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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顺利结束,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 部门的帮助下,门诊部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更好的做好下一年度工作,使门诊部更加和谐创新、贴近社会、贴近病人,全面巩固 好人提升门诊医疗质量,工作更上一个新水平,制订工作计划如下:
一、做好门诊服务质量检查考核登记,定期召开晨会传达会议精神,总结经验,取长补短,及时通报本月质量检查考核结果,纠正工 作中的不足之处, 处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医师, 让其及时纠正。
二、做好门诊工作统计分析,每日在巡视门诊各科室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领导、医务科、科主任,共同商榷,及时解决。各门诊按 时开门,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不让病人找医生,每日查岗 记录登记清楚,月底上报分管领导及医务科。
三、认真执行实施我院开展的“三好一满意”和医疗惠民行动,继续推行门诊“一站式”服务,缩短群众就医时间,方便病人看病就 医,处处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四、随着门诊看病人次的增多,积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落实预约挂号的具体操作办法与流程,预约形式包括:
(1)电话预约(2) 院内服务台预约(3)直接向专家预约(4)其他:通过医院网站网上 预约及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联系预约。
五、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允许超范围执业和无证上岗。
六、做好挂号服务及预检分诊工作,对发热病人做好登记记录,若为传染病人,医患之间同时做好自我防护及消毒隔离工作。
七 配合医院感染办抓好感染管理工作,定期督查卫生员的消毒、灭菌工作,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管理与登记,确保医疗安全,并保持 卫生区域环境清洁干净卫生。
八 负责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办公用品及物资供应,做好门诊病历及病假条的审核、 盖章工作, 定期对门诊医师挂号费统计、 分发工作。
九 服从各级领导,听从安排,及时完成并认真传达医院下达的 各项工作任务。
20xx医院门诊部工作计划二
新的一年,门诊部将在院领导和指导下工作,结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年活动,深入开展各项医疗活动。
一、推崇“病人至上、微笑服务”的服务理念
门诊是医院的前沿阵地,精神风貌和业务水平最能代表医院形象,时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把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强化“外树形象、内强本质”的观念。
二、门诊日志和处方合格率达100%
新的一年里,严格管理,按处方管理规定,合格率达100%,门诊日志达100%。
三、传染病漏报率零误差
严格传染病报告制度,各项漏报率为零。
四、努力完善中医特色科室
大力推行中医药农村十项适宜技术,服务患者,减轻患者负担,突出中医药的“简、便、廉” 的特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的作用。
五、积极配合公卫工作
公卫工作是群众性工作,教育大家要整体观念强,秉大公卫工作,人人参加,把整体医疗水平上一个台阶。
六、狠抓医疗安全,争取业务收入上台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拥有3.5亿烟民,每年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因艾滋病、结核、交通事故以及自杀死亡人数的总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我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决定,积极开展无烟医院创建工作,注重科学引导,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
1 加强控烟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
1.1?高度重视无烟医院创建工作
把无烟医院创建工作摆上医院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医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创建无烟医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控烟监督组、科室控烟管理小组和控烟巡查组。各小组对控烟工作进行常规管理和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无烟医院工作的长效管理。
1.2?医院制定并下发了控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包括医院控烟管理规定、控烟相关奖惩制度及标准、创建无烟医院实施方案、控烟劝阻工作制度等,并把控烟工作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院科两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使控烟成为科室的一项日常工作。医院控烟管理实行院、科两级分开管理模式,对相关区域进行分片包干、分科管理,落实到人,控烟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院和本科室的无烟监督管理,其它公共区域由与医院签订合同的服务公司负责,总务科加强行政监管并督促日常控烟工作。各级领导起表率作用,各科室积极参与控烟活动,每一位员工从自己做起,做到不抽烟或积极戒烟。
2 全面动员,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2.1?医生的行为符合健康原则
医生吸烟与否,对人群起着示范作用。国外控烟工作实践证明医护人员吸烟率的下降,能有效促进全民吸烟率的降低,医院做好无烟表率能很好地带动全社会公共场所实现无烟环境。为此,医院广泛发动和动员全体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控烟活动,并由院长主持召开了控烟动员大会,同时为便于更好地动员和加强无烟工作,医院分别于2011年2月和2012年3月组织对全体员工吸烟情况摸底调查,数据分析采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2011年2月发放调查问卷1632份,回收有效问卷1612份,回收率98.77%,吸烟人员96个,调查发现大部分吸烟者有戒烟意向,院部针对有戒烟意向者提供戒烟培训及相关服务;2012年3月再次发放调查问卷1632份,回收有效问卷1620份,回收率99.26%,吸烟人员47个。根据两次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修正医院控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健康意识教育
发挥对控烟活动的积极作用。每年针对医护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医院服务公司人员举办全院控烟培训班四期,由呼吸内科、肿瘤内科、心血管内科医师定期组织培训,授课主要内容包括吸烟危害、戒烟益处,戒烟方式及劝烟技巧,参加人员授予学分并组织签名;通过培训,全院职工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劝烟技巧和参与禁烟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很大提高。院部还将相关材料上传到院内OA网,供医院员工查询,并结合周会、科室早会及专题培训等,发动医务人员大力宣传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2.3?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活动
在门诊部、住院部每天定时播放吸烟危害健康相关视频,门诊部每月针对社会大众开办控烟宣传教育讲座,参加人员给予健康体检优惠卡,加强其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以进一步推进“无烟医院”的建设。
3 加强控烟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奖惩措施
强化对院内所有公共场所的无烟检查,院部巡查组定期对各科室及露天场所进行督察,要求各科室加强无烟自查,禁止单位员工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身着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禁止科室放置烟具物品和张贴或派发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宣传资料。医院还专门设立了3个标识明显的吸烟区,各个病区张贴宣传海报43张,制作宣传标语3幅、无烟医院牌子3个、控烟光盘9片、展板9个、健康处方及折页50000张、禁烟标识350张,控烟臂章200个,资金投入共l8000余元。
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奖惩规定,每月随机对全院进行无烟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每次奖金发放的依据,注重实效,杜绝走形式,坚持把控烟工作和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融为一体。
4 完善戒烟服务,提升形象
进一步完善医院戒烟服务,开设针对吸烟者的戒烟门诊和戒烟热线,如指定呼吸内科、肿瘤内科、心内科定为戒烟咨询科室;在呼吸内科设立戒烟门诊,由呼吸内科医师坐诊,结合戒烟咨询处(导诊台)对外提供戒烟服务。同时,要求各个病区的医护人员对吸烟患者在就医过程加强戒烟的宣传和劝导。在院内定期举行控烟经验交流会,各科室将本科的控烟经验于会上进行利弊交流,相互借鉴,提高控烟技能,做好控烟表率,以提升自身形象。
5 共性问题
在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院无烟医院创建工作在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检查时,虽受到很好的肯定,但在控烟工作上,很多医疗卫生机构还是面临很多亟需解决的难题,如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文件,控烟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导致很多“烟民”不听劝阻,有些甚至跟禁烟监督显打起“游击战”,单靠医护人员的劝阻无疑难度很大。因此,无烟医院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性且巨大任务,作为医疗机构目前只有通过提高医护人员自身控烟能力,加强宣传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营造良好控烟氛围来切实做好无烟医院创建工作。
以病人为中心,创一流文明优质服务;以改革为动力,倡导竞争、敬业、进取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努力提高全员素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不但提高医疗质量;以安全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以分级管理为基础,创“一甲”最高分;以目标管理为主线,强化管理力度。努力完成各项医疗工作和任务。
二、目标与任务
一、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是针对医疗系统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通过加强医疗管理从而提高全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广大患者服务。
1、建立健全质控职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组建质控办,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求质控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汇总检查结果,找出问题,及时整改。
2、不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细化质量控制方案与质量考核标准,实行质量与效益挂钩的管理模式。
3、进一步加强医疗文书的规范化书写,努力提高医疗业务水平。
1、组织各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及报告单的规范化书写,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医疗文书质量。
2、及时督导住院医师按时完成各种医疗文书、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肠道门诊登记、发热病人登记。
3、切实注重病历内涵质量的提高,认真要求住院医师注重病历记录的逻辑性、病情诊断的科学性、疾病治疗的合理性、医患行为的真实性。
4、抓好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成立医院病案管理小组,搞好病案归档工作,积极开展优质病历评比活动。
二、护理质量管理
护理质量的高低是反映一个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是医院服务形象建设的窗口,也是医院医疗业务水平高低的具体体现。
1、建立护理管理机构,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护理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全院的护理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工作计划,定期督导落实,不断提高护理质量,总结经验,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整改。
3、进一步规范各种护理文书,认真填写五种表格,根据具体疾病制定出合理的护理方案。
4、以多种形式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到上级医院轮训学习,每月开展业务学习以及“三基”考试。
5、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严惩护理差错,护理责任人应严格把关,勤检查,重督导,竭力避免因护理失误引起的医疗纠纷。
三、医技质量管理
加强医技科室建设是提高医院整体诊疗水平,树立医院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1、加强业务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2、利用现有设备,搞好设备维护及保养,充分发挥每台设备的使用价值。
3、医技科室要与临床科室搞好协作关系,为临床提供可靠的诊断依据。
4、化验室要积极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医院将尽可能添置设备及试剂,以满足临床的需要。
5、认真做好各种检查的登记、报表工作。
四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质量的好坏是关系老百姓生命安全,也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其优质可靠的药品是提高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
1、加强药品管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并履行其职责。
2、坚持主渠道购药,实行招标沟。
3、药品管理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药品入库,确实搞好药品管理,杜绝药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事件发生。
4、毒、剧、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5、药品采购人员要及时掌握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和临床用药需求信息,保证临床用药。
五、院内感染管理
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证和具体体现,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途径,是以病人为中心、文明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成立院感控制机构,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2、加强院内感染知识宣教和培训,强化院内感染意识。
3、认真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无菌操作规程。
4、以“手术室、治疗室、换药室、产房”为突破口,抓好重点科室的管理。
5、规范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六、医疗安全管理
随着人们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思维意识的转变,各地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医疗安全工作一直是每一个医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防范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成为医院生存发展的根本。
1、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医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急诊急救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医疗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认真开展医疗安全知识宣教,深入学习岗位差错评定标准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严格落实差错事故登记上报制度。
3、及时完善各种医疗文书确实履行各项签字手续,抓好门诊观察病人、新入院病人、危重的病人管理。
4、坚持会诊制度,认真组织急危重病症及疑难杂症讨论,积极请上级医院专家到我院会诊。
5、手术病人要严格遵守手术规则,认真开展术前讨论,严禁超范围手术,特殊手术要要报请院方批准,以便给手术提供条件。
6、切实加强急危重病人的管理急危重病人病情急,症状重,随时可能出现危生命的症状和征象,应严密观察和监测,随时出现随时处理,以便为挽救生命赢得时间,并及时做好抢救纪录。
7、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培养医务人员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同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思想,避免因服务不周而引起的医患纠纷。
七、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卫生技术人员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前提条件。我院今年将在医疗业务学习上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强化对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三基”训练,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禁态度的“三严”作风。
2、树立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组织好一月一次的全院业务学习,认真开展“三基”训练,要求“三基”训练全员参加,“三基”考核人人达标。3、医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派优秀的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修学习和轮训学习,为提高医院的医疗业务水平和人才梯队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卫生所、门诊部的管理
卫生院下设的3个卫生所和4个门诊部实行了责任承包,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对医疗业务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各卫生所、门诊部必须按医院的统一要求开展各项业务、认真完成各种医疗文书,严格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项消毒制度,积极配合医院搞好农村疾病控制工作,无条件的接收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医疗业务工作检查。
2、保证药品质量,严禁购销假冒、伪劣药品,坑害百姓,扰乱医疗市场,损坏医院形象。
3、加强与院内各科室的协作,积极做好转诊工作,避免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
九、中医药工作的管理
1、借“双创”之机,切实搞好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达标活动和中医专科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和知名度。
(一)医院规模
医院占地面积12亩,业务用房面积11000平方米,编制床位400张,实际开放床位550张。医院的住院部扩建工程位于西部新区(在建中),占地70亩,业务用房面积6万平方米,新增床位615张,总投资2.5亿元,服务能力将显著提高。
(二)人力资源
医院核定编制194人,现有在岗职工472人。 其中,重庆市名中医1人,正高级职称4人,副高级职称22人,中级职称56人,医学硕士研究生2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80.5%。医院***主任中医师为重庆市名中医、全国第三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另有4名医师分别被表彰为奉节县杰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4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中医师为奉节县名中医。
(三)医疗装备
拥有核磁共振(MRI)、螺旋CT、DR、CR、数字胃肠机、C型臂、钼靶X线机、四维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透析滤过机、电视腹腔镜、宫腔镜、膀胱电切镜、电子胃镜、体外振波碎石机、内窥镜摄像系统、医用钬激光治疗机等国内外先进的医疗装备100余台(件)。
(四)学科设置
医院辖一个住院部和两个门诊部。门诊部开设中西医内(呼吸、消化、脑病、心血管、肾病、内分泌等)、外(肝胆、泌尿、脑外、胸外、普外、烧伤等)、妇、儿、针灸理疗、康复、肛肠、皮肤、五官、口腔、骨伤、急诊等一二级学科门诊业务,设有重症监护(ICU);住院部设针灸康复、肛肠、骨伤、外科、内科、妇产科、儿科、麻醉手术等住院临床科室;另设放射、检验、超声、心电、脑电、病理、消毒供应等辅助检查科室。
(五)医院文化
院训:仁爱,和中,精业,诚意;
使命:关爱生命,关注健康;
道德底线:“五不一没有”: 不蒙骗患者,不诋毁同事和他人,不见利忘义,不昧良心,不损害医院形象和利益,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二、医院业务
***年门诊诊疗人次***人次,住院人次***人次 ,业务收入***万元,其中中医药收入***万元,中医药占比***%。
2018年门诊诊疗人次***人次,住院***人次,业务收入***元,中医药收入***万元,中医药占比***%。
三、重点工作
(一)坚持中医办院方向,彰显中医药特色
1.培育中医人才。
(1)制定并实施“中医人才培养计划”,对立志从事中医门诊工作的青年医师实施政策倾斜。
(2)举办“夔门中医讲医堂”,强化医务人员院内“西学中”继续教育,实行了院内培训学分管理,开展中医方剂竞赛,提高中医方剂的运用水平。我院“夔门中医讲医堂”从2015开办至今共开展继教74期。
(3)我院中医药人才情况:我院现有执业医师125人,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86人,占比68.33%;药学技术人员24人,其中中药专业技术人员15人,占比62.5%;5个院级领导中三名为中医专业,占比60%;曾凌文院长担任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温病分会副会长;我院中医药技术人员在市级中医药学会、中医药行业协会各专委会任委员10人。
(4)医院制定了《人才发展规划》,15年至18年共引进中医硕士研究生3名,本科生56名、大专生15名。6名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人才提升计划。
2.构筑中医学科体系。建立了中医妇科、脾胃病、肾病、儿科、心病科等中医特色专科专病门诊,加强针灸康复科、骨伤科、脑病科等重点专科建设,确定中医优势病种,能开展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实施中医特色护理。
3.开展院内中医药教育和师承教育工作。我院**主任医师获批2017年“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指导专家”,成立了“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传承工作室”。
2018年6月,我院***医生参加“重庆市中药技能竞赛第二赛区中药处方点评”荣获二等奖。
5.持续进行中医药特色指标监测,将中医药特色优势指标作为关键指标纳入临床科室目标考核,执行奖惩,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指标持续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工作,2017年全院中医药服务住院指标全部达标。(中医书写率100 %;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 63.7%;中医参与治疗率 94.38%;中药使用率90.23%;中药饮片使用率60.02 %;2017年门诊中医药服务指标为:非药物中医技术诊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比例为17.82%;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为62.06%;中药饮片处方为33.23%;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人次51.22%;中医院特色优势达到指标要求。)
(二)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
医院重视学科建设,已通过评审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针灸康复科;市级特色专科:中医骨伤科;在建市级中医重点专科:脑病专科、中医妇科;市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中医综合护理对肺肾气虚型煤工尘肺患者肺功能的临床观察;市级指导科研课题4项:中西医结合治疗矽肺、妇科盆腔炎的中医治疗临床研究、电针治疗中风偏瘫的临床研究,更年宁神汤结合电针治疗更年期失眠症疗效观。
其中“中医综合护理对肺肾气虚型煤工尘肺患者肺功能的临床观察”实现了市级一般项目零的突破。
(三)准确定位,制定总体规划
医院制定了《十三五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聚人才,投品质,挖潜力,继续巩固二甲成果;第二步,拓空间,展特色,上台阶,建成三级甲等中医院;第三步,强医疗,兴康复,涉养老,打造三位一体的综合性中医院。短期制定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将中医药参与治疗率、处方书写合格率、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使用率纳入科室医疗质量考核范畴。并体现在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同时与绩效工资挂钩。
(四)抓住重点,提升医疗质量
医院以中医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1.我院配备中医诊疗设备12类43种,开展中医医疗技术57项。
2.积极开展中医综合治疗,采用非药物疗法中医技术诊疗人次逐年上升。2015年非药物中医技术诊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16.69%;2016年17.35%;2017年17.82%。
3.积极开展新技术,包含中医医疗技术和现代医疗技术。妇基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导乐分娩的开展大大降低了我院的剖宫产率。我院在县内率先开展了经尿道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近年来开展的经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经腹腔镜疝修补术、胸腔镜下肺大泡切除术、膝关节镜技术等的临床应用标志着我院在微创治疗上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4.中医诊疗优势病种及诊疗方案逐年增加,现有优势病种共32个。前三位中医优势病种(腰腿痛、项痹、肺胀)出院人数占入院收治人数比例逐年增加。
5.推行中医临床路径工作,目前全院9个临床科室18个病种实施了中医临床路径。
6.积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2016年转上级医疗机构27人,基层医疗机构转入14人,下转基层医疗机构35人;2017年转上级医疗机构46人,基层医疗机构转入313人,下转基层医疗机构45人;2018年1-6月转上级医疗机构35人,基层医疗机构转入213人,下转基层医疗机构20人。
7.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推行“冬病夏治”,用“三伏贴”、“火龙灸”等方法治未病,效果良好,社会反响强烈赞同。
8.我院与重庆市中医院建立了远程医疗服务系统,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听:学术讲座、院疑难病例讨论等,为我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不出家门就能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发挥特色,提升护理品质
1.强化护理技能,突出中医特色。每科开展了4项及以上的中医护理操作,如刮痧、艾灸、耳穴埋豆等中医适宜护理技术,全院共开展中医护理操作20项。
2.坚持辨证施护,提高临床效果。开展优势护理病种22个,提高了临床护理效果。
3.积极开展中医护理健康教育,在病区开设中医保健知识宣教栏和健康教育处方,凸显了中医护理服务特色,提升了优质护理品质。
(六)营造氛围,传承中医文化
1.院训、宗旨。我院院训是“仁爱,和中,精业,诚意”;宗旨是坚持“以中医发展为主,突出专科特色,增强综合实力,做祖国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共同进步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全心全意服务人民健康”;
2.医院营造具有中医特色的就诊氛围。对主要就诊场所进行了中医特色装饰(医院大厅、走道、各楼层中医相关展板等等),中医特色文化氛围浓厚。
3.每年组织中医为主题的各种竞赛活动,如:“方剂竞赛”、“中医经典大赛”、“中医经典诵读大赛”,2017年还组织了《中医药法》知识竞赛,通过一系列竞赛活动,进一步激发全院中医工作者学习中医药,运用中医药的积极性。
4.通过媒体加强中医药养生知识宣传,如“夔门中医健康讲坛”共播出37期。
5.中医药健康知识进学校、社区、养老院、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季度一次。
(七)重视民生,加强社会公益性
1.以病人为中心,提高服务品质。2014年至今,我院启动了以优质服务为核心的标杆科室建设,全院所有科室必须参与并达标,逐渐形成了我院独有的“标杆精神”,成功建立了长效机制,做强做优了医院整体服务质量,提升了医院发展的软实力。
2.加强医院服务管理,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我院成立“患者娘家人”一站式综合服务部,专职为患者提供咨询、分诊办证等全方位服务。通过全院标杆窗口创建,进一步规范医院职工着装、服务用语、服务流程。建立了医患组织,开展了医患互动活动。孕妇学校开展了37期、糖尿病患者之家开展了7期、肾病患者之友开展了7期、矽肺家园开展了3期。
3.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已实现微信、支付宝支付的付款方式,实现了网上挂号功能。
4.对口帮扶和全县中医管理指导服务。我院与1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成医联体单位,按照各单位需求实施帮扶。自2015年至2018年共派驻管理和卫生专技人员33人次。我们还分别组织内科、康复科、外科、骨科、妇产科、儿科、护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共计98人次分期分批前往各医联体成员单位组团巡诊,开展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学术讲座等形式实施帮扶,通过中医药业务技术指导,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等措施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我院还免费为我县3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人才,2015至2018年共免费培养72人次。我院还承担了全县33个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健康管理的指导的任务。
5.认真完成脱贫攻坚工作。我院精准扶贫的单位为***村,确立了我院5名院级领导和2名工作队员与26户贫困家庭建立结对帮扶,并由***同志兼任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先后给予中梁村10万元资金和物品,用于村支两委阵地建设、村卫生室建设、贫困户资金扶持和贫困学生助学。
我院作为县级医疗帮扶单位共有帮扶对象14个乡镇,抽调单位职工186人,共结对帮扶约5600余人。帮扶责任人分别进行对接、帮扶、诊疗。
四、党建工作
医院以党建为指引,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以“四讲四有”合格党员为标准,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上党课、演讲赛、知识竞赛等形式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树立榜样争当先进。
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及县卫计委“医疗行业行风专项治理”工作,先后制定了完善了《三重一大制度》《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岗位职责的管理规定》《指纹机考勤管理办法》、《请销假制度》等内控制度近10个。紧紧抓住提升患者满意度这个核心推进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建设,院领导带头改进作风,以行政查房等形式深入临床一线现场办公。进一步改进出院患者随访流程,由临床医生、护士直接参与随访,面对面的指导患者。从门诊增设轮椅等细处着手,全院新增便民利民措施近40项。
五、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的业务用房极度紧张,为了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现在外租用民房23处用于业务发展及行政办公,增加了医院的运行成本。因受发展空间受限,二、三级学科无法分科,严重影响了学科的发展。
(二)人才流失严重,部分科室人才缺口大,出现专业人才断层现象。
(三)部分科室的中医药氛围不够浓厚,缺乏发展中医药的理念。
(四)学术氛围不够浓厚,科研能力亟待提高。
(五)制度落实有待加强。尽管医院健全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职责、流程,但落实还不十分到位,尤其是在监管和持续改进方面做得还不够好,没有完全达到PDCA的良性循环要求,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六、下一步计划
XX中医院建院于1985年,是一所医疗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中医特色突出又融合现代高新技术的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近年来医院发展速度迅猛,去年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人均创收27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并相继荣获“市级文明单位”“省文明中医院”等荣誉称号。回首过去,医院始终坚持了“发展是硬道理”的观点,在县委、县政府、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全院职工发扬“团结、务实、创新”精神,围绕医院“现代化、人性化、科技化”的发展目标,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为载体,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舒适”的服务为主线,实施“人才立院、科技强院、专科兴院、改革治院”的发展战略,以改革促发展、凭质量求生存、靠管理上水平,取得了喜人成绩。
一、围绕创建主题,明确服务宗旨,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
1、紧抓创建主线,做到四个到位。医院自97年获得县级文明单位以来,创建工作无论从部署到落实,从自查到整改,各部门都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不断加大创建力度,20__年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后,没有固步自封,进一步向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进军,工作中首先做到创建意识到位。几年来医院一直把创建作为医院和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安排、有检查,同时也列入工会、团委工作计划。03年又专门组织了有关人员去台州考察学习了台州客运中心等三家省级文明单位,把他们的先进经验传达到每个职工,同时通过各种会议、各种渠道层层宣传发动,引导全体职工明确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创建活动既是提高人员素质又是医院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全体职工自觉地把创建活动融入到医疗实践的各个环节中。二是组织到位。医院成立了以院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确定了以院部创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科主任为第二责任人的上下连动、齐抓共管的网络组织体系。三是规划到位。自20__年医院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后,又适时地提出了以“巩固为主、稳中求进、逐步提高”的创建工作思路,制定出了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具体的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创建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方法步骤、有具体内容。四是措施到位,围绕创建文明科室、争当文明职工这一创建细胞工程,相继开展了创无红包医院、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信用金卡、换位思考演讲赛、星级护士评比、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和向社会服务承诺、行风民主评议、征集文明言行规范条目、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都各种类型的活动。做到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评比。
2、明确服务宗旨,做到五个主动。搞好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最根本的是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维护患者就医时的各项权利,为病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为此医院一是主动换位。在制定政策方针时坚决以病人为中心,充分考虑到“病人方便不方便”“病人接受不接受”“病人满意不满意”,同时医务人员要主动换位,把自己放在患者的位置,充分尊重和理解患者的需求,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做起。此外后勤保障人员主动换位,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为医疗提供保障,为病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舒适的服务。二是主动察觉。体贴和理解病人的痛苦,解决患者的困难和不便,就要善于发现患者的问题并及时解决。针对医院门诊拥挤、挂号收费排长队现象,及时在门诊二楼增加了收费窗口,同时安排人员维护秩序;针对病人购买特殊、冷门、紧销药品的困难现象,在方便门诊推出了预订药品服务。三是主动沟通。给患者除治疗之外的更多心灵上的关爱和慰藉,与患者进行言语沟通、行体沟通和心灵上的沟通,如我院严格要求规范并落实谈话制度,包括入院谈话、术前谈话、麻醉谈话、用药不良反应谈话、损伤性检查诊疗谈话、术后谈话、出院谈话等,并规定文明用语和忌用语,规范服务行为。四是主动介入。向患者提供个性化、人性化、多样的服务,化被动服务为主动介入。主动介入市场、占领发展空间;主动介入项目、扩大服务内容;主动介入服务、提高服务档次。开设了方便门诊并为群众提供午间和晚间服务;开设了口腔治疗中心,更新了诊疗设备,实行一人一机、一人一套器械,集中管理、集中消毒,为病人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诊疗服务;开设了网上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全年为网民卫生咨询300余人次。五是主动关爱。不仅千方百计从医疗上解决病人的疾苦,而且想方设法为病人排忧解难,处处关爱病人,如门诊楼提供开水;导医提供咨询,为病人取各项检查单,免费代寄化验单、代办住院手续;改善流产病人留观条件,并提供一定的生活服务
等等。二、加快发展速度,提高服务水平,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观念
1、改善医疗条件、注重二个改造。一是环境改造。为彻底改善病人就诊和住院环境,医院多方筹集资金,装修住院大楼,扩建门诊大楼。在进行住院部、门诊部装修改造以及庭院绿化美化的同时,从如何使病人感到舒适和方便出发,完善住院部、门诊部服务配套设施,更换不锈钢床和床上用品,大厅走廊增设候诊椅,使医院面貌焕然一新。其中门诊大楼四个功能区,一区输液大厅明亮宽敞,分儿童和成人输液区,可一次容纳一百多人同时输液;二区门诊科室,配有航空椅、中央空调、盆景花木,厅内分治疗区、休息区和公共空间区;三区方便门诊,集咨询、诊疗、开方、划价、交费、取药于一体;四区口腔治疗中心,以“创一流的环境、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诊疗、一流的服务和合理的收费”为宗旨,就诊环境、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焕然一新。二是设备改造。医院把科技兴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去年共投入巨资287万元引进了数字化胃肠机、C臂机、膀胱镜、直肠镜、口腔综合治疗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骨科牵引床、手术床、灯等。在购置过程中,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规定,实行大型医疗仪器集中招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竞争和规范的招标采购评价过程,保证了质优价廉的设备进院,使服务功能迅速增强,为病人诊断、群众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2、提高医疗质量、重视三项建设。一是重视队伍建设。拥有一支掌握先进医疗技术的队伍是医院发展的动力。医院按照“人才立院、以科带院、着力树人”的思路,把医学人才资源开发放在医院工作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一是上门求才。一改过去“等人才上门”为“主动上门求才”,多次组织人员到成都、兰州、哈尔滨、西安、沈阳、杭州等各大院校以及全国人才招聘会上广招人才。二是筑巢引凤。以优患政策吸引人才,制定了关于引进人才的具体规定,凡是带科研课题或新项目来院人员,医院确保其科研启动经费,以及开展新项目所必需的医疗设施。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重奖。三是委以重任。对引进的优秀人员,医院委以重任,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以事业吸引人才。近几年已引进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10余名,并接纳了一批重点医学院校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此外通过举办讲学,实行传、帮、教等,使人才工程结出了累累硕果,形成一支医德好、医术精、敬业精神强的合理卫生技术梯队,为医院阔步前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重视制度建设。以XX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XX市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等为范本,补充完善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如知情谈话制度、会诊讨论制度、首诊负责制、技术操作规范、病历书写及管理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并加强监督落实。三是重视学科建设。院有专科专病,科有重点特色,医院对重点专科、特色门诊予以大力扶持。新开设的“结石诊疗中心”“口腔治疗中心”初具规模;内科运用中西医结合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疗效独特且具有高血压、糖尿病、肝病等专病特色,心血管科还被省卫生厅列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骨伤科是院重点专科,已有20年发展历史,采用传统手法整复结合现代手术治疗骨伤疾患,技术水平先进,开展的中西医结合治疗股骨转子间骨折被县科委列入了县科委列入了科研项目;此外外科、检验科等科室开展的科研项目也不同程度地填被了县内空白。
平罗县地处银川平原北部,辖七镇六乡共128个行政村(含原陶乐县),总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30万人。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38个,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卫生防疫站1所、妇幼保健所1所,乡(镇)卫生院16所,培训中心、红会门诊部、预防保健站各1所,村医疗站168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共有卫生人员817人,大专以上学历的414人,中专以上学历的154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34人,中级职称的134人,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的464人。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防治预案,切实提高了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概况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具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均设有防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及本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聘用了具有卫生专业知识的村级防保员共56名,目前全县从事传染病管理和监督相关技术人员120余人。2003年,全县儿童计划免疫建卡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和五苗覆盖率达99%以上;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1997年的394/10万下降到2003年的272/10万。白喉、脊髓灰质炎已分别19年、15年未发病;麻疹、结核病、流脑等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管理的各项相关指标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几年来,我县先后荣获“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先进集体”、“全区消灭脊髓灰质炎扫荡免疫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我们采取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纪念日,就《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近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多万份,悬挂横幅10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1000多条,接受咨询8万多人,举办各类培训班200多场次,培训人员达8万多人。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了解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技术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为正确有效开展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卫生局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县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监督员经常下乡督导落实工作;同时每月集中召开防疫专干例会,安排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级管理,确保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多路并举,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传染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工作方案》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2003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四)强化措施,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1、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医疗单位还指定专人监督本辖区(单位)传染病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
2、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全县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两级计划免疫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和设施齐全的冷链运转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与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家长签定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合同,对儿童进行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实行每月集中免疫接种。县卫生局建立了儿童“七病”和其他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县计划免疫工作效果进行监测监督,促进了儿童计划免疫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水平和接种质量走在了全区前例,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评审验收,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多项重大免疫接种活动的实施,受到了国家、区、市卫生部门的表彰奖励。
3、深入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改水改厕、防鼠灭鼠和卫生知识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2003年,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全县组织开展了“防非典、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预防非典知识,纠正不良卫生习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卫生宣传,增强了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防护工作。消毒防护、预防院内感染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卫生局将其列入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的执法监督和规范管理。县级医疗单位设立了质控保健科,负责对消毒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建立健全了消毒防护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坚持对医疗及公共场所的空气、器械、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定时消毒;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危害。2003年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幼托机构共进行消毒工作监测采样175份,消毒合格率达70%。
(五)强化监督,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县卫生防疫站专门设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传染病执法监督员队伍,制定监督计划,坚持对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非典”防治工作以来,先后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污物的处理、禽流感市场监督、学校晨检等大型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0多起。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打击了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基层群众认识了解不够。
(二)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太低,队伍不稳定,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质量不高。
(三)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的大气候没有真正形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政府行政支持。
光阴似箭!一晃眼,从我加入____医院——救死扶伤的护士,工作差不多快二年了。在院领导、科主任及护士长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并认真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但是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护士的重要性。
在踏实地学习与医疗护理工作中,获得广泛病员好评的同时,也得到各级领导、护士长的认可。顺利完成了20____年的工作任务。其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护士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医疗护理实践过程中,服从命令,听众指挥。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医德规范,规范操作。能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尊敬领导,团结同事。
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方面: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的管理工作及医疗文书的整理工作。
认真接待每一位病人,把每一位病人都当成自己的朋友,亲人,经常换位思考别人的苦处。认真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认真学习科室文件书写规范,认真书写一般护理记录理记录及抢救记录。
遵守规章制度,牢记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护理部为了提高每位护士的理论和操作水平,每月进行理论及操作考试,对于自己的工作要高要求严标准。
工作态度要端正,“医者父母心,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当看到病人康复时,觉得是非常幸福的事情。
三、在生活方面: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出事原则,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阅历。
今后的目标:
我决心进一步振奋精神,加强个人世界观的改造,努力克服自己存在的问题,做到:
(1)扎实抓好理论学习,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
(2)在院领导、科主任的关心和指导下,顺利完成医疗护理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
(3)以科室为家,工作积极主动,对待病员热情、耐心,满足病人的需求。护理工作是平凡的工作,然而,我们却用真诚的爱去抚平病人心灵的创伤,用火一样的热情去点燃患者战胜疾病的勇气。
20____年工作计划:
1、认真遵守医院和科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认真做好领导分配给我的工作和任务。
医院护士长工作计划2
1、在总护士长、医务部或门诊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门诊护理工作,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完成所分工的任务。
2、制定工作计划,负责护理人员的分工排班,并检查护理质量,复杂的技术操作应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护好带教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并检查指导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4、督促教育护理人员改善服务态度,经常巡视病人病情变化,并通知医生。
5、督促卫生员保持门诊的整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组织护士业务学习,指定实习或试用员工的工作,并开展护理科研,及时总结经验。
7、负责门诊用物、器械的计划请领和报销工作。
护士长日工作计划:
星期一、星期二下午为护理训练时间,重点是毕業1—3nian的新護士技能训练,全院护理理论上课及操作训练,星期三下午政治学习木曜日下午检查护理文书。
星期五下午党团活动、周会。在没有召开院周会及全院性活动时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為护士长例会,有召开院周会及全院性活动時护士长例会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实行登记制度,作为科室季度检查評分依据,扣分依据与护士長及本人见面。处罚按《护理质量综合考评处罚条例》执行。
护理查房
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均安排为护理查房时间。星期一、三上午参加院首长医疗查房;周二8:00为机关交—班。星期一、三(无院首长医疗查房日)组織护士长季度检查;木曜日8:00为医务处交—班;星期五8:00为医院行政查房;星期六机動。
组织护士长查房
每周组织护士长一次日护理查房、一次夜护理查房,检查结果列入季度考评成绩。查房记錄到的问题反馈给各科护士长,护士长必须落实改正,不得反复出现。护士长分组查房自動轮转,节假日照常,护士长不在位護士长参加。
医院护士长工作计划3
作为我院重点科室,在新的一年里,计划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使我院神经内科进一步发展。
一、继续扩大病种,增加病人数量。
扩大细化病种,计划成立专项病门诊及住院病房;如癫痫病,头痛焦虑,脑血管病,脑肿瘤等等,这样对于扩大病原,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等都是有好处的。从长远来看,我科发展空间相当大,单单脑血管病专科我科有待开拓的领域就有卒中单元,卒中康复病房,中医辅助脑血管病针灸理疗康复系列等,这些医疗单元的建立都可以使我科得到新的发展。
二、增加床位数,计划建立脑系科专科治疗中心等。
目前我科设床位32张,计划增加至50张,可以逐步与脑外科,心理卫生科等科室进行有序的经验交流,具体到我科医疗人员应积极参加其它科室学术会议,进行技术学习,以期在不远的将来能够成立脑系科专科,这对于广大病患可谓极大的福音。创建脑系科监护室,积极为脑系科危重病人提供及时,全面,有效,便捷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创建脑脊液病理室,为第一时间精确诊断疑难少见病提供权威性的依据,为培养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增加医护人员,加强医护人员培训。
继续完善学科人才梯队结构,年中科内应有1名副主任医师晋升为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另增加住院医师1~2名。培养硕士1~2名等。
对现有副主任医师及主治医师在临床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工作中让他们挑重担、压任务,加强他们在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理论方面的学习,尽量选送他们外出接受专科进修,参加短期的学术交流,以掌握国内外神经内科的研究、发展动态,参加专项技术学习班。
对于住院医师的培养则立足于院内和科内,重点在于对他们临床基本机能、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思维方法、基本功的培养,以加强平时考核,严格从上级医师的教学查房及病例分析等入手,使他们在住院医师培养计划后,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神内科主治医师。
护理人员的培训以岗位练兵为主,鼓励她们参加护理专业的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或到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接受脱产和半脱产的学历教育,选派优秀人员到各著名医院神内科进修。
四、增加设备投资力度,购置先进仪器设备。
购入核磁共振,开展神经介入治疗,并购置24小时视频脑电图监测仪、肌电诱发电位仪,购置DSA等设备,以提高神经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水平。
五、加强科研,引进和推广适宜新技术。
三年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3篇。结合TMS在神经科领域的应用开展新技术,加强卒中后抑郁治疗的研究,并结合在职研究生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每年申报课题,引进和推广适宜新技术1~2项。
五年内,引进推广神经康复,利用现代康复技术开展运动治疗、作业治疗、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吞咽语言训练、认知能力训练、ADL训练及康复功能评定;将高血压、脑出血的治疗系统化;根据脑血管疾病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配方的治疗等等。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6号文件为纲领,以《湖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为标准,以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创建活动,力争到2012年把我县建成中医药工作先进县。
二、主要目标
把我县中医院建成国家标准的中医院(100张床位标准);县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中心中医科、中药房达到国家标准;县中医院建成3个重点专科,县医院建成1个中医重点专科,5个乡镇卫生院形成专病专药特色;乡村医疗服务机构能够使用中医中药实用技术;培养一支广受群众信任的中医中药人才队伍。
三、主要任务
(一)建好县中医院
1、房屋建筑面积达到9000平方米,开放病床120张,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室、院内生活服务区综合配套,标准化建设。
2、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梯队结构。通过读经典、拜名师、做临床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名医,引进一批中医中药人才,返聘一批知名老中医做临床、带徒弟。
3、在消化内科和慢病治疗上形成特色,建成专科。
4、运用中医中药特色文化,对居民开展健康教育。
(二)建好中医科和中药房
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上要做到房屋、设施、人才三配套。
(三)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工作
组织专人开展中医药古典医籍、历代医家学术思想、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四)加快培养中医药临床骨干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
5年内,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人掌握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全县每年要引进3—5名中医中药大学本科毕业生;全县每年要选送10人以上到上级中医院接受培训;每年对村医开展2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每两年开展一次县级名中医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
(五)推进中医药科学普及
加强中医药科普工作,县科协和卫生部门要通力协作,把中医药科普纳入全县科普规划之中,统一管理,统一实施。
(六)积极开展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
创造条件在1—2个乡镇开展中医药产业基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创建中医先进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研究1次创建工作,解决1—2个突出问题。
(二)加大投入
坚持中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中医院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补助政策。支持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国家给予项目支撑的同时,适当给予资金配套,并减免有关建设规费。设立中医药人才培养政府专项基金,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奖励名中医。
(三)完善政策
符合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医药适宜技术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费用支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鼓励患者使用中医药。
五、具体工作
(一)准备阶段:年1月至6月
1、纳入规划:县、乡两级政府把中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成立组织:县、乡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为成员的创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开展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
3、调查摸底:按照全县统一制定的调查表,对辖区内中医药机构、人员现状全面系统的进行调查,乡镇卫生院在调查中,要摸清当地中药材种植情况底子。
4、制定方案:县、乡两级政府,按照标准要求制定印发辖区创建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5、宣传发动:县、乡两级分别召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创建工作措施,解决创建工作有关问题。同时分别召开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领会创建工作意义,明确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创建工作指标,签订创建工作责任书。
6、制定相关工作计划:①根据中医药资源现状,制订“中医药资源配置计划”,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②按照标准要求,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参加省、市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和中医继续医学教育,办好县中医院开办的中医药普及班,采取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对中医药人才进行有计划培养提高。③根据医学会的职能和特点,制定“中医药学术活动计划”,发掘和整理名老中医经验和民间土单验方。以中医院为中心每年召开中医药学术活动两次,编辑出版县中医药期刊。④根据中医特色,制定专科专病建设计划,创建周期内全县要建成4个重点专科,5个乡镇卫生院具有1—2个专病专药特色。
(二)实施阶段:年6月至年6月
全县上下按照《方案》、《标准》、中医院建设等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将长远计划与短期安排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确保创建工作整体推进。对各级职能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县、乡两级政府
①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好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活动,及时召开年度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落实有关中医创建专项经费。
②立足本地中草药资源优势,将适宜种植、适销对路的中草药种植和药源开发利用列入扶贫开发项目。建立比较稳定的药材种植基地,同时给各卫生院、所及村卫生室划拨0.5—1亩固定的药材种植地,采取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方式,降低医药费用成本,受益于广大农民。
③向人大汇报中医先进县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④反馈人大提出的有关中医药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2、县卫生局
①当好县政府参谋,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②将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工作考核,并及时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③按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人员培训及学术活动。
④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及时进行检查督导。
⑤每年安排实施中医药、科研项目1—2项。
⑥及时填报有关创建工作表册。
3、有关部门
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科技部门要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农业部门要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定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板块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要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财政部门要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税务、宣传、人事、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都要在支持中医药发展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4、县中医院
①制定年度中医药人员培训计划及学术活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②每年牵头开展1—2项中医药科研项目。
③年1—2个重点专科达标,年2—3个重点专科通过市级验收达标。并带动5个以上乡镇卫生院具有专科专病特色。
④建设周期内引进中医药诊疗新技术、新方法2项以上,并收到良好的效益。
⑤设立中医基层指导科,每年下基层指导中医药业务工作不少于6次,组织基层培训不少于10人次。及时指导中药材种植,为当地中草药种植提、供、销服务。
⑥周期内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总值达每床位6000元以上,建设中医药制剂室并投入使用。
⑦巩固充实二级优秀中医院内涵,按中医先进县建设标准评分达280分以上。
5、乡镇卫生院
①当好当地政府参谋,及时向政府汇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②抓中医科室、中医药人员配套建设。年各院中医科室落实到位,2010年中医药人员到位,人数达医药人员总数的10%以上。
③按计划落实中医药人员进修、培训,积极参与中医药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
④制定辖区中医药技术指导、培训计划,对卫生所、村卫生室人员进行中医药技术指导及业务培训。
⑤按计划组织辖区内应训对象,及时参加县以上培训。
⑥因地制宜开展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建设。
⑦充分利用当地中草药资源,建好药材基地,采取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方式,降低医药成本,惠及于民。
⑧周期内评分达165分以上。
6、村卫生室
①按时参加县、乡两级组织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和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技术。
②接受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出诊有记录、传染病有报告。
③种好药材基地,充分利用中医药大力开展预防保健活动。
④面向村民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每年举办中医药预防保健科普宣传专栏不少于4期。
⑤周期内按标准评分不少于130分。
(三)自查阶段:年6月至12月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健康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中西医并重,将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进步、协调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遵循中医药固有发展规律,继承中医药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通过体制、机制、科技和知识创新,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水平;坚持发挥特色优势,着力运用中医药方法防病治病,发挥中医药在治疗慢性病、疑难病、传染病和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保健服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和拓展中医药在急救医学中的作用和范围;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中医药事业。
(三)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律的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进一步强化中医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科研创新能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中医药学术、科研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明显提高,将我市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中医药临床基地、中医药教育基地和中医药科研基地,中医药整体实力进入全省中上游行列。
二、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优化中医药机构布局。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领域的重要作用。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每个县办好一所中医院,形成以市、县级中医院为主体,以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为重要力量,以中医诊所、门诊部、中医“坐堂医”等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二)健全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1.完善城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立以市、县中医院为主体,以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的城市中医药服务网络。把政府举办的中医院建成区域内中医医疗、培训和养生保健基地,充分发挥其疑难病诊治、人员培训和预防保健的辐射作用。中医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之间要加强业务合作,实行双向转诊,上级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加强市中医院建设与管理,适度扩大规模,用5年左右时间使其成为北及地区名牌中医医院,并逐步建设成为全市中医药骨干人才业务培训基地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真正发挥“龙头”和辐射作用;条件成熟时,在云新城规划建设市第二中医医院,以进一步解决东部城区缺乏高水平中医药服务问题。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按标准设立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和中药房,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90%以上的综合医院5年内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积极开展省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力争5年内再有1个综合医院中医科获得省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称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参照《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2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中医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积极开展城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力争5年内有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省城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
2.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县抓好中医院、乡(镇)抓好中医科和中药房、村抓好中西医两法诊治疾病”的工作机制。组织市、县中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专业人员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重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技术骨干培养,加强乡村医生和社区全科医师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县要办好一所中医院,并使其基本规模、服务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相适应,经过3年左右努力,所有县级中医院均要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标准。积极开展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力争5年内有1-2个县获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称号。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立中医科(中医诊室),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人员,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并加强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要有1名以中医药知识为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全科医师),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防治疾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
(三)加快中医院达标建设。各地要将中医院分年度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善基础设施,配齐基本设备,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和水平。经过5年左右努力,市中医院要巩固三级甲等中医院标准,加强内涵建设,形成服务功能健全、临床疗效显著、社会影响广泛、中医特色突出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院;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尚未达到二级甲等中医院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快建设进度,3年内达到规定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改造计划,加大对中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的投入;加强中医院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水平,各地应将具备急救能力的中医院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
(四)着力培育中医重点专科。深入开展重点中医临床专科、中医临床示范专科、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建设。引导各级中医院突出中医专科特色优势,力争5年内,市中医院脑病科通过国家重点中医临床专科验收,肛肠科通过省重点中医临床专科验收,在此基础上,争取再有1-2个专科成为省级重点中医临床专科建设单位。推广我市独具特色优势的蜂疗及中医药制剂。扶持县中医院在加强综合能力建设基础上,重点发展优势突出的中医专科。每个县级中医院要有1-2个市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力争1个以上专科成为省级重点中医临床专科建设单位。积极发掘推广针灸、推拿、拔罐、刮痧、药浴等中医药特色治疗项目;争取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中医专科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
(五)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上工治未病”的特色优势,强化中医预防保健功能。市中医院中医“治未病”中心应在省级试点单位基础上进一步做大做精,并在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食疗推拿、托老保健等领域进行深入探索;县级中医院要开设中医“治未病”门诊,进一步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丰富中医药服务内容,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三、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
(一)注重培养和选拔名中医。探索多种途径,采取综合措施,不断完善培养和评选名中医制度,每4年评选一次市级名中医,及时申报省名中医,为理论功底较厚、临床技能过硬、医德医风高尚的中医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尊重和保护名老中医,继承发扬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适当提高待遇,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多方面给予照顾。鼓励名老中医进行知识传承,对名老中医著书立说、传授经验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持。筛选一批热爱中医、富有潜力的中医临床骨干,采取以师带徒方式传承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并在每期传承任务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带教的市级中医专家奖励。
(二)加快培养和引进中医药领军人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9号)和《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中医政〔〕45号)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将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对象等获得国家级项目培养人才列为造就和引进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中医药领军人才,尽快形成一支功底扎实、现代知识丰富、创新能力较强、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创新团队,承担中医药重大科研任务,引领我市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推进中医药学术现代化。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继续教育。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和社会需求,着力提升办学层次,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并充分利用学校平台,培养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人才,组织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员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逐步提高中医药临床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强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教育,在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中开展学习中医药经典活动,注重辨证思维训练,增强中医医生运用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方法诊疗疾病的能力。鼓励在继承的基础上吸收利用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化手段,搞好中医药技术创新。
(四)强化基层中医药人员培养。鼓励以在岗乡村医生中医药中专学历补偿教育、乡镇卫生院中医骨干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快农村中医药人员培养,力争通过国家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及技能培训项目北教育基地资格审批,同时做好我市农村基层中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工作。依托县级中医院定期对乡村和社区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
四、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一)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本地中医药文化积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的中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创建中医药科技文化园区等中医药文化产业基地。充分利用以康缘药业主打医药精品、市中医院院内药品制剂和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药标本等为主的中医药优势资源,创建中医药博物馆。采取多种方式传播、普及、弘扬中医药文化。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史志的编撰和秘方、验方的挖掘、整理,发掘中医药文化底蕴,营造良好氛围。卫生部门要定期邀请中医药专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中医药文化,提高广大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同。
(二)发挥中医院在中医药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医院要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行为形象、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选择有条件的中医院进行中医药文化重点建设,为全市中医药文化建设起到示范作用。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医院,都要把中医药文化特征作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庭院、大厅、走廊、候诊区、诊室等区域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努力使全市各级中医院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医药文化阵地。
五、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一)加强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现代中药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充分发挥康缘药业国家中药现代化示范企业的作用,整合我市中药材地缘资源、中药企业、中医医疗、中医药教育机构等综合优势,开展对中医药的药效物质基础研究、临床疗效研究,巩固并确立中医药产业在我市中医药创新研究领域、临床研究领域的引领地位。以康缘药业为龙头,将中医药产业打造成我市强势支柱产业,优化中药产业出口结构,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着力构建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现代化中医药产业体系。
(二)探索建立中医药集团发展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整合康缘药业、市中医院和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资源综合优势,按照以管理技术人才资本为纽带,以协议形式明确权力、义务,以制度规范运作行为模式,建立协作型中医药集团。鼓励和加强中医药企业与医疗、教育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企医联合、企校联合、医校联合,共同合作开发,促进医、教、研、产紧密结合,构建资源共享、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
(三)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和农业大市的优势,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种质资源库。从农林产业布局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等方面,探索以康缘药业大型中药企业为主导,土地集约经营,农业现代化管理的新模式。扶持道地药材良种繁育,积极发展中药特色农业,建设规范化、规模化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10万亩。支持野生药材家种家养,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对中药材种植指导与服务,构建中药材研发、种植、生产、加工、技术服务的营销体系。
(四)改善中医药科技创新基础条件。根据中医药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努力增加政府对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进一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促进中医药科研人员研究、推广现代中医药诊疗技术。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等,要充分尊重中医药的学术特点,对列入国家及省重大科研项目的予以重点扶持。市、县中医院要按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提取科研经费,用于中医药科研创新。
六、健全完善保障措施,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物价、科技、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目标考核,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中医药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职能。发改部门负责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推动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做好财政政策落实工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中医药医保政策的落实及人才培养规划、职称评定工作;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帮扶医疗机构申报院内中药制剂与使用调节;编制部门做好中医药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申报合理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针灸、推拿、中医整骨、蜂疗、院内药品制剂、中医特色技术服务等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政府部门确定的名中医专家诊疗费标准;科技部门负责将中药现代化工作、中医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培育发展中医药科技市场,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农业(林业)部门配合做好中草药种植特色农业基地发展扶持工作;民政部门要将中医药普及推广纳入社区服务范畴。
2003年5月,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卫生局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规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并健全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基本概况
(一)、全县卫生系统基本情况
经过多年的建设,全县目前已形成了设施和功能相对齐全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和服务体系,有一支人员充备的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现有县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30个,其中县级 5个(综合医院2所,中医院1所,防疫站、保健所各1所),乡级20个,另有卫生技术培训中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红会门诊各1个、预防保健站2个。全县有村医疗站154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有卫生专业人员696名,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282名。全县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150余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70余名。
(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情况
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担负着全县10个乡(镇),128个行政村,2个场(厂)矿,62个工矿企业,近26.08万人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任务。防疫站现有职工62名,在编48人,自收自支7人,临时聘用人员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4人,占职工总数的86%;专科以上学历者35人,中专学历者1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7人,其中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5人,中级职称21人。卫生防疫站的卫生监督办公楼建于1974年,面积780.72平方米;综合办公楼建于1985年,面积1165平方米;利用国债资金新建的疾控中心综合楼已于2003年10月投入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共投入资金180万元。现有万元以上的设备20台(件)。
(三)、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情况
平罗县医院作为医疗救治体系的龙头单位,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繁重而艰巨的医疗救治任务,于2002年12月成立了平罗县急救中心,设病床300张,其中:急诊科用房240平米,设置观察床10张,“120”救护车3辆,ICU病房设置床位4张和一些基本医疗救护设备。传染科设置床位20张。县中医院设置病床120张,平罗陶乐医院设置病床50张,妇幼保健所设置床位32张,姚伏中心卫生院设置床位15张,具备一定的基本医疗设备和住院救治能力,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条件简陋,只能解决当地群众基本医疗保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认识和了解。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认识和了解,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等多种形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一年多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0多份,悬挂横幅2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400多条,接受咨询6000余人,举办各类培训班17场次,培训人员达1000余人。通过宣传培训,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了解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了我县公共卫生工作,为顺利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面对突袭而来的公共卫生事件,2003年5月国务院紧急制订并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县成立了平罗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平罗县卫生局。实行防“非典”工作县级领导分工责任制,制订了《平罗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明确了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了防“非典”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县卫生局设立了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卫生检疫、医疗救治、后勤保障等组织。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应急为主、平战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专为主、群专结合”的原则,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切实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平政发[2003]62号),把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县卫生局也把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工作方案》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2003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三)、强化措施,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县卫生局还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提高了乡镇卫生院对于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应激能力。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目前全县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尤其在2003—2004年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和重大灾害救治工作中,暴露出了全县公共卫生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
(一)、突发公共卫生问题的预防、预警、应急控制处理缺乏统一、科学的运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尚不完善。
通过“非典”防治工作,我们虽积累了一定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但从“非典”防治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部分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不重视,没有真正认识到建立公共卫生机制的重要性,没有从预防、预警方面去长远考虑,存在遇到突发事件盲目应战的思想;二是部分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工作中存在相互不协调,相互推诿的现象;三是部分农民群众对县委、政府的决定不理解、不支持,有的还持有反对态度。
(二)、公共卫生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套严重滞后,农村卫生工作发展缓慢,卫生技术水平、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较低。
目前我县虽已形成设施和功能相对齐全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和服务体系,但公共卫生基础建设工作仍很薄弱:一是各医疗单位业务收入的决大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无力购买医疗设备和引进新技术,普遍存在医疗设备落后,技术条件差的现象;二是由于各乡镇卫生院受房屋条件所限,均没有设立规范的传染病门诊,容易造成医源性感染和传播,存在医疗隐患;三是县卫生防疫站虽然新建了疾病控制中心大楼,但建设资金不足,缺口40万元,同时由于缺乏设备配套资金,无法配备较先进的检验设备,而现有的检验设备比较落后,无法适应当前疾病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四是平罗县医院业务用房严重不足,制约了急救业务的开展和传染病的管理工作,医疗设备陈旧,“120”急救系统及车载设备几乎没有,只能应付一般情况的急救和普通传染病的治疗需要,不具备应对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件。县医院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条件简陋,设置床位少(仅为6张),一旦发生多例“非典”病人,将无法应对。且县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设在医院内,与其他病员及医院职工家属区较近,无隔离带,容易造成医源性感染和传播。五是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能不明确,功能不完善,服务功能不强,乡镇卫生院重医轻防、公共卫生科室不健全或形同虚设,村卫生室只顾追求经济利益等问题仍然存在;六是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发展。七是县、乡(镇)两级政府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以及村委会的作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寓条于块,条块结合,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理综合应急机制。
(三)、经费紧缺,限制了公共卫生尤其是预防保健工作的广泛有效开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公共卫生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县卫生防疫站除搞好计划免疫和结核病防治外,还相继开展了慢病防治监测、爱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卫生执法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职业病监督等一系列专项工作,而这些项目所需经费均未列入县财政预算。同时由于工作量的增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需求量增加,但县财政对此实行增人不增支,自收自支的政策,导致医疗单位出现缺人才但又用不起人才的现象,业务经费的投入不足和人才的短缺限制了我县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乡镇卫生院作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肩负着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承担着大量的预防保健任务,许多工作都是无偿服务。近年来由于县财政经费较为紧张,划拨给乡镇卫生院的经费只是职工档案工资的60%,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30%~40%,而业务收入又无法弥补职工工资的缺额部分。工资待遇低,加上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差,造成乡镇卫生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到农村卫生工作的质量。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及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
1、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和组织系统。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职责任务,形成以卫生部门为主,部门乡镇协调配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理联动机制,为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提供组织保障。卫生部门也将成立相应的指挥协调组织,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工作,实行科学分工,分级负责,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制度。
2、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和报告制度。建成以县卫生局为中枢,县级疾控、医疗、监督机构为技术依托,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延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预警网络,进一步规范监测、报告和分工协作制度。
3、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整合“非典”、禽流感防治、食品卫生安全、职业中毒、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修改完善各类应急预防控制措施,科学分工,严格责任,逐步建立起包含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4、建立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大卫生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以及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并对应急救治队伍每年实行专门强化培训和定期演练,努力造就一支名副其实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本着业务覆盖全面、技术过硬、组织严密、反应迅速、协调高效的原则,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择优选拔各个相关业务的技术骨干,组成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车辆和设备,并分设各个专业应急工作组,适应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专业需要;同时在各主要业务单位组建应急工作后备梯队,以应对重大灾害事件的后继处理之需。
(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公共卫生工作的硬件条件。
1、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加大公共卫生基础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二级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硬件设施和仪器设备配置,同时确保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经费的必要投入,本着协调同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公共卫生投入适度超前,按比例逐年增加,尽快使原本比较薄弱的公共卫生工作得到有效地改善和加强。
2、建设设施配套先进、功能齐全的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借助国家加大公共卫生建设投资的良好形势,积极争取县疾控中心设备配套项目,全面进行技术设备配套和更新,满足重大传染病、公共卫生、职业卫生等技术检测工作需要。
3、在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同时,争取国家政策项目支持,建设卫生监督执法指挥调度中心,配备监督工作必备的车辆、设施,充实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相应的硬件条件。
4、加快县医院传染科病房的建设,积极利用国债资金,按照新时期传染性疾病应急救治工作需要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平罗县中医院旧址新建一座高标准、高配置的传染病楼,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医疗垃圾焚烧等设备,并对原中医院旧病房进行改造,开设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及医技科室,同时应通过多方筹资,购置呼吸机、监护仪、X光机等设备,加强对传染病区的装备。新建的传染病楼将承担全县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收治处理任务。
5、改扩建平罗县 “120”急救中心,拟新建业务用房1500平方米,规划建立一个急诊手术室、血液净化室、急诊内、外科病房,扩建临时输液室、观察室、抢救室、内外科诊断室及会诊室。急救中心将新增呼吸机、心脏除颤仪、监护仪、心脏临时起搏器、心电图机、血透仪及附属设备、手术室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抢救设备,对现有部分老化设备进行更新。进一步发挥急救中心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6、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基本建设。继续实施以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套为主的农村医疗机构“三项建设”,力争在5年内实现乡镇卫生院诊断急救设备的新三件(心电、B超、X光)的普及配置;在10年内实现急救设备洗胃机、呼吸机、心电除颤仪、麻醉机、尿、生化分析仪等设备在中心卫生院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