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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了解和实际应用,我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这样三种形态是不是便于掌握些:第一种,是相对独立的、非物质属性的,如传说、故事、语言等;第二种,是必须依附于物质属性的,如工具、实物、工艺品、文化场所等:第三种,是物质属性和非物质属性相互结合作用的,如表演,不仅需要词曲唱腔音乐等,还需要服饰、道具等,再如手工艺技能,不仅需要软性的知识,也需要硬性的工具和生产过程。
二、视角视野的交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学科交叉的情况,但我们又要避免交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以文化部门为主的,工作也涉及到各行各业。因为,很多东西是跨学科跨领域的。比如,中国古代建筑上的“庑殿顶”、“飞檐”、“斗拱”、和上面的“chi吻”、“五脊六兽”以及“琉璃瓦”的颜色,还有“门钉”、和门环上的“淑图”等,不仅都分别代表着中国古代的建筑等级,还包含许多神话故事与传说,表达着中华民族向往平安吉祥,人尽其才,物尽所用的人文理念。这些古建筑上所附加的内容,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但是,它是依附在有形的中国古典式建筑之上的。
因此,我们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通盘考量,把物质性和非物质性这两个方面,都要纳入我们工作视野之中。以此为例,就需要把中国古典式建筑,从设计,到建材,到施工等技术问题进行每个细节的记录,以达到能够复制再现的水平。这样,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作就会出现。对超出了文化部门能力与专业范围的工作,需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做好配合与协调。
三、“硬件软”和“软件硬”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附的人或物,我们估且叫做“硬件”。
那么,“硬件”怎么“软”呢?那就是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过程中艺术或技术的精确标准,要通过软件既文字、图像、声音等科技手段详细记录下来,即使在遥远的将来,这一硬件没有了,我们根据保存这些资料的软件,也能进行复制和再现。这就是“硬件软”。
比如,对赫哲族鱼皮服饰这一遗产,实物可以收藏保存;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它来源于哪一条江哪一种鱼,以及鱼皮如何扒下来,鱼皮又是如何制成皮革,怎么缝制和用什么样的线和材料,怎样镶嵌花边等等。对这些都要有详细的交代。把“硬件”做“软”,这才是给后代和人类留下一个完整的硬件。这样“硬件”放进“软件”系统保存,人类才可以世世代代认识它和再现它。
同样,对萨满教所用腰铃和单鼓等遗产,不仅要有腰铃和单鼓实物,还要有腰铃和单鼓所用材料、工艺和制作过程的交代和演示。如此等等。
利用电子、文字、声像等软件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专业性分类、记录和整理,我们估且叫做“软件”。
所谓硬,就是说对某一具体遗产的整理中,要对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都有要记载到位和准确;同时对其物质性的一面,如所用工艺、材料等,也要有详细精确的记载。只有软件把某一项遗产中的“软”、“硬”两方面,都做出标准化专业化记录,这就是过硬的软件,即为“软件硬”。
四、价值标准认定
文化遗产应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三方面价值。
历史价值主要是指:某一项遗产形成产生的年代,地点及其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也包括形成的过程以及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科学价值主要是指:某项遗产在相关学科或专业中的学术地位、参考价值和考古价值与研究价值等。
艺术价值主要是指:某项遗产的艺术成就艺术特点特色等。
因此,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中,要注意对这三方面价值进行详细而系统的记述。
我认为,这三个价值基本通用于所有文化遗产的记录和整理规则。
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在此建议制作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立项填报表》,在这个“填报表”里,可将项目名称、形成时间、形成地区、现存地区、不同区域的代表人物及风格特点流派、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资料存档级别等内容填写进去。然后,以这个“填报表”作为审批的依据,对不同地方的同类项目,加以对比综合取舍,以确定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地区组织“工程”实施,或另有其他地区配合实施。
在以物质性音乐文物发现和历史文献记录为依据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久远历史传承过程中,丰富地展现出中华民族音乐生活八千余年可知的一系列音乐历史演进和深厚的非物质性“无形文化”存见事实:所谓远古的“骨管之乐”,“六代之乐”;先秦的“钟磐之乐”,“笙竽之乐”;汉魏的“丝竹之乐”,“鼓吹之乐”;隋唐的“筝琶之乐”,“十部之乐”;宋元以来的“弦索之乐”,“戏曲之乐”,“说唱之乐”,“词曲小唱之乐”,“山歌俚曲之乐”,以及自古以来流传至今的“古琴之乐”、“僧道之乐”……这些独特的音乐形式与内容,无不是中华民族文化历史文明的历史见证和精神文化象征。虽然她们的原生形貌随着历史长河流淌、经无数衍变,至今大多已迷糊不清,但她们通过祖祖辈辈口口相传的方式和手段,将其优秀内容和形式,以基因、血脉的内涵方式,遗传和再生到了当代各民族各种类型的传统音乐类型之中,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所创与其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同时也是世界人类所创与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甚至还是影响物质财富不断更新创造的具有主导性的潜在因素。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过去,从一个文化类型侧面显示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先进性;她的血脉遗留和遗传,蕴含着几千年音乐文明的精华,亦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当代先进性和未来先进性,奠定了不可缺失的“母源文化”基础和再创造依据。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中的代表类型和优秀精华,是一种主宰和影响中华民族现代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以及未来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文化魂魄”。那种认为祖先留给后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所谓当代“先进文化”已格格不入,已成为一种历史“负担”和“包袱”,可以漠视其存在的观点和作为,实质上是对“中华民族母源文化”先进内涵的一种肤浅认知和无知抛弃。
二、正确理解中国传统音乐的“口头性”
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由于民族性、地域性和社会历史演进不尽相同,其文化传统亦不尽相同,他们在音乐文化传播方式上也自然相应有各自的独特选择。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文精神特别突出的文化事象,总体上具有根深蒂固的人民性和民间性。而人民性和民间性,即决定了她的传播方式要显现出较为突出的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凡是具备“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的艺术形式,都必然会选择与之适应的“口头文化传播”方式,这是一种适应性极强的与相关文化类型对应而具有文化生态意义的最佳选择。
在有音乐文物发现的我国八千余年的音乐历史传承过程中,中国传统音乐的基本型态,从来就是通过“口传心授”“心领神会”的传习方式来完成薪火传递的;即使是在唐宋之后有了文人音乐家和民间音乐家创造出的诸如“减字谱”、“半字谱”、“工尺谱”、“二四谱”之类乐谱以及其它各种民间乐谱,但这些乐谱依然通通是一些不完全和不细致确定的“框架谱”、“骨干音谱”,它们以其“概括性”形态,潜意识地为广大使用者、传承者留下了很多可以即兴创造和变异求新的艺术发展空间,因而其传播方式的艺术本质,仍然具有明显的“口头文化传播”特征。
在提倡保护和发展我国优秀“口头文化”、“非物质文化”的今天,结束过去错误地夸大这一传播方式“落后性”的时代已经到来,取而代之将是要进一步充分理解和认识它们过去存在时刻的“先进性”:这是中华民族根据自身久远社会音乐传统和社会生活机制需要而对应产生的一种传播方式,正是因为这种传播方式才可能为传播者创造即兴发挥其艺术个性和特色的空间,才能使广大受众群体在千变万化而出的各种传统音乐个体类型面前,尽其所需地满足各自各种不同艺术趣味的需求,同时也才可能形成中华民族传统艺术类型及种类百花齐放的历史格局和音乐风格多种多样的当代现实。
三、做好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工作
中国传统音乐,是中国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中国传统音乐遗产及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中国传统文化,与保护现存所有“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重要。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文化”特征,对其特殊的有代表性的文化品种和文化类型,如不进行特殊重点保护和再创造性发扬光大,这部分财富即可能会在我们眼皮下迅速消失,这就像自然生态中物种灭绝一样,将是我国乃至是人类精神文明记录上一个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误。对于此点,可能部分文化管理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都早已认识到了,然而我所想要说的是:树立这一种认识,在当下似乎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少数文化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学者身上,而应当普及于广大基层群体,因为他们不仅本来就是传统音乐文化的直接缔造者,他们归根结蒂还是“口头文化”最直接的传播者和保护者。
由于现代媒体的多样化、快速化和各种现代艺术形式的共生共存,历来就受都市流行文化和上层文化影响的民间基层传统音乐缔造者,在强大的所谓“现代文化”潮流冲击下,也在身不由已的或下意识地进行着自我文化的抛弃和新潮式文化的“模仿”,面对“土生土长”的本来是由自己创造的口头文化,反而“自觉形秽”,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和积极向上的文化生态意识和倾向,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对当前开展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工作的开展,亦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以为认真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在大众群体中广泛宣传包括中国传统音乐在内的各种“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母源文化性质,宣传传统优秀文化遗产本身固有的继承性和先进性,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生态保护“大社会”环境,也许才是持久和长远地保护某种非物质性传统艺术文化的有效方法。
四、强调艺术理论科学的社会考察
当代文化艺术科学理论工作者,担负着时代赋予的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崇高使命。从科学理论建设和学术高度来说,我们承担的“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是当代文化艺术理论建设领域中最具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特色的一个项目,而此类项目又因其对象的民间性、民俗性和社会基层性而要求承担具体项目的科研工作者,必须将“田野作业”(实地调查)、“社会调查”的理论及方法,视为基础的科研工作并将之作为先导去开展工作,即首先将抢救和保护对象的文化生态环境的研究作为整个项目的研究基础和出发点。那种长期“不下乡”、“远离老百姓传统音乐生活”的坐在办公室里、呆在都市科研机关里大谈所谓保护、保护方案的做法,或者即便也“下去”走了一趟,但仍是一种走马观花似的“参观感受式”的作法都终因不是广大基层群众艺术心声的切意表达,不是有针对性的某种具体民间音乐生态规律把握,因而并无多少先进性可言。这也是当代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中最不可取的作法之一。
事实上这还不仅仅是“抢救和保护”主题如此,即便是一般传统文化科研项目,这种作法亦因缺少第一手资料发现和掌握,也很难体现出一种创新性精神。因此,对整个文化艺术管理和文化艺术理论研究领域主题而言,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面对实际、进入实际、以实际文化艺术生活环境内容及其体验和观察结果作为政策制定、科研工作的起步,即成为传统文化艺术管理阶层、民间文化艺术理论科研队伍体现其先进性的奠基工程。在传统的、民间的文化艺术理论建设中,在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是否强调实地考察和社会调查工作环节的重要性,是否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科学求实作风,当是这一文化艺术保护工程实施者和研究者是否真正代表广大群众利益、是否具备“先进文化代表”特征的试金石。
五、实是求是树立先进而严谨的文化生态保护形象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人民聪明智慧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市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一些有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任务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政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8年6月结束。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6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化局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我市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7年5月底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积极组织全市各类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文化馆,市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的内容和形式,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市里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同时,广泛吸呐有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又是地域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后人留存了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促进文化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区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把普查成果汇集成册,以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传承参考。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辖区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技的运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经区政府授权的公共文化单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有条件的街道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街道,可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保护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结合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在已经开展普查的基础上,可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作为单项保护试点,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且较为集中的区域,也可探索实施综合保护试点。通过试点,积极总结符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经验和办法。
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现代化的社会发展,意味着传统文化的回归,同时也会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促使我国在世界舞台上文化大国的地位的进一步稳固和提高。然而,信息化的时代也应该让人们意识到,人们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基础越来越脆弱,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对它起到了消解的作用,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建设性的破坏都容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危害。因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威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为:“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我国国务院《关于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依照上述两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该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被称为无形遗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传统概念上的文化遗产,因此,对于它的保护工作也具有独特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明显的特征是它的“非物质性”。立足于这个特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应该注意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现有的技艺主角和培养具有专业技巧的继承者的保护;其次,以现代化开发的地区为基础,抢救、描写以及转移相应的文化形式;最后,改变和创新当前的局部环境,或者再造遗产所处的环境。《公约》中包含的“保护”的含义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句和振兴。”这个解释已经明确表明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任务以及想要实现的目标。保护不仅仅是传统概念中的保护,而是包括保存、研究、弘扬等方式的复兴文化的一项工作,是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复兴,从而创造出新的生命力。
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初衷。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包含的对象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并且内涵丰富,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种类的文化形态。例如,某研究者提出保护传统工艺的观点,那么最关键的环节应该是提高广大人民的文化素养,以及消费意识。同时应该大力的宣传对传统工艺操作过程的重视、了解与兴趣;保护民俗活动,最关键的环节是需要在社区内营造一种交流与沟通文化的环境,促使民俗活动可以逐渐地融入到现代化城市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元素之一;然而地域文化气息浓厚的民间艺术活动的保护,本质上在保护特殊文化群体独特的生存方式。在此过程中个,应该注意将民间艺术活动的中心因素添加到新型的文化建设工作与传播文化的过程汇总。以此创造出与现代化文化相融的民俗文化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这也算具有积极作用的保护。总之,立足于文化的发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具有前瞻性的文化建设观念,超越了人们对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一般性的理解。公共文化服务系统应该是具有多种层次和形态,并且能够促进不同文化群体发展自身独特性、丰富文化工作的共同体。只有这样,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有把握从困境中走出来,更有效地发展。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结合在一起,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人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纯地理解为使文化遗产持续存在,那么保护的结果也只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衰落,甚至消亡。传统工艺的保护要从重建传统文化消费需要入手,培养公众的文化素养,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来实现。如果把传统手工艺技能的传承从个别传承人转向对社会公众的展示、欣赏和参与性的制作活动,变成娱乐、旅游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有机部分,逐步纳入对青少年的教育内容,就有可能逐渐培养和复苏人们对传统手工技能的欣赏的意识与鉴别力。有了这样一个公众基础,才会培育出对真正有价值的传统工艺的接受、消费市场,传统工艺的保护才有可能具有活力和发展空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当代公共文化产品。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我国现阶段文化发展与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系统中,应该采用一种观念或模式来更新和创造整体的社会文化。因此,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坚持文化建设的理念,保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持续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69-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在某种意义上基本结束了关于生产性保护的若干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实践中,依然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
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这个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必须是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能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一界定明确了生产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等诸多保护方式一样,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寻得来的一种保护方式,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诸多的保护方式共同推进了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然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将会发现更多的适合我们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方式,也将不可避免地对已经采用和实施地保护方式进行修订、完善,甚至是弃用。
在这个文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和基础,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任何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有效传承、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措施都是为生产性保护所排斥的,因而这完全可以作为衡量诸多措施是否能够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主要标准。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因而,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不过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所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并通过这些措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可供大众欣赏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大众的视野,为广大民众所认知,从另一个侧面唤起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进而逐步唤起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既然生产、流通、销售是生产性保护中的一些手段,也就存在可以采用或者不采用、选择采用的可能,这种可能完全取决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需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不能明确这个问题,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是活态流变性,如果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无疑就是失败的。因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时代的变迁所带来的社会背景的诸多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甚至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相当尴尬。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的传承,甚至存在其传承在某个时期空白的可能性,即缺少某一时期的时代印迹。任何文化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所经历时代的印迹,也正是这些诸多的印迹才使得诸多具体文化项目更具有价值,甚至其所具有时代印迹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价值的大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何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连续性,尤其是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的连续性也就至关重要。如何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文化传统连续性的关键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通过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得以活态传承,使得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得以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当代社会找到符合自身实际的合理定位,进而在现当代社会中实现自身的传承与发展。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武术 传承
一、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2004年,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缔约国。2006年,我国迎来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我国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第一批(共518项,武术6项 )、第二批(510项,武术14项)、第三批(191项,武术9项)、第四批(153项,武术7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372项,传统武术共计36项。相继国务院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公布了第一批(共226名,武术传承人10名 )、第二批(共551名,武术传承人0名)、第三批(共711名,武术传承人13名)、第四批(共498名,武术传承人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986名,传统武术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1名。各省市县也建立起相应的名录体系。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无到有,成果丰硕,但我们也应看到传统武术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的比重不足,传统武术非遗工作仍需进一步推进。
二、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一)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构建是传统武术非遗工作的主要内容
自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我国不仅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且建立了我国独有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构建有利于摸清中国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传播、传承现状,使传统武术的非遗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建立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制度,并采用政策、资金等支持传承,有利于推动传统武术习练者、传承人对传统武术的习练热情和传承动力;有利于对传统武术相关拳种进行建档、保存、传承、传播,有利于传统武术的原真性、整体性保护。
(二)社会力量参与是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而且非遗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效。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学界、商界、新闻媒体等,学术界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商界参与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新闻媒体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的宣传报道都是对政府主导的传统武术非遗保护工作的有益补充。社会力量的参与既提高了社会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又减轻了政府的非遗保护负担。
(三)开展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是传统武术传播与传承的主要手段之一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时代。传统武术这一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需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当今社会到处充斥着“快餐文化”,要想优秀的传统武术不被湮没,有必要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宣传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人们自觉保护、传承传统武术文化的意识,对传统武术这一中国特有的活动身体的方法拥有足够的文化自信,使传统武术融入现代文明。
三、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少机构建设
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成立了一系类组织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中心、各省份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等,但是关于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却不曾看到。
(二)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薄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要有法律支撑。为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我国通过、颁布了众多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物保护法》等,但是关于某一具体领域的法规性文件少之又少,而关于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规性文件仍未见出台。
(三)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意识决定行为。根据研究调查,人们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明显的认识不足。有一部分人认为传统武术不符合现代科学依据、是不健康的运动方式,应当摒弃。也有人认为传统武术在现代社会中应秉持“适者生存”的方针。由此可见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人们对传统武术文化的认识不够。传统武术是中国富有哲学的肢体运动,应当提升对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四、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议
根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成立专门的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快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加强宣传,提高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是当前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当务之急。传统武术除了要遵循“非遗”保护的“本真性”“整体性”“可持续性”等总体原则外,更需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传承方式。
参考文献: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信息资源,也是历史的真实见证。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所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
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4、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分级保护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旅游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破坏性开发定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引起学者的重视,需要相关理论研究的跟进。
文化空间及其内涵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郑培凯,2006)”。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据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中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文化空间被定义为与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场所,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文化空间,国内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张春丽、李星月(200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及其内涵和外延作了仔细的阐述,并提出认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注重“非遗”评审及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认为将文化空间定义为“非遗”有些欠妥。齐爱民(2007)认为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举的种类中并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2005年所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质实体,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应当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具有非物质形态,但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离开一定文化空间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作为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的空间,理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之列。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环境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人(包括传承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离开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识,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论和有效途径。如果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这样的遗产也就无法再传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整个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创造了条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张博,2007)。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失去其文化空间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结于该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历史价值,并不影响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失去了它们的文化空间,就会因此而失去他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过现有的一些技术方式、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文化得到传承,但其始终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划分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本土性、整体性、避免商业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它是伴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和发展的,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人们再回到或者生活在当时的生产力状态之下,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旅游资源,就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几乎都提出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讲有利也有弊,开发措施不得当极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打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人类的文化基因、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能以经济学是否赚钱的理念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白玉宝,胡荣梅,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应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以不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分级保护很有必要。
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借鉴这一理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按照此类划分成为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见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构想
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紧密连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间文化的发源地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缓冲区,而实验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选择在缓冲区的,也可根据适当的情况自行变化。
文化空间的核心区――最原始的历史回眸。核心区是当时的生活环境、历史封存的一种保存和展示,尽量恢复到当时社会环境下的原样,呈现各种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区里面不修建任何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各自的特点,民俗、曲艺、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文学这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氛围的依赖性比较大,他们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脱离了相关的环境就如无水之鱼,保护和传承的难度就会加大。这四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适合采用核心区的保护方式。
文化空间的缓冲区――连接历史的纽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后者,主要指处于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间的缓冲区,则主要是以培养传承人和科学研究为主,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区。一些学者的科学试验、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进行,同时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训练馆,试验区的一些商业演出都在此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这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技艺的培养,对原生态的环境依托并不是很强,可在此区进行保护。在该区强调的是开放性保护,即对这种技艺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进行相关的培训。
文化空间的实验区――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在实验区一般是以旅游开发为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为依托,注入现代元素,一方面可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将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战性,表演性和参与性强,休闲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闲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可开发修学系列的旅游产品。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文化诉求日益强烈,渴望亲历文化认知、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修学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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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A].郑培凯主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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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春丽,李星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J].中华文化论坛,2007(2)
6.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J].电子知识产权,2007(4)
7.田特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以人为本[J].艺海,2007(2)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柳州,自古就是人类宜居之地,从南中国古人类“柳江人”的发祥地到汉代至今2100多年的建城史,促成了其价值璀璨的文化遗产。在这样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下,蕴藏在这个多民族聚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格外丰富多彩、特色鲜明。
一、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回顾
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2005年开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截止2012年5月,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侗戏、融水苗族系列破会群和彩调等5个项目获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柳州山歌等21个项目获公布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公布了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27个项目。全市荣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4人、荣获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23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7人。已建立了三江农民画传承基地、百家宴传承基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承点19个。
二、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现状分析
除侗族大歌等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外,代表性项目还有柳州山歌、柳州螺蛳粉手工制作技艺等。就一些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现状分析如下:
(一)侗族大歌(民间音乐)
大歌,侗族称为“嘎老”。“嘎”,歌也,“老”,既含有大之意,也含有人多声多和古老之意;是由众多人参与的无指挥、无伴奏的多声部民歌,故译为大歌。三江县侗族大歌,在广西主要流传于三江梅林、富禄、洋溪乡沿溶江河一带的侗寨。通常在节日里,男女歌队坐在鼓楼或围在火塘边进行对唱,用歌来表达感情,赞美大自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侗族大歌已受到市场文化的挑战和冲击。
(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传统手工技艺)
侗族木质建筑不仅造型美观,而且其工艺堪称一绝,整座建筑凿榫打眼,穿梁接拱,立柱连枋,不用一颗铁钉,全用榫铆连接,结构牢固,铆接缜密。围绕木建筑表现出的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侗族木建筑由于老工匠后继乏人,加之木材来源匮乏,木建筑防火能力极弱。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和传承面临的严峻的阻碍。
(三)融水苗族系列破会群(民俗)
坡会,是融水境内以苗族为主的各族人民悼念先烈、禳灾祈福、鼓舞斗志、交流感情、集体聚会娱乐的盛大民间传统节日。融水苗族系列坡会群,是指在每年春季的农历正月初三至十七这段时间内,融水县各乡镇村屯的坡会自然呈现出来的每天一个坡会,时间排列成序,连续不断,组成坡会链条,从而形成一个系列化的独特的文化空间。然而,受现代文化的强烈冲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融水苗族系列坡会群出现了濒危的状况。
(四)柳州螺蛳粉手工制作技艺(传统手工技艺)
据柳州白莲洞考古挖掘出的贝类堆积层中大量的螺蛳壳化石验证,柳州人吃螺蛳的历史至少在2.6万年左右。将米粉与螺蛳结合起来制作的螺蛳粉,则是柳州民间的一大创造。螺蛳粉由柳州特有的软滑爽的米粉做原料,加上酸笋、木耳、花生、油炸腐竹、黄花菜、鲜嫩青菜等配料及浓郁适度的酸辣味和煮焖螺蛳的汤水调合而成,吃后常使人欲罢不能,回味无尽。如今,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柳州螺蛳粉制作手工技艺面临着机械化流水线生产的挑战,导致螺蛳粉质量参差不齐,加上老艺人有的年老体弱,技艺传承面临危机。
(五)侗戏(传统戏剧)
侗语称“戏更”,它是我国317个剧种(其中少数民族剧种22个)中的一个,自1875年由贵州黎平县水口区传入柳州市三江县及周边侗族地区村寨中。传统的侗戏演员身穿侗服,佩带侗族首饰,以侗语、侗歌形式演唱为主,通过演员形象和表演动作的民族化,展现在观众的面前。因侗戏是一种民间戏师师徒相袭、口传心授的艺术,自我保护十分脆弱,加之诸多客观因素的出现,侗戏面临戏师老化、后继无人、受众群体日益减少等濒危状况。
三、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短缺
大部分县、区至今尚未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往往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很难拿出经费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致使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短缺。
(二)专业人员缺乏、保护机构急需落实
目前柳州的非物质保护工作大都由市、县、区文化部门抽人组成临时工作班子,导致保护工作人员同时要兼顾本单位其他繁杂工作,难以全身心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三)现代文化的剧烈冲击,传统文化特征逐渐淡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都存活于一个特定的文化生态之中。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封闭地区日益开放,让现代文化在瞬间即可传遍全世界的每个角落,强烈冲击着本已脆弱的传统文化。
四、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及计划
(一)保护对策
1、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机制。县、区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挖掘、整理和保护、开发经费,专款专用,按时拨给。
2、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从立项申报、项目论证到措施制定、实施,都离不开专家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参与。
3、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全社会民众,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二)保护计划
1、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建设
即继续每年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基地或生产性保护基地2-3个。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积极与当地各种文化活动相结合,经常开展展示传承活动。并每年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年终考核,对不能履行年度保护计划的平台,将取消其相关扶持。
2、启动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
对侗族(三江)文化生态保护区、苗族(融水)文化生态保护区、仫佬族(柳城)文化生态保护区编制合理的保护规划,申报成功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2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严格依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及管理办法开展系统的保护传承工作。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建成市、县或区两级非遗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遗项目、传承人信息准确、详尽录入。同时,各县区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非遗宣传专栏,充分展示宣传本区域内的相关非遗资源。此外,市、县区各完成1本本区域非遗丛书、1本非遗画册。
4、建成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
展示馆将是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最丰富、展示手段最先进、服务最广泛的标志性文化设施,不仅能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保护起来,还可使一些重点非遗项目得以传承、弘扬和进一步发展。
5、落实非遗保护机构
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3-0084-01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很大的作用,音乐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活动,有很强的非物质性,尤其是在情感表达、交流等方面,承载着人际关系、人与神、人与大自然等多种因素,对于整个文化发展脉络的研究,尤其是在历史音乐、地域音乐等方面,对于整个音乐文化与中国历史文化的联系性有着很大的效果。
一、简述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一)艺术表达的整体功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独立的音乐表演形式,在整个价值的表现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结合舞蹈、曲艺、依戏剧等多种因素的过程中,突出在地方性、时序性、时令性等特点,在融人音乐礼仪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独具特色的的音乐表现形式,在这些音乐艺术中,融入了更多的情感元素,并在多种乐器的基础上,对于整个音乐的艺术魅力有很大的作用,
(二)继承发扬的重要载体。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尤其是对于其中不同的艺术表达方式,在挖掘民族特色音乐,并通过对于不同音乐文化中的传统节会、礼仪等文化方面的人文内涵,并在唤起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年龄阶段的音乐文化自觉表现,形成本民族、本地区的特有音乐类非文化物质遗产的保护氛围,对于其中涉及到的生产方式、人文习俗等多种音乐表达形式的继承与发展,并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的音像、曲谱、乐器、服饰等形成文化背景的研究资料,将更有利于对整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发展。
二、分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生态环境塑造。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构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氛围,尤其是在音乐中表现出来的不同群体的生活环境与特定生产方式的表达,在孕育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过程中,这些各民族、各地区独有的生产模式与音乐的发展史分不开的,有些地区在文化活动中,呈现出宗教祭祀有关的音乐文化,譬如傩戏等,也可以在江南民族音乐的发展中,呈现出同宗民歌的演绎方式,这些都是与地域文化分不开的,尤其是其中涉及到的生态化音乐环境,对于整个保护将很大的要求,尤其是在资料整理、现有音乐表现形式的创新继承,这些都要更好呈现出与时展相吻合的环境。
(二)外来文化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要求。随着现代化音乐文化鹅丰富性与多样性,在多中音乐文化的冲击中,形成改革的力度与发展方向,对于整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更高要求。因此,在整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最大程度的继承传统的音乐艺术形式,抛弃一些洋化、商业化的炒作形式,并深入的挖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返璞归真。
三、多角度的加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音乐本体风格的文化气质保护。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本体风格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具有群体文化的基础上,这些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音乐性,尤其是具备有地理、宗教、生产生活、习俗等相关的艺术形式,这些独有的群体音乐文化,形成独特的音乐审美观念,这些审美艺术同时还能与整个乐音的高低、长短、色彩、格调等形成完整的统一。因此,在整个艺术表达过程中,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不同乐器的取材、制作、演奏技巧等都能形成有很大艺术魅力的形式,并且在地域性的表达中,形成音乐的不同旋律、曲调、节拍、节奏等,对于音乐的表达速度、主题展现等都有很强的艺术性。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进行保护。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人具有很强的个性代表,尤其是这类继承人不单是技术上的继承,更多的是讲文化表达形式融入其中,这些痴迷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整个音乐的研究中,既能与以往的音乐表达方式相融合,也能与现代化的表现技术进行创新突破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