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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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论文

篇1

2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面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不够科学合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不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篇2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阐述了农村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和在土地征用时应补偿范围和标准。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补偿制度完善,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一、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1)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2)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3)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极度困难。

四、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

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

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

五、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需要;(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4)、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参考文献资料: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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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参考文献:

[1]梁迎修.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08,01:217-221.

[2]程雪阳.中国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问题[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3:108-122+126.

[3]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篇4

中图分类号:[DF4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arable land protection work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upply of grain,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hina's population still showed a tendency of increase year by year, but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peasant consciousness, government system and collection work,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system implementation is not in place,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situation not only influence the farmer's life, but also t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has caused some obstacles. Therefore, we must set up a new land management system,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is the drawback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present stage and the proposed solutions.

Keywords: protection of cultivated land; l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占据着世界人口数量的25%,农业的发展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保证粮食的安全,保证粮食的根本就是保障耕地。就现阶段来看,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对耕地的保护制定了完善的保护措施,也建立了相关的保护机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些管理机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下面就根据我国耕地的特征探讨一种新型的土地管理机制。

1、现阶段下耕地保护机制中的弊端

1.1. 农民缺乏耕地保护意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的劳动力。但是,目前的农业生产成本也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农业的生产成本逐年升高,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农产品的产量增加,但是农民的收入却未得到同等程度的提升。这就给农民造成一种意识:耕种难以提高收入,甚至会越来越穷,虽然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一些保障农民收益的法律法规,也降低了税收标准,但是依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严峻的问题。此外,在土地方面,很多农民都对土地安全有着或多或少的担心,也有少数农民与政府进行交涉,但是这种交涉往往是为了得到自己应有的补助,同时,很多农民也希望政府及早的收回土地,好得到自己的补助,这样就能够利用这些补助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也不需要进行耕种。因此,我国农民缺乏保护土地的意识,这就导致耕地保护工作的进行困难重重。

1.2 农村集体组织缺乏保护耕地的意识

一直以来,我国土地都是归集体所有,关于土地的管理工作也是由村委会和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方式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在管理工作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缺陷。在很多地区,土地所有权也从集体手中转移至乡干部手中,这些干部受到利益的驱使,滥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这就导致大量的耕地被挪作他用,难以得到基本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影响着农民的生活,也给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一些阻碍。

1.3 征收导致耕地面积日益减少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征收工作也进行的如火如荼,虽然征收工作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不利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收益,提高土地的使用税费,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然制定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官员为了政绩的考核,将土地低价转让,这就导致大量的耕地被占用。这种不合理的征收工作不仅难以对耕地实现有效的保护,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2、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新办法

2.1 对土地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的规范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出现土地不合法转让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要建立好完善的分级规划管理制度,根据国土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由县级管理机构监督乡镇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监督县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监督市级管理机构、国家级管理机构监督省级管理机构。这样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组成一个有机的网络,避免滥用耕地情况的产生。

2.2 将土地管理重心转移至城镇规划区域

很多地区的耕地都位于城镇周围,地方政府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时,耕地面积并未发生变化,这就实现了对耕地的合理保护,因此,在下一阶段,可以将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放置于城市规划区,并以城市为中心做好区域管理工作,这样就能够全面提升耕地保护工作的质量。

2.3 对各级土地管理新型实施分级监测的制度

对于土地管理实施分级监测的制度能够有效提升耕地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但是这种分层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由于不同地区耕地的管理方式与管理面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给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带来一些难度。因此,在建设数据库时,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差异进行建设,这可以利用现阶段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这样,就可以将土地规划、土地管理等信息归纳总结至统一的数据库中,继而为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参考信息。

3、结语

总之,耕地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的耕地保护政策中还存在着各种弊端,因此,建立一种新的土地管理机制,同时将土地管理的重点由乡村中转移至城市中,这样才能够将宏观调控与耕地保护相结合,也才能够实现既定的保护目标。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通过社会、法律以及行政部门的有效配合,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耕地资源。

参考文献:

[1]车文学.论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期刊论文].中国土地科学,200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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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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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意义

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由原来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演变而来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在1993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当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有“五朵金花”之称,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在2001年才开始招收本科生,目前在校生达300多人,已有毕业生近千人。尽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了几次调整,但仍存在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特色不鲜明、优势不突出等问题,因此,进一步探索土地资源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既突出我校的专业特色、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又符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科委员会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求非常有必要。现在又面临新一轮教学计划的调整,该课题的研究将为新一轮教学计划的调整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推动我校的教学改革。

二、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60多所高校开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由于不同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发展背景不同,各类院校在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上各有侧重,但大致可分为偏重技术型人才培养和偏重管理型人才培养两大类。其中农业类、经济类院校多偏重于管理型人才培养;理工类、地质类院校多偏重于技术型人才培养。

(一)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现状

1.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基本结构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实践必修课―选修课”的分段组合模式,构建了公共基础类课程模块、土地资源类课程模块、信息技术类课程模块、土地经济类课程模块、工程技术类课程模块和土地管理类课程模块六大课程模块。

土地资源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资源学、土壤学、景观生态学、土地评价等课程。

信息技术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信息系统、测量学、土地资源遥感、GIS原理与应用、GPS原理与应用等。

土地经济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经济学、不动产估价、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城市土地经济学、物业管理等。

工程技术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地籍测量、农田水利、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等。

土地管理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管理概论、地政学、土地政策与法规、地籍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学等。

2.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主干学科:公共管理学、应用经济学。

主要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政策、城市经济学、城市经营与管理、城市规划、不动产管理概论、不动产经济学、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市场营销、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政策与法规、不动产投资分析、不动产金融、不动产市场分析、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行政学、土地资源评价、土地信息系统、土地政策与评价、地籍管理、统计学、测量学。

3.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专业必修课程: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土地资源学、土地规划学、土地信息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地籍管理学、不动产评估。

专业必选课程:西方经济学、管理学、自然地理学、地图学、测量学、地籍与房产测量、遥感概论。

专业选修课程分为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不动产评估和资源环境管理四个方向。(1)土地资源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数据库技术、地图制图技术、专业软件操作及应用、城镇规划、土地可持续利用;(2)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建筑识图与房屋构造、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营销与策划、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市场学;(3)不动产评估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实例分析、资产评估学、建筑工程概论;(4)资源环境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可持续发展引论、环境学概论、土壤地理学、矿产资源管理、资源环境经济学、区域分析与规划。

实践类课程:测量学实习、地籍与房产测量实习、地图学实习、设计、土地资源学实习、地籍管理实习与设计、土地规划学设计、不动产评估实习、土地信息系统设计、毕业论文、综合实习。

4.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主干学科:土地资源学、土地管理学、土地规划学、土地经济学。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地学基础、地籍测量、土地资源学、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制图学、土地制图技术、土地信息系统、土地资源评价、土地管理学、土地政策与法规、土地经济学、土地利用工程、土地规划、水资源与农田水利、不动产评估、测量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英语、应用写作。

(二)启示与借鉴

从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来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都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置课程,没有统一的课程体系,因此培养方案的修订关键是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三、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改革思路

经过与专家、教师、已毕业学生及在校学生研讨,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改革思路确定为:突出自己的优势与特色,为首都服务。根据该思路,制定了2008版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要点如下: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本专业培养为首都经济服务,掌握城市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从事土地管理、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项目投资分析、房地产市场研究、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课程体系的修订与改革特点

1.专业特色

以土地管理为专业基础,以房地产经营管理为专业特色,突出城市土地开发与利用,结合房地产业运作结点,将知识体系、课程体系、产业运作体系和就业岗位体系相互贯通。

2.人才培养特色

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使课程设置与就业充分链接;通过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强化专业技能的训练;通过考察、实习、实验课等环节,整合专业知识并与操作实践紧密衔接。

3.课程特色

本专业包含“土地资源管理模块”、“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块”、“城市经济与管理模块”和“工程与技术”四大课程模块,四大模块都设置了基础性课程和专业性较强的深化课程,既考虑了课程设置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又强化了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特色与优势。

(三)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

2008年起新实施的土地资源主要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通选课、实践教学”组成。

其中,学科基础课有: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公共经济学、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学、经济法、市场营销学、统计学、城市经济学。

专业课有: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经济学、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

专业选修课:城市规划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城市生态学、房地产投资分析、建筑工程识图与应用、北京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遥感技术概论、不动产制度分析、房地产市场理论与实务、建筑工程概论、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国外不动产理论与实践(双语)、房地产信息管理与应用、城市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案例、城郊土地流转与管理、智能建筑管理、房地产税收、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案例、建筑工程造价。

该课程体系凸显了“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经济与管理”和“工程与技术”四大课程模块,既考虑了土地专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又强化了我校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特色与优势。

“土地资源管理”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城郊土地流转与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块的主要课程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经济学、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投资分析、不动产制度分析、房地产市场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国外不动产理论与实践、房地产信息管理与应用、房地产税收、房地产估价案例、房地产策划案例。

“城市经济与管理”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城市经济学、城市规划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城市生态学、北京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城市管理制度与政策、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

“工程与技术”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建筑工程识图与应用、遥感技术概论、建筑工程概论、建筑工程造价、智能建筑管理。

通过这次课程体系调整,更加明确了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定位和专业特色,既贯彻了2004年全国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谊会会议精神,把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和土地信息系统6门课程作为核心课程,又体现了我校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鲜明特色;进行了课程体系的优化,使课程的先后顺序更加合理;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专业选修课给出了46学分的课程,学生在其中选购30学分即可;重视实践教学,增加了实践环节,增设了实操性很强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房地产估价案例、房地产策划案例等。

参考文献:

[1]周伟等.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特点[J].中国地质教育,2004,(4).

[2]王永东等.构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J].中国农业教育,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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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真征求意见,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还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还不够到位。

论文百事通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深入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耕地保护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对于保障粮食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实现全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今后长期的、首要的任务。而我局在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不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在耕地保护方面,突出问题是共同的耕地保护责任体制还未真正建立。由于目前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体制,造成耕地保护责任没有真正与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挂钩,缺少强有力的奖惩措施,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制度难以落实;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共同责任应该是各部门,而不只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但现实情况却好像仅有国土部门是作为履行责任书的考核部门,与其他部门无关紧要;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一签两年,仅约定了保护数量,没有强化质量。此外,在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中,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仍然存在,长此下去必将使耕地质量总体下降。二是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全区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河东地区(潮白河以东9个镇)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土地市场发育不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规范的招商引资环境,也没有形成支撑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导产业等客观原因,在招商引资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等用地上,还存在着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耕地的现象。

(二)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服务轻监管、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曾经明确指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各级各部门的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要务。尽管我们对这一论断进行了认真地领会和学习,但由于在理解的程度和广度还不够彻底,致使在利用局自身职能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时,存有职能发挥的片面性,一些职能没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好。如: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对土地管理将越来越严,但是,从我区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几年又是全区发展机遇最好的一段时期,一些重点工程的相继启动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将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土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片面强调了服务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监管,形成了一定的浪费现象。同时,对于土地如何在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实现长远可持续利用,我们虽然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距离真正拿出解决办法和思路,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在土地执法方面,还存在着执法措施不严,手段偏软的现象。近年来,我们围绕土地执法难的问题进行了不少探索。先后开展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这些行动当时成效明显,过后都有反弹。时至今日,土地执法难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一是土地违法行为制止难。在我区,由于推行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已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制止不住,制止不到位。制止土地违法案件不适用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只能按程序下发停工通知书,或者进行思想教育,但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使执法者束手无策。二是土地违法行为查处难。当前,土地违法主体多是各级政府部门,由于这一特殊的违法主体,导致土地执法出现“不愿查”、“不敢查”、“不想查”的局面。“不愿查”,就是现实中各级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发展经济,考虑经济发展总是先于考虑依法用地,这种因公违法的大形势难以扭转;“不敢查”,就是面对各级政府这一特殊的违法主体,处罚措施很难落实,查处难以到位;“不想查”,就是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下了很大的力气,查处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土地违法案件,但多数是罚款了事,补办手续了事,甚至有些案件还不了了之,对社会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三是土地违法行为执行难。《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权,案件查处后,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各种法定程序快则几个月,慢则一年甚至数年,且多数都以影响稳定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而不了了之。

(四)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个别干部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在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条禁令”、“十项措施”准则的基础上,先后开展了“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创建“文明科室”、“青年先锋岗”和“争当人民满意的工作者”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队伍建设,使全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干部的选拔、管理、监督、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政策的系统性、配套性和规范性还不强。而且用人渠道狭窄,激励机制不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二是个别干部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干部的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公仆意识不强,对待群众缺乏应有的诚心、耐心和感情。不擅长做思想工作,缺少处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三是思想观念不新。一些干部思想僵化,唯书、唯上、唯经验,遇到事情不愿动脑筋,没有独到见解,工作上缺少创新工作思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上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整改措施

按照“四个明确、一个承诺”的原则,经过分局党组认真研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见附表)。

三、保障措施

为不断巩固主题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落实整改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改方案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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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好耕地关乎到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因此我国非常重视加强耕地管护工作。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规定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耕地占补平衡”、“鼓励依法开发未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整治”等措施加强耕地管护。经过十多年艰苦努力,我国耕地管护工作取得了创造了粮食“八连增”和数十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骄人成绩。然而在看到这些成绩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在耕地管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质量在急剧下降、集约化节约化利用程度不高等。分析耕地管护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探究其完善对策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耕地管护法律制度,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耕地管护中现存的问题

(一) 耕地管护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耕地产权关系界定不明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或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种模糊的耕地产权关系和限制流转的规定一方面造成了耕地管护责任主体缺失,不利于耕地管护;另一方造成耕地流转程序复杂,不利于耕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同时还造成征地补偿中农民受益最低,使得农民对耕地缺乏归属感,失去管护耕地的积极性。

2.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欠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是本法并没有制定严格、具体的开垦耕地质量验收标准,结果导致验收开垦耕地无标准可依。现实情况是一部分开垦出来的耕地质量跟不上被占用耕地的质量,另一部分被占用耕地以缴纳开垦费的方式解决,从而造成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质量不断下降,并且已经对我国粮食安全造成影响。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进口大米231.6万吨,同比增3.1倍,为2000年以来最高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明确指出:中国粮食自给率已经跌破90%。如果按一人一年吃800斤粮食,2012年相当于进口粮食养活了1.9亿中国人。

3.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建设规定欠科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然而本法也没有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做出详细规定。

4.违法成本低、执法不严

虽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极为常见,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坟。现实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以罚代拆”,对于占用耕地建坟的则只能不了了之。这种处罚对违法者毫无威慑力,还会给农民造成一种错觉:只要有钱就可以违法。

(二)耕地违法督查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乡(镇)、村一级还没有专门的土地违法监督检查机构。

(三)耕地管护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缺乏对耕地管护紧迫性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大力宣传,一些农民甚至是乡(镇)、村干部对我国耕地面临的严峻形势不太了解,对耕地管护的法律知识不知晓,还总以为我国地大物博,占用一些耕地没关系。一些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坟、建厂的农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只要有钱、违法也没关系;一些乡村干部认为“兴办乡镇企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占用耕地不是违法”;一些乡(镇)村土地管理人员认为“罚款就是执法”等等。所有这些都最终促成了目前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屡禁不止。

二、加强耕地管护的措施

鉴于上述耕地管护中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明晰耕地产权关系

大量的实践证明,设计良好的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促使人们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和管护土地资源。我国许多地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实践也已经证明:通过“确权赋能”、“承包地换股权、社保”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明晰耕地产权关系,使农民真正享受到耕地保护金、养老保险补贴和公平的征地补偿金以及自由流转土地权利等,既可以调动农民管护耕地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又有利于耕地流转、促进集约化和节约化经营。

(二)完善耕地占补法律制度

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土地复垦质量评价标准”的法律法规,土地复垦验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验收复垦土地;同时进一步加大耕地占补中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切实保障被占用耕地及时、等数量、等质量地复垦。

(三)完善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严格按照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规范农民住宅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引导农民集中建设新居,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和按规定标准建房的原则。对于超标准面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对于不再居用的宅基地,必须限期自行复垦或者按照标准缴纳复垦费。乡镇企业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尽量选址在废弃地,对于必须占用耕地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复垦费。

(四)健全耕地违法督察机构,提升耕地违法查处权力和力度

在国家已经建立的土地督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督察机构设置和职能。具体建议是:1.将土地违法督察机构归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以避免制度和机构重叠而造成冲突,不利于开展工作;2.在乡镇一级设置有编制、有专业人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3.切实实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干部人事、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垂直领导关系;4.提升土地违法督察机构权力,在原有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建议权的基础上增加独立办案权、查处权和行政问责权;5.完善土地违法督察工作机制,实行例行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国家督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而形成全国上下贯通、效力充足的土地违法督察体系。

(五)加大耕地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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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远市地处山东半岛西北部现辖十个镇三个办事处和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总人口56.88万人,土地总面积1433.18平方公里,属低山丘陵区,山区丘陵分别占总面积的40.9%和43.3%,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多年来,招远市把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来抓,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在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努力搞好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展山、水、林、村土地综合开发,取得显著成效。自2001年以来招远市实施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30个,累计投入2.1亿元,项目总规模0.913万hm2,新增耕地0.10万hm2,确保了全市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为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领导重视 

 招远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土地的基本国策,一手抓保护,一手抓开发,在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的同时,大力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招远市土地复垦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土地综合开发专人抓、专人管,及时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各镇(办、区)也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全市土地开发整理情况,提高人民群众对开展土地整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划科学、合理整治开发 

 招远市土地总面积1433.18平方公里,根据全市土地变更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6907.81hm2(合10.36万亩),通过对现有集中连片的农用地区域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及其他农用地面积,经过科学论证,至2020年全市共划定6个土地综合整治区:1玲珑镇土地综合整治区、2大秦家镇土地综合整治区、3阜山镇土地综合整治区、4夏甸镇土地综合整治区、5毕郭镇土地综合整治区、6齐山镇土地综合整治区,整治规模2.4万hm2,增加有效耕地500hm2。 

 (三)加大投入优质、高效 

 招远市努力把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收、管、用3个环节。一是收好。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同时,足额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自2000年以来,招远市共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3亿元;收取耕地开垦费1.2亿余元。二是管好。对耕地开垦费和由省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设立了专户,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努力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三是用好。确定项目时,在各镇区申报的基础上,由国土财政两家组织水利、农业等单位专家进行现场勘察,从不同角度进行审查,广泛征求意见,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明确开发项目的总体要求,确保立项一个,实施一个,成功一个,2002年以来,立项申报国家投资项目5个,省投资项目4个,市级项目3个,县级投资项目13个,项目总规模0.91万hm2,总投资2.1亿元,2010年又申报了1个市级投资项目,总规模525.36hm2,投资1千万元。 

 (四)措施完善、落实到位 

 近年来,招远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和《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施工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从立项申报、实施到验收提供的材料等均一一细化,做出明确要求;项目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落实项目管理规范化、项目实施透明化、土地整理市场廉洁化。具体工作中,认真落实了"五项"制度,即所有国家、省、市投资项目都建立了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告制。 

 二、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成效及经验 

 招远市通过对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一是社会效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了耕地,缓解了突出的人地矛盾,实现了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也保障了全市城市化、工业化用地,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建设。二是经济效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了农民增收,如毕郭镇近年来共组织土地开发整理2390hm2,新增耕地面积达333.3hm2,全部用于发展高效农业,成为远近闻名的西瓜、甜瓜生产基地,大幅度提高了农民收入。三是生态效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生态系统得到保护,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干旱问题,减少了水土流失,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林木覆盖率。 

 (一)几点经验 

 1. 提高认识领导高度重视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关键。招远市委、市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推动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 

 2. 多方筹措加大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保障。目前,招远市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后备资源潜力较大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二是严格按标准收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返成部分和耕地开垦费,全部用于土地开发 

 3. 完善制度规范化管理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的基础。招远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招远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办法的制定和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保证了工程质量,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4.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目前,招远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已配备有专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但尚没有成立专门机构,只有机构健全,才能责任明确更好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三、招远市强化土地开发整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技术性和实践性很强,单靠哪一个部门难以为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工作优势,争取多渠道投资,加大项目投入力度。项目所在镇相应成立镇长任组长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保障。健全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镇、镇和村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级的职责和任务,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造福子孙后代。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随着实践的深入,土地开发整理从立项到实施,从项目管理到资金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国家、各省投资的重点项目要全面实行公告制、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五制”管理方式,项目库项目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平衡推进,稳步发展。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引导和调动集体和个人投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多方集资搞开发相应完善提高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土地开发整理与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制度、异地占补平衡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竣工项目奖励制度、镇村干部责任考核制度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康、良性的运作机制,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程序化。 

 (三)进一步细化调查,完善开发原则。农村土地整理中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比较普遍,对现有耕地综合整治还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认识水平和科技手段的不断改善,将耕地整理、露采矿山废弃地复垦与未利用土地开发相结合,形成城乡土地整理全面发展的新局面。全市多为低山丘陵区,土地后备资源的类型多、分布较为零散。要全面展开一次大调查,查清各类未利用土地的类型、数量与分布,查清全市土地资源潜力及开发利用的方向。通过调查分析,进一步明确“山区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的开发利用,丘陵和平原地区推进土地整理,有复垦任务的地区积极复垦”的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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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1-0214-01

1 农村地籍调查的技术方案

1.1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

现阶段农村地籍的重点一方面应能确保土地权属的管理,保障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发展生产。因此在地籍调查上,主要是对非农建设用地的保护的集镇土地登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自然村落――宅居地的权属确定。

1.1.1 详查资料与地籍资料的差异

为弄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中有哪些可借助于于地籍调查中,使其不仅能达到经济、快速的目的,而且还有技术上和法律上的保证,有必要首先弄清楚这两种资料的差异。

1.1.2 自然村落―宅基地的地籍调查

1)农村宅居地的地籍调查。农村宅居地调查可将核实丈量和权属结合进行,调查的同时添写地籍调查表或调查记录,相邻宅基地界线及时由双方法人或法人代表指界确认并因地制宜设立界标,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至于在村内、外厂矿企业单位用地仍应采用先申报,后进行权属调查,确立权属界址点位置,再进行地籍测量。

2)宗地界址边的勘丈及宗地草囝的绘制。宗地草图是以权属界为主要内容的实地勘丈图。宗地图形与实地大约成比例,在相应位置注记实量的界址边长和确定界址点的条件距离及界址边与实地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

3)村庄地籍测量。村庄地籍测量的方法要考虑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同一地区视其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

1.2 方案的实施

农村地籍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就会用于实际生产中,在实际生产中到底如何去实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去处理,介绍如下。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1)土地权属调查。①土地的确权。土地的确权是指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相邻土地权属主、地籍调查员或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依法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包括权属类别和权属主的确认。②有争议宗地界线处理方法。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其协议、法定界线、界址等作为确权依据。③界址点设置。权属界线走向明显变化处及2个以上权属界线交叉处,应设置界标,并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

2)地籍测量。地籍测量分为地籍控制测量和地籍要素测量。地籍控制测量是地籍图件的数学基础,是关系到界址点精度的带全局性的技术环节,因此,地籍控制测量必须做到“精心设计、从高到低、分级布网、严密实施”。地籍要素测量必须满足:①测出每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准确位置,以及宗地内主要建筑物的位置,以满足地籍图的要求;②测出每宗地内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范围,以满足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要求。测图者要与调查者配合,对每宗地都要进行严格的测量。

1.3 农村地籍调查方案的实例

农村地籍调查在实际生产中应该如何实施,本节将通过实例来探讨。

1.3.1 测区情况

本次调查的地点是土桥镇,土桥镇位于榆树市的东南边陲,东与黑龙江省五常市,南与吉林省舒兰市接壤,是两省三市六乡镇的结合部。全镇幅员面积135平方公里,现有九个行政村,103个社员小组,人口2.6万人,耕地面积7600公顷。省级榆山油柏公路在本镇通过,村村沙石路,村村通公路,交通便利,四通发达。

1.3.2 测绘资料及利用情况

1)控制测量资料。原有吉林省测绘局提供的C、D级GPS控制点(2005年施测)做为本测区首级控制的起算点。

2)图件及其它资料。①由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10000地形图(1993年航测),做为本次地籍调查的设计用图和工作标图。②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1:1000地形图(1988年精测),用于本次地籍调查的街坊划分和外业工作参考图。③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地籍调查、测绘的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④地籍档案:申请书、权源文件、地籍调查表等档案。

2 技术依据

1)GB/T7929-199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2)GB14804-93《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

3)《全国土地分类》国家土地管理局土资发[2001]255号;《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5)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6)CH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7)《吉林省地籍调查成果验收办法》;《试行》;

8)本项目专业技术设计书。

3 地籍调查的步骤

1)权属调查。2)地籍测量与勘丈。3)打印数据、表格,成果输出。4)质量检查。5)提交成果。

4 结论

通过本次对农村地籍调查的研究,本论文得出以下结论:

1)本文就农村地籍调查提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调查技术方案,其中运用了比较先进的地籍测量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可按以下步骤来展开:

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成果输出――质量检查――提交成果

基于现行的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2)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以及管理信息的数字化。

3)提高地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

4)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的认识 地籍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服务面向全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炳元.农村土地调查之浅谈[J].土地管理:科技情报资料汇编,1990,1:19-21.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A].新华社北京,200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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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掀起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极大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及文化观念,促使人类走向新的文明。信息化水平是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只有通过信息化建设才能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作用,由此可见,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化规划的总方针和总任务,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紧密围绕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自己部门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中目标和主要任务,以指导具体的工作实践。在新的形势下为使国土资源信息化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向前发展,我们必须理清思路,做好规划,统一思想,分工协作,全力以赴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

一、 国土资源信息化概述

建设国土资源信息化是指国土资源数据的数字(数据库)化,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与业务管理流程的计算机化和信息共享的网络化是一项涉及不同专业领域不同级别的系统工程。国土资源信息化的特点:一是数据类型复杂多样,数据量大;二是业务管理内容流程复杂;三是数据共享程度高,时效性强。鉴于以上特点,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不同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建设,需要从全局出发,从整体考虑,进行统筹规划,为了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化不走弯路,各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必须进行规划,通过规划,理清思路,确定方针,提出目标,明确任务,才能有序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在国土资源评价、规划、管理、合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启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土地开发和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土地、地矿、海洋、测绘、地质等领域国土资源工作现代化进程。

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明确其基本三大任务: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社会服务三个工作主流程的信息化,在现阶段,重点是加强基础数据建设,加快信息资源共享和实现工作流程的信息化。以促进国土资源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数字国土工程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家层次土地与地矿领域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并通过统一规划、标准建设和试点示范等措施,推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同时,从“数字地球”的战略高度系统集成与整合有关地球表层的国土资源空间基础信息,为社会提供广泛而深入的信息服务平台,落实资源共享。

二、 国土资源信息化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国土资源信息化就是在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各类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作用,加速实现土地、地矿、海洋、测绘等领域国土资源工作现代化进程。那么,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将通过工作流程信息化改变以手工和纸介质为主的传统资源模式,实现新技术条件下工作。通过各类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完成各类国土资源资料和数据的快速交换、储存、加工和使用,使得以往几乎无法想像的各类信息资源的集成和分析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得以实现,从而产生认识上的飞跃;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将极大地提高国土资源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土资源信息的全社会共享。

我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取得明显进展。在土地管理信息化方面,服务与专项业务工作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定级估价系统、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系统等已在一些市县土地管理局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先进水平,基与网络环境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土地网上交易)已在绝大部分城市得以应用。在地矿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在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建立了一批基础地质数据库,完成了全国1:50万地质图数据的建设1:20万地质图数据库相继建成;围绕矿政管理建立了一批登记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库;利用GIS技术开展了矿产资源评估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评价工作,地质资料文献计算机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开发都取得重要进展。在海洋领域,通过一系列重点项目的实施,全国海洋信息化工作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建成并运行了海洋监测预报网络系统、海洋调查资料处理系统和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系统;完成了1:100万和1:50万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公共数据通讯网建立了综合性海洋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了对海洋宏观经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灾害等海洋信息的授集、传输、处理、存储、管理及信息产品服务等综合功能。在测绘信息化工作中取得了重要进展,完成全国1:100万和1:25万地形、地名数据库及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建设,完成了1:400万地形数据库,大地数据库建设;建成长江三峡地区1:5万和七大江海重点防范区1:1万数字高程模型和正射影像数据库;加快了国务院综合国情地理信息系统和我国陆地边界谈判与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应用工程的建设。总之。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涵盖了土地、地矿、海洋、测绘四大门类。

三、 国土资源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当承认:我国国土资源信息化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虽然某些地方和部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信息化,但国土资源工作主流程并未实现信息化,尚未真正摆脱以手工作业为主的工作方式;数字化信息积累量严重不足,建国六十年来积聚的大量国土资源资料,绝大部分仍然以纸介方式保存;过去十几年建立的数据库信息系统,还没有完全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许多国土资源资料仅限于行业部门和单位内部甚至个人掌握使用,信息共享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和水平比较低;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

那么,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基础差、起步晚、投入不足、加之人才匮乏,缺少经验,致使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信息化建设总体水平偏低。

2. 信息化法制建设落后,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和相互协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各自为攻,重复建设的局面,使得信息系统建设效率不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困难,共享程度较低。

3. 对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存在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数据、重开发、轻维护的倾向,使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受到制约,一些信息系统建设仓促上马、半途而废或流于形式。

针对发现的诸多问题,我们应有一清醒的认识,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牵动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涉及到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支持以及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交换,而且涉及到科学规范的管理以及以此为基础而构成的各种管理信息系统和应急信息系统。所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既是前沿性和技术创新性复杂系统工程,关乎国计民生,又是现行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一项事关全民的战略任务,必须在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抓住重点、全面推进。

总之,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内容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作,是一项庞杂多学科系统工程,各级部门在编制规划、落实任务时务必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国土资源化建设正处在一个上下重视,各方参与、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我们一定要把握新的发展形势,抓住机遇、齐心协力,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的进程,为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论文提示:论述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概述、内涵、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举措,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社会服务三个工作主流程的信息化,达到服务国民经济,资源共享之目的。

参考文献:

1.宣小红,2008年6期《档案学通讯》载《中国信息资源市场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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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工返乡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发达地区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破产倒闭停业限产,迫使农民工提前返乡。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减少,企业经营遭遇困难,部分企业已处于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迫使企业不得不大幅裁员。以珠海康捷电子玩具厂为例,该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地区,受金融危机的冲击,海外的订单锐减,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职工由原来的950人减为130人,导致某县去工的农民工40多人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集体返乡。据返乡的农民工反映,从2008年9月份以来,由于所务工的东莞市樟木头镇合俊集团等企业开工不足或处于半停产状态,导致农民务工人员大量被裁减,另谋职业困难。即使部分农民工能找到工作,但工作时间仅为原来的三分之一,工资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需要。

二是房地产业受经济下行风险影响裁员幅度加大,加剧农民工返乡创业趋势。作为农民工劳务输出大市,65%以上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或与建筑相关的行业,输出目的地相对广泛,遍及全国各地。在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下,房地产和建筑业也受到较大波及,特别是长江、珠江三角地区房地产业经营形势恶化,导致企业大幅裁员。但由于房价下跌并未传导到中小城市,使得林州市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从事建筑行业的务工人员大量返乡创业。据调查,自2008年9月份以来,从长江、珠江三角返的务工人员有3000余人,占此两地区务工人员的2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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