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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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了解和实际应用,我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这样三种形态是不是便于掌握些:第一种,是相对独立的、非物质属性的,如传说、故事、语言等;第二种,是必须依附于物质属性的,如工具、实物、工艺品、文化场所等:第三种,是物质属性和非物质属性相互结合作用的,如表演,不仅需要词曲唱腔音乐等,还需要服饰、道具等,再如手工艺技能,不仅需要软性的知识,也需要硬性的工具和生产过程。
二、视角视野的交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学科交叉的情况,但我们又要避免交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以文化部门为主的,工作也涉及到各行各业。因为,很多东西是跨学科跨领域的。比如,中国古代建筑上的“庑殿顶”、“飞檐”、“斗拱”、和上面的“chi吻”、“五脊六兽”以及“琉璃瓦”的颜色,还有“门钉”、和门环上的“淑图”等,不仅都分别代表着中国古代的建筑等级,还包含许多神话故事与传说,表达着中华民族向往平安吉祥,人尽其才,物尽所用的人文理念。这些古建筑上所附加的内容,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但是,它是依附在有形的中国古典式建筑之上的。
因此,我们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通盘考量,把物质性和非物质性这两个方面,都要纳入我们工作视野之中。以此为例,就需要把中国古典式建筑,从设计,到建材,到施工等技术问题进行每个细节的记录,以达到能够复制再现的水平。这样,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作就会出现。对超出了文化部门能力与专业范围的工作,需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做好配合与协调。
三、“硬件软”和“软件硬”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附的人或物,我们估且叫做“硬件”。
那么,“硬件”怎么“软”呢?那就是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过程中艺术或技术的精确标准,要通过软件既文字、图像、声音等科技手段详细记录下来,即使在遥远的将来,这一硬件没有了,我们根据保存这些资料的软件,也能进行复制和再现。这就是“硬件软”。
比如,对赫哲族鱼皮服饰这一遗产,实物可以收藏保存;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它来源于哪一条江哪一种鱼,以及鱼皮如何扒下来,鱼皮又是如何制成皮革,怎么缝制和用什么样的线和材料,怎样镶嵌花边等等。对这些都要有详细的交代。把“硬件”做“软”,这才是给后代和人类留下一个完整的硬件。这样“硬件”放进“软件”系统保存,人类才可以世世代代认识它和再现它。
同样,对萨满教所用腰铃和单鼓等遗产,不仅要有腰铃和单鼓实物,还要有腰铃和单鼓所用材料、工艺和制作过程的交代和演示。如此等等。
利用电子、文字、声像等软件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专业性分类、记录和整理,我们估且叫做“软件”。
所谓硬,就是说对某一具体遗产的整理中,要对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都有要记载到位和准确;同时对其物质性的一面,如所用工艺、材料等,也要有详细精确的记载。只有软件把某一项遗产中的“软”、“硬”两方面,都做出标准化专业化记录,这就是过硬的软件,即为“软件硬”。
四、价值标准认定
文化遗产应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三方面价值。
历史价值主要是指:某一项遗产形成产生的年代,地点及其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也包括形成的过程以及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科学价值主要是指:某项遗产在相关学科或专业中的学术地位、参考价值和考古价值与研究价值等。
艺术价值主要是指:某项遗产的艺术成就艺术特点特色等。
因此,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中,要注意对这三方面价值进行详细而系统的记述。
我认为,这三个价值基本通用于所有文化遗产的记录和整理规则。
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在此建议制作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立项填报表》,在这个“填报表”里,可将项目名称、形成时间、形成地区、现存地区、不同区域的代表人物及风格特点流派、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资料存档级别等内容填写进去。然后,以这个“填报表”作为审批的依据,对不同地方的同类项目,加以对比综合取舍,以确定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地区组织“工程”实施,或另有其他地区配合实施。
在以物质性音乐文物发现和历史文献记录为依据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久远历史传承过程中,丰富地展现出中华民族音乐生活八千余年可知的一系列音乐历史演进和深厚的非物质性“无形文化”存见事实:所谓远古的“骨管之乐”,“六代之乐”;先秦的“钟磐之乐”,“笙竽之乐”;汉魏的“丝竹之乐”,“鼓吹之乐”;隋唐的“筝琶之乐”,“十部之乐”;宋元以来的“弦索之乐”,“戏曲之乐”,“说唱之乐”,“词曲小唱之乐”,“山歌俚曲之乐”,以及自古以来流传至今的“古琴之乐”、“僧道之乐”……这些独特的音乐形式与内容,无不是中华民族文化历史文明的历史见证和精神文化象征。虽然她们的原生形貌随着历史长河流淌、经无数衍变,至今大多已迷糊不清,但她们通过祖祖辈辈口口相传的方式和手段,将其优秀内容和形式,以基因、血脉的内涵方式,遗传和再生到了当代各民族各种类型的传统音乐类型之中,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所创与其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同时也是世界人类所创与物质财富并行且同等重要的非物质财富,甚至还是影响物质财富不断更新创造的具有主导性的潜在因素。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过去,从一个文化类型侧面显示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先进性;她的血脉遗留和遗传,蕴含着几千年音乐文明的精华,亦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当代先进性和未来先进性,奠定了不可缺失的“母源文化”基础和再创造依据。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中的代表类型和优秀精华,是一种主宰和影响中华民族现代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以及未来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文化魂魄”。那种认为祖先留给后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所谓当代“先进文化”已格格不入,已成为一种历史“负担”和“包袱”,可以漠视其存在的观点和作为,实质上是对“中华民族母源文化”先进内涵的一种肤浅认知和无知抛弃。
二、正确理解中国传统音乐的“口头性”
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由于民族性、地域性和社会历史演进不尽相同,其文化传统亦不尽相同,他们在音乐文化传播方式上也自然相应有各自的独特选择。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文精神特别突出的文化事象,总体上具有根深蒂固的人民性和民间性。而人民性和民间性,即决定了她的传播方式要显现出较为突出的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凡是具备“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的艺术形式,都必然会选择与之适应的“口头文化传播”方式,这是一种适应性极强的与相关文化类型对应而具有文化生态意义的最佳选择。
在有音乐文物发现的我国八千余年的音乐历史传承过程中,中国传统音乐的基本型态,从来就是通过“口传心授”“心领神会”的传习方式来完成薪火传递的;即使是在唐宋之后有了文人音乐家和民间音乐家创造出的诸如“减字谱”、“半字谱”、“工尺谱”、“二四谱”之类乐谱以及其它各种民间乐谱,但这些乐谱依然通通是一些不完全和不细致确定的“框架谱”、“骨干音谱”,它们以其“概括性”形态,潜意识地为广大使用者、传承者留下了很多可以即兴创造和变异求新的艺术发展空间,因而其传播方式的艺术本质,仍然具有明显的“口头文化传播”特征。
在提倡保护和发展我国优秀“口头文化”、“非物质文化”的今天,结束过去错误地夸大这一传播方式“落后性”的时代已经到来,取而代之将是要进一步充分理解和认识它们过去存在时刻的“先进性”:这是中华民族根据自身久远社会音乐传统和社会生活机制需要而对应产生的一种传播方式,正是因为这种传播方式才可能为传播者创造即兴发挥其艺术个性和特色的空间,才能使广大受众群体在千变万化而出的各种传统音乐个体类型面前,尽其所需地满足各自各种不同艺术趣味的需求,同时也才可能形成中华民族传统艺术类型及种类百花齐放的历史格局和音乐风格多种多样的当代现实。
三、做好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工作
中国传统音乐,是中国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中国传统音乐遗产及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中国传统文化,与保护现存所有“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重要。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文化”特征,对其特殊的有代表性的文化品种和文化类型,如不进行特殊重点保护和再创造性发扬光大,这部分财富即可能会在我们眼皮下迅速消失,这就像自然生态中物种灭绝一样,将是我国乃至是人类精神文明记录上一个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误。对于此点,可能部分文化管理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都早已认识到了,然而我所想要说的是:树立这一种认识,在当下似乎还不能仅仅停留在少数文化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学者身上,而应当普及于广大基层群体,因为他们不仅本来就是传统音乐文化的直接缔造者,他们归根结蒂还是“口头文化”最直接的传播者和保护者。
由于现代媒体的多样化、快速化和各种现代艺术形式的共生共存,历来就受都市流行文化和上层文化影响的民间基层传统音乐缔造者,在强大的所谓“现代文化”潮流冲击下,也在身不由已的或下意识地进行着自我文化的抛弃和新潮式文化的“模仿”,面对“土生土长”的本来是由自己创造的口头文化,反而“自觉形秽”,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和积极向上的文化生态意识和倾向,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对当前开展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工作的开展,亦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以为认真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认识论方面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在大众群体中广泛宣传包括中国传统音乐在内的各种“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母源文化性质,宣传传统优秀文化遗产本身固有的继承性和先进性,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生态保护“大社会”环境,也许才是持久和长远地保护某种非物质性传统艺术文化的有效方法。
四、强调艺术理论科学的社会考察
当代文化艺术科学理论工作者,担负着时代赋予的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崇高使命。从科学理论建设和学术高度来说,我们承担的“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是当代文化艺术理论建设领域中最具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特色的一个项目,而此类项目又因其对象的民间性、民俗性和社会基层性而要求承担具体项目的科研工作者,必须将“田野作业”(实地调查)、“社会调查”的理论及方法,视为基础的科研工作并将之作为先导去开展工作,即首先将抢救和保护对象的文化生态环境的研究作为整个项目的研究基础和出发点。那种长期“不下乡”、“远离老百姓传统音乐生活”的坐在办公室里、呆在都市科研机关里大谈所谓保护、保护方案的做法,或者即便也“下去”走了一趟,但仍是一种走马观花似的“参观感受式”的作法都终因不是广大基层群众艺术心声的切意表达,不是有针对性的某种具体民间音乐生态规律把握,因而并无多少先进性可言。这也是当代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中最不可取的作法之一。
事实上这还不仅仅是“抢救和保护”主题如此,即便是一般传统文化科研项目,这种作法亦因缺少第一手资料发现和掌握,也很难体现出一种创新性精神。因此,对整个文化艺术管理和文化艺术理论研究领域主题而言,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面对实际、进入实际、以实际文化艺术生活环境内容及其体验和观察结果作为政策制定、科研工作的起步,即成为传统文化艺术管理阶层、民间文化艺术理论科研队伍体现其先进性的奠基工程。在传统的、民间的文化艺术理论建设中,在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是否强调实地考察和社会调查工作环节的重要性,是否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科学求实作风,当是这一文化艺术保护工程实施者和研究者是否真正代表广大群众利益、是否具备“先进文化代表”特征的试金石。
五、实是求是树立先进而严谨的文化生态保护形象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人民聪明智慧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市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一些有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任务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政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8年6月结束。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6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化局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我市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7年5月底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积极组织全市各类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文化馆,市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的内容和形式,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市里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同时,广泛吸呐有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又是地域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后人留存了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促进文化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区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把普查成果汇集成册,以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传承参考。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辖区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技的运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经区政府授权的公共文化单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有条件的街道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街道,可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保护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结合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在已经开展普查的基础上,可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作为单项保护试点,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且较为集中的区域,也可探索实施综合保护试点。通过试点,积极总结符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经验和办法。
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