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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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是影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投人不足,基层文化活动乏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当前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氛围不够浓,社会力量参与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竞争力不够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竞争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匾乏,有些门类的专业技术骨干流失较为严重,文化事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为制约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现有的文化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不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所有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一个很大的因素。
3.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创新乏力。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较单一,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调节,文化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力量。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来配置资源,文化资源浪费严重。文化服务不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状况,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没有发展动力。
4.基础设施和设备比较滞后,文化信息共享资源相对乏力。长期以来,新建的基础设施和新投人的设备比较少。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经老化,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设施较为落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消费市场,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设施还是非常简陋陈旧,仍然停留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文化消费观念的形成,制约了市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综合发展。
投融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资主体及平台。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界定不够清晰,该推向市场的没有政策以及体制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资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从而制约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体制机制还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几乎全部依赖政府投人,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很少,社会办文化、企业办文化的积极性还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文化事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较弱,不具备扩大文化市场所需资本的扩张能力。
三、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和重要支撑,成为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以文化设施建设为平台,以整合文化资源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以满足和提升市民群众精神文化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规划、部门联动、企业运作、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断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发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阵地、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真理,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与发展为先相结合。必须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和保障市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为评价和衡量文化建设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强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改进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组织、承办和评价机制,对政府主办的重大文化项目和活动引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人,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推向市场化运作。
4.坚持协调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关系,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文化发展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的有机结合,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坚持文化繁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文化政策,鼓励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营造文化繁荣发展的格局。同时,依法加强文化管理,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把握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安全和有序发展。
6.坚持特色文化与大众文化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研究市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着力提高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发展大众文化的同时,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富有文化内涵的特色文化,把发展特色文化与发展大众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文化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路径选择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人,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要加强规划,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现有文化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1.加大资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综合文化素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其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较好地实现了其社会服务功能,因此决定了其投人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无论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上缺位。基于这样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运行经费,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础。其次,要保证把宣传文化事业经费全额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再次,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证略高于同期财政收人的增长幅度。加大投人绝不能只是挂在嘴边,各地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实处。
2.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基础设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兴,则文化事业兴。文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是可以为广大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能够让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帮助人们培养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规划和建设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风格,又具有时代特征、为大众认可的文化设施。如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广场、全民健身园地、社区文化活动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并真正发挥好它们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和发展天地的现实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机制,切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工作是一项以人为对象的工作,必须树立人才是文化发展的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建立起开放的文化人才培养、引进、选拔和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当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定发展规划,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培养造就成批的优秀文化人才。要把培养、使用文化人才纳人财政预算,在住房、职称、待遇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使成千上万优秀人才参加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来。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身边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现有人才,对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长专长,多看优点长处。要采取选送深造、在职轮训、联合办学(班)、以工代训等形式,培养一批在各专业领域能独挡一面的专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化,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椐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权包括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亨科学进步及其产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1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1)文化平等权(2)文化认同权(3)文化经济权利
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早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有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延顿文化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益。
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间、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选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发展我国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
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政治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追求,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存在和扩大所必需的软环境。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作为政治文化的类型之一,有其明显的特征,它以公民文化为主体,以市民社会为依托,以民本思想为指导。这三个方面是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有效支撑。
一、公民文化的构建
从所属上看,政治文化是公民文化的归属体系,是政治系统运作、政治活动开展所依赖的根基。公民文化是特指在观念形态上体现为参与意识、多元意识、理性意识,区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封闭意识、愚民意识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强调人的主体间的平等,人的主体性的回归、理性的加强、自信的建立。在公民文化之下,人追求主体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将主体完全消融于社会和国家。构建公民文化是培育公民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信念,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增强公民政治责任感的重要保证。在一个社会中,健全的制度保障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致的,这是公民参与的硬环境。然而,仅有硬环境是不够的,还要有先进的公民文化这一软环境。从传统的臣民文化转变为公民文化,需要普及民主意识,建立公民职责规范,提高公民素质。综合来看,公民文化的特征可概括如下:
首先,公民文化反映了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人们通过对平等权、自由权、民、财产权、社会权等普遍而真实地享有和行使,实现主体价值的创造和占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逐渐实现人对自身及对象世界的把握。
其次,公民文化要求建立平等、开放、横向的权利。利益关系作为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准则,人的主体性和主体价值取代了血缘伦理和权利义务本位,平等互助的横向联系取代了等级身份的纵向排列。
再次,在行为方式上,公民文化表现为个性、参与、创造、开拓的基本图式,公民进行积极、广泛的社会交往和创造活动。在共同体生活中,公民文化提倡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文化的变化呈现出混杂的状况,公民文化的构建必定存在难度,公民的政治主体法制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政治监督意识和政治宽容意识是其关键。
二、公民社会的培育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文化是适应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发达的公民社会是公民文化的摇篮,培育公民文化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与个人和独立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文明的世俗的社会存在。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其归宿。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世界民主化趋势的唯一动力。应该说,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化的作用都得到了认可和推崇,它被认为是民主化的希望。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该结论的正确性,仅从政治发展的实践中便可见公民社会的强大效能。
公民社会以社会群体组织为主体构成,包括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社会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的驱动,它有着贯穿自身存在的理论与原则,从而维系公民社会的正常运作并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首先,公民社会以平等自由精神和人权意识为基本价值信条。公民社会是一个公民的社会,它依存于公民也“为公民”,是公民权利的维护者。其次,公民社会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拥有的权利和为维护这些权利所承担的责任之间达到了平衡,否定权大于责或责大于权的不平等状态。再次,公民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不允许权高于法或特权的存在。又次,公民社会是一个由私人利益关系构成的社会,它所代表的领域与政府所代表的领域径渭分明,形成相对独立于政府的一种制约力量,使政府职能趋向于合理化。公民社会通过自身的成长,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在这个动态平衡中,公民通过积极参与节制政府,发挥其作为利益主体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私域与公域,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并非完全对立的、的博弈关系,公民的行为取向并非个人主义的,而是倾向于集体主义,并且较多地顾及其他人利益和公益,注重整体效应。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方面得到保护最好的体现即“尊重与保护人权”写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这就意味着公民的生命权、平等权、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等基本个人人权在刑事诉讼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扩大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公民范围。然而,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剥夺公民权的公民的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实现观念的转变并在实践中做出努力。本论文将对人权的基本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及其意义进行介绍,并对落实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的途径进行具体分析。
一、人权的基本概念
人权的概念由来已久,经过多年的发展,又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而产生地域、民族差异,因此,本论文将仅对最为基本的人权内容进行概括、介绍。在我国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尊重与保护人权”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落实。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证明自己有罪”、“公诉人要对证据来源及取证方法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证据合法的,将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选择”等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尊重与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推动打击犯罪与公民保护人权并重的作风具有积极作用。人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与平等权都包括在人权的基本内容中。生命权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基本权利,当生命权无法得到尊重与保护时,根本无法享有其它人权。在我们对生命权进行理解时需要注意,在我国生存权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权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权的权利是首要人权,并且个人的生存权是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平等权是指”公民^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义务”的并且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权利。当我们在对平等权进行理解时需注意,平等权不仅指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义务的平等,此外,平等权在我国还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权宣言》等公认权威的文件对政治经济权利进行解释与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经肖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诸多权利。当我们对人权的基本内容整体概念进行理解时需要重点注意一方面即人权是发展着的人权,在人权会因地点而异的同时也会因时间不同而发生变化,这一变换在整体上是因时间前进而证明|的变化,是对人权的补充,正如对刑事诉讼法的新编,扩大了保护享有人权法律保护的公民范围。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及其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诸多制度与环节中。在证据制度的修改中“已有罪”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得到确立与认可。在辩护制度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获得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做辩护的权利,将可以进行更为专业的申辩。在强制措施的修改中,逮捕条件变得更加细致,减少了“灰色地带”。在侦查程序法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生命权将因不合理的审讯、侦査手段的废除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在审判程序的修改中,新法限制了法院发回重申的次数,有利于推动诉讼化形态的发展。在执行程序的修改中,增添了社区矫正,体现了对犯罪或犯罪嫌疑人的尊严的保护与尊重。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降制度主要意义概括来说,就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贯彻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真正可以在实践中得到践行与检验;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实践、执行的发展阶段;我国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公民范围得到扩大。
三、落实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的途径
1.在侦査阶段赋予律师在场权
賦予律师在场权是出于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査、审査等阶段的对畤双方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在地位、权利多方面上具有不平等性考虑的。在这种双方地位悬殊过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是需要第三方即律师的介入的。律师在法律运用方面更为专业,可以为辩护人提供更为专业、有效的在法律允许内的保护。与此同时,诉讼方需对获得在场权的律师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品行进行事先考察。
20世纪以来,以西方的研究为主体,公民、道德与价值教育研究领域“见证”了许多重要而杰出的理论流派的不断涌现。在全球化背景的强劲冲击下,这些理论开始向整个世界的教育实践领域传播。但这种公民与道德教育领域内的“全球化”趋势,正在引起一些教育理论者们的关注与担忧。人们注意到这一发展过程中的许多具体的问题,例如,这些趋于“全球化”的理论到底该如何适应本土化的语境?本土实践该如何甄别与选择这些理论?选择的标准又是什么?等等。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考虑,本次研讨会将大会主题确定为:“全球化时代公民与道德教育的本土选择”。
大会开幕式由本次大会主席、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檀传宝教授主持并致欢迎辞。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10多个相关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这些主题基本涵盖了公民与道德教育领域内的热点问题及其最新进展。例如,公民身份的界定与认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普世原则与价值的多元化、公正伦理与美德伦理、道德认知与道德发展、脑科学及其在德育领域中的应用、儒家伦理与道德教育、道德情感与关怀伦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利他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等,以及人权教育、价值教育、法制教育、公民身份的话语研究、德育的专业化、行动研究、德育课程与德育范式的变革等。
从研讨会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大会的主旨演讲.还是各个专题中代表们的主题报告或发言.都激起了许多精彩的互动与热烈的讨论。
在会议闭幕式上,本领域内专业学术期刊英国《道德教育杂志》(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常务主编莫妮卡·泰勒(Monica Taylor)女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总结性讲话,她对会议的顺利举办表示了祝贺,并给予了积极评价。大会最终决定,下届研讨会将移师韩国首尔国立大学举行。
全球公民及亚太民族一国家的公民身份的认同之间的矛盾、德育理论的实践转化与模式、东西方不同文化背景及转型社会中公民与人权教育的本土选择等主题.成为了与会代表们集中关注和交锋的焦点。下面仅从公民身份与本土认同、品格教育与道德发展以及公民教育与中国选择等3个主要方面,就本次研讨会中一些重要的报告及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进行简要的概述。
(1)公民身份与本土认同。
国际公民教育领域的知名学者英国伦敦大学教育学院侯·斯塔克(Hugh Starkey)博士与香港教育学 院 李 荣 安 (Lee Wing-on)教授分别为大会作了题为《公民身份与人权教育:普遍原则的本土化应用》(Citizenship and Httman Rights Education:Applying Universal Principles to Local Contexts)与《 亚洲公民身份的反思:亚洲人的认同 ?》(Reflection on Asian Citizenship: What are Asianand What are Not?)的主旨报告。斯塔克博士认为,人权是公民与道德教育以及全球化过程中正义与和平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这一理念破除了人权为西方专有的迷信。他提出了两种可以“本土化”的人权教育模式,并得出了教育理论包括学校教育本身都应该关注人权原则在本土语境中的应用问题与机遇的结论。
李荣安教授则从比较的角度,对东亚各国和地区的公民教育的不同的理论与实践范式,进行了深入的揭示与剖析。他主要选取了如下一些案例进行了具体的评述与分析:韩国公民身份教育语境转换中的主体观;香港与上海的全球公民身份;中国大陆地区德育中的新方法;日本公民教育中文化民族主义向政治民族主义的转型;香港政治上积极取向学生的政治社会化现象以及亚洲不同国家与地区推动公民教育的终生学习功能发展的努力。通过这些个案,他概括出了关于亚洲公民身份的基本界定与结构特征:即无论是东亚地区的“强国家”与政治体制传统、民族一国家公民教育中的文化操控、正在出现的关于公民身份与公民教育的折衷主义理念以及亚洲公民身份的流动性与不可预见性等基本趋势与本质特征,还是区域内各国或地区的不同的具体实践模式等,都对广义的公民教育的学术话语与理念的形成做出了各自的基本贡献。
(2)品格教育与道德发展。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 (Queenslan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的多利·汉考克(DorrieHancock)女士与美国佩斯大学(Pace University)教育学院的王晓蕾教授等在品格教育与道德发展研究方面,为我们展示了女性学者在这一重要领域的独到洞察力与最新进展。
汉考克女士的演讲主题是《美德规划》(Th Virtues Project)。她运用一种批判的视角对当前“风行”于世界各个多元文化中的“新”品格教育理念及其实践进行了反思。新美德规划起始于17年前的北美地区.当时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抑制来自北美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暴力现象,及其对家庭与儿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两年之后,这种教育理念便开始迅速传播到了其他国家。当时,前后约有20多个国家与地区开始在学校教育与课堂教学中尝试规划实施自己的美德规划或项目,教师们也明显表示出了对美德规划的兴趣与热情。时至今日,品格教育的理念已经遍及全球90多个国家的家庭、商业与社区教育规划中。广泛传播的现实说服力、多元文化特征的吸引力、草根阶层教育者对其固有的浓厚兴趣,以及学校与教师们正向的实证反馈等因素,均绝对性地压倒了本应在新美德规划实施之前就该有的理性的哲学思考与反思。汉考克女士提出,我们应该沿着著名哲学家泰勒(Chades Taylor)教授的“解释性人文科学观”道路继续走下去,对新美德规划进行较为深刻的反思。这种反思应该从两个方面切入,其一是对于作为学校品格教育计划之美德规划的描述与解释,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形成的深刻根源;其二是以叙事的研究方式,在比照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对学校美德规划的实践理论进行清楚的阐释。这两种方式的结合就有可能从多个层面,为我们描绘出新美德规划的历史意义与文化价值。 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与汉考克女士相反,佩斯大学的王晓蕾鼓授则从微观的角度,为道德发展研究提供了—个新颖而独到的视角。她的演讲主题是《错误搭配手势及其在道德发展中的功能》(Using Miamatched HandGestures as Indexes to Promote Moral Develop-merit)。她明确指出,合理地利用育语中自然产生的错误搭配手势,将为人们确定儿童的道德学习的目标与任务提供有益的帮助,而这一发现也终将“实质性”地推动儿童的道德发展。在研究中,王教授借助著名的柯尔伯格理论,按照道德两难情境中儿童道德推理能力发展的基本原理与路径,分别对处于柯尔伯格发展阶段的“前习俗”与“习俗”阶段的120名参加研究的被试儿童进行了实验与分析。她的实验表明,错误搭配手势在儿童两种道德水平的过渡期中起到了支架或桥梁作用。这一“发现”为力图提高儿童道德发展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中的家长与教师们提供了新的实践视角。
(3)公民教育与中国选择。
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的金生鋐教授与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的檀传宝教授等,则以大陆学者的视角为我们展示和表达了中国掌者在公民教育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本土化这一重要命题的观点与声音。
金生铉教授的演讲主题是《我们为什么需要公民教育?》。他指出,长期以来,公民教育在中国一直没有被广泛地意识到和接受,公共教育体系没有将培养拥有权利、自由与责任的理性公民作为其培养目标,公民教育的系统实践也远未实施和展开。因而,他提出了全球化时代公民教育的适切性问题。他提出公民教育的使命在于公民公共品格与品质的培养、发展和促进方面,公共教育应该按照公共精神、公民美德、公共理性与公民能力等来构建自身的目标与内容。
檀传宝教授则在其提交的《如何理解公民教育?——个中国学者基于中国背景的三点思考》的论文中指出,公民教育是—个老概念,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依据不同社会的具体实际如何理解和实施公民教育则是—个新问题。基于中国大陆的社会背景,他认为公民教育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中国大陆需要勇敢破除对于公民教育的政治禁忌;各国公民教育都应当具有各自社会与文化的特质,中国公民教育应当反对简单的“拿来主义”;学校公民教育应与和谐社会的公民生活建设同步,应当反对狭隘的公民教育课程理念。
一、导论
2012年国务院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引起了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广泛讨论;2013年又提出《居住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可谓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与户籍制度涉及人口之多、牵扯利益之深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的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几经变迁,在计划经济时期曾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因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化、激化了“三农”问题,有歧视农民身份、人格之嫌,更因引起了户籍管理腐败、权力寻租等现象,尤其是存在侵犯人权中的迁徙自由的疑惑而广为诟病。近年来,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响,国务院积极出台了相关文件,各地政府也响应号召作出了一些尝试性的改革,中国户籍改革在全国逐步展开。然而在一片欢欣鼓舞之中,却有不少人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隐隐的担忧,认为户籍改革条件不成熟或不适宜,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事实上,这是一种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迷思,其实中国不论是在时机上还是条件上,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都已成熟,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且需“雷厉风行”。
二、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一)户籍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国家为统计人口的需要,根据公民的常驻地址,而编户入籍的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普查人口、了解国情,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①中国的户籍制度却不仅仅具有普查人口的功能,还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紧紧相连,是农民向市民转化难以逾越的一道“龙门”。
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简而言之是“自由迁徙――严格限制――半开放”的历程。在1949年被誉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迁徙自由,这一阶段,中国户籍制度较为宽松,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分水岭在1958年,这一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次把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村户口”,开始严格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后,我国的户籍制度又开始呈现半开放的状态。其中,国务院分别在1984年、1997年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为户籍制度再次开放做出了尝试和铺垫;在具体户籍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近20个省、市陆续取消了“农”、“非”的户籍划分标准,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遍地开花”。
(二)迁徙自由
所谓“迁徙自由权”,就是指根据人之本性,为更好地满足人性的各种合理需要而享有的一种可以离开自己居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在法治社会中,“迁徙自由权”则意味着是一种被法律所保障的由公民所享有的离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②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如此重要的权利却被排除在我国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之外,虽然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迁徙自由权有所规定,但这种“承认”对重要人权之一的迁徙自由权来说,未免有法律位阶不高之嫌。
迁徙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因为是否享有迁徙自由权往往与公民能否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保障等挂钩,所以性质具有复合性,所以我们在考虑迁徙自由权时常常要将其与相关社会保障权利联系起来。
(三)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③说明任何权利都需要设限,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应不例外地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合法合理。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已然成为公民迁徙自由的最大限制和障碍。于法,对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限制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要数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了,但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明显有违法理且与宪法精神不甚契合。于理,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已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信息管理制度,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如今仍未完全把其他的附加功能剥离开去,对公民的各项权利都存在一定的干涉和侵害。
由此可见,迁徙自由和我国的户籍制度密不可分,二者互为前提因果。
三、破除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迷思
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想实现迁徙自由,必经户籍改革,公民对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打破滞后的传统城乡二元户籍模式,实行统筹城乡的户籍管理体制。然而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像少数人想的那样阻碍重重还没到推行的时候呢?下面笔者就来破解四种常见的迷思:
(一)会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
这个问题的逻辑是这样的:一旦开放户籍制度,压抑已久的农民必将纷纷涌入城市,这种“入城潮”范围广、规模大、人数多,必将造成混乱无序的人口流动,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实际上,且不说户籍制度改革本着“从一般到特殊,再从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想,一直遵循以地区试点为“先锋”、逐步向全国全面铺开的改革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安身立命才是农民入城的首要目的。户籍制度一旦“松绑”,它自身也得到了“瘦身”,户籍不再与特权和其他利益相挂钩,重新回归单纯的身份证明。这时候,大家的户口都变为了统一的居民户口,不再有“农”和“非农”的差别,那么进城对农民来说,反而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了。这时候农民进城,是为了安身立命,那么就得有安身立命的本钱,城市的就业要求相对较高,若没有明确的就业目标,不会选择进城;就业机会是有限的,一旦农民发现在城市待不下去,也自然会返乡。
得出结论,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并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因为人群都是以利益为第一导向,公民会理智选择自己的生活栖息地。
(二)城市能不能容纳如此多的“新市民”?
即使没有那么多农民进城,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想享受城市环境和便利生活,那么城市有那么多资源可以“匀给”这些新市民吗?
从最基本的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容纳能力够吗?笔者认为同样依据破解第一个迷思的原理,容纳不下了自然有人会走,居民都是流动的,尤其是对处于尝试阶段的农民来说。第二,有那么多就业岗位提供给他们吗?其实与平时我们感受到的“就业难”的压力不同,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实是很旺盛的。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中国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至今已有大约1.5亿农村人口通过农转非、城市扩展等方式进入城镇定居或就业。④说明城市是可以提供足够多的工作岗位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这样就业了。这是因为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也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一个部分,市场可以自主调节劳动力的流向。
(三)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损“城”利“乡”?
这里也从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分析:治安和经济。
治安是大家关注又担心的一点,因为确实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要远高于常住人口。但是我们不仅要看到表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城市居民经常将农民视为“拖累”和“包袱”,认为其抢占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资源,常常有瞧不起农民的表现。而政府也没有赋予外来人在城市里的正式居民身份,只是从利用其所提供的廉价劳动力着眼,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太关注。⑤这么恶劣的生活环境,少部分人思想一偏激,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经济方面,农民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市民却常常忽略了他们的这一重要作用。农民工在城市里干最苦最累的活,拿最单薄的工资,一边为城市经济发展做贡献一边接受市民的白眼,这样的待遇可谓不公平。
所以,一方面要从形式上取消市民和村民的界限,实现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大家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市民应改变对村民“脏”、“乱”、“差”、“没文化”的旧观念和旧印象,给这些“准市民”公平发展的机会。
(四)配套制度、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
虽然户籍制度改革在逐步打破“农”与“非农”的藩篱,使大家变为一样的居民,但城市还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比农村更好的配套制度在吸引着农民入城。城市的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会不会使公共服务体系不堪重负,使“新市民”无法得到期望中的福利,又使“老市民”的福利水平下降呢?
我认为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产生,其根源在我们的财政体制。地区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然而拨款的依据是通过当地的人口数量来计算的,外来人口的户籍没有计入这个数量之中,所以造成了这种不公平。只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国家对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应该全国一盘棋,全面规划和统筹。中央财政应改变目前侧重大城市的政策,转而向地方倾斜,尽量平衡公共服务的地方差别。⑥户籍制度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全盘考虑、逐步推进,进而达到城乡和谐一元化。(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娟:《论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相关联》,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李铮:《论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河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3] 王剑:《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探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1期。
[4] 郭芹:《我国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伦理探究》,重庆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5] 黄仁宗:《城镇化抑或迁徙自由――反思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求实》2002年5月。
[6] 张萌:《从迁徙自由权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7] 谢锐勤、谢俊平:《迁徙自由: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7年8月第17卷第4期。
注解:
① 马福云:《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
② 赵小鸣:《迁徙自山权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3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在教学中通过主题演讲、专题研讨、小组活动、研究性小论文、辩论赛、情景模拟等课程实践形式,达到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高公民参与技能的目的。如在历史课的教学中,可以通过开展课堂讨论、组织辩论会、举行历史故事会、举办历史讲座、进行历史方面的社会调查、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并讨论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参与意识;在政治课的教学中,可结合“和谐社会” 等问题的教学给学生布置实践作业:观察三亚存在哪些不和谐的现象?为什么要解决这些不和谐的现象?请你调查当地政府为解决“和谐”问题采取了哪些举措?请你为当地政府提几条解决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建议等,鼓励学生自己定一些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按期上交调查报告和政治小论文。
二、广泛开展班级实践活动
一是民主竞选班级干部和民主评优评先。如班长竞选,由任课教师推荐、同学推荐和自荐等形式选出候选人5名,候选人有一个月的试用期,由学生考查各候选人的表现,试用期结束后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拉票,最后由全班投票,邀请任课教师监督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班长受教师和全班同学的共同监督,任期一年,每个学期末作一次述职报告。通过这样完整的步骤培养学生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这种形式还可以应用于民主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等。二是在班级管理中运用集体的智慧,要求学生自主管理,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如班规可在校规基础上,发动学生自己制定,给学生充分的话语权,班规形成后要保证全体学生遵守,由班干部监督执行。利用板报、墙壁设计,宣传公民知识,建设班级文化,让学生在参与中体验民主生活。三是利用班会和活动课等开展公民教育主题活动。可以根据学生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展开主体讨论,如一些学生遇到过生日、评上“三好学生”、当上班干部等情况,为了“面子”,考虑如何请客以及请客费用如何而来等问题。通过学生小品表演再现情景的形式,引导学生开展辩论。让学生在这一系列激烈辩论、思维撞击的过程中判断是非价值。通过这样的行为训练模式,引导学生在两种或者多种价值观中进行判别,对问题进行系统逻辑的思考,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充分利用校园实践活动
1读者权利
读者权利就是读者为了获取知识、了解信息、愉悦身心、促进个性发展所应享有的自由、方便地阅读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料的权利。
1.1读者权利保护的起源
世界上最早确立“读者权利”观念的是美国。早在1948年6月,美国图书馆协会就发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代表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拥有“自由权利”作了确认。它是第一份自19世纪初西方现代图书馆运动肇始的争取图书馆“自由权利”的宣言。它的主要内容为:(1)图书馆提供所有人关心、需要的图书及其资料;(2)图书馆提供反映各种思想观点的资料和情报,图书馆不以思想观点的不同而剔除这些资料;(3)图书馆拒绝干涉和检查;(4)图书馆和一切抵抗压制表现自由、思想自由的个人、团体合作;(5)图书馆不能因为利用者的出身、年龄、经历、思想观念的不同而拒绝和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6)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向利用者提供设施、设备。该宣言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自由”精神的基本内涵,标志着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图书馆文明思想的诞生。
在亚洲,最早关注读者权利的国家是日本。1954年5月,日本图书馆协会在美国的影响下发表了第一份《图书馆自由宣言》。该宣言在1979年作了重大修改,基本内容为:(1)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2)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3)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4)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这就形成了当今日本图书馆界确认并实践的“图书馆自由权利”的核心内容。无论修改前后,从根本上说,“图书馆自由”或“图书馆权利”追求的都是保障利用者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追求图书馆的特权。比较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和日本的“图书馆自由”,不难看出:就图书馆来说,强调的是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对利用者来说,强调的是从图书馆获得资料的自由。所以,“图书馆自由”或“图书馆权利”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图书馆自由”说到底是利用者而不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在中国,正式的图书馆法规还没有诞生,读者应有的权利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予以确立,理应遵循国际图书馆宣言来发展图书馆事业。
1.2读者权利的法律化
读者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读者为了获取信息所不可欠缺的。对于读者的基本权利,图书馆均应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由于读者权利是被国际法律文件、国家宪法等其他法规法律化的权利,同时它又是被法律确认了的权利。但法律条文中并不规定读者权利这一称谓,而是把这一权利具体地分解到公民的受教育权、文化权、读书权、信息消费权等基本权利之中加以确认。如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六项基本权利中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批评建议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宪法》第46条、第47条分别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从事教育、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们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文化、教育和学术机构。国家保障公民有从中获取文献及相关信息的权利。”《教育法》中的第9条、第42条、第50条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1972年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规定:“公共图书馆之门是免费向全体人民敞开的。公共图书馆为人们的休息和娱乐提供书刊,为学生提供帮助,为公众提供最新的技术、科学和社会的信息,使人们的精神生活得以充实。”从我国《宪法》、《教育法》以及《公共图书馆宣言》和国际惯例看,享受图书馆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已被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所确认。
2读者权利的内涵
2.1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需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特性,对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自由的尊重与保障是图书馆核心的价值观。读者获取信息自由已在图书馆形成共识,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发表声明支持读者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49年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称,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信息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2002年国际图联发表的《格达斯哥宣言》和《IFLA》因特网声明,对读者信息获取自由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阐述。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是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自身条件如何,图书馆要放宽对他们的种种限制,让他们自由选择和充分利用图书资料。当他们认为需要或适当的时候,有权利得到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这就是读者信息获取自由的基本点。
但读者信息获取自由又是相对的,任何人不能超越一定的度。如果对自由不加以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所以个人信息获取权的实现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社会良好习俗、尊重他人信息隐私权为前提。为了更好地保护读者获取信息的自由,随着经济、技术等各种条件的优化,对读者自由的限制将越来越少。
2.2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读者有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这意味着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获取信息的活动中起点和资格的平等,即读者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水平、身体条件、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阮冈纳赞指出:“图书馆的大门向一切人敞开”。美国图书馆协会1995年发表的《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12条宣言》指出:“图书馆是改变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基地……图书馆应不论贫富等级,向社会所有人平等地提供资料。”读者平等原则体现在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但并不是说所有读者在实现其权利的一切方面毫无差别。由于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供给和读者的特定需求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衡,理念中图书馆对所有读者的平等实际上是形式化的平等。读者权利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上的同等对待。但是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而采取形式上的平等的做法,也并不违背作为读者权利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之下的平等原则反映了实质性平等观念的一个侧面。例如,读者在阅读需求上总是存在各种差别,因此,无视读者在事实上的差别而一切地依法同等对待的话,有时反而会造成不合理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承认读者权利的差别性,以区别服务不同层次的读者。
平等反对特权,反对歧视。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他人利用图书馆的平等权利,那些禁止或厌恶弱势人群进入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想法和做法,应该得到纠正。
2.3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图书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公益性”是因为图书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图书资源(包括馆藏资源、馆舍、技术设施及其他物品)是一种公共物品,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运行经费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图书馆的职能就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文献信息、开发智力资源。因此,图书馆必须提供免费的公共信息服务。一切以赢利为目的的收费都是不正当的,也是对读者权利的侵害。
3读者权利的保障
3.1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马克思在着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的发展。”从我国图书馆事业现状来看,读者这一基本权利的普遍实现还有赖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有赖于国家对图书馆事业长期的投入。
第一章“绪论”说明选题缘起、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的意义、国内外关于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的已有成果、英国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综述以及本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多元文化教育的含义与基本理念”从“文化”一词入手,对多元文化、多元文化教育及其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明确本文所研究的多元文化教育的内涵,进而说明多元文化教育的基本理念
第三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育的历史考察”主要考察英国多元文化教育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轨迹,同时分析英国教育政策从同化到整合再到文化多元化的变化过程
第四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育政策的分析”从英国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入手,说明英国多元文化教育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发展
第五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师教育”首先说明多元文化教育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介绍英国现行《合格教师资格标准》的主要内容,分析英国现行《合格教师资格标准》对教师多元文化教育素质的要求以及英国教师教育政策,最后指出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师教育面临的问题超级秘书网
第六章“英国学校多元文化教育的课程设置”博士毕业论文从分析多元文化课程含义入手,回顾英国中学课程发展轨迹,说明英国国家课程的目标、多元文化教育内容及多元文化课程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在本体论
(一)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二)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三)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演进。在这些理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即“对号人座的理路”。这种“对号人座的理路”试图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公民环境权要么是应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这种思路在理论上很容易导致绝对思维和话语薪权,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权威主义和强权专制。我们需要习惯于不再对号人座,习惯于不再追求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环境权既具有人权属性,又具有普通权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权属性,也具有行为权的特征;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又是内含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因素的合成性权利。此外,这种逻辑还承认,环境权似乎与几乎所有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应当建立在“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这种“现实主义”不同于20世纪晚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朴素建构主义”,因为它在承认客观性现实的基础上还强调“主体间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纪初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因为它所承认的客观性现实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实用主义的层面,而月.特别强调通过知识反思和理论批判不断地建构凭借人们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乌托邦。未来持有“现实主义者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家们试图个体性地和群体性地建构公民环境权的公共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