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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发现并消除一批“三合一”火灾隐患,实现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廖卷清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市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设立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协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地区要抽调人员成立综合整治机构,在综合整治工作组的领导下,谋划、指导、督促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目标
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彻底清查和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使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在*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存量“三合一”场所。
四、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在现有厂房、仓库中设有员工宿舍或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二)整治重点区域:*县钱清镇、杨汛桥镇、轻纺城市场,诸暨市草塔镇、大唐镇、直埠镇、枫桥镇、暨阳街道,上虞市汤浦镇,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新昌县城关镇,越城区皋埠镇、东湖镇,镜湖新区东浦镇等块状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整治重点区域。
(三)整治重点行业:服装、制鞋、袜业、箱包、轻纺、化纤、印刷、绢丝领带、小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业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要坚持“总体铲除、疏堵并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迁出来,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和《*市“三合一”建筑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应用标准》的规定,进行就地改造,落实多种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如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简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局部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对区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场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引导企业生产活动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集中,并建设独立的员工公寓或利用现在建筑改造成员工宿舍,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用于从事生产、储存活动。要通过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综合执法。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管理、城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研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并组织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健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问题的,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展改革、安监、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管理、城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中,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要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对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相关事项的审批,要加强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动态监管。“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的动态监管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明确网格责任和组成人员,制定网格检查工作职责和网格考核标准,开展每月一次综合性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报告检查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1月上旬)。建立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工作分工、工作进程和工作要求,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召开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自上而下统一思想。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综合整治的时间、范围、标准、要求和举报电话。
(二)全面排查阶段(*年11月至12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检查。检查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主力军作用;检查要填写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及时汇总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排查结束后,综合整治工作组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确定整改意见、措施和工作重点。根据排查情况对综合整治方案进行调整,对新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落实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三)集中整改阶段(*年1月至11月)。综合整治工作组建立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没有整改条件的场所及其他违法违章场所,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该停的停、该拆的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程,交流工作经验,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组织所有整治对象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通过他们对员工实施教育,着力提高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验收巩固阶段(*年12月)。制定验收细则,明确验收步骤、内容及要求。组织人员逐家进行验收。认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重点乡镇(街道)明确或成立监管部门(机构),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控制和管理。
七、工作要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年”活动。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强化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填补监管空白。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作用,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采取分片包干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保证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二、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大农产品源头污染治理力度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产品综合竞争力,根据《安徽省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重点抓好一批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在现有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普及无公害蔬菜适用技术,确保**年全县规模化菜地全面实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继续抓好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努力把我县农产品品牌推向全国市场。
(四)深入开展对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的治理。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大要案查处,抓好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鼠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专项整治;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兽药;积极推进农资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农资市场营销质量。
(五)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加大对广大农民科学种养殖、科学使用农兽药等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科学生产水平,增强防范污染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控制有毒有害生物的侵袭。引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立可追溯性标识和记录,提高基层人员安全监控意识。农产品基地要配备检测设施,农委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水平,做好农产品检验检疫技术保障工作。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六)严格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确保小麦粉、肉制品等15类食品生产企业90%以上取得生产许可证,做到严格证后监管和无证查处;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检验;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厂点普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
(七)深入开展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紧紧围绕发证食品,突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大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志;加强对食品标准特别是企业标准的管理工作,推进企业自觉实施食品标准。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
(八)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全面开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九)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在加强食品市场日常监管的同时,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重点解决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经营者自律制度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进货验证验票、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问题,确保大中型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达90%以上;以节日市场为重点,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问题。
(十)加强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12315”网络进村镇、进社区、进商家、进市场,在90%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建立投诉站点。完善上下贯通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体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和经销企业食品质量管理员制度。
(十一)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管。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确保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定点屠宰检验率100%。
五、强化日常监管,加强食品消费环节专项整治
(十二)开展学校食堂和周边饮食群专项整治。贯彻实施《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0%以上。卫生、工商、教育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专项整治,坚决取缔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学校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保障学生用餐安全。
(十三)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实行亮证经营。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核和监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加大卫生执法工作公示公告力度,强化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十四)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在重大节日前和重大事件、重要工作过程中,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年下半年要开展冷饮、学校食堂、国庆中秋等食品市场综合专项检查,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整治作用。加强乡镇和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信息。
(十五)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全面落实《怀远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机制和事故整改督查制度。
(十六)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控。选择重点地区、行业和品种,探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律,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做到快侦快破快移诉,坚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七、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十七)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按照《怀远县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并实行政府目标考核。
(十八)加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领域食品行业实际,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突出抓好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推广。探索综合监督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产供销共建食品保障体系的新路子,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通过专项行动,切实抓好食盐市场整治工作,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实现至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无证照批发、零售食盐的;
(二)生产有毒有害假盐的;
(三)工业用盐作食盐销售的;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六)非碘盐冒充碘盐销售的;
(七)散装盐、工业盐在市场摆卖的;
(八)假冒商标、假冒防伪碘盐标志、假冒碘盐包装销售的;
(九)来路不明的果菜腌制加工用盐。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盐务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区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分局及区打假办等单位按各自职责予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四、工作重点和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以联合检查和重点打击的方式,对我区食盐市场进行全面清理。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乡镇等区域食盐市场上长期存在销售散装盐、工业盐以及假冒劣质食盐状况,促进全区碘盐覆盖率尽快提高和达标,确保市民吃上合格碘盐。整治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食盐生产加工企业(由区质监局、盐务分局负责)。
(二)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批发食盐及商场、超市、零售铺食盐销售的情况(由区盐务分局、工商局、*分局负责)。
(三)检查餐饮服务业的酒楼、餐馆、大排档、工厂、学校、机关食堂使用食盐情况(由区盐务分局、卫生局负责)。
(四)检查农村乡镇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群众食用食盐情况(由区盐务分局、卫生局负责,所属镇政府派员配合)。
(五)检查食品加工企业用盐情况(由区盐务分局、质监局负责)。
(六)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加大力度查处假冒伪劣食盐违法行为,追根溯源,挖出窝点,严厉打击,以净化食盐市场(由区盐务分局、区打假办负责,其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五、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8年10月27日至2008年12月3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27日至2008年11月20日):联合检查整治阶段。由区盐务分局牵头,会同区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分局等部门,对所属区域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26日):督查阶段。由区盐务分局、区打假办会同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分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3日):总结阶段。由区盐务分局认真总结此次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并将总结于2008年12月3日前书面上报市盐务局及向区政府作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工作汇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区盐务分局、区打假办应于整治行动之前主动与其它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准备工作。
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为契机,以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为核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和迅速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违法行为,预防和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身体健康、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开展夏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强化电子溯源管理,加大食品特别是食用油脂的抽检力度,严查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违法行为。重点结合“放心油脂”专项行动,全面掌握全区食用油特别是散装油销售基本信息,加大打击无证照回收、违法提炼“地沟油”的窝点力度,杜绝销售劣质油脂和“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自2014年5月24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
区局召开夏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行动大会,集中部署整治工作,明确各分局、各科室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展开、有序推进。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25日一6月4日)
各分局要对全区所有饭店、宾馆、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等所有涉及用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展开调查摸底,建立全区食用油用油单位(个人)、餐厨废弃物收购单位(个人)基础数据库。并与所有的食用油使用单位签订《食用油采购、使用承诺书》。
各分局要在5月30日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并将电子档报区局消保科备案。在6月4日前完成对餐厨废弃物收购单位(人员)的核实调查工作,建立废弃油脂加工点台帐。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5日一6月25日)
各分局在业务科室的指导下开展整治工作。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查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照回收、违法提炼“地沟油”的窝点力度,杜绝销售劣质油脂和“地沟油”的违法行为,规范“地沟油”回收、提炼的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来源不明的食用油油脂的单位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从事废旧油脂的回收、提炼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审核发放工作;监督管理科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废弃油脂的回收提炼的行为;市场合同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规范农贸市场内现场加工食品的经营行为;监察室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消保科负责通过报纸、电视、活页宣传单、设立举报电话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来,负责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材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区工商局夏季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认识开展夏季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夏季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摆上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1.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等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3.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5.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6.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7.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8.查敷设在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9.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10.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备等。
(二)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1.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2.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3.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4.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5.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6.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7.查管道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三)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
1.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2.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3.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四)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1.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2.查管道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3.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4.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5.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五)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1.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安装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2.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3.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4.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施工各类工程前与管道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是否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5.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六)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1.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2.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3.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4.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七)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4.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5.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三、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市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校园内区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建立联合检查、执法和整治的工作机制,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面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按照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督查,切实抓好督促和落实。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要逐级上报进行拆除。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2014年1月15日—31日)
各单位要及时制定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大力宣传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摸清企业和油气管线基本情况,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隐患排查整治第一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帐,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及时报告。各单位管网摸排情况要于1月30日上报区教体局校园安全科(附件1、2、3及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因隐瞒问题或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教体局安全检查(2月7日—17日)
区教体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油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进行100%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主要任务:自2009年开始,3年内重点完成:
(一)对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完成迁建避险任务;
(二)对存在消防和雷击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的设施完成整改任务;
(三)在选址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完成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完成改造加固任务。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实施时间:2009年—2011年。
实施范围:全区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三、工作步骤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按学校隶属关系,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学校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校舍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幢”,并逐校、逐幢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建立每幢校舍综合安全档案。
区政府在2009年7月9日前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启动学校建筑档案资料搜集和自查工作;7月10日前制订完成工程实施方案;7月15日前制订排查实施方案,同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排查;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排查鉴定工作方案按照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制订下发的执行),排查情况报告在8月25日前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20*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8月30日前,要根据全国校安办的管理软件逐步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区政府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全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科学编制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09年加固、改造计划在8月25日前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在12月25日前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区别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予以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按照“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学校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订和落实校安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
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为扎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区政府成立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各乡(镇)中小学、城区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当地政府、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协调专业部门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建立校舍安全档案,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实施规划,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监管;负责研究制订和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减免政策以及治理乱收费办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能力评估和危房排查鉴定的监管工作,指导抗震加固和改造方案的制订;加强对校舍建设的技术指导,严格基建程序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校舍建筑档案管理和校舍产权的登记、办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会同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和评估,指导和监督校舍消防安全整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排查和评估的监督检查,指导校舍避险方案的制订,协调解决避险迁建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做好学校土地产权登记、办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开展中小学校舍洪涝和台风灾害的排查,协调和监督校舍防汛防台风安全性评估工作,指导学校制订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防雷安全排查和评估,指导学校防雷设施的整改工作。科技(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全区地震烈度分布信息,为各地排查和制定校舍抗震设防标准提供依据。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校舍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整改,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校舍进行逐幢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幢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电子信息系统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防雷安全为重点,以建立防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杜绝特大雷电安全事故为目标,全面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集中整治,着力治本,务求实效,促进全省防雷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目标
通过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和部门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防雷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提升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国家和省里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雷电事故隐患整改率、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检测率、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特大雷电安全责任事故。
三、整治重点
(一)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对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防雷安全工作作为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二)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防雷减灾监管体系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认真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要依法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防雷安全监管力度,促进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接受法定服务机构的检测、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新(扩、改)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防雷装置“三同时”制度,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法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杜绝无资质、超资质作业。督促各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技术研究和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六)广泛宣传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防雷知识,提高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防雷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自觉做好各项防雷安全工作。
四、整治范围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石油、化工、医药、油墨造漆、涂料、电镀、粘合剂、制氢(氧)等生产场所;油库、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备站、液化气LNG储备站、管道燃气;大型厂房、露天生产装置等。
(二)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医院、学校、大型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车站、码头、图书馆、体育场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等。
(三)电子信息系统。邮政、通讯、金融、证券、广播、电视、供电、供水等部门。
(四)在建大型工程、重点工程。
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从2012年6月8日至6月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整治和检查阶段。从6月21日至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整治期间,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防雷设施进行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三)总结和评比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防雷安全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对组织严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在整治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层层落实,确保实效。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成立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情况调度。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责,认真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各级气象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级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卫生、旅游、石油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防雷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落实。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要具备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新(扩、改)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该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新(扩、改)建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该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各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防雷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发展提供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建设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厅和市政府下达指标以内,力争实现零死亡事故的目标,确保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考勤打卡制度等执行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含论证)、论证和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落实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起重机械等大型设备: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工程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
(1)春季复工: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及安全运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4.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时间安排
(一)活动部署阶段(5月25日之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8月底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结合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三)督查指导阶段(9月至10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在企业、项目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我委将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和检查方式另行通知。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10日之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确保此项活动的有效性。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四个季度不同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利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防护工具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重点:
开展小食杂店专项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是为全面推进我区的小食杂店整治积累经验,试点区域为*市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以及其他行政村,重点对象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各类销售门店。
(一)集中开展农村小食杂店经营资格清理行动。要在*年专项整治食品主体资格清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力量,进一步摸清辖区各类小食杂店的底数和基本状况,为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基础。要充分利用经济户口平台真正做到户口清、状态明;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用好现有的业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对清理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按照引导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办法予以处理。
(二)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日常监管。要通过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切实维护好放心示范店的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其对小食杂店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在整治过程中逐步扩大放心店的创建范围,引导更多的小食杂店加入到创建放心店的行列中。
(三)建立健全食杂店自律经营规范机制。要大力推行省局下发的《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从引导办照、店容店貌、食品配送、台账制度等方面推进自律经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经营业主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业主素质。
(四)强化小食杂店商品源头监管。要加强与食品配送企业等进货源头的对接,积极推进食品配送体系的建设,提高小食杂店统一配送的比例。
(五)建立健全小食杂店各项管理制度。要总结近年来工商部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做法,深化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落实责任区监管,巩固工商所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分类监管标准:
(一)一般食杂店标准:
1、证照齐全并相符,且未过期。
2、有食品(副食品)店经营制度和《规范指引》上墙。
3、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帐。
4、商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整洁、卫生情况良好。
5、店内无“三无”、过期、假冒伪劣商品、无QS标志食品。
6、经营者每年接受培训一次以上。
(二)25%放心店基本要求的“食品准入基本达标店”标准:
1、证照齐全并相符,且未过期。
2、有统一食品准入和承诺制度,《规范指引》上墙。
3、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帐并记录完整。
4、有统一商品标识或销售凭证。
5、有统一“食品准入基本达标店”标记。
6、商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整洁、卫生情况良好。
7、店内无“三无”、过期、假冒伪劣商品、无QS标志食品。
8、经营者每年接受培训一次以上。
9、经营的食品必须有配送。
(三)放心店标准:
1、证照齐全并相符,且未过期。
2、统一三项制度及放心店牌匾上墙。
3、建立统一格式的进销货台帐并记录完整。
4、索证索票有效、齐全。
5、所售商品明码标价。
6、经营食品接受配送,配送率达到90%以上。
7、启用省局统一徽记。
8、开架经营且商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整洁、卫生情况良好。
(四)星级放心店的标准:
1、达到放心店的标准;
2、放心店创建在一年以上;
3、严格执行“八统一”;
4、放心店未被行政部门处罚,无因经营者责任被消费者举报投诉,其他投诉能合理圆满解决的;
5、曾被评上过优秀放心店;
6、放心店能主动实施不合格食品下柜、就地销毁和无理由退货和食品信息公示等制度,无过期等不合格食品。
7、食品实施配送,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规范完整。
8、店内无“三无”、过期、假冒伪劣商品、无QS标志食品。
9、经营者每年接受培训一次以上。
如省市工商局制定统一标准的,按其标准。
四、工作步骤
*市镇、*镇小食杂店专项整治与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主体清查阶段(*年7月至8月)。开展全区农村食杂店经营主体资格清查行动,摸清全区农村乡镇、行政村小食杂店的基本状况和底数,制定具体试点方案。
(二)完成主体建档阶段(*年9月)。根据整治和规范方案要求,食杂店的个体档案进行完善。
(三)全面推进阶段(*年10月至11月)。根据整治规范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农村食杂店开展全面的整治,严格市场准入,整治店容店貌,规范经营行为,完善配送体系,引导符合条件的示范店改造为放心示范店,同时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四)巩固提高阶段(*年12月)。全面开展查漏补缺,对整治规范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提高,开展经验交流,互通有无,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食杂店整治成果,认真总结整治和规范工作经验,建立农村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分局、*工商所和机关科室要进一步提高对小食杂店整治规范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工商局和区政府的部署上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试点工作方案,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牢固树立“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立足防范,深化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通过整治,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加强隐患整改,推进技术进步,使矿山安全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提高,防御能力明显增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杜绝特大安全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镇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工作任务
1、巩固矿山资源管理秩序整治成果,防止已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2、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非法矿山;
(2)规模达不到《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各类矿山;
(3)《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未办理采矿期延续的矿山;
(4)不按矿山安全开采规划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
3、整治存在隐患的持证矿山;
4、推进小矿山联合、改造,促进矿山技术进步。
(二)工作重点
1、取缔关闭应取缔、关闭的各类矿山;
2、无证开采地热水的矿业企业和无证生产的机砖厂;
3、打击取缔无牌照的农用车、手扶拖拉机等矿山运输车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沈纯鹏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国土资源所、安监站、林业站、综合执法队。
由土地所牵头并具体负责五里林及白沙温泉地热澡堂(黄培玉、黄胜白、黄金光三家)、长兴机砖厂的整治工作。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安全动员和部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二)全面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阶段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取缔、关闭和整治的矿山,要根据各矿山和不同特点提出整治措施,报镇政府确定后实施;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突出重点环节和重要部位的监管,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重点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辨识登记、实施检查
各施工单位要首先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省厅《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要求,自查本工程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项目部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辨识与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整治期间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的必须严格按专项方案实施,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报我局质(安)监站项目监督人员备查,未报备的不得进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履行程序等情况;未经安装检测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履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
3、坚决淘汰危害安全的单钢丝绳物料提升机和安全装置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双钢丝绳物料提升机。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卸料平台安全门必须采用标准化、工具化产品;自制安全门高度不小于1.8米,不小于∮14方管制作;人货电梯应设置在外侧开启。
6、物料转运钢平台必须经设计计算并提供计算书。
(三)脚手架工程及模板支撑体系
1、各类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情况;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悬挑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程序的落实情况。
2、各类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验收和使用情况。
3、各类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外脚手架(钢管)外立杆、剪刀撑必须分色油漆。
(四)基坑工程
1、基坑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情况;尤其是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情况。
2、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现场落实情况。
3、基坑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法规、标准的落实情况。
(五)“三宝”“四口”临边防护
1、安全网必须采用国标网,应有安监部门安监标志。
2、楼梯口临边必须用钢管进行防护;电梯井口防护门高度不小于1.8米并采用标准化、定型化产品,自制防护门必须采用不小于∮14方管制作。
四、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结束,分宣传发动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执法检查阶段以及总结提高阶段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底)。由我局结合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认真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召集各参建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审批,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7月至8月中旬)。在各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发现隐患拒不整改的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网络曝光、行政处罚等)。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8月下旬)。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制定防范措施,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本项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完善相应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