者自己承受投资本金损失。投资者则可能抗辩银行对所谓备用贷款拒绝发放风险揭示不充分,甚至抗辩银行以所谓的备用贷款来误导投资者对有关风险的预测和评估。

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中的违约风险

银行作为信托贷款的保管服务人,可能面临当事人质疑和追偿的风险。在某银行设计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由某信托公司以其名义向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委托该银行某支行作为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人。该银行支行所充任的“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人”角色,其基本职责是履行贷款人的部分职责,不限于贷款催收,包括贷款后监督贷款用途,跟踪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情况等等。这意味着银行实际承受了贷款人管理贷款的基本职责。如果信托贷款出现了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担保人又不能履行其担保责任时,银行作为贷款保管服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可能面临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质疑,尤其是当银行保管的贷款曾经是自己发放的贷款,更因银行与该贷款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历史的利益关系,银行很可能被理财产品投资人所质疑。一旦银行履职中存在瑕疵,银行势必成为理财产品收益追偿的连带责任人。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有关安排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银行发售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实际来看,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往往明确约定发生一定事由,银行可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常见的终止事由包括:(1)理财产品所关联的资金信托提前终止,这是概括地把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作为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由,且没有进一步说明资金信托终止的事由。例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在理财期间,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与之相对应,本理财产品将提前终止”。(2)受托人无法履行职责或银行与受托人协商终止信托计划,该事由强调了“信托计划”而不是“资金信托”本身的终止,当然两者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资金信托终止必然导致信托计划终止,但是两者也有区别,因为信托计划终止未必导致资金信托终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信托计划终止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信托计划终止的事由,包括了受托人、银行与受托人结合起来两方面的因素。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规定: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信托职责,或银行与受托人协商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时,该理财计划相应提前终止。

由于提前终止可能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因此提前终止事由的约定不明或不合理,可能引发投资者抗辩银行。从前面列举的银行常用的提前终止事由来看,存在以下不确定性并可能引发银行风险的问题:其一,简单而概括地授权银行在“资金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提前终止因素无法穷尽的问题,防止列举未穷尽可能导致的风险,但是其含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易于导致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抗辩。因为投资者可能据此抗辩银行没有充分揭示提前终止有关风险,提前终止事由含糊,投资者无法据此做出合理预见。另外,在发生特定提前终止事由时,投资者还可能质疑这种未明确的约定是否合理,倘若银行在特定事由中渗入了过错则更可能称为投资者抗辩的根据。其二,具体列举提前终止事由的不周全也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投诉。例如有的银行为明确“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事由,而约定“理财期内,受托人(A信托公司)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资金信托”。如果信托合同对资金信托终止的事由本身约定不周全,则势必导致投资者抗辩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不合理并要求银行承受提前终止的投资损失。

投资收益与银行收费面临投资者质疑的风险

投资收益和银行收费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有关文件的设计存在的此类问题较为突出。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与银行手续费确定机制方面存在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差别化机制的不合理性容易引发投资人的抗辩。一些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为大资金客户留下更高的预期回报的安排,而投资额度较小的客户则预期收益率相对较低。这种安排是否意味着银行可以按不同规模资金的客户确定不同的收益率?笔者认为,仅仅通过预期收益率的差别化安排,不足以确定银行在实际收益率的差别化安排的合理性与合约性。这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抗辩。这是因为:首先,预期收益率只是对未来收益的一种展望,仅仅通过最高收益率的差别化无法确定最终实际收益率的差异。其次,当银行把资金筹集起来之后的运营中无法区分大资金和小资金的投资作用大小,实际上资金是混同管理混同收益,银行没有合理的机制或充分的根据来说明大小资金收益上的不同;如果没有事先准确的约定差异机制,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抗辩。鉴于此,如果小额投资者抗辩银行,则法院可能否决持此种安排的合理性,并导致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银行在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小额资金的实际收益率应相对大额资金的收益率低一个确定的幅度,则该约定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收益定位的不协调问题。有些银行在有关收益的说明文件中,一方面强调产品是“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又约定一个“最高预期收益率”。这种安排显然不协调,并可能引发投资人的质疑。例如B银行“××人民币理财2007年第××期”一方面肯定了该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在收益率说明文件中规定:预期最高到期兑付年收益率为3.81%。如果将理财产品定位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则该产品的收益应该有一个确定的收益率,而不应存在“预期最高到期兑付收益率”问题。这种文件约定的内在矛盾,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诉,尤其是当实际收益率无法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或者收益率极低或为零时。

在限制最高收益率时,剩余收益归银行的问题。有的银行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管理报酬,在理财产品有关文件中明确限定了投资人从该产品获取的投资收益率。这意味着最终核算收益时,如果理财计划获得收益在按约定的最高收益率计算分配给投资人后,仍有超额收益剩余则归于银行。实践中,有的银行并未在有关产品文件中明确此类剩余收益作为银行发行和管理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而是含糊其辞不提及剩余收益的处理,此种做法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抗辩。如因缺乏明确归于银行的约定,则投资收益仍然应该归于实际投资人,而不能擅自留存于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另外,还有的银行则将剩余收益直接归于银行的“手续费”。一方面存在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合理性问题,另一方面一旦剩余收益较高时则可能存在手续费过高的问题,这些都可能引发投资人的质疑和投诉。况且近年来银行的各种收费合理与否一直为社会各界关注,这种缺乏合理计价基础的手续费定价的投诉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收费名目不合理可能引发风险。从各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看,不同银行在收费事宜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从目前银行的实践来看,在信托贷款有关的理财产品业务中,银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理财资产托管费(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收取管理费)、银行固定承销费(有的银行称为“销售手续费”)、浮动业绩报酬、资金托管费、渠道费。

对于浮动业绩报酬,各行的规定不一,是容易引起投资者争议的一个问题。例如,C银行发行的“××人民币资金信托1年”有关产品文件规定:如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到期或赎回该理财产品,银行和受托人(信托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收取业绩报酬:(1)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低于7%(含),银行和受托人不收取业绩报酬;(2)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高于7%,银行和受托人对高出7%(不含)的部分合计收取10%的业绩报酬。”还有的银行不明确手续费的具体收取,而是以一定的收益率为界限来确立手续费的收取机制。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把从信托计划所收到的资金高于理财本金和按8%/年计算的收益之和,银行将先向投资者支付理财本金和按8%/年计算的收益,剩余部分才作为手续费收入;否则,银行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按照从信托计划实际收到的资金向投资者分配。这种机制一方面存在银行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以获取竞争优势――冲击银行业理财产品的竞争秩序的嫌疑,另一方面超出8%收益率计算收益以上部分作为手续费收入也有收费合理性方面的缺陷。这些理财产品都是同类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但是银行的有关收费或报酬却差异悬殊。这种差异有可能称为投资者抗辩银行收费不合理的理由。

理财资金投向银行所发放贷款的利益冲突潜伏的风险

在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的实践中,一些银行经与信托公司合作,把理财资金最终投向于银行自身发放的贷款,这其中潜伏了“利益冲突”问题。因为银行一方面是理财资金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另一方面银行又将这些资金投向自己发放的贷款,银行的角色有利益上的冲突,尤其是一旦银行发放的贷款发生了质量问题,则可能引发投资者损失并导致其投诉。

C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人民币资金信托1年”,该产品说明书明确指出: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该银行某分行信贷资产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即由委托人(银行)委托某信托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该银行某分行购买一笔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为D有限公司。尽管产品说明书也强调了产品的信用风险“指本产品到期时,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信托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预期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C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后续贷款安排仅在届时满足C银行各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并不构成C银行的一项承诺或义务。”这里虽然有着明确的风险提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毕竟是C银行自己发放的贷款,而且产品说明书还就该基础资产蕴含的风险作了“主观”的评价――“风险较低――至本产品说明书出具之时,借款人在C银行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且在理财计划到期日,C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后续贷款安排。”这种评价无论是否准确,完全依赖于贷款是否发生不能偿还本息,如果贷款发生了不能偿还本息的问题,则投资者势必会质疑该银行可能存在隐瞒风险信息的过错,这里的利益冲突来源于民事法律中的“双向”问题。另外所谓的“C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后续贷款安排”,则容易引起投资者误解C银行的后续贷款可以解决到期日本息偿还问题,从而促成投资者乐观于疏忽贷款风险,因为这里的用语并没有“或然”、“附条件”性,而是非常确定的表述。可是,该产品书后文则明确指出“后续贷款安排仅在届时满足C银行各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并不构成C银行的一项承诺或义务。”

这意味着所谓后续贷款安排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障意义,可能因C银行的主观判断而化为乌有。

一旦因为银行自己发放的贷款最终发生不能偿还本息情形,而银行拒绝后续贷款安排,则投资者会投诉银行。当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完全可能因为银行的“利益冲突”行为问题,撤销有关交易,或者要求银行承担相关交易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风险揭示的充分性瑕疵可能引发的风险

银监会对于发售给个人的理财产品在风险揭示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一些银行在操作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揭示风险时,存在疏忽对有关风险的充分揭示。有的银行在相关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内容较为简单,例如某银行发行的一款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仅提及以下几种风险:(1)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受制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履约风险,例如贷款的借款人破产或未按时还本付息并且担保人破产或未按时承担担保责任等,并受信托公司履约风险的影响。(2)利率风险:客户收益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允许客户提前终止,也不允许客户质押。(4)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等。这里的提示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就是否保证本金问题做出明确揭示;二是该产品赋予银行提前终止权而未给客户提前终止权,风险提示未对银行提前终止及其给客户带来风险问题做出提示;三是未就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本金与收益可能因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担保物的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本金或收益问题做出提示,实际上,此类风险在贷款本金和利息需要担保人或担保物来偿付时,发生延期支付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银行对此不做出明确提示,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投诉,并有可能导致银行垫付的风险。

从各家银行发行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对风险揭示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主要风险类别没有做出较为全面的提示,列举的风险类别过于简单,一些极为重要的基本风险类型未能得到提示;二是对风险的概括方面存在不足,有的未能准确地表述某些类型风险的内涵和外延,有的把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混同,有的列举的风险存在明显的重叠,也有的在界定某类风险时把明显不属于该类的其他风险纳入;三是在个别风险的揭示上不能充分,或者故意含糊其辞,存在误导或隐瞒的问题;四是把部分本应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承受的风险作为投资者风险来揭示,并强行将此类风险转移给投资者,这种不公平的揭示与风险安排机制可能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认可等。

银行防范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

针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上述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

银行应会同信托公司努力推进资金信托有关监管规章的修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基本结构合规风险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监管机构适当调整相关监管规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中的核心结构,《办法》现行的规定不利于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发展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仅仅依靠现行结构的改造也很难满足此类业务发展需要。为此,建议银行、信托公司应积极推进监管机构适当调整,为银行作为人筹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给予适当空间,同时要为此类资金信托投资贷款给予严格的限制。

银行应认真审核信托资金所投向的贷款及其担保的合法合规问题。银行在这里的审核应该从独立审核贷款的角度进行尽职调查,银行的信贷审查不应该进入这一理财产品流程中,不能仅仅由银行的产品设计部门或销售部门负责此类审核,也不能过度依赖原银行或担保机制。对于有合法合规瑕疵的贷款、担保均不宜接受。

银行应主动限制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自己发放的贷款。如果选择投资购买自己的贷款,除非银行承诺回购,贷款一旦发生问题,利益冲突因素势必成为理财产品投资人抗辩的事由。而且这种结构安排,尽管银行做出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但是仍然不能解决银行利益冲突的风险。为此,笔者认为,银行不能发行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安排后投资自己发放的贷款。

银行应客观、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理财产品发售中对信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及投资贷款的重大变化等因素应该客观、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止在相关文件表述中使用诱导性的语言隐瞒风险或者使投资者误解风险。

银行应全面列举提前终止的事由以及有关损失承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提前终止事由的约定问题,银行不宜简单对待该问题,需要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和资金信托有关协议做出适当约定,要在详细列举的基础上辅之以原则性概括约定。同时,银行还应注意在资金信托合同中就信托终止的可能情形做出妥善约定,防止投资者在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抗辩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未能尽职的风险。

对于理财产品的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应该立足对基础贷款资产及其担保的质量评估。从理财产品业务的性质及风险分配来看,笔者倾向于银行不对此类产品进行保本或保本保收益,这样银行更容易清晰地定位理财产品的成本、收益与风险的关系,以避免把理财产品转化为信贷产品。

银行应该在理财产品及信托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地约定各种费用和收益分配机制。这些费用和分配机制应该得到投资人的认可,不应该发生试图让银行接受收益而相应风险却由投资者承受分配方式方法。对于所谓的业绩报酬或者管理费也应该有可以合理的估算机制,并且其占比的合理性与银行付出的劳动相应。

篇7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1 :

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_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 (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丙方_____ (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2 :

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______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年__月。分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__年__年__月,金额__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 ‰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 ‰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 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篇8

本文从三个角度来探讨10种解决办法。

1. 从资金信托业务的范围

按照相关的法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受到200份合同的限制,而其它信托业务并没有200份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从图2可以看出,只要委托人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是资金,而是其它财产,如股权、股权的受益权等,就可以归为财产信托业务,不受200份合同的限制。在信托合同的设计时,广大投资者作为受益人,而不作为委托人。

解决办法一:把资金信托业务变为财产信托业务,广大投资者作为受益人,而不作为委托人。(参看图2)

2. 超过200份合同

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超过200份合同,就是要把每份合同的平均金额提高。首先分析一份信托合同,如图3所示。按照相关的法规,一份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只能是一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多人。因此可以从委托人的身份、金额大小,受益人的个数上来寻求解决的办法。(参看图3)

解决办法二:通过预约的方式来提高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网站、电话、现场的方式向信托投资公司预约信托产品,目前已经有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这项业务,一般采用“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预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有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来办理预约。

解决办法三: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库,从中寻找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较富有的个人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所推出的私募信托产品的客户群体的最终定位,应该是高端的客户,它们所投资的每份信托合同的金额一般较大。

解决办法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由银行提供一些大客户。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银行获得与信托产品相关的中间业务,同时银行应提供一些大客户给信托投资公司。

解决办法五:以企业工会或其它合法组织的名义来签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职工与工会之间再签另外的合同。寻找一些大型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职工要买信托产品,可以以企业工会或其它合法组织的名义来签一份信托合同,然后职工与工会之间再签另外的合同。资金可以来源于职工,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的形式由企业出资,如企业年金等。

解决办法六:在一份信托合同中,一个委托人可以对应多个受益人。在一份信托合同中,可以以一个委托人对应多个受益人的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相关条款,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3. 以间接的、合法的方式“越界”

分析图1,可以从不同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同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同法人的有效组合中找到解决的办法。

解决办法八:将集合信托计划所运用的单一法人分割为不同的法人,这样,同一信托投资公司就可以针对不同的法人发行不同的集合信托计划(参看图5)。

解决办法九:利用信托投资公司非指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其它的集合信托计划。(参看图6)。

解决办法十:构造一个由多个单一信托计划构成的用于非指定用途的资金池,可以随时从该资金池中根据所投项目的情况选择不超过200个单一信托计划投向该项目的法人,如图7所示。在应用该办法时,需要解决资金池内资金可能面临的闲置问题,以及资金与项目在金额与时间上的匹配问题。另外在单一信托计划法律文本的具体设计上,应与实际的资金运作相结合,以防其中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以上就是本文所提出的10种解决办法,其中的一些办法是现实可行的,而另一些办法仍需要根据具体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操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当时的政策、法律环境来探讨它的可行性。

信托的起源和发展的动力就是通过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来绕过法律、法规的限制。信托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设计出无限多种,因此相应的解决办法也可以有无限多种。在本文所建立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还可以衍生出更多的解决办法。

背 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篇9

财托字第

号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 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 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 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 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 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1:

篇10

李大妈是一家银行的储蓄客户。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李大妈推销一种理财产品,称“预期年收入率”最高达25%,上不封顶。

粗心的李大妈也没有详细阅读,就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向银行存入了10万元本金。

一年之后合同到期,李大妈却发现自己的账面上仅剩下8.3万元,银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支付投资收益,反而还使她的本金损失了1.7万元。

李大妈与银行争吵。银行方面却说,她购买的产品准确描述应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所谓“预期年收入率”并不代表一定获得保证的收益。并称该点在协议的第三页有明文提示,双方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都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问题。

争吵未果,李大妈愤然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她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合计2.4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大妈应对合同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而根据资产管理报告,李大妈的10万元本金在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确实只剩下8.3万元。银行如数返还,并没有违反协议内容。损失只能由李大妈自己承担。

法官指出,银行胜诉的关键是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而李大妈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应视为是其个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大妈自行承担。

委托炒股险赔光

既然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无效,那么个人委托炒股会实现“保本”吗?老廖的遭遇告诉我们,也不会。

2008年,老廖书面委托一个传说中的“神人”操盘手小汪,为自己买卖股票和管理资金账户,投入本金20万元。小汪承诺,一年之内老廖的账户金额将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则愿承担责任。一年期满后,老廖竟然联系不上小汪了!老廖赶紧来到证券公司查询资金对账单,发现自己原本20万元的本金仅剩下3.7万元。

老廖当时就傻眼了,一气之下,把小汪告到法院,要求小汪返还本金20万元。法院也无法找到小汪,只得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老廖和小汪虽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所以判决该委托合同无效,小汪应返还老廖20万元本金。

法官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小汪作为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老廖股票投资,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保本条款”法不保护

篇11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价_____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订 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信 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 延 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 融 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 还 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 费 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_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 附 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丁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____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_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分_______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元;

_________。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篇12

第一条 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年__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 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 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

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 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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