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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1监理活动中存在的不利现象
1.1监理只是存在于建设时期的错误认识
监理按理说要存在于项目的整个时期之中,不过我国目前的普遍认识是其仅仅的存在于建设时期,监理工作者在受到委托之后,项目立刻开始,此时使得监理工作者还没有有效的熟悉项目,一般是一般工作一边了解情况,对于项目不是很了解,特别是水利,其面积很是庞大,技术性也很繁琐,占线非常久,干扰要素也很多,对于监理活动很不利。
1.2没有规范业主的活动
业主方的活动不合理是经常性的问题。此时就规定监理工作者要明白委托合约,要结合具体的状态,和业主保持合理的联系,要顾全总体,要时刻将客户当成是最关键的。此时才可以获取业主的信赖,进而便于监理活动进行。要切实的规范业主的活动,确保其变革计划经济体系之中的思想,进而保证建设活动能够有效的开展。还可以经由招投标的措施来处理。
1.3将监理看成是质检
监理是最为公平的,结合监理的合约以及承包者开展监理活动,他们并非是承包者的品质检测工作者。此内容牵扯到权责内容,还牵扯到验收步骤等等。所有的验收,都要设置在自检的前提下开展,要告知相关的监理人员积极的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如果项目发生问题,人们一般都将责任归为监理。这种思想并不正确。监理是结合业主的规定以及合约的内容开展监督活动的。其品质责任可以概括为,在设计时期存在不良设计品质现象的,其要担负相关权责,在建设时期,因建设不当导致的品质不良现象,监理要负担相关权责,但不应该由于这个缘由躲避承包者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1.5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 应对措施
2.1积极的开展资质管控活动
如今监理方的资质问题中最为显著的是,监理方要自行的运作,单独的核算。监理方只有改革委独立体,才可以确保当前的监理行业有效发展。所以,我们建议国家机构积极研究法规体系,将该项活动落到实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2.2由于当前各个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大多由各监理人员,特别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开展监理工作。工作内容、程序和质量要求没有实现规范化,造成监理工作不到位,甚至影响工程监理的效果。因此就本行业而言,我认为制订在建筑行业范围内通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十分必要。
2.3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轨道。
2.4认真的开展总监负责制。
积极处理当前监理活动不合理、监理权责无法落到实处的现象。第一要将过去总监只是空号的现象打破,如果一个总监要负担很多的项目,要在委托前将具体活动事项明确清楚,同时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重点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应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 其次是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奖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2.5确保监理活动优秀。
如今我国经济已经获取了显著成就,但是还有不合监理规定的收费和措施,收费太低,无法吸引高素养的工作者,对于监理方自身发展很不合理,会阻碍监理能力提升。如今的监理方无法从母体里分离,主要是因为收入太低。所以,实时的提升监理的键位是非常有意义的。项目的监理是一项高品质的活动,如果监理的价位太低的话,其无法派出有较高能力的监理工作者,无法将客户的利益当成是最为关键的要素,进而不能够供应优质的服务。
结语
建设项目的监理活动是一项专业化的,综合化的活动,其受到业主方的委托,结合自身的专业以及管控技术等,对项目的进展速率和品质以及费用等来管控,平等的管控合约,确保项目的建设目的能够实现。从总体的监理规定上来分析,我国监理工作者的素养和国外的比对拉力看还有差距,必须强化监理的素养才可以切实的规范相关的活动,进而提升监理的总体意义和功效,带动监理活动朝着更加积极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为了实现目标, 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尤为重要。
1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
1.1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1.2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2 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我国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各级工程监理人员在日趋规范的工程施工管理中不断总结和积累,更新及完善,并概括性地提出了监理工作的三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作为监理工作控制的要点。
2.1 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
工程监理员必须对工程建设中每一环节的质量严格把关,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如原材料、施工工艺到成品等必须进行全面监理。全过程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包括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是整个质量控制的基础,特别要加强对测量成果的复核试验数据的审批,组织会议对施工工艺进行慎重选择。事中控制要加强旁站监理,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工程必须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地进行旁站并作好施工记录,做到旁站与巡视相结合,对施工中突发性问题应及时果断处理。加强对进场材料的检查,检验和抽查,严禁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中。
2.2 投资控制投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是影响监理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投资的主要工作是审批工程进度款,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核竣工结算等。监理单位从设计阶段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进度控制,严格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做出工程量清单和工料说明,协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监理过程中,要引进竞争机制,进行材料招标工作,保证产品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笔工程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
2.3进度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实施中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施工进度是整个项目进度控制的关键,它的运转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按预定日期交付使用。实施三大控制应坚持以进度控制为龙头,明确进度目标是防止进度失控的基本前提。分级预控是进度控制的基本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预知并创造各级目标实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方可保证计划目标的切实可行。施工进度的控制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监理人员必须时刻把握主要影响因素,认真分析并解决主要矛盾,及时或提前提出调整意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监理人员在实施进度控制的过程中,做好施工进度监理记录,收集有关施工进度资料,做好计划调整工作的监控,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因素,进行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尽可能以不影响上一级计划目标的实现为限定条件。编制各阶段进度控制报告,向业主通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度趋势分析,对工程进度控制中的经验与教训做好监理工作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3做好监理工作的措施
3.1重视旁站监理在质量和工期中的地位。
监理对工期控制力度不大,工期问题扯皮严重,在工期上各方责任分界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旁站监理如果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等靠业主的话,容易出现工期失控的情况,且一旦出现工期滞后问题时,容易引起承包方提出工期索赔,此时监理单位因旁站监理的失职而无足够的理由反驳承包方,从而很自然地造成监理单位为逃避自身责任而将“这笔账算到业主头上”。
3.2 监理工作仅仅依赖于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是远远不够的。
监理单位具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测量检测手段是必要的,也有由业主单位提供具有相当资质的试验和测量单位做好监理的协助工作。测量放样的准确性控制及试验的数据的准确性是质量控制中很重要的环节,在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同时需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按施工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旁站监理不仅要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加强合同意识,避免相当然的人为因素,而且需吃透合同规定,避免出现问题措手不及,要及时果断地处理质量和工期的矛盾。
3.3 监理在协助业主的投资控制中要着重做好索赔处理和结算工作。
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宜。坚持“三不结算”(即无测量资料不结算、质量不合格不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不结算)原则。以“既严格按合同管理,又热情帮助;既监督,又服务;既向业主负责,又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
3.4 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
建筑工程从起步就是一项飞砂走石的“粗活”,安全问题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理应被人们所重视。人皆知“天体运转会影响人的情绪”,殊不知文明施工在工程建设中有其独特的间接效应。工程的实施、机械的使用均掌握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之下,现场文明会影响到人的情绪,人的情绪控制着人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力度和质量。习惯的改变基于督导,监理在工程中的督导作用势必有相当的分量,所以,将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纳入监理的职责对工程至关重要。
4.结束语
有效的监理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有效的工程监理机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行为,学习有效的先进管理方法,将是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同时监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以及对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施工企业的形象,保障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问效是监理者责无旁贷的义务,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工程建设监理机制,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唐捷.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科技,2005(01).
[2]梁炜锵.质量控制在工程监理实践中的应用[J].广东科技,2006.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操作性很强的考试内容,应重点掌握其实际操作程序、方法等内容。这个文件是最重要的文件, 考试标准答案中也有许多是文件原文,许多条款需要理解记忆。
考试大纲中明确监理法律、法规将作为重要的考试内容。复习别应侧重在对法规条文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上。
2、第二科目
合同管理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的内容在案例应用,大多用于索赔和划清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的处理,隐蔽工程重现检验等问题都要依据合同来做,还有一些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也很重要。例如考过发现古墓后的处理程序。
3、第三科目
(1)《三控》自然也是考试的重点,质量控制,投资的控制,进度的控制,计算,网络图在索赔,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施工组织的应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资金等值计算及评价依据等等。在三控中,许多是必须掌握,灵活运用的`工具性的知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是监理案例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对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方面。 经常出现在索赔,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处理程序上面。
(3)还有《招投标法》,主要是为确定合同而用,对其程序,做法要掌握。较常见的题是挑错。建议对《评标委员会及评标方法》认真学习,教材里面大多是对该文件的解释,建议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