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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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夯实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责任分工“线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社工在负责分管线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责任区块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一、区块
以楼栋党支部地域范围为基础,结合适当的人口数量,兼顾居民的生活习惯传统,将各个社区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块。
二、责任
每个区块落实1至2名社工,对区块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全面负责,按照街道对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认真落实好各线布置的任务,及时全面收集掌握各方面信息,为居民提供各方面服务。
三、走访
在完成分管线工作的同时,每周走访住户达5户以上,全年访遍责任区块内全体住户。
四、记录
走访要有书面记录,详细记录每户走访对象的具体情况,并有走访对象的签署意见。走访记录要长期保管积累,形成社区民情档案。
五、交流
各个社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走访碰头会,沟通交流,互换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走访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议
社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对每位社工的走访情况和走访记录进行评议,签署建议意见。
每周走访住户未达5户,或走访记录不完整、走访对象未签署意见的,认定该周走访未完成。
根据全年的走访记录和反馈意见等各方面情况,由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和街道驻社区干部对每位社工年度走访工作作出评价,作为日常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全年3周以上走访未完成,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2周以上走访未完成,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七、督查
社区办不定期采取各种形式,对各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日常考核的依据。各社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落实。
弄虚作假达3次,日常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社区内全年平均每人2周以上走访未完成,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日常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社工日常考勤制度
按照统筹工作需要与个人生活需要、考勤与工资奖金及年度考核挂钩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具体上下班时间与街道一致。
二、值班
公休日实行值班制度,每天至少安排1-2人以上值班,值班时间视作工作日,列入日常考勤。
三、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社区办批准,在公休日或法定节日加班的,加班时间视作工作日,列入日常考勤。
四、考勤
1、考勤由社区书记、主任负责,各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2、上下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内(含15分钟),每3次视作事假1天。
3、上下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每1次视作事假半天。
4、旷工按事假的两倍计算。
5、公差视作出勤,以上级通知或书记、主任指派为准。
五、请假
分为事假、病假、年休假、生育假,请假以书面形式逐级审批,病假、生育假需出具医院病假条。书记、主任请事假、病假1天以上报街道联系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请事假、病假3天以内,由社区书记、主任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社区办审批。年休假、生育假报社区办审批。
六、结果运用
日常考勤与奖金、年度考核挂钩。当月事假累计在3天以内,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考勤奖,5天以内(含5天),考勤奖按全月的70%支付,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考勤奖按全月的50%支付,10天以上不支付考勤奖。因病请假,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考勤奖。全年事假累计达30天,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旷工累计达15天,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督查
各社区每月初将社工上一月考勤情况上报社区办,社区办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发放考勤奖。社区办将不定期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督查,如社区上报的情况经核查不符合实际,书记、主任当月的考勤奖按应发额减半发放。
三、社区特色工作制度
特色工作指在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党建等方面的创新,包括工作内容的创新、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方式方法的创新,或在原工作基础上的深化拓展。特色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一、项目申报
年初,由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拟订计划方案上报社区办,通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后,列为特色工作项目。各个社区每年度要有1个以上特色工作项目。
二、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必须要坚持节约经费原则和务求实效的原则,落实责任人,落实具体措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
三、项目宣传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宣传,注重对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在区级以上报刊杂志、电视台或网络等媒体上,须要有2篇以上宣传报道。
四、经费补助
项目经费先由社区自行筹集使用,项目取得成效后,被区级部门以上发文推广,或区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区级以上发文表彰,或街道认为确实取得实效的,在年终予以专项补助。
五、项目考核
特色工作列入街道对社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街道制定的考核办法予以加分。
四、社工年度考核制度
按照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激励与鞭策相结合、广泛发扬民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分类
1、日常工作考核评价(40%)
根据网格化管理制度、分管线工作完成情况、考勤情况等日常工作表现,以及各方面反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书记、主任由考核组评价(20%)和街道各线各办评价(20%)组成。副书记、副主任、一般社工由书记、主任评价(20%)和考核组评价(20%)组成。
2、居民评议(20%)
由考核组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召开述职测评大会对社工进行评议。
3、社工互评(10%)
由街道驻社区干部负责组织社区内社工开展互评。
4、街道领导评价(30%)
书记、主任由街道领导班子进行评价。副书记、副主任、一般社工由社区委(社区办)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各类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按规定比例取加权平均数作为综合得分。
三、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
根据六个社区全体社工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取前3名正职和前6名副职、一般社工,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前述否决情形的,取消优秀等次资格,依次递补。
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确定为称职等次,60分以上75分以下,以及符合前述特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2、旷工达15天。
3、发生重大工作失误。
4、由于个人行为,对社区、街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5、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其它情形。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交流、解聘、续聘挂钩。
(一)支付年度考核奖金
1、年度考核获称职等次,按规定系数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按规定系数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另按奖金基数的10%享受额外奖金。
3、考核获基本称职等次,按奖金基数的70%支付年度考核奖金。
4、年度考核获不称职等次者,不享受年度考核奖。
(二)交流
年度考核获基本称职等次者,社区办进行诫免谈话,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续聘时列为交流对象。
(三)解聘、续聘
1、聘用期内,每年度考核优秀或称职者,应当予以续聘。
2、聘用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提前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内,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续聘后第一个年度考核仍然基本称职者,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3、聘用期内,累计两个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不予以续聘。
4、聘用期内,年度考核获不称职者,提前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内最后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不予以续聘。
五、社工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按照总体水平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基本接近、激励与鞭策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职务工资、考勤奖三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
以社区工作年限(含原居委会工作年限)为依据,累计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晋升到相应档次。
5年以下5-10年10-20年20年以上
600元650元700元750元
2、职务工资
根据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变化,档次相应变化。
一般社工副职正职
500600700
3、考勤奖
当月全勤,考勤奖金按600元/月计发。当月事假累计在3天以内,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考勤奖,5天以内(含5天),考勤奖按全月的70%支付,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考勤奖按全月的50%支付,10天以上不支付考勤奖。考勤奖按全月的50%支付,5天以上,不支付考勤奖。因病请假,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考勤奖。
二、加班工资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街道社区办批准,在公休日加班的,安排补休或以工作日平均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日加班的,以工作日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三、奖励性工资
获得社会工作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岗位工资分别增加50元、75元、100元。
四、带薪休假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生育假。
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法定节日福利
法定节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福利,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年度考核奖
1、根据街道对社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奖金基数。
2、奖金系数依据职务确定:
一般副职正职
3、根据社工年度考核等次支付奖金
年度考核称职,按上述系数支付奖金。
年度考核优秀,按上述系数支付奖金,另按基数的10%支付额外奖金。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按基数的70%支付奖金。
年度考核不称职,不支付奖金。
八、节支奖
1、楼组自治会的定位。楼组自治会会在社区党总支和居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区居委会的具体指导,发挥协商、议事、互助的作用,是具有四自功能的群众性组织。
2、楼组自治会的产生。楼组自治会成员为长期居住在本楼的居民,成员一般为35人,设楼长1人。楼委会由本楼的居民小组代表担任,或由社区党总支、居委会推荐,征询本楼居民意见产生。
3、楼组自治会的职责。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委托和居民的共同意愿,楼组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了解掌握本楼居民情况和社情民意,组织发动本楼居民参与社区民主管理,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召开涉及本楼重大事项的居民议事会,代表本楼居民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提升居民的生活环境;协商解决本楼内部矛盾,组织邻里之间的互助服务,维护社区稳定;组织召集本楼居民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和文化活动,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和平安家庭。
考核对象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1、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内容是:重大事项报告处置制度、定期服务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回访、检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本所人员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实情况。
2、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内容是:与顾问社区的工作联系情况,帮助顾问社区开展法制宣传、调解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帮助社区依法开展管理活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写出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其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所内人员开展民主评议。第三,由区司法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担任法律顾问的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台帐资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三条 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责令书、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五)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活动情况月汇报(按时间顺序);
(六)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八)矫正方案;
(九)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五)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六)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 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 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第七条 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八条 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将该矫正对象档案移交所在县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和转交的衔接工作。
二、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三、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六、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七、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八、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九、依照规定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十一、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十二、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十三、秉公执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十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相关工作。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参与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帮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