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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是影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投人不足,基层文化活动乏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当前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氛围不够浓,社会力量参与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竞争力不够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竞争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匾乏,有些门类的专业技术骨干流失较为严重,文化事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为制约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现有的文化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不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所有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一个很大的因素。
3.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创新乏力。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较单一,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调节,文化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力量。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来配置资源,文化资源浪费严重。文化服务不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状况,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没有发展动力。
4.基础设施和设备比较滞后,文化信息共享资源相对乏力。长期以来,新建的基础设施和新投人的设备比较少。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经老化,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设施较为落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消费市场,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设施还是非常简陋陈旧,仍然停留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文化消费观念的形成,制约了市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综合发展。
投融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资主体及平台。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界定不够清晰,该推向市场的没有政策以及体制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资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从而制约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体制机制还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几乎全部依赖政府投人,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很少,社会办文化、企业办文化的积极性还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文化事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较弱,不具备扩大文化市场所需资本的扩张能力。
三、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和重要支撑,成为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以文化设施建设为平台,以整合文化资源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以满足和提升市民群众精神文化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规划、部门联动、企业运作、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断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发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阵地、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真理,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与发展为先相结合。必须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和保障市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为评价和衡量文化建设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强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改进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组织、承办和评价机制,对政府主办的重大文化项目和活动引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人,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推向市场化运作。
4.坚持协调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关系,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文化发展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的有机结合,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坚持文化繁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文化政策,鼓励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营造文化繁荣发展的格局。同时,依法加强文化管理,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把握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安全和有序发展。
6.坚持特色文化与大众文化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研究市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着力提高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发展大众文化的同时,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富有文化内涵的特色文化,把发展特色文化与发展大众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文化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路径选择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人,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要加强规划,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现有文化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1.加大资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综合文化素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其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较好地实现了其社会服务功能,因此决定了其投人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无论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上缺位。基于这样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运行经费,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础。其次,要保证把宣传文化事业经费全额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再次,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证略高于同期财政收人的增长幅度。加大投人绝不能只是挂在嘴边,各地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实处。
2.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基础设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兴,则文化事业兴。文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是可以为广大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能够让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帮助人们培养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规划和建设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风格,又具有时代特征、为大众认可的文化设施。如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广场、全民健身园地、社区文化活动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并真正发挥好它们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和发展天地的现实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机制,切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工作是一项以人为对象的工作,必须树立人才是文化发展的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建立起开放的文化人才培养、引进、选拔和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当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定发展规划,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培养造就成批的优秀文化人才。要把培养、使用文化人才纳人财政预算,在住房、职称、待遇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使成千上万优秀人才参加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来。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身边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现有人才,对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长专长,多看优点长处。要采取选送深造、在职轮训、联合办学(班)、以工代训等形式,培养一批在各专业领域能独挡一面的专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化,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椐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权包括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亨科学进步及其产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1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1)文化平等权(2)文化认同权(3)文化经济权利
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早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有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延顿文化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益。
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间、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选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发展我国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
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政治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追求,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存在和扩大所必需的软环境。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作为政治文化的类型之一,有其明显的特征,它以公民文化为主体,以市民社会为依托,以民本思想为指导。这三个方面是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有效支撑。
一、公民文化的构建
从所属上看,政治文化是公民文化的归属体系,是政治系统运作、政治活动开展所依赖的根基。公民文化是特指在观念形态上体现为参与意识、多元意识、理性意识,区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封闭意识、愚民意识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强调人的主体间的平等,人的主体性的回归、理性的加强、自信的建立。在公民文化之下,人追求主体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将主体完全消融于社会和国家。构建公民文化是培育公民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信念,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增强公民政治责任感的重要保证。在一个社会中,健全的制度保障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致的,这是公民参与的硬环境。然而,仅有硬环境是不够的,还要有先进的公民文化这一软环境。从传统的臣民文化转变为公民文化,需要普及民主意识,建立公民职责规范,提高公民素质。综合来看,公民文化的特征可概括如下:
首先,公民文化反映了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人们通过对平等权、自由权、民、财产权、社会权等普遍而真实地享有和行使,实现主体价值的创造和占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逐渐实现人对自身及对象世界的把握。
其次,公民文化要求建立平等、开放、横向的权利。利益关系作为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准则,人的主体性和主体价值取代了血缘伦理和权利义务本位,平等互助的横向联系取代了等级身份的纵向排列。
再次,在行为方式上,公民文化表现为个性、参与、创造、开拓的基本图式,公民进行积极、广泛的社会交往和创造活动。在共同体生活中,公民文化提倡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文化的变化呈现出混杂的状况,公民文化的构建必定存在难度,公民的政治主体法制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政治监督意识和政治宽容意识是其关键。
二、公民社会的培育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文化是适应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发达的公民社会是公民文化的摇篮,培育公民文化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与个人和独立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文明的世俗的社会存在。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其归宿。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世界民主化趋势的唯一动力。应该说,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化的作用都得到了认可和推崇,它被认为是民主化的希望。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该结论的正确性,仅从政治发展的实践中便可见公民社会的强大效能。
公民社会以社会群体组织为主体构成,包括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社会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的驱动,它有着贯穿自身存在的理论与原则,从而维系公民社会的正常运作并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首先,公民社会以平等自由精神和人权意识为基本价值信条。公民社会是一个公民的社会,它依存于公民也“为公民”,是公民权利的维护者。其次,公民社会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拥有的权利和为维护这些权利所承担的责任之间达到了平衡,否定权大于责或责大于权的不平等状态。再次,公民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不允许权高于法或特权的存在。又次,公民社会是一个由私人利益关系构成的社会,它所代表的领域与政府所代表的领域径渭分明,形成相对独立于政府的一种制约力量,使政府职能趋向于合理化。公民社会通过自身的成长,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在这个动态平衡中,公民通过积极参与节制政府,发挥其作为利益主体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私域与公域,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并非完全对立的、的博弈关系,公民的行为取向并非个人主义的,而是倾向于集体主义,并且较多地顾及其他人利益和公益,注重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