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范文

时间:2023-03-08 14: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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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

篇1

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

****年**月**日

篇2

兹有 先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 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司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二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公司计划生育证明模板三兹有我单位正式员工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该员工尚未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特此证明。

XXX(单位章)

年月日

计生证明简单点说就是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是指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篇3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文书,违者以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论处。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第五条《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应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应将领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服务证》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计划生育档案相同。领证人隐瞒其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持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主动、及时携朋艮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变动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在其《服务证》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一)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加盖公章。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登记、审批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一条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

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夫妻所生小孩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男方常住户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均应凭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籍所在地批准后,在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女方在外省的,可由男方户籍地发给女方《服务证》,凭证在我省生育。

申请人女方为驻粤部队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服务证》。

第十三条本省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可凭本《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持有《服务证》的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服务证》。

第十四条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规定的,可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凭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急产除外),应当查验其《服务证》。对没有持《服务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卡、劳动就业证、车辆驾驶证等证件时,均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合格的《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对没有《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或证件未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服务证》可作为持证人接受计划生育情况检查和办理有关证照的凭据。

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时,持有《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主动出具本证明接受查验。

第十七条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的,原发证机构应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在《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并告知其携本证到新户口地办理新证。新户口地在接到持证人所持的《服务证》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规定后,收回旧证,换发迁入地的新证。

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后,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服务证》无效。

第十八条持证人遗失《服务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并由发证机构审核后补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在补发时,按原发证编号登记,并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原发证日期。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服务证》,或所持朋艮务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服务证》。

(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发放《服务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服务证》》,在《服务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服务证》无效。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所持《服务证》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其《服务证》,并通知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必须及时核实,并将结果通报发现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机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一)刁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服务证》或者审批生育造成政策外生育等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扣缴持证人《服务证》或扣证后不向原发证机构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

篇4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如何办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计划生育证明《如何办计划生育证明》。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篇5

3、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篇6

内痔出血计划入组120例,实际入组119例。治疗组入组60例,对照组入组59例。治疗组完成数59例,剔除1例,无脱落病例;对照组完成56例,剔除2例,脱落1例。

计划生育术后出血病例纳入标准参照西医临床诊断计划生育术后阴道出血(流产后出血、上环后出血)的标准,中医辨证属湿热蕴结型者,年龄18~45岁的女性患者。

内痔出血病例纳入标准西医临床诊断内痔,临床表现为Ⅰ、Ⅱ期,中医辨证为湿热蕴结证,年龄18~65岁的患者。本次发病

病例排除标准 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用药,无法判断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安全性判断者。合并心脑血管、肝、肾等重要脏器严重器质性疾病和造血系统严重原发性疾病,精神病患者。

治疗方法 ①试验组:灯心止血胶囊,口服,4粒/次;灯心止血糖浆模拟剂,口服,20 ml/次,3次/日。②对照组:灯心止血糖浆,口服,20m1/次;灯心止血胶囊模拟剂,口服,4粒/次,3次/日。连续服药7天为1个疗程。停药后评价疗效。

止血疗效判定标准 ①痊愈:出血于≤3天停止。②显效:出血于4~5天内停止。③有效:出血于6~7天内停止。④无效:治疗>7天出血未停止。

中医症状疗效判定标准 ①痊愈:服药后中医症状消失。②显效:服药后中医症状明显改善。⑨有效:服药后中医症状有所改善。④无效:服药后中医症状无改善或加重。

结果

计划生育术后阴道出血止血起效时间疗效比较 治疗组痊愈率34.48%,显效率63.79%(n=58);对照组痊愈率29.82%,显效率50.88%(n=57),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1。

计划生育术后阴道出血止血中医证候疗效比较治疗组痊愈率15.52%,显效率62.07%(n=58),对照组痊愈率21.05%,显效率52.63%(n=57),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2。

内痔出血(湿热蕴结证)止血起效时间疗效比较治疗组痊愈率37.29%,显效率79.66%(n=59);对照组痊愈率30.36%,显效率73.21%(n=56),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3。

内痔出血中医证候疗效比较 治疗组痊愈率57.63%,显效率79.66%(n=59),对照组痊愈率48.21%,显效率85.71%(n=56),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4。

篇7

一、以保证指标为方针,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一、各项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村居委会的责任书没有进行分解签定;

2、相关部门没有出台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3、为计划生育办3件好事有待落实;

4、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培训率达不到要求;

5、入户、信息变更不及时;

6、个别村居出生不及时上报;

7、协会未开展计划生育保险业务;

8、未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9、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新知识、新形式内容的知晓率达不到要求。

二、以加强领导为核心,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层层签定责任书,定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办3件以上实事目前要办的一件实事是为计生办工作人员包括村居委会宣传员买一份计划生育保险;与相关部门签定《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各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贯彻落实。

三、以学习培训为内容,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学习,计划下星期举办计生干部及成员单位计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基层计生干部、成员单位计生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专业技能、综合服务能力。具体要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领导带头学习。确保学习质量,坚持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确保干部职工的学习率达98%。

四、以宣传教育为抓手,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宣传工作,加大面对面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宣传品入户的力度。利用节日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宣传入户率达85%,群众知晓率达80%以上。

2、要面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计生办准备下星期培训时邀请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人来讲解关于计划生育保险的内容。

篇8

一是统一思想,强化合力抓落实。局党组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基层政权、社会保障、救灾救济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民政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分管局长抓全盘,科室抓落实的强大工作合力,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人员分工明确;在年初召开的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市民政局与各县(区)民政局签订了民政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了《xx市民政局“部门线”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切实做到了目标责任到位、考核落实到位;以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营造了部门参与、社会互动的良好工作氛围。各县(区)、各科(室)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层次制定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规范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行为,推动了工作较好落实。以“xx民政信息”、政府门户网站为载体,不断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形成了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格局。

二是协调配合,服务大局抓落实。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大局,使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较好落实。一是计划生育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在全市所有村(居)委会深入开展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将计划生育政策、年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等情况随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关计划生育指标安排、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坚持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民主管理手段进行规范运作,确保了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积极支持村(居)委会开展“双推优”活动,有力地加强了村级班子建设,推动了新农村建设。二是强化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严格审核、严把关口的原则,坚持做到了“两不登记”,即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登记,手续不全不登记,有效遏制了早婚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全市98个婚姻登记单位共办理结婚登记11200对,离婚710对,再婚60对。同时,将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对申请办理育龄人口结婚登记的,除审核《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必备材料外,重点对计划生育登记备案情况进行重点审查,防止了计划生育对象漏统、漏管现象的发生。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协助计生部门开展了婚前生殖健康咨询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促进了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紧密配合乡镇(街道)、计生、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私(早)婚、遗弃婴儿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了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强后盾。三是严格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认真落实《收养法》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走访调查、索证等形式,严格审核登记材料,加强收养信息沟通,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全年共办理收养登记5例。四是将计划生育与城市社区建设有机结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社区计生服务站(点),向育龄对象提供孕情访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流动人口婚育检查服务。

三是落实政策,关注民生抓落实。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政策作为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解决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一是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先优惠政策。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6〕95号)要求,对农村低保户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按照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每户实际家庭人员多保一人,二女结扎户高出一般人员30%的政策规定,共为25751户计生“两户”办理了农村低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31.5万元。二是认真落实农村计划生育特困群众医疗救助优先优惠政策。严格按照《xx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患病家庭,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政策门槛,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全年共救助“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729户,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45.8万元。三是认真落实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济优先优惠政策。坚持将妥善解决灾区计生“两户”的生产生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严格落实政策,优先倾斜政策资金扶持,帮助计生“两户”恢复生产和生活,共救济计生“两户”5296户,发放救济资金83万元。“两节”期间,全市共慰问计生“两户”1103户,发放慰问金19万元。

2009年,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民政系统的不懈努力下,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客观地分析,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因部分县(区)财政紧困,地方配套资金有限,致使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覆盖面小,救助保障标准偏低;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县(区)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年度工作中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切实加以改进。

篇9

20*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年初提出的工作目标,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利益导向、推进生育文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了党政领导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群众满意拥护的工作新局面。全市年末总人口66.5218万人,共出生人口4498人,计划生育率98%,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8‰,出生性别比为100.89。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被*市政府评为计划生育优秀单位。

(一)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取得新成效。一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一是实行人口计生问题综合决策。在制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时,把人口计生问题纳入其中,将人口自然增长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做到人口计生工作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二是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制定出台了《*市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去年,我市作为*市首个举办奖扶金首发式的县(市),共有2317人符合条件,发放奖扶金141.18万元。三是完善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统一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20*年,全市计生服务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拓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一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借助农村文化示范户、百个生育文化宣传教育点、百场电影下乡及平时随访,深入群众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加大长效引导力度。二是为群众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去年,为第二批免费检查对象——36至50周岁农村已婚妇女和城镇无业人员中的已婚妇女,共82855人,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对安排生育的夫妇1100多人免费开展优生检测,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注重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处,建立完善避孕节育失败监测体系,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力度,增强避孕节育的有效性。20*年全市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率达到100%。规范跟踪随访服务,实行计划生育术后访视上门、育龄妇女产后服务上门和避孕药具发放上门,上门随访服务率达100%。四是强化基层服务工作。将计划生育“三查”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生殖健康知识咨询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计生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高基层计生服务水平。

(三)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新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坚持依法治育,切实保护好、调动好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一是抓好人口计生干部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基层计生干部的法制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要求,确保全市无一例执法违法或侵权行为发生。二是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加强法院、人口计生、司法、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违法生育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去年,全市应征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为92.8%,兑现社会抚养费114.53万元。三是大力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建立市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领导小组,完善监督、投诉机制,真正确保了群众享有法定生育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权等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四是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通过部门协调与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优质服务,基本实现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去年在全市建立了19个流动人口自治点,选配流动人口计生联系员,实行“以外管外”,引导流动人口实行自我管理。

(四)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又有新提高。20*年,我们在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平稳发展上切实做到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两个转变,收到了明显成效。一是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继续拓展。各级计生协会稳步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协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抓好协会项目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培训,带领一批计划生育家庭走上了“少生快富”之路。二是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度较大提高。健全村(居)民自治网络,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民议事、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全市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率达到100%。三是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完善部门之间的人口计生信息互通、交换、核对制度,去年,全市计划生育统计误差率继续控制在2%以下。四是计生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开展人口计生系统行风评议和“优秀计生联系员”评比活动,计生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群众人口计生工作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未来几十年,我市将相继迎来人口总量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四大高峰”,尤其是老龄化程度我市已位居全省前列,使我市人口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违法生育行为呈现多元化、上升趋势,“富人”、未婚青年、离再婚人员、外来外出人员违法生育比往年有所增加;一些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不到位,影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优质服务的深度、广度还不够,尤其是对青少年、男性育龄群众、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还存在盲区。面对上述挑战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在思想上不能有半点松懈,在工作力度上不能有丝豪减弱,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二、20*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主要目标:全市年末户籍总人口控制在66.6万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下,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6%以上,计划外怀孕率控制在1.5%以下,育龄群众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统计误差率控制在2%以下,出生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一)推进依法行政和难点治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禁令,做到计生行政执法“主体、内容、依据、程序、文书”五规范,杜绝侵犯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严格执行《一孩生育证明》的发放、再生育审批和特殊情况生育审核制度,规范计生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控制带胎生育审批。规范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防止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深化政(村)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的行政执法机制。开展计划外生育专项治理,分析原因,落实相关措施,提高计划生育率。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群团组织)要联合开展“生育政策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切实增强未婚青年、青少年依法婚育意识,减少早婚早育现象。加强对离婚、丧偶、再婚对象等特殊人群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及时落实好意外妊娠对象的补救措施,减少计划外生育。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手段,提高社会抚养费兑现率,严肃生育政策。

(二)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完善宣传阵地,提升环境品位,每个乡镇确定一个试点搞好生育文化村建设,对百个生育文化宣传教育点户主进行人口计生知识培训,开展“特色生育文化宣教点”评创活动,力求建立一批高质量、高品位的基层计生宣传阵地。办好“两台一报”人口计生宣传栏目,向广大市民普及人口计生基础知识。及时更新*市人口计生网、政务专网、人口与青春期健康教育网的宣传内容,进一步发挥网络宣传的作用。深化与育龄群众的面对面宣传服务,使人口计生宣传工作进一步体现个性化,更贴近群众的需求。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大服务、出精品、出成效”的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在市场文化、小区文化、楼道文化等建设中,融入计划生育的宣传内容,节约宣传资源。制作具有创意独特、对群众有较大吸引力的宣传教育品,提高宣传品的利用率。组建计生宣传志愿者队伍,做深社会化、公益性、个性化宣传文章,发动全社会宣传和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行为。

(三)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满意度。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的要求,加大计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投入,配强配足专业技术人员,抓好技术服务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镇乡(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指导、引导已生育一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落实好长效、可靠、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搞好分级、规范的随访和咨询服务,随访服务率市级委托达到30%以上,乡镇级达到50%以上,村级达到100%。强化计卫合作,结合农民健康工程,为第三批农村及城镇失业已婚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针对农村妇女生殖道疾病发病率高的情况,加大卫生常识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科学、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开展好男性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增强男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保护自身生殖健康的意识。加强对未婚人群的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按需提供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需求调查,不断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服务需求。

(四)推进属地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好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责任,完善“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机制,提高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配强配足计生协管员,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全市“一盘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对长期外出育龄妇女进行调查摸底和跟踪服务,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随访服务,降低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率。以“情系农民工,关爱在*”宣传服务月为载体,宣传、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联合向外来育龄人员宣传科学文明的婚育新知识,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同时开展“十佳婚育新风带头人”评选活动,在外来人群中大力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沟通与反馈,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

(五)全面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在进一步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方面,我们要抓好三项措施的落实:一是完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以加强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导向,加强乡镇、村两级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建设。继续推进机关协同办公、电子政务工作,通过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坚持每月育龄妇女信息核对抽查和每季度统计质量检查制度,切实提高基础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二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计生服务。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六位一体”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开展计划生育“三查”、药具发放、宣传咨询等服务,为农村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市人口计生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计生业务指导,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三是加强计生协会工作。抓好市、乡镇两级计生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将“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经验推广到各社区(居委会),带领广大群众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居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抓好计生协会“少生快富”项目建设、“优秀会员之家”创建、会费收缴、扶贫帮困等工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作用。

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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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并负总责,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具体抓好计生工作的落实。计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老龄办,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由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计生部门及时处理。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确保环孕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在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倘若再行怀孕或生育,视作违犯计划外生育政策,将报送县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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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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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强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20*年是市政府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三年发展纲要实施的第二年,也是极为关键的一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我乡*个行政村将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为此,乡党委、政府出台并印发了《*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明确了20*年村民自治工作的目标、标准、措施和步骤,很具体,很有操作性,希望各村、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从大环境看,充分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地位,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权利,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计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从我乡的实际情况看,计生工作开展难度越来越大了,难就难在群众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的生育愿望与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难在我们既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又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因此,必须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来实现工作的突破,那就是依靠村级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变群众被动的计划生育为自觉自愿的行为。特别是村级规模扩大了,人口增多了,一个村专干要管二、三千人,甚至是四、五千人,管理难以到位,必须依靠支村两委,健全工作网络,充分发动群众,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正因为如此,乡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工作十分重视。在年后召开的全乡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大会议上,党委、政府就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为今年的四大重点工作之一,明确了提出了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要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抓落实领导责任制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相结合;二是抓优质服务与执法到位相结合;三是抓日常基础工作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因此,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乡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真正重视并切实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二是保障措施要到位。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专题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乡党委、政府将把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纳入到村级的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认真的考核评估;其次,要组织专门力量,确保每村派驻两名乡干部,集中三个月的时间,专抓这项工作;再次,要保障经费投入,把村民自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财政按人均一元的标准拨付到村,同时,各村也要积极筹措经费,切实解决好村、组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报酬。

三是工作程序要到位。从三月份的启动到九月份的验收,有半年的时间,在这半年里,健全网络、宣传发动、制定章程、签订协议、日常管理、优质服务以及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等多个工作环节都要按部就班地进行,每个环节相应的程序也必须到堂,尤其要重视并加强经常性的工作。今年我们将按照上级提出来的“五上门”和“十到户”的工作要求,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内容具体化,切实把服务工作做好,各村也要按照《*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做好工作。

四是目标实现要到位。在我乡*个村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要把大山、山斗、观阁、老桂*个村建设成为村民自治先进村,把黄岗冲村建设成为村民自治示范村。希望各村结合本村的实际,强化保障措施,如质如量地完成好各自的目标任务。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最终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二、强化举措,持续开展春季集中整治活动

目前,从掌握的情况看,我乡的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相当一部分村不正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靠造假蒙混过关。一方面,计外出生瞒报、漏报现象非常突出;另一方面,查环孕检到位率、措施落实及时率等方面的数据存在大量水分。

2、流动人口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是计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抓好了流动人口管理,就有效控制了计划外出生。但大部分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村、组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流动人口办证、孕检、合同率低,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不规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范,报告单、手册等应由村级填写的资料基本上都由乡计育办包办完成,流动人口管理合同流于形式,而且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和假合同。

3、计外隐患明显增多。孕前管理跟不上是导致计外隐患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应上环人数增多。二是出生一个男孩且年龄在30岁左右的已婚妇女取环、取皮埋改用药具人数增多。三是孕妇或计划外生育的对象没有纳入台帐管理,再生育孕妇及时上报率不高。

4、阵地设施不够规范。大部分村的宣传、服务阵地基本上只有人口学校,有阵地的村也大多数达不到要求,宣传、教育、服务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相当一部分村级阵地的宣传窗栏无内容,各类培训活动没有开展,甚至连一些要求到户的宣传资料也没有下发。宣传教育的氛围不浓,既是计生工作措施、工作力度的弱化,也容易使群众产生计划生育放松了的认识。

5、法律责任没有到位。在追究违法生育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没有执行能力的无从处罚,有执行能力拒不缴纳的难以处罚,只能依靠市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也因精力有限难以全部落实到位。法律责任追究没有到位,既助长了群众超生不要紧、计划生育放松了的认识,更刺激了一些群众的生育愿望,形成了计外出生的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在我乡计生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仍然是基础工作不牢的问题,只要基础抓牢了,统计质量提高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实现新突破的目标才会有保证。而以强有力的手段开展计划生育集中整治活动,仍然是夯实基础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因此,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春季集中活动。为了确保活动的效果,提4点要求:

1、高度统一思想。本次集中活动由乡计育办统一制订工作方案,集中机关干部,乡党政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分片包干,

责任分解到人,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评先和工作奖金的发放挂钩,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各

村支两委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与乡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全力支持配合此次集中整治活动。

2、迅速澄清底子。会后,各村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村组摸排核实情况,通过对孕检、流动人口办证、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的了解,列出应排查的计划外隐患、应处罚的计划外出生、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清单,将这些工作任务分解给各个集中活动小组,分别予以落实。

3、突出工作重点。本次集中活动的工作内容仍然是五项常规性的基础工作,即查环孕检、隐患排查、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办证和法律责任到位。流动人口办证和查环孕检是进行孕前管理、发现工作隐患的手段,因此,在澄清底子后,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要落实一孩以上环为主,二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措施;二是可能计划外怀孕和已经计划外怀孕的对象,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逐个落实,这次隐患排查做到位了,年度内计划外出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生的漏洞就堵住了;三是已违法生育的,必须从严追究法律责任,营造“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浓厚氛围,起到处罚一例教育一批的作用。

4、坚持常抓不懈。本次集中活动时间必须服从任务,各项工作任务都完成好了,集中活动才能结束。我乡将把开展集中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每月集中力量抓几天。同时,各村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将宣传教育贯穿于集中活动的全过程,完善宣传阵地,拓展宣传途径,突出宣传重点,通过进村入户、入脑入心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认真核查,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从20*年起,浏阳市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作为计生系列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必将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塑造诚信政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予以核查,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1、加大宣传力度。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栏、人口学校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范围和条件,省级配发的宣传资料一定要全部到村到户,资料不够的还要由各单位自制,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准确把握奖扶对象的条件。

2、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已经上报对象名单的基础上,组织联村干部、计生协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分片分组重新进行一次走访核实。走访核查一定要过细,要以多人议查为主,找多名同村同组群众了解情况,要以询问群众为主,不能只听信对象本人的一面之词,所有拟上报的对象名单,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情况有差异的对象,一定要重点核查。

3、强化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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