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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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同比增(减)%,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4、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由协商双方具体商定):
十三、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及说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我市水务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建设大*、大水务作出贡献。
二、实施内容
(一)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形式
1、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协调劳动关系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凡涉及企业和劳动者整体之间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必须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认真充分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形式加以协调和规范。
2、集体协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协商内容和协调行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2)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均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
(3)利益兼顾原则。协商过程中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4)维护公共秩序原则。协商过程中应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出现过激行为。
3、集体协商基本形式
集体协商可采用以下形式:
(1)集体协商会议;
(2)劳资协商会议;
(3)其他形式。
上述形式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可提出临时协商要求,相对方无正当理由必须响应。
(二)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构成和任期
1、集体协商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按人数对等原则指派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10名。工会方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工会方代表中应包括:
(1)企业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副主席或工会方其他代表担任首席代表;
(2)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
(3)工会劳动工资、生活保险、劳动保护干部;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方代表。
工会方代表任期与企业职代会届期相同,最长任期不超过五年。
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人。
2、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集体协商的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原因必须履行代表职责。
(1)按时参加协商会议,认真、充分地发表协商意见。
(2)做好参加协商的准备工作,包括:
掌握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资料。
了解和听取代表方群众的意见、要求,按分工准备协商文件,形成统一的协商意见。
(3)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协商中双方约定的保密内容。
(4)检查督促集体协商会议协议的履行。
(5)学习、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参与管理和集体协商的能力。
(三)集体协商的一般程序
集体协商的时间可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也可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
(1)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在协商会议召开之前一周,将拟定的协商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对方;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协商应提前三天提出协商内容、时间和地点,相对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召开有双方全体协商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并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双方对提交的协商内容逐一进行协商,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3)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双方应商定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
(4)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双方也可就某一协商内容达成单项协议。
(四)集体协商代表的保障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本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协商代表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外,原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其担任的代表期限后满为止;在担任代表期内,未经本人和企业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种或工作岗位;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活动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五)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双方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一个总的书面协议,而工资集体协议是双方就劳动报酬而签订的单项集体协议,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1、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协商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内容。
(1)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项劳动标准;职工就业保障的规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履行集体合同的措施;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及职工补充保险待遇;职工的各类休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3、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双方应就集体合同中的部分劳动标准进行年度协商重新确定。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各企业也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控制在1—3年内。
(六)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程序
(1)根据职工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拟定集体协商内容;
(2)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进行充分协商;
(3)拟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5)双方首席代表在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签字;
(6)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包括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附件、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明双方资格的有关文件。上述材料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
(7)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送达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企业工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6、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双方应就续订或重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协商。
(七)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1、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订立生效后,签订双方应根据注重实效、严格履行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得到履行。
2、为加强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企业工会和企业应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机构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应检查二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4、双方首席代表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之后,该公司又与阿婷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告知: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却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2、老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被诉人:河南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某代办处(以下简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河南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
1995年3月30日,申诉人单某等八人以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克扣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1995年3月31日立案调查审理。
调查过程
经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1. 申诉人张某、夏某、黄某、王某、刘某5人,单某、栗某、崔某3人,分别与1994年12月26日、27日与某公司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
2. 根据行业特点,合同规定,月基本工资为300元,某公司实际每月工作20天为满勤,日工资为15元。
3. 试用期满,某公司未通知单某等八人是否续聘,单某等八人分别从2月27日、28日继续到公司签到至3月13日,某公司认可单某等八人签到、但不提供签到原始记录。 4.元月27日,某公司支付单等八人元月份工资。二月份春节期间,某公司放假至2月12日,2月13日正常上班,2月26日,张某等s人,2月27日单某等3人,试用期满,某公司未支付工资。张某等5人,单某等3人自2月27日、28日起签到至3月31日止,公司未发给工资。
4. 经查某公司考勤及核实本人,元月26日、27日至3月13日单等八人出满勤分别为27天和26天(含法定假日)。期间,张某请假3天,栗某请假6天、迟到2次,王某请假2.5天、迟到2次,崔某请假2天,黄某、刘某、单某各请假0.5天,夏某为满勤,栗某、单某春节各加班一天。
分析意见
某公司随意招聘人员,劳动合同签定后也未经劳动部门鉴证,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某公司未明确是否续聘,单某等八人继续到公司签到上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扣发其工资是错误的。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和某公司考勤制度,仲裁庭做出裁决
调查结果1. 某公司应补发单某等八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831.27元;
2. 本案仲裁受理费30元由申诉人负担,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负担。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能够支持多少,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显得比较混乱,存在三种不同的起算方法:
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以深圳、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另外,深圳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该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我认为更符合时效制度的规定,但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看,稍显不利,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每月都得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当然,劳动者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式,保留向企业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或录音证据,届时统一主张权利也可。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法,以成都为代表。
四川高院在2011年12月份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及行政赔偿纠纷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其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这种算法,无疑无限制延长了仲裁时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则时效一直存在,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退休时主张权利也在时效内,个人认为这种意见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三、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以江苏、佛山为代表。
包工头欠工资没有劳动合同应收集工头拖欠工资的证据,如欠条、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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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杨某系某连锁餐饮公司股东,且其在该公司从事行政人事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按月向杨某发放报酬,每月报酬金额及构成均由杨某签字确认。2010年9月28日,公司为杨某出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从事行政人事工作累计满六年。2010年11月23日,杨某通过律师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4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49元。2011年1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结仲裁活动的仲裁决定。杨某遂于2011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讼。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杨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通常所称的“一般时效”。该条同时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在司法实务中称之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那么本案中要搞清的关键问题是用人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加付一倍部分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加付部份为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则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因为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的一种干涉。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就应当适用“特殊时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