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03:3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董事履职评价报告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首先做到人格平等
身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斌的主要研究领域为集团治理与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与控制。2000年起,他先后兼任华润双鹤(原双鹤药业)、外运发展、伊利股份、铁汉生态、翠微股份、际华集团等上市公司独董,以及国有企业集团和个别上市公司(如华胜天成)的外部董事。
“董事长、董事、管理层要做到人格平等。如果做不到这个,你就不要当独董。这是根本,尽管很难做到。”王斌说,“所以,去不去做独董,第一要看人。我去做董事,肯定先做案头工作,包括研究公司的情况,以及和公司核心管理层聊天。关键看灵魂人物是不是很直、很正,通过一两次会面大体可以判断出来。如果感觉董事长、总经理等高高在上,那算了,我不是来你公司要碗饭吃的。千万不要被别人瞧不起。”
2015年9月,因为两届任期做满,王斌卸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独董职务。“我和这家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挺好,因为我们平等。”有意思的是,逢年过节,往往是董事长们先给王斌发短信,说些祝福的话,然后他回复。“我不会主动先发――当然不存在谁先谁后就‘怎么样’,但心里面我们确实是平等的。在企业,董事长有权威性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他在人格上比你高一等。互相的信任、尊重,是交往的前提。如果你在对方心目中就是一个花瓶,你赶紧辞职。而且,如果相信别人把你独董当花瓶对待,那是你不自信。”王斌说,“没有人天生比你聪明,也没有人天生比你笨。无论董事、高管都要抱着人格的平等独立,同时抱着相互学习的态度。”
一方面,独董是花瓶的质疑声很大;另一方面,近年来独董圈中出现了独董是弱势群体的声音。王斌认为,“不能把独董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否则意味着自我贬低、自废武功,贬低自身形象与人格。”
出于独立性的考虑,A股上市公司独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王斌觉得,“独董资源有点浪费――两届、6年要退。独立性是个人格的概念,跟履职时间无关。H股公司独董就不存在这种时间问题。”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中国证监会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独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实践中,一些人包括独董理解为独董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王斌直言:“我不太同意独董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说法。公司治理的最高价值,是在创造公司价值的同时,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这也是经合组织(OECD)治理准则的要求。”
长期以来,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一言堂”文化普遍,特别是第一代企业家,不少是“草莽式”英雄,强势、合规意识薄弱。这种情况下,独董践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并不容易。王斌在其履职过程中曾遇到过一件大事。某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曾挪用一笔金额不小的资金,王斌在审查季报时发现,该笔资金未经董事会合理授权、资金用途及去向均不明,完全不符合股东利益。为此,全体独董向董事会递交报告,拟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该笔资金的来龙去脉进行专项审计。因公司核心管理层不同意这样做,王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此事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报告并同时发表辞职声明。其后,这件事一度影响了王斌的独董任职生涯。时隔多年,他对《董事会》记者强调:“辞职一事谈不上什么高大上,我们就是纯粹地尽责、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没有犹豫、也不后悔。事后看,这个决定是明智的。”
发现公司有较大问题时,有的独董息事宁人,选择沉默,或辞职走人。王斌称,“这不对,往高里说是未尽你的社会责任。走人能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矫正吗?我为什么讲是社会责任,是对社会的矫正,因为你尽责了可能就有某种社会示范效应,这是一种正能量。就像一个老太太摔倒,你扶还是不扶?一个典型事件的披露,社会是有反响的。”
有事情就说出来,不藏着掖着,王斌自认在做事这点上是阳光的。在很多公司,他都得到类似的评价:王老师不错,在董事会上什么话都说出来,不藏着掖着,很透明。“老师这种职业,本身比较干净、不存在所谓公司政治的概念,既然做独董就要对公司负责。所以他们认为我在专业上比较好打交道。独董和公司高管没必要非得建立私人感情。人和人交往的最高境界是让别人觉得很舒服,适度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就很舒服,就事论事,他不用防着你、你也不用防着他。”
当成事业而非职业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2002
董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与关键,在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董事会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探索和逐步积累的过程。通过董事会建设试点大家越来越认识到董事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基础。“十一五”以来,上海市国资系统董事会建设在组织形式、制度建设、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实践与探索,董事会建设出现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在国资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董事会组织结构
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应根据国资布局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公司发展的任务和目标,配置和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规模。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应当合理,既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各方利益,又要高效精干,便于组织协调,既要有多元文化背景,又要有一定的专业化背景,具有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
(1)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最主要的内容是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董事会作用的关键。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且占多数,可有效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交叉,实现企业决策组织和执行组织的分离。
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外部董事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董事会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它可能就是无效的。外部董事进入企业后,不在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执行层的管理事务,不在执行层兼职,薪酬也不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挂钩,因而能够为企业董事会决策提供独立、专业的意见,对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科学性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外部董事的进入也完善了企业决策层的知识结构,外部董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如国资委选派的外部董事都是资深专家或国资企业的退任领导,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和阅历,而且在企业管理、法律、财务、金融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对公司重大事务有较好的判断力和较强的决策能力。
(2)试行外部董事资格鉴定制度。
上海国资系统率先试行外部董事资格鉴定制度,成立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11-13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都是各个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上海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工作始于2008年1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联合上海市国资委向社会公开征聘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选。本次选聘共有117名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选通过了专业资格认定,进入上海市市管国企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人才库。2009年5月5日至12日,首批聘任的外部董事名单公示,随后18名外部董事即被派往上海电气集团、百联集团、上汽集团以及锦江国际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3)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外部董事到位后,试点企业的董事会结合自身实际,普遍加强了董事会的组织建设,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落实。根据企业情况,董事会设立了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投资、审计与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且专门委员会还设立工作支撑部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要做到专业化、独立性、有效运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撑保障。每个委员会一般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居多,并且确定了对口支持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部门。
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董事会组织结构的实践不仅仅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还包括在试点企业配备专职董事会秘书,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等。
2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董事会决策程序化、科学化程度
董事会建设的试点企业普遍重视董事会的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国资委有关制度和公司章程,制定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的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保证董事会能规范、有效、科学地运行。董事会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决策制度、会议制度、授权制度、报告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以及评价制度。
(1)决策制度。
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首当其冲就是要健全董事会的决策制度,确保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与决定权。所有重大决策、重要投资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形成会议决议。要实行决策前的论证制、决策中的票决制和决策后的责任制,依照明确的程序来制定各种决策,坚决杜绝凭经验拍脑袋随意决策。要明确规定决策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权力与责任,切实保障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要明确规定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以及决策失误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2)会议制度。
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有规范化的会议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就会直接影响董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也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董事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议制度,对会议次数、会议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法定人数、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3)授权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特别要注意的是授权制度。董事会应切实加强制定与管理授权制度,明确对董事长、总经理授权事项的数量、具体范围以及时间界限,规定被授权人的职权、义务、责任以及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被授权人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的结果。
(4)报告制度。
为督促外部董事勤勉履职,上海国资系统建立了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主要包括外部董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以及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方面。
(5)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设立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对于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辅助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对董事会重大控制内容进行专业化划分,并通过有效利用公司外部专家资源及内部部门管理人员的经验参与沟通,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董事会应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可能使其成员意见一致,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公司各业务部门应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亦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6)评价制度。
现代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主体,必然面临对董事、董事会科学有效的评价,此乃公司治理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董事、董事会评价与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样,一直是公司治理评价的核心内容。随着国企董事会改革的逐渐普及,对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评价与考核日益重要。董事会评价是以董事会整体的运行状况为评价对象,其目的是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形成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声誉制约,规范董事会和职业董事市场建设,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决策机制的完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治理绩效。
国有企业在开展董事会评价工作时应坚持以发展的观点,结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董事会评价体系。上海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通过每年进行系统评价,分析和查找董事会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为建设规范有效的董事会指明工作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3 加强规范运作,提升董事会能力
为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要切实加强董事会的能力建设:提高董事会战略研究和战略预判的能力;提高董事会内控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提供公司经营情况,使董事具有履职所需要的各种信息,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
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是董事会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董事有效履行岗位职能、拓展自身职业生涯的前提。董事应加强学习相关知识,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努力提高履职能力。董事专业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知识、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各企业董事会要把董事会自身学习和继续教育纳入董事会工作计划,要把董事的学习培训纳入董事会考核的内容。
此外,试行“专职董事”制度,也可从另一方面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国资委可多思路、多渠道、多方式地选配董事,可通过市场招聘,也可从现有国企领导成员中挑选,还可选择部分长期担任国企高管岗位具有丰富经验,但因年龄原因已不在企业任职的人员担任“专职董事”。“专职董事”的组织关系、薪酬关系转入国资委董监事中心,由董监事中心负责对专职董事的管理并发放薪酬,并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专职董事”选拔、培养、评价、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秦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及其发展[J].国有资产管理,2007,(3).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在我国经济保持持续高增长的背景下,国民财富得到迅速的积累,公众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愈增加,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内生性和输入性通胀交互作用,CPI指数保持高位,使得公众对持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理财需求更为迫切。近两三年来在我国居民有限的投资渠道中,传统的房产投资和股市投资由于住房政策的调控和经济危机的影响,不再受到青睐,资金纷纷撤离楼市和股市,另觅具有稳定收入的投资品种。在我国目前有限的主要投资理财产品中,唯有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超越CPI指数,基本上信托产品实现的预期收益率均在7%-13%之间,甚至更高。据信托协会数据显示,至2012年上半年,短短的两年间,全国范围内,广大投资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从3499.58亿元增长到15882.26亿元,增长了4.5倍。信托产品从不为公众所熟悉,迅速发展到受到广大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自然人和机构)数量和资金急剧增长。
对于投资信托产品,相当多的自然人投资者虽说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有被要求阅读风险揭示书、签订阅读确认函及阅读各种说明书、协议等,但由于信托产品是一种高度技术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金融产品以及其本人的能力或其他原因,大多数对产品风险不甚理解,并不十分关注信托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信托经理的履职能力,只关注信托产品的高收益和信托公司的实力,风险识别完全依赖于信托公司,期待风险由信托公司负责或承担;另一方面,由于负责信托项目投资的信托经理缺少动力对信托项目进行细致甄别,可能为做成项目而做项目,从而在有意无意之中强化了项目筛选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以致项目整体风险特征以高风险项目为主。因此,在被扭曲的投资者信任委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信任委托信托经理的连环委托关系中,信托公司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从而有必要对其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绝大都数信托公司为国有或国有控股。而在我国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天然地存在着所有权缺位的状况,因为作为控股股东的国家并不具有人格属性,国家必然要将所有权委托其指定的人来代行国有股股东的权利,这些人并不是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但他们作为决策者、经营者成为了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自觉不自觉地把大股东人和内部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决策的基准。但是信托公司它不仅仅是国有的公司,还是一个公众公司,除了对国家、股东负责外,还应对社会对广大的投资者负责。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全国64家的信托公司,截止2012年上半年,股东权益总额1806.83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为55382.20亿元,管理资产为自有资产的30倍以上。信托公司若具有片面追求股东收益和内部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就有可能忽视众多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使其面临或承受了不匹配的风险,并可能将造成社会安定问题。从这点上说,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具有有效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
为弥补所有权制度环境缺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救济中小股东利益,有关监管部门借鉴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从2007年开始在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第二条特别强调:“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由此,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特殊而有重大的责任。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完善其公司的治理结构,其:
1.可以制衡大股东的滥权和侵权,最大程度地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行为的扭曲,有效改善了国有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2.可以在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员工和小股东利益发面发挥较大的能效作用,且最大限度地遏制“内部人控制”不良现象的发生;
3.由于独立董事较高的教育素养、职业背景、专业技能,优化了董事会的业务、知识、经验结构,提高了董事会的综合决策能力;
4.可以督促公司规范信息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5.可以有效地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不断适时地完善薪酬考核办法,确保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谨慎管理义务,激励经营者提高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投资行为中固有风险的能力,以实现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双赢。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国有或国有控股信托公司有关公司治理中诸多问题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支撑性制度安排。然而该制度并不是一贴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其引入我国也仅短短的十几年时间,最早是在资本市场得以应用,后逐步推广并强制性地应用到具有公众性质的金融公司中,信托公司便是其中之一。独立董事制度在信托公司的实际实践中,和在上市公司的实践类似,也同样存在着需要创新完善的薄弱环节,即:履职不到位,成为“花瓶”,功能作用失效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出,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有绝对或者相对的控股地位,所以独立董事的选举难免为大股东的人所决定,在中国这样的人情观念太重、法制环境又不太好的社会环境中,“人情董事”在所难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某种程度上在信托公司中无法担负起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代表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
2.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问题。通常被选聘的独立董事是在某一专业领域(例如:会计、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具有专长或权威的人士,是专家名人。独立董事的工作过程,既需要对信托公司的整体情况有所了解和掌握,还需要审阅众多繁浩复杂的文件资料,参与开会审议,提出建议和意见,作出决策。其工作并不是简单地听听汇报、发表一下意见、举下手就可以的。专家名人他们大多工作繁忙,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不可能在公司坐班。因此,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能及时掌握和熟悉公司情况?有否足够的时间履职?便需要公司有个日常的服务管理机制。
3.独立董事的薪酬考核问题。独立董事一方面时间、精力不够,另一方面职责权利不对等、激励不够、动力不足。相关监管部门赋予信托公司独立董事担负着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关切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的重大责任。其权力很大,风险也很大。通常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报酬也就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与其对几十亿甚至上千亿资产的监督责任相比,确实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其法律风险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和所获得的津贴比例不对等。若没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对等的利益,激励的效果就不起作用,是否会勤勉尽责几乎依赖于独立董事本身的忠诚、责任感与自觉自愿,设立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及有效性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大打折扣,更谈不上追究相关的责任。
如何使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有效地发挥其相关监管部门所赋予的维护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的重大责任呢?如何使其稳妥有效地整合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他们三者之间的利益共享和多赢。笔者认为,需要从制度安排和机制建立上着手,对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于创新和完善。
首先,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初出台的《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至今已实行5年多的时间,5年来我国信托业发生了从谋求生存、粗放发展,到现在生机勃勃、规范发展的巨大变化,在行业规模上已超越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该指引很多方面已经需要调整和完善,在规范独立董事方面,鉴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一样基于信托原理设立的公司,可以参照有关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于细化,使其更具有导向性。
其次,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与问责机制。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采用固定的年薪制津贴,其固定本身就难以量化考核独立董事是否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职。对此,笔者建议信托企业要改变以往上市公司所采用的独立董事固定收入体系,可在大幅度提高津贴的基础上,收入半数以上采用期权或期股的形式支付,待任期届满由监管机构(或信托业协会)和中小股东综合评价后再予以兑现,由此建立收入与业绩、风险与收益挂钩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有此激励的利益机制,将来追究责任才有基础。
再次,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首先独立董事要具备有专业特长、人品端正、责任感强、有丰富的履职经验、有风险意识。可以由信托业协会牵头,建立“独立董事池”,向社会公开招募或由相关人士推荐,进行遴选组成。在信托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由信托业协会从“独立董事池”以差额方式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再由信托公司股东会来选举产生,大股东须回避表决。这样产生的独立董事在上述激励机制下才有可能尽心尽责地以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重,使大股东、中小股东和投者(委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共享和多赢。
最后,完善信托公司治理机制。规定独立董事一年内到公司履职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独立董事对公司真实情况的了解。建立独立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独立董事报告政策信息、行业和公司信息,并提高董事会的开会频率,加强与公司管理层联系和沟通,使其熟悉并了解公司情况,提高履职能力。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也应当定期地向监管部门、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和股东报告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和个人履职的情况,以便对其进行评价。
总之,只要有好的制度约束、有责任感的专业人才、正确的履职目标、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对信托行业政策的基本了解和对公司情况的熟悉,独立董事便能更好地履职,更有效地发挥其在信托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维护、保障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2020年, 户企业共召开董事会 次,形成决议 项,审议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企业重要经营活动、财务预决算、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人员招聘、重要人事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工资薪酬调整方案、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公开招标、工程改扩建、融资贷款、贷款担保、贷款偿还、基本制度建设、公司章程修订、公司战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各企业为了规范董事会运作,制定和完善了多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企业管理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集团安全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核算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工程物资管理制度、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董事会制度不够健全。董事会基本制度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与构成、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职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的会议与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制度、信息与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调研的企业看,董事会制度尚不够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与完善。
二是董事会的核心地位不够突出。个别企业对董事会的职责、职权的掌握与理解不够透彻,哪些是董事会的权力,哪些是经理层的权力,划分的不尽合理,董事会的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的确认。比如,有的公司审议重大事项时召开的会议,以领导班子会议或者是联席会议代替董事会会议,未能体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及权威性。
三是董事会的会议决策机制不够规范。有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次数较少,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有的企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未召开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有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未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
四是董事会会议准备工作不够细致和完善。有的企业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安排、资料的准备不够充分,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不能提前送达全体董事及监事会成员以便充分调研、酝酿后发表意见;提案资料、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不规范、不完整。
五是董事会成员空缺时间较长。有的企业董事退休或调离后,长时间未进行补选,未及时调整班子成员。
三、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建议
一是规范董事会会议机制,提高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情况每年度应当至少要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前一年年底之前确定。临时会议是企业出现紧急和重大情况,需要董事会做出有关决策召开的会议。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会成员。会议纪要、投票的结果以及决议的表述要完整、清楚、准确的记录,一人一票制,并由出席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要保存完整。同时,董事会制度需要不断创新。首先,应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这就是要求把企业董事会做“实”,让董事会真正成为代表出资人利益的决策主体,实现董事会的科学化和精准化。其次,应该建立保证董事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获得决策必要信息的责任制度,应当保证他们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和实际问题,为董事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应该从制度上规范董事的履职行为,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二是完善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通过工作报告制度接受国资委的监督,国资委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要求在进行报告的时候,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年度工作报告应当需要包括如下方面内容:董事会制度建设与运转情况、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司预算执行情况与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经理人员的选聘情况、企业改革情况、企业职工收入与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调整以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董事会的主要工作设想等。
三是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制度。评价董事会工作的重点是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评价周期为年度评价,采取多维度评价的方式,分别由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部分职工代表和国资委进行评价,董事会评价工作还要听取派出监事会主席的意见,之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的意见予以反馈。
四是结合实际设立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和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用来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审计和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与监事会和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公司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考核评价管理人员的业绩,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是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落实和监督职能。董事会应加强对经理层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执行决策过程中的实践动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保证公司战略规划、预算计划和各项决议等得到有效落实。制定经理层业绩考核办法,对经理层严格考核、有效激励、约束到位。
六是探索选聘外部董事机制。引进外部董事充实到董事成员当中来,其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解决企业的外部力量对于企业内部运作的监督问题,本质上要看董事会对于管理运作和业绩考核能否进行独立监督。另外一个目的是董事会中有成员来自企业外部,他们能为董事会带来新的信息、新的思考方式以及新的资源,也就是说,外部董事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来,可以为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支持,体现其作为“决策专家、经营顾问”的角色效能。
监事会不可或缺?
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点各异,监事会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并不一样。例如金融类的公司和非金融类的公司,在标准、运作、执行力上完全是两个天地。即便在金融业中,公司体制不同差别也是非常大的――国有控股体制内有一套监督的体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或者规模较小、股权较分散的公司,监事会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践中,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体制和原因,导致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运行下来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实践中,由于法规模糊、股东诉求不足、监事会本身权责不适配、公司文化有待改进等因素,监事会运行也遇到一些困难。
有家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就对监事会这个会议体监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义”倍感困惑。“需要开会时,我事先组织材料给各位监事,但有时他们连现场会议都不开,拿到办公室签个字就行。虽然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违法的事件,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该开的会每年几次也都开了。但从经验上来说,我一个人就代表着他们三个了。”
还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治理创新信心不足。为使监事会发挥作用,该公司搞了专职监事,给的是部门正职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来,业界出现了监事会要不要、有没有用的争论。
《董事会》记者注意到,尽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声音占据主流。“虽然中国国情特有,但从法理上来讲,这套设计还是合理的,问题是怎么落地的问题。”“目前监事会在中小企业有些形同虚设,但是有一点是赞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做得要好得多,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发掘民间的智慧,把监事会做实。”“富一代想把公司整体交给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给别人又不放心,这时候怎么办?监事会就会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股东代表的管理是个有效方式。”
显然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不可偏废,如何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关注。
大股东有何责任?
“我们省一百多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开会,很多企业第一次是这个人,第二次变成另一个人,第三次又变换了新面孔。问他们怎么老在换人,原因是因为提了意见,老板就把人换了,撤换的说辞是‘根据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这样一个现象。
监事会的工作谁需要,对谁负责?在业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股东如果想用好监事会,就会把真正合适的人放到监事会里,好好去监督,直接反馈结果;如果股东不需要,那么监事会再活跃,再能够发挥作用,也维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东想干坏事,或者说不想被控制的时候,监事会就完全变成摆设了。当下,各方面比较注重独立董事的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监事会的作用关注得比较少。如果监事会的工作结果不被充分利用,对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机制以及人员的配备,会有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强化对大股东的约束。一个是,将监事会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实上的“高配”。“否则,下属怎么敢说话,一提意见就容易遭到撤换嘛。”
另一个是,对监事会应该有合适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运作指标很低,那么反推下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其他的动机,从市值管理、投资者评价等角度,公司不应该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质疑,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而实现市场化的约束。
到底该干些什么?
监事会是一种会议体的监督形式,要想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准,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这看上去容易,其实不简单。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中应当是相对超脱、独立的主体,也是监管机构的观察窗口。在运行中,监事会通过各个方面征集议案,经过审议、表决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内控监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是监事会职责的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监事会该干什么,着力点是什么,还得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有公司就认为,监事会不应仅仅停留在找问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等监督职能上,还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管理层面,基于对整体情况的把握,就面临的问题更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有效监督的过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个主体能够更和谐运转,更集中到增强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上。
持类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业就指出,监事会能否不仅仅进行财务或者风险的事后监督,而是更注重将履职的着力点前移,比如对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层执行战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从事中角度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
还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代表对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监事会只能对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进行监督,不宜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为此担责。
怎样发挥好作用?
围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监事会拥有数项法定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外界对“花瓶监事”、“人情监事”的非议颇多,可想而知此间监事会作用发挥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监事会一个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责权不匹配。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让监事会从董事会、经理层中分离出来,而这需要在人员、薪酬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会》记者注意到,改善监事会的提名机制、尤其是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设立提名委员会,备受研讨会与会者的关注。
有公司认为,目前监事的来源有股东代表监事,有职工代表监事,也有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提名委员会对监事的独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选聘一些外部监事,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过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具体的人选提出后,需要谁来认可?
也有公司指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个“伪概念”,因为监事会里面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方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再设置一个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违规了。董事和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对所有股东负责,但股东代表监事对股东负责,职工代表监事对职工负责,只有独立监事才能独立地对所有股东方负责。
还有公司代表阐述认为,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董。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纳,一定会成为候选人,但具有这样的提名权后,整个公司治理机制就比较完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也会进一步增强。
薪酬、激励是另一个议论的焦点。监事薪酬的标准异于董事,这是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其中的成因比较复杂,因为有的监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务员,经过组织部批准,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过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认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独董的薪酬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相比之下,围绕监事是否应该享有期权激励,争论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认为,现在国企将期权激励赋予董事、高管,但监事、监事长却没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监事不愿意履职,因为担任其他的职务还可能有期权。但反对的意见也很明确:监事的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给予股权激励,会有利益驱动纵容甚至参与业绩造假。
理越辩越明。最终,与会者比较集中认可的激励方式是,内部监事可以考虑享受期权激励,外部监事和独董一样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监事会正常履职环境方面,有与会者觉得,可以将按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监事会履职经费,比如说万分之二或者万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这样可以保证监事会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
独董、监事听谁的?
众所周知,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着职能重合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备受上市公司关注。
中图分类号:9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082-02
2006年6月和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从2006年度起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所进行的核实评价。2008年5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五家政府监管机构联合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自我检查评估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审计意见。2010年4月26日,五家监管机构进一步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共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作为实施基本规范的具体指引。配套指引和2010年5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了对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管要求,一套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符合中国企业发展实际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内控体系的健全和执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1.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是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高效有序运转,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内控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高管理的效率,及时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向所有者报告内部控制的情况,可以免除一部分管理者的受托责任。
2.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按照委托理论,就形成了委托人和人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委托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是薪酬最大化。两者目标不一致,就形成了委托矛盾。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主体的委托人,就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了解人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人履职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能够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运作,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制衡机制,化解委托矛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信号传递的需要。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向信息劣势的一方提供信号传递,以期市场会对此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信号传递一般采用短期效果明显且成本低廉的形式,信息披露是信息传递的最实用、经济、效果明显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资本市场上,那些内部控制有效性较高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逆向选择,将自己与那些内部控制差的公司区分开,更趋向于主动披露其良好内部控制信息,这就向市场传递了一种良好的市场信号,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4.价格信息传导的需要。按照有效市场理论,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已经充分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中了,市场中的投资者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而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导机制,其目的就是要让外部利益相关者更了解公司的管理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断。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必将会影响股票价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实施,它保证了公司管理层的履职行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和
本问题,也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制衡的权力体系,信息披露也成为管理层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行为,是股东享有知情权利的一种途径。股东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层的行为,减少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促使管理层更愿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其履职程度,都会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会影响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2.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公司有效运营的一种措施,有实证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其盈利能力越强,经营业绩越好。按照信号传递理论,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将其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更愿意对外披露一些公司的正面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制规范、透明、民主、公开,经营效率高,其盈利能力强。通过信号的传递,就会吸引优质资源流入自己的公司。
3.公司规模。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权利的有效运行,有着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更注重本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规模大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有着人才和技术的优势,不会受到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更加广泛。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着各种的管理问题,都有着侵占中小股民利益的各种现象,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要改变公司原有的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形象,因此,更愿意披露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改变原有的形象,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4.审计意见。按照证监委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后方能报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达意见。一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力就会减弱。因为,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说明其或多或少出现了问题,而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隐患,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欲望也必将受挫。
三、对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披露方式,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明确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惩罚措施等。鼓励上市公司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自愿披露其他有关的内容,以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高度共享,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可以多样化,但其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必须得到保证,应主动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否则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能会传递错误信号,误导广大投资者。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需要。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合理设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等职责,明确各机构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对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增加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监事会的职能,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督董事会、总经理等公司高管的权力运行,预防他们通过徇私舞弊来损害中小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3.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应包括内部和外部责任机制,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信息失真的处罚机制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产生失真的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应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但拒不披露,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漏报、虚报和错报信息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逐步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法律机制,并与市场准入机制挂钩。公司内部要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信息追溯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人员等对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内部控制信息报告上签章,对外披露时应经过公司内部的一定审批程序,获得授权后方能对外披露。
4.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的评价机制。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交易的第三方,为交易双方做好客观、真实的信息评价。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经常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误导甚至欺骗广大投资者,有时造成投资者巨大的损失。只罚不赔的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能挽回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加强对第三方信息审计的评价,规范信息审计业务的规范操作,严格信息审计的责任,对于信息审计提供虚假或不准确意见的事务所,要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信息审计业务主体资格,限制其市场准入。
四、总结
内部控制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其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服务,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分析公司的营运风险,为其预测公司的价值和发展前景提供依据,从而帮助其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赵刘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5)
2.冯银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1(30)
3.张妙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