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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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县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充分认识到: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的客观要求,也是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途径。院党组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重视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法院联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树立全院上下“一盘棋”的意识。采取了几项具体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联络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联络工作网络和联络工作领导责任体制,院长为联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直接责任人,立案庭(原为办公室)为具体联络部门,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并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网络。二是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制度。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每半年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便于领导小组成员了解和掌握联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提出要求。三是各部门加强联络意识,克服联络工作仅仅是立案庭一个部门任务的错误认识,积极主动地支持立案庭开展代表联络工作,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及时报送立案庭汇总。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意见落实、整改到位。
首先是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需要作出说明的主动上门向人大代表进行说明,通过说明与沟通,使代表充分理解;需要进一步整改提高的,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对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件和代表的来信来访,由立案庭联络员当日登记、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由分管院长列入督办督查范围,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限在5日内写出报告。由联络员负责向人大作书面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采取多种形式,通报情况
法院办公室是法院机关的综合部门,即有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的纽带作用,又有传递信息、辅助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办公室负责人,素质的高低,工作的好坏,履行职责的能力大小,轻则影响机关的办事效率,重则关系到法院审判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为此,在从事办公室的工作中,同志努力增强角色意识,找准自身位置,积极履行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在公务方面,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善于保证这些任务有效地完成。同时,努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热情、细致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在工作中,对繁锁的事务从没产生过一丝一毫的懈怠、厌倦心理,对每一件事情都能做到一丝不苟,保质保量;在工作作风方面,努力做到快、准、细、严。“快”字上做到了办事情、传文件迅速及时,从不拖位。对重要的、急办的事情一分一秒都不耽误。在“准”字上做到了认真细致,从不丢三拉四。在“严”字上做到严谨周密,把工作处理得有条不紊;在纪律方面,努力增强保密观念,在办公室工作接触的机密文件多,稍有不慎,工作不负责泄露机密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工作中,同志坚持带头,并严格要求本部门人员努力增强保密意识,一切工作按保密规定办,从而保密工作从未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
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办公室主任的同志,在领导身边工作,与领导打交道多,怎么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党组分忧解难,是他很长时间来潜心研究的课题。在工作中他首先努力做到分忧不越权。办公室人员特别是办公室主任是领导的助手,在管理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同时,由于工作量多,他经常在党组左右,围绕院党组意图处理一些工作。为此,他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特殊性,明确职责,摆正位置,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作用,想方设法,为领导分忧,减轻其工作负担,让领导集中精力去想大事、抓大事、办大事。领导和同志们越是信任,他越是严以约束自己,从不因工作取得一点成绩而沾沾自喜,居功自傲,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特别在处理与同志们之间的关系时,他从不高高在上,自以为是,总能与同志们和睦相处,打成一片,这为办公室更好地协调工作,使党组各项决定能够有效得以迅速贯彻实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他正是这样努力增强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才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得以稳步发展,同时,办公室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认可。
二、着眼全局,竭尽全力,积极落实我院各项重大工作部署
一年来,同志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把服务好法院全局性工作,落实好党组的各种重大工作部署作为办公室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的抓紧、抓实、抓好。
首先,在年初,办公室在党组的领导和各兄弟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认真完成了围绕2004年人代会前前后后的工作。元月份,按照党组的安排,同志带领办公室的同志们在广泛搜集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3次易稿,完成了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去年过春节前两天他还没休息,忙着法院工作报告的印刷、校对工作。初六,按照人代会会务筹备组的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开始介入人代会的有关工作。两会开始后,办公室又协助党组策划、组织我院的同志到会听取各代表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收集各方面的情况。李院长报告结束后,法院工作报告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报告》被全票通过。两会结束后,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着手逐一落实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对法院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做好两会所提议案及所提其他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其中发信函64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又深入到四个县市反馈意见,后续反馈工作持续近一个月,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人大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好评。人大发简报对我们的反馈工作予以表扬。
人代会的有关工作结束以后,他带领办公室人员开始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汇报提纲的起草工作。为使市委了解省法院有关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会议精神,全面了解我市两级法院基层建设情况,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在对全市法院基层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9次易稿,完成了《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汇报提纲》。3月29日,李院长在市委常委会上,李院长就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有关工作作了详细汇报,汇报取得圆满成功,我市法院的基层建设工作博得了与会常委们的理解和支持,常委们纷纷表态发言,要全力支持法院基层建设工作。
俗话说:人管人气死人,制度管人顺人心。法院工作要想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作保障。法院原来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05年年初,他积极向党组建言献策,提出以全新的概念出台一套目标考核办法来规范中院和全市法院的各项工作。此建议向党组汇报后,得到了党组领导的普遍认可和大力支持。为此,他汇同办公室有关同志,我们根据以往的考核工作经验,潜心研究了省内外十几家先进法院的考核办法,结合我们自身工作实际,历时两个月,先后几十次易稿,制定和出台了针对中院和基层法院两个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了这两个考核办法的出笼,那两个月,星期天他基本上没有休息过,很多个晚上都熬到深夜十二点、下一、二点,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去年我们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是非常成功的,也得到了中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的认可。目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市法院各项工作迅速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极大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从2005年六月份开始,我院根据上级法院和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全市法院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这个活动整体上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党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各阶段的工作,从组织发动,制定方案,签订责任书,组织督促检查,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收集各种情况,组织建章立制,制定十项工作机制样本,协助组织考试考核等等,每个阶段的组织发动,每个阶段工作的督促落实,每个阶段向有关方面汇报,预备迎接各种检查的各项准备,任务繁锁,工作量很大,为此,他和办公室的同志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政法委多次对法院专项整改工作予以表扬。政法委还特发一期简报,专题介绍法院的专项整改工作,并在我院建章立制阶段又发简报,对我们建章立制工作又一次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这项工作也得到了省法院的认可,省院检查组要我院检查验收,对我院专项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本职,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围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又尽职尽责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按大的职责划分,就有十四项工作,任务非常繁杂。在工作中,他努力做到同筹兼顾,合理安排,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做到了齐头并进,全面开展,整体推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工作中,首先,尽职尽责地完成了部门分管的和领导交办的各种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2005年办公室共起草各类综合材料60余份40余万字;较好完成了信息的编发工作。2005年编发简报143期,也是历年来较多的。其中被省高院采用32期,被最高院转发2期,被省政法委转发4期。2005年,我市法院被省院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认真完成了公文处理工作。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统一公文格式,防止了公文的乱编乱发而造成的行文不严肃。在11月份,对各基层法院的公文进行随机抽检评比。目前,各基层法院在公文处理上是比较谨慎的、规范的。年底在省院的公文抽查评比中,中院被省院评为公文处理先进单位;认真完成档案管理工作。首先,顺利完成了档案库房的大搬迁工作。年初,为确保我们老院档案库房4万余册卷宗安全转移到新的办公大楼,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室人员齐上阵,从人员分工、档案装载、途中压运、上架登记等工作进行严格要求,用了近20天时间,将全部卷宗安全转移到新档案库房,没丢失一片纸。为此,全科室人员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还认真完成案卷查阅、案卷归档等各项工作任务。在上半年进行的全省法院档案大检查中,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省检查组同志的一致好评;认真完成了督查工作。2005年,他所负责的办公室办理督办案件206件,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受到了市委、人大、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的好评;认真完成了保密工作。2005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了各项措施,全年保密工作没出现一点差错,保密工作稳步开展。省法院和省保密局组织的两次保密大检查,对我院的保密工作及软硬件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年前,我院保密工作被市保密局推荐为省保密工作先进单位。
同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还认真完成了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完成了各项外事接待工作,认真完成了报纸收发和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认真完成了印章管理和上通下达工作,等等。事务性工作非常繁锁,绝大部分工作都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肯定。
--×××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二、三事
×××,男,37岁,现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他从事政工工作以来,尽职尽责,勇于开拓,勤于奉献,以真情真意打动人,以模范言行感召人,将枯燥的政工工作抓得有声有色,使干警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为法院队伍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1993年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先进政法干警,2000年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被评为县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
点滴真情暖人心
×××作为政工干部,心中时刻装着全院干警。他从事政工工作时间虽短,但对全院干警个人以及家庭的基本情况掌握得清清楚楚,随时关心和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干警生病他总是代表党组最先去看望,干警生活上有困难他总是积极向党组汇报,想方设法解决,把组织的温暖送到干警心中。慢慢地,干警们都把他当作自己的知心人,工作、生活上有什么烦恼,总爱找他倾诉,他总是耐心倾听,真心诚意帮助干警排忧解难,鼓励和调动干警工作、生活激情,勤奋工作,愉快生活。×××是法院的退休同志,因长年患病,加之子女下岗,家庭生活较困难,不管是院里还是县上帮扶困难户时,×××总是第一个想到他,以致老冯对他感激不已,逢人便夸他是个好同志。2001年×××法院相继有几位老同志逝世,×××将他们视为自己的亲人,全过程自己均亲自操办,忙完安葬事宜,又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落实补偿费用等善后事宜,给予死者亲属莫大安慰。2003年,×××法院新分配来一位女干警,是外地人,报到时×××考虑到她在×××人生地不熟,可能住宿、吃饭均不方便。便主动帮她联系住宿,及时找到院内另一名才来不久的单身女干警,说明情况,让新干警暂时住她家里,互相关心、照顾,让新干警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动不已。
忘我工作勤奉献
一、队伍建设
1、庭室内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凝聚力、战斗力,积极带领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及时量化分解签定责任书。
3、对本院或上级对口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时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
4、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汇报。
5、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部门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并且按规定及时完成心得体会等写作任务。
6、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院党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等。
7、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徽挂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 、开庭时,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不使用通讯工具,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
9、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公益活动,对院内抽调、安排人员及时到位,服从安排。
10、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无迟到、早退现象
11、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事件安排的备警,能按规定执行。
二、司法为民
1、工作中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生、冷、横、硬、推”现象,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完成全年调研、宣传任务。
5、严格执行29条优化司法环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内容。
三、内务管理
1、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岗位职责明确。
2、部门环境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及电脑、警械等设备的管理。
4、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及时,数据真实,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四、民商事审判 (民一、民二庭)业务工作
1、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排期表,填写电子信息表。
2、全年依法公开开庭率达100%,民一庭案件结案率在96%以上,民二庭结案率达100%。
3、全年民一庭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不超过10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服判率民一庭达到80%以上,民二庭达到85%以上。
4、加大调解力度,调撤率民一庭在65%以上,民二庭在45%以上。
5、对伤害、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案件,双方责任明确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即时清结率达15%。
6、扩大简易程序审理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一庭达到75%以上,民二庭达到40%以上。
7、速裁案件占结案数的30%(以审监庭统计数据为准)。
8、案件评查一类案件在96%以上,二、三类案件民一庭不超过8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
9、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低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25%。
10、按照院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1、民一庭对各基层法庭的业务指导全年不低于4次,民二庭深入企业开展法制讲座全年不低于4次(有文字记载、单位回执凭证,报政工科备案)。
12、
法律文书规范,用语准确。案件登记内容填写齐全,报表报送及时,案卷装订规范,及时移送归档。
13、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年内无涉法上访、缠诉案件。
五、附则
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政工科承办。
2、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制定百分考核细则。
3、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对照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纪检、政工、办公、立案、审监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记载为依据,听汇报、查资料等形式进行。
4、本考核办法的量化打分在当年的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前进行,其成绩作为各部门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5、本责任书由分管副院长与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分别签订。
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持,从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良知。
2、操作形式具有幕后性。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呈封闭状态,采用会议的方式召开审委会进行案件讨论。开会时,除审委会委员、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会场旁听。当事人更不可能进入会场陈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3、表决决议具有臆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一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
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
(一)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
1、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2002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例为18.7%,民事案件为37.4%,行政案件为1.8%。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得不慎重。行政案件虽然案件数少,所占比例也小,但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各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比其他案件要尖锐。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和立法现状,要求审委会委员的法律素质与构成应当提高与改进。但不管审委会委员如何产生,他不可能对各部门法面面俱到地精通。因此笔者建议各法院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可设立刑事委员会、民事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执行案件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多,但讨论的内容往往是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技巧的探讨,审委会委员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司法阅历进行判断,如涉及其他法律关系问题,可送交相关专业委员会予以审查,故不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中级以上法院还可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的产生。建议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与专职委员相结合。就基层法院而言一般可由3人构成,其中1人为专职委员。根据基层法院的客观现实,以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经验为标准,可将入选条件定为: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3年以上,其中专职委员为法律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5年以上。除专职委员外,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审委会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确定和任命。
3、专业委员会与审委会的关系。这首先要界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凡送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由案件承办人写出审理报告,然后连同卷宗等材料移送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召集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和旁听庭审,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告(必须载明专业委员会内部不一致意见),由专职委员提交审委会参考。由此可见,可将专业委员会定性为审委会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作为审委会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桥梁,其职责是辅。当审委会与专业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从目前法律规定之原则,专业委员会应当服从审委会的最后决定。
(二)弱化审委会的行政色彩
1、公开选拔审委会委员。确定审委会委员入选条件,可参考专职委员的入选条件。程序:由院长办公会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确定候选人,由全院干警民主测评并将测评情况公布,院长办公会根据测评情况确定入选人员,或直接由全院干警选举产生,然后由院长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公开选拔,行政首长并不必然成为审委会委员。并且这种方式并不否定行政首长的行政职责和作用。
2、确定专职委员。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委员的数额,基本原则是根据专业委员会的数目来确定,使专职委员与专业委员会相配套,即:基层法院确立刑事审判专职委员、民事审判专职委员和行政审判专职委员,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设立知识产权专职委员及其他必要的相关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是:主持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召集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意见、旁听庭审,撰写意见报告,在审委会发表意见。如专业委员会内部意见不一致时,专职委员必须如实向审委会报告各种意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倾向意见。
3、明确议事程序。
(1)首先应当界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但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范围没有作出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本身事实很清楚,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但承办人为规避责任,也将案件送至审委会讨论。故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是必须。在界定范围时,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一方面要强化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另一方面也要强化承办人的责任。根据这一原则,笔者建议采取列举法和排除法相结合来确定该范围。建议如下:
以下案件必须提请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方面,关于罪名定性难以确定的;民事案件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行政案件方面,规章之间相互冲突,原告人数众多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执行案件方面,需要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回转的;立案方面,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难以确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
以下案件不得提请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方面,关于量刑副度的确定(是否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除外);民事案件方面,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行政案件方面,关于责任的认定;执行案件方面,关于强制措施采取的确定。
(2)承办人提请讨论。凡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载明送交审委会讨论的事项和合议庭、独任庭的意见,报告份数与审委会人数相同),连同卷宗材料移交给相关专职委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错误或其他情况(如同一法院就相同事实出现不同判决)需要提请审委会决定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或需执行回转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执行情况报告。
(3)专业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专职委员召集专业委员会对承办人提请的案件进行讨论、旁听庭审,必要时可召集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发现审理过程的问题,专业委员会可进行适当调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不局限于案件承办人提请的要求审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由专职委员根据专业委员会讨论情况写出意见报告(包括案件出现的其他问题)。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连同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在审委会开会前2天分发审委会各成员。执行情况报告由审委会记录人员在会前2天分发给审委会各成员。
(4)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就当遵循被动性规则:由案件承办人先汇报,再由专职委员介绍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情况,如专业委员会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介绍不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院长)发表意见。其他成员形成多数意见后,主持人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否定多数意见。
三、审委会机构的设置及其他相关问题
1、关于审委会机构的设立。可根据法院案件情况,审委会应有5人以上且为奇数的审委会委员。审委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委员1人,秘书1人。秘书负责辅工作,如审委会讨论情况的记录和报告的分发。
一、队伍建设
1、庭室内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凝聚力、战斗力,积极带领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及时量化分解签定责任书。
3、对本院或上级对口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时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
4、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汇报。
5、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部门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并且按规定及时完成心得体会等写作任务。
6、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院党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等。
7、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徽挂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 、开庭时,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不使用通讯工具,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
9、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公益活动,对院内抽调、安排人员及时到位,服从安排。
10、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无迟到、早退现象
11、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事件安排的备警,能按规定执行。
二、司法为民
1、工作中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生、冷、横、硬、推”现象,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完成全年调研、宣传任务。
5、严格执行29条优化司法环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内容。
三、内务管理
1、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岗位职责明确。
2、部门环境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及电脑、警械等设备的管理。
4、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及时,数据真实,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四、法警大队业务工作
1、组织管理好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有明确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职责分工。
2、做好人犯押解、值庭工作,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做好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遵守工作日值班制度,出现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到场,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引导工作。
4、协助业务庭、室开展工作,听从安排、服从指挥。
5、负责管理、使用司法警察器械及装备,管理严格,使用得当。
6、认真完成司法警察培训、考核及调警任务。
五、附则
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政工科承办。
2、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制定百分考核细则。
3、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对照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纪检、政工、办公、立案、审监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记载为
依据,听汇报、查资料等形式进行。
4、本考核办法的量化打分在当年的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前进行,其成绩作为各部门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5、本责任书由分管副院长与法警队队长分别签订。
3月6日,时某主持职工大会,讲起姜某曾向他反映过被性骚扰的事情,并称经他初步 调查,谢某对此事予以否认,要求和姜某当面对质,并当众询问姜某同不同意对质。姜 某……
[审理]
法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原告 认为在值夜班时受到谢某的“调戏”、“敲门窗”,这一事实虽没有证据证明,但仍属 原告私生活的秘密信息,对此享有不被他人泄露、公开侵犯的权利。原告将此事告知李 某一人,不能认定原告将其隐私公开。原告向被告时某汇报,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故 时某对此事本应谨慎处理,但时某却在召开职工大会时,公然提及此事,造成矛盾公开 化。尤其是在原告表示不愿公开此事时,身为会议组织者的时某没有能够及时制止,相 反听任谢某激将原告,迫使原告在此情况下陈述了隐私。最后当谢某反复质问原告时, 时某也没有能够控制住局面,导致原告割腕自伤,对此时某负有过错责任。时某作为公 司负责人,处理原告与谢某之间矛盾和召开职工大会都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 司承担责任。谢某在职工大会上为自己申辩,其行为本身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 告要求被告谢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采取自伤的方式显属不妥, 也有一定过错。综上,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考虑到本案原告受伤害程度、被告时 某的过错、原告的过错、被告时某积极抢救原告的行为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酌 情予以支持。法院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性骚扰”事件而引发的典型的隐私权纠纷。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性 骚扰”事件的真伪能否决定姜某隐私权的成立?二是时某在职工会议上组织姜谢二人就 “性骚扰”事件进行对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笔者试析如下:
一、“性骚扰”事件本身的真伪不妨碍姜某隐私权的成立
时某和公司对此所持的观点是: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姜某所称“个人隐私”的 真实性,而没有证据证明的事情不能成为私生活的秘密信息,更不能称其为“隐私”。 另外,是姜某自己向时某、李某甚至所有职工透露和陈述其被“性骚扰”的,所以即使 “性骚扰”事件本身属实,因其自行泄密,姜某也已不再享有隐私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生活方面的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精神性人 格权,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权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 泄露、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这里的私人信息指私人生活领域内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 由或事实,并不限于事件的具体内容。作为一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自己 的禁止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因此,姜某有权要求所有 人在公众场合对直接关系到她的所谓“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不论谢某到底有没有实 施过性骚扰行为、实施过怎样的性骚扰行为,这些细节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隐私权的构 成没有任何影响。时某与公司所谓“没有证据证明的事情不能成为原告私生活的秘密信 息”的论断既无法律依据,也与常理不合。因为私人生活方面的事本来就有说不清、道 不明的,如果一定要有证据证实了的才属于隐私的范畴,那么公民的隐私就会少得可怜 。而且按照时某和公司的逻辑还推出以下荒唐的结论:要起诉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就必须 首先向大家证明自己存在什么样的隐私。这不等于是法律在逼迫权利人自己公开隐私吗 ?如此,公民的隐私权将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姜某曾向时某汇报过此事,也向李某讲过此事,这些都是姜某利用私人信息、主动行 使隐私权的表现,且她叙述事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叙述的方式是私下单独交谈,并 没有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开散布此事,由此并不能得出是“姜某自己公开隐私”的结论。 而职工会议上发生的情况,是本案讼争之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姜某不得已而采取的自我保 护措施,不然大家就会产生姜某是否在诬陷谢某的怀疑。
二、公开就“性骚扰”事件进行对质的行为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
时某和公司对此的看法是:时某没有侵犯姜某隐私权的行为,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 时某逼迫姜某当众讲述了所谓“调戏”、“敲门窗”一事,也没有证据表明姜某在讲述 了有关内容后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时某在会议过程中对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 话题已经采取了应有的谨慎态度,并没有“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等 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等违法行为;时某在主观上也没有任何侵害姜某名誉权(隐私权) 的故意或过失;时某的言行与姜某的自伤在逻辑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
笔者认为,时某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公开挑明、谈论并试图“查明”他人隐私的违法行 为足以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
【正文】
法院执法办案百日攻坚行动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开发区法院执法办案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已圆满收官,经过全体干警100天的奋力拼搏,加班加点,百日攻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果,在这次行动中有着几名优秀同志带头冲锋,鼓舞队伍士气,该院周治服同志就是其中一位。
周治服同志是该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一名有着33年法院工作经历的优秀法官。周专委始终坚持把勤于学习、修炼内功作为第一要务,从未间断对法律知识体系的学习,努力提升自身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经过33年的历练,成就了他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精湛的审判技巧。
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实践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创造一种适应当今的新制度,起点比较高,难度比较大,是谋求彻底的变革,为界所探讨;而时务界开展的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对比较保守,侧重技术层面,比较务实,为司法机关所需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致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1988年至1991年,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实行直接开庭审理。第二阶段是1991年至1998年,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围绕民诉法展开。第三阶段是1998年至今,主要是对证据的立法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诚然,这样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缓慢推进型的有益之举,但是时务界对民事审判制度的跨改革缺少足够的信心,未拿出足够的勇气,因为所涉的利益群体较大,以至于因为重重顾虑而止步不前。虽然我们实行了司法,一定程度上拔高了法官的任职标准,但仍有制度的漏洞和法官职业制度保障的缺位等等。司法改革的应当是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因为这才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为有利的保障,非此不可。此外这场改革性质上是对已有制度的“温和抵抗”(罗尔斯语),否则司法改革将难以彻底实现司法公正和确立司法威信,从而难以兑现“依法治国”,更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
一、 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的现实意义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之基本目标在于使民事审判这种“国家产品”能够成为有效的满足民事纠纷解决的社会需要,以法院的裁判解决纠纷,通过公正与效率的协调,定纷止争。这种运用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作的首要前提应当是社会对它的认同与信仰,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法律信仰”最简单的理解可以是:法体现人类对正义事业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和向往,其本质上是人对社会生活的终极价值和目的的追求。对于单个法的信仰,是基于该法所具有的某些良好品质,如具有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等价值,而对于法整体的信仰主要是对法群体两大基本功能的追求:保障和救济。对最终救济的信仰的结果是对司法的信仰,而对司法的信仰是基于对法院及法官群体的信仰。其间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都会导致司法权威的落空,而司法认同的危机是最可怕的,将意味着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崩溃,无异于判处法律死刑,而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用伯尔曼教授的话来概括,即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之所以司法腐败现象总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媒体的高频词汇,是因为司法腐败污染了正义之源,导致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法院一旦腐败,人民可以诉求的最后一道纠错机制便失灵了。对腐败的司法官员不断曝光、不断惩罚的浪声可以淹没腐败者,也足以把人民对法治、对国家的信心催跨。”[1]也许司法腐败只是个案,还不足以掀起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但是司法主体,即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的低下,却是普遍的。“基层法官队伍的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的或非法律的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和专科,但这些人数量很少,在绝大多数法院,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它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数大约有30%;其它的则是本文一开始说到的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据某县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他本人也是一位复员军人,但已从事法院工作近20年了)告知,在他们法院,甚至70-80%的人都有某种军人的经历。”[2]法官因为法学的根基不牢,即使在道德上完美无缺、上坚定不移,也不能把法律上的公平正义送达到当事人,因为“法律要处理的案件,涉及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有理性是处理不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在一个人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实践。”[3]
此外,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推进和深化民事审判改革,弥补原先的不足。首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狭隘。改革是来自法院法官的呼声:法院案件多人员少,力量与任务的矛盾突出。所以改革的动机是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举证责任改革),而不是为了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司法机制。改革审判者才是治本之道,否则,改革的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改革目标的低层次会动摇人民对改革的信心,降低对改革的认同感,改革的价值缺失会阻碍改革的有效推进。其次,先前的改革,会因为司法主体的底气不足,而使改革流于枝节和浮面。司法如果不能理解支持立法上的改革,比不改革还要坏。试想体现在立法上的改革在司法上不能兑现(司法主体要负主要责任),无异于是国家对人民的公然欺骗。我之所以认为法官难辞其咎,是因为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理念的落后、法治精神的缺位,难以真正在精神层面上与改革的价值取向契合是根本原因。当然,这里还有制度的、体制的障碍。[4]
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制的重要组成环节。法制的目标是法治,而健全的法律之治必须以法律信仰为支撑。法律信仰的深切机制在于“拟信”和 “赋信”。拟信是起信的第一步,即对法律作出一种“信仰的姿态”。当这种对于法律的正当性预设逐步落实为法律生活的现实时,逼使实然不断接近法律的应然理想状态。法律的信仰最终是一个经由“拟信”而“赋信”的运动。[5] 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所起的作用是促进当事人由“拟信”向“赋信”转变,而是否能完成这个任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运用其法律理性、经验和智慧,把法律的好处——公平、正义等诸价值带给当事人。我们现在的法官因为自身的诸多原因还完不成这个任务。
二、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界定
一、检察机构的新体制
依照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的检察机构的新体制,除中央法律事务部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刑事检察署(或译皇家检察署),首长是检察署长。下设若干区,每区设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监管其所在检察署的工作。首席检察官及其他检察官概由检察署长任命。检察署长还有权指定律师或其他人员为检察官。新法还规定,检察署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检察署长应接受总检察长的监管,并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情况。由此可见,新体制是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及被监管的关系。新体制的建立,健全了英国的检察机构的体制,加强了检察机构的力量,对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二、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犯罪起诉法》规定了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但是没有涉及总检察长作为中央法律事务部的首长的原有职责有无变化。新法规定的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一)将检察署长向其提交的履行职责的年度报告副本呈交议会,并予公布。
(二)任命检察署长,检察署长的人选必须具有从事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10年以上的资历;决定署长的报酬(需经财政部批准);通过制订法规进行人员调动;经财政部批准,有权将在其他部门主要或全部履行检察职能的人员调入检察署。
(三)对检察署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特别指定检察署长向其汇报某件案件的情况。
(四)有权制定有关的条例,如要求警长向检察署长提供、移送材料等内容的规定。
(五)总检察长应当成立一个职员委员会,研究并明确各机关雇佣的、与履行检察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作用;总检察长与检察署长为了保障这些工作人员的利益应当提供建议;对职委会的工作程序进行指导;职委会为执行本条所需的费用由检察署长支付。总检察长还有权对这些职员进行指导。
三、检察署长和检察官的职权和责任
检察署长在总检察长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根据案件的重要或难度等情形,检察署长认为由他提起诉讼适宜时,则由其亲自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
(二)接管警察或他人(指警察以外的任何人)提起诉讼的一切刑事案件,但总检察长另有要求者除外;接管警察或他人提出的具结程序以及依照《1959年反出版物法》第3条签发传票开始的诉讼。
(三)检察署长认为适当的情况,就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项向警察提供建议。
(四)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后,依照该法的特别规定在上诉程序中为起诉方出庭。如对藐视治安法院的裁决上诉的案件,对刑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向上诉法院刑庭并由此上诉至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检察署长应当出庭。
(五)检察署长应于每年4月4日后向总检察长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向总检察长汇报他所指定的案件。
检察署长应当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划分若干区;有权随时改变区的划分;有权指派区署的首席检察官。
(六)为使检察署长能够监督控制起诉的一般活动,并且保证法院和检察署之间材料的正当移送,该法规定法院书记员有责任将每件案件的材料移送检察署长,署长或检察官也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法院官员,署长还可随时要求警长移送他指定的案件的材料。
(七)检察署长应向检察官业务准则,就一般原则进行指导。如应否提起诉讼,应否中止诉讼,应当提出何种罪名的指控,向治安法院指导某案使用的审讯模式,等等。署长有权修订他签发的业务准则。
(八)检察署长有权在任何时候任命一名事务律师或者在政府机关任职的大律师,负责署长指定的刑事案件的提起或接管诉讼活动。受任命的这名律师享有检察官的全部权力,但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服从检察官对他的指导。
(九)依据新法规定,检察官(Crown Prosecutor)应当拥有检察署长有关起诉与进行诉讼的权力,但是应当在检察署长的指导下行使这些权力。检察官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出庭权。
(十)新法赋予检察署长和检察官以中止诉讼权。中止诉讼权实际是对警署向治安法院初始起诉决定的否定。在新法颁布前,必须经得法院同意,检察官才得撤诉。
依照新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必须在预备阶段提出。简易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法庭在开始听取起诉方证据以前的任何阶段,在公诉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庭审前或者简易程序的法庭听取起诉方证据开始以前。
中止诉讼提出的程序是:检察署长应向法院书记员送交附中止理由的中止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告人已将中止通知书送交书记员,同时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继续诉讼,但没有告知被告人中止诉讼的理由的责任。被告人若愿继续进行诉讼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该法院书记员送交通知书。法院书记员在收到被告人的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后应当通知检察署长,诉讼就应继续。被告人未向法院送交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的,该案从检察署长通知法院之日起终结。
警察无证逮捕某人并控告他犯了某罪,但法院并未收到起诉书时,检察署长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中止诉讼。在决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告知该被押人诉讼中止。在此情形下中止诉讼的后果是被告人获释并获得法律规定的金额。
四、个人私诉权
新法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起诉权,但是制止无根据的起诉。私诉的案件由起诉人进行诉讼,检察署长一般不予接管。
五、起诉开始时间
新法对提起诉讼的时间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在治安法院签发传票后,或签发拘捕证后,当收到起诉书(information)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无证羁押情形下,告知被押人指控他的罪行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法定情形下提交公诉书草案(bill of indictment)时,起诉即开始。
六、预备阶段的期限
一、检查验收对象:各乡镇,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二、检查验收时间:从**年5月8日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验收内容:
此次检查验收,按照《**县党政机关(乡镇)和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县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进行。教育、卫生、农牧、林业、水务、城建、交通、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供销社的人才工作检查验收含下属事业单位;企业人才工作的考核以望远工业园和发改局为主,检查部分重点企业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方法和程序
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分乡镇、党政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听取各单位人才工作和“三争三创”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是基本情况、特色或创新工作及成效、存在的问题;
2、对照考核细则逐项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包括文件、图片资料等;
3、采取实地察看等形式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4、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才办按照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标准,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提出拟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审批,在“七一”进行表彰命名。
这次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将作为重点向区、市人才办申报。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面做好审判工作,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地实现,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队伍建设
1、庭室内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凝聚力、战斗力,积极带领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及时量化分解签定责任书。
3、对本院或上级对口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时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
4、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汇报。
5、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部门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并且按规定及时完成心得体会等写作任务。
6、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院党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等。
7、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徽挂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 、开庭时,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不使用通讯工具,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
9、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公益活动,对院内抽调、安排人员及时到位,服从安排。
10、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无迟到、早退现象
11、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事件安排的备警,能按规定执行。
二、司法为民
1、工作中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生、冷、横、硬、推”现象,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完成全年调研、宣传任务。
5、严格执行29条优化司法环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内容。
三、内务管理
1、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岗位职责明确。
2、部门环境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及电脑、警械等设备的管理。
4、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及时,数据真实,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层法庭(城关、暖泉、立岗、金贵)业务工作
1、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排期表,填写电子信息表。
2、全年依法公开开庭率达100%,结案率在100%(城关法庭在98%以上)。
3、全年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不得超过4件(城关法庭不得超过6件),服判率达到85%以上(城关法庭达到80%以上)。
4、加大调解力度,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委托调解案件不低于20%,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
5、对伤害、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案件,双方责任明确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即时清结率达到25%(城关法庭达到15%)。
6、扩大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占收案数的80%以上(城关法庭占70%以上)。
7、当年案件执结率达到85%以上(城关法庭案件执结率达到80%以上)。
8、速裁案件占结案数的40%,巡回开庭率年内不低于结案数的30%,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不低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30%。
9、协助辖区乡镇、各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法制副校长职责,全年讲法制课不少于3次(以讲课内容、单位签章凭证为准,报政工科备案)。同时,按照院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及时
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0、基层法庭应当自己立案,案件评查一类案件在96%以上,二、三类案件不超过4件(城关法庭不超过6件)。
11、庭内管理规范、有序,岗位职责明确,严格执行款物和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制度。
12、法律文书规范,用语准确,案件登记内容填写准确,报表报送及时,案卷装订规范,及时移送归档。
13、做好涉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年内无涉法上访、缠诉案件。
五、附则
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政工科承办。
2、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制定百分考核细则。
3、考核工>!
4、本考核办法的量化打分在当年的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前进行,其成绩作为各部门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5、本责任书由分管院领导与庭室负责人分别签订。
6、本责任书由分管院领导、各基层法庭、政工科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