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知书范文

时间:2023-03-10 14:49:5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处罚通知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处罚通知书

篇1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合经区消防大队营区维修(室内)工程施工(项目编号HJQCGZX[2012]G031号)”项目投标中:不愿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放下成交资格。现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该项目询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规定:

1。全额扣除报价保证金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合经区财政专户;

2。禁止你公司自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合肥经开区政府采购中心任何招标活动。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x年10月17日

工程处罚通知书范本范文二

致 :

你公司施工的 工程,经我司检查发现在工程质量、进度或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 施工现场管理细则》,我司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元的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此费用将从你公司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望你公司在以后的施工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特此通知!

深××地产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工程处罚通知书范本范文三

华冶集团全体同仁:

集团法务部于10月底对浙江地区的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查,结果令人堪忧,经研究决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如下处罚,以儆效尤:

浙华钢管罚40分,宁波贸易罚60分,杭州贸易罚60分。 以上罚分由各公司内部进行分配消化,并建议对各业务经理、主管、经办人、合同管理员、管理部经理、主管根据不同职能进行相应处罚,未能分配部分由总经理承担,以上扣罚应在本月工资中体现,由各子、分公司财务、人事行政督促执行。

希集团所有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要以公司利益为重,从思想上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从行动上加强对《合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学习,切实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水平,避免合同风险。

集团今后将加大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有违者,从重处罚!

特此通知!

集团监控中心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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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第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坚守为民服务初心、坚决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迫切需要。

第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继承和发扬斗争精神、推进执法队伍自我革命的迫切需要。

第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提升队伍素质能力的迫切要求。

第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践行使命担当、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迫切需要。

二、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

篇3

    仓储合同关系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形成的具有一定利益交换内容的关系,保管人提供保管劳动服务,存货人支付相应的金钱对价。在进行制度完善时,要力图借助法律强制力来构建一个合理的仓储制度环境,最大化的接近理想境界中的完全竞争市场顺利运行要求的制度条件:“竞争充分、信息完全、完全理性,减少和消除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最小化交易的直接成本,实现交换效率的最大化。”只有制度设计合理,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才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效益最大化。

    (二)合同自由原则

    以合同自由为原则的仓储法律制度会引导双方进行理性选择,通过合作实现效益最大化。建立在最优信息交换基础上,双方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仓储合同,从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是传统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只有最大可能的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存货人和保管人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才能降低任何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提高合同顺利履行的概率等于变相提高增加社会财富的概率。

    (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从仓储合同签订到顺利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会面临一系列风险,仓储合同的法律制度设计需要实现风险分担的最优分配。风险来源于合同签订后可能出现的多种导致合同履行偏离预定方向的意外因素,法律制度设计需要将风险配置给最佳的风险承担者,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让更容易预防风险的一方当事人作为风险承担者。预防风险的成本有高低,效率原则要求成本低的一方进行风险预防。另外,仓储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条款可减少纷争,降低合同签订成本,在经济学中是有效率的。保管人作为仓储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分配合作剩余时占有优势地位,因此在制度设计中要对格式合同签订进行必要管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仓储合同法律制度完善中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仓储合同的基础理论

    1“.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直接改述为“仓单持有人”仓储合同的十五个条款规定中,多次出现“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表述,其在法律上被默认与保管人相对应的另一方权利主体,但将二者并列规定实际上造成一定的混乱。《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保管人有签发仓单的义务。此时存货人就是仓单持有人;若存货人之后将仓单背书转让,不再持有仓单也就不再对仓储物享有权利,保管人也只会“认单不认人”,这确保了仓单的流通性及仓储物交易的方便与快捷。将法条中原有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直接改述为“仓单持有人”可以消除法律条文中的歧义和可能带来的混乱。当存货人就是仓单持有人时,其原始的存货人身份被仓单持有人身份覆盖;当其转让仓单时,自然也丧失对仓储物的权利。仓储物的权利人是且仅是仓单持有人,谁持有仓单谁行使权利。2.明确合同性质为诺成合同普通的保管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而对于仓储合同的实践性和诺成性至今没有定论,甚至有学者提出“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也可以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观点。基于仓储合同的特殊性,其法律性质应明确认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仓储物实际交付之前,仓库营业人作为仓储从业人员应进行前期的必要准备工作,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若存货人临时反悔不实际交付货物,仓储人将蒙受经济损失。同时,存货人一般也是从事经营行为的营利性法人组织或个体户,若在交付货物时保管人并不能予以储存,也会给存货人带来很大不便。这时,只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将仓储合同明确规定为诺成合同使得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双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符合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仓储行业的发展。3.增加对两类特殊仓储合同的规定如今我国仓储实践中存在混合仓储和消费仓储两种特殊类型的仓储行为,将其纳入仓储法律制度体系符合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物资流通。混合仓储的仓储物为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仓储结束后保管人只需返还相同品质、数量、种类的替代物。《德国商法典》第491条第1款规定:“在可替代种类物之储存中,于获得明确许可之后,仓库经营商可以将同样种类的货物混合存放”。存货人基于对部分混合仓储物的所有权而成为共有人,对所有仓储物形成间接共同占有,提取货物时只需从中取出相应比例。与混合仓储合同不同,消费仓储合同在存货人交付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后,仓储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数量和品质的替代物。基于仓储物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仓库营业人可以对仓储物进行“消费”,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完整物权,实现仓储物的“价值保管”目的。这些突破表明如今仓储物流行为中仓储物的范围越来越广,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法律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明确保管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394条应当理解为是对仓储保管人责任承担的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仓储物本身原因导致货损,保管人无过错即构成免责事由。采取保管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相吻合,保持了合同法的体系完整和连贯。同时又可平衡保管人和存货人间的利益关系,保证风险由双方共同公平分担,具有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属性,能够更好的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保管人对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保管人存在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保管不善;须仓储物发生损害,即存在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可以是一种广义的理解,即仓储物与仓单上的记载不符;保管人管理不善与仓储物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仓储物的损害发生在储存期间内且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三)明确保管人的留置权

篇4

郑毓信教授曾指出:学生所已形成的错误观念对新的数学学习活动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而新的数学学习活动的失败反过来会进一步强化原先的错误观念……这样不断反复,直至学生最终完全丧失对数学学习的兴趣和信心。郑毓信教授称这个反复的过程为“恶性循环”,可见其对学生的影响之重。但是如果教师能够在教学前就对学生容易出现的错误或困难有所认识,并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加以处理,那么无疑使教学更有针对性。因此,有效的数学教学有必要首先了解学生学习时易出现的错误或困难。

一、余数“0”

苏教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在教授有余数的除法时,第一次出现除法的竖式格式。如果没有余数,竖式最后就用“0”表示。如竖式1。在三年级上册教授两位数除以一位数时,学生又一次接触除法竖式。通过两次除法竖式的呈现。学生已经知道竖式计算到最后一步,如果余数为0,直接在竖式末尾写上0,这里的“0”表示余数为0,没有余数的意思,如竖式2。在三年级下册学习用竖式计算三位数除以一位数时,同样计算到最后一步如果没有余数,学生能熟练地用“0”表示,如竖式3。这里的“0”表示被除数除以除数正好整除,没有余数。

二、省略“0”

余数“0”的省略。

苏教版小学数学三年级下册中安排了三位数除以一位数的计算教学。在这个知识点中,出现了竖式中非末尾的余数“0”这种新情况。是不是还是像之前的竖式计算一样如竖式4中,写上0再继续计算下去呢?当然我们知道这时的“0”应该省略不写。

三、占位“0”

用“0”来占位这个知识点,学生在一年级“认识数”时就已经涉及过。例如,由3个百、2个一组成的数是:302,这里十位上没有数字,我们就用“0”来占位。在我们的竖式计算中,也有类似用“0”来占位的情况。如竖式5中,535除以5,当百位上的5除以5商好后,接着把十位上的3移下来除以5,发现不够除,我们就在十位上商0,如竖式6,在商的十位上用“0”来占位。再把个位上的5移下来,组成35个一,去除以5,如竖式7。最后,如竖式8,在个位上商7,写上余数“0”。

四、最后“0”

这里讲的最后“0”指在竖式计算中,最后“0”的位置。如竖式9,十位上的5除以5余数为0,很多学生看到个位上的数字是0,所以直接在十位上5减5等于0,就结束计算。类似错误的发生,关键在于学生不理解在除法计算中是一位一位除下去,直到最后一位为止。当十位上的5除以5正好整除,个位上又是0,需不需要继续除下去?这个问题学生概念开始混淆。除到十位时,余数“0”应该省略,还没有除完,我们依次用个位上的0除以5,商0,这时的余数“0”和个位对齐着写上才是正确的格式,如竖式10书写格式。

从以上情况可见,小小的“0”,它所在的位置不同,含义完全不同。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计算出错,都是学生粗心、马虎、不认真,看到学生错了,就一味地责怪他们,但事实上,学生在解题时所犯的错误,并非只有学生自身的原因,题目本身的复杂程度、除法的算理、题目所含思维步骤的多少,都对学生解题的正确性有影响。当学生发生错误时,我们不能一句“仔细再重新算一次”了事,我们要多听学生的想法,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帮助学生从理解为什么这样书写和分析计算过程中的思维方式去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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