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4: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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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镇××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我叫××。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摆正位置,团结合作,当一名党和村民满意的村主任”,因为在我当选村主任初期,走过一段弯路,说过一些不负责的话,办过一些不理智的事情,影响了村里的工作。经过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活动中,我经过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县委书记××的讲话,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在我把自己的一些想法和亲身经历说出来,希望大家特别是各村的村主任们吸取我的教训,做一名党和人民满意的村主任。
一、摆正位置,要与支部班子团结合作,不能争权夺势。
我村地处县城,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但在我当选前的10多年中遗留了很多村民不满意的敏感问题。一是村务不公开,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二是全村700户,就有300户在集体土地上非法乱占乱建;三是承包集体零散土地的不交承包费,租赁着集体房屋门市的以种种借口不交租金,使全村一年有数万元的资金流失;四是大街垃圾成堆,污水横流,村民的怨声、骂声、牢骚声不断。
我们新一届支部村委班子上任后,都想解决这些问题,但由于我认识上的错误和当时村里的特殊形势,在财务帐目、档案资料、公章等方面与党支部发生了矛盾。我认为村委成员是大多数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应该在村里的工作中占主导地位,村委会应该掌握村中的实际权力。支部是30多名党员选举产生的,没有取得大多数村民的信任,所以在村里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公章上与支部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和激烈的矛盾。一段时间内,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他开全体党员会,我开会体村民会,互相争斗,互相扯皮。我和支书还打过架、生过气。一时间村里乌烟瘴气,什么事也办不成,村民意见很大。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活动中,镇党委对我村倾注了大量精力,×书记多次找我和支部书记进行实事求是、语重心长的谈话,到村召开两委班子会,又为我村选派了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镇干部到村任挂职副书记,具体协调支部和村委的关系,规范村务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终于明白了: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能斗气,因为不管怎样争斗,不管谁占上风,既争不来什么,又失去了村民的拥护,结果使全体村民受损失,你又于心何忍,你又怎能对得起支持拥护你的父老乡亲?有些事情意见不一致完全可以通过心平气和的、友来协商的态度提出来,协商解决。谁管什么并不重要,只要能给村民办好事,带来实惠,公开、公平、无私心,谁管都一样。
×书记曾经说过,选干部不是选“族长”,要克服宗派思想、出以公心、顾全大局,为事业选人,不要夹杂个人思想。要靠良好的人品赢得群众,堂堂正正地做人,公公道道地处事,光明磊落,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宽容忍让,用人格魅力和优秀品德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只要能为大家干事,谁当干部也可以。靠争斗上台的干部,如果不注意团结干部群众,主动化解各种矛盾,就很难当平稳,往往是在斗争中上台,还要在斗争中下台。
在学习活动中,我经常反问自己;;你争权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自己发财、捞好处,还是为了广大村民的利益?是为了照顾你的亲朋好友,还是为了报答支持你的广大父老乡亲?我经过认真的思考,并跟村委其他成员××、××二人讨论,我们一致认为,争斗扯皮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否则会给村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我们良心不安,无脸面对父老乡亲。于是,我主动跟支部书记联系、沟通,谈心里话。支部书记××是一个讲义气、敢说敢当、很正直的一个人。他当干部时间长,比我有经验。我们二人经过面对面的交心,终于达成共识,一致认为,为村民多做些实事、好事,为村里的发展多动点儿脑筋,才是众望所归;在具体问题上,要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现在我认识到和党支部在工作上、决策上不能争谁主谁次,在执行任务上不能争谁轻谁重,在维护对方的威信上不能争谁高谁低,在尊重对方的人格上,不说半句有害于对方的话。只有团结合作,努力工作才能共同树立威信,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如果互相拆台,只能是共同。
二、坚决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在这点上不容打半点折扣。
2003年底,镇政府为了理顺关系和规范工作,把我村的会计、出纳、村委公章等都临时收到了镇上代管了起来。一开始我难以接受,我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新一届村委成立后,十日内必须把财务帐目、档案资料、村委公章移交给新一届村委。特别是村委公章,应当及时交给新一届村委。镇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对我村委会权力的侵犯,是违法行为。后来经过培训学习,才悟出了其中的道理,才明白了镇党委、政府对于我村的良苦用心:因为我村当时的局面非常混乱,遗留问题严重,双委班子不团结,镇政府这样做也是为了我村的稳定和干部的团结。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表明,镇党委、政府的决定是正确的,监管使用是合理的,广大群众也是信任和拥护的。
现在我明白了,不论什么时候,都要坚决执行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坚决维护镇党委、政府的威信,在工作中不能与镇党委、政府讲条件,讨价还价,更不能阳奉阴违,做群众的尾巴。
三、讲团结,谋发展,着眼于未来。
现在,我们两委关系融洽了,各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已落实,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村财务收支坚持及时公开透明,让全体村民清楚明白,得到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利用在县城内的优越地理位置,发展一些适合我村条件的项目,为我村的长远发展而着想,为越来越多失地农民解决一些后顾之忧。
今后,我决心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全体村民的支持下,与党支部互相谅解,互相配合,互相沟通,同舟共济,带领父老乡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做出我应尽的义务,力争成为一名党和村民满意的村主任。
通州区职介中心打通三条便民通道
通州区职介中心通过加强与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和区社保中心的协调,整合部门资源,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打通三条便民服务通道。
一是存档缴费“一卡通”。为减轻存档人员手中证明材料过多的不便,同时加强对存档人员的业务引导,区职介中心特推出《存档缴费卡》服务。此卡将原《存档合同》、《存档卡》、《存档缴费须知》等有关存档材料合为一卡,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时间、档案转出注意事项、退休办理手续等办事程序以及历年的缴费记录等。同时该卡还特别标明了区职介中心的具体方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存档人员只持一卡即可享受一切与存档和缴纳保险有关的各项便捷服务。
二是就业登记“一次通”。街道失业人员在办理存档及就业登记手续时,无需到区职介中心领取提档通知单,可直接到各街道办理。其《求职证》由街道代为收回、保管,并定期交至职介中心。失业人员持档案和街道开具的《存档人员登记表》到职介中心办理存档和就业登记手续,只需一次即可完成。
三是办理失业“一站通”。职介存档人员办理就业转失业手续时,不用再到社保中心打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及转移证明,由职介中心提供全程服务。中心每日派专人到社保中心为存档人员集中办理保险转移手续,统一转往其户口所在街道。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三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为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出具身份证明信;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经批准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回国后,申请就业的,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四条 城镇待业人员申请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根据其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和近期域外亲属来信,为其出具出生、结婚、离婚、未婚、学历、经历、国内亲属关系和域外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凡申请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须在办理求职登记满一个月后,方予办理待业人员身份证明信和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材料时,应与街道(镇)劳动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出国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合同文本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对申请出国或已批准出国的待业人员,收取办理公证证明的手续费和档案保管费。
第八条 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出国人员仍未回国的,须由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本规定前已经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街道(镇)劳动部门应另册管理,其在出国期间不作为街道(镇)社会劳动力管理对象。
第十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原待业人员在国外期间,需委托国内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出具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以档案内容为准,如实开具公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出国而未委托亲属签订或续订存档合同书的城镇待业人员中的出国人员,回国时,须补交档案保管费后,街道(镇)劳动部门才能予以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根据《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街道(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和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就乙方出国以后的人事档案保存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保存人事档案。
二、合同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存档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回国,可以办理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乙方未能出国,亦可提前解除。
五、甲方责任:
1.负责保存管理乙方档案;
2.为乙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3.本合同期期未满,乙方提前回国,甲方应在审验乙方“户口簿”和“护照”后,扣除实际存档月份,退还其余存档保管费。
4.甲方对申请出国而未能正式出国的乙方,合同执行一年以后,审验乙方“户口簿”,退还全部保管费。
六、乙方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交付甲方管理费每月1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交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
2.合同期满,如乙方仍未回国,应委托在京的直系亲属在期满一个月内与存档部门续订合同,并缴纳档案保管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装入乙方人事档案中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合同期满,乙方自愿委托在京直系亲属 同志
与甲方续订存档合同书。
乙方(签字)
在京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在京直系亲属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