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申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2-08-14 15: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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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申报材料

篇1

第三条本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和受国家局委托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核查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并由****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具体实施;本省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由注册申报单位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受国家局委托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核查,由国家局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副本寄交省局核查。省局接到注册申报材料副本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核查工作,并出具《****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记录》(附件1)。核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寄交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另一份由省局存档。

第五条本省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省局提出产品注册申请时,须同时提交注册申报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省局收到注册申报材料后,组织核查工作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记录》。核查记录一式一份,存入企业注册申报材料中,作为注册审批的依据。

本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适用于对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和产品临床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重新注册申请的核查。

第六条本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市局提出产品注册申请时,须同时提交注册申报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市局收到注册申请资料后,组织核查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记录》。核查记录一式一份,存入企业注册申报材料中,作为注册审批的依据。

本省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适用于对产品首次注册申请的核查。

第七条医疗器械注册核查主要包括核查临床试验资料的真实性、注册检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具体核查内容参见《****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内容和方法》(附件2)。

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应组织核查工作组进行,核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现场核查按《****省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程序》(附件3)进行。

第九条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中对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可结合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一并进行,省局在出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的同时,出具《****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记录》。

第十条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核查工作,必要时省局可委托有关市局开展,市局应在省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核查工作,并上报《****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记录》。

第十一条核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并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能正确理解和掌握核查工作标准及相关规定,并准确运用于核查工作实践;

(二)在执行核查工作时应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做出核查结论;

(三)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参加行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游览或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报销核查工作的任何费用;

(五)对核查结果和企业的技术资料负保密责任;

(六)核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行政相对人透露任何有关核查工作的具体部署和检查内容,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七)向行政相对人索取资料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索取资料;

(八)核查工作期间不得携带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核查人员违反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其所在单位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告诫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篇2

一是开展小微餐饮整治现场检查验收。联合各镇市场监管所对各镇小微餐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共现场检查验收小微餐饮店75家,符合整治标准的54家,目前,此项工作正全面实施中。

二是强化节假日期间及“中高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五一、端午”期间,对孙村镇马仁景区附近饭店农家乐、县城区大型以上餐馆、高速千军服务区、节日糕点生产加工企业等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45家。在考试前期,积极主动与县教育局联系,摸清中高考考点、住宿及就餐安排情况。对高考点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就是否超能力接待,是否规范留样,是否制作凉拌菜等高风险菜品,餐饮具是否严格消毒,食品原料购进是否索证索票及台账登记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学校食堂8家、周边餐饮单位18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三是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目前,已对全县所有持证学校食堂开展量化分级,现场检查评定62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张贴等级卡通脸谱图案,引导广大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

四是是开展餐饮环节食品抽样送检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加工制作的凉拌菜、熟肉制品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大肠埃希氏菌0157、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亚硝酸盐等。共抽样凉拌菜样品5个、熟肉制品5个。

五是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转发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展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结合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我们还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餐厨废弃物、肉及肉制品、食品标签标识等等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截止目前,共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182份,现场审查餐饮服务单位共280余户次,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90张,延续4家,变更11家。发放《保健食品经营许可》9家,延续6家。

药品安全监管

一是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共检点涉药单位42家,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监督意见书。

二是对52家药品经营企业、15家县镇医疗机构、65家村卫生室、6家计生服务所开展了量化分级检查。开展基本药物及高风险产品的抽验工作,共抽验药品50批次。监督抽验药品2批。传输上报药品不良反应153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26例。

篇3

1、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净化我州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大力障了全州人民群众用饮食药安全

2008年以来,我局在省食药监局和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依法行政,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为准则,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州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实施监管,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较好地履行了监管职责,净化和规范了我州的餐饮、药械和保化械市场秩序,保障了全州人民群众用饮食药安全有效。今年年初,按照2012年度“六五”普法工作计划,以提高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2015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同年3月份结合迎州庆、学雷锋志愿服务和“平安德宏、法治德宏”建设为主题的社管综治维稳宣传月活动开展了食药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发放《食品安全法》宣传材料500余份,发放《安全用药实用手册》、《关注健康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等书籍500余册。设立了服务点,悬挂宣传标语4条,现场接受50多位群众关于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咨询,并认真解答。

2、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注册科室的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

1月9日制定了《安监注册科2015年工作计划要点》,其中明确了我科室今年的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我科室的全面工作,做到保质保量。4月份我们抽调GMP检查员对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了2015年度的第一次检查。此次共检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4家,其中3家为高风险企业,1家为中药制剂企业,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覆盖,检查覆盖率为100%。被检查企业分别为畹町民鑫制药有限公司、云南傣药有限公司、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云南梁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

4月份我们抽调GMP检查员对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了2015年度的第一次检查。此次共检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4家,其中3家为高风险企业,1家为中药制剂企业,全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部覆盖,检查覆盖率为100%。被检查企业分别为畹町民鑫制药有限公司、云南傣药有限公司、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云南梁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

3、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法,完善监管机制

2015年1至4月份,全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目标责任要求,努力开拓保化监管工作新局面,采取多项措施强化监管:

向企业宣传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其次,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根据国家及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要求,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八不准”宣传品发放至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结合德宏实际提出明确要求。

3月30日至4月1日,配合省局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评审组对我州注册申报石斛系列保健食品的云南恩红(集团)德宏呈荣石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云南久丽康源石斛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石斛种植基地现场考察和资料审查,先后到芒市、畹町、瑞丽实地查看了两个公司的石斛种植基地,对两公司的石斛种苗组培、种苗驯化大棚、种苗生长态势等以及注册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

4、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行为,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提升管理能力

在一月份开展的2015年春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稽查队对芒市地区比较大的涉药单位:州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州市保健院及医疗器械公司等重点涉药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联合州局食品科及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芒市地区重点风景区餐馆、农家乐等餐饮行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四月中旬稽查队配合州局保化科及医疗器械科对瑞丽市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及部分医疗器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015年4月31日,全州共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4360家,其中餐馆1934家,快餐店276家,小吃店1599家,集体食堂542家(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堂496家,建筑工地食堂16家,企事业单位食堂30家)。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行为,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提升了管理能力,有效打击了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1-4月份共出动执法人员232人次,执法车辆55辆次,下达监督意见书48份。未发生一起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

针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特点,德宏州局强化对定点接待单位的接待资质和接待能力的前期审查,严格落实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加强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巡查,有效地保证重大活动的餐饮安全。截止4月30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保障11起,保障就餐人数3312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49辆次,出动执法人员389人次。

5、加强医药流通企业的监察,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

开展对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4家器械批发企业、两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监督检查的日常。一是为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防止无证生产、无证产品生产以及不合格产品生产等违法或违规生产现象发生,2015年4月18日一19日,州局保化科、稽查队、医疗器械科及瑞丽市局联合对瑞丽彩云南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企业是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生产为一体的混合型生产企业,也是德宏州目前唯一一家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档案、半成品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化验室等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公司存在的化装品原辅料未按要求分区、离地隔墙摆放,所使用原辅料建档内容不全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要求公司严格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八不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严格组织生产,做到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要求尽快完成改造工程,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大设备设备等的投入,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目前该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仍处于停产状态。二是利用到期换证之机,对四家到期换证的器械批发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予现场指出,当场纠正。三是与稽查队一起分别对州医院、瑞丽市人民医院的血液透析室进行了检查,两家医疗机构均能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操作,对使用的产品资质齐全,进、销、存记录完善,档案管理比较规范。

6、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加强规范性和标准化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调整充实了德宏州食药监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人员。为保证我州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调整充实了我局重大案件合议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主体合法,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符合规定,加强对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审批材料的管理,做到及时立卷、卷宗规范的目的,我局制作了的档案卷宗首页和目录印发各县市区局贯彻执行。制作了《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流程图》,集餐饮服务、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于一体。制作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的权利”等,悬挂于办公区。

按照2012年度“六五”普法工作计划,以提高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2012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并对2012年度我局普法依法治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自评。3月份结合迎州庆、学雷锋志愿服务和“平安德宏、法治德宏”建设为主题的社管综治维稳宣传月活动开展了食药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发放《食品安全法》宣传材料500余份,发放《安全用药实用手册》、《关注健康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等书籍500余册。设立了服务点,悬挂宣传标语4条,现场接受50多位群众关于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咨询,并认真解答。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小、散现象较为突出,各经营单位普遍存在销售品种繁多、数量少,产品索证索票不全及台帐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情况。二是在制度建设上力度很大,但目前一些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仍处于试行阶段,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完善。三是在举报投诉办结率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还存在反复投诉的现象,影响了群众的满意率;四是对政务运作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覆盖面还不够全面有效;五是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监管理念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工作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严格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下大力从源头预防腐败,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再做贡献。

1、加强教育,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约意识,树立机遇意识、大局意识、进取意识、实干意识,模范地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大力倡导良好风气,在全系统凝聚形成团结奋进干事业的良好氛围。

2、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健康开展,取得明显成效,确保群众满意。

篇4

一、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围绕建立食品综合监管的刚性约束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抓好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的整治;探索食品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模式,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和部门监管档案,实现信用信息、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互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明察暗访,推动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力以赴打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攻坚战。建立健全生产企业月巡查制度,强化药品GMP、GSP认证以及跟踪工作,完善向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工作;全面检查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和“走空票”、“体外循环”等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的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有报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继续保持药品、医疗器械打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所有设计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审查、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和群众直接接触的业务工作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并对服务内容、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公开,实行“一站式”阳光服务,由窗口统一办理各项许可、审批事项,本着“速度和效率提高,但标准不降,质量更优”的原则,结合实际,对各许可、审批项目的时限进行重新设定,比上级规定的时限平均压缩30%-75%以上,对特需、特殊项目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办理结果及时通过市局网站公开结果。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监督检查、受理举报、调查取证、决定处罚、文书制作、办案程序“六个规范”,实现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办案水平“三个提高”。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回访和执法监察活动,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围绕打造“执政为民、科学公正、文明诚信、高效廉洁”的行业精神,全面启动以“机关文化、廉政文化、专业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三化”建设,在全系统大力倡导“明晰、积极、主动、创新”的“八字工作法”,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坚持廉洁从政、秉公执法。坚决执行国家局出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和《廉政建设五项制度》。严禁借故刁难、拖延、有意不作为或乱作为,严禁索拿卡要、谋取私利,严禁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一律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篇5

1、建立协调即时响应制度。为进一步促进招商项目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在深入推进并联审批、现场服务、项目预审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对项目落地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工作进行跟踪服务。各服务窗口、各科室,对招商项目建设服务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责任单位还是配合单位,只要提出协调需求的,所有涉及各方都应第一时间响应,积极主动地研究解决问题,并严格实行缺席默认、超时默认制度。

2、提供全程服务。行政服务中心加强与乡镇、园区中心联系,建立项目服务库,对招商引资大项目提供快速办理服务,并视项目单位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改革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许可管理

3、全面推行“不能办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在行政审批许可中,因申请单位(个人)报件不齐不能办理的,审批许可部门应向申请单位(个人)出具《不能办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界定等原因不能立即办理的,还应填写《不能办事项签办单》,逐级研究处理意见,限期回复申请单位。

4、面实行审批许可“现场即办”制度。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现场踏勘、核验、专家论证,以及须报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审批许可事项,一律现场即办。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辅审批许可要件一律取消。

5、实行申报单位“书面承诺”办理制度。全县招商引资大项目实行申报单位“书面承诺”办理制度。对国家规定的部分许可前置条件和部分非重要、审核量大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书面承诺保证达到规定条件或在规定期限补齐相关材料的,在相关单位提供书面审批意见后,审批窗口可先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与承诺书一并移交本单位有关执法责任部门。承诺书应包含承诺事由、承诺事项、兑现时限及承诺责任等内容。

该单位执法责任部门接到审批窗口移交的审批结果与承诺书后,要及时落实专人跟踪监管服务。如发现申报单位未兑现承诺的,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改正。如仍不改正的,依法以“虚假申报”撤销其许可决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其信用档案。

篇6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来源于: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来源于: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篇7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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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大力宣传*优化投资环境,争取省、市科技部门的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科技产业入驻我区,逐步形成高科技产品销售、高科技产品维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商品市场,塑造*城市品牌形象,使之成为我区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全民创业工作。

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区、促进繁荣和谐进步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为企业建设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动力和智力支持的方针,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帮助企业挖掘项目,指导企业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力争获省、市科技部门立项,争取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加强与省、市科研院校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精心筛选,认真组织项目参加市科技项目洽谈,帮助项目实施资金、技术对接。努力创造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强化科技意识,科技与服务、教育、卫生结合。

1、实行科技与现代化服务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地处闹市的优势,鼓励现代服务业连锁经营新型现代商业业态,开展信息化应用,大力推进项目,提升现代服务化程度,我局率先投入科技三项经费10万元在墩子塘农贸市场设置了大型电子屏幕,营造发展现代化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2、科技与教育事业相结合。充分利用科学教学方法,高科技教学手段,从小培养学生学电脑、懂电脑、用电脑习惯,进一步加强科技教学和学生实际操作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注重能力培养于科学活动中,寓科技创造于实践活动中,从小养成创造的能力。

3、科技与卫生工作相结合。大力实施卫生科技创新战略,构筑卫生人才高地。以特色专科、专业为龙头,高科技医疗器械,引进建设成1-3科技含量高的特色专科,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大力开展疾病防疫课题探讨,统筹科研卫生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科学的、优质的卫生服务,推动我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科技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科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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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当下,研究价格管理中的备案问题,是为了进一步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同时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价的需要。理顺价格管理中的备案问题,理清备案程序也是规范各级价格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只有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价格备案才能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类收费行为予以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才能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

二、价格管理备案的种类、性质

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

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这是一种事前备案。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则属于无效文件。第二种是备查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由、材料,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查。现在,物价部门的备案就多属备查性质的备案。第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实际上已经变为审批行为。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经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若未取得房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的。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生效性备案,此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就备案制度的性质来说大致具有以下几点:1、从我国现有的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的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为。对备案来说,无论申请方为行政相对人还是需要备案的行政机关,接受备案方均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按备案要求提供信息或资料即可。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目的是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2、备案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干部任用登记备案制,也可以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相对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备案等。至于备案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还难以界定清楚,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法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来判断其性质。主要是看该备案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以及该备案行为是否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特征。因此,不对当事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概念的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可诉性。比如合同备案行为,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鲜明的行政行为特征,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将其当作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待。另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设立备案主体的同时,其实也设立了该主体的义务。按照义务的性质区分,可将其分为约束性义务和非约束性义务。带有约束性的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非约束性义务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后果。那么,就备案行为来说,该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依据之一。

通过对备案制度的产生、内涵、种类、性质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备案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其种类、性质等方面的属性还存在许多模糊之处,理论上的不清晰,必然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困境。

三、价格管理备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备案”是多数行政机关都具有的行政职能,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国家将原本属于审批、许可范畴的事项划归到备案当中,通过备案程序缩短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悬殊的社会地位,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说明政府的管理正向着柔性化的方向发展,这样的转变符合有限政府的法治理念,因此,行政备案制度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备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在实际操作中,若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则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若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则对接受备案登记方来说,尽管备案不是行政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经演化为了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备案的结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值得探讨。物价部门由于工作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其备案问题就更受到广泛的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本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如今多数已成为市场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市场定价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现已基本放开,无须物价部门过多审批。问题关键就在于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因为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只是给出某类商品或某种服务的一个价格幅度,由商家或者是交易的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在给出的幅度内自行制定价格。其实,从本质上说,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其价格还是由市场决定的,只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考虑政府才给出了一个指导的限度。应该说,交易的双方只要在指导限度内制定的价格都是合法有效的,但仍然是考虑到要保护交易中弱势的一方,法规、政策又规定,诸如,物业收费合同则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从法律属性上看,这种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范畴,并不影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本身的生效,它所起到的只是登记、备查的作用,是一种不具有约束力的备案。

然而,有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清楚备案的性质、种类,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将物价部门的备案结论效力扩大化,将备案行为演化为审批行为,将此作为收费合理的重要依据。如此以来,就将出具备案结论的物价部门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因为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物价部门,就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受理,这样物价部门就因为简单的备案结论而将自己卷入了司法程序之中,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乃至其他行政机关所最为困惑的问题所在。

四、价格管理备案事项的现状梳理

鉴于目前价格备案程序不明确的现实,我们从整理现有的价格管理事项为切入点,逐个分析了要求备案事项的依据,并从“价格的制定形式”、“备案的法律关系”、“备案的时间要求”、“备案类型”、“现有的备案程序”以及“备案要求”等方面对目前所拥有的备案事项进行了彻底梳理,以探究每个备案的特点、类型的方法,逐个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拟设定的程序要求,和改进的措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从备案的时间要求来看

就目前从调查的备案事项中(包括授权区县物价局负责备案的事项),根据备案申请时间的不同,我们将其区分为,事项执行前的备案、执行中的备案。

具体来说,在事项执行之前就必须备案的主要有:1、部分电信资费。比如,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这些与电信有关的收费项目。按照现有的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检[]1489号)的要求,现有的备案程序规定“经营者应在资费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2、违章用气的煤气费计算、失效表具的煤气差额计算、煤气表拆除等部分与燃气相关的收费项目的备案也是事前备案。根据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燃气及其服务价格汇编(煤气部分)的通知》要求,燃气企业独家经营服务的项目,其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3、天然气转换工程中单位用户燃气具改造收费标准,这方面的收费标准也应在执行之前抄送市物价局。4、住宅物业服务中超过最高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按照《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文件的要求,超高标准的收费主要是“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5、房地产经纪机构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该文件规定,“经纪机构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须事先向市物价局备案”。6、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根据《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该文件规定“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自收到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报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定最高零售价格”。7、药品价格。根据《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沪价商[2000]第331号)文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行业协会,协会在收到申报后,对价格进行协调,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8、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关于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商[]022号)。“各出版社需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教材价格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9、民办非学历教育。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5)29号的要求,“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备案。”10、司法鉴定收费。根据司法函(1999)214号、沪价涉(1992)303号的文件要求,“提供摄像等服务收费报市物价局备案”。11、公园门票、新建游览参观点、民营医院、民办学历教育等项目的收费也都在事前备案的范畴之内。

在事项执行当中就需备案的事项:部分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的收费。这部分的收费标准的备案主要是市物价局委托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受理具体的备案事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1]34号)的文件要求,这部分收费备案已经由行业协会受理。

(二)按备案类型分

如前所述,价格管理上的备案行为大致可分为监督型备案、备查型备案、生效型备案。由于“备案”在文字上、法条中都有很丰富的含义,不同的法律条文也赋予了它不同的约束力、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在不同的层面上分析备案的法律责任。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的备案,那么这种备案往往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生前备案,这种备案是会引发法律责任的。2、备查性的备案,是一种较为弱势的备案行为,这种备案要依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以及立法目的等方面去具体分析,目前争议较大的就是此类备案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监督、管理,比如物价部门对物业收费的合同备案,物价部门对这类就没有审查权,按照相关规定,仅仅是合同备案,那么这就是一种明显的备查行为,此时,物价部门没有审查权,就当然没有审批责任。

那么,就不同的备案类型来看,属于生效型备案的是:部分电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药品价格、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属于备查型备案的是:部分电信资费、违章用气的煤气费计算、失效表具的煤气差额计算、煤气表拆除等部分与燃气相关的收费项目、天然气转换工程中单位用户燃气具改造收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兼有备查和生效型效力的备案有:部分家用电器维修收费、管道燃气、自来水、排水、热力价格。兼有备查和监督型效力的备案有:住宅物业服务中超过最高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VOD资料片点播服务的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收费,公园门票的收费、民营医院、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等等。

通过上述分类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需要备案的较多,另外就是诸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医疗器械以及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等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的收费项目,而由政府定价的项目则无须再进行备案。由此,价格管理上的备案多数都是起到了监督和备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政府机关的信息收集,而真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备案并不多。因此,价格主管机关的备案更多的是通过备案对社会上的各项收费项目都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这也便于价格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更好地把握备案职能,我们必须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备案程序,使备案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

五、价格管理备案工作的程序设计及建议

(一)程序设计

针对现实中的备案事项较多的问题,建议区(县)物价部门可采用出具备案告知书的方式,以此避免行政相对人的扩大使用。

具体包括:1、在备案之前向当事人提供备案告知书,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全面的书面材料,并且承诺所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不全面,那么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2)备案告知书中还应注明备案期限,若超过期限,当事人应重新备案。当事人未重新备案的,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3)告知书中还应说明备案章只为备案所用,不做他用。此章代表的只是物价部门的备案行为,不表示任何其他效力。

2、建议物价部门制作专门的针对各种备案事项的备案专用章。比如,针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备案,就制作专门的物业收费合同备案专用章;针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教育收费标准,就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备案专用章,如此,能更好地区分各类备案的具体作用和效力,也能较为有效地避免行政相对人随意衍生物价部门的备案行为。

3、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同时,还可以附加收讫文件,说明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已经收到,而且备案也只是说明对行政相对人所要求的备案事由,行政机关已获悉,备案只是起到监督、备查的作用。防止一些行政当事人随意扩大备案本身的效力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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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平稳增长。1-10月份,全县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22.8亿元,同比增长6.8%;全县工业上交税收19933万元,同比增长16.1%,其中:规模工业上交税收17117.8万元,增长27.7%。规模工业增加值完成21.37亿元,同比增长10.1%;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完成91.29亿元,同比增长1.0%。预计1-12月份全县工业上交税收2.4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完成30亿元,占市目标任务的95.5%;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完成125亿元,占市目标任务的94.8%;规模工业利税总额12亿元,占市目标任务的85.7%。

2、主导产业加速集聚。突出重点,抓好生物医药、金属制造两大主导产业。生物医药重点引进中药种植、成品药生产、中药提取及中成药、保健品、医疗器械生产等项目,目前已集聚企业40余家。金属制造突出引进装备制造、家用电器、机电五金等精深加工和终端制造项目,目前已集聚企业45家。1—10月份,生物医药、金属制造两大产业累计完成产值96亿元,占全县工业总量的78.2%,上交税收11510万元,占全县工业税收的57.7%,产业集聚进一步加速。预计1-12月份生物医药、金属制造两大产业累计完成产值132亿元,占全县工业总量的77.6%,上交税收14300万元,占全县工业税收的59.6%。

3、工业用电量下降幅度逐月收窄。我县周期性产业比重较大,耗电量较大的铁矿、钢铁冶炼类企业全面停产,造纸企业部分停产。受此影响,上半年,我县工业用电量同比下降16.78%。但从7月份开始,通过挖掘生物医药、金属制造产业潜力,月工业用电量同比开始实现正增长,9月当月工业用电1006万千瓦时,同比增长20.21%,增幅列全市第4,1-9月累计7880万千瓦时,同比下降10.61%,,10月当月工业用电988.4万千瓦时,同比增长17.57%,1-10月累计8876万千瓦时,同比下降7.65%,降幅逐月收窄,预计年底全县工业年总用电量将实现正增长。

4、重点项目建设稳步推进。1-10月份,全县13个工业重点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7.25亿元,占年计划投资的76.1%。5个列入市重点调度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5亿元,占年计划投资的92.9%,超序时进度9.6个百分点。截止目前,XX映山红纸业年产10万吨薄型纸项目:土地已平整,围墙建设已完成,主厂房已打好基础;玉峡药业、颖川实业、楷栋实业、瑞林医药已竣工投产,1-10月份,玉峡药业、颖川实业、楷栋实业分别实现税收53.24、6.79、50.11万元。预计1-12月份,全县13个工业重点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2亿元,5个列入市重点调度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1.3亿元,全面完成市年初下达的任务。

5、规模企业培育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加大考核力度,将申报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列入全县工业和开放型经济工作考评方案,加大对申报成功的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奖励;二是领导重视,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XX多次主持召开规模工业企业申报工作调度会,有力地推动了申报工作;三是部门联动协调,县工信委编制下发《规模工业企业申报及有关奖励政策资料汇编》,牵头会同统计局、园区管委会及企业帮扶单位组成工作组下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指导企业申报;四是精心准备,严格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严把材料审核关,争取申报一户成功一户。经过努力,申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9月份,奥德邦科技、华昌针织品成功申报并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笼子,10月份,3户老企业(利德福服饰、万得利服饰、福尔福服饰)的申报材料已上报。12月份将组织7户初步具备条件的企业(阿克米服饰、豫章药业、顺福堂中药饮片、楷栋实业、威濛服饰、春峰竹制品、德润木业)申报入规,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6、中小企业平台逐步完善。一是组织日盛生物、安昌铝业两家企业申报2015年专精特新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创业基地1家;二是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扩大“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为企业与金融部门沟通对接提供便利,1-10月份,全县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60584万元,比年初增加22111万元,增长15.97%,全县“财园信贷通”共发放贷款7940万元,占任务的69.04%,预计年底可完成发放“财园信贷通”贷款1.5亿元;三是组织企业参加产业基金对接推介会、券商大会,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驰邦药业预计在2016年春节之前完成股份制改革,2016年上半年将完成上市挂牌。普正制药于2015年上半年重新启动了挂牌上市准备工作,已委托大华会计事务所进行公司财务审计,委托民生证券公司为挂牌的主力券商,目前正在准备挂牌申报材料。日盛生物财务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股改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12月份或2016年1月初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E板挂牌。

7、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加大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关闭设备技术落后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废塑料加工、废旧轮胎炼油、废铜提炼企业和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服装加工企业12家。通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严格控制节能标准,加强节能监管,1-10月份全县规模工业总能耗29614吨标煤,万元产值能耗0.032吨,同比下降3%,节约标煤1210吨。预计1-12月份,全县规模工业总能耗35536.8吨标煤,万元产值能耗0.032吨,同比下降4%,节约标煤1800吨。1-10月份,共生产新型墙材7500万块,占墙材总产量45%,预计1-12月份生产新型墙材9500万块,节约土地32亩,利用工业废渣1.75万吨,节能约124吨标煤,销售商品混凝土3万方,收缴墙革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02万元,同比增长5%。淘汰燃烧锅炉47台72.85T/H,其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自用燃烧锅炉8台36T/H,改烧生物质燃料13台8.75T/H。

8、两化融合加速发展。信息技术与研发融合,促进了产品创新力提升,安昌铝业对建筑铝材设计运用了CAD,产品研发周期缩短20%以上;信息技术与生产过程融合,实现了工业精细化生产,普正制药运用中成药质量均一性数字化控制技术,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95%以上,坤诚电器运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细化至生产流程,从订单、计划、生产、库存、销售全程可追溯,实现精细化目标;信息技术与经营管理融合,提升了企业竞争力,XX三力制药自主研发办公自动化系统与金碟EAS管控平台衔接,建立集团共享平台(FTP),开通内部即时通和RTX远程平台,提高管理效率,流动资金周转率提高25%,企业库存降低25%,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电子商务与营销体系融合,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大部分医药、食品企业建立门户网站,运用电子商务进行营销,营销效率、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豫章药业1-10月份电子商务销售额达1850万元,占总销售额35%。

9、立项争资取得进展。紧扣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资金投向,加强项目谋划,目前已上报普正制药小儿腹泻宁合剂等儿童用药生产线技术改造、普正制药校企合作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XX县医药化工产业集群、安昌铝业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豫章药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等项目。4月份普正制药获XX省2014年工业企业下半年增产增效奖励资金5.32万元。

10、招商引资取得实效。发挥工口部门与企业接触多感情深的优势,采取以商招商种方式,全力开展项目包装和招商引资工作。外出招商5次,洽谈项目7个,签约项目2个,其中与福建华闽(福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达成投资建设年产10万锭纺纱项目意向协议,与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洽谈来我县投资建设医用氧及空气压缩设备生产项目。签约年产6万吨生活用纸生产线项目和年产40万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2个项目,同时在浙江走访了富士达集团、引发纸业、王裕生纸业等多家造纸企业。在深圳开展LED智能大照明产业对接攻坚活动,走访企业5户。

11、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成立帮扶工作组,明确挂点领导和专职帮扶人员,并将帮扶工作纳入到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本着“帮扶不包办,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的原则,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企业主的思想动态,认真梳理企业在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和圣堂解决劳动纠纷一件,,解决流动资金融资45万元。帮助亿辉木业融资62万元,解决扩大生产线资金不足困难。协调解决新洪兴纸业、映山红纸业、金盛纸业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推进,新洪兴纸业于10月初已试产。

12、深入开展作风整顿。为解决干部职工作风中四个方面十二个突出问题,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作风整顿年活动,活动中干部职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民主生活会上的互评,形成有深度、有力度的对照检查材料,以“转作风、优服务、促发展”为目标,开展集中整治,对个人和单位的问题进行逐项销号整改。强化问责,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XX县改进工作作风和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及处理办法》和机关管理制度执行,责成当事人书面检讨并报县效能办备案。

13、中心工作稳步推进。积极做好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一是开展“双联双帮”活动,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入驻金江乡金滩村委,开展党建示范点建设指导工作,按示范点建设进度落实帮扶资金1万元;二是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帮扶,积极参与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对金江乡城上村委石丰村基础设施整治建设,落实帮扶资金1万元;三是全力推进扶贫攻坚,对马埠镇马埠村进行定点帮扶,落实帮扶资金2万元,开展精准帮扶,党政主要领导每人结队帮扶2户,其它班子成员每人帮扶1户;四是开展平安村委创建工作,成立砚溪镇金坊村委帮扶工作组,制定指导计划,明确帮扶任务,落实帮扶资金5000元;五是开展南门社区志愿服务,落实帮扶资金5000元;六是开展创卫工作,定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到创卫包干区清扫;七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原皮革厂的征地拆迁工作,八户拆迁户均已签订拆迁协议。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业经济指标差欠目标较多。从市反馈数据看,1-9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各项指标增速排位靠后,规模工业增加值完成17.68亿元,同比增长10.3%,增幅列全市第9;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完成75.62亿元,同比下降1.5%,增幅列全市第13;规模工业利税总额完成6.72亿元,同比下降17.6%,增幅列全市第14位。同时三大指标均差欠目标任务较多,分别差欠序时进度18.7、17.7、27个百分点,分别差欠5.86、23.3、3.78亿元。

2、工业经济运行制约因素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工业品价格持续下降,用工、原材料等生产成本上升,尤其“融资难、融资贵”仍然突出,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增多,经济效益下滑,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重点行业持续低迷,铁矿企业全部停产,金属加工、造纸行业不景气,全县规模工业企业开工率低,开工企业中也有部分企业生产不正常,导致工业经济指标差欠序时进度较大。

3、缺乏大中型企业支撑。我县工业企业均为中小微企业,企业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抗风险能力弱,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少,转型升级困难,企业竞争力不强,特别是近几年引进的许多服装企业,大都是租赁厂房,虽见效快,但属于粗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影响大,这类企业引进来相对容易,但迁移倒闭也快。

4、单位工作人员不足。单位人员老龄化严重、人员严重不足、公务员编空编5人。与相关部门单位相比,我委的中心工作任务特别多,每年都有美丽乡村、双联双帮、扶贫移民等帮扶任务。在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还要保质保量完成各种中心工作任务,严重影响了服务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

三、2016年工作打算

(一)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实现新发展”的总要求,主动适应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策应“一湖两岸三区”新格局,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建设大平台、打造大产业、实施大项目、培育大企业为基本方略。继续主攻“四大”产业,实施“四项”举措,积极推进XX工业绿色转型、智慧升级。

(二)发展目标

全县工业总产值完成200亿元,上交税收3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完成34.5亿元,增长15%;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完成143.7亿元,增长15%;规模工业实现利税总额14.5亿元,增长20%;新增规模企业10户以上。

(三)工业经济增长点分析

从当前工业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看,唯诺机械、顺昌机械、长宏纸业、金元纸业、新洪兴纸业等10个项目明年均有望竣工投产,部分将投产见效。10个项目的竣工投产将为明年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支撑,预计10个项目明年可新增主营业务收入6.1亿元,新增税收3000万元。从规模企业申报进展情况看,今年9月份已成功申报规模企业2家,10月份有3家企业的材料已上报,12月份预计有7家企业达到申报条件,2016年这些企业均可纳入规模企业统计范畴,10余家企业可新增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新增税收1000万元。

(四)工作措施

1、强化主导产业的扶持。一是培育壮大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扶持普正、驰邦上市或股权托管交易、“新三板”等形式直接融资,培植一批产值5亿元以上的“领军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力度,实现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大力推进医药中间体向化学原料药的转型升级,缓解环保压力,鼓励驰邦、奥德邦、华南等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逐步发展原料药,实现绿色发展;二是转型升级金属制造产业。以转型升级为重点,促进金属加工向精深加工和机械制造产业转型,着重引进一批机械制造类项目,提高制造业的比重,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丰源铜业新上铜线、铜杆生产线,智兴金属产品精深加工,提升附加值。督促樱喜电器、君固型材、顺昌机械加快建设进度,唯诺机械尽早达产达标;三是改造提升新型纸业产业。帮助现有造纸企业在增产不增污的前提下加速技改、释放产能、提升效益。重点扶持新洪兴纸业投产见效,映山红纸业、福民纸业、金元纸业、长宏纸业加快建设步伐,督促金盛纸业尽快开工建设;四是做优做特绿色食品产业。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重点扶持青池蔬菜、鸿鑫工贸等企业做大做强,做响品牌,同时加快食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招大引强,做大产业规模。

2、强化企业服务。现有企业是加快工业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重大资源,注重对现有企业的指导、分析和服务,深入企业交朋友、谈发展、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对快速增长潜力型企业,加强政企沟通,强化指导服务力度,围绕生物医药、金属加工、新型纸业和绿色食品四大主导产业,筛选10户骨干企业,在用地、融资、招工、项目等方面重点扶持。

篇11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三创四建”活动要求,全面开展“冀事办”改革,积极推行精简审批、全网流转、集成服务、审管衔接等工作举措,着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办事“一门(网)受理、一章审批、一次办好”的“三个一”改革品牌,以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和真抓实干的担当作为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取得新的更大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水平。梳理编制“四级四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逐一编制实施细则或清单, “同一办理事项、同一审查要件、同一审查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2.清理规范变相审批。依法依规取消各种备案审定、目录管理、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变相审批,对确需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分类编制清单并明确办理规则和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开展行政许可监督评估。定期对现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推动市场准入“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贯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各项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措施。着力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隐性壁垒,对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限制等列出台账,逐项推动解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5.强化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大幅压减工程建设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深化资质审批方式改革,对相关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管理,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等 “一网通办”。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二)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6.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依托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投资项目线上核准。积极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红头文件”,形成全口径、细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部门: 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7.着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功能,推进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和各部门自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实时共享,全面实现与平行专业系统的业务对接,审批系统应用覆盖率达到100%。大力推进联审联验和区域评估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改善市场主体体验。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有关平台、系统完成对接,系统应用覆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

8.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的事顶和材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9.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全面执行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出台后严格贯彻落实。(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0.放宽服务业准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大幅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资质、股比、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大力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设置的不合理经营条件,取消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人才发展等方面不合理限制,实现按市场化原则自负盈亏经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1.推行企业开办1日办结。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推动实现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领发票、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全部材料。年底前,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1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积极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扩面方案,按省工作安排,逐步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分类改革范围,重点做好“照后减证”,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等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3.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事项,严格落实强制性认证制度,做好国家层面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下放承接工作,加大相关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四)大力推进税费清理改革

14.全面落实国家减税优惠政策。放宽欠税及滞纳金同时缴纳限制,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积极应对肺炎疫情,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设备成本。(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5.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持续整治物流堆场、熏蒸消毒等领域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持续清理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6.继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收费问题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牵头单位:人行支行、市金融办;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17.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专项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特别是“红顶中介”乱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推动降低偏高收费。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6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违法违规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接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五)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18.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清理、修订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我市的贯彻文件制定与不合要求文件清理工作,8月底前完成;《条例》贯彻落实工作,长期推进)

19.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对照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配合省级部门逐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导督促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0.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政府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常态化联系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回应市场主体诉求。(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1.强化法治保障,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程,及时修订完善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2.加大政务失信行为治理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支行;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3.加大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督促拖欠主体对每笔欠款制定偿还措施和办法,逐月推动落实。拖欠账款除存在分歧或司法审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外,确保无分歧欠款当年年底前应清尽清。(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部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24.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有机结合,探索依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推行联合抽查,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实现部门间、部门内部联合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5.提升重点监管能力和水平。对重点领城、重点行业实行严格管控,加强质量监管,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领域监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6.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力推进信用五级平台“一张网”建设,编制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0年版)》,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依法规范失信行为和失信联合惩戒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省级奖惩措施清单,细化完善我市奖惩措施清单,推动联合奖惩落地。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复和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人行支行;责任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7.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险预警模型,加强监管对象信用分类,逐步构建与“互联网+”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依托系统规范执法行为,全流程记录监管情况,不断强化大数据在风险预警中的应用,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8.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检查频次。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部门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关于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和做法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0.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研究落实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细则,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参与配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实施在线即时监测和实时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1.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性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查处并通报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2.清理规范招投标领域制度文件。全面梳理市级自行制定的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修订、废止等意见,更新我市《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强化招投标监督监管,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协同监管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3.加快建设并联通各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推动国库支付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同一平台支付款项等功能,构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全上网、全覆盖、全透明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向市场主体及时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扩大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建设联通电子采购平台工作,按照省级部署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采购改革,2020年底前完成)

34.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强化乡镇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职责,组建统一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依法依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的执法职能外,其他监管执法职能原则上全部整合到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赋予执法权限,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七)全面深化社会事业改革

35.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指导有关单位加快完善内部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探索扩大中小学校办学等自。(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6.调动社会力量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加强服务业标准与认证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7.优化医保报销和结算服务。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公布统一的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对社会办医在医疗保障定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进入基本医保和异地结算定点,扩大医疗保障定点覆盖面。(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8.持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效能。全面清理取消水、电、气、暖等服务的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推进水、电、气、暖报装“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水、电、气、暖涉及的占掘路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将水、气、暖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容缺受理、前置咨询服务等措施,将用户参与环节压减为用户申请、现场踏勘、安装接通3个,供水、燃气、热力报装申请材料压减至1份,供水、燃气设施报装均压减至4个工作日以内,无外线工程用户立即装表开通,供暖设施报装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均不包括方案设计、施工、验收、合同签订、行政审批办理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市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9.持续深化公证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新模式,加快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技术,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效率。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释放公证服务活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八)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40.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探索扩大乡镇市场准入、城乡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权限,强化服务站点与平台建设,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推动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全覆盖,将群众关注度高、办理量大、影响面广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办理或代办。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完善和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举措。(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41.探索推行“百事通”改革。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研究制定推动创业创新审批服务“百事通”改革实施意见,选取准入准营、资质资格、生产生活等企业和群众高频办事场景,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网上和大厅办事标准统一、数据同源、流程衔接、用户共享,再造办事流程、规范审批标准、取消重复材料、压减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2.大力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落实政务数据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联通共享与共用协调机制,将更多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对信息数据的综合治理与安全管控。(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3.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系统间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基本解决“专网林立”、“二次录入”等问题。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力争网上可办率达到100%。推广应用“冀时办”2.0版,实现大厅事项“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进度查询。(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4.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办理结果电子化、标准化。加强电子签章在证照、正式文件等办理结果中的应用,力争实现网上办事结果100%电子化。进一步推广住建领域取消纸质证照、实现电子化领用的经验做法,深化其他行业电子证照应用,明确电子证照法律效力,实现电子证照在办事申请、审批办结、资格核验等环节的全面应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5.加快整合建设12345政府服务热线。整合市级、联通省级,实现一号对外。统筹强化热线办理督导考核,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6.建立健全“好差评”评价制度。进一步抓好《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贯彻落实,加快平台应用,强化“差评”整治,建立问题解决、整改反馈、长效落实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及投诉落实情况结入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7.加快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全部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企业买卖房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8.进一步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依托全国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压减20%以上,推动更多办税事项一次办结。(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9.进一步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省级证明事项清单出台后,组织各部门制定公布我市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推进“一照通办”“一证通办”,梳理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事项,以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为依托,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减少额外证明和重复提交材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他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把“放管服”改革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抓紧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具体举措、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项任务的第一牵头单位(第36项“共同牵头负责单位”均视为第一牵头单位)要及时梳理汇总改革进展,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落实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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