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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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单位公章)
20XX年X月X日
暂住证单位证明模版二:兹有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我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居住于我单位宿舍(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特此证明。
XX公司(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暂住证单位证明模版三:XXX派出所:
兹有本单位留住人员需办理暂住证,请予协助为感。
姓名: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详细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可打印,可办理当时手写)
3、外来务工人员在老家征兵入伍,需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如未办理暂住证,当地公安机关将不予出具证明。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办理时限: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2、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3、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4、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或乡镇,在暂时居住的人员。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暂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应逐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综合管理、资源共享”和“以房管人”的原则,按照“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工作机制,按照城区每500名、农村每800名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标准和社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乡镇配备1-2名协管员。由人社部门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用工条件,全县招录40名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全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综治部门成立综合性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建立综治、公安、人社、税务、财政、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暂住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涉及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事项由公安机关负责。
社区设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站)。服务站与社区警务室合署办公,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办证和协助代征相关税费等日常工作,负责协管员的具体使用和考核。对劳务用工较多和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应当成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组。
第七条协管员经费保障。协管员工资标准适当高于城区最低工资,同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依照国家政策从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资金和依法代征代收相关税费的手续费中予以保障。
第八条协管员应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及办证等日常管理服务和治安防范等工作;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变动和各类治安情况,及时报告、提供相关信息;适时向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反映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配合税务人员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协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城区再就业的援助对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相应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思想觉悟高,为人公道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综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将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现状和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对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使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负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登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人口《暂住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适时组织开展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将暂住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群纳入工作视线重点控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治安和防火责任;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绩效考核,适时更新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证》;完善、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开放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求职登记、岗位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再就业援助对象中招聘符合条件的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岗前培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办理《房屋租赁证》;配合公安、人口计生、人社、工商等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健全收费手续。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征税政策和办理程序,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等相关税费,完善代征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代征税费款手续费预算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按月结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协管员经费(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经费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月拨付给人社部门;及时核批代征手续费用款计划和拨付代征手续费的经费,按月结算。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健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体制,保障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技术服务措施的落实,为暂住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强化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查询有效信息反馈工作,协助公安、房产、税务等部门检查验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暂住人员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外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暂住人口管理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暂住证》、《房屋租赁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
第三章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登记、办证、查验管理制度。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应受法律保护。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扣押《暂住证》。
第十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辖区内暂住的人员应当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辖区内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的次日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可只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宾馆、招待所)或住院就医的,住宿登记或住院登记视作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但从事经营活动在旅馆(宾馆、招待所)包房居住一个月以上者,应当申领暂住证。
凡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人员(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除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申报暂住证登记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第二十一条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带其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较固定停泊地的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应在接到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3日内办结《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暂住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原《暂住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暂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时,应出示《暂住证》;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对无《暂住证》的,应当告知其先办理《暂住证》,再办理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安、人社、房管、税务、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档案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聘(雇)用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和业主,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协管人员,并与公安部门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聘(雇)用应申领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第二十六条实行暂住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综治、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从源头抓起,落实对本地流出人员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租赁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备案时应严格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查验承租人提供的《暂住证》。
房屋出租人应自暂住人口房屋租赁关系确立、变更、解除之日起两日内向所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登记备案,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每月应向房管部门报送出租房屋备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租赁房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房产、规划、治安、人口计生、卫生、环保、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屋时,房主应查验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登记表,尚未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暂住人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与公安部门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三)房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税(费)。
(五)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出具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的票据。
(六)遵守房屋出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房屋转租、转借的,必须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备案。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章搭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嫌疑人、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已婚育龄暂住人口不得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十)遵守租赁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税务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五条聘(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查验承租人的婚育证明,向无生育证明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屋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六)、(七)、(八)项之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五)项之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社区民警:
暂住证介绍信(二)
我单位***系我单位员工,前来你处办理暂住证事宜。
一字之差
在外来人口管理上,深圳走过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实行暂住证制度,2006年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也没有跳出暂住证管理模式。今年试行的居住证制度将开始一个新的阶段。从暂住到居住,一字之差背后体现出哪些不同呢?
与暂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几方面进步:一是淡化户籍观念。居住证强化“居民”意识,而暂住证强调“外来”概念。二是承载的信息量大。居住证承载的信息分为两个层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别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上有机读信息,包括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而暂住证只记录基本信息。三是给予市民待遇。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办理以自源为主;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视,办证属于强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证规定办理时间为进入深圳30天内,改变了过去暂住证制度下凡暂住3日以上均需办理暂住证的“一刀切”管理模式。从上述几个方面的进步看,深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其旨在跳出暂住证的管理模式。
强制还是自愿
取消暂住证是大势所趋。前一段时间,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反映各地政府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属于越权或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取消。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沈阳取消暂住证,推出申报暂住登记证,随后又恢复暂住证,郑州也曾走过弯路,主要原因就是在改革措施细节设计,办证率低是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深圳居住证制度能否避免走“复辟”之路,为其他城市提供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思路呢?
一般地说,决定办证率的因素有三:证件赋予的权利多寡,办证的方式以及收费的额度。目前,居住证制度已在上海、成都、昆明等城市实行,办证率并不高。正在草拟中的深圳居住证制度突出自愿办证和强制办证相结合,分为A、B类管理,A类为自愿办证类,以来深务工、创业、生活、有房产等人为主,可在深圳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享受就医、上学、租房等一系列服务。持A类证的人才能租住房屋。B类证是强制办证类,进入深圳30天内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不能在深圳单独租住房屋,有效期为半年时间。至于办证费用,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表示,不会超过20元,超出的将从出租屋税费中出。
以往,由于有牟利的冲动,政府得到巨大的经济激励,从而采取强制方式办理暂住证,办证率自然不低。一旦失去了强制性,办证率就会直线下降。而目前这种以自愿为主的办证方式,可视作深圳摒弃暂住证制度下强制办证的传统做法,而是把申领居住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即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租住房屋、劳动就业;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开设固定电话户头、移动电话、市话通户头、银行账户以及燃气账户。这样,就可以使申领居住证在不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下变为自愿而自然的行为。这可能是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精彩之处。
深圳模式
综观各地已实施或拟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引进人才,准入门槛高。如上海于2002年,北京、广东于2003年先后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实际上是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如北京居住证主要适用于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才、海归派、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艺术人士和在京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的投资者,以及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因见义勇为致伤残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者、劳动者。上海居住证实施了两年多后又进行重大调整,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该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此后所有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都可以提出申领。浙江从消除城乡差别出发,去年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与北京上海等地实行的居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准入门槛低,其对象不分学历高低,彰显出其特有的特区包容性。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外来人员如果没有达到当地准入标准,就只能办理暂住证。二是覆盖全部人口。适用于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在内的所有居住人口,其他城市几乎还是针对外来人口。三是合法性。深圳从立法层面上去推行,用立法手段去管理。其他地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似与《行政许可法》相悖。四是市民化管理。由于深圳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享受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一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只是名称变化,暂住证的功能实质上又被转移到居住证之中,没能跳出用行政手段控制人口的做法。
余问有三
从北京、上海等地的暂住证改革,到深圳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不管是用什么名称,不管其功能有多少差异,最根本的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身份证明。由此,有普通常识的人都不禁会问:
我们需要什么证?居住在同一个国度,生活在这样一个越来越开放多元的社会,民主、法治已成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需要什么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暂住证还是居住证?实际上,《居民身份证法》,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难道还需要其他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吗?有身份证可以走遍全国,相信谁都不会否认。但有居住证呢?如你在一个城市生活,按要求办理了居住证,那你有一天出差、旅行到另一个城市,你拿出居住证有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你在一个城市办了居住证,到另一城市工作,还得办理。有了居住证,身份证的功能在哪呢?如果说城市管理者的逻辑出发点还停留在方便自己管理上,登记身份证以及现住址已经足矣,办理居住证就属多此一举。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直到现在,外来人口在京购房、买车,在北京人才中心建立社会档案,报名考试,应邀、因公赴台或办理商务赴港澳台通行证时,也需要出示暂住证。
事实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头10年主要是到乡镇企业打工,但是规模不大。1988年前后人数开始猛增。到1992年之后,农民流动到沿海和大城市打工成为一股巨大洪流,他们也成为当时暂住证的主要使用者。
“一张暂住证,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你作为一个外来打工者和农民的双重身份。”孙恒说:“你很难体会到那种没带暂住证看到城管时的害怕心情。”
暂住证成为历史
“恭喜你拿到‘广东省居住证’,恭喜你成为惠州市民!”日前,广东省居住证惠州市首发式,在惠城区公安分局陈江派出所举行。惠州捷丰油有限公司员工黄明主,从副市长李选民手中接过《广东省居住证》,激动之情溢于言表,“我再也不是暂住人口了”。
黄明主的“居住证”,是一张大小、样式和居民身份证类似的IC卡式证,上面“广东省居住证”几个字,显示出它的身份,也蕴含着它丰富的内容和意义。
卡上有持证人姓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和有效期等内容。黄明主办的是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尽管‘居住证’与过去的‘暂住证’只有一字之差,但给我的感觉完全不一样。‘暂住’,意味着永远是外来的,而居住证给了我一个居民身份,让我这个在惠州‘暂住’了5年的外地人找到了归属感。”首发式结束后,黄明主说出了他对领取“居住证”的感受。当得知持“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商务签证等业务时,他格外高兴。
从1月1日起,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同步举行居住证首发式,在广东实行10年之久且备受争议的“暂住证”制度正式废止,广东率先实行了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改革,惠及3000万广东省内的流动人口。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据统计,全省现有登记在册暂住人口2610.9万,加上各种原因未登记的,实有暂住人口超过3000万,约占全国流动人口的1/3。
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基数,长期困扰着地方政府――怎样才能对流动人口实施“科学、有效、合乎人性化的管理手段”,外来务工者们怎样才能更大限度地平等享受到他们应该享受的权益和社会福利?
据悉,广东“居住证”制度,首先是废除了在广东实行已久且备受争议的“暂住证”制度。广东省社科院教授丁力认为,“居住证”的发放和“暂住证”的废除,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根本理念和社会政策导向的改变,“居住证”的实施,要求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从“管理”思维转变为“服务”理念。
居住证不是暂住证“马甲”
“有了居住证,我们可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样的社会服务和待遇,我打算把在老家读小学的孩子带到惠州来读书。”领到居住证的惠州新兴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李建阳对记者说,他老家在河南,与妻子10多年前来到惠州打工,10岁的儿子在老家读书,成了“留守儿童”,夫妻俩一直为此事忧心得很。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可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享受和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居住证”与“暂住证”的一“兴”一“废”,此前的讨论也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心。他们希望“居住证”别又成了“暂住证”的“马甲”。
深圳是全国第一个废除“暂住证”、试行“居住证”制度的试点城市,截至2009年12月底,深圳累计办理“居住证”超过1000万张,已办居住证中,长期居住证总数为8402442张,持有效居住证的人在深圳可以享受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8个方面的权益,甚至部分企业外来务工者可以持“居住证”办理“港澳通行证”。
深圳市相关部门表示,接下来深圳会逐步扩大持“居住证”人员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最终实现持居住证、参与深圳经济社会建设的人员,都能够平等享受各项社会福利。
另外,《草案》还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五年入学”、“七年入户”等措施的出台,不是“居住证”的全部。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按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广东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七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等四类公共服务。
总量控制循序渐进
惠州户籍人口约325万,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保持在1∶1的比例。对于惠州来说,外来人口的压力不算大,但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达到4∶1的东莞就倍感压力。
据东莞市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东莞的外来人口群体总量大,素质参差不齐、就业低端化,流动性强,实施“居住证”制度,落实各项社会福利压力很大;但他们将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政策。
有市民担心,新的“居住证”制度实行后,会不会造成大量人口挤入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以求住满7年换得常住户口?
对此,广东省相关政策表明,要取得常住户口除了要连续居住7年外,还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等;此外,每年各市入户数量受总量控制,循序渐进,并不是提出申请就能够得到常住户口,例如某城市一年允许批准三千人拿到常住户口,那在审批时肯定要按照人才优先以及申请时间的先后依次办理,不会导致城市人口及发展失控。
户籍改革:从管理到保障
其实除了在广东,居住证代替暂住证,在全国其他地方已经开始进行。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综合治理办公室透露了一则消息,北京正在进行暂住证改为居住证的调研,力争在2010年进行立法,在全市推广使用带有电子芯片的居住证。
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苗林透露,这种居住证,将集纳个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信息,并附加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以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办证。
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了《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等5个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都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在深圳,从2008年8月起,深圳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使来深建设者在深圳享受到一系列便利服务,包括其子女能够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可在当地办理赴港商务签证,持有长期证人员,将纳入深圳市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等。
有评论认为:上海经验的核心意义在于,它把个人在这个城市、个人为这个城市所作的贡献记录了下来,并且变成了个人最后拥有的上海市户籍和被这个城市所认同的条件。居住证成为二者之间的桥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在异地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租赁房屋,是指从事旅馆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遵循合理流动、繁荣经济、规范管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房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暂住人口管理
第六条暂住人口到达暂住地,应当在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暂住登记包括暂住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地址、暂住理由及有效期限等事项。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暂住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暂住证是公民在异地暂住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向登记机关申领暂住证: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及户主携带户口簿办理;
(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本人及房屋出租人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办理;
(三)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宿舍、生产经营场地或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登记造册,持暂住人名册办理;
(四)成建制从事建筑施工、装卸运输、矿山开采等劳务活动的,由用人单位登记造册,持暂住人名册办理。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育龄人员的婚育证明;
(三)务工经商人员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分别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暂住证。暂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条暂住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招用的,应当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清退。
工商行政、建设、卫生、劳动、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对未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应当责成其办理并出示暂住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宣传并自觉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督促、带领暂住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暂住证,掌握、报告暂住人的变动情况。发现暂住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暂住人应当遵守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验,离开暂住地时主动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及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或者确定户口协管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房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用于居住(含经营与居住混用)的,租赁双方应当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由公安派出所在租赁合同上签注,再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对没有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租赁证》。
暂住人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时,要求同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并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登记:
(一)承租人不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的;
(二)出租人住所与出租房屋分离,又没有委托代管人的;
(三)不符合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房屋的治安责任,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承租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实施违法犯罪及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九条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并经变更登记外,房屋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
租赁合同终止的,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在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华侨来本市暂住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报讯(记者邹玉瑞)外地购房者正成为北京楼市不可或缺的生力军,不过,对于一些工作、生活都不在北京的外地购房者来说,办理购房按揭往往面临一些麻烦。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收入证明成了外地购房者购买北京楼盘的瓶颈所在。
在开发商为北京楼盘异地热销兴奋的同时,由异地购房引发的个人住房按揭难问题却让他们和买房人越来越感到麻烦。记者昨天了解到,浙江绿城集团在北京的房地产营销公司负责人强月飞目前正在为异地按揭发愁:600多杭州人到北京来认购其在良乡开发的百合公寓,可怎么给他们办理按揭贷款呢?根据相关规定,北京的银行只给有北京暂住证、收入证明的外地买房人做住房按揭,而杭州当地的银行却因为涉及业绩等问题,也不可能给来北京买房的杭州人做异地楼盘的住房按揭。
记者了解到,像这种难题有不少北京楼盘都碰到过,只是由于此前异地按揭数量不大,不少项目都通过给他们办理暂住证和在北京的收入证明来解决异地按揭问题。但在进入2004年后,异地买房的人突然增多,比如:建外SOHO就有200多外地人购买;在京项目水墨江南也在浙江义乌卖出去将近4万平方米,销售额高达两亿多元。同时,由于北京的各项工作都在逐渐规范,使异地购房人办理收入证明越来越难,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之间由于涉及业绩问题不愿意进行“异地”业务;二是按揭人“收入”的可靠性。一般给楼盘办理按揭的银行要求购房人出示在北京的“收入证明”。
不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建设银行资深人士建议,要想解决楼盘异地按揭难问题,最简单的就是通过提供与收入证明相对应的纳税证明,这样可能比让他们提供“北京的暂住证和北京的收入证明”更无风险。
1、护照原件:至少留有连续2页的空白签证页,不含备注页,如有旧护照,则一并提供原件,如旧护照遗失,提供遗失证明。
2、照片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
5、结婚证原件: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证件。
6、暂住证原件:如申请人非本领区人员,必须提供3个月前且有效期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7、个人资料表原件。
8、名片原件。
9、医疗保险复印件。
10、生活照原件。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根据这一条例,浙江省将取消施行了14年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改用居住证制度。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以前需要凭当地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事务,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从“管理”走向“服务”
“以前对流动人口主要以管理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应的服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表示,与现行的暂住证制度相比,“暂住”与“居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观念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居住证制度将更多地体现服务性,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从“管理”层面上升到“服务”层面,立法理念更为人性化。
“十几年前,和老婆刚来杭州的时候,暂住证要80元,哪有钱办啊。每天一下班,心里就悬着,怕联防队员敲门,夜里也睡不踏实。后来借了钱办好暂住证,才睡上了安稳觉。”外来务工者于晓辉谈起那段往事,感慨不已。
“我是做生意的,一年基本要把浙江跑好几遍。每去一个地方,都要重新换个暂住证,不仅花了不必要的钱,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家住义乌的某商人谈起了以前的经历,“暂住证有效期很短,每年都要重新办,现在家里还堆着一大堆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充分调研后,总结出以往暂住证的几大缺陷:费用高、适用范围窄、有效期短。尤其是在浙江这个人口流动性很强的省份,往返数地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每到一个地方就要重新申领一本暂住证,会给流动人口带来经济和时间上的双重负担。对此,条例规定,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同时,对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初次申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可以说,新条例真正做到了让居住证持有人“全省免费漫游”。对于“有效期短”的问题,新条例也对期限作了延长。根据申领条件的不同,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领有效期为9年的《浙江省居住证》。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流动人口认识的转变。“流入人员是外乡人”的观念已经是过去时。对流动人口的认识由过去“是包袱,要限制,要管理”转变为“是财富,要尊重,要服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体制从“管、卡、压”转变为“主动关心、服务、帮助”。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经过对最初条例草案的商榷,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由流动人口承担登记义务不符合现代服务政府以民为本的理念,政府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同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这无疑体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飞跃。
离“市民待遇”不再遥远
在一家制衣厂任厂长的陈帝龙说,在杭州十几年,觉得自己也算是杭州人了。但当他想让儿子在自己身边,和杭州孩子一样读书时,才发现他离“杭州人”还很远。作为外地人员,给孩子在当地学校报名时,得备齐“六证”(养老保险证、暂住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即使备齐,最后能读上的也只有10%。
“居住证”的出世,将迎来另一番景象。
浙江此次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这意味着,“暂”改“居”,改变的不仅是一字之差的名称,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生态。“居住证”激活了以前暂住证制度中被有意无意封存、冻结的各项公民权利(如养老、医疗、子女读书等等),使这些权利能随着人员的迁徙而流动起来――权(利)随人走,而不是以往以地域户籍为限的人、权(利)分离。
“与14年前出台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不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更多的是注重实际权利。”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表示,当时主要针对“民工潮”等带来的问题,重点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改革人们对流动人口的认识,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提出“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事实上,居住证就相当于‘绿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作解释,根据目前试点的情况,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医疗保险、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真正和当地人一样。2007年,浙江省确定在嘉兴、慈溪两市进行居住证制度试点。慈溪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励冠军说,从已有的经验来看,目前已经有近2000名流动人员在慈溪办理了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70多万人获得临时居住证,这些持证人的孩子读书基本和慈溪户口的人享受到了同城待遇。此外,改“暂住证”为“居住证”还吸引了不少优质人力资源在慈溪安家落户。
从前几年的“外来打工者”到“新居民”,是一种身份称呼的改变;而从“暂住证”到“居住证”,则具有实质性的突破意义。有专家指出,居住证制度在保护流动人口权益、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待遇的同时,必将大大增加浙江对人才以及优质劳动力的吸引力。流动人口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进行着对本省经济文化的“反哺”。这将会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双赢模式。
是“马甲”还是“期权”?
毫无疑问,浙江的居住证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许多人也注意到,居住证持有人只是在明确列举的某些方面同市民享受一样的服务、一样的优惠政策,这反映出持居住证的人员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享受与市民同样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对于居住证“转正”的程序和条件也描述得不够清晰,“《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持居住证的人员享有权利的局限性与成为当地市民条件的模糊性,引来了一系列的质疑声。流动人口费尽周折得来的“居住证”,会是一个“马甲”吗?
部分专家认为,条例在明确列举居住证持有人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没有列举、没有细化或者没有清晰化的权利,如公积金贷款买房等。以时下人们十分关心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例,两者均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通用,地域分割情况仍相当严重。具体而言,一个人如果在户籍地之外的地方生病住院,就无法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无法报销相关费用。同样,一个人若要跨地域(尤其是跨省)就业,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往往很难随之转移――正如我们常常看到的,许多农民工由于要频繁地更换打工地,不得不反复“退保”、“参保”。
再者,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居住证“转正”的条件之一“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省里规定一个不就可以了,这不是又把皮球往下踢了吗?”在金华“漂”了2年的龚先生嘀咕道。
众所周知,能够享受到浙江省内大部分市民待遇的只有持有居住证的人员。那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绝大多数的人凭现有的材料只能申领到临时居住证,而不能申领到居住证?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临时居住证是面向普通大众发放的,而居住证是面向有突出贡献或是紧缺技术人才发放的?这些假设并不是空穴来风。
针对上述质疑,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了回应:“暂住证”到“居住证”的改革,作为一项破旧立新的措施,从设想到实施再到完善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肯定不限于条例所罗列的几项,“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是流动人口最为关心、最为切身的权利。将设置居住证“转正”条件的权力下放到每个县、市,是由于每个城市都有各自的发展程度、地域风俗。同时,居住证的发放,将严格按照条例中的要求进行,不会存在所谓的“精英”、“草根”的区别。
浙江的居住证制度如果能够在现实过程中不折不扣地施行,那么,对于整个浙江的流动人口,乃至全国的流动人口,无疑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丙宣博士指出,新制度不但能够让生活在浙江的流动人口彻底抛掉“二等公民”的感觉,而且对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不合理的一面能够起到加速瓦解的作用。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浙江已迈出了一大步。浙江居住证改革这一破冰之旅能否走得更远,人们翘首以待。
相关链接
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口
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是上海地方户籍管理制度的探索,也是上海市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进一步明确的一个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