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范文

时间:2023-03-10 14:48:4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婚前协议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婚前协议

篇1

二, 甲乙双方婚前的债务由债务方自己承担,婚后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个人投资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三, 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甲方无法掌握,每日空床费300元

四, 丙方和丁方是此协议的见证人,以证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

五,此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

乙方 :

篇2

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契约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

案例2.据报道,“外星人”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协议,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二、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的困扰: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协议,你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的明智选择。

(二)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②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的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③所以,笔者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当前,最经济可行的办法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一起办理公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注释:

篇3

甲、乙双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房产

甲方拥有座落于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房产一处,面积______平方米,为______权房,由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元,贷款______元,月付______元 ,______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房产一处,面积______平方米,为______权房,由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 元,贷款______元,月付______元 ,______年还清)

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货币存款

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元,外币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元,外币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贵重物品

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三、其它约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篇4

    由于双方为了避免纠纷,经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 、乙方婚前贷款购有一房产,位于****,面积 ** ,至双方结婚时,仍欠少量房贷。为避免将来的不必要纷争,甲方虽然同意与乙方共同还清所欠房产贷款,但约定双方共同还款的部分财产属于乙方一人所有,具体的说,就是该还款不对该处房产仍作为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产生任何影响。 

    二 、该协议签字后生效。   

    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篇5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 男方婚前有债权 元,债务 元;女方有债权 元,债务 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 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 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 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 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 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 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 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 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 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 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 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 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 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篇6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于 年 月 日以个人名义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价款 元。现甲、乙双方因情投意合而生活在一起,为避免纷争,爱情永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出资 元,一并作为该套房屋首付款。

二、房屋装修费用 元由乙方负责,剩余 装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水、电、煤气及物业管理费等各项生活开支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四、房屋按揭月供款每月 元,在共同生活期间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乙方于 年 月开始付款。

五、双方领取结婚证时,该房产自动转化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约定该房产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权,或约定仍作为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六、若甲、乙双方不幸分手,该套房产仍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将乙方已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首付款、装修款、月供款偿还给乙方(或按一定比例偿还给乙方)。该房屋发生增值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乙方支付增值收益。

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套房屋以低于购置价的标准对外出售,否则甲方除应偿还乙方的已付款项外,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婚前订协议在离婚时候可以免纠纷: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传统婚恋观的改变。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物质生活的贫乏,思想认识的局限等诸多原因,恋爱双方大多数以"过日子"作为择偶的目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思想认知度的提升,爱恋双方的婚恋观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婚恋观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的一致外,更多的是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以及双方经济地位的平等。恋爱双方已不再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共同甜蜜的事业,那么双方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财产现实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收入的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和积累也有显著的增长。大多数婚恋双方都拥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别是部分白领及高收入职业者,甚至民营企业的企业家,除拥有可观的存款、别墅、轿车等高消费性个人财产外,还拥有公司、企业等事业型个人财产。这些恋爱双方在婚前通过各自的劳动而拥有的财产,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这不但体现了男女双方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平等,也有利于婚后各自事业在原有轨道上持续发展。

(三)《婚前财产协议》是再婚家庭更加和睦的需要。婚变和丧偶都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裂和不幸,一个个体的痛苦和悲怆。但是生活还要继续,在不断调整自我的过程中,去找寻新的生活。再婚,对于大多数婚变或丧偶者来说,是不可回避的。多数中老人对再婚都抱有美好的愿望,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然而许多时候,老人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天伦之乐,诸多的矛盾就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当一方老人健康出现危机时,双方子女首先想到的共同问题不是积极为老人治病,而是遗产问题,有的甚至逼迫病危的老人离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决再婚老年人的财产问题,成了维护老年婚姻的有力措施。做婚前财产公正,既解除了子女的后顾之忧,也杜绝了别人利用婚姻骗财的不良企图,使双方子女都能轻松地相处,两位老人安度晚年。可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样不但为再婚双方增加了理解和感情,也让彼此与子女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和睦。

(四)《婚前财产协议》是预防"以婚为媒,图谋财产"的有效方法。婚姻是神圣的,真诚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虽然多数恋人把爱情看得高于生命,但也有极少数谋情谋财之徒也不可小视。他们明白图财先迷人的邪道,在征服感情的同时,盘算的是对方的财产和腰包,这种人婚姻的目的是通过"联姻",使自己成为配偶财产的享用者和所有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前财产归"恋爱"双方各自所有,这样可阻断某些想通过婚姻来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劳而获者的美梦,净化婚姻这片神圣的天地,从而维护恋爱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使夫妻财产产权明晰,避免纠纷产生。《物权法》的颁布,让人们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财产产权划分尤其关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还有不少的财产纠纷。就拿房产为例,房产产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即不动产产权权属以不动产登记证为准,但是现实却不像法律中来的那么明白。比如说:恋爱中的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产生纠纷房产归谁呢?又如,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房,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又归谁呢?再如,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分别出资买房,儿女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所买的房屋又该怎么分?如此纷繁复杂的产权纠纷该怎样处理呢?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一个上上策,婚前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公证,明确财产产权归属,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就可依据协议进行分割财产,避免纠纷产生。

篇7

“峰芝恋”的酸甜苦辣,无论被媒体花样翻新至何种版本,张柏芝总是一副胜券在握的样子,据说张柏芝和谢霆锋在结婚前就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最有名的一条便是:“他日无论何种原因分手,张柏芝都可带走自己所有子女。”

张柏芝深知谢霆锋出生单亲家庭,最在乎的就是亲情。若自己带走所有子女,于谢霆锋来讲痛苦可想而知。一条协议既无形中给谢霆锋一份约束,也断了自己有朝一日会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可能,张柏芝这一步棋下得相当漂亮。

B面:贾静雯

贾静雯当年“夺女大战”的艰辛,让多少局外人都忍不住心疼。丈夫带着女儿玩失踪,贸静雯声泪俱下呼吁社会帮忙寻找,为争夺抚养权,双方长辈也参与其中互揭老底爆发口水战,二人的离婚官司从美国打到台北,女儿“梧桐妹”也不知辗转台北、上海、洛杉矶的机场,经历了多少次起降――夺女风波持续了整整一年,如果当初多一纸协议,是不是就会少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私人坊》有话说:在很多人的观念里,签订婚前协议是对恋人的一种不信任,他们纠结于爱情是无价的,刚刚准备“共度一生”,怎么又来一招“以防万一”?关键是,事情往往难以预料。你能说你买份人寿保险,就是为自己的死亡做准备吗?

数字说话:婚前协议,大失所趋

在西方,婚前签订关涉财产、离异后子女抚养杈等问题的婚前协议已非常普遍,毕竟,谁都不希望在分开时为诸事闹得剑拔弩张。但中国人好面儿,婚前协议这么不浪漫的事,传统观念很难接受。

今年索亚调查有限公司曾就婚前协议的相关问题做过调查。结果发现,在表示已经签订或者将会签订婚前协议的人群中,年龄小于30岁的年轻人占了8成多,而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这说明,婚前协议在年轻人及高学历群体中认可度较高。

在调查过程中,一位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小孙在问卷上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会签订”。他说,等将来结婚时一定会和妻子商量这件事,毕竟随着学历达到一定的高度,接受的知识更丰富,思维也就会更理性,加上自己学习的又是法律专业,所以,考虑签订婚前协议也是理所应当的事。

真人出镜:有些婚前协议你伤不起

姗姗是个经济收入颇丰的女强人,在婚前,她就再三要求做“婚前财产公证”,这让她的男朋友觉得十分受辱。男朋友觉得,自己虽然收入没有她多,房子没有她大,但也不至于是那种想靠着结婚发女人财的男人。可是因为架不住姗姗的强硬,最后还是妥协了,随后两人的感情迅速降温,虽然结婚才一年,但已经濒临离婚的边缘了!

对姗姗而言,有了这一纸婚前协议,就有了安全感。但对那“被迫”签订婚前协议的男方来说,姗姗的再三要求,难免给其留下了心理阴影。在对方万分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无疑是给婚姻埋下了定时炸弹。如果;隹备结婚的两个人真的想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最重要的是耍有良好的沟通,需要记住一条原则耍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问题。不要光把自己的受益点摆得清楚明白,也要把对方的受益点一条一条帮他分析清楚。

有一种叫无理取闹

琪琪和30岁的未婚夫张杰相恋2年后,两人决定去民政局登记。谁知登记当天早上,琪琪拿出满满两张A4纸的37条婚前契约,递到张杰跟前,说簦完这份协议才能去登记结婚。契约中用粗体字特别注明“吵架时男方必须无条件低头认错。”“夜不归宿男方必须缴纳1000元空床费。”等等。

琪琪把协议拿给张杰时,张杰摔门而去,当天中午,琪琪收到张杰的分手短信,“我们还是分手好了,不信任的婚姻没有意义。”

像琪琪这样另类的婚前协议,只能是一种道德约束,却不受法律保护,想让这样的要求在法庭上站住脚,简直就是一个美丽的扯。有这无理取闹的功夫,还不如双方在婚前做一次关于生活态度和要求的详细交流。

比如像明星翁虹和刘伦浩,他们也签订过关于生活细节的婚前协议,先甭管法律保护不保护,看着就让人心里舒服,比如,不可以有家庭暴力,不可以摔东西,不可随意提出离婚或者分手

有一种协议等同第三者插足

Peter回国后曾到广州市公证处提出单独约见公证员,希望为他近6000字的婚前协议进行公证。其中在夫妻生活方面,规定每个星期性生活不得少于两次,质量标;隹为令对方轻松愉悦等。当公证人员表示这些协议不能获得公证后,博士一脸的不理解。他认为,在美国,这样的公证实在是太平常了,然后失望离去。

日本女星泽尻绘里香也曾在婚前逼男方签订协议,“Sex每月五次,每多做一次就要付款五十万日圆(约3.7万人民币),有情趣方面等异常要求必须事先谈判。”

从公证内容的形形来看,的确是社会观念开放后多元化思维的真实折射。但婚姻稳定的基石要靠夫妻间相互打好感情基础,才能保证婚姻整体质量。公证的范围无论怎样拓宽,都不应该盲目依赖,连性生活的问题都要第三方来公证,这无异于“第三者插足”。

有一种协议叫逃避责任

谁也不会想到,北北当上部门经理没多久,就转念辞职不干,背起画夹学画画去了。又过了一年再见,她正在自己开的服装店里美美地给自己的心水小物拍宣传画。如今北北要和男友结婚了,北北突然约法三章,“两年内不要孩子”,“孩子出生后男方要多多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婆婆若给我穿小鞋我有权拒绝和她一切来往”

因为要不要孩子,要几个孩子,如何对待双方的老人,常常成为两个人婚后感情不和的导火索,所以,家庭责任的问题是一定要在婚前摆在桌面上不可回避的。尽管羡慕北北那种自在逍遥的小生活,但若是将这种“潇洒”带入婚姻,恐怕北北就大错特错了。

有些事情不只是责任,更是义务――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等,绝非一纸协议可以推卸掉的。除非,你是真的不想过好日子了。

观念更新三部曲:婚前协议,人人有责

提钱,不一定伤感情

提起婚前协议,绝大多数人的脑子里立刻闪出几个字:“财产公证”。可事实上,婚前协议,除了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还可以更多元,比如结婚后的经济规划,孩子的抚养问题等等。

如果两个人能在婚前就对各自的经济状况、花费的习惯以及对将来家庭经济的运作有一个坦诚的交流,让双方都事先了解一下自己对将来婚姻的期望值,这样就会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失望,反倒免去了不少家庭矛盾。

签订婚前协议的过程也是一个更深入了解彼此的过程,尽管有时候这个过程相当艰难,但它就像是双方感情的试纸。能够试着迈出这一步,就这些重要的事情进行良好的协商,那么你们的婚姻就有可能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上。

忠诚契约,给彼此一份爱的承诺

26岁的菲菲说,我和男友恋爱3年还没结婚,是因为他的一次出轨让我一直心存芥蒂。他的出轨;隹确来讲只是精神上的――同一问 办公室,年轻可爱的小师妹,两人之间之前的小暖昧忽明忽暗

直到面对我的怀疑,他坦言动过心。后来有一天我们一起看到《婚姻保卫战》里签订婚前协议的情节,男友主动跟我说,要不我们也前一份合约吧。我们的协议主要是围绕出轨,如果谁背叛婚姻,将承担全部责任,净身出户。虽然我明白,真到那一天得到再多钱财也无用,但至少这种约束能让我们更久地在一起。

能从风流少年成长为模范丈夫,从无知女孩成长为贤妻良母,婚前协议何尝不是一种维系婚姻的动力。婚前协议,给父母一个交代

很多父母,倾尽一生积蓄为儿女购置婚房,但现如今较高的离婚率,对于那些为儿女婚事付出了毕生积蓄的老人而言,是一种巨大的风险。无论其他的婚前财产如何分配,无论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至少属于老人的这一部分,是应该格外保护的。相信这一点,在良好的沟通下,隹备步入婚姻殿堂的两个人很容易达成共识。

小链接――FIY你的婚前协议

两个人能心平气和坐下来就婚前协议进行协商时,有些简单的规则需要注意。

协商时双方都要将自己实际的财产状况明确公开,切忌有所隐瞒。特别是有没有负债或借贷的状况。家庭计划、理财分工也应在这个时候做好沟通。

有的情侣在结婚前也有签订婚前协议,但因为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有些条款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可以请律师参加拟定协议条款,保证资产处置的合法化和协议的有效性。

婚前协议中切忌一门心思的做财产划分,这样很难让人在感情上欣然接受。所以协议里既要有认真严肃的财产约定,又可加入俏皮活泼的甜蜜约定。

最后的最后,请留最后一点爱

去年有这么一则新闻。

41岁的王志奇和李慧慧在1994年热恋期间曾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约定,王志奇不得撒谎,不得背叛婚姻,否则,二人财产归李慧慧所有,双方债务全由王志奇承担,另外赔偿李慧慧30万元。

没成想十几年后,王志奇真的有了外遇,在确凿的证据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志奇违背“忠诚条款”,并不富裕的他几乎净身出户。

这事儿,怎么听怎么不是滋味儿。虽说男方“违约”在先,但当原本用来捍卫爱情的协议裸地成了讨要钱财的工具,我直认可的婚前协议竟变得不那么美好了。

众多明星离婚后的争子风波亦给我同样的感受,在双方一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有没有人试着听听来自孩子的声音?纵使争到了又怎样,不过是哀鸿遍野下一个人的狂欢。

篇8

英国《每日邮报》曾报道:俄罗斯一名富翁与妻子离婚,为此支付的分手费折合人民币280亿元。这种新闻,更让年轻女子想嫁入豪门,能安度晚年百般好,不能的话,至少可以坐在宝马车里哭;或者嫁潜力股也成,与他一同胼手砥足,共苦后但求同甘,求不到,总不至于双手空空。

但至少在中国,想想就算了,法律、习俗与人心,都并不支持这种分手费。理论上,婚姻中的财产要平分,但我所知道的男人,一旦起意离婚,莫不会大动手脚,到最后,留一套房子给女人,号称净身出户――当大家都是傻子呀,谁信千万以上的富翁只有一套房子?但,没有证据,有罪推定是不成立的。下堂妻们的生活,完全取决于这个男人的良心。而良心,是世上最靠不住的事物之一。

为了抵御离婚风险,中国式婚姻的对抗策略就是加高结婚门槛:传统的男出房子女出装修或车子,已经不时兴了,房子是升值品,车子是贬值品,至于装修――离婚了你能扒下来吗?我所听过的几例结婚谈判都是这样:男方全款买房,女方完全不管,带几件床品就算大仁大义;女方的嫁妆是另一套小房子,租金算女孩子的零花钱。要两套房子有什么用?总比离婚时,女孩子一无所有飘零街头来得好吧。

婚前协议已不仅仅是传说,而成为一种可以大大方方提出来的事务。中国人一向说得好:先小人后君子。谈钱固然伤感情,但你侬我侬之际,山盟海誓容易,感情一消失,就伤钱了。签婚前协议,大家公事公办,至多有些尴尬;但离婚分产上法庭各自开记者招待会,那才真叫恶形恶状,各自抖隐私,我们作为看客,看得高兴,同时也实在替他们不值。

问题再往深处上溯,大概就必须问:一场婚姻,到底谁的牺牲更大?女性会认为答案毫无疑问: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三载哺育,为此,职业生涯终结、身材与外形走样――也就令再婚的可能性极大下降,更不用说家务、以女性为主的孝顺老人。但男人们的反驳也一样毫不客气:中国法律把生育权归给女方,女方有不经男方同意便中断妊娠的权力,那么,毫无疑问,生孩子这件事是你自愿的;你做饭我还上班呢,即使你也上班,高收入女性毕竟少得很,说起来还是我养你……

这种互不相让,以及很多现实因素,使得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劣势位置。如果把婚姻视为职业,一桩拿不到退休金、没有遣散协议的职业,你能希望员工爱岗如家?还不得没事儿多攒私房钱多看下家呀。

婚前协议与分手费,听起来就意头不祥,“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吗?”这观念,真是老土得令人嗤笑。那人寿保险呢,还活得好好的就想到了死亡;失业保险呢,上着班就要为失业做准备?而这两者的相关性往往提示我们,离婚至少不像死亡那么无可回避,至少也像失业一样司空见惯。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产阶级大部分婚姻稳定,这显然跟他们离婚成本巨大有关,你再嫌弃家里的黄脸婆,考虑到甩掉她要损失的巨额财产,就得三思了。只是,还有没有人,在结婚的时候,就已经认定对方是自己一生伴侣?决定与对方厮守,直到死亡将他们分开?不用考虑到钱,因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我将与你融为一体。应该还有这样的人吧?

篇9

2011年7月,两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女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所用物品都归男方。

然而,再婚后,双方生活得并不顺心,因此董小姐先后两次离婚。

董小姐提出,婚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乔先生则坚持财产的分割理应根据婚前协议执行。

协议不能伤害任何一方利益

针对此案,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表示,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协议中关于“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约定应有效,应将董小姐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但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米良渝律师表示,董小姐和乔先生的协议并非全部合法。因为婚前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考查该协议是否剥夺了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董小姐所称“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这部分协议内容是通过损害原告董小姐合法财产权益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稳定,这样的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效约定。

三大婚前协议如何签?

1.忠诚协议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提醒:有惩罚性规定忠诚协议无效

(l)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暖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2.抚养协议 婚前签订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如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探望权如何约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孩子额外费用(如教育赞助费、大学费用、出国费用等)的承担等。

提醒:监护权不能依协议约定取消

在抚养协议中,经常见到有撤销过错方监护权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没有证据证明监护权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监护权不能根据协议约定而被取消。3.财产协议 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协议。

提醒: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篇10

还记得先生向我求婚时,我曾说过这样的话:“你要娶的并不是一个普通女人,所以和我在一起会受到各式各样的评论,还需要适应无聊的媒体。结婚又是两个家族的事情,无论对你还是对家庭来说,都会带来一定的困扰,所以我很没有信心。”先生用坚定的眼神看着我:“是我娶你,不是我的家人、朋友娶你。你想要什么样的生活我最了解,所以,请相信我。”

就是先生的眼神,给了我莫大的信心和鼓励。我们约定去他的成长地――美国,注册结婚。也就是在前往美国的路途中,我的心中浮现了一个想法:何不定个“婚前协议”,将种种容易破坏婚姻的坏习惯、坏行为加以约束,就能避免很多无谓的争端了。

就这样,由我起草,两人补充商量,“婚前协议”就此诞生了。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人在气极的时候会说出很多难听的话。可是,我和老公无论多生气,离婚二字却始终没有说出口。因为我们婚前协议的第一条就是:不能随便提离婚!在它的约束下,我们互相试着去聆听与沟通,意识到了彼此带给对方的困扰与问题。在经历了几次“磨合”之后,我们也开始对彼此存在的问题加以提醒、包容和改正。

除了不能随便提离婚以外,我们的协议中还包括“吵架不能摔门而出,两个人要保持在同一个空间里”。我和老公就经历了一次差点摔门而出的“照片风波”。

当时,我生气老公冤枉我,转身就要开门离开。结果,老公一个箭步冲上来,抓着我的手说:“不许走!”“为什么?”我反问他。“因为……因为……要罚钱!”他的理由很充分。

篇11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买日常用品 ②煮饭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洁 ⑥整理家务 ⑦房屋之修缮 ⑧乳换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学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夫负担全部

妻负担全部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____% 妻负担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害健康、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特约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2

男方:

身份证号

鉴于:

双方欲于 年 月 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1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以前在 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 婚后财产

2.1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双方个人财产。

2.3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财产所有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应由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双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证、公布、告知、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令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因某一方债权人不知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该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另一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财产分割

3.1 如果出现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上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进行分割,但应当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的,应当依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是,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实物可以分割的,实物分割,实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财产价值损失的,可以折价或变价后分割货币。

第四条 共同生活

4.1双方缔结婚姻后选择地址为 的住宅用房为共同生活所在地。该住房使用权系购买(租赁)所得,产权所有人为 .上述住所地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就有关事宜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2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双方每月各给付 元人民币进入共同生活基金,给付日期为双方各自发薪日(如发薪日不确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则为每月1日)。该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住所地用餐所需费用以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费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开支明细表,每年由双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则由双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资补足,如有盈余则由双方平分,并根据盈亏情况协商次年每月给付的金额,但该金额应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实际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细表一式两份每月会签一次,双方各执一份,经会签的明细表视为双方对于生活费的给付和支取均无异议。经摧告无合理原因拒绝会签明细表的,视为已经会签。

4.4双方承诺,无论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免除对方的扶助义务并且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按时按数支付约定的共同生活费。为保证实现本条款的承诺,双方父母将作为担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共同生活费的情况,该方父母将承担起排除这一情况的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经济补助,代为支付共同生活费等措施。双方父母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合同双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协议上签字同意该条保证条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子女

5.1 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生育子女,不领养子女。为此双方应当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该避孕措施应由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担最终责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应当支付女方流产费用,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每次合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但有事实证明该胎儿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除外,并可根据6.2条追究女方责任。

5.2 如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或领养子女。该书面协议至少应当对以下事宜进行约定,生育或领养手续费用问题,抚养子女的费用问题,子女监护责任问题,发生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姓名确定权问题等。

第六条 忠实义务

6.1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发生边缘或实质性,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拥抱、、共浴、共眠、、、等,否则应当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万元/次。但是得到对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强制猥亵或者根据国际惯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

6.2如果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危及婚姻存续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条所列事件,以及与第三方相爱,对第三方神魂颠倒,改变性取向,可能改变性别等,应当毫不迟延的通知另一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办法。如因通知迟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7.2本协议如需修改,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7.3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

7.4本协议一式6分,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字:

女方:

年 月 日

女方父亲:

年 月 日

女方母亲:

年 月 日

男方:

年 月 日

男方父亲:

年 月 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