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预案范文

时间:2023-03-10 14: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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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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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现今企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面向用户订单需求进行的。其中,按单装配系统(Assemble-To-Order,ATO)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制造企业正努力朝着产品多样化方向发展,以此来满足顾客的需求,最终扩大市场占有率。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大规模定制应运而生,它将批量生产和定制生产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有机融合在一起,通过产品结构和制造过程的重组将定制产品的生产转化为批量生产。

然而,这种生产方式能够使企业提高市场份额,也能够使其供应链变得越来越庞大,供应链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而维持供应链持续和谐发展的根基是寻找优化的利益分配方法。为了寻找更加贴合实际的利益分配模型,国内外很多学者一直在不断地探索着。

Frederrick H.deB.Harris与Jonathanp.Pinder从定价策略出发定量分析了供应链总体收益,然而并未定量分析ATO供应链联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张润红和罗荣桂基于合作博弈利用经典Shapley模型对各成员收益进行了分配,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只考虑到各合作伙伴在供应链联盟经济效益产生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并未考虑到其他因素。由此,本文在原有Shapley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对ATO供应链联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定量研究,使其更符合按单装配这样一种实际情况。

二、问题描述与模型构建

ATO供应链包括多个零部件生产企业,多个装配企业及销售企业,有时还包含物流企业。为了制造出更富有个性化的产品,单个装配企业可以使用来自多个零件制造企业生产的零件。同时,单个零件制造企业生产出的零件也可以提供给多个装配企业,如图1所示。

随着有实力企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ATO供应链联盟各成员之间存在着更多的合作关系。如何使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更趋于平稳化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各联盟成员结盟的目的就是使收益更大化,因此,按照各自贡献的大小进行利益分配无疑是保持联盟整体稳定的理想方法。本文所涉及的ATO供应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整体考虑只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必须对其进行整合处理。对ATO供应链进行整合研究,将各成员企业中的子企业看成一个整体参与人,即只考虑各层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考虑各层内部企业的分配机制。对参与人进行利益分配,如图2所示。

假设N是参与人集合,S∈N为N中的一个联盟,V(S)是联盟集上的特征函数,表示联盟S的收入。V(?)=0表示联盟的收入为0,V(S)>■V(i)表示联盟后的总利润大于独立单干的利润之和,xi为局中人i的收入。

由shapley定理可得:

xi=■■[V(S)-V(S-i)]

其中,S表示联盟S的规模,■表示加权因子,定义为W(S)。Shapley值可以认为是出自于一种概率解释,假定局中人依随机次序形成联盟各次序发生的概率是相等的,均为■,局中人在与前面S-1人形成联盟S。S-i与N-S的局中人相继排列的次序为(S-1)!(n-S)!种。因此,各种次序出现的概率为■。V(S-i)表示联盟S中去掉成员i后的收入。因此,V(S)-V(S-i)可视为成员i对联盟S的贡献。

当使用上式计算Shapley值时,应满足Shapley公理体系,即团队有效性、对称性和可加性。

第一,团队有效性:■xi=V(N),即利润属于整个团队成员,各个成员所得利润之和等于联盟整体收益。

第二,对称性,即参与人编号无关性:v是n人对策,π是集合n的任意置换。如果对策u对任意S={i1,i2…in},都有u{π(i1),π(i2)…π(in)}=v(S),则将对策u记为πv。对任意置换π和任意的i,有xπi[u]=xi[v]。

第三,可加性:对任意两个策略u,v有xi(u+v)=xi(u)+xi(v)。

基于shapley值的利益分配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基于比例的分配,而是基于贡献大小的收益分配方式。但是,正如有关学者所指出的那样,Shapley值法虽避免了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它并未考虑到联盟企业内部以及社会经济活动中遇到的风险。郑文军等提出了用风险因子对收益分配加权因子W(S)进行调整的办法,可以先用风险因子对加权因子W(S)进行修正,然后对收益分配进行调整。其中,风险因子是通过对企业联盟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计算产生的。在现实中,企业联盟必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很多,主要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产品风险、人事风险等。

对每一个因素求权重是比较复杂且困难的。因此,用专家测评法求权重是比较理想的方法。

首先,构造判断矩阵,判断矩阵标度及其含义,如表1所示。

其中,1≤i≤y,1≤j≤y,据表1得到判断矩阵D:

D=s■ s■ … s■s■ s■ … s■… … … …s■ s■ … s■

其次,将矩阵按列作归一化处理,smn=smn/■smn(m,n=1,2,…,y),Wm=■Smn,(m,n=1,2,…,y)其结果为向量β=(W1,W2,…,Wy),将向量β进行归一化Xm=Wm/■Wm,得到权重向量Ak=(X1,X2,…,Xy)。然后,分别求出每一子联盟的权重向量Ak|S|(S为子联盟的个数),组成评判矩阵A。得到各种联盟组合的风险因子B=A・(z1,z2,…,z|S|),(z1,z2,…,z|S|)为S子联盟形成的概率矩阵。令B=(b1,b2,…,b|S|),修正后的加权因子W′(S)=b|S|・W(S)。因此,改进后的Shapley值模型为:

x′i=■b|S|・■[V(S)-V(S-i)]

改进后的Shapley模型不仅考虑到各成员的贡献大小对利润分配的影响,还考虑到外界的各种风险对联盟的影响,从而使模型更切合实际。

每个ATO供应链联盟成员(参与人)的内部还包括各层内部企业。假定每个内部企业各生产一种零件,其价值为el(l为各层级内部企业代码),各层内部企业的利益为fl=(el/■el)x′i。对于产能过剩的内部企业可以外销给供应链联盟外的企业,用以弥补联盟内部个别收益分配不均问题。

三、数值算例

现有三个联盟成员零件生产企业A,装配企业B,销售企业C进行收益分配,现假设:A单独生产获得利益300万元;B单独单独生产获得利益220万元;C单独单独生产获得利益50万元;A、B合作,寻找其他代销商,获利590万元;A、C合作,寻找其他代工装配商,获利450万元;B、C合作,到市场采购零部件,获利390万元;A、B、C全都合作,共同获利770万元。

对A来说:

v(A,B)>v(A)+v(B)

v(A,C)>v(A)+v(C)

v(A,B,C)>v(A)+v(B,C)

可知,对于A结盟所得收益大于部结盟所得收益。同理可得对于B,C也是如此。为了问题叙述的简便,在考虑风险因子时只考虑市场风险及体制风险,且只考虑两两结盟的风险,因为两两结盟是一种不稳定状态。求得(A,B)判断矩阵为:

D=1 2■ 1

根据运算规则得权重向量A1=[0.66,0.33],并对市场风险及体制风险分别赋因子为0.8,0.2,得到(A,B) 风险因子的风险因子为0.594。同理,(A,C) 风险因子的风险因子为0.6,(B,C) 风险因子的风险因子为0.65。

对于A来说,(1)空集合,v(S)-v(s-i)=0;(2)含一个元素的集合,只有v(A-)v(?)=300,其余均为0,r1=(1-1)!(3-1)!/3!=1/3;(3)含两个元素的集合为(A,B),(A,C),(B,C),v(A,B)-v(B)=370,V(A,C)-v(C)=400,v(B,C)-v(B,C)=0,r2=(2-1)!(3-2)!/3!=1/6;(4)含有三个元素的集合为(A,B,C),v(A,B,C)-v(B,C)=380,r3=(3-1)!(3-3)!/3!=1/3。A在联盟中的收益为:

x′1=300×1/3+(370+400)×0.6×1/6+0×0.65×1/6+380×1/3=304万元。同理,B在联盟中的收益为x′2=245.8万元,C在联盟中的收益为x′3=110万元。明显得出各成员结盟后比结盟前的收益都要大。选取C中各层内部企业的产品价值率为fl,则C中各内部企业的利益为110fl。

四、结论

现实生活中,ATO供应链系统比较复杂,特别是受企业联盟收益分配时内外风险的影响,本文对原有的Shapley模型进行改进,利用风险因子对加权因子作出改进,并研究了改进后的Shapley模型后联盟收益分配,既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又考虑到联盟内外风险因素对收益分配的影响,并通过数值算例说明了模型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黄长林,谭建荣,张树有等.按单设计型复杂产品多层次配置设计方法研究[J].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2007(7).

2.张润红,罗荣桂.基于Shapley值法的共同配送利益分配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8(1).

3.Moshe Haviv. Consecutive amalgamations and an axiomatization of the Shapley value[J].Economics Letters,1995.

篇2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9. 009

[中图分类号] F275.4;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9- 0015- 03

1 股利分配政策简述

上市公司将公司经营的税后利润在投资者投资利益所得和企业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体现的是公司和投资者的共同关切。对于公司而言,它能反映出股权结构;对于投资者而言,它体现的是所需回报的要求。因此股利分配政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大的影响。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可以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还可在证券市场和外界投资者心中树立健康发展的形象。它不仅促进了公司的发展,还增强了债权人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吸引了更多的资金,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股利分配政策的定义,上市公司经营获得的税后利润一般有两种去向:一方面可以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发展资金收益留存企业。根据分配股利和留存收益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分为4种:剩余股利分配政策、固定或稳定增长股利分配政策、固定支付率的股利分配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分配政策,各种股利分配政策各有利弊。

2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于1990年建立,经过各方的努力,这些年来取得了快速稳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扩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利和以上3种方式混合的股利分配方式等4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呈现以下特点:

2.1 不分配股利现象呈下降趋势

公司的快速发展要以强大的资金流为依托,股市的建立就满足了广大公司筹措资金的意愿,它是投资者与公司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付出了手里的富余资金,股市将这些资金积聚起来为公司所用,一举两得。投资者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筹措了发展所需的资金。从历年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概况来看,虽不分配倾向较普遍,但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在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中,共有579家上市公司(包括中报数据,下同)公布了利润分配预案,占已经披露年报公司总数的62%;359家上市公司无利润分配预案,占已经披露年报公司总数的38%,其中亏损公司有76家。 与2010年度和2009年度相比较,公布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数量和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例逐年上升,而无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的数量和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例都有所下降。属于红利指数的50家公司,有49家公布了利润分配预案,而且全部包括派现方案。

2.2 现金股利分配为主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股利分配方式也逐步产生。虽然上市公司有多种股利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但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占股利分配比例的变动趋势可以看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现金股利的支付形式已经成为股利分配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对这一现象可能的解释是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前流通股股东和前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有着共同的期许,各股东对股利有一致的偏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实现了“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原来不能流通的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票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被自由买卖。这样在二级市场中,如果股价提高了,原有的非流通股东也能获得由于股价提高所带来的资本利得收益。

2.3 整体派现水平提高

股改后,每股股利的增幅与每股盈余的增幅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整体派现水平在随着盈利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到了加强。2010年,深交所共801家上市公司推出现金分红预案,占样本公司总数的65.28%,同比上升6.57个百分点。深交所上市公司总体现金分红金额同比增长55.42%,显著超过同期净利润增长比例。2011年,深交所共1 052家上市公司推出现金分红预案,占样本公司总数的73.67%,同比上升8.4个百分点,现金分红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分红预案统计显示,2011年平均股利支付率为29.19%。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股改后整体派现水平提高。

2.4 股利分配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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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公告】

先导智能2017年净利同比增85% 拟10转10派2.3元

先导智能(300450)7日晚间披露2017年年报。公司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176,895,329.22元,同比增长101.7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7,499,992.89元,同比增长84.93%;基本每股收益1.2863元/股。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40,137,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预计2018年第一季度盈利16,326.37万元-19,047.42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80%-110%。

智能自控年报拟10转7派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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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弥补期间为五年。二是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用以后年度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但应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把净损失从损益帐户转入未处理损失帐户,有从上年度结转下来利润的,将本期净损失与结转利润相抵后的余额作为未处理损失。对当期未处理损失的弥补顺序依次为:损失填补积累用途未定积累特定用途积累利润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盈余公积)资本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资本公积)。如果还有未能填补时,作为结转损失处理,用以后的净利润或者从债权人处取得债务免除收益来填补。

从以上规定中,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1)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不能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这种处理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体现税法的刚性。而我国则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轻亏损企业的负担,这种规定既使国家税法的刚性打了折扣,又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弹性空间。笔者认为日本会计的处理更可取。

(2)日本允许用资本准备金弥补亏损,而我国则不可能。笔者认为,资本公积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我国财务制度不允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可取的,否则将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日本对临时巨额损失还作了特殊的规定:由于天灾等引起固定资产或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发生巨额损失,从本期净利润或本期未分配利润中扣除本期的预定分配额后,不足弥补部分,经法律认可后,可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这种会计处理使企业遭受的临时巨额损失,不在报表中完全体现,并不符合会计原则。它主要是出于经济政策上的特殊考虑,使受到天灾等打击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我国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会造成前后期利润的巨额波动。

二、净利润分配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遵循“积累优先、无盈余不分利”的原则。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当年无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日本《商法》规定,利润分配的项目有股利、干部奖金(主要是给董事和监事的奖金)、利润准备金、任意积累。《商法》要求在资产流出企业的利润分配时,必须按拟分配利润总额的1/10以上计提利润准备金,直至其达到法定资本的1/4为止。还规定,利润分配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上限为从公司的净资产中扣除以下3个项目后的金额:(1)法定资本的金额;(2)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3)胖随本期的利润分配时必须计提的利润准备金的金额(该金额为可分配利润的1/10以上),即: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1/10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

这是企业以现金分红、干部奖金等形式可以流出企业分配利润的最高限额。若企业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时,因为没有净资产流出企业,只要按干部奖金的1/10计提利润准备金即可。

除了以上原则性规定外,日本《商法》还特别规定,当企业的递延资产(成立费、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新股发行费、公司债发行费等)超过已积累的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将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这时,可分配利润额度是下面两个式子中得出的数值中的较小值。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l×[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A式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B式

举例说明如下(见资产负债表):

根据上述资料,M公司不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5,000-3,500-200-750)=500(万日元)

N公司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A=10/11×(5,000-3,500-150-800)=500(万日元)

可分配利润额度B=5,000-(3,500+200+500+400)=400(万日元)

由于B从以上两国净利润分配的比较,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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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起步时的深市“老五家”、沪市“老八家”,发展到目前涉及制造业、信息技术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13大类、涵盖国民经济中各主要行业的2 591家,境内上市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目前从市值、交易量、筹资额、上市公司家数等指标衡量,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交易市场,成绩斐然。但在这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分红问题牵动着无数投资者的神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整体过低,股利支付率的比例仅为20%至30%。据上市公司分红预案统计显示,2011年平均股利支付率达29.19%,而国际成熟市场的股利支付率比例一般都在40%至50%,相比之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远远低于成熟市场。许多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严重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自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上市公司分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并通过分析强制分红的利弊提出一些较为可行的方法。

一、案例回放

(一)ST金叶(000587)基本情况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叶(000587))前身是光明集团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由“ST光明”变更而来。ST金叶(000587)主要经营业务:加工销售贵金属首饰,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金银回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矿山建设投资,选矿;黄金投资与咨询服务,黄金租赁服务。公司于1996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主板上市,注册资本5 5713.4734万元,上市初总股本8 000万股,上市初流通股3 000万股。ST金叶(000587)的黄金加工核心业务在业内受到高度的认可,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目前已成为国内三大黄金加工知名企业之一。

(二)ST金叶(000587)事件回顾

ST光明变更为ST金叶(000587),大股东由光明集团变更为九五投资,经营业务从家具制造和销售转变为珠宝销售以后,黄金、珠宝销售行情比较理想。从公司2011年的年度报告可以看出:2011年公司净利润从2010年净亏损1.57亿元变为5.40亿元,实现大幅度扭亏为盈,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每股收益0.98元,每股净资产1.56元,净资产收益率209.12%。在这样的情况下,ST金叶公告披露因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不分配不转增。

二、案例思考

ST金叶(000587)大幅度盈利但不分红,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现状怎样,到底上市公司应该不应该分红,导致上市公司不分红、少分红的原因是什么,这值得对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和诠释。

(一)中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

我们知道,分红是股份公司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分配方式。一般说来,上市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实现分红: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2008—2010年上市公司分红情况见表1和表2。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8年至A股实现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为856家、2009年为1 006家、2010年为1 321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2008年为52%、2009年为55%、2010年为61%。

1.上市公司分红少

金融数据服务公司Wind资讯提供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A股上市公司中,261家从未分过红,剔除2011年IPO的上市公司,仍有79家一毛不拔。其中上市三年以上,累计净利润过亿元,但仍未有过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竟然有11个。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11年7月,A股市场累计融资金额已经达到4.3万亿元。而据资深券商分析师估算,普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分享的红利最高不会超过0.54万亿元。中国上市公司多数不分红或者分红少,“难拔一毛”。

2.不多的分红多数为了再融资

2008年10月,证监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成为公司再融资的一个必要条件。这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时,融资意图非常明显。比如2007年5月,万科实施了每10股转增5股派现金1.5元的分红方案,而3个月后便以发行价31.53元向全体投资者增发约3.17亿股。与再融资额相比,分红简直是九牛一毛。

3.上市公司不分红不是因为没有“钱”

Wind数据显示,房地产业上市公司全行业分红连续多年在所有行业上市公司中垫底,2010年度119家房地产业上市公司112家盈利公司中只有54家分红。在上市三年,利润过亿的11家上市公司中,“南方航空”2000—2010年累计净利润接近32亿元,上市8年多,却没给股东分过一分钱。“方大特钢”2010年年报公布后,年报中未出现股东分红一项内容。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不分红不是因为没有“钱”,是因为他们意识出现问题。

(二)美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

作为成熟股票市场代表之一的美国,其上市公司分红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1.现金分红是最主要的红利支付方式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约为30%~40%;到80年代,提高到40%~50%。到现在,不少美国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50%~70%用于支付红利。这样导致一些股票的投资收益率甚至能够超过银行存款利率,成为一定意义上的“无风险收益”。比如IBM公司,自1916年以来每年都向股东派发季度股息,从1995—2011年已连续16年上调股息比例。这样的高分红不仅能使股民获得比银行储蓄利息更高的回报,也能使企业更容易地绕过银行直接从民间投资者手中融资。

2.按季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红

在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按季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红的。相反,按年度或按半年度分红的上市公司则比较少见。当然,也有不分红的公司。此外,一些上市公司有时还有“额外”分红或“特别”分红,这类分红一般是有针对性的、偶尔的或一次性的,而且分红水平超高。在美国,上市公司之所以愿意分红,是因为分红的环境已经形成。分红政策往往被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参照,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现在的盈利能力,也代表着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

3.美国不分红上市公司的特征

美国也有不分红的上市公司,比如目前全球电子行业的两大巨头苹果和谷歌,都是从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在标准普尔的一项股市指数中关注的500家上市公司中,2010年一分钱红利未分配的公司共112家,占总数的22%,知名企业如ebay、亚马逊、安进制药自从上市以来从未分红,而EMC公司上市20年只在2001年有过一次分红。美国不分红的公司数量少,而且股价升值期望非常高。

(三)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重视分红是成熟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上市公司稳定、可预期的分红不仅可以实现投资者回报、培育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理念,增强市场活力和吸引力,而且有利于市场对公司进行估价,避免股价的过分波动,从而保持市场稳定。上市公司分红应是常态,不分红或者少分红是一种非理性状态,如何解决非理性的问题,罗伯特·J.希勒(2008)提出“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有效的规则执行是解决问题的客观基础……”我们应首先从制度层面寻找答案。

1.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演变轨迹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没有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导致1992—1999年8年间发放现金股利公司的数量持续减少,不发放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以及不转增股本公司的数量连续上升。2000年末,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在当年年报中预计下一个年度利润分配政策。2001年3月,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强调上市公司要重视对股东的回报,规定上市公司如果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红派息,并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1年5月证监会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公司上市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关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2004年12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章程应当列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现金分红政策在当时引起了较大的轰动,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数量开始增加。

应当看到,这些政策使得派发现金股利上市公司数量有了增加,派现意愿有一定提高,但这些政策都只是鼓励现金分红,并没有对现金分红提出量化要求,没有从根本上改观现金分红的现状,所以存在普遍不分配的状况。证监会于2006年5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是证监会对现金分红第一次的量化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的要求,但效果并不明显。2008年10月证监会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提出了“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等内容。为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明确的现金分红预期,证监会于2012年5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要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再融资公司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详细披露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等七项要求。

2.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分红制度约束力不强,约束范围小。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包括现有公司自治体系下的政策规定效力也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现金分红新规尽管将利润分配比例提高到30%,同时剔除了送股形式的分配方式,但是这一规定只对那些需要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有限制作用,而对那些没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来讲,没有任何约束力。而丧失了再融资能力的公司可能会逐步放弃分红,其他参与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配比率可能也会降低。上市公司完全可以突击分红方式来应对再融资利润分配要求,少数公司为顺利实现融资目的而派现,但在上市公司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的两个自然年度,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可能很难获得相应投资回报。在现行制度中,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分红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约束力不强。上市公司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本年利润暂不分配,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甚至不少上市公司十多年盈利而未分红。

第二,分红的双重收税及除权问题。现行的除权除息制度及红利税征收的不合理,很大程度上背离了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的本意。我国在2005年开征红利税,规定股票分红所得按照20%减半征收,即10%。但实际上投资者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上市公司税后净利润的分配,即公司已就该部分收入代其股东缴纳过税,这样双重收税的存在使分红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投资者实际所得的现金是分红额的90%,但在分红除息日,分红股票的开盘参考价实行的却是按分红额的100%。这样,股票还没开盘,投资人的账户市值就已经缩水,也就是说投资者将承受相应的“贴权”损失,而且分红率越高,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分红除权的制度也一直备受诟病,面对这样的除息机制与红利税征收,现金分红根本就失去了投资回报的意义。不仅投资者的投资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也不利于中国股市长期的发展。这种重复征税和分红除权的不合理现象已经存在多年。

第三,未能提供良好的分红氛围和环境。尽管现在证监会加大力度促进上市公司分红,但仍未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分红环境,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意识也存在困难。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形式包括现金分红和送股,并且分配方案中可能同时包含转增或配股。实际上,送股只是会计科目变动,并未对公司价值产生实质影响,转增和配股更是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但是一直以来,中国股市偏好送股、轻视分红,热衷追逐高送股股票的局面至今依旧没有改变。市场偏好送股事件,而对分红事件反应一般。中国股市对送股的特殊偏好一方面显示出市场的投机成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抑制了上市公司分红的动力。

(四)强制分红利与弊

所谓的“强制分红”并不是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强制规定上市公司的分红时间、分红对象和分红比例,而是证监会通过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建立一套规范的可预期的分红制度。

“强制分红”本质上是为了使投资者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可以为股民带来确定的年度收益。要求上市公司尤其是成熟的、垄断行业的上市公司建立高比例的分红机制,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建立对企业的投资预期,提升蓝筹股对长线投资者的吸引力,淡化和扭转投机文化,使股票投资成为分享经济增长和企业成长的有效途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有助于稳定投资预期,减少股市震荡,有助于股市价值投资理念形成。长期以来,在没有强制分红制度的情况下,A股上市公司将融资视为廉价的资金来源,从而沦入了“圈钱市”的怪圈,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几乎成了大股东一家独赢的游戏,投资者在没有红利回报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炒作和投机。在证监会逐步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后,上市公司分红覆盖面和比例都有所提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强制分红有利于督促公司更加重视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正确估计资金成本,减少过度扩张、过度融资的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股市资金循环。

但是,强制分红也有其一定的问题。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正处在成长期,需要大量的现金进行项目投资、兼并收购和技术改造。通过将一定分红作为再融资的资格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上市公司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尽管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累计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但只要上市公司达到这个门槛后,再融资金额与分红金额并没有绑定,且定向增发不受此限制,造成一些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资时就通过在年报或中报中抛出一点分红来应对,而这一点分红相对于同时推出的配股或增发预案而言实数九牛一毛。近年,这种突击分红的做法尤其明显,不少公司都在大举分红完成后不久便迅速启动大规模的再融资计划。

三、应对策略

分红政策往往被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参照,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现在的盈利能力,也代表着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场环境和分红制度也有待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目前存在约束力不强、约束范围小、对分红进行双重收税及除权的问题,也尚未能提供良好的分红氛围和环境。分红尚无法成为经营者的一种自觉行为。因此,强制分红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分红制度。

首先,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分行业来确定再融资条件。出于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将现金分红作为所有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条件,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分行业来进行不同处理。成长期的公司强制分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对股东利益也是一种损害。要让上市公司主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提高企业的再融资吸引力,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股利分配来满足自己圈钱的欲望。

其次,调整分红课税比率。在税收政策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利润分配方式的课税比率重新调整,使得其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导向。

最后,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改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从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增强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主要参考文献】

篇6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沁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神火公司”);

    案由:撤销公司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09年10月18日,甘肃兰澳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沁阳沁澳公司原为其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2250万元。2006年在河南省沁阳市政府介绍下,甘肃兰澳公司与河南神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沁阳沁澳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2.33亿元,双方入股: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1.63亿元,持股70%;甘肃兰澳公司以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作价出资7000万元,持股30%。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河南神火公司没有按协议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而出资,没有依法、依约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2009年甘肃兰澳公司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出资、股权比例和分红等问题而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沁阳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的9次股东会决议;二、撤销沁阳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间的8次董事会决议;三、确认《沁阳沁澳公司章程》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的持股比例条款无效,重新确认双方在沁阳沁澳公司的有效出资和股权比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四、将2007年、2008年度全部税后利润的90%的41.2%给甘肃兰澳公司分红。

    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6月23日,沁阳市政府、河南神火公司、甘肃兰澳公司三方签订关于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的协议,约定: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1.63亿元入股沁阳沁澳公司,持股70%;甘肃兰澳公司以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作价7000万元出资,在沁阳沁澳公司持股30%。2006年10月15日,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偿还甘肃中行原贷款期间,沁阳沁澳公司每年除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分配。同年7月17日,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与10月28日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6号验资报告,均确认两股东已将约定的注册资金出资到位。而沁阳沁澳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之间召开的股东会、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除2009年9月18日的第3届第8次股东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没有签名外,其余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代表均有签名。另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2007年、2008年度沁阳沁澳公司的审计报告表明,2007年度沁阳 沁 澳 公 司 净 利 润249182309.00元 ,2008年 度 净 利 润51562911.57元。2008年7月30日,沁阳沁澳公司编制分红方案,甘肃兰澳公司分得红利金额为25990762.33元。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一、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光华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7月17日,沁阳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缴纳的第1期注册资本金合计1.2亿元人民币。其中,河南神火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甘肃兰澳公司以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出资7000万元。二、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光华验字[2006]第006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10月28日,沁阳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缴纳的第2期出资(1.13亿元)。即沁阳沁澳公司实收资本为2.33亿元人民币,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三、沁阳沁澳公司章程第11条约定: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 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入股沁阳沁澳公司,出资1.63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二)甘肃兰澳公司以经本公司双方认可的合作前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7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第17条约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共同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第25条约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2008年7月9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6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应甘肃兰澳公司要求,双方同意以2008年4月底的沁阳沁澳公司资产负债为基础,以分红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为上限,对经审计的2007年底可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出席股东会的甘肃兰澳公司人员为姜淑莲和王保昌,双方均在该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五、2009年8月29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8次董事会并作出决议:讨论通过沁阳沁澳公司分红预案,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按70%和30%的股权比例,对截止到2009年6月底可供分配利润的70%予以分配,并同意向股东会申报。王保昌书面委托吕俊德参加了会议,并与姜淑莲在该次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确认。同年9月18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8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会议以70%股权同意,30%股权不同意,通过沁阳沁澳公司第3届第8次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分红预案。姜淑莲委托田国平、王保昌委托吕俊德参加了该次股东会,但没在会议上签字。一审诉讼中,甘肃兰澳公司对委派田国平和吕俊德参加这次股东会的事实予以认可。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本案所涉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除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没有签字外,其余均有甘肃兰澳公司代表签字;庭审中,甘肃兰澳公司也承认派人出席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即使沁阳沁澳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甘肃兰澳公司,但该公司也参加了股东会、董事会,是对会议的认可,且事后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可。而且,甘肃兰澳公司的撤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时间,除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外,均超过了《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60天期限。该项诉请不能成立。二、甘肃兰澳公司在沁阳沁澳公司的股权份额。如无相反证据,对于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应以合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来确认。尽管甘肃兰澳公司对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否定该验资报告真实性的有力证据,该报告应予认定。对沁阳沁澳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金数额及股权的约定 (甘肃兰澳公司占30%),本案予以确认。三、沁阳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的利润应否分配。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甘肃兰澳公司作为沁阳沁澳公司的股东,在沁阳沁澳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应当获取红利。本案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既然对沁阳沁澳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就应按约定的方式对沁阳沁澳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沁阳沁澳公司对公司两年盈利的分红比例,应按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但2008年7月30日沁阳沁澳公司分红方案中甘肃兰澳公司已分得的金额应予扣除。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22条、第30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和第42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沁阳沁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将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的净利润300745220.57元,扣除10%的法定公积金后,将其余部分的30%计61201209.55元分配给甘肃兰澳公司 (应扣除甘肃兰澳公司已分得的部分25990726.33元,实际应付55210447.22元);[1]二、驳回甘肃兰澳公司的第1、2、3项诉讼请求。

    甘肃兰澳公司和沁阳沁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和沁阳沁澳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据此,公司的盈余分配决定权在股东会,是否分配盈余、如何分配盈余均由股东会决定。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代替公司作出经营性判断和选择;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的自治。根据沁阳沁澳公司2008年7月9日和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沁阳沁澳公司已经将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利润为股东分配了红利。在此情况下,甘肃兰澳公司再要求以“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沁阳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度的利润予以分配不当,二审应予以纠正。2011年5月19日,依照《公司法》第37条、第38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甘肃兰澳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裁判公司分配股利(又称红利或盈余)给股东?这涉及到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性质、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方式和股利分配中的自治与司法干预等问题,以下分别予以分析。

篇7

与往年不一样的是,这一次,高送转的公司业绩多数还不错,业绩和送转方案大体匹配。

篇8

2010年年报显示,华邦制药每股收益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18亿元,同比增长23.94。之所以表现出如此亮丽的业绩,华邦制药证券事务代表陈志5月19日接受《投资者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是因为药品销售收入增加和产品结构变化导致公司利润增加。”

虽然业绩喜人,但股民们并没有等来公司分红的好消息。华邦制药2010年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28亿元,尽管2010年未分配利润高企,公司依然坚持“不分配、不转增”。

华邦制药2004年6月上市后,公司仅在2004年、2005年和2008年实施过利润分配,其他的年份不见分红。据《投资者报》统计显示,从2004年到2010年度,华邦制药3次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总计为1.01亿元,而其累计净利润总额却达到7.25亿元。这就意味着,自上市后到2010年末,华邦制药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占累计净利润总额的比例仅为13.9%。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投资者报》表示,分红水平是资本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

“上市后分红次数以及分红金额不多,主要原因还是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而2009年和2010年这两年不分红是由于公司目前正在等待证监会批准‘吸收合并北京颖泰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预案,而一旦分红的话,将影响对价比例。”陈志是如此解释该公司连续两年未分红的原因。

根据2009年10月9日华邦制药的换股吸收合并预案,吸收合并的对价为定向增发不超过3551.40万股A股股份,发行对象为分别持有颖泰嘉和合计77.26%股权的李生学等18名自然人股东。公告显示,华邦制药的换股价为23.85元/股,交易前颖泰嘉和股本总额为1.28亿元,换股价格为8.56元/股。

篇9

一、企业财务管理与成本管理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以实现最大利润,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目标,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原则,通过对企业科学预算、风险评估、规划、决策、内部控制与监督、协调、分析核算等经济活动,对企业现金流量、投资、融资及利润分配等活动的管理,控制企业资金运转整个过程,其实质是以价值形式组织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经济管理工作。

企业成本管理是以企业发展战略为方向,对企业各个方面成本结构和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对企业成本进行分类汇总、检查核对、总结计算,统计出每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单位成本和生产经营总额,为企业管理提供正确科学的成本数据,便于企业全面了解内外部环境,明确自身优势、实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成本管理与财务管理都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企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本管理为财务管理提供科学的统计数据,能够有效反映财务管理状况,促进此物管理的调整和完善。财务管理为成本管理提供保障,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前提条件,为成本管理工作做足准备,保证其能够顺利进行。企业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二者是包含关系,更是现象与实质的关系,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表现实质是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倘若企业成本管理工作做得好,则正是财务管理的良好体现。

二、财务管理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企业成本核算不是简单的账目记录,需要树立分类意识与报表意识,依据基础数据,强调基层核算,数据提供要迅速及时,即时核算、汇总和反映。同时,成本核算需要细化到型号,阶段和班组,充分利用各种数据,分析原因,并加以控制,并按照财务提出要求,进行数据计算、汇总、核对和整合,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更是财务管理重要部分,这些与财务管理中目标设定、现金流量的管理、内部控制、绩效审计等工作都与成本管理密切相关,依赖于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首先,正确的决策,尤其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需要充分把握成本控制,正确评估效益与风险。风险管理能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检验,是财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再监督。如果企业能够制定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真正实现事前预测,及时发现问题,根据风险可能性与几率制定应急预案,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企业遭遇危险后,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控制,将损失降到最低,并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保证投资的成功,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企业通过正确决策减少隐性花费,降低不必要的成本,获得隐性收益。

其次,金融资金是企业发展根本力量,资金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资金作为财务核心,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资金同样也是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资金管理涉及到多方面,管理方式具有多样性。而成本控制,是一种节流方式,可有效减少花销费用,实现成本最低化、收益最大化,成本控制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保证。面对资金管理中常常出现的缺口,入不敷出,“三角债”,挤占和挪用等问题,倘若企业资金足够,可以避免购买高价材料的开销,从而可以减少采购材料成本。资金管理需要将财务管理与成本管理密切衔接,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财务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要以企业利润和盈利为出发点,把握好成本控制,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再次,利润分配能够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起到杠杆调节平衡作用,调动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而成本管理需要每个职工的积极参与,要求员工具备主人翁意识,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节约意识,降低企业成本。合理的利润分配可激发员工积极性,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根据其参股比例而进行利润分配,这种新型利润分配方式将企业和员工连接成为一个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调动各层次、各种人员的积极性,让其自觉积极的减少开销,避免不必要的花销,确保每一项费用都与企业的价值追求相符合,共同参与、监督和维护企业成本管理工作。

最后,企业成本管理需要有责任心的财务工作人员,对不遵循财务制度的事情严格抵制,报告上级,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可有效提高领导者制度执行力和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目前,多数企业财务管理重视不够,管理松懈、从业人员道德水平低下,信息失真、个人帐户、虚假利润等造假现象层出不穷,领导对财务管理的忽视和财务人员道德低下严重限制了企业成本管理水平,阻碍着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完善健全科学的此阿武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能够保证了企业资金和成本的有效控制,推动企业成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结论

企业成本管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它受到财务决策、资金管理、利润分配和财务监督等工作的影响。加强企业成本管理,不断推进成本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采用同一软件,通过网络将每个环节的成本数据直观呈现出来,实现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财务预算、投资筹资、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内部监督、利润分配等方面管理,全面有效评估和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对成本的全面预测、正确决策、即时核算、科学分析和有效控制,建立高效的成本管理机制,推进企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篇10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股票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其《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年度业绩,公司董事会须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其2000年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预案。

    上市公司在2000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亦未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并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5家公司公布年度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文;

    2、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

    3、2000年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载有2000年年度报告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6.0版”生成报送盘);

    6、2000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告;

    7、董事会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如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半天。

    六、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八、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三次预亏公告。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刊登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二、本次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一: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股票代码____)

    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月__日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__”将于2001年__月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月__日下午1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0年  1999年  2000年比1999年增减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每股净资产(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二、2000年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预案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2000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2001年配股预案:

篇11

此外,近期农行逾39亿元票据窟窿震惊监管层。根据央行数据,截至2015年12月底,金融机构的票据融资规模是45838.17亿元,较2014年底增加16600多亿元。其中有多少资金流入股市可能会成监管层追查对象,从而带来新一轮资金撤出股市的风险。

板块方面,统计期内受市场下挫影响,各版块全线下跌,其中煤炭板块跌幅最小,为0.82%。同时,该板块当期净流入资金额为13.21亿元,净流入率为0.24%。其中,平庄能源(000780)统计期内资金净流入额为3.09亿元,净流入率为5.96%,涨幅为4.09%。西山煤电(000983)净流入额为6.39亿元,净流入率为2.75%,涨幅为1 5.05%。昊华能源(601101)净流入额为1.36亿元,净流入率为1.73%,涨幅为4.11%。潞安环能(601699)净流入额为1.59亿元,净流入率为0.76%,涨幅为12.12%。

尽管如此,作为一个传统行业,煤炭板块整体业绩情况不同乐观。Wind数据显示,目前证监会行业内的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类,共有16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其中中煤能源等5家公司遭遇首亏,3家业绩预减,另有3家略减,1家续亏,1家不确定,1家续盈,只有永泰能源实现预增。

不过,行业从今年以来受到政府不断的扶持。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落实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促进企业脱困和产业升级。

根据Wind资讯统计数据,1月21日至1月27日,沪、深两市共有190只个股登上交易龙虎榜,较上期增加23只。上榜个股中,深圳主板40家,中小板59家,创业板43家,沪市主板48家。统计期内,上榜个股的区间总成交金额为486.29亿元,较上期增加11.42%。其中,营业部合计买入金额240.43亿元,合计卖出金额245.87亿元,分别比上期增加6.44%和增加16.77%。

机构强势入驻亿帆鑫富

近期多种维生素品种大幅涨价,在近一年维生素B1持续上涨之后,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5(泛酸钙)、维生素B6等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涨幅。据统计数据,12月份泛酸钙涨价到150元/kg-160元/kg,比11月份涨了近3倍,而201 6年1月份进一步涨到215元/kg。

受相关消息影响,泛酸钙龙头企业亿电噙富(002019)1月21日逆势涨停。

龙虎榜数据显示,1月21日,该股前五席合计买入金额达到3.86亿元,其中位居买一、买二和买五的机构席位资金流入额分别为1.13亿元、9016.27万元和4509.00万元。此外,买三国泰君安宁波彩虹北路营业部买入7483.26万元,买四中投证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买入6341.31万元。

空方前五席均为游资,合计卖出1.27亿元,力量略弱于多方。其中位居前两席的华泰证券南京六合彤华街营业部和银河证券成都科华北路营业部分别卖出3067.02万元和2983.29万元。

资料显示,公司借壳上市后加速了并购步伐,在皮肤病、白血病等专科领域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借助强大的销售网络业绩有望保持快速增长。广发证券分析师指出,本次收购是公司妇科、儿科、皮肤病、血液肿瘤四大产品线战略布局的重要一步。后市发展值得关注。

主力资金高位抛售劲胜精密

近日,劲胜精密(300083)披露“10转30”预案,第一大股东劲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提议以“10转30”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共计转增1,067,683,926股。

该预案的披露,一度给公司股价带来了市场的热烈追捧。1月26日,市场遭遇大跌,上证指数跌幅达到6.42%,而劲胜精密当日却收获了9.82%的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在高送转概念被炒作的背后,机构投资者却在进行抛售。

龙虎榜数据显示,1月25-26日,该股买入前五席全部为游资席位,合计资金流^额为4.79亿元,其中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和西南证券杭州庆春东路分公司分别买入1.20亿元和1.05亿元。

卖方前五席合计卖出金额达到6.83亿元,其中除了卖三为游资外,其余均为机构席位,卖出金额分别达到1.78亿元、1.60亿元、1.25亿元和8122.34万元。

篇12

“重筹资、轻回报”的陋习多年未改

A股市场一直存在“重筹资、轻回报”的弊端。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往往都是“狮子大开口”,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但是,其在回报投资者时,却暴露出了吝啬的一面。如此巨大的反差,也导致A股市场背上了“圈钱市”的“美名”。

A股市场诞生十九年来,竟然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连续十年以上不分红。这是由于某些上市公司无红可分吗?不是。因为根据其历年的年报显示,账面上存在数额不菲的未分配利润。这又是由于某些上市公司无钱可分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其每股经营现金流并非是负值,况且有的还在0.50元以上。但是,上市公司就是不愿意分红。

如此事实只能说明上市公司漠视投资者的利益,根本就没有把分红当回事。上市公司不愿分红,但是其高管的年薪却逐年递增,远远超过其业绩与CPI的增长水平。一方面是投资者颗粒无收,另一方面是高管薪酬猛涨,一“正”一“反”之间,上市公司轻回报的本性无形之中再次被曝光。

但是,股市“铁公鸡”不应成为常态,上市公司的分红也不能以流于形式来敷衍投资者。退一步讲,既然上市公司不能让其投资者获取合理的回报,除了通过市场满足其“圈钱”的欲望之外,其上市行为到底还有什么意义呢?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上半年,两市上市公司共融资近23400亿元,而同期累计分红总额只有8266亿元,占融资额的比例为35%。这些数据更能说明问题,也更能证明A股市场筹资与回报严重不成比例的现实。

2008年度分红形势不容乐观

去年股市出现暴跌,具有“风向标”之称的上证指数从历史高点6124点“蹦极”般跌至1664点,投资者损失惨重。若要分析这其中的原因,大牛市行情吹大了估值泡沫与大小非的大肆减持是一个方面,而金融危机的影响则是其主要因素。其实,金融危机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股指的走势上,更反映在上市公司的业绩上。

尽管年报还没有公布完毕,但从已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相关数据来看,分红形势显然不容乐观。实际上,金融危机的阴霾尚未消除成了某些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的“挡箭牌”,但是,金融危机绝对不应该成为其分红流于形式的充分理由。

截至2009年3月6日,沪深市场已有209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年报。其中,有90家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是“不分配不转增”,占比高达43.06%。只采用现金分红的有92家,在这92家上市公司中,低于10派1元的则有39家。如新湖创业去年每股收益0.83元,分红方案为10派0.999元;如哈投股份去年每股收益0.53元,分红为10派0.50元;又如航天机电、三友化工、皖维高新、江淮汽车等,其分红方案分别为可怜的10派0.25元、10派0.25元、10派0.20元和10派0.12元。对应目前的股票价格,这些上市公司的分红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如果说上市公司经营能力低下或者处于行业困境中而导致分红差强人意的话,可那些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却也演绎着分红“闹剧”。沪市的金牛能源去年每股收益高达2.4926元,其分红方案为10派1.50元;江山股份取得了1.52元/股的好收成,分红为10派1元;深市的煤气化去年业绩为1.3317元/股,分红也只是10派2元。显然,这些上市公司的业绩并不算差,但在回报投资者时却像在打发“叫花子”。

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利润理应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虽然股改基本上大功告成,但股改后“大小股东利益与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则是个美丽的谎言。撇开大小非解禁后大肆套现的因素不谈,至少在回报投资者的问题上,是否真的能够“趋于一致”?而事实上控股股东才真正拥有话语权。

话说回来,如果不是去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某些上市公司视向投资者分红为“毒药”的秉性,考虑到金融危机的现实影响,今年的分红几率无疑会更低。而且,即使是某些上市公司实施了分红,其谋求再融资时的达标意图也非常明显。毕竟,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背后,则意味着将失去再融资的资格。在一个重筹资的市场中,失去再融资资格到底意味着什么就不言而喻了。

历年分红难言满意

有比较才有区别,关于上市公司的分红问题,不妨看看境外市场的状况。美国股市,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一般都按季度发放。相关数据显示,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在上个世纪70年代约为30%―40%;上个世纪80年代,提高到40%―50%;现在,不少美国上市公司将税后利润的50%―70%用于支付红利。随着税后利润分红比例的逐渐提高,投资者的回报亦得到提升。正因为有高回报的保障,使得即使在美国股市下跌的时候,其仍具有较高的吸引力,投资者的入市意愿仍然不减,进而能够保证美国股市的稳定,避免股指的大幅波动(当然在金融危机时例外)。

中国香港市场方面,2007年香港H股市场上市公司分红总额为5008.26亿港元,平均利润分派率为34.76%。而在2007年度,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为2831.64亿元,平均利润分派率为29.84%,并且其分红家数还比H股市场多了177家。从这一指标来分析,A股市场的利润分配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A股股指常常产生暴涨暴跌与大起大落的走势,有市场本身不成熟的因素,也有上市公司的回报率低从而导致投资者只能通过追涨杀跌博取差价的因素。因此,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水平,将A股市场建设为不仅是一个融资的平台,更是一个投资的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历史的数据来看,1993至2003年的11年间,上市公司年平均分红比例为35.9%,说明每年平均约64%的上市公司没有给予投资者任何回报。其中,最低分红比例为1997年的23%,2001年虽然高达56.5%(主要是因为2001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将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而在同一时期,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年平均股息率(股息/股价)为0.89%,投资者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即使是在喜获丰收的2004年,投资者获得的回报同样难言满意。

2005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到621家、698家和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和50%。相应地,2005至2007年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总额分别为729亿、1163亿和2831亿。客观上来说,近几年来上市公司无论是分红的家数,还是分红的规模,都呈现出“芝麻开花”的态势。尽管如此,还远远不够。

加强制度建设才是关键

为什么2001年的分红比例会出现“井喷”?为什么从2005到2007年上市公司的分红出现了改观的迹象?说到底,还是监管层加强了制度建设的缘故。

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亦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早在2001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如其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红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对此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2004年,证监会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2006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去年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分红,更是提高了再融资门槛,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规定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此前这一标准仅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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