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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407.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202-2
1前言
目前,我国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得还不够完善,使得尾矿库的安全不能够得到保障,导致尾矿库对环境的污染也比较大,因此,有必要研究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问题。
2我国矿山尾库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每年产出尾矿约3亿t,基本上堆存在约1万1946座尾矿库中。这些库中最大设计坝高260m,超过100m的有26座,库容大于1亿m3的有10座。坝高小于30m的小库占80%左右,但20%的大、中型库中堆积的尾矿占全国尾矿总量的80%。由于尾矿库的建设标准低,筑坝、维护、管理技术水平较差,缺乏监测措施,大量的尾矿库带病运行,而且得不到有效的诊断与治理,其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自2001年以来,全国共发生73起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500余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上升态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截至2011年5月底,我国共有2369座危、险、病尾矿库,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隐患,近些年尾矿库溃坝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损失和危害。这些事故的发生,除了管理因素之外,其主要的技术原因是对尾矿库致灾因素及致灾机理的认识不够;尾矿坝内部隐患未进行有效探清;尾矿库溃坝风险分析技术不成熟;尾矿库监测技术水平落后,没有成熟的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因此,我国安全生产市场急需尾矿库溃坝灾害的诊断、监测与风险分析技术和产品。
我国尾矿库的监测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尾矿库的管涌流土、地震液化等坝体内部致灾因素引起坝坡失稳的预警技术基本属于空白,其监测、预警技术的研究成果较少,亟需进行攻关,提高监测技术水平。
3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3.1对水环境的影响
矿山企业在进行开采以及选矿的过程中,会形成大量选矿废水,如果这些废水进入环境,会对地下水以及地表水造成很大程度的污染。尾矿山在经过长期的风化与侵蚀后,会借助大气降水的方式形成渗漏液,然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形成污染物。在这些污染物中主要存在高浓度的金属盐类、酸根离子、硫化物、大量有机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这些污染物会通过很多方式流入河流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3.2对土壤的影响
建立尾矿库,就会占用一定空间大小的土地,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生物与土壤之间物质的交换过程,从而影响土壤对重新栽植植被的作用。在尾矿库施工期间,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土地整理、剥离地表、备料等行为,会对植被进行乱砍乱伐,从而形成水土流失的影响。而且土地的大量占用,会因为大气降水,使得有毒物质更多的流入土壤,使得土壤中长期积累重金属、酸性、碱性等有毒物质,使得土壤环境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
3.3引发环境地质灾害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大的危险源是尾矿库。尾矿库是一个存在高势能的危险源,会形成人造泥石流。由于各种自然因素,如雨水、地震、鼠洞或是一些人为的行为,如存在不协调的工农关系、管理不善等问题,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会形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农业的生产以及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尾矿库管理的环保思路
随着“绿色矿业“理念的不断普及和深入,正确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得到了国内矿山企业的普遍认同。为提高尾矿库的环保性能,必须做好选址、污染治理和无尾工艺等工作。
尾矿库的选址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尾矿库投资成本的大小和环保效益的高低。通常尾矿库需要避开人口密集区与生态敏感区,应在设计阶段先选择多个地址,经过认真勘察和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优方案。在选址时,需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尾矿库库容力需要满足矿山企业实际生产尾矿量和年限的需求,服务年限必须保持在5a以上;第二,尾矿库与选矿厂距离要近,尽量在选矿厂下游,以便于尾矿输送和选矿厂的生产;第三,尾矿库尽量远离居民区、名胜古迹、水源地等处,并处于这些地方的下游方向;第四,尾矿库选址尽量不占农田,避免迁移村庄;第五,尾矿库选址尽量不在可开采矿床和不良地质上部,必要情况下需经过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第六,库区纵深应尽量长、口部要小、纵坡要缓、库容要大、汇水面积要小、排洪系统要小。
污染治理是尾矿库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重点处理污染严重的遗留问题,加大治理整顿力度,通过生态环境履约金等机制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来营造一个环境保护与矿业生产协调发展的局面。
无尾工艺是矿山企业发展的重要研究课题,需要针对实际问题研究合理的处理措施和利用方案,进行有计划的加工再利用,并加大“三废”的综合回收利用投入力度,依靠高新技术将废弃物转换为建筑材料等有用之物,推广高效率、低成本的工艺技术,尽量减少尾矿生成量与堆放量。
5尾矿库环境保护措施
尾矿库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①固体悬浮物,这是尾矿水中最主要的污染物,在各种类型的选矿厂中都存在;②矿石中含有污染环境的重金属离子,如汞、锅、砷、铬、铅等,这些元素经选矿后,仍然存在于尾矿中;③选矿工艺中添加的药剂分解出组分,如氰、酚以及各种盐、酸根等。
尾矿库污染物的扩散通常以风和水为载体,风刮起粉尘污染的滩面和坡面小则数万平方米,大则上百万平方米;有些尾矿粉尘中含有害、有毒元素,后果更为严重。粉尘在向外扩散过程中,受风向、风速、地形等的影响。对于上述污染源,矿山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治。
(1)尾矿库管理部门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按其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2)对坝面利用废石块进行铺设覆盖或覆土恢复植被,以免刮风引起尾砂飞扬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可以保土固堤、防止坝体水土流失。
(3)在气候干燥多风的地方,可采用洒水和水幕法治理粉尘。
(4)用覆盖膜防尘、在尾矿上喷洒一种乳状溶液的覆盖剂,以其特有的胶结性能,使尾矿表面粘结成一层2}3mm的薄膜,防止尾矿被风吹走,这种覆盖剂无毒,具有溶水性、抗风性,且耐雨和抗寒
(5)改进选矿生产工艺、加大技术创新。选矿车间应尽量选用对环境污染小的选矿药剂,减少污染物进入尾矿库。
(6)提高回水利用率,尽量减少污水的排放量。目前,我国的尾矿回水率一般在70%以下,在国外尾矿回水的循环利用率已达80%以上。所以矿山企业应建立回水处理、净化系统来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7)对于已关停的尾矿库,特别是已闭坑矿山的老尾矿库,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不仅要对尾矿坝薄弱环节进行加固护坡,同时应对表面进行固化或无害化处理,如复土植树种草、复土造田等。例如大冶铁矿在洪山等老尾矿库上种植梨树、桃树等,并种植大片火构等药材林,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6尾矿库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矿山业主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高于一切”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纠正矿山业主见利忘义、急功近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
二是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重点监管。没有正规设计不能施工;没有正规施工、监理,不能验收;没有经过合格培训的尾矿库管理人员不能上岗。尾矿库的建设应遵循先勘察设计,后施工建设,再投产运行的程序进行。建设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使尾矿库的主体工程与附属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是加大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力度。全面宣传、普及尾矿库基本原理和安全管理知识,消除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矿山业主轻视尾矿库危害的思想。
四是积极向矿山企业输出专业技术人才。湖南郴州汝城县矿业协会的做法值得参考:矿山业主们自发创建矿业协会,各会员矿山企业共同出资,由协会出面聘请采矿、地质、尾矿库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这些专业技术人员轮流巡查各个会员矿山,指导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弥补了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缺陷,实现技术资源共享。同时,还可互相交流切磋,推广经验,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是处理服务期满的尾矿库。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尾矿库,一定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企业继续违规使用。处理时,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尾矿库闭库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批准,以确保坝体安全、对环境无污染。
六是建议收取尾矿库安全管理专项保障基金。向矿山、选场企业收取尾矿库维修和治理的保障金,组成尾矿库安全管理专项保障基金,由国家对该项基金制定统一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规定。这样可以防止后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政府买单。
7小结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环保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履行的工程,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尾矿库的数量还将不断的增多,因此,安全管理和环节保护的工程还应该重点落实。
第三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实行“采选分离、选矿入园”的环境污染治理和尾矿库集中排放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安监局、规划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经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全县境内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在选址前,企业应向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协调组织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初步核查,签署选址意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达告知文书,并全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初步认可的企业要聘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填报《县选矿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的选址,经有关部门现场审查认可后,所属企业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开展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三)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完成国土规划、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后,将有关资料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控制规划区外日处理量低于100吨的选矿厂和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建尾矿库不得核准和备案;对无尾矿库的新建选矿厂项目以及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
(四)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和立项后,要依法征用建设用地,办理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同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选矿厂及尾矿库初步设计。
(五)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环保实施方案后,将设计文件报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因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不可预见因素,由施工单位和企业书面提出意见,需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工程完工试运行前,选矿厂及尾矿库应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现状评价及验收评价)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选矿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七)已经投入运行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必须经整改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及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和村土地的农户,严禁擅自将辖区内土地、林地以任何形式出租、承包用于堆放尾矿或建设尾矿库。各乡(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选矿厂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修改好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库区下游居民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帮助指导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及时立案调查,形成卷宗,并依法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管理,负责矿业秩序整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
(五)经济局负责选矿企业供电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险库和病库。
(六)环保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的环境监测监管工作、环保“三同时”审批验收,以及对选矿厂、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指导乡镇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七)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选矿厂和尾矿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
(八)水务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影响的监测,尾矿库截洪、排洪设施工程的指导、检查,办理取水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其它相应职责。
第七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属的企业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选矿厂和尾矿库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根据郴财企〔2007〕43号文件、财企〔2007〕5号文件和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每年按选厂设计日处理量提取一定的安全费用集中存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尾矿库日常监管和隐患治理。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
(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审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在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选矿厂、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十条选矿厂和尾矿库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政府、部门、企业责任,立足于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切实强化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规范尾矿库企业行为,促使尾矿库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及时消除隐患。2009年底前全面杜绝尾矿库无证运行、带病运行、无“三同时”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尾矿库,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率达100%,坚决杜绝垮坝、溃坝事故发生,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尾矿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率达100%,提高我县尾矿库安全管理总体水平。
(三)整治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严格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根据尾矿库的大小,危险程度,分清轻重缓急,实行县、乡镇、企业分级监控,由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二、整治内容
(一)对以下8类尾矿库依法进行关闭:
1、被确定为危库且按期整改后无库容的尾矿库;
2、非法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3、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
4、废弃的或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和达到服务年限的尾矿库;
5、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尾矿库;
6、严重威胁下游安全距离内居民和学校、集市、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
7、未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尾矿库;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尾矿库。
(二)对以下4类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
1、被确定为险库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尾矿库;
3、库内存在非法采(选)厂及其它非法设施,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尾矿库。
三、整治期限
(一)8类关闭尾矿库于20*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到位,并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
(二)4类停产整顿尾矿库于20*年12底前全部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个别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得超出6个月;
(三)凡关闭库、停产整顿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存在城镇居民和学校、集市、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涉及饮水安全的,责令于20*年12底前消除险情;险情未消除前必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并实行24小时检测监控制度。
四、整治程序
危库、险库的隐患整治和闭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从工程地质勘察、安全评价、整改设计与审查批准、整改(闭库)施工、施工监理、整改(闭库)验收评价,直至办理验收复产或闭库手续,保证各环节工作到位。取缔和关闭尾矿库必须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完成闭库。
五、验收标准
(一)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尾矿库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组织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
(三)尾矿库坝体通过稳定性复核,整治后的坝体无塌陷、裂缝、位移、沼泽化等情况,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符合要求;
(四)排渗设施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符合要求,浸润线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五)尾矿库截洪、排洪、泄洪、排水系统完善,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按设计方案修筑;
(六)关闭的尾矿库必须经整改达到管道设施规范,截洪、排洪、泄洪、排渗、排水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齐全,尾砂坝库植被覆盖良好,达到闭库标准和要求;
(七)尾矿库最小干滩应按尾矿库等级满足要求;
(八)尾矿库库容不小于1万立方米;
(九)尾矿库坝体坡比达到《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十)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设置坝移观测设施和浸润线观察设施;
(十一)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巡坝工、排砂工)持证上岗,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术教育和培训;
(十二)尾矿库企业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十四)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签定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十五)尾矿库现场应具备值班室,配备应急照明灯和报警设施、抗洪抢险储备物质等。
(十六)对尾矿库下游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及重要设施,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六、处罚措施
(一)对没有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二)对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选厂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三)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下达停止生产指令;
(四)对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五)对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安监部门批准的尾砂回采再利用行为一律取缔;
(六)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
(七)对废弃或无主管部门的尾矿库以及已达到设计库容的尾矿库一律予以闭库;
(八)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
(九)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十)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尾矿库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查清尾矿库安全现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我县境内的尾矿库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尾矿库基础数据、图片档案资料库,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每座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每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坝体稳定性、防洪设施、排水设施、观测设施及下游人员、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标准确定每座库的安全度,对情况不明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一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尾矿库的基本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制定完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针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台帐,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库、险库进行隐患整改设计或闭库设计,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的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逐库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及治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治理资金,确保尾矿库隐患治理到位。
(三)明确整治责任,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各尾矿库企业为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尾矿库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对首批被省、州安监局确定为危库、险库的尾矿库(见附件1),由省、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其它危库、险库(见附件2)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尾矿库,要定期跟踪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尾矿库未经整改验收合格,不得销号,不得生产运行。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对于闭库企业拒绝进行闭库治理,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申请查封银行帐号,取消采矿资格。为加快治理,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政策。其它未列入挂牌督办的病、险、危库,企业法人必须在2009年3月底前整改完毕。
第三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实行“采选分离、选矿入园”的环境污染治理和尾矿库集中排放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安监局、规划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经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全县境内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在选址前,企业应向县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工程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协调组织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初步核查,签署选址意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达告知文书,并全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初步认可的企业要聘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填报《县选矿厂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的选址,经有关部门现场审查认可后,所属企业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开展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三)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完成国土规划、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后,将有关资料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控制规划区外日处理量低于100吨的选矿厂和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建尾矿库不得核准和备案;对无尾矿库的新建选矿厂项目以及选矿能力、选矿企业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
(四)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和立项后,要依法征用建设用地,办理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同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选矿厂及尾矿库初步设计。
(五)新建选矿厂和尾矿库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环保实施方案后,将设计文件报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因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不可预见因素,由施工单位和企业书面提出意见,需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工程完工试运行前,选矿厂及尾矿库应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现状评价及验收评价)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选矿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七)已经投入运行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必须经整改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及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和村土地的农户,严禁擅自将辖区内土地、林地以任何形式出租、承包用于堆放尾矿或建设尾矿库。各乡(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选矿厂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修改好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库区下游居民的应急演练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帮助指导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好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及时立案调查,形成卷宗,并依法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管理,负责矿业秩序整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
(五)经济局负责选矿企业供电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险库和病库。
(六)环保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的环境监测监管工作、环保“三同时”审批验收,以及对选矿厂、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指导乡镇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七)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选矿厂和尾矿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
(八)水务部门负责选矿厂、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影响的监测,尾矿库截洪、排洪设施工程的指导、检查,办理取水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其它相应职责。
第七条选矿厂和尾矿库所属的企业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选矿厂和尾矿库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每年按选厂设计日处理量提取一定的安全费用集中存入县财政专户,用于尾矿库日常监管和隐患治理。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
(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选矿厂和尾矿库建设审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选矿厂和尾矿库在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选矿厂、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十条选矿厂和尾矿库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选矿厂和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