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预案范文

时间:2023-03-10 14: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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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预案

篇1

一、引言

现今企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面向用户订单需求进行的。其中,按单装配系统(Assemble-To-Order,ATO)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制造企业正努力朝着产品多样化方向发展,以此来满足顾客的需求,最终扩大市场占有率。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大规模定制应运而生,它将批量生产和定制生产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有机融合在一起,通过产品结构和制造过程的重组将定制产品的生产转化为批量生产。

然而,这种生产方式能够使企业提高市场份额,也能够使其供应链变得越来越庞大,供应链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而维持供应链持续和谐发展的根基是寻找优化的利益分配方法。为了寻找更加贴合实际的利益分配模型,国内外很多学者一直在不断地探索着。

Frederrick H.deB.Harris与Jonathanp.Pinder从定价策略出发定量分析了供应链总体收益,然而并未定量分析ATO供应链联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张润红和罗荣桂基于合作博弈利用经典Shapley模型对各成员收益进行了分配,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只考虑到各合作伙伴在供应链联盟经济效益产生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并未考虑到其他因素。由此,本文在原有Shapley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对ATO供应链联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定量研究,使其更符合按单装配这样一种实际情况。

二、问题描述与模型构建

ATO供应链包括多个零部件生产企业,多个装配企业及销售企业,有时还包含物流企业。为了制造出更富有个性化的产品,单个装配企业可以使用来自多个零件制造企业生产的零件。同时,单个零件制造企业生产出的零件也可以提供给多个装配企业,如图1所示。

随着有实力企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ATO供应链联盟各成员之间存在着更多的合作关系。如何使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更趋于平稳化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各联盟成员结盟的目的就是使收益更大化,因此,按照各自贡献的大小进行利益分配无疑是保持联盟整体稳定的理想方法。本文所涉及的ATO供应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整体考虑只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必须对其进行整合处理。对ATO供应链进行整合研究,将各成员企业中的子企业看成一个整体参与人,即只考虑各层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考虑各层内部企业的分配机制。对参与人进行利益分配,如图2所示。

假设N是参与人集合,S∈N为N中的一个联盟,V(S)是联盟集上的特征函数,表示联盟S的收入。V(?)=0表示联盟的收入为0,V(S)>■V(i)表示联盟后的总利润大于独立单干的利润之和,xi为局中人i的收入。

由shapley定理可得:

xi=■■[V(S)-V(S-i)]

其中,S表示联盟S的规模,■表示加权因子,定义为W(S)。Shapley值可以认为是出自于一种概率解释,假定局中人依随机次序形成联盟各次序发生的概率是相等的,均为■,局中人在与前面S-1人形成联盟S。S-i与N-S的局中人相继排列的次序为(S-1)!(n-S)!种。因此,各种次序出现的概率为■。V(S-i)表示联盟S中去掉成员i后的收入。因此,V(S)-V(S-i)可视为成员i对联盟S的贡献。

当使用上式计算Shapley值时,应满足Shapley公理体系,即团队有效性、对称性和可加性。

第一,团队有效性:■xi=V(N),即利润属于整个团队成员,各个成员所得利润之和等于联盟整体收益。

第二,对称性,即参与人编号无关性:v是n人对策,π是集合n的任意置换。如果对策u对任意S={i1,i2…in},都有u{π(i1),π(i2)…π(in)}=v(S),则将对策u记为πv。对任意置换π和任意的i,有xπi[u]=xi[v]。

第三,可加性:对任意两个策略u,v有xi(u+v)=xi(u)+xi(v)。

基于shapley值的利益分配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基于比例的分配,而是基于贡献大小的收益分配方式。但是,正如有关学者所指出的那样,Shapley值法虽避免了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它并未考虑到联盟企业内部以及社会经济活动中遇到的风险。郑文军等提出了用风险因子对收益分配加权因子W(S)进行调整的办法,可以先用风险因子对加权因子W(S)进行修正,然后对收益分配进行调整。其中,风险因子是通过对企业联盟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进行计算产生的。在现实中,企业联盟必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很多,主要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产品风险、人事风险等。

对每一个因素求权重是比较复杂且困难的。因此,用专家测评法求权重是比较理想的方法。

首先,构造判断矩阵,判断矩阵标度及其含义,如表1所示。

其中,1≤i≤y,1≤j≤y,据表1得到判断矩阵D:

D=s■ s■ … s■s■ s■ … s■… … … …s■ s■ … s■

其次,将矩阵按列作归一化处理,smn=smn/■smn(m,n=1,2,…,y),Wm=■Smn,(m,n=1,2,…,y)其结果为向量β=(W1,W2,…,Wy),将向量β进行归一化Xm=Wm/■Wm,得到权重向量Ak=(X1,X2,…,Xy)。然后,分别求出每一子联盟的权重向量Ak|S|(S为子联盟的个数),组成评判矩阵A。得到各种联盟组合的风险因子B=A・(z1,z2,…,z|S|),(z1,z2,…,z|S|)为S子联盟形成的概率矩阵。令B=(b1,b2,…,b|S|),修正后的加权因子W′(S)=b|S|・W(S)。因此,改进后的Shapley值模型为:

x′i=■b|S|・■[V(S)-V(S-i)]

改进后的Shapley模型不仅考虑到各成员的贡献大小对利润分配的影响,还考虑到外界的各种风险对联盟的影响,从而使模型更切合实际。

每个ATO供应链联盟成员(参与人)的内部还包括各层内部企业。假定每个内部企业各生产一种零件,其价值为el(l为各层级内部企业代码),各层内部企业的利益为fl=(el/■el)x′i。对于产能过剩的内部企业可以外销给供应链联盟外的企业,用以弥补联盟内部个别收益分配不均问题。

三、数值算例

现有三个联盟成员零件生产企业A,装配企业B,销售企业C进行收益分配,现假设:A单独生产获得利益300万元;B单独单独生产获得利益220万元;C单独单独生产获得利益50万元;A、B合作,寻找其他代销商,获利590万元;A、C合作,寻找其他代工装配商,获利450万元;B、C合作,到市场采购零部件,获利390万元;A、B、C全都合作,共同获利770万元。

对A来说:

v(A,B)>v(A)+v(B)

v(A,C)>v(A)+v(C)

v(A,B,C)>v(A)+v(B,C)

可知,对于A结盟所得收益大于部结盟所得收益。同理可得对于B,C也是如此。为了问题叙述的简便,在考虑风险因子时只考虑市场风险及体制风险,且只考虑两两结盟的风险,因为两两结盟是一种不稳定状态。求得(A,B)判断矩阵为:

D=1 2■ 1

根据运算规则得权重向量A1=[0.66,0.33],并对市场风险及体制风险分别赋因子为0.8,0.2,得到(A,B) 风险因子的风险因子为0.594。同理,(A,C) 风险因子的风险因子为0.6,(B,C) 风险因子的风险因子为0.65。

对于A来说,(1)空集合,v(S)-v(s-i)=0;(2)含一个元素的集合,只有v(A-)v(?)=300,其余均为0,r1=(1-1)!(3-1)!/3!=1/3;(3)含两个元素的集合为(A,B),(A,C),(B,C),v(A,B)-v(B)=370,V(A,C)-v(C)=400,v(B,C)-v(B,C)=0,r2=(2-1)!(3-2)!/3!=1/6;(4)含有三个元素的集合为(A,B,C),v(A,B,C)-v(B,C)=380,r3=(3-1)!(3-3)!/3!=1/3。A在联盟中的收益为:

x′1=300×1/3+(370+400)×0.6×1/6+0×0.65×1/6+380×1/3=304万元。同理,B在联盟中的收益为x′2=245.8万元,C在联盟中的收益为x′3=110万元。明显得出各成员结盟后比结盟前的收益都要大。选取C中各层内部企业的产品价值率为fl,则C中各内部企业的利益为110fl。

四、结论

现实生活中,ATO供应链系统比较复杂,特别是受企业联盟收益分配时内外风险的影响,本文对原有的Shapley模型进行改进,利用风险因子对加权因子作出改进,并研究了改进后的Shapley模型后联盟收益分配,既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又考虑到联盟内外风险因素对收益分配的影响,并通过数值算例说明了模型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黄长林,谭建荣,张树有等.按单设计型复杂产品多层次配置设计方法研究[J].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2007(7).

2.张润红,罗荣桂.基于Shapley值法的共同配送利益分配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8(1).

3.Moshe Haviv. Consecutive amalgamations and an axiomatization of the Shapley value[J].Economics Letters,1995.

篇2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9. 009

[中图分类号] F275.4;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9- 0015- 03

1 股利分配政策简述

上市公司将公司经营的税后利润在投资者投资利益所得和企业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体现的是公司和投资者的共同关切。对于公司而言,它能反映出股权结构;对于投资者而言,它体现的是所需回报的要求。因此股利分配政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大的影响。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可以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还可在证券市场和外界投资者心中树立健康发展的形象。它不仅促进了公司的发展,还增强了债权人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吸引了更多的资金,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股利分配政策的定义,上市公司经营获得的税后利润一般有两种去向:一方面可以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发展资金收益留存企业。根据分配股利和留存收益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分为4种:剩余股利分配政策、固定或稳定增长股利分配政策、固定支付率的股利分配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分配政策,各种股利分配政策各有利弊。

2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于1990年建立,经过各方的努力,这些年来取得了快速稳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扩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利和以上3种方式混合的股利分配方式等4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呈现以下特点:

2.1 不分配股利现象呈下降趋势

公司的快速发展要以强大的资金流为依托,股市的建立就满足了广大公司筹措资金的意愿,它是投资者与公司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付出了手里的富余资金,股市将这些资金积聚起来为公司所用,一举两得。投资者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筹措了发展所需的资金。从历年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概况来看,虽不分配倾向较普遍,但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在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中,共有579家上市公司(包括中报数据,下同)公布了利润分配预案,占已经披露年报公司总数的62%;359家上市公司无利润分配预案,占已经披露年报公司总数的38%,其中亏损公司有76家。 与2010年度和2009年度相比较,公布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数量和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例逐年上升,而无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的数量和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例都有所下降。属于红利指数的50家公司,有49家公布了利润分配预案,而且全部包括派现方案。

2.2 现金股利分配为主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股利分配方式也逐步产生。虽然上市公司有多种股利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但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占股利分配比例的变动趋势可以看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现金股利的支付形式已经成为股利分配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对这一现象可能的解释是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前流通股股东和前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有着共同的期许,各股东对股利有一致的偏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实现了“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原来不能流通的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票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被自由买卖。这样在二级市场中,如果股价提高了,原有的非流通股东也能获得由于股价提高所带来的资本利得收益。

2.3 整体派现水平提高

股改后,每股股利的增幅与每股盈余的增幅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整体派现水平在随着盈利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到了加强。2010年,深交所共801家上市公司推出现金分红预案,占样本公司总数的65.28%,同比上升6.57个百分点。深交所上市公司总体现金分红金额同比增长55.42%,显著超过同期净利润增长比例。2011年,深交所共1 052家上市公司推出现金分红预案,占样本公司总数的73.67%,同比上升8.4个百分点,现金分红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分红预案统计显示,2011年平均股利支付率为29.19%。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股改后整体派现水平提高。

2.4 股利分配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篇3

【热点公告】

先导智能2017年净利同比增85% 拟10转10派2.3元

先导智能(300450)7日晚间披露2017年年报。公司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176,895,329.22元,同比增长101.7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7,499,992.89元,同比增长84.93%;基本每股收益1.2863元/股。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40,137,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预计2018年第一季度盈利16,326.37万元-19,047.42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80%-110%。

智能自控年报拟10转7派0.8元

篇4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弥补期间为五年。二是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用以后年度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但应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把净损失从损益帐户转入未处理损失帐户,有从上年度结转下来利润的,将本期净损失与结转利润相抵后的余额作为未处理损失。对当期未处理损失的弥补顺序依次为:损失填补积累用途未定积累特定用途积累利润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盈余公积)资本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资本公积)。如果还有未能填补时,作为结转损失处理,用以后的净利润或者从债权人处取得债务免除收益来填补。

从以上规定中,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1)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不能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这种处理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体现税法的刚性。而我国则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轻亏损企业的负担,这种规定既使国家税法的刚性打了折扣,又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弹性空间。笔者认为日本会计的处理更可取。

(2)日本允许用资本准备金弥补亏损,而我国则不可能。笔者认为,资本公积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我国财务制度不允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可取的,否则将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日本对临时巨额损失还作了特殊的规定:由于天灾等引起固定资产或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发生巨额损失,从本期净利润或本期未分配利润中扣除本期的预定分配额后,不足弥补部分,经法律认可后,可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这种会计处理使企业遭受的临时巨额损失,不在报表中完全体现,并不符合会计原则。它主要是出于经济政策上的特殊考虑,使受到天灾等打击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我国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会造成前后期利润的巨额波动。

二、净利润分配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遵循“积累优先、无盈余不分利”的原则。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当年无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日本《商法》规定,利润分配的项目有股利、干部奖金(主要是给董事和监事的奖金)、利润准备金、任意积累。《商法》要求在资产流出企业的利润分配时,必须按拟分配利润总额的1/10以上计提利润准备金,直至其达到法定资本的1/4为止。还规定,利润分配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上限为从公司的净资产中扣除以下3个项目后的金额:(1)法定资本的金额;(2)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3)胖随本期的利润分配时必须计提的利润准备金的金额(该金额为可分配利润的1/10以上),即: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1/10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

这是企业以现金分红、干部奖金等形式可以流出企业分配利润的最高限额。若企业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时,因为没有净资产流出企业,只要按干部奖金的1/10计提利润准备金即可。

除了以上原则性规定外,日本《商法》还特别规定,当企业的递延资产(成立费、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新股发行费、公司债发行费等)超过已积累的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将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这时,可分配利润额度是下面两个式子中得出的数值中的较小值。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l×[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A式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B式

举例说明如下(见资产负债表):

根据上述资料,M公司不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5,000-3,500-200-750)=500(万日元)

N公司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A=10/11×(5,000-3,500-150-800)=500(万日元)

可分配利润额度B=5,000-(3,500+200+500+400)=400(万日元)

由于B从以上两国净利润分配的比较,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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