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范文

时间:2023-03-08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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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意识形态,哲学范畴词汇,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也可以理解为对事物的理解、认知,它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

2、意识形态不是人脑中固有的,而是源于社会存在。人的意识形态受思维能力、环境、信息(教育、宣传)、价值取向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同一种事物的理解、认知也不同。出自《意识形态原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中图分类号:B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41-02

“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是比较短的,大约有200年,但它却很复杂。“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最初是在1795年由法国思想家特拉西提出的。他倡议研究“思想科学”,并为之用了一个名词――意识形态。19世纪,经典理论家也提出了意识形态的理论,认为意识形态是耸立于庞大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属于上层建筑中观念的那一部分,而且是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观念体系。后来20世纪的法国学者阿尔都塞重又阅读的经典,提出了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实践,是对人的意识的加工。而且他用结构主义的视角, 从科学、历史、艺术和意识形态的关系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

一、意识形态的涵义

意识形态概念正式提出距今约有200年历史了,但以思想观念体系的形态存在及发展却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发展的。意识形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和政治文化事实,它不仅是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政治和政治学、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自“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诞生以来,就一直处于复杂的争议之中。“英国著名文化理论家特里・伊格尔顿对目前西方理论学术著作中通用的意识形态概念进行了统计,发现对意识形态所下的定义至少16种。”最早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德斯杜特・德・特拉西(1754―1836),他在《意识形态原理》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是指“一种全新的观念科学,一种观念学,作为一切科学的基础”。在特拉西看来,意识形态不是一种纯粹的解释性理论,而是负有使命的拯救人类、为人类服务并使人类摆脱过去种种偏见的科学,是超越于一切社会关系之上的科学的思想体系。

特拉西之后,著名的思想家大都从政治与政治学视角使用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概念都未作明确界定,而且对意识形态大多持否定态度。即使如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这样的伟大学者,虽然均曾触及过意识形态问题,但也都未明确用过“意识形态”概念。甚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意识形态专著中,的经典作家也没有对其进行概念性的注释,但毕竟已超出特拉西的思想体系的内容了。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批判了以鲍威尔、施蒂纳等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学派的思想,并由此批判作为当时的统治阶级的整个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马克斯、恩格斯指出,“这种意识形态是由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的利益自觉编造出来的思想幻想,是掩蔽现实关系的精神力量,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的、神秘的反映”。由此可见,他们是将意识形态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来阐释的。

二战后,西方学者对“意识形态”的解释以中性态度为主。如在《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意识形态”被解释为是与宗教不同的、以“理性”为基础的现世信念,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英国学者约翰・普拉门纳兹在《意识形态》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有着“明确的价值观和完整的思想体系和社会的隐含的价值观”两种涵义。再如,美国的《美国政府与政治》辞典中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关于人与社会本质的政治信念的综合体系;是一种最好生活方式和最佳的社会机构安排的观念的有机集合体。”这些都是以中立态度阐释“意识形态”这一范畴,但也有不少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法国的莫理斯・迪韦尔热在《政治社会学》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是指解释一个社会的系统方法,它或者为这个社会辩护,或者批判这个社会,成为维持、改造或摧毁这个社会而采取行动的依据”。而美国学者阿瑟・施莱辛格则将意识形态定义为“一组系统的僵硬的教条和信条,人们根据这些教条和信条试图了解世界,并试图保存或改变这个世界。”虽然当代西方大多学者对“意识形态”的具体内涵没有达成一致,但有一点是共通的:意识形态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的、代表着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是一种明确的系统化的政治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系。

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之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就是一种观念或上层建筑的思想意识及其社会意识形式。“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之上,反映一定阶级、集团的持久的经济政治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我国,对意识形态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存在于肖前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书中,书中指出意识形态是“社会的观念上层建筑,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以及由经济形态所决定的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

可见,意识形态由产生到现在,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解释与界定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它已经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复杂多变的政治哲学概念。一般意义上讲,认为意识形态首先是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因而也是对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直接反映,是由多层次的社会意识系统化的观念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意识形态的层次性主要体现在它包括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众多社会意识形式。横向剖析意识形态的内容结构,认为意识形态可分为政治意识形态、经济意识形态和文化意识形态三大部分。政治意识形态是指维护或批判国家政权或某种政治法律制度的系统化的思想观念,即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经济意识形态指的是维护或攻击某种经济制度、经济形式的思想理论体系,又称政治经济学。文化意识形态是指为当时统治阶级倡导的思维价值取向,是道德价值观念、伦理思想、心理情感、风俗习惯等的总和。

二、意识形态特征

1.阶级性与人类性的统一。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不过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思想表现,是以思想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和物质关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讲,“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尽管如此在极具阶级性的意识形态中也不同程度的包含着全人类的共通因素,阶级性与人类性这两大因素总是以一种特殊的关系共存于同一意识形态之中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意识形态也指革命阶级的阶级意识。“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当革命阶级将自己的思想描绘成惟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时,就会自然地赋予了意识形态越来越多的人类性和普遍性。

2.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在意识形态中,理论的因素与实践的因素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意识形态是一个涵盖了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艺术、哲学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学说、思想观点的系统化的复杂思想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任何意识形态都来源于社会现实,并以指向、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实践为根本目的和价值诉求。实践性是意识形态的基本特性,是统治阶级、社会利益集团集体行动的思想政治观念得以产生、发展和巩固的前提和基础。一言概之,意识形态就是以系统化的理论形式表达出来的一种实践要求。

3.继承性与发展性的统一。由于思想意识的历史继承性及其惯性作用,后一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前一历史阶段的思想材料和价值观念。任何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发展无不蕴涵了之前社会意识中的能够促进现世社会发展的思想元素。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创造。”当然,对于那些完全失去时代价值、对现实世界起阻碍作用的思想观念,必须彻底地批判、抛弃和肃清其消极影响。有些观念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充实、改进并赋予新的思想内容,提升为新的意识形态因素。另外,既然意识形态是对当时社会存在的现实反应,而社会又是不断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存在,那么发展性必然成为意识形态的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意识形态学说正是在继承、突破前人的基础上,不断将理论与发展着的时代要求和实践需求相结合,最终造就了科学社会主义开放、发展的意识形态体系。

4.现实性与理想性统一。意识形态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一方面,“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同时也采取各种附带形式表现为冲突的总和,表现为各个阶级之间的冲突,表现为意识的矛盾、思想斗争等等”。也就是说,任何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根源于社会存在和发展,是对社会物质经济生活能动的反作用。另一方面,意识形态也是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对未来社会的一种理想与憧憬。任何有生命力的意识形态决不止步于对现实存在的反应上,而都是超前性的、代表未来社会、预示着社会事物发展前途的意识形态,这就是意识形态的理想性特征。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博士后基金,编号:LBH-Z10102]

参考文献:

1.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德]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季广茂.译者前言[A].[斯洛文尼亚]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篇3

纵观童先生的各种文论教材和相关论文,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层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论著对“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释,各种解说之间不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说自身也有诸多不尽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面三种解释都把文学的属概念规定为一种“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却并不一致。解说一、三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解说二认为它是一种“话语活动”,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社会意识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认为,所谓“话语活动”不过是说话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在一定话语情境中通过文本进行的一种信息沟通过程。而话语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话语双主体(说话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沟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体有两个存在形式,即所说的话与所写的文字。我们知道,如社会习俗、幻想、集体无意识等社会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构成“文本”和“话语系统”。因此,从意识活动的角度说,社会心理因素不能构成话语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边认为意识形态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一边又认为它排除了社会意识的某些内容,两个意识形态概念在外延上发生了矛盾。在内涵上两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把它视为静态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认为它是“话语活动”,即是包括说话主体、接受者、文本、沟通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动态过程。其实话语活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如果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在更大范围上等于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意识活动,那么,一面说,意识形态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一面又认为它是“意识活动”本身,孰对孰错?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解释充满矛盾,已经提前决定了对“审美意识形态”和“文学”不可能再有科学合理的说明了。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对“审美”的解释之中。解说二,把审美视为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解说三又把它变成了人类对“美物”的“观照、感悟、判断”的精神活动。应该说,单就“审美”一词而言,它确实拥有包括上面两种含义的多重内涵。然而,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判断中,“审美”充当的是被判断事物“文学”的“种差”,即文学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质。严格说来,这个种差——“审美”必须是确定而统一的,否则,就会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歧义和模糊。

从第二个层面来说,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每种解说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说一把文学规定为“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在方法论上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形态”和分属领域。一般而言,事物的形态是人的感官能够直接把握的事物外貌状态。例如,人们能够直接把握H[,2]O的“形态”只能是气态的、液态的、固态的水,亦即我们说H[,2]O只能形态化为汽、水、冰三种形态,而不能说它“形态化”为了黄河、太平洋和喜玛拉雅雪峰。同样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也只能是为人所直接感知和把握的语言、文字、文本、话语及人的自觉不自觉的动作行为等,而不能形态化为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就像河流、雪山不过是H[,2]O的形态——水、冰的存在领域一样,哲学、文学也只是人类社会意识的某种外化形态——哲学性文本和话语、文学性文本和话语的存在领域。

以撷取现实生活中的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特质”,理由并不充分。童先生的说法是:“当我们说文学艺术的独特对象是客观现实的审美价值的时候,不要把现实的审美价值当成是独立的存在。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它就像有熔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溶解于其中。”(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然而世界上任何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一般都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不仅事物的审美价值不是独立的,其实用价值、认识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也是如此;不仅实用价值、政治价值等可以渗透溶解于审美价值之中,反过来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渗透溶解于实用价值和其它价值之中,那么既然文学可以撷取溶解其他价值因素的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撷取融合审美价值的实用价值或其它价值。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撷取审美价值呢?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要用审美价值去溶解其它价值呢?童先生并没有准确把握到文学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关键之点。

解说二在属概念上把文学视为一种话语活动,把“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命题的种差——“审美”解释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紧接着又说:“它(审美)可以从目的、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形象的;从态度看,审美是情感的。”(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然而,我们知道“方式”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它与“目的”、“态度”等一起构成实践活动的下位概念,我们只能说人类在掌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抱有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方式,表现何种态度,而不能说“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一)的目的如何,方式如何,态度如何。“关系”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它至少在双方之间方可发生,审美关系必然发生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审美关系(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二)的特征也必然是审美主体与对象互相作用所形成的特殊状态的特征。如所周知,在审美发生过程中,就主体的心理状况而言,最终并不报有任何目的,主要采取形象方式,并表现出某种情感态度。这只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所呈现出的特点,而并不是主体与对象间形成的审美关系的特点。

如此的“意识形态”与如此的“审美”,两者“复杂组合”而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应是什么呢?我们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解说三与前两种解释最大的不同是提出了“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的观点,而问题也恰在于此。我们知道,审美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审美活动包括审美欣赏与审美创造两种含义,狭义的审美活动单指审美欣赏。显然,上述对审美(活动)的理解指的就是狭义上的。让人不解的是,童庆炳先生一向坚持文学活动论,即认为文学是世界、作家、作品、读者四要素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审美欣赏不过存在于读者——作品的环节之中,说文学是一种狭义的审美活动,实质上等于说文学仅是一种读者对作品的鉴赏活动了。我们宁愿认为这是童先生的疏忽。问题是我们把这种疏忽的因素考虑进来,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审美活动,即把“审美创造”也看做是审美活动的重要内容,可否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呢?我认为,广义的审美活动仍涵盖不了文学活动。首先。“审美创造”不等于“艺术创作”。为了表达对传统艺术的反叛,杜桑为微笑的蒙娜丽莎画上两撇胡子,又把夜壶摆上大雅之堂供人观赏,名之曰《泉》,我们说不清是在创造美还是在破坏美。但由于这些作品确实蕴含着某种艺术意义,我们还把这些艺术家的行为称为艺术创作。其次,审美活动中的审美欣赏也不等于文学活动中的读者接受。我们认为,审美欣赏是审美主体在非功利状态下对事物形式进行的非功利情感的知觉过程。但在文学艺术的接受活动中,往往要经历阅读——鉴赏——评价(不只是审美评价)的过程。其中,只有在鉴赏的某个瞬间读者是完全排除功利性考虑的。另外,文学活动中“世界——作家”的加工过程,“读者——作家”的反馈过程,“读者——世界”的体认过程等环节也很少与审美结缘。由此可见,文学活动不等于审美活动。

三、我的几点看法

如所周知,文学现象的无限丰富性和复杂性,为阐释文学提供了巨大的理论空间。在多元化的阐释背景下,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角度解说文学,不过是多音合唱中的一种声音。至于是否可以担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要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视角审视文学,就应挖掘出它本来已拥有的深厚的理论内涵,进而明晰地、系统地、合乎逻辑地将其阐发出来。由于篇幅所限,现将几点看法粗列如下,详细论述笔者另有专文。

现代人类文明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说来,文明意识可以分为实用意识、审美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三大类。实用意识遵循的是现实实用性原则。它具有明确的实用目的性和功利性,即满足人类的物质性存在的需要。实用意识又可分成两小类,用来专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相关技术发明以及指导思维活动和语言交际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工具意识;专门对组织、团体、国家、社会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制约和管理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规范意识。审美意识是在实用意识中分化产生的一种超功利性意识类型。首先,只有当人类形成了完全的抽象能力,具有了把事物的形成与属性相区分的能力,人才有条件和可能以非功利的态度和非功利的情感专注于欣赏事物的形式,于是审美欣赏在人类历史上发生了。其次,如黑格尔所言:“人有一种冲动,要在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中实现自己。”(注: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而当实践水平发展到人们的精力可以不必全部投放于事物内容和属性,而有能力集中于对承载事物内容和属性的形式的创造上时,我们说审美创造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在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活动的共同推动下,人类的审美感觉、欲望、兴趣、情感以及审美观念、理想等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形成了由这些因素统一而成的完整的人类审美意识。与实用意识相比,审美意识的特征表现在三大方面:非功利性、超越性、自由性。

文学可以成为各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由于各类意识内部结构不同,承担职能不一样,它们分属领域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实用意识内部,观念、认识等理性化因素与欲望、情感等感性化因素相比处于主导地位。按其特点与职能,工具意识分属于了自然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领域;规范意识分属于了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伦理等领域。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在意识内部处于主导地位的审美意识,主要分属于了文学、音乐等艺术领域。某一意识归属于某一领域,以某一形式表现,并不具有天然合法性。在人类所有意识类型中,情感、想象、理想等作为不稳定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突现成为主导因素。此时,该种意识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文学艺术。换言之,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审美意识的存在领域和表现形式,也可以成为实用意识诸种类的表现形式,还可以成为实用意识之下的个人潜意识和社会集体无意识的泄导渠道和形式。

意识形态指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包括审美意识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各种意识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面貌和样态。按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一定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必然决定着该社会形态中存在于各种具体社会意识形式中社会意识的性质。因此,具体的社会意识无论归属于什么领域和分工形式,其社会性质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支配,从而产生社会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和划分,各自形成特定的样态、面貌。另一方面,不管何种意识形式、何种意识因素只要产生并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之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显露或隐曲地体现出该种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同时,它们会以体现社会同一性质为磁石,聚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意识样态。我们把这个体现一定社会形态性质的统一的、意识样态叫做“意识形态”。

篇4

意识形态是唯物史观重要的概念之一。从19世纪40年代至90年代的近半个世纪中,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和批判已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学说基础上,在投身革命实践活动和理论创新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由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和哲学等意识形式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它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之上,反映一定社会阶级、集团持久的经济政治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一定社会最权威的政治合法性的解释体系,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构建社会价值体系、确立社会价值导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1]可见,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意识形态依赖并产生于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关系。在者看来,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流意识形态又可称为主导意识形态,我们可以将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涵界定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并为其服务的,由现实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为巩固建立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服务的思想体系。

时至今日,主流意识形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关乎政党与阶级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关乎一个民族精神状态与价值观念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不仅包括综合国力的物质“硬件”上,而且包括国家的战略意志、国民精神、民族文化力、对政府的支持力和社会凝聚力等综合国力的精神“软件”上,即世界上无论何种制度的社会和国家的执政党都毫无例外地重视本国主流意识形态问题,毫无例外地重视加强本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正确认识与深入把握主流意识形态的特征,是科学进行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前提。

主流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既具有一般意识形态的特征,同时还有作为统治阶级行为准则的特征。主流意识形态除具有一般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总体性、相对独立性等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主导性特征

主导性是主流意识形态最重要的特点。毋庸置疑,“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一个社会思想文化的中枢和支柱,构成一个民族精神信仰的基础和载体,它是引导人们行动的风向标,是支撑社会的稳定器。

主流意识形态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和维护自身的主导地位。实际上,每个时代和社会都需要一种能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推动社会稳步发展。在价值多元纷呈,甚至彼此冲突、对立的情况下,更需要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在多元价值之间保持合理张力,抑制各种价值主张之间的紧张,从而统一人们的思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 稳定性特征

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曾经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一套“持续和统一的信条”[3]指的就是主流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相对的稳定性。对于任何统治阶级来说,它所信奉的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不可随便变动,否则将引起其成员的思想和认识的混乱,并且容易导致分裂,引起广大民众的无所适从。苏联解体的事实证明,经常变换自己的意识形态的统治阶级是不能长期地生存下去的。

就主流意识形态而言,稳定性主要还表现为作为统治阶级执政前后意识形态要具有连贯性、一致性。这种连贯性和一致性,对于通过非体制途径执掌政权的政党来说,尤其要慎重对待。因为,在夺取政权过程中,该政党会以意识形态作为鼓动民众的旗号,描绘出一幅未来社会的图景,向民众许下诺言。民众之所以选择这个党,就是因为民众对这个党的意识形态和许诺寄予期望。这样,在掌权以后,作为统治阶级的执政党必须兑现这些诺言。否则,民众就会对执政党失望,对执政党宣扬的那套思想观念不再信任。所以,有学者指出:用轻率的许诺去刺激人们的参与热情,吊高人们的胃口,固然可以为政党赢得暂时的支持,但这也同时意味着,一旦这些诺言实现不了,政党就有失去民心的危险。对执政党来说,一个比较稳健、谨慎、低调的意识形态比一个高调、激进意识形态要更为有利。[4]因为比较稳健、谨慎、低调的意识形态,能够更容易地保持其连贯性和一致性。

3 渗透性特征

这里所说的“渗透性”,就是主流意识形态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这种渗透性体现在,通过统治阶级的教化,意识形态为民众所认知,并逐渐地深入到他们的心灵和精神世界,转变为一种坚定的“信条”,成为指导他们进行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统治阶级非常重视意识形态的渗透性特点。因为只有深入人心,意识形态才能持久而稳固,统治阶级也才能把自身的政治影响力转换成权威,更好地发挥意识形态“软国家机器”的作用。

人类历史表明,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实施对社会的统治,采取的是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国家机器,即所谓的“硬”手段;二是“软国家机器”,即意识形态的“感化”手段。这种“感化”手段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渗透功力完成的,是一种“软”手段,它同“硬”手段相辅相成,共同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社会制度稳定地存在下去。意识形态要发挥其“软国家机器”作用,一个根本性前提就是让意识形态深入民众的内心世界,变成人们的坚定信仰。著名的西方者葛兰西认为,任何一个统治阶级若不能很好地利用意识形态来灌输、教化人民,行使思想文化上的统治,就不能长时期地掌握国家政权。[5]

4 包容性特征

这里所说的“包容性”,是指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兼容并蓄其他意识形态合理、科学成分的气度和能力,对日常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理想上存在的多样性的认可和提倡。主流意识形态的包容性一方面向现实生活敞开,不断关注、吸纳和提升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新鲜经验,以之作为自己思考的对象,也作为推动自己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主流意识形态与有益的或无害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协调与共存,最大限度地包容、整合其他有益的或无害的意识形态的内容。

主流意识形态的包容性体现的是一种“海纳百川”的开放姿态,能够兼收并蓄,吸纳、包容社会上不同阶级、阶层、团体的愿望和要求,得到众多社会阶层的支持和拥护。这种包容性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任务决定的。众所周知,从本质上讲,统治阶级代表的总是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全部。主流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一面公开的旗帜,从本质上讲也只能反映这部分人的利益、要求。但是,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特别是条件下的主流意识形态,却不是那样,也不能那么做。因为执政党掌握了公共权力,控制着政府的运作。公共权力属于全体民众,政府的施政应当惠及全体民众,而绝不能只顾及执政党所代表的那一部分人。如果政党在执政过程中不能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它就会被看成谋一己之私利的党派而沦为“孤家寡人”,为民众所抛弃。处理这种实质上代表部分与形式上代表社会的关系,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上,就是要求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拥有较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地反映、涵盖、容纳社会上大部分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社会民众的广泛支持,进而动员起最广泛的社会力量,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98;

[2] 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98;

[3] [美]罗伯特・A・达尔;王沪宁、陈峰译.《现代政治分析》[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年版.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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