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2:1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工资合同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同比增(减)%,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4、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由协商双方具体商定):
十三、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及说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我市水务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建设大*、大水务作出贡献。
二、实施内容
(一)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形式
1、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协调劳动关系和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凡涉及企业和劳动者整体之间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必须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认真充分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形式加以协调和规范。
2、集体协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协商内容和协调行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2)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均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
(3)利益兼顾原则。协商过程中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4)维护公共秩序原则。协商过程中应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出现过激行为。
3、集体协商基本形式
集体协商可采用以下形式:
(1)集体协商会议;
(2)劳资协商会议;
(3)其他形式。
上述形式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可提出临时协商要求,相对方无正当理由必须响应。
(二)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构成和任期
1、集体协商由企业工会与企业按人数对等原则指派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一般为3至10名。工会方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工会方代表中应包括:
(1)企业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副主席或工会方其他代表担任首席代表;
(2)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
(3)工会劳动工资、生活保险、劳动保护干部;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工会方代表。
工会方代表任期与企业职代会届期相同,最长任期不超过五年。
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人。
2、集体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集体协商的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原因必须履行代表职责。
(1)按时参加协商会议,认真、充分地发表协商意见。
(2)做好参加协商的准备工作,包括:
掌握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资料。
了解和听取代表方群众的意见、要求,按分工准备协商文件,形成统一的协商意见。
(3)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协商中双方约定的保密内容。
(4)检查督促集体协商会议协议的履行。
(5)学习、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参与管理和集体协商的能力。
(三)集体协商的一般程序
集体协商的时间可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也可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
(1)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在协商会议召开之前一周,将拟定的协商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对方;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协商应提前三天提出协商内容、时间和地点,相对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召开有双方全体协商代表参加的协商会议,并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双方对提交的协商内容逐一进行协商,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3)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双方应商定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
(4)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双方也可就某一协商内容达成单项协议。
(四)集体协商代表的保障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本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协商代表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外,原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其担任的代表期限后满为止;在担任代表期内,未经本人和企业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种或工作岗位;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活动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五)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双方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一个总的书面协议,而工资集体协议是双方就劳动报酬而签订的单项集体协议,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1、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协商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内容。
(1)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项劳动标准;职工就业保障的规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履行集体合同的措施;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及职工补充保险待遇;职工的各类休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3、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双方应就集体合同中的部分劳动标准进行年度协商重新确定。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各企业也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控制在1—3年内。
(六)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订立程序
(1)根据职工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拟定集体协商内容;
(2)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进行充分协商;
(3)拟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5)双方首席代表在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上签字;
(6)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包括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附件、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明双方资格的有关文件。上述材料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
(7)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送达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企业工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6、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期限届满前六十天,双方应就续订或重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协商。
(七)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1、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订立生效后,签订双方应根据注重实效、严格履行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得到履行。
2、为加强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企业工会和企业应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监督检查机构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应检查二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4、双方首席代表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