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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自身拥有的资金已不能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企业必须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及调整资本结构的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资金市场,运用一定的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是要支付代价(即资本成本)的。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要求,企业必须降低筹资中的资本成本。具体如何来降低企业筹资中的资本成本呢?笔者从资本成本的内涵、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降低企业筹资中的资本成本的途径这样几个方面来谈谈一些看法。
一、资本成本的内涵
资本成本是企业在市场条件下,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具体包括使用费用和筹资费用两部分。其中:使用费用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向债券持有者支付的债券利息等;筹资费用是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为获取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向银行借款时需要支付的手续费、因发行股票债券而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二、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的作用
企业的筹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资金来源具有不同的资本成本。为了以较少的支出取得所需资金,企业必须分析各种筹资方式下资金成本的高低,并加以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见资本成本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资本成本是影响企业筹资总额的重要因素。
企业资金成本随着筹资数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大,当企业筹资数量达到某一额度时,所筹资金的边际成本就有可能增加到企业难以承受的程度,而当筹资数量超过某一界限时,边际资金成本便会连续地增长。所以,企业筹资数量并不是无限量的,它受资金成本的限制。
(二)资本成本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的基本依据。
企业资金来源和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就长期借款而言,可向商业银行借款,也可向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可向国家政府申请贷款。企业究竟选择哪种资金渠道,主要考虑哪种资金渠道的成本低,只有选择成本低、使用期限长的资金,企业才有可能获得收益。
(三)资本成本是企业比较筹资方式的参考标准。
通常,即使是同一筹资渠道的资金,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去筹集。例如,对其他企业的资金,企业可采取吸收投资、发售股票和债券,以及使用各种商业信用等不同方式进行筹集。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需考虑资金成本这一经济准则,用尽量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金数额。
(四)资本成本是确定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主要参数。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不可能只会使用某种单一的筹资方式。企业所需的全部长期资本通常是采用多种方式筹资组合构成的(即构成资本结构)。不同的资本结构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风险和成本,从而引起公司股票的价格变动。企业在规划资金的最优结构时,主要考虑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两种因素。
三、降低企业筹资中资本成本的途径
资本成本作为企业筹资决策中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坏。因此,企业在筹资中要降低其资本成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
(一)合理安排筹资期限。
企业资金的筹集主要是为了满足投资的需要,尤其是为了满足长期投资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要本着以“投”定“筹”的原则,筹资期限要服从于投资年限,服从于资本预算,投资年限越长,筹资期限也要求越长。但是,由于投资往往是分阶段、分时期进行的,因此,企业在筹资时,可按照投资的进度来合理安排筹资期限,这样既可以减少资本成本,又可以减少资金不必要的闲置。
(二)合理选择筹资果道和方式,力求降低资本成本。
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是从何种渠道,还是以何种方式去筹措,都要发生一定的资本成本。例如,向银行贷款,就要支付借款利息和借款的手续费;发行股票和债券,除了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费用外,还需支付股利和债券利息;使用合营各方投人的资本,就要向投资者支付股利。不同的资金来源,形成不同的资本成本,即使是同一资金来源,因筹资方式的不同,资本成本也会不同。因此,企业在筹资前应认真比较各种资金来源的资本成本,合理选择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力求降低资本成本。
(三)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力求降低综合资本成本
在资本结构决策中,合理安排债务资本比率和权益资本比率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权益资本成本大于债务资本成本,因为债务利息率通常低于股票利息率,并且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支付,具有抵税功能。因此,在一定限度内合理提高债务资本比率,降低权益资本比率,就可以全面降低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从而可以给企业所有者带来财务杠杆利益,提高公司价值。但是企业如果一味地追求降低资本成本,导致负债规模大,则必然会使企业承担的利息支出过大,进而出现财务危机。因此,企业必须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减轻偿债压力。:
扩大教育规模,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是我国的重大方针政策之一。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也面临困境,资金匮乏是制约高校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导致教学建筑、学生宿舍、师资建设、仪器设备、图书等增长速度缓慢,进而影响招生规模的扩大。资金匮乏严重制约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也制约“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直接影响全面小康的实现。传统观念与僵化思维模式妨碍高校筹资,进而制约高校的跨越式发展。高校财务人员应该不断更新财务管理观念,借鉴企业的成熟经验,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校负债状况,通过合理负债方式为高校筹集资金。
一、高校负债观念的更新
负债是企业六大会计要素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尤其是银行贷款已经成为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它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长期占据一定比例,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负债种类繁多,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用于补偿贸易、融资租赁)、专项应付款(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可以说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离开负债简直就难以运转。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高校资金由国家全额拨付,高校市场意识淡薄。尽管高校改革已经开始,但高校财务管理观念仍然滞后,沿用传统习惯,对负债缺乏正确认识,在筹资活动中很少想到负债方式。即使部分高校在基建过程中有银行贷款,也是想方设法尽快还清,不能把负债作为高校经济活动中一项长期的有机组成。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财务会计中一直以“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结存”为会计要素进行核算,负债与收入同为资金来源,在核算过程中往往被混为一谈。1998年我国财政部颁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它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规定,首次将“负债”作为单独的会计要素引入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从制度上为高校的负债筹资提供了依据。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定义: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清偿的债务。它是高等学校资产中属于债权人的那部分权益或利益。我国高等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缴财政专户、代管款项、应缴税金等。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没有明确的偿付期,一般来说,流动性较强。
目前我国居民存款已达11万亿元,银行资金相对宽松。如果高校能够及时更新财务管理观念,把负债筹资,尤其是银行贷款作为一项长期的筹资方式,将为高校筹集到可观的资金,在无需国家增加财政投资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促使高校跨越式发展。
二、借鉴企业经验建立高校负债评价指标体系
从企业负债和高校负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除行为主体外,高校负债与企业负债是完全相同的。由于高校负债筹资目前处于尝试阶段,操作方法很不完善,如何评价更是无所适从。而企业已经有一套成熟的负债评价指标,我们可以借鉴企业评价指标,建立高校负债评价指标体系,从量化角度来评估高校财务状况,进而指导高校筹资活动。
企业涉及负债的评价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我们下面对其逐一进行分析。
①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根据企业评价经验,流动比率应为2:1,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较好。流动负债有1:1的相应资产保证,同时还有相当于流动负债1倍的可变资产保证日常经营。
②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根据企业评价经验,通常以1:1为良好,即速动资产与流动资产相等为好。
③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低,经营风险低,同时获利水平可能也低,说明企业经营保守,发展受到限制。因为当资产利润率高于银行利率时,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可以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资产负债率高,经营风险高,其获利水平能够提高,使得企业可以较快发展。
④利息保障倍数=(税后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是指企业实现利润对利息支出的保障程度,这一指标一般越高越好,说明企业对负债的偿付能力强。
三、实例分析
例:表1是B高校的资产负债表,该校2002年末事业结余为4268万元。我们借鉴企业负债评价指标,来考察该高校的负债状况。
表1资产负债表
单位:B大学2002年12月31日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项目金额
一、资产类二、负债类
现金3借入款项
银行存款19,768应付票据
应收票据应付及暂存款904
应收及暂付款1,419应缴财政专户735
借出款251应缴税金26
材料362代管款项1,711
对校办产业投资389负债合计3,376
其它对外投资968三、净资产类
固定资产56,817事业基金8,438
无形资产固定基金56,817
资产合计79,977专用基金5,184
未完项目差额6,162
净资产合计76,601
总计79,977总计79,977
下面我们做具体分析:在高校财务制度中,没有流动资产、速动资产、流动负债等分类。但我们借鉴企业的分类经验,可以看出,流动资产应为资产负债表“现金”到“材料”项,共计21803万元。速动资产在流动资产的基础上减去不易变现的材料,应收及暂付款在高等学校会计中属于支出未报数,变现的数量很小,也应视同为不易变现,整体扣减,所以速动资产应为20022万元。
由于没有借入款项,因此该校没有长期负债。其3376万元负债主要是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属于流动负债。
根据以上分析可得: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1803/3376=646%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20022/3376=593%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
=3376/79977=4.2%
由于该校没有银行贷款,也未发生利息费用,因此利息保障倍数无法计算。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已经得出负债评价指标的值,它对我们的负债筹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
①借入款项为零,说明该校未能利用银行贷款形式筹资,其财务经营观念保守,不利于高校跨越式发展。
②流动比率646%、速动比率593%,均远远高于正常值,说明负债水平过低,该校利用负债筹资能力严重不足,观念保守。
设可增加负债筹资为x,当流动比率达到比较合理的2:1时,
2:1=流动资产/(现有流动负债+x)
x=流动资产/2-现有流动负债
=21803/2-3376=7525.5
说明该校可以通过负债筹集7525.5万元。
同样可以计算出,当速动比率达到1:1时,该校可以通过负债筹资16646万元。
③资产负债率太低,仅为4.2%,假如将资产负债率提高到30%,即:
(x+3376)/79977=30%
x=20617.1
该校可以通过负债筹资20617.1万元。
④目前对于利息保障倍数如何评价,没有确切数据。假如达到5倍时,目前银行贷款利率约5%,即:
利息保障倍数=(税后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4268+(x×5%)]÷(x×5%)=5
解得x=21340
也就是说,该高校通过银行贷款筹资21340万元时,高校盈余对利息保障倍数为5倍。从企业经验来看也是属于较大的,对支付有保障。
综上所述,该校通过负债筹资应控制在7,500—21,300万元之间。按四种方法的算术平均值(7525+16646+20617+21340)÷4=16,532万元,应为该校最适宜的负债筹资额度。
四、对高校负债筹资成本的评价
高校在筹资过程中,筹资成本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就负债筹资与其他形式筹资作筹资成本比较。
例:某高校欲建学生公寓一栋,造价1000万元,建成可供2500名学生住宿,生均住宿费预计800元/年。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A方案,从银行贷款,利率为5%;B方案,与甲公司合作,交由该公司建设,并以10年住宿费偿付工程款。试问选用哪个方案比较经济?
从表面上看,B方案很优惠,学校不需付一分钱,就可以解决2500名学生的住宿问题,并且10年后可以收回楼房,等于“白拣”了一栋楼。那么到底事实是否如此,我们采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来具体分析一下。
①用净现值法分析:
A方案:净现值=1000万
B方案:由于付给甲公司的费用每年相等(2500×800=200万),可以通过求年金现值的方法来求净现值。查表得,10年期5%的年金现值系数为7.721,所以可得:
净现值=200万×7.721=1544.2万
通过分析可知,A方案支付成本现值为1000万元,B方案支付成本现值为1544.2万元,要多付544.2万元,A方案从银行贷款要优于B方案。
②用内含报酬率法分析:
年金现值系数=原投资额/各年现金净流量=1000/200=5
查表得,10年期14%的年金现值系数为5.216,10年期16%的年金现值系数为4.833,这就是说年金现值系数为5的内含报酬率应在14%到16%之间,采用插值法得内含报酬率R:
R=14%+(5.216-5)/(5.216-4.833)×(16%-14%)
=14%+1.1%=15.1%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A方案实际支出利率为5%,而B方案实际支出利率高达15.1%,因而A方案要优于B方案。如果采用B方案的话,高校是大大地吃亏了而不是白拣了一栋楼。
由于资金持有者总是追求回报的,根据企业经验,资金的回报率一般要求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因此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采用银行贷款等形式的负债筹资,其筹资成本要低于其他筹资方式,适合高校目前发展的需要。
五、高校负债筹资评价对高校筹资实践的启示
通过对负债评价指标和负债筹资成本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我国高校目前负债水平普遍较低,说明高校没有或较少采用负债方式筹资,有较大负债筹资空间。
②在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利率仅为5%-6%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的负债形式筹资成本较低,对高校发展非常有利。
1、筹资主体责任不明,存在本末倒置的现象
目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但是作为政府筹资主体——中央、省级和基层政府三者间,在责任范围以及相关筹资比例上尚不明确。例如教育一项准公共产品的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有的义务划分与投入责任却显得界限模糊,责任倒置。中央和省级掌握着约60%的财力,却基本上只承担少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县乡政府只掌握约20%的财力,却承担了绝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1991-2006年,中央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占主要项目支出的比重,从3.44%降到2.86%,下降了0.58个百分点,降幅为16.86%;同期,尽管地方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比重也出现下降,但降速仅为5.48%。应该说,地方财政在教育发展方面做出了更大贡献,承担了更多责任。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卫生、文化和各项农村事业发展方面。
2、预算外筹资加重,存在向农民转嫁成本的倾向
预算外财政收入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2007年期间,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绝对值增加了2.83倍,支出增加了3.25倍,并且在大多数年份,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的增长幅度都超过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增长速度。税费改革后,地方尤其县乡财政收入的来源更为狭小,收支矛盾陡然加剧,于是预算外筹资被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作为弥补财政收入不足和满足公共产品建设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调查显示,税改后有关农村公共产品的群众集资(主要形式为一事一议筹资)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由于“一事一议”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弊端,诸如“事”权难辨,信息不畅,监督不力等,实际使其在法律层面失效。同时,由于这种预算外的筹资方式缺少对资金收入和使用的制度约束,最终有可能演变为政府各部门向农民集资、摊派甚至乱收费的趋势,进而使农民成为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者,变相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3、政策惯性作用,农村筹资能力欠缺
由于“以农促工”政策的历史影响,一些政府筹资主体至今在观念上不能与时俱进,潜意识里认为农村落后于城市是“合理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这种思想不断受到涤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农村区域间不平衡、农村落后于城市的格局并没有彻底改变。城乡之间的显著差距不仅表现在道路、公共基础设施上,更突出地反映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预防及控制体系的建设等方面。以医疗卫生为例,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但农村卫生费用仅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0%左右;同时,30%的城市人口占用了70%的医疗卫生资源。目前,只有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建立了农村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绝大多数省市区的农村在这方面仅处于筹备阶段,有的甚至是空白状态。在这种惯性思维作用下出现了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公平,同时由于农村自身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村集体经济的欠发达,导致农村金融产品单调,筹资渠道单一,农村自身的筹资能力欠缺,这方面尤以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明显。
4、资金筹集缺少保障,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既需要公共财政来保障,也需要有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融资机制。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欧美国家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给予足够的经费投入保障。实际上,我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4%。应该说,这个指标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属于偏低的指标。即使如此,我国教育投入的这一比重到目前也仍未达到这一平均水平。如果按这一标准执行,以2006年的GDP——210871亿元计算,教育投入应为8434.84亿元,而实际投入为6348.36亿元,前后相差2086.48亿元,占当年教育投入的32.87%,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实际比重为3.01%。但以笔者调查所及,目前能真正落实这一规定的在县域比例上也不容乐观。同时还存在一些本应投入到公共产品建设上的资金,不仅不能到位,相反还被用到其他方面。从市场化融资方面来看,由于农村缺少完善的市场运作方式,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不一,造成了农村融资能力方面的不平衡,资金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的方式得以保障。即使经济发展比较快、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诸如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实行多形式的经营和管理等问题依然亟待解决。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比较普遍采用的是各种非市场筹资,即接受来自国际和民间的资金援助。
二、农村公共产品筹资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透视
尽管目前影响筹资问题的根源诸多,但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以及筹资的保障措施不健全等,这些最终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1、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
首先,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造成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筹资责任划分不清。现行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虽然划分了财权,但事权仍是模糊交叉的,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得过低,而财权却抓得过紧,基层政府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责任,而自身财政能力颇为有限。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为例,乡镇财政负担占78%,县级财政负担占9%,省市财政负担占11%,而中央财政负担占1%左右。本该由上级政府投资的公共产品,也在行政、财政体制改革的名义下,通过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甚至村民自治委员会都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供给主体错位现象严重。
其次,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也造成了预算外筹资方式的盛行。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但目前,农村公共产品基本上是由基层政府提供的,基层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本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任务,在财政能力匮乏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权力敛取不合理的收入应对不合理的事权,采用向农民集资与摊派,甚至乱收费的形式,用以弥补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产生的财政能力不足和解决公共产品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支出转嫁给了农民,使农民承受着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相称的负担。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国家从政策、财政上优先支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等,而投入农村的资金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农村和城市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发展道路,农村的公共产品大部分由农户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仅是给予一定限度的补贴,而城市中的各类公共产品,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提供。在公共产品筹资上,城市优先于农村的现象也很突出。可以说这种非均衡的发展模式,直接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渠道单一,渠道不畅,自身筹资能力降低,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筹资问题的根源所在之一。尽管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正逐渐被新的即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结构所替代,但同时在消费结构上也引发了城市对农村依存度的严重下降。总体来看,农村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程度远非城市,农村地区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筹资的能力大为减弱。
3、筹资机制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从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发展情况看,无论是公共财政支持的模式还是通过市场融资的模式,都缺少应有的保障措施。首先,缺乏法律保障。我国还没有明确形成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既没有确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产品筹资和建设法,也没有以法律形式将各筹资主体的责任明确,更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将国民经济收入中的一部分投入到公共产品的建设上去。由于缺少法律保障,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就没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来源。同时,各政府筹资主体对通过市场化融资的手段缺少支持,对一些想进入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市场资本形成了一定阻碍,造成市场“有心无力”的现象。其次,筹资程序上随意性较大,缺少科学化和法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作为规范筹资程序的两个标准,在实践中其功能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在筹资过程中,筹资程序缺少科学的设计,效率和公平难以得到最大的体现,也没有形成“硬约束”,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蔑视、违反和破坏筹资程度的现象时常存在。
三、完善与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
综上,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远未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形势需要,只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这种制度,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公共产品和资金需要,从而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
1、协调各筹资主体,明确划分责任
各筹资主体之间要进行协调,明确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筹资主体的筹资作用,保证现有条件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大化。笔者建议,各筹资主体之间应当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农村的纯公共产品,应采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联合的筹资方式。如在农村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全权负责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根据行政区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中央政府应该承担50%~75%的资金责任,省级政府承担剩余的部分,而基层政府则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中央的政策决策贯彻执行。对于农村的准公共产品,如地区性的农业科技教育、农村道路建设、中型水利工程等,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省级政府、基层政府和市场投资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省级政府和基层政府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进行一定数额的补贴,其余部分采用市场筹资的方式。对于补贴的标准,要依据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和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进行适当安排。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强化制度内筹资能力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是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不仅做到资金绝对数量上的增加,还要做到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增加,而且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保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长。同时,要优化支农结构,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轻重缓急,优先支持那些影响面大、受益人多、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项目,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力度。这不仅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包括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甚至包括地方对地方的转移支持。各级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避免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平均主义。同时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用的最大化。
3、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筹资能力
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造成城乡筹资能力出现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体制格局。首先是消除在制度层面上的差距。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财政支出政策,由依靠农民自身解决向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政策目标过渡,坚持城乡一体化为导向,加快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公共产品供给筹资制度。其次,积极拓展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一是“向上要”,自税费制改革以来,尽管中央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筹资地位在下降,但地方筹资的地位在增强。基层政府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特别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历史任务的机遇下,多向省、市级政府争取资金。二是“自己筹”。可以通过对已建成的公共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征税收费,将所得的钱重新投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中去,或成立旨在推动某项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专项发展基金。三是“对外找”。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的优惠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吸引市场力量的参与,例如通过出让一定时期基础设施使用管理权的方式,发动企业或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提供部分资金,之后回收部分成本。也可以争取企业家的捐助,特别是祖籍是本地区的成功人士。
4、完善筹资的法律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存在的问题
1)征收依据问题。哈尔滨市征收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费)依据的文件主要是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9]26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1999]16号),文件规定征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目前已到期。
2)征费标准问题。哈尔滨市目前执行的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多年来的征费实践证明,对一些大型的商品流通企业及进销差价率低的企业使用该标准不尽合理。
3)征收力度不够。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主体是水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委托市地税、市土地管理部门为代征机关。近年来,由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征收的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征费工作困难很大,几近放弃。主要原因:①收缴、代征部门存在重税金上缴、轻基金征收的现象;②缴纳单位对上缴这项基金认识不足。为什么上缴,如何计提上缴,由谁来上缴,均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待收缴部门征收时,总是想少交点,处以“应付”态势,没有真正把上缴水利建设基金工作重视起来。
4)个人缴费问题。哈尔滨市规定城乡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5元钱的防洪保安费。但由于对“城乡在职职工”的界定理解不同,各区县对征收人群范围也不同,没有统一标准,造成有的人员在本区需要缴纳,而在另一个区就不需缴纳的矛盾。
5)征收人员问题。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目前收费队伍的现状及管理方法、手段,还不能适应收费工作的要求。有些收费人员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知之甚少,更不了解依法收费的精髓所在。在工作中,一但遇到企业或法律政策问题时,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无法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司法强制手段配合征收,势必造成费源不应有的流失。同时,各部门分散收费,有分工无协作,人员素质和依法收费水平参差不齐,效率低,不能适应新时期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
6)宣传力度不到位。征费宣传工作,仅仅依靠参与每年的水法宣传和代征部门的一些宣传活动是不够的。通过参加近几年的宣传活动,明显感到多数群众对征收防洪保安费知之甚少。
建议
1)针对征收文件依据已到期的情况,为保证征费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尽快出台新的指导征费工作的文件、办法和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
2)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9]133号)文件要求,在不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情况下,可否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并纳入到水利建设基金中,以加大征费范围,拓宽筹资渠道。
3)建议在制定新的征收文件时,根据不同征收对象,按不同的征费比例进行征收,以减少征费矛盾的发生。
4)建议把1998大洪水最高水位日定为“防洪日”,有针对性地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并加大宣传力度,让水利征费深入人心。
5)建议加强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有关水利建设基金方面的政策,让大家都明白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征收范围、计提方法及法律责任等,切实增强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