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时间:2023-03-10 14: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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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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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A

一、公共利益的起源和概念界定

社会公共利益所具有的含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而与这种国家观相联系的就是具有整体性与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做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篇》中指出,每种社会团体的建立,都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人类社会本身就是善的,人类组成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善业,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某些共同的需求。而在卢梭看来,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公共利益的起源我们可以认定为是正义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共同发展而产生的,当我们放弃了霍布斯式的丛林社会进入国家的状态时,我们便是认可公共利益的。而在国家带给我们保护和权利的时候,同时赋予了我们义务。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确实非常的难以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利益,不同于集体利益,也不同于政府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许多利益群体可以摇身一变振振有词地宣称自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十分困难的。哈耶克将社会公共利益称为普遍利益,在他看来:“普遍利益,乃是由那些被我们认为是法律规则的目的的东西构成的,亦即整体的抽象秩序。这种抽象秩序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已知且特定的结果,而是作为一种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的的工具而存续下来。”与他持有类似看法的詹姆斯・哈林顿认为,“公共利益也就是那种排除了一切偏私或私利的公共权利与正义”,也就等同于“法律的绝对统治而非人的绝对统治”。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对于“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种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价值和规范,如自然法、正义和正当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作是某个特定的个人、群体、阶级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认为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如哈耶克所言,这个概念“直到今天仍是最难给出定义的”概念。因此,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家库伯坦率地承认:“要想给出一个能在理论界或实际工作者中公认的社会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幽灵”。

二、现实中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强权性

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公共利益非常难以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利益,不同于集体利益,也不同于政府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许多利益群体可以摇身一变振振有词地宣称自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强权也是公共利益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个属性。在许多具体的案例中,社会公共利益被政府利益、商业利益盗用,并且具有强权性。

2007年7月,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20余家。为了顺利拆迁,当地县委县政府采取了许多非常措施。2007年12月14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在会场外悬挂的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这第二张照片的横幅写的就是“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嘉禾县政府挂出了措辞严厉的横幅:“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为了推动拆迁工作,嘉禾县委县政府联合了136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四包两停”的工作责任,四包是指,凡是在政府有公职的人,在规定期限内包做好亲属的拆迁补偿评估,包签订相关协议,包在规定期限内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两停则是指,谁没有完成“四包”责任,谁就将面临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的惩罚。通过嘉禾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政府权利的无限扩大,而且个人权利和利益已经被置于一个相当渺小的境地,同时商业利益已经摇身一变为公共利益,政府利益和商业利益是相当强势的一方,但是这种行为是非正义的。洛克认为,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是社会和政府的产物,他们是与生俱来的,是人固有的权利。他认为,财产权实际上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即没有财产,人们就不可能享有生存和自由。洛克公开承认人们缔结契约、进入文明社会,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个人财产权先于国家或是政府而存在的,国家或者政府建立的原因和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洛克认为,财产权是社会契约的基础,所以,无论是君主或是议会,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是无权夺取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财产所有权也必然侵犯同意权,政府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的工具,不应该成为财产的主体。一旦政府垄断了社会的财产权利,个人的自由就不复存在,个人权利也就成为无稽之谈了。因此,财产所有权是同意权、自由权、人身权等许多重要权利的关键屏障,财产有了保障,自由、生命等种种人权才会有保障。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第一节也开宗明义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名义之名也不能逾越。所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正当地行使权力。

三、公共利益如何正当地行使权力

正如上文指出,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二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两个矛盾对立面,但是如果公共利益可以正当地行使权力,相信二者的矛盾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我们这个社会的群体目标是和谐地向前发展。个人权利是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但是如果某个人的个人权利已经造成社会群体的其他个人的不幸福,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和权利是不正当的。当然在这里,本文作者并不是认同个人利益可以无条件地为公共利益牺牲,只是我们已经选择群体生活,就有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肯定要得到群体的相应补偿,最小化付出应该是基本原则。所以,社会公共利益行使正当权利的条件总结如下:

1、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为了社会的有序向前发展才行使权力,而不是以某人或某个小群体的利益为目的。

2、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以防其他各种利益群体冒名。

3、当遇到法律界定不清楚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时,应该启动听证程序,用民主透明的方式决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不断地发展,因此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法规,一般都会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括性条款作为保留性的条款,以建立一个开放的体系(因为以列举的方式显然无法穷尽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尽管明文规定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表现形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开放性的体系需要留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的发展去权衡与裁量。

四、结语

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概念,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会和商业利益、集体利益等产生混淆。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关系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难题,本文从正义的观点来对此进行分析,试图能够寻找二者矛盾的转化点,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龚群.罗尔斯政治哲学[M].商务印书馆,2006.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等译.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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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的依据

通过对经济法发展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从“重商主义理论”、“重农学派”、“历史学派”、“凯恩斯主义”、“供应学派”再到“新制度学派”,从“战争统制经济法”到“危机管制经济法”,通篇经济法的发展史都是国家与市场互动互抑的关系史,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关注的焦点问题[4](P23-27)。

(一)市场失灵: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

所谓市场失灵,是相对于完美的市场机制理论而言的,一般认为,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5](P70)。市场失灵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的外部性问题。

斯蒂格里茨认为,外部性是指“个人或厂商没有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或没有享有全部利益时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外部性的实质在于:一个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福利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并没有从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6](P73)。外部性可分为积极的外部性(外部经济、外部正效应)和消极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外部负效应)。前者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是指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如发明创造、植树造林等;后者则是指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是指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最明显的是环境污染问题和使自然资源损失过快的问题。外部正效应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彰示和维护,外部负效应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贬抑和损害。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市场主体只关注其自身利益,而通常不会顾及给其它主体、给社会造成损害。因而,在单纯市场机制下,损人利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常有发生,外部负效应是经济运行中的常态。二是公共产品供应的问题。所谓公共产品,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或者是指那些在消费中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竞争性,即可以为每个人消费,任何人对这些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能得到的消费水平,如社会治安、道路等;二是非排他性,即不可能排除那些没有支付价格的人,一些人不付费也可消费,如国防、防洪工程[7](P47-68)。在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有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免费使用,公共产品的非排除性为“搭便车”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失灵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悖离。这种悖离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损害,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克服市场失灵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新彰示,我们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必然要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克服“政府失灵”的法宝

如何纠正市场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如何克服市场失灵?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介入市场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佳途径。国家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力,只有国家才有能力改变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同时,经济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因而介入市场、管理经济是国家的应有职责。

国家管理经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协调、调节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进行的。“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传统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中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就应去介入,并且政府的介入也一定能解决问题。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其假设主要包括: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所作的决策更周全、更明智;政府的运作效率是高效率低成本的,等等[8](P136-139)。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之政府本身的行政偏好,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的活动中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具有毁灭性。政府失灵不仅表现在政府部门普遍效率低下,从而阻碍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活动中应有功能的发挥;还表现在政府干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普遍存在,政府及其官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一旦具备条件,会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取私利。要克服政府失灵,就必须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对政府的行为加以约束。包括来自执政党的约束、来自社会舆论的约束、来自法律的约束、来自政府内部的约束等等,其中来自法律(经济法是最为恰当的法律形式)的约束是最为重要的。对政府进行约束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因为政府失灵实质上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只有依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对政府介入市场的行为进行干预,才能保障政府行为的合理性。

以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如何去实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目标?作为一种正确的思路,我们必须要确立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首先,这是经济法顺利实现克服市场失灵目标的必要条件。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失灵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市场失灵的克服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新彰示,因而在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而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之法的经济法,当然要确立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其次,这有利于经济法实现有效克服政府失灵的目标。政府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执行者,本身也存在着失灵现象,这种政府失灵同样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因而,克服政府失灵就需要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去规范政府的行为,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评判政府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另外,将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为经济法的法律本位,突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性,不仅可以形成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特质,而且可以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等地位,进而实现两种利益在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中的和谐与共容[9](P213)。

三、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

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的法律本位,就是要保证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而有效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贯彻到具体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过程,就可以称之为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

(一)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实现的先决条件

1.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确定

社会公共利益是人类群体生活所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如何给其下一个规范性的定义,是我们在研究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而对于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法律本位的经济法而言,尤为迫切。马克思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10](P376)。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经济法研究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国家介入市场的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需要。联系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经济法研究视野下的社会公共利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因而是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最重要内容;②宏观调控。作为国家从经济运行全局出发、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的一种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不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而且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③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使经济、社会、科技、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持续不断的发展思路,是社会公共利益更高层次上的内容;④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社会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全社会的分配,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的分配方式对特定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社会分配与社会保障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最后制度保障。

2.社会公共利益主体的确定

“利益主体是利益的首要基本要素,作为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不属于任何主体或者没有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并且“利益主体作为社会化了的需要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在现实社会中,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种群体或者组织(包括家庭、集体、民族、国家等)。”[11](P48-51)那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何在?在我们确立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之后,这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正如上面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定义那样,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并且只能是社会公众,而在我国则是指广大人民群众。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与其代表主体是两个不同概念。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却有很多。首先,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之一。作为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国家当然是社会公众的代表主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的职责所在。其次,社会团体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形形的社会团体在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如消费者协会等。再次,其他特定机构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英美自律监管体制下的证券监管机构,这些机构介于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之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的特点不仅在于其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是通过其不同代表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主体博奕实现的。因为,在现实中,每个代表主体都很难保证独立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而言,国家不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且是国家利益的主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两个不同范畴,有时会发生冲突,有可能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就社会团体而言,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其自身也有其狭隘的团体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很难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由此看来,只有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代表主体,并通过它们之间的博奕,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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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1.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在经济法中,其需要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活动:例如市场秩序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宏观经济调控等等。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指导,为经济个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经济主体的经济效益;经济法通过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在最规范的过程中减少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趋利性,将市场的无序状态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经济法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进行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得国家的经济总量保持最根本的平衡,优化国家的经济结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良性发展。

2.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追求,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决定的。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属性涵盖有经济民主、社会公平、整体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要求在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中照顾社会每个公民的利益要求;经济民主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民主强调经济自由;整体经济效益就是要求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予以调控和指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经济活动应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探析

(一)维护内容的基础性。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要求该经济利益是被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或未被法律禁止的。合理性的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项公共利益是非常有必要实现。追求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必然选择,公共利益要高于私人利益,例如高于私人的财产权利等,这是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二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措施要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措施,应该和公共利益呈现出一定的比例,也就是用最小的成本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即比例原t。公共利益的特性是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和个人私利相比,必须要进行保障,在价值保障上应该优先进行保障。

(二)实现程序的民主性。1.社会公众是判断者。公共利益的受体具有广泛性,具有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是社会公众,公用事业由社会公众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但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必须是使公众受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的公共受益性决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者与判断着应当是社会公众。

2.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享有。实现过程中的民主性主要是要求赋予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广泛的参与权。首先,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决定者与判断着,应当享有决策和判断所必需的信息、资源,也即知情权。决策者在进行决策和判断的时候,需要足够的信息来对其决策进行保障。在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序中应避免出现政策信息的垄断与截留,保证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事项的知悉和了解。其次,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的判断与实现过程中应享有广泛的参与权。公共利益关涉到社会公众的权,其决策与实现过程中应吸收社会多个主体的参与决定,赋予社会公众广泛的参与权。

(三)实现目的的平衡性。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体现出的正当性在于它以利益相衡为操守,它以每一位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得到补偿利益为宗旨。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其实是对社会底层人权益的一种保护的体现。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和经济学中的“马太效应”,势必是社会中出现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按照阶级的划分,就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在法律上将弱势群体划分为两个种类:其一是因为心智或者是身体的残疾等,从而导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因为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其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因为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不公正,导致这部分人的正当权益被剥夺,从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援助而保障其正当权益。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其一,民众诉讼。民众诉讼法让普通百姓有了更多的诉讼的权利,民众诉讼法对普通百姓的诉讼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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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3-0043-01

1 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困境的现状分析

1.1有偿新闻

某些新闻编辑工作者人员将有偿新闻作为变相谋取私利的手段,尽管我国已明确禁止,但近几年来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发蔓延的趋势。以某矿难事故的电视报道为例,该煤矿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造成38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电视台11名记者和电视编辑工作人员,收受矿主的现金贿赂,在新闻编辑报道时,故意隐瞒事故严重性。这种有偿新闻现象,正是电视台编辑人员在面对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时,经常遇到的情况,同时也是考验电视台编辑人员职业道德时需要正视的情况。

1.2违法广告

广告是以付费的方式,委托电视台报道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作用。电视台的广告传播,商品或者服务情况报道的真实与否,需要电视台编辑的严格把关,如果编辑后的广告信息,未能真实反映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则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在电视台广告传播实践中,违法广告现象并不少见,我国工商局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35家地级市电视台共了31883次药品广告,其中包含9684份违法广告,这种情况正是是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管利益冲突的典型,严重破坏了电视媒体的形象。

1.3新闻娱乐化

电视传媒走向市场后,促使犯罪、、离婚、、暴力等软性内容的娱乐新闻不断涌现。这种类型的新闻,在传媒市场中受众数量众多,以致某些电视台编辑工作人员,为提高节目的收视率,而主观杜撰真实性有待考证的“曝光”新闻,使得电视新闻成为迎合受众的低俗信息载体,甚至扭曲了受众的思想和行为,成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绊脚石。

2 新闻编辑面临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困境的权衡建议

2.1深化媒体体制改革

在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中,如何权衡双方利益,成为摆在电视编辑人员面前的工作难题,其中深化媒体体制改革,是权衡举措的基本前提。

1)管理体制创新。电视台媒体以事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本身具有盈利的成分,但同时肩负社会舆论引导的职责,在管理体系创新中,电视台编辑工作人员,要在政府的职能监督下,定位好自身的宣传和公共服务行为,进而在保障产业赢利的同时,综合应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协助电视台科学权衡社会舆论支撑和营利功能。

2)媒体产业化。当前在学术界和业界中,电视台是政府、社会群体、社会大众对外宣传的窗口,孕育着巨大的经济潜力。电视媒体以产业化的手段壮大自身实力,该举措实际上无可厚非,但是否遵循新闻工作者“原汁原味”的职业操守,发挥媒体宣传和公共服务功能,成为摆在电视台编辑人员面前任重而道远的工作。笔者认为,电视台编辑人员的工作,既要符合媒体产业发展的规律,争取为电视台创收盈利,也要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行驶职权。

2.2健全受众监督制度

对于电视台媒体来说,社会受众是电视台新闻监督的主要力量之一,关于受众监督的健全,具有显然的必要性。

1)受众监督的组织性。在建立电视台媒体制度的前提下,社会受众对电视台新闻的监督,要有一定的组织性,否则无异“一盘散沙”,适时监督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而关于受众监督的组织性,笔者认为有必要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设立社会监督委员单位,由受众代表监控新闻工作者的传播行为。在受众组织监督下,电视台编辑要认真听取受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受众监督下所反馈的信息,作为判断自身舆论引导效果的良莠,并检查编辑新闻内容是否存在有失翔实、公正之处。

2)受众监督的自觉性。电视台为受众主体提供热线电话、读者信箱、网络邮件等举报投诉电话,欢迎受众反映有偿新闻、虚假报道、违法广告、低俗新闻等问题,电视台编辑在举报投诉行列内,如有关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电视台将在查明问题原因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完善媒体自律机制

近几年不断出现的有偿新闻、虚假广告等媒体乱象,其主要原因中,不乏电视台新闻工作者滥用传媒权力,做出违背电视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侧面要求电视善内部自律机制.

1)处罚机制。2007年,北京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纸做的包子》,被查证造假,北京电视台严厉处罚了该新闻采编、审查、播出等工作负责人,有效消除了此则假新闻的不良社会影响,由此说明电视台处罚机制的重要性。电视台编辑是每则新闻举足轻重的创作主体,只有以严厉的处罚机制作为约束,方可杜绝编辑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示范情况的出现。

2)职业道德建设。电视台编辑职业道德行为与品质,直接关系所编辑新闻的质量,上文所提到的“有偿新闻”、“虚假广告”、“新闻娱乐化”,期间,假设电视台编辑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完全可以避免这些现象出现。电视台编辑需要不断接受相关的职业道德教育,端正对社会道德原则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明辨是非、甄别善恶、判断美丑的主观能力,方可自觉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在编辑工作中,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3结论

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电视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困境现象,以及电视台编辑在这种困境中,如何权衡各方利益的综合性建议,但考虑到电视编辑工作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以上方法需要在电视编辑实际工作中,予以灵活参考借鉴,同时进行补充和

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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