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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部门作为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管理,既保证其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又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使教职工获得最大收益,是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高校教职工收入逐步提高。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面临的困境
(一)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认识不足。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以及发放时间的部门,高校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由人事部门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协助完成分配工作,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标准以及分配时间,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定困难。在高校,教职工的稿酬、答辩、监考等收入,既符合劳务报酬的性质,又是与工资相关的收入;临时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研究生助研等收入,是按照劳务计税还是按照工资薪金计税往往很难界定。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长期外聘人员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计税,那么此处“长期”又如何界定,是以“一学期”还是“一年”来界定。另外,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每个纳税人只可以扣减一次,如果这些外聘人员在其他高校同时作为长期外聘人员,就会存在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两次的问题,而税法中对此问题并没有详细合理的规定。
(三)税制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与高校课时费发放方式矛盾。我国现行税制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要求按发放当月计税,而高校课时费的发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学期期末或年底,主要是因为课时费计算的依据是教学工作量,只有超额的课时量才计算课时费,超额的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各学期期末或年底才能汇总出来。结果使教师的一些本属于不同期间的收入只能在发放当月集中扣税,从而势必造成纳税人税赋的不合理增加。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本身的缺陷。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号)文件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但只能减去一次速算扣除额,未同步乘以12,因此可能会造成收入增加了,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不合理空间”。
二、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对策
(一)明确纳税筹划主体,合理划分高校各类人员身份。一般地,纳税筹划都是指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筹划”,在高校,人事部门决定该年度收入分配总额及其标准,并且制订相关的收入分配方案;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代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收入的再次分配;财务部门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负责筹集资金、对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分配金额进行核对、归集、汇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教职工账户。因此,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体应为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其财务及税收知识,为纳税筹划提供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建议。
由高校人事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对学校的人员身份做出明确的划分,从而确定各类人员按何种税目交税。一般来说,可以将高校人员及纳税情况划分为三类:
1、校内人员。对于学校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的聘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或延聘人员),均视为校内人员,其在校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校外人员。对于未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的外聘人员收入,按照劳务收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发放时,经办人员应首先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验证收入所得个人的身份信息,建立纳税申报档案,在身份验证无误后按劳务报酬计税、办理发放和扣缴手续,并提供明细清单。
3、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所得,但两者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难以判断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这两者的区别在于:
1、是否“独立”。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因任职、受雇而从所在单位取得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独立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2、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判断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志。从法律角度看,《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指通过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签订的合同取得的收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其劳动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三)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分项节税。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费用扣除数)×税率。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从应税收入也即税基入手,通过减少名义工资降低税基。税基是计税的基础,税基的减少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工资增长到一定幅度,高薪带来的将是税负的超比例增长,可将工资薪金中的一部分转化成其他形式的名义工资,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起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合理地降低应税收入是直接节税的最有效途径之一,高校可通过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来合理降低应税收入。主要思路是对教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固定开支凭票报销,多渠道、多形式地将其从教职工的收入中等额地分离出来。即在不影响教职工日常消费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地将收入费用化、福利化,尽可能地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降低教职工的个税负担。
2、尽可能地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加费用扣除数,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免税规定,作为纳税筹划者,必须时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变化,将现行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规定将有关优惠政策直接贯彻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对个人所得税作出了一些优惠及免税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广泛性与高校情况的具体性的矛盾,我们应当比照法律规定对高校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能确定的事项应与税务部门及时沟通,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3、采用均衡分摊法降低适用税率。所谓均衡分摊法,就是将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课时费、奖金等各项收入,均衡地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以求达到减轻教职工税负的目的。由于工薪所得个税的征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如果月收入忽高忽低,则会导致收入高的月份税负较重,收入低的月份税负较轻,甚至达不到起征点,而各月的税负又不能丰歉相补,无谓地增加了教职工的年税收总负担。所以,高校应在对高校教职工的两大块收入即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做出全面准确的估算,以按年筹划、均衡分摊,达到年税负最低的效果,计算出最佳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
(Guangzhou College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800,China)
摘要:大学生失业现象普遍存在,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较高的失业率表现为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造成失业的原因多样,研究显示,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特别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成本高的问题。构建高效的劳动力市场是降低失业的重要手段,亦须从市场的角度寻找改善途径。
Abstract: College student unemployment is widespread. In the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high unemployment rate shows the structural unemployment and frictional unemployment. The causes of unemployment are diverse.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impact of labor market can not be ignored, especially the market of labor market in China has the problems of market segmentation,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high market cost. To build efficient labor market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reducing unemployment, and it must seek improvement ways from the market point.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
Key words: labor market;frictional unemployment;structural unemployment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245-03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项目《如何加强毕业生的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化建设研究》(CR140708)的资助。
作者简介:米君龙(1987-),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
0 引言
失业率是反应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数据,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主要指标,而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失业现象。一份来自国家统计局(NBS)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经济增长7.4%,这是自1990以来最慢的增长步伐。经济的转型升级意味着对就业贡献最大的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将逐渐提高。2014年新增就业岗位1322万个,调查失业率为5.1%左右,而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至4.3%微小区间变动。因为统计方法的局限、未登记失业人员以及隐形失业的存在,上述失业率低估了我国的真实失业率。据经济学人信息部的估计,2014年中国的真实失业率高达6.3%。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在不断加剧的就业压力下,失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大学生失业的的影响因素很多,如:经济发展方式、高等教育扩招以及毕业生缺乏就业竞争力等。但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1 失业理论与劳动力市场
失业理论认为,失业可分为:周期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周期性波动,劳动力市场受到经济周期的冲击,人力资源供求关系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的一般性失业,因而也称为总量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人力资源在市场中寻找匹配职位的过程。因为人力资源在搜寻匹配职位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摩擦性失业属于暂时性失业,是劳动力市场中不可避免的失业现象。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结构变化导致的特定区域或行业劳动力市场中,因劳动力与岗位不匹配,出现的失业与岗位并存的现象。结构性失业的影响因素多样,例如:毕业生的同质化、人才培养与市场所需错位、过度教育等。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统称为自然失业,是弗里德曼认为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均衡失业率。而在中国的失业现象中,因为市场发育不成熟以及体制制约等因素,使得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成为主要的失业类型,同时也是影响职业稳定性的重要因素。特别对于大学生群体,这两类失业类型尤为显著。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劳动使用权转让和购买的场所,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与其他交易市场一样,充分发挥其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且是高效的。但劳动力市场又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受到众多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使其很难达到供给与需求的自动平衡。大学生就业市场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子市场,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完成劳动使用权交易的主要场所,因而大学生实现就业实质上是基于该市场完成交易的过程。
2 失业的市场因素分析
2.1 劳动力市场分割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从市场的非经济因素出发,给出了相对合理的描述,即基于政治、社会以及经济因素的制约,劳动力市场被划分为相互隔绝、自成系统的不同部分,并且阻止了劳动力在不同市场间的流动。经典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将整个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两大部分,并且他们在报酬率、职业稳定性、发展前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相比具有较高的报酬率、工作稳定,并且享有很好的发展前景等。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明显的制度性分割特点,首先是所有制体制分割,尽管近年来,民营经济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并且国家采取了很多扶持政策,但公有制企业依然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职业培训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具备足够的优势;其次是区域分割,由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分割,具体分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形成的主要劳动市场和经济欠发达的内地、县级、乡镇等组成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最集中的市场,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而相比之下,次级劳动力市场则出现了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的情况,特别是在吸纳较高层次人才方面。
劳动力市场分割是造成摩擦性失业,特别是结构性失业的重要原因。以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例,主要原因为:首先,劳动力市场分割降低了主次市场之间的正常流动。主次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待遇性差异被称为“分割性收益”。高等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源投资活动,毕业生就业则倾向于选择能提供较高投资回报的主要劳动市场就业,即对“分割性收益”的追逐,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则“分割性收益”消失;同时,毕业生一旦选择次级劳动市场就业,则被普遍认为是缺乏竞争力的体现。其次,劳动力市场分割增加了市场成本。我国现行的户籍、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使得选择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毕业生很难再次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相反,由主要劳动力市场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则要在接受较低期望收益的同时承担更大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仅体现在户籍、福利、社会保障方面,更为可观的是终身报酬,因而优质劳动力资源对低质劳动力资源的替代性较差,从而加大市场成本。再次,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了主次市场间发展的不平衡。毕业生普遍偏好于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增加了东部沿海城市、发达地区就业市场的竞争,但这些市场的人才容量是有限的,毕业生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就业市场的供求失衡,造成部分毕业生失业,而失业的毕业生不愿意在次级劳动市场就业,因而同时造成次要劳动力市场萧条和毕业生的自愿失业现象。
2.2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对市场的交易行为和运行效率会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到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和需求企业必须通过特定的渠道搜寻对方的信息,通过信息传递,双方在掌握对方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匹配,最终达成劳动使用权的交易。但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由于双方对现实存在的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程度不够,或者故意隐瞒或掩盖真实信息,造成双方在信息占有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这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第一、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的地位是不对等的。第二、信息在交易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第三、交易双方对各自在信息占有的相对地位是清楚的。
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根据麦克利兰经典的“冰山模型”,该理论认为劳动者的个体素质像漂浮在海面上的冰山,分为海面以上的裸露部分和海面以下的隐藏部分,知识、技能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相对容易观察和评价,但对劳动者优异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诸如:内驱力、社会动机、个性品质、自我形象、态度等,属于潜藏于水下的隐藏信息,这部分称为鉴别性素质,也是用人单位最关心的素质条件。于此,不难发现,用人单位很难获取毕业生的全部信息,尤其是鉴别性素质,在实际的就业工作实践中,既是基础信息,因为部分毕业生的造假现象,加之校方的监管不严,也存在欺骗和隐瞒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处于信息上的劣势地位。有时,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出现虚假招聘、只招不聘现象,虚假招聘是隐瞒劳动报酬、工作职位、晋升空间等信息;只招不聘则出于开发大学生市场,推销企业形象等目的,此时,毕业生则处在信息上的劣势地位。
通常,信息不对称按照发生时间和内容来看可分为两类:发生在签订合约之前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和发生在签订合约之后的事后信息不对称,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信息优势的一方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事前和时候分别隐藏信息或行动,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2.1 逆向选择由是指某一市场上,劣质产品排斥优质产品的现象,其是指是市场失败或无效率,阿克洛夫的经典旧车市场模型是逆向选择的经典分析。具体到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根据前文分析:第一,用人单位无法获得毕业生的全部信息;第二,较差毕业生通过隐藏信息可以达到与优秀毕业生具备同等的竞争力;第三,在假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与保留工资(即毕业生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正相关,使得较差毕业生在保留工资上具备相对优势,即在同等保留工资的条件上,较差毕业生更愿意受雇,进而弱化了优秀毕业生的竞争优势,甚至将其逐出市场,进而造成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2.2.2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而做出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普遍现象。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首先,毕业生在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并未退出市场,在另外企业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时,毕业生因不用或很少承担违约成本,因而存在道德风险;其次,如若企业不能兑现承诺待遇,毕业生可能会在短期内离职,既浪费了招聘机会和资源,同时造成毕业生的失业,特别是摩擦性失业。
2.2.3 劳动力市场成本 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主要包括企业成本和就业成本。企业成本即企业为选择合适的人力资源所付出的所有费用与支出的总和,具体包括:搜寻、招聘、订立合约、培训及监督成本。而就业成本则指大学生实现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的总和。根据威廉姆森的三维度理论:交易市场成本取决于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发生的频率。大学生就业市场中:首先,精细的专业划分决定了毕业生专用性较高,按照经验不难看出,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专业,毕业生越难找到相匹配的岗位,相应的毕业生所承担的就业成本也越高昂。其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伴随着其他偶然事件的存在,使得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不确定性高,同时,双方在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市场成本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再次,毕业生找到匹配职位是一个频繁交易的过程,毕业生在就业前期,需要不断进行职位搜索;即使签订就业协议,因为违约成本较低,毕业生并未迅速退出就业市场,而是进行持续的搜寻,以期获得能提供更加优厚报酬的岗位,供求双方的频繁交易,增加了市场成本。大学生就业市场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影响摩擦性失业的重要因素,因而交易成本越高,摩擦性失业率也越大,市场成本越大使人才替代和流动阻力更大,所以容易产生人才和岗位的不匹配,造成结构性失业。
3 结论与建议
我国长期处于经济的繁荣期,伴随着转型升级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增加,周期性失业不是主要的失业现象,但大学生群体一直保持较高的失业率,主要表现为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其影响原因是多方面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市场成本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两种失业现象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认为是最重要的就业市场影响因素。信息不对称是市场机制问题,对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均产生影响。市场成本决定着人才流动和替代,成本越高将导致较高的失业率,特别摩擦性失业率。
降低大学生失业率需要以下方面的措施改善就业市场方面的影响:首先、打破就业市场分割。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我国,需要经济和制度两个层面的努力。经济层面需逐步缩小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通过经济手段缩小或消除“分割性收益”,分流发达地区就业市场过分集中的劳动力资源,进而缓解其竞争压力。制度层面则需彻底扫除阻碍人才流动的“制度性壁垒”,减小市场阻力,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公平的就业机制。其次、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引入更多的非市场手段对大学生就业市场进行干预,特别是政府和高校层面,双方需协力改善就业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搭建高效的信息平台,制定科学毕业生鉴定方法,规范企业招聘管理等。再次、降低就业市场成本。降低市场成本需要政府、高校、企业和毕业生共同努力,其中政府作用最为关键。政府就业市场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传统经济学认为:在信息不对称和公共物品提供不充分的情况下,将会造成市场失灵,就业市场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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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你,正在读大学的你抱怨大学里的老师上课很枯燥,你没有兴趣听,一年下来觉得一无所获,问我读大学的意义,问我有没有更好的学习方法。
读大学的意义之一就是学会管理你的学习资源,你重要的学习资源之一就是你的老师。
大学里的老师和中学老师不同。中学老师对你而言甚至有时像家长,他们会真的在乎你的成绩,他们总是在你的周围,他们是你学习的压力,也是学习的动力。
大学不一样。大学老师未必记得住你的名字,上完课走人是常态。大学老师没有义务关心你的成绩,你是不是不习惯这种没有压力的学习?
亲爱的妹妹,大学里的学习就是这样的,老师不再给你关注。对你而言,他们是知识的载体,如果在和他们相遇的这两个小时里不学到些什么,就浪费了两个小时。
’
今天不谈你该如何勤奋学习,而是来说说如何把距离上遥远的大学老师变成自己的学习资源。
Christina是我的德国同学。德国的大学生可以在不同的大学之间流动读书。她在法兰克福读了三年之后,转来明斯特,并打算在这里完成她的硕士论文。
我问她为什么要转校,转校的手续在德国那么复杂。除了浪漫的“换一个城市换一种生活”的理由。Chrstina有充分的理性依据:
“这里的大学有A教授,他可以在方法论上面教我;还有B教授,她在新的理论建设上有很多建树。我在网上查过了,这里还有几门课是法兰克福没有的,这几门课最好的老师在这里,所以一定要转校来学习。”
她对教授们的专长了解得那么清楚。而你,你了解你的教授的专长吗?你知道在这个教授的课上可以学到一些什么吗?
你可以对老师有所要求,前提是你自己的功课要做得足够好。与其埋怨老师上课不认真。不如好好研究一下可以怎样让这个老师的学术能力成为你的能力。
德国大学生在上课之前会认真研究教授的履历,一般学校的网页上都有相关信息。这个教授受过什么样的教育,做过哪些方面的研究,研究的时间够不够长,这个老师在这个问题上到底是不是专家,他最近发表过什么论文。所有这些疑问,都是为了判断“这个老师的课值不值得我去听”。
学会判断老师的专业能力是大学里要学会的另外一件事情。德国学生也会八卦老师们的逸闻趣事。但谈到老师们的专业能力,都能一针见血:
“C老师在海德堡的时候曾经对某个问题研究过,不过现在没什么新的东西。这两年他在忙别的事情。”
“D老师在印度一年,搜集了很多新的材料,所以这个课我要听第二遍。”
有时候听到德国同学们说:“E老师一直在做项目,可能要做官了,上课越来越心不在焉。”
“F老师对这门学科根本就一窍不通,他对新的理论的理解根本就是在胡扯。”
中国的学生,可以多学习一些有水平的质疑,这样才能提高判断力。
“中产”阶层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学教师的收入(理论上)应该属于一个国家、社会中的“中产阶级”阶层,既不是最高的,也不是最低的。
那么,中国大学教师的收入是否属于我国的“中产阶级”阶层呢?
按照瑞士银行家乔纳森・安德森2005年的推算,中国目前大致有5000-7500万人属于所谓世界通行标准的“中产阶级”,三口之家的年税后收入达到17500美元(人均6000美元)。
一般地说,只有大学老师的年人均税后收入达到13000至14000美元,才能达到“中产阶级”的标准。但是,对照现实来看,中国的大学老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离这个标准相差甚远。即使我们将大学教师群体中的教学辅助人员、低职称年青教师剔除,“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的教授和副教授们的收入水平也无法达到这样一个水平。
由此来看,中国的大学老师群体还不是中国的“中产阶级”,只能算是社会的“中下阶层”或“低收入阶层”。
隐性收入问题
其实,社会上集中议论大学老师收入是从1998年以后开始的。一是大学开始扩大招生,大学可以收取部分学费;二是从“985工程”学校开始,大学老师逐步增加了所谓岗位津贴一项。
因此,有人指出,大学老师除了正式收入之外,还有许多名目繁多的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大的有课题经费提成、讲课费、专利发明费等等,小的也有专家咨询费、书稿论文费、各种评审费等,甚至还有的老师自己开办公司,俨然一副老板派头。
笔者认为,灰色收入问题,在大学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社会其它行业也存在)。但是,从大的范畴来讲,这些所谓的隐性收入应该归结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且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上述所谓灰色收入也正在逐步纳入税款征收的范围。
因此,客观地讲,国内大部分大学老师的收入是低于“中产阶级”阶层的。充其量,部分大学教授可能会逐步接近所谓的“社会中产阶级”的标准,但大多数青年教师只能算是“低收入阶层”,甚至和2006年国家公布的人均GDP1740美元的标准持平。
与美国大学教师比较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12类行业中,一直在倒数第一位至第三位之间徘徊。
而根据权威媒体报道,2003年,我国高等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考虑到近些年来的工资增长,我国的大学老师收入状况大体上分布在年3.00万元左右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