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范文

时间:2023-03-10 14: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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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

篇1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当然,《保险法》中也涉及到“转让”一词,但其为“强制转让”,即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或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办法》中所规定的“转让”为“自愿转让”,指的是保险公司之间的自愿行为。

保单更有保障

《办法》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二是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三是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四是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五是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这5项内容从4个方面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首先,《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篇2

网络保险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是因为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都大大减少。同时,在网上开展保险业务可以精简业务环节,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与效益。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估计,从长期看,在美国经营个人险种的保险商通过网络展业所节省的销售、管理、理赔方面的开支可达150亿美元,约占全部开支的12%;而在企业保险方面,可节省的费用约为110亿美元,占全部开支的9%。

2、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金融保险行业是天生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建立在大数原则基础上的保险经营要求将风险尽可能分散到更为广泛的范围,以避免大灾损失。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地区的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在不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服务,使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应。

3、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

篇3

韦莱集团(WILLIS)面向全球公司、公共实体及机构开发并实施专业的保险、再保险、风险管理、财务和人力资源咨询及保险精算服务。韦莱集团在全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 300 多家分支机构,共有 13000 名员工,向 180 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韦莱集团拥有两大数据中心―一家在 Tenn 的 Nashville,向北美提供服务,另一家则在英格兰的 Ipswich(伦敦附近),向英国以及所有其他国际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当世界第三大保险集团韦莱集团正向全球服务平台迈进时(这包括开发被全球共享的关键业务应用),它需要一种可靠的方式来加载测试这些应用,确保最佳的质量、性能及可扩展性。韦莱集团决定采用美科利性能中心的产品:美科利LoadRunner。

LoadRunner提供了韦莱集团所需的保证,即韦莱集团关键业务应用运行可靠,并达到最高的质量水平。通过模拟来自各地的大量用户,LoadRunner 可以对实施系统的限制进行测试,并且可以衡量某一应用实施的业务流程性能。当这家年收入超过 17 亿美元的公司向全球推出越来越多的关键业务应用时,LoadRunner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

现在,韦莱集团已经从单个业务开发应用转向为全球业务开发应用,这意味着每个应用将会有更多的并发用户,而且会有更多的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用户同时付款。这个方法提供了信息共享以及自动化协同工作的解决方案。

韦莱集团信息服务部全球质量保证总监 Judi Hartbarger 表示:“高峰期间,我们在4周内便需要制作出25万张保单,因此,我们无法承受任何宕机事件。”

避免昂贵宕机事件

新的挑战,需要硬件的集中和分布式的UI。韦莱集团第一次使用美科利性能中心的LoadRunner时是与 IntelliCerts 应用一起使用的,测试韦莱集团是否能承受高峰更新期的大量负载和能否在WAN(广域网)中实现韦莱集团业务所需的性能。通过实施 LoadRunner 测试进行变革后,韦莱集团在未增加任何人员和降低任何质量的情况下,完成了其20%额外的工作量。而在进行改进前,必须另外由10名员工管理这些额外的工作。另外,通过预先对系统进行测试,韦莱集团避免了在危机时刻所出现的成本昂贵的宕机事件,如果出现宕机,那么韦莱集团每小时将损失数千美元。

“LoadRunner拥有可以预测应用负载并隔离性能瓶颈的能力”。Hartbarger 解释说:“通过模拟大量用户,我们可以通过使用真正的韦莱集团业务流程对系统限制进行测试。一旦测试完成,LoadRunner 将收集所有数据并提供精确的分析能力和报告能力,这将验证资源和应用性能是否满足预期。”

另外一个挑战就是在网络中扩展此应用程序。为此,韦莱集团正使用 LoadRunner 的 广域网(WAN)模拟插件,以测试网络对整体性能以及最终用户服务质量的影响。

LoadRunner测试Citrix业务

韦莱集团正在实现其成为全球服务平台的最终目标,它将更广泛地使用LoadRunner来对其他的关键业务 Citrix应用性能和可扩展性进行测试。

韦莱的目标是要为服务团队提供一致的、集成的方法,来实现诸如索赔和会计核算等功能。

亮点

・ 美科利 LoadRunner帮助韦莱集团预测关键业务应用负载能力,为这一全球性保险经纪公司财务方面的成功做出了直接贡献。

・ 韦莱集团使用 LoadRunner 加强对其新的全球架构的测试。

・ LoadRunner 监控应用基础架构的每层性能,以便优化。

・ 在部署前,LoadRunner WAN 模拟确定网络对应用性能和稳定性的影响。

收益

・ 向全球业务单位提交高质量的产品。

篇4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委托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篇5

“电子化保险”是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更是现实的需要。网上保险、企业保险、网上支付平台、BTOB、BTOC等以“保户为中心”的金融保险服务是CRM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目前CRM产品有很多种、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业,保险公司使用CRM产品是用来整合自身拥有的保险资源体系、优化市场价值链条、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CRM应当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商业智能(BI)、决策支持系统(DSS)为基础,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改革和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的电话保险、网络保险、自助设备、网点整合成保险服务的前端体系,并渗透到管理、产品设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保险业务运营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适应保户战略的、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以“保户需求挖掘”和“满足”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保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统一保户联系渠道,针对保户的需求及时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MIS应用级别和商业智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系统、保户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账户信息系统和决策模型、方法库、专家系统等的应用效果,集中对业务流程的主信息流进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起到对商业保险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终以形成CRM系统支持的商业决策分析智能为目标。

其次,CRM要能够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商场、营销、服务、管理人员整合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能够满足各种“保户需要”的强大团队,同时提供一个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为保护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CRM要能够为保险系统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CRM来优化保险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架构,形成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开发、创新和营销金融产品的能力,从而为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二、满足保险业务的三类CRM

在上述目标下,有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呢?对保险来说,有分析型、运营型和协作型三类CRM,而这三类CRM也有着很大差别,对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险需要有不同的选择。

1.保险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适用于保险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随着保险市场细分,各项新系统的应用,保险业务的各种离散的数据不断增多,如何将这些庞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险业务数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来并发挥作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险分司实施CRM系统的切入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满足保险业务的哪些需求。

首先,满足保险业务对“过程”管理的需求。过程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主要部分,过去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一种管理规范。利用分析型CRM,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的结果来调整经营方向,过程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保户状态、保户行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维特征分析、保户行为分析,使保险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户,并按行业(职业)、地区、消费习惯、年龄及性别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继而制定和改进相应的市场策略,并利用分析结果指导保险分司的市场行为。

第三、分析型CRM满足保险分司对保险成本分析的需求。传统的理念认为“保户就是上帝”。其实,保户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当比例的保户是会给保险带来损失的。例如,服务费用过高保户以及带来诉讼的保户等。利用分析型CRM对保户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它对保险的贡献度、忠诚度,从而实现按贡献度、忠诚度对保户进行分类,对重要保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对其特殊要求给予更加快速的响应。对那些贡献度极低,服务成本很高的保户则降低服务水平直至剔除该用户。

2.保险运营型CRM

运营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运营型CRM使保险业务流程化,营销部分自动化,建立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平滑的相互链接和整合,跟踪、分析、驱动市场导向,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提供决策支持。

运营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决策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够合理调整保险公司网点分布,整合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使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具有更亲近、更具响应性的关系。它能够对保户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数据处理,明确网点分布,减少冗余,使保险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运营型CRM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的需求。它能够连接、调整、整合保险公司的现有系统,并能够自我修复IT系统,使保险公司以更多的时间管理业务。通过运营型CRM系统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工作流的动态配置与管理、业务信息交换等功能。它将保险的市场、销售、咨询、服务、支持等全部集成起来,充分利用保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和电话保险、手机保险、网上保险等为保户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采集保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并与保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使保险各业务部门共享信息的自动化工作平台,将来自保险公司各个柜面业务系统的保户交易数据和来自于其他有关保户资料信息和服务信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统一的保户信息中心

3.保险协作型CRM

协作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实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协作型CRM集成各种服务渠道,综合服务平台,保险公司能将保户的各种背景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时将运营数据和外来市场数据经过整合、变换装载进数据仓库,以便为保户提供综合、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

篇6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在美国,由于受《1916年国家银行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清除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才使得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

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金融风险蔓延,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一种产品时,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监管规避,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这样,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篇7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加强业务质量管理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财产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以利用和财产的各种保险,一般为财产损失保险。因此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具有偿付能力,为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与企业发展的稳定性,需要对业务质量进行严格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职能,适应时展的潮流,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提高。

一、财产保险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险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承保类业务,第二类是理赔类业务。承保类业务的主要流程为核保、承保决策、保险单证、复核签章及收取保费等方面。而理赔类业务的主要流程为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及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和赔付等方面。而财产保险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承保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保险单证管理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单证是一种有效的凭证。财产保险中的相关部门对于有价凭证的重视程度不高,部分办事处还存在自己印制保险单证的现象,对保险单证的领取及返回单证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对于作废的保险单证缺乏完善的处理。其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单证作为有效凭证,可以根据保险单号对保险业务进行查询,从而找到保险公司的承保科室。但在保险单证的管理中,保险单证的单号并不统一,对于当地承保和异地出险的货运险项目,被保险人难以根据保险单号找到相关承保科室,延迟了保险人的提货时间,给保险工作带来不便,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

1.2保险费率不合理。承保类业务中保险费率的收取是按照大数法则的原理,依据市场保险风险概率进行科学的计算而选定。随着财产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采取降低保险费用的方法,严重损害了其他同行业公司的经济效益,给企业自身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财产保险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

1.3保险标的不明确。保险标的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所有标的没有分项、保险标的概念模糊、保险财产的地质不明确。保险标的不明确在保险理算中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将所有标的没有分项书写,不利于核算某一项标的的保额和市值,不利于判断保险是否足额,与被保险人之间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增加了保险理算的时间。

2.理赔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理赔机构的机制存在弊端。理赔机构中部分工作人员和检验人员身兼多职,对财产保险中的管理,理赔及展业多种职业负责,不利于理赔业务的专项研究,理赔业务的精细化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时间,也没有充足的精力开展理赔业务。部分保险公司的检验部门不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力,难以支付理赔费用,对于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申请上缺乏自和有效性。

2.2重复保险。理赔业务的开展,需要检验部门对于被保险人的各项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并按照相关顺序对限额责任负责,通过比例分摊赔偿的方式赔付,防止赔款的多付。但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例如,某化工厂发生火灾,经检验和理算等多方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在人保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均投保,属于重复保险,因此双方按照保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赔偿,减少赔款。

2.3骗赔,骗保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财产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人们的保险意识也随之提高。部分人钻保险法律法规的漏洞,想凭借保险业务进行索赔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通过冒名顶替或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投保的方式进行骗赔,骗保,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有效措施

1.树立以财产保险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保险业务质量管理。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初具规模,保险业务的质量管理是公司发展中重要的问题。提高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质量管理首先需要让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不同环节进行协调,各个部门与环节之间进行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在业务质量管理中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和管理措施,通过体制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主要参考依据,提高业务服务质量,改善传统业务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综合提高保险业务质量管理。

2.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制度,使财产保险业务中展业、防灾、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实现统一规范化管理。制定严格的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对险种的开发、签发单证、保管、流转、评估风险、建立放在档案、查勘理赔业务,定损及审批等各项流程实现规范化,明确不同岗位的责任制度,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理念,对于经营效益好,业务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并将财产保险业务质量管理制度深入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在每一个管理环节中抓质量,出效益。

3.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现有的考核制度采用平行并列指标,导致保险业务人员极力争取保单,完成保费的收入指标,追求保险费用获得的提成,忽视业务质量管理,财产保险公司中虚假现象时有发生。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是将平行并列指标改为梯级排列指标的考核方法,建立第一梯级指标,第二梯级指标和第三梯级指标。其中第一梯级指标指的是利润指标,而第二项梯级指标指的是保险费收入,赔付率及营业费用指标,第三项梯级指标是将赔付率与保险费收入按照险种进行分解,实行单险种的考核制度,对于业务员的考核实行双向考核制度,在对业务员保险费收入的指标基础上考核业务员的保险费收入和赔付率。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为实现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财产保险业务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增强公司的规模效益,使公司内各个部门与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处理,相互促进,相互配合。除此之外,还要对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梯级排列指标对财产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级别进行考核,对于业务员实行双向考核,综合提高财产公司的保险业务质量,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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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桂芹,高奉玉,胡皓南.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盈利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杜邦分析方法[J].上海金融,2013,09:33-38+116.

[3]赵明浩.集约化管理专业化经营——财产保险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实现质量效益发展的途径选择[J].中国金融,2010,05:50-51.

[4]周延礼.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J].保险研究,201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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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发展经验

一是统一认识,坚定信心。通过例会、晨会、夕会等多种形式宣讲政策、分析形势,统一全员发展意识,灌输保险发展理念,让全体员工明白大力发展保险不仅是员工份内的事,同时也直接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通过统一认识,坚定发展信心。

二是积极培训,提高素质。通过组织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现场演示等,让每个员工对险种、产品功能、卖点、目标客户、营销话术、合规宣传、保险服务等都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大大提升了营业人员的保险业务素质,从而提升了保险营销的成功率。

三是激励到位,营造氛围。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该单位制定了"多发展多受益"的激励政策,让员工由单纯为完成任务而营销变为主动积极营销。通过在网点张贴"龙虎榜",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带动后进,营造你追我赶的销售氛围。此外,该局每日还通过飞信通报销售业绩并鼓励表扬出单员工,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四是内外配合,走访营销。该局网点充分利用理财经理和大堂经理到位的契机,与窗口营业人员内外配合,组合营销,既避免了窗口宣传时间长导致客户不满情况的发生,也能更好地营销客户。此外,该局还深入分析客户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员工对客户进行走访,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开展保险宣讲会,为保险营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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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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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保护职工权益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李桂兰,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李桂兰成为保定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李桂兰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李桂兰离开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兰从新疆特地赶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李桂兰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保定社保所,档案员根据李桂兰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李桂兰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李桂兰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保定市社保所依据李桂兰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类似李桂兰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保定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定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关重要。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新晨

3.3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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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的风险点

    我国金融业目前是采用分业经营模式,银行只能作为人兼业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型中间业务,它具有风险小、收益稳定、成本低等特点,但其在国内非同寻常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的商业银行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值得商业银行进一步思考。

    (一)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银行保险过程中最大的潜在风险或者说是隐患,商业银行之所以在保险的销售过程中突飞猛进,主要是借助于银行在老百姓中的认知度和其品牌优势,国有商业银行还凭借国家信誉在保险的销售上更占优势。银行人员在其营业范围内为客户推介往往比保险公司人员上门营销的效果要好上几倍甚至百倍。很多客户在银行购买保险就是认为它是银行的产品,这样若银行人员介绍不清或为了自身的业务隐瞒相关内容或夸大宣传或随意承诺收益就会为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损银行的形象和信誉。

    (二)兑付风险。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只考虑把它卖出去,很少想到后续理赔、兑付等事宜。尤其是那些期缴型寿险产品保险期限较长,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银行网点的撤并等因素的变动,影响了后续服务,自然使客户产生不满。信贷客户通过银行购买的财产保险,出险机率较大,一旦出险客户总是希望尽快、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方面总是惜赔,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搏弈,导致客户对机构-银行产生看法。

    (三)存款流失风险。银行方面销售保险产品,往往是在客户到银行办理银行业务时,借机推销的,这时就会挤掉一部分银行业务,使客户分流一部分资金来购买保险产品。

    (四)人才流失风险。保险公司为了顺利的进入银行领域销售保险产品,往往聘用一些有银行工作经验或熟悉银行业务及银行管理模式的人员,他们会聘用一部分银行家属或银行分流人员,有些保险公司还不惜重金从银行挖些业务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这样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要注意人员的培养和关心,注重员工个人的成长,增加其忠诚度和归属感。

    三、银行的策略选择

    (一)提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认识,探索综合化经营之路银保合作符合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是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入世后,必须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后面对激烈市场竞争所做出的准备。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朗化,银监会与保监会也充分肯定了银行保险这一存在形式,这也为银行保险的大力发展从制度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如果商业银行仍然囿于传统的经营理念,仅仅依靠传统信贷业务的发展,将很难有大的市场作为。商业银行成立保险队伍也绝不仅仅是为了增加业务品种,扩大手续费收入,这一举措更多的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是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做奠基,旨在培养一批保险专业人才,提高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的能力。目前有两种趋势特别值得商业银行探索与实践:一种是向资本市场渗透,侧重发展批发金融业务,最终成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模式;另一种是向保险市场渗透,侧重发展零售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的模式。从后者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保险战略并不是简单地跨业销售保险产品,而是寻求销售和运营成本的最低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基金、保险、证券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即便是出售了保险制造环节的花旗集团,仍然通过销售联盟的方式实现银行保险在销售领域的融合,银行介入保险领域、至少参与保险产品的销售,仍然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

    (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业务质量人们更愿意选择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而不是保险公司直销的保险产品,这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赋国家信誉予自身,有着得天独厚的品牌形象。商业银行必须珍视这种信任,做好对客户的全程服务,防范自身的信誉风险。在目前的保险模式下商业银行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的选择和退出机制,对合作的保险公司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类似信贷客户的信用评级),只与符合一定标准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对不同级别的保险公司确立不同深度、不同范围的合作,并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其次要对前台销售人员加强培训,严格按照保监部门的要求,规范执业行为,对于信贷客户财产保险的营销不得出现搭车现象及硬性推介,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本着对信贷资产负责,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办理业务;再次在印章、凭证的使用上应与保险公司的自营业务基本一致,避免客户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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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1何种情况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承保的不是实际的财物,而是投保人的信用,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视为出险。如在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以借款人连续或者累计几个月未还款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因基础合同发生纠纷,造成债务人未履行,此时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因为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保险,形成保险理赔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若不加考虑无条件赔付,势必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保护了不正当的利益。

对借款合同的履行的不同情况是否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逐一进行分析:(1)借款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借款人按期还款或者偶尔有

一、两期未还尚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连续几个月未还款的情况,那么就不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自然无需理赔。(2)借款合同有效,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般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还款)时引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又分为两种情况:①银行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有可能还款,如还款则不发生保险事故。②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与银行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那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于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进行抗辩。(3)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如果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发生诉讼,法院已做出终审裁决,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销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是由于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主从关系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而是保险标的消灭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2法律的适用问题

确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对于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保险法》,因为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保险法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也是一种保证性质的保险。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以及保险责任等方面应当适用《保险法》,按其性质对于保证关系可以适用《担保法》,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的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关于规范保证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立法

《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见,《保险法》没有把保证保险明文列入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更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了一些规范,缓解了之前的很多保证保险合同不够规范造成的问题,但还是存在如下几点有待完善的地方:①该文件是保监会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效力位阶较低。②除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外并没有对其他保证保险业务做出规定,适用范围较窄;③该文件大多是一些倡导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规范性条文。目前,个人消费贷款日趋发展成熟,法律却相对滞后,因此尽快完善《保险法》及对保证保险的相关规定是当务之急。

3.2保证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人应当尽告知义务

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以及消费借款案件中,很多借款人提出自己交了保险费,而受益人是银行,这是显失公平,但是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不得不应银行的要求投保。还有的借款人称,交了保险费为什么不保险公司?有的投保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但却不知道可以退回相应的部分保险费。这些情况表明,借款人即投保人对保证保险合同是很不了解的,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才交了保费,而保险公司对于这类保险合同一般不会有专人进行讲解,很多情况是投保人只向银行交一定的保费,而根本看不到合同条款。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尽到告知义务,保证保险合同也不能例外。

3.3保险公司以及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作详细调查、评估,以减少保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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