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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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单价合同易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开发区道路工程,承包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通过现场踏勘及对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后发现,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鱼塘,路基换填实际工程量将远远大于招标工程量,同时估计道路附近地块将开发,挖方区植被护坡工程量将减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护坡实际施工工程量将少于招标工程量,再者路基换填属于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而植被护坡属于后期收尾阶段施工项目,从结算收益、资金回笼速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换填报价,降低了植被护坡报价,将路基换填单价由市场价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将植被护坡单价由市场价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换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护坡工程量的减少,承包人亏损金额大幅减少。因此该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法造成发包人的投资大幅增加。
2、固定单价合同需大量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地勘资料等,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存在出入时,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某道路工程招标时,挖方区未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初步地勘报告显示该道路挖方区土石比例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承包人中标的挖路基土石方价格为13.5元/m3,在其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挖方区土石方大部分为以前回填弃方,无需爆破即可进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约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因此发包人需严格按照13.5元/m3的价格为承包人办理结算,为未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吞下苦果。
三、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某**项目从筹建到机械竣工历经五年时间,特别是在2008年这一年,全球钢材价格涨幅让人难以预测,更让承发包双方难以承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某**公司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工程量差、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可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按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2008年是该项目的建设高峰期,施工单位大部分材料都在这一年采购,材料价格的涨幅已远超过合同规定的幅度。为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对施工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以补偿承包单位部分损失。可调整的材料范围为:(一)建筑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的钢材(含彩钢板)及商品混凝土;(二)安装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管材、管件、非标设备用钢材。
2、价差调整方法为:材料价差等于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减去基数(基数取投标价、投标当期市场价两者的高值)。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格计取顺序为:《**工程造价》信息价;施工当期业主限价和采购价;《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工程经济信息》价;商品混凝土按当地文件规定价格执行。材料数量的取定:(1)固定总价合同(EPC)的材料数量为投标文件中材料数量和材料进场报验单中材料数量两者相比取小者;(2)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的材料数量根据竣工图据实统计。
(二)、量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工程量差调整范围为施工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涉及的工程量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单当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化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已标价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于编制招标文件时,设计深度有限,导致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太大,实际造价与投标报价相差悬殊,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范围,所以对工程量变化进行量差调整,可调整的工程量范围为:(一)建筑工程:基础(含设备基础)、主体工程、地坪;投标时以建构筑物面积或体积报价的,工程量据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二)安装工程: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的安装工程;设备、管道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含梯子、平台、栏杆、钢格板)。建筑工程的水、暖、电、消防不进行工程量差调整(厂房的水、暖、电、消防除外)。
(1)工程量量差以最新版本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工程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承包方提交送审的材料限价单及甲转乙材料价格确认单、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乙供材料进场材料报验单、业主监理承包方三方现场实测量部分工程量、影像图片、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减去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2)工程量增加部分费用计算按实际发生的量差套用投标报价选用定额子目,取费执行中表费率,人工和机械分别执行相应的调整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3)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按中标价进行核减。(4)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部分,工程量按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据实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定额、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等计取费用,取费标准执行中标费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
通过量差、价差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合理的分担了合同风险,使项目的竣工决算顺利完成。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固定单价合同是相关的业主方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只需要估算出每个单位的单项工程项目价格,而实际进度款的数额则是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大小乘以相应工程子母价格计算,竣工结算价款以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子目价格计算得出,即在工程实施中固定单价合同各单价不因价格变化而变化,除非到达合同中的价格调整允许的条件。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这一合同类型的应用越来越广。
一、固定单价合同特点
固定单价合同中固定单价综合了实体工程机械、综合管理费、人工、风险费、材料、利润、税金等。通常情况下,工程单价固定,不随市场中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但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计算,会发生改变,这也导致了工程的总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呈现一种“量变价不变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优点
1.1.1合理分担风险
此种合同方式下,承包方承担价的是价格风险,建设方则承担着工程量风险。区别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既要承担价格风险,也要承担工程量错算、漏算风险;也不同于可调单价合同,价格风险和工程量均由发包方承担。固定单价合同显著减轻了承发包方责任,让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各类工程风险。
1.1.2刺激承包方提高工效
激烈的承包市场竞争导致在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者所应对的工程量清单一样,而承包方如何从众多投标者中胜出,这就需要降低各单位单项工程子目价格。但在支付工程款时,价格不变,所以承包方要提高利润,就需提高工效来节约成本。
1.1.3便于管理,节省时间
在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时,只需按实计工程量计算,再乘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价格,节省查询、套取工程价格的时间和工作,减少建设中的意外费用。
2、固定单价合同缺点
1.2.1工程单价组成划分困难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单位须明确规定工程单价划分,方便承包人合理定价。但是通常工程量清单制作时间短,招标时建筑工程仍未知,要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既能概括又不出现漏项、错项,还是难度很大。
1.2.2新的综合单价确定困难
工程的不确定性让工程实施中常需根据实际对工程材料和工艺进行更换,如果这些工程因素改变,可能合同中综合单价就不再适用,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就较为麻烦。
二、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1、招标文件的制作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可不确切,但要完整、明确的描述出各工程项目包含的工作特征和内容。笔者曾经在工作中曾碰到某工程基坑开挖标中,由于图纸场地原始标高与现场实际标高不符,招标文件未深入现场了解导致工程量清单土方开挖项目比实际少很多,而工程量清单中“挖淤泥土方”子目描述不清,工作内容中没有说明包括土方外运。此外,不清楚的工程量清单描述导致报价中易出现歧义。
好的招标文件需注意两点:定义工作范围要清晰;定义工程量清单要准确。首先,编制人员须有较强的预算业务知识,具备一定工程施工经验和设计知识;其次,编制者须认真研究图纸,熟悉所有程序,将工程工作内容、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详尽描述出来;最后,认真勘测现场,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早做预测,划分出可能影响报价的项目。
评标
投标商为了照顾效益和有竞争力的总报价,经常会采取一定投标策略。如对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对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所以,固定单价合同评标不能单纯以总价低价中标,还要分析综合单价组成及合理性。除了与合同预算对比,还要搜集和建立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及单价中机械、管理、人工、材料、风险等经验数据作参考,多留意明显低于或高于造价参考指标的单项工程。此外,为避免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工程造价组成划分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评标时还要做好技术和经济澄清。
合同谈判
虽然能将工程风险在建设方和施工方间合理分配,但除非在合同中全面、合理的界定双方责任和权力及工程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否则工程造价仍难控制。如某商铺隔墙砌筑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如表1,其中含税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人工及各种措施费用和税金。但是,合同中没有规定工程增加项目价格的确定方法,导致结算时工程款大增加,施工方报的卷闸门锁安装、卷闸门维修、拆门洞等价格产生纠纷。
表1 某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
所以实际合同谈判要特别注意:
2.3.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
虽然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以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准,工程变化风险由建设方承担,但为降低施工方不平衡报价等因素风险,合同中还要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增加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2.3.2约定工程变更时新增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和方法
合同中如有适用综合单价,按合同中规定的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或合同约定套用当地定额,价格按施工中当地信息价平均值调整。
2.3.3约定工程价款调整时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
约定措施费应取费项目、各项取费基数和费率,结算按约定取费基数和费率取费;对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结算时新增合同价款不再计取措施费;合同范围内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证费按造价比分摊。根据实际选取调整方法,但须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内外工程价款措施费计取做明确说明。
2.3.4约定其他风险的分担
固定单价合同中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也不能完全由其来承担,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承发包方应对风险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对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导致的工程税金、人工、规费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业主承担,合同中应有相关调整;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等,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损失,承包人只承担自己利润损失。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施工阶段施工方发现投标报价失误等原因造成某些工程项目报价过低,该综合单价会使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这时为转移风险,须想办法要求业主变更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类型,尽量让结算时不再使用投标时综合单价。如某工程车棚地坪施工,设计原为人行道砖地坪,施工方发现投标时人工安装人行道砖综合单价28元每平米,实际光道砖材料价就是43.6元每平米,为避免亏损,就需要施工方想办法让业主将铺人行道砖的地坪变更为现浇混凝土地坪,结算时按现浇混凝土地坪计算,将施工方投标失误所承担风险转嫁给建设方。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结算时从两个方面控制造价:合同内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数计算,审计人员根据竣工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这一部分在总结算价款中比重大,其准确性对造价控制至关重要;施工阶段增补项目,应先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按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
结论
固定单价合同作为一种工程建设比较好的方式,充分的发挥其具有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有力的帮助。
【关键词】 固定单价合同特点风险防范问题处理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直接关系着承发包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建设工程业主在进行项目招标时,首先必须慎重选择恰当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承包人亦须根据发包人所要求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采用与之相应的报价程序和报价方法进行投标报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文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防范,结算时问题处理做一些探讨与分析。
1、风险防范
1.1控制施工图设计质量
工程量清单是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招标单位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按照现行计价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将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性措施以统一的计量单位列出的清单。施工图纸,做为清单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设计的精度与深度,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施工图纸不完全不深入,势必会造成清单工程量不准确、项目特征描述不全面,这将给发包人带来潜在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风险。因此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具体做法如下: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利用经济手段和合同约束,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促使设计单位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重视图纸会审,除了出施工图前组织的内部图纸会审外,还应在开标前的招标答疑会中设置图纸答疑环节,通过图纸会审和答疑,集中各方面力量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尽最大可能查漏补缺,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1.2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新增了如下条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基础资料之一,它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因此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重点。
1.3做好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
发包人应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甄别资质挂靠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入围企业有较高的资质、优良的信誉,资格预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良企业的进入,进而降低招标人遭遇“低价中标,恶意索赔”的风险。
1.4利用科学的评标方法,确保合理低价中标
尽管承包方应承担“价”的风险,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当初因投标报价的失误而造成报价低于成本,就会以各种理由进行索赔或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等,这必然会给发包人带来质量风险和工期拖延的风险。因此,在评标阶段,招标人就应本着合理低价的原则选择中标人,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展开。
1.5合理约定双方风险
明确各方应承担的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例如,材料价格风险,根据(2008)67号文相关规定当材料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某一幅度时,由合同双方来共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的约定,一方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因材料价格涨幅过大,而造成承包人无力正常履约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1.6约定图纸变更、签证、零星用工等因后期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或原清单中未出现的清单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公正、不损害双方利益或双方都相互接受认可的办法来处理。
2、结算时问题处理
2.1工程量的处理
要全面的搜集与结算有关的竣工材料。由于工程量编制时按发包方提供的设计蓝图为编制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下承包方往往又会在一些不涉及到结构安全的隐蔽项目中偷工减料甚至擅自取消不做。比如“天棚面的天棚抹灰,筏板基础垫层上的水泥砂浆找平,地下室外墙面水泥砂浆找平,卫生间防水翻边的高度,住宅工程中的烟道的止烟阀,地面面层的厚度,电梯井、强弱电井等管道的抹灰,构造柱未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设置,筏板基础的马凳措施筋未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等”一些后期外观无法直接判断的项目。对于以上问题建议监理方及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跟踪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要拍照取证。对于承包方提供的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交底、工程开、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核定技术单、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等结算资料要严格把关,做到在结算时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2.2综合单价的处理
引起综合单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2、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与描述图纸设计不符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该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以下对上述情况做如下探讨:
2.2.1合同中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情况,只需将对应的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即可得出该部分合价,根据投标时的相关取费进而可计算出工程项目造价。
2.2.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情况,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类似综合单价的定义,导致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产生很大分歧。例如某装饰项目原图纸吊顶设计做法为:φ8吊筋,50系列轻钢龙骨基层,12厚纸面石膏板面层(中标综合单价87元/m2)。后因发生设计变更,12厚纸面石膏板改为9.5厚纸面石膏板,基层做法不变。但是该项目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是“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签证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对此,承包方认为该情况为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精神“变更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重新组价后综合单价118元/m2),笔者认为虽然有设计院出的变更通知,但是还应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因为该处变更对施工工序及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仅材料厚度发生变化,若按照承包人意见材料降低规格却增加了造价,不现实。因此对于以上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类似”“相似”的概念,并在合同上给予解释,减少这种乌龙事件发生。
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对于一些加固改造项目往往在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现场或对于现场一些隐蔽资料掌握不全,都会增加新的工作内容,一般情况下均需重新组价,但需要对重新组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日及对应下浮率应作一个明确的解释及定义。力争在结算时做到发、承包双方不扯皮,有据可依。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应在工程的招标和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现场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等四个阶段做到事前控制,提前将可能会发生纠纷的问题考虑到位,降低在结算审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才能将竣工的结算审核工作做的细致、准确。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劳动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为优质、高速、安全、低耗完成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任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将上述该项工程的架子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拟订如下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M
4、结构类型及高度: 2
二、承包方式及承包内容
1、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包括辅材),包质量(优良)、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
2、承包范围:
①本工程按规定搭设的所有外脚手架;内墙超高砌筑架、抹灰架、楼梯间、复式层,包括:场地内所有临边和洞口防护;砼浇灌运输道,人行马道休息平台、卸料平台;依附斜道,运输斜道,安全通道,所有安全防护架搅拌站、阳台防护架;配合钉龙门桩、临时工棚脚手架、其他机械设备棚;水平和垂直安全网和防护板的挂设;塔吊附脚架的搭设拆除及防护;配合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 ②脚手架料的场内转运和材料出场装车,材料按项目部要求清理、堆码、进库;
③外架用混凝土垫块的制作;扣件的临时清洗和更换;挑架或卸载等所用铁件的预留预埋;安全宣传条幅、安全标牌的挂设、施工脚手架、防拌栏杆因施工需要
多次的重复搭拆及安全网挂设。
④按要求施工班组自备工具板手、安全帽、雨具、灰线、手套等。
⑤外架用架管、防护栏杆的油漆(包括清除管壁上积垢)。
三、劳务承包费用
1、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施工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工期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均达到甲方要求,劳务承包费用按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M。
2、劳务承包单价除包括完成的工种规定工作内容,辅材、自带机具及自带机具维修费用外还包括各种津贴补助,节假日加班、夜班、赶工补贴;劳保费、安全用品费、医疗费、劳务管理费;现场文明施工费以及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达标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还包括所存在的风险因素发生而导致的风险事件的损失费用,特别是安全风险。 2
四、劳务款支付:
1、工程自基础开始,主体完成至层时,甲方开始向乙方支付劳务款,本次支付数额为本合同完成工程量劳务费数额(建筑面积)的60%。其后,按建设单位(业主方)向项目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批准,由甲方向乙进行支付,支付数额为该批次时间段,本劳务合同完成工程量(建筑面积)劳务款的60%,至主体封顶验收通过后,付至本合同劳务款总额的8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本合同劳务款总额的90%,其余10%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半年后结清。
2、劳务款支付时,需扣除乙方在该支付批次时间段内应向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额,以及乙方所领取的餐票费用。
3、付款必须经乙方申请,由甲方主管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总工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予以支付。
五、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有关规范及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的标准,凡不符合国家规范和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令其返工,返工所有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返工,甲方有权指令相关班组协助其返工,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严格执行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
3、甲方专业施工员在施工过程检查中或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质量检查评定以甲方、监理、乙方三家进行验收的为准,其结果作为办理劳务费支付的依据。
六、工期进度
1)乙方必须对甲方下达的控制工期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周、日进度安排,并报甲方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甲方计划按期或者提前完成。
2)每月对乙方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乙方原因连续二次达不到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同时终止合同。
3)传统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或农忙季节,乙方必须留守人员,按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施工任务。
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进度延误三天以上,工期顺延。
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乙方应本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生产原则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积极配合甲方对班组的三级教育管理,做好班组自身安全,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内的清洁卫生。
2)乙方作业层、施工现场及材料堆场和本工种垃圾堆放必须在甲方指定地点,做到堆码整齐,井然有序,否则甲方将指派专人清理,所用人工费在乙方结算中加倍扣出。
3)乙方必须遵循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各工种全部要求持证上岗。甲方提供合格的防护材料、机械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设备,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不得冒险蛮干。对于违章指令,可以拒绝接受,班组长必须协调好各工种的施工环节,杜绝人为制造安全隐患,切
实搞好安全生产,在施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乙双方以及劳动监察部门会同一起分析事故责任,按照国家劳保政策及相关条例协商处理。
4)其他条款详见《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此作合同附件。
八、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①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条件(乙方自带行李、自购餐具)。
②甲方组织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岗培训;
③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工作,并对乙方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和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④甲方为乙方提供除乙方自备机具、辅材外的材料和施工机具。。
⑤甲方提供临时水源、电源至各楼层。
⑥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
二、乙方职责
①、乙方必须组织具有上岗证技术熟练的架子工施工操作人员及相应的管理班子进入现场,必须严肃认真的将本工程概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向所有施工人员交底,凡交代不清或未交底由乙方负责;交底内容包括:a工程概况及质量条款b安全责任制度及规范c工期限制天数的实施控制d各种规章制度及文明施工要求;乙方严禁雇佣童工。
②、自带机具必须有明显标志,并附清单交给甲方以便退场时清理;
③、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的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现行建筑施工规范以及甲方其它要求组织施工,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所承担的分项工程;
④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保证政令畅通。 ⑤乙方必须把所需材料计划提前一周报给甲方,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不得随意更改架子搭拆,如有浪费甲方材料,乙方按材料损失价值加倍向甲方赔偿; ⑥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施工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⑦乙方施工人员统一着装,统一雨衣,文明施工,自觉维护周围环境,不得损坏场内任何公物和树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⑧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教育。
⑨乙方人员严禁在工地施工区域和住宿区内使用电炉等设备取暖做饭,禁止乱搭、乱接各种电线。
九、材料使用规定
进场的钢架管、钢丝、安全网、扣件及扣件螺杆螺帽等材料,使用前乙方须提前向甲方申报所用材料计划并填写领料单,清理架管按进场的规格100%经甲方验收后入库,如有必要的损耗,需说明原因;扣件及扣件螺杆螺帽按99%交验入库,超出规定损耗部分乙方照价赔偿。
十、其它事项
1、签定劳务合同后,乙方进场人员必须证件齐全,不得有三无人员和犯罪人员,必须将进场人员造册报给甲方,所报花名册人员必须与相应人员本人身份证名字相符,并配合甲方办理当地行政工作。乙方必须保证其队伍工作人员的稳定,不能随意增减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三天前向甲方提供其变更人员名单,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和同意的时间内增减劳动力,否则按每增减人数差额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指定等同志为现场负责人,负责与项目部及各班组的协调工作,乙方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岗,且每天早晚均要向甲方专业施工员报到,如需离开必须征得甲方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委派负责人,如因现场负责人擅自离岗造成的其他影响,乙方承担其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和相关责任。
3、施工过程中,如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擅自停工,乙方无条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的影响程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
4、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不得破坏其它成品和半成品,否则按损失状况加倍向甲方赔偿。
5、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工作内容不得转包,否则将无条件退场,并同时终止合同。
6、乙方必须随时做好雨、雪天的施工准备,配备雨、雪天施工所需劳保用品,所有劳保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单价内,甲方不另承担。
7、如乙方不履行合同,其余款作为支付甲方违约金。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以上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款支付完毕,合同自动解除;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架子工单项承包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铜陵县天门镇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天门镇朱村街道旁
面积: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二、 工程进度
本工程自开工之日起 天交付给建设单位。人数要达到项目部要求,上道工序不能影响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
三、 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于工程施工中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乙方有义务进行管理、保护、维护。如因乙方私自拆除防护措施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每天召开班组安全会议,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乙方是第一安全员,对本班组负主要责任,如本班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每个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三级教育、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安排上岗,并登记花名册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后报安全员复检,复检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不及时报检每次触法0元,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每次处罚200500元。
4、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分项工序,每次罚300元,因此而造成其他班组窝工,损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总工期拖延一天罚1000元以此类推。确保项目部每月的施工总计划的顺序完成,每六天一个分计划。如不能完成每月的总计划,延期一天罚500元,时间顺推,连续阴雨超过5天向项目部书面报告要求工期顺延。
5、工序完成后剩余材料不堆放至指定地点,每次100300元。
四、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五、 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1.2负责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服从甲方从全局考虑对工程施工工作出的各项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5.2.2乙方指定专职等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划生育等工作。并积极参与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作业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5.2.3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部下达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不得强行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5.2.4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把劳保用品穿戴齐整,正确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每检查一人劳保用品穿戴不齐整,罚10元;不正确佩带安全帽者,每发现一次罚10元;如在施工中不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均给予处罚50元,并立即停工,纠正后方准继续施工。如不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工完场清者,在工程及场区内大便、中午喝酒,每人每次给予1000元罚款。打架斗殴者每人罚款2000元,并驱逐出施工现场。
5.2.5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人数稳定,特殊工种均持证上岗,工作效率高。在施工合同期内,乙方要保证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由于人员不足、技术素质差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5.2.6乙方在劳动力组合时,不得凭个人的意愿挑剔。需雇佣临时工时,应与甲方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场。
5.2.7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认真施工,确保质量。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质量等级要求。甲方在发现乙方在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材质低劣现象;提出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按时完成,如有延误或没有回执,每项罚款1000元,待决算时一次性扣除。
5.2.8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如有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时,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队伍继续进行施工,剩余工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2.9乙方不得将经甲方委托的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所委托的施工项目,并解除其已签定的施工合同。
5.2.10不懂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准擅自开机操作,乱接电线。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以上条款已经双方审阅无误,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年
日 : 年 日 乙方(签字) 月 日期: 月
架子工单项承包合同范文三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甲方自愿 的外防护脚手架搭设、拆除等相关项目承包给乙方。具体事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 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本工程的 总建筑面积 ㎡,周边搭设钢管双排脚手架,每层楼工字钢(槽钢)搭设时出料平台预留预埋、四周外架埋铁(包括外架楼口),安全密目网、平网的绑扎竹跳板铺设,保证外架搭设支撑牢固、可靠。同时,按建委及安管站的要求及外架施工、规范施工,每层楼的梯道、露台以及四口五临边安全通道,搅拌机防护棚、钢筋制作防护棚全部由乙方负责搭设、拆除。乙方所需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由乙方自行负责。要求有刷花杆的必须刷,以及安全标志、表识必须符合满外架的验收规范及要求。工程完工后的拆除,统一堆放到现场指定的位置。
三、工程单价:负楼按搭设楼层立面搭设的架子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元(壹拾元整)包干。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标楼按地面平方每层647平方计算,每平方以 元(壹拾肆
元整)包干价。
四、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根据甲方主合同为基准,乙方完成标准七层楼的搭设脚手架的工程量,由施工方开据予以结算。甲方支付乙方承包单价完成量的人工工资70%,余下的20%拆除脚手架后一个月内付清,余下10%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
五、工程工期:乙方工期必须同甲方施工进度同步,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按照报审的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和拆除。保证甲方的施工工期,中途因缺乏人员不按时保证甲方正常施工进度的,甲方将罚乙方每天500.00元至1000.00元(拖延工期款),必要时清退出场。
六、工程质量:按照国家规范及现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安管站、业主、监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验收,对进场的材料不合格的严禁使用,乙方搭设不规范必须返工,出现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在项目部的按安排下从事作业,要做到每样材料用到实处,接受项目部的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七、工程安全责任: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服从甲方项目部人员的指挥,并接受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乱施工,违反安全作业本;如出现伤、亡、残事故,20000.00元以内的(包括20000.00)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20000.00元以上的按三七划分,甲方七成(甲方负责的七层,同时必须要有伤、亡、病、残者持有县级医院的出入院证明的医院发票方可报销),
乙方三成。该工程开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导致停工和出现吵架、斗殴现象,没人每次罚款500.00元,并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各班、组本着相互配合的原则,不能相互拖延或者故意损害其它班、组的利益。乙方必须服从现场管理,否则违章、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必须罚款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为了确保质量,乙方委派负责,必须进驻工地,连续3天不到现场,视为自愿退出合同,甲方按实做工程量的50%结算。
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公司留一份存档备查,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解释权由甲方)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常用的合同计价方式。《范本》对合同价款提出了三类可供选择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图1)各类合同的特点及适用情况为:
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这类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故此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2、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议在工程不复杂,施工条件良好,地质勘探报告详细,施工图出齐,技术规范明确,合同工期不超过1年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合同。
3、可调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基础上增加了调价条款。这类合同使发包人承担了物价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4、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它又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列出分布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得出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中可能发生多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2)纯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等,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而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对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此类合同适用于无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于开工的工程。对纯单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只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5、可调单价合同,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中确定的单价,如在工程实施期间物价发生变化,可作调整。此类合同的适用情况较为广泛。
(二)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清单招标时,有很多工程造价人员错误地认为清单计价模式招标只能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于这一点,在《规范》的解释和答疑中讲得很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订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清单招标时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订合同价。”
从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是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和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
二、工程计量
《范本》第25条为“工程量的确认”,在FIDIC中与之对应的条目称作“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采用综合单价,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报价=∑{估计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暂定金额;而工程结算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单价}+暂定金额(实付)。因此,最终结算中最后工程量的确认需要通过计量工作来完成。而《范本》针对的是定额计价模式,与《规范》中的计价模式有很大区别。
(一)工程计量的程序。我国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计量程序主要包含两个步骤:一是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二是工程师对工程的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规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同一工程量项目的计量规则不同,其工程量的数量就不一样,进而影响到工程款的支付。由于《范本》是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对计量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而言不合适,因此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必要对“计量规则”予以说明。
1、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采取的是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范本》仅规定“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量的是实际的工程量,因此由必要采用两种计量方法:一是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由双方共同完成;二是依据记录进行计量。这主要指的是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
2、工程师只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即: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而非次品;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三、工程结算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或其他结算方式。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我国现行建安工程价款的结算多采用按月结算方式。
(二)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的界定。根据《范本》中相关表述,狭义的“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广义的“合同价款”还应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
2、价款调整的因素。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承包商所完成工程量是通过计量工作来确定,双方很少出现分歧,因此调价的难点和重点往往集中在合同单价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如下三种: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一)固定合同价
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固定价格合同有两种形式即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
1、固定合同总价
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工程量漏算、错算、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2、固定合同单价
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常用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一般约定,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在±10%幅度增减范围内,单价不变;若超出此增减幅度范围外,超出部分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实践中,如果承发包双方对此未约定,通常应不作调整,除非出现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显失公平。
针对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为了公平的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和谐稳定,国家及各地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防范风险的产生。国家城乡建设部和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4.7.6“若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山东省建设厅于08年9月份出台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二)可调价合同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即可以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施工工程价格。这种方式使合同实施中的风险得到了分摊,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其价差完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而承包人承担合同实施中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此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施工工期比较长,材料价格可能会变化比较大的工程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最终的结算价格最接近与工程成本。但过程中的材料价格确认是一件非常重要和繁重的工作,并且结算比较麻烦,需要按完成的工程量和当时的价格进行确定。
1、可调总价
合同总价可调,一般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但对承包人来说,仍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在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如果在投标时承包人对工程量漏算、错算,将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2、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不管采用固定合同价还是可调合同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三)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成本加酬金合同广泛地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所以,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
另外,不管采用何种合同价款形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执行统一规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建筑企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尤其对新材料、新产品使用较多的建筑,传统的定额估价表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投标竞争报价的要求,再加上我国为了和国际工程招标接轨以及在工程造价体制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都充分说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定额估价表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本文分别就传统定额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2 种报价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和比较。
1 传统定额报价的缺点及改革
1. 1 传统定额报价的招标方式及缺点
传统定额报价的招标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主要的招标方式有“施工图预算招标”、“部分子项招标选定施工单位”、“综合费率招标”等。从运作的实际效果看,上述的传统招标方式主要存在如下不足。
(1) 招标工作需要在施工图设计全面完成后进行,这对工程规模大、出图周期长、进度要求急的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开工时间严重滞后,加长了基本建设的投资所占用时间;而采用部分子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进行费率招标等方法,虽可解决开工时间问题,但不能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也不容易控制工程质量,同时难以体现出承建商的综合技术实力,工程的结算难度也比较大。
(2) 传统招标方式采用“量价合一”的定额记价方法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不能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技术等其他消耗分离开来,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优势难以体现,且在价格和取费方面未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同时,评标定标受标底有效范围的限制,往往会将有竞争力的报价视为废标。
即使是工程规模大、施工技术复杂、方案选择性大的项目也如此,这会误导投标单位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使投标价更靠近标底的“预算竞赛”上来,形成了一种投标报价要看预算员的本事,另外所有能参加投标的承建商都使出浑身解数想方设法的搞到标底的大概范围,从而难以体现综合实力的竞争。此外,招标、投标多家单位均要重复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1. 2 传统定额报价的改革
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方式仍然是沿袭计划经济的工程造价制度,实行统一的“量、价、费”,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改变现行的定额管理模式,按“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进行改革。定额只规定人工、材料、机械在不同类型工程中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确定的各自消耗量,至于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由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技术条件和自有的库存物质自行确定。费用的计算程序统一规定,但不规定费率,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的需要而定。在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国家颁布的概算定额、费用标准,也无相对统一的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而是由负责编制预算的设计单位、承包商和预算师组织,自行整理资料或在工程所在地经调查测算后得出资料,但业主对工程造价控制得很严,工程造价最后还是要由业主确定。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将定额改“定”为“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定价因素中的价、费全部放开,定额的作用不再是指令性标准而是指导性依据,作为国家或基建单位预测、控制工程造价的参考。改革传统定额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执行。
(1) 竟争性的费率。将施工管理费利润、远地施工增加费等由法定指令性费率转为竞争性费率,以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
(2) “量”、“价”分离。定额消费是科学测算得出的。目前应作为国家和部门的法规。人、机、料的价格要与消耗量相分离,以市场价和指导价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3) 实物消耗量与施工手段消耗量分离。定额规定实物消耗量是统一的、不变的,而施工手段消耗量是不同施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的体现。
(4) 原材料的费用和运杂费、采保费分离。材料原价可综合计算,运杂费、采保费因企业而异。
(5) 施工现场发生费与企业经营费分离。调整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其直接费为现场费用,间接费为企业经营费,两费分离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2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法和做法
2. 1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基本方法
自“量价合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过渡,这一我国当前建设工程计价改革的基本方针,促使从以往预算定额的“量价不分(或叫量价难分)、预算价格滞后”处着想,由技术测定严谨、变化相对平稳的基础定额的“量”因素,向受时间、地点、供求影响较大、并反映市场、竞争及交换的综合价格的“价”因素方向思索,在维护定额科学管理数据“量”的基础上,在保障并强化定额工时台班消耗的科学化、施工操作的标准化、物化劳动消耗的合理化的前提下,使原预算定额单位工程中的“价”因素,即价、费脱离计划性、指令性特征,放还于分项专业工程中“价”的供求交换及“费”的市场竞争性质。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现行计价定额,结合本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这是国际上普遍通行的招标方式,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与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管理模式等都是相配套的。因此,在我国积极试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大胆探索合理低价中标,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
2. 2 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的基本做法
(1) 招标单位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或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委托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单位按照当地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计算并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附有关的施工内容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各投标单位。其工程量清单的粗线程度、准确程度取决于工程的设计深度及编制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在工程量清单招标式中,工程量清单的作用:一是为投标者提供一个共同的投标基础,使所有的投标者都能在同一份工程量清单下报价。二是便于评标定标,比选价格;因为所有的投标单位不存在量差,只有价差;三是在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较方便,即完成的实物量乘以中标的该项目单价;四是便于进行合同总价调整,也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2) 标底编制单位按工程量清单计算直接费,并进行工料分析,然后按现行定额或招标单位拟定的工、料、机价格和取费标准、取费程序及其他条件计算综合单价和完成该项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材料价差、利润、税金等和综合单价合计价,最后汇总成标底。实际招标中,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能力和水平,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每一子项的单价也可仅列直接费,而材料调差、取费等则以单项工程统一计算。但材料价格、取费标准应同时确定并明确以后不再调整,相应投标单位的报价表也应按相同办法报价。
(3) 投标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结合自身的实力和竞争所采取的优惠条件,评估施工期间所要承担的价格、取费等风险,提出有竞争力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合计价、总报价及相关材料进行报价。
(4) 在项目投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中标单位投标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不作调整,而当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原提供的工程量相比较,出人超过一定范围时,可以按实调整,即量调价不调。对于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内容,可进行虚拟工程量招标单价或明确结算时补充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定额计价的比较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可以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风险等因素充分细化并体现在综合单价的确定上;可以依据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代替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便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计量。与传统定额报价的招标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法具有以下优点。
(1) 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各项规定,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大原则,真正实现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决定工程造价。
(2) 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之前即可进行招标投标工作,使开工时间提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相应提高投资效益。
(3) 有利于业主在极限竞争状态下获得最合理的工程造价。由于投标单位不必计算工程量,可以减少投标标底的偶然性技术误差,让投标企业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充分挖掘投标施工企业的管理潜能。同时,也增加了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的中标机会,更能体现招标投标宗旨。此外,通过极限竞争,按照工程量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在不提高设计标准的情况下与最终结算价是基本一致的,这样可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成本控制提供准确、可靠的投资依据。
(4) 有利于中标企业精心组织施工,控制成本,提高管理水平。中标后,中标企业可以根据中标价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根据企业定额或劳动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要素的投人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以便更好的履行承诺,抓好工程质量和合理缩短工期。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引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已在招标中广泛使用,由此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随着工程量清单广泛应用后,现在越来越多的业主提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固定总价合同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工程造价明确,对于业主而言在施工前能较准确地了解实际造价,有利于控制投资;对于施工方而言能在施工前了解工程成本,测算利润,便于材料、人工、机械的适时地组织调配。固定总价合同也有着造价明确、办理竣工决算时简便快捷、投标方和招标方争议小的优点。
1 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
1.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
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装饰方面的描述还比较模糊。对于这类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予以明确,如果时间有限,清单编制人可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暂定做法,防止因图纸内容模糊而对清单的工程量产生歧义,以便于投标方报价,工程决算时再根据竣工图的内容进行调整。
1.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
在清单工程量编制时,经常觉得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也难以套用定额。对此情况,我们可以补充项目编码,根据造型和做法的不同,把它们单列出来,用项目特征栏,对它们进行具体描述,这样做便于投标方复核工程量,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中而导致工程量出现差异。与此同时当双方存在争议时,应由招标人组织,对不明确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地方,应形成书面的协议,放入招标文件中。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标时,土方开挖清单描述时通常把场内运输考虑在项目特征中,但综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承包商提出在单价组价中不考虑场内运输,应该单独列项说明,这样一方面把子目分开,一方面分散项目来组价,有效增加承包商的工程效益。
1.3 明确计算公式,统一计算思路
投标人在拿到工程量清单后应及时和招标机构沟通,明确计算工程量的整体思路,当清单工程量有异议时,应针对招标机构计算底稿提出看法。招标机构有责任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释并配合投标人看懂计算底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计算思路,让所有投标人针对同一底稿进行复核,既缩短了招标的周期,也确保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2注意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描述
固定总价合同中招标人一般都会把合同通、专用条款、合同协议书写入招标文件中,这就要求投标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一些对投标方不利的条款,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效益流失。例如:某市政工程合同中在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表述中提到“鉴于发包人无法控制资金贷款银行的审批、拨付程序,发包人按期向承包人出示上报资金贷款银行的拨款申请手续,即应认为发包人已按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类似如此条款实际上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如果对业主的资金情况不是很了解,投此类标的话应慎重考虑,防止由于工程款不到位依据合同条款又无法索赔所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在合同总价中一般会列出一部分专业分包项目、待定项目或是独立发包项目,一般正常投标时投标人均会对此类项目计取一定比率的配合管理费,这时候有条件的话最好和业主及时沟通,大概确认下业主是如何分配此类费用的。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标时,业主预留专业分包1000万元,独立发包500万元,待定项目600万元,共计2100万元。另外预留金项目为800万元。投标人对前三项费用记取了1%的管理费,即21万元并记入了其投标总价中。在签订合同时,业主提出要进行清标,即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个别不合理的报价,并根据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对于在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发包工程以及待定项目,发包人保留再合并、拆分和重新归类的权力,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这一条款要求中标人把对待定项目所计取的1%管理费划入到预留金内,这样虽然总价不变,但是在自有施工部分还是损失了6万元。若是能够提早预知业主对此部分费用的划分,就可以把其他的单价调高,所以说在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时,对于此部分业主预留金的考虑应该结合业主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给予考虑充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固定的,无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是不存在的,所以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要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因素系统、全面的考虑。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2008新清单计价规范4.19条中也明确了在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由此可见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风险内容作出详细的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3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变更索赔
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变更、索赔机会也较少,承担的风险也较大。要寻求变更、索赔,增加合同价款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1 材料价格变动的调整
一般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如今开放的市场经济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所以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以及调整的幅度。例如某房建项目就在合同中明确对于钢筋的调整原则:“若施工采购期间《XX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钢材超出或低于本项目投标报价《XX工程造价信息》该材料价格的5%以内,(含5%),钢材价格不予调整,若施工采购期《XX工程造价信息》中钢材价格超出投标报价《XX工程造价信息》该材料价格的5%,价格给予调整,但调整仅限于上述两个时段钢材主材价差的80%及相应税金”,本工程施工期间正好在奥运期间,材料大幅度涨价,虽然合同条款中明确了钢材的调整原则,但是承包商还是要承担5%幅度以内,以及超过5%以外的20%的价格损失,其他材料的涨价均要自行承担。所以说在编制投标报价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风险费用,千万不能一味的低价中标,而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积极和业主沟通,本着对业主负责,对本企业负责的态度,尽量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如果在组价中不能考虑,那么也应该在预计可能涨价的材料单价上考虑一定的费用。
3.2 工程内容、范围发生变化导致的变更、洽商
签订地点:
第一条 红木家具基本情况 (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红木家具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家具名称 树种名称 树种产地 规格型号 商标 辅材
五金 边材
状况 油漆 数量 单价 总价
验收
说明
验收合格 问题及解决方案:
货款两清
拒收及原因: 买方 送货时间
送货员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QB/T2385-20xx 新版《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规定的树木名称,产品标识和实际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定货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 %(不得超过20%)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产品质量承诺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六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 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使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分析、研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了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施工合同管理已不仅仅是一个签字画押的问题,而正在变成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因此选择适当的施工合同,正确确定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调整,防范施工合同的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2.1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工程持续时间长,这使得相关的合同特别是工程承包合同生命期长。
2.2工程价值量大,合同价格高。
2.3合同变更频繁。
2.4合同管理工作极为复杂、繁琐。
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3.1保证项目三大目标的实现,使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3.2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满意,合同争执少,合同各方面都能互相协调。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通过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合同各方在对合同统一认识、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就项目的总目标达成共识。
二、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已成为我国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建筑行业正逐步走向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尽管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与以前相比已取得巨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并有待解决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建筑市场法制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和主要内容之一。然而目前在我国,合同意识薄弱、合同管理水平较低仍是建筑工程中的普遍现象: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合同的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合同签订和实施问题很多,合同管理的成效不显著,水平还不够高;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非理经常发生。
其次,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理论研究与国外有一定差距。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合同管理研究是针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进行的,对国内的合同管理研究较少;注重合同法律和合同条款的介绍、解释和分析研究,而忽视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在操作层面的指导作用,尤其缺乏对项目现场所必需的合同管理程序和方法的研究;目前对合同条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FIDIC合同条件,许多研究是通过案例分析来阐明的;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合同文档管理。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优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最大特点是把价格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具体来说,就是由建设单位给定工程量、施工企业自主报价,这种新型计价模式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特点,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与以往定额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单位简单明了,能够直观反映各清单项目所需的消耗和资源。另一方面,工程量清单报价一经合同确认,竣工结算不能改变,单位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更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由于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基础上的中标价是合同价的基础,投标清单上的单价是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建设单位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经核实的工程进度报表,按合同价拨付工程进度款;依据合同中的计日工单价,依据或参考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或合价,确定工程变更价和处理费用索赔;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资料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与原清单不符的单价部分提出调整,并最终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工程造价。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
1、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位明确,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要通过计算来确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操作性相对较好。工程量清单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工程量,可用于作为办理计量支付和结算的依据。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必须配套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当然最常用的还是固定合同单价的形式。即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确定,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这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因此,工程量变动的风险,应该由招标人承担。
2、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基础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了。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应该调整。
4、工程变更及其计价。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方确认同意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监理方与承包人的意见不一致,应进一步协商后修改单价;若监理方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③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例如,措施项目费等,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监理方协商,经业主确认后,给予补偿。
5、材料价格风险。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但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说是承包人自主报价,但其价格的确定也只能根据报价期间所掌握的信息价格加上适度的风险因素确定,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施工期间不断变化着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对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因此,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
6、索赔的处理。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索赔的内容和风险也有新的变化。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承担量的风险,而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方式,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技术措施差异等变化而调整,而减少承包人的索赔。但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承包人索赔将大大增加:①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②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7、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方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按相应项目的清单单价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根据清单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增减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即为竣工结算价款。
结束语
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有利于我国施工企业走出目前的困境,让我国的施工承包企业在面临激烈竞争的建设市场环境正常和健康地发展,从而可以有效地规范我国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时为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做出重大的贡献,从而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社会的安定团结。
1、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使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分析、研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了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施工合同管理已不仅仅是一个签字画押的问题,而正在变成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因此选择适当的施工合同,正确确定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调整,防范施工合同的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2、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施工合同的选择。
2.1施工合同的类型。国内外工程管理界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2.1.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2.1.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2.1.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2施工合同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大部分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适用于施工工期短、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且风险较小的工程项目。
固定单价合同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行情,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是承发包双方的较好选择。
可调价格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导致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大量的纠纷。实质上使得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成为一个毫无约束性和操作性的“暂定价”。不确定因素太多,合同的主要风险实际上由发包人承担了。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这种可调价格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无风险,但报酬往往也较低。它主要适用于新型工程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人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这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让发包人在开工前对即将投入的建设资金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同时,又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承包人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提高企业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利润目标。
3、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计算的,它是为了简化计算、统一了计算规则。在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一些情况下,比如挖基础土方,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这样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不相等的。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口径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即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就应该调整。否则,就会把风险全部转移到发包人(或承包人)身上,也会造成施工合同管理不能有序、顺利地进行。
4、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
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一般涉及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内容,这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因此,控制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的增加,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4.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包括因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更和修改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项目监理、承包商对已有设计资料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引起的工程变更等等。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及时的。
4.2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提供工程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承包人在报价的过程中常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有时承包人故意将工程数量有误,以及在今后施工中工程数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分项工程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因此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还应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对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这样规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5、防范施工合同风险。有效规避施工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承发包双方必须注意的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哪些风险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哪些风险是承包人应分担的职责,以保证施工合同管理的正常进行。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约定由谁来负责;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说是承包人自主报价,其价格的确定也只能根据报价期间所掌握的信息价格加上适度的风险因素确定,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施工期间不断变化着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对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必然引起综合单价的变化;如果当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波动很大时,承包人是没有能力完全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因此,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幅度由双方协商约定,对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幅度以外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