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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消费信用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1.机构公司化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中国银行可将现有银行卡业务部门改造为银行卡公司。银行卡公司由所在银行控股,同时为促进银行卡公司的长期发展,可以吸收海内外的资金或技术、机器设备入股,采取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形式。银行卡业务经营规模较大的银行还可根据中国业务量的发展状况,在各地成立区域性银行卡分公司。
2.经营集约化
以总公司为统一法人,对分公司实行垂直领导与管理,由总公司统一决策、集中调配业务资源:加速建立集中式业务处理模式,逐步将卡片制作、对账单发送、授权与客户服务、账务处理等职能集中至总公司。
3.服务延伸化
由于发卡业务是银行个人金融服务的一个方面,银行卡发卡业务的经营必须建立在传统零售业务经营服务的基础上,信用卡发卡业务公司化经营后,应充分利用现有的零售业务网点优势,将信用卡的服务延伸到储蓄网点的柜面。
4.利润中心化
信用卡公司要以利润作为经营的中心目标和最终目的。在公司化运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真正树立“利润中心”观念,切实强化成本核算,要逐步做到对业务流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作业成本和利润贡献度都进行精算,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核算和利润目标管理;第二,以利润贡献度的高低作为业务考核的主要尺度,不论是分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还是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利益分配,均应以利润贡献度的高低作为最高要的参照标准,向利润贡献度高的人员、部门和分公司倾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5.风险化解规范化
在综合考虑信用卡发卡业务特性的基础上,提取适当比例的信用卡呆账、坏账准备金,建立完善规范的呆、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完善自身功能、拓展持卡人市场
1.改善评估系统,保障有效发行
针对目前睡眠卡含量较大的现象,建议各信用卡发行机构在向目标顾客发行信用卡时首先要考虑未来市场的收益。各发卡行应根据自身条件加强信用卡评估系统的完善,把发展的重点转移到手中有钱、有消费能力同时有用卡需求的市民中。国家已经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这一举措将在未来会对信用卡市场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缓解评估矛盾,虽然现在很多的发卡行实行“定额存款保证金”办法,即申请者在经过评估后,由银行订定保证金额,有意者可在银行存入该笔款项,则可获批领用信用卡,这就是所谓的“准贷记卡”。但是此卡的透支功能非常有限,而且信贷利息又很高,因此大多数人都望而却步。
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改变评估系统,准确订定申请人的信用度,以此确定保证金额度和信用额度,在要求申请人存入定额存款的同时,给予较活期存款更高的利息,使申请人不致因该笔存款受损;另外根据评估所的信用额度给予持卡人相应的透支额度,实现信用功能,保证信用卡发行后的有效使用。
2.完善产品组合,提高产品质量,争取获利机会
提高信用卡产品质量首先是指外观,但最重要的是功能和附加服务。VISA国际组织就是信用卡产品策略的典型代表,作为一个非赢利性质的信用卡机构,它的责任是为属下的会员提供丰富的产品选择。VISA有完善的产品组合,有相当长的产品线,以至于可以满足不同国家、不同会员、不同层次的顾客需求。这也正是VISA“全球运作、本地服务”的最高品质所在。我国现时发行的信用卡虽然在品种上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大多都是沿用其他品牌产品的功能,品种单一的情况不但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更难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如果将发展的重点放在对产品功能和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可以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为银行、商户发掘利润增长点。
例如,我国房改政策的出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已经为信用卡提供了一个可供开发的市场。针对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不了解账户具体情况,而所在单位经办人又无暇应付众多查询的现状,工商银行首先推出了住房公积金牡丹查询卡,不但受到广大职工和企业的欢迎,而且也大大提高了牡丹卡的影响和声誉。
外币业务风险大、利润高,外币信用卡业务风险系数更大,但回报率也更为可观。近年来,我国与各国间的交流来往频繁,到国外读书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外币卡除了吸引国内长驻外商、学者等,同样可以吸引短期在国外居留的中国人。国内的信用卡都已加入了国际组织,利用这些组织的商户网络,发行外币信用卡,不但可以较低的使用成本吸引大批顾客,而且能为国内信用卡经营获利、在国际上打响品牌创造机会。
三、加强特约商户的市场营销
在信用卡运作的流程中,特约商户,起着支持和联结的作用,被称为持卡人的“乐园”,没有特约商户市场的支持,持卡人市场也将难以维持。特约商户是信用卡赖以生存的主要条件,而且对信用卡市场的发展非常重要。加强特约商户的市场建设,主要从数量和质量几个方面入手:
1.梯次发展一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特约商户
通常国内信用卡发行机构对大型商户不但上门宣传、给予手续费方面的优惠,甚至有些还提供一些额外的业务培训等。然而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则反复进行规模、资产状况等各种调查,或者在企业加入后不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采取怠慢的态度,使小型企业被自然淘汰。信用卡巨头VISA在特约市场上则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无论商户规模大小,也无论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多少,VISA提供的是整齐划一的服务。VISA在特约商户市场上的优势奠定了其信用卡龙头的地位。因此,国内品牌在培育特约商户市场时必须兼顾中小型商户市场。高消费市场能吸引额度较大的资金,例如AMERICANEXPRESS就是将市场定位在高消费市场的成功典范。但是,中小型市场毕竟是广大普通市民消费的主要市场,在我国,受传统消费意识和仍然落后的经济现状的制约,普通消费曾仍然占12亿人口的大多数,从信用卡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小型商业企业才是最大的潜在特约市场。
2.提高特约商户的服务质量
在发展商户的过程中,首先应注意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授权服务,开办受理信用卡的业务培训,帮助解决受理中遇到的困难;其次,应该深层次加强合作,争取建立长期稳定的特色合作关系。
加强日常管理,主要是要保证受理质量和交易的顺畅,以及对加强对特约商户的信息控制。由于信用卡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持卡人,也可能来自于受理单位。因此,要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资信评估,得出资信等级,并根据等级采取不同的授权控制和付款承诺。
3.结合社会新兴产业,开发受理新行业
发展航空、道路、保险及水电等收费领域,能形成一个量多、质高、结构合理的特约商户网络。目前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业务都开办了各类代缴费等中间业务,在一些中等城市信用卡业务也进入了旅游、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领域,但目前这些领域的消费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举例来说,城市交通离不开公共交通工具,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建设地下铁路、地上轻轨等设施来缓解地面交通阻塞状况。现代交通工具多采取自动投币方式,但是零钞清点工作带来的麻烦和伪钞、残钞带来的损失也令公交部门头疼。如果发展公交公司为特约商户,就可以充分发挥信用卡结算中介的职能,既能带来社会效益,又为信用卡市场拓展提供机会。
四、加大促销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信用卡营销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激发人们对信用卡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出满足持卡人需求的信用卡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有效的沟通手段使持卡人接受并使用这种商品,从中获得自身最大的满足,以实现经营者的目标。一般来讲,信用卡营销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吸引合格的新客户,扩大市场占有率;二是充分挖掘持卡人的现有的和潜在的需求,给银行创造盈利机会。可见,信用卡作为高度市场化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营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品牌效应
对于消费者来说,金融产品的内容就是服务,一个熟悉的品牌或是一个市场占有率极高的品牌往往就是他们选择信用卡时的决定因素。正如著名广告商奥美公司所说的“品牌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品牌的差异性是在持续不断地沟通中形成的。
我国的信用卡由银行发行和经营,而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如同他认可的其他商品一样也存在着相当的习惯性和品牌忠诚度。信用卡品牌的建立受银行业务的影响较大,而信用卡品牌的推广也主要依赖银行品牌。因此,品牌差异无疑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成败的关键。
2.广告促销
把广告作为重要的促销手段之一,VISA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谁拥有VISA谁就决定游戏规则”这一广告,给大众一个充满趣味、强有力、又带有些诡辩性的形象。此广告曾荣获肯萨斯广告大赛铜狮奖,并一度在信用卡界成为一个新话题。
除广告促销外,信用卡的服务促销也是维护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服务促销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人员培训和优化服务两个方面。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服务培训是国内信用卡服务营销的关键。成立专门的促销队伍,配备熟悉信用卡知识的专业人员,向顾客提供周到细致的业务咨询,同时尽量简化申请手续,为潜在客户提供便利。针对特约商户市场进行有效宣传,引导目标商户认识特约的潜在利益,提高现有客户持卡消费的欲望,实现信用卡市场“金三角”的全方位受益。
五、加强持卡人风险管理
目前中国单调划一的信用额度分配办法不能满足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同的持卡人应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对一些信用较差或存在其他潜在风险的客户给予较低信用额度。对所有持卡人应利用信息系统所提供的消费行为模式及还款模式并结合其个人信息来动态调整其信用额度,这样我们即可防范于未然,将风险限定在允许的范围内。
管理层对于风险的认识程度是制约信用卡业务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在信用卡的业务过程式中,风险管理无处不在,过严的风险控制会使得卡片申请通过率降低,客户用卡不方便、忠诚度下降;过松的风险管理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但是风险与盈利成正比,没有风险就没有盈利。在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中,我们应记住风险管理不是将风险控制或降低为零,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内。这是风险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们风险管理的指导方针。
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整体的问题,要获得成功就必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可喜的是,中国的中央机构和各家商业银行都越来越重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不断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随着各家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金卡工程的进一步实施贯彻,信用卡市场现在的问题必将不断得到解决。科技的发展和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的不断深入,也将使信用卡业务在功能,制度,机制乃至整个用卡环境上有更大的发展。总之,中国的信用卡市场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郭志红:入世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影响,招商银行,2000.10
[2]林采官:中国银联,2005中国信用卡发展论坛,2005.1
[3]田力:信用卡营销策略一览[J],北京:中国信用卡,2003.8
[4]吴洪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3
[5]杨科赵春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一种新模式[J].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2004.12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贷款资产占的比重很大,贷款业务仍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规模也逐渐增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信贷风险也相对提高,除客户道德风险及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以外,相关法律不健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些相关问题也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加大,其中信用风险成为影响消费信贷发展的首要问题[1]。
一、个人信用在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
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很多风险,但是个人信用问题引发的信用风险严重的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一)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一直没有建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人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人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这就决定了我国大部分国民的个人资信状况差,这严重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广[2]。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三)银行自身管理薄弱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现国有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人员身兼数岗,个人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高,专业的信贷业务培训又比较少,使个人消费贷款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特点未体现在具体贷款业务操作中,比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抵押物评估、抵押权的设置等,都需要完备和规范的操作,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业务人员[3]。以上存在的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长远发展也将造成很大影响和制约。
(四)内部信用评级操作上相对落后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这就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也进行了不必要的资信审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使用者身上,从而使消费信贷资金价格偏高,制约消费信贷的发展;作为资金需求者的消费者却因对银行可提供的消费信贷信息不灵以及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和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退步;缺乏反映评级对象将来的真实偿债能力的指标,没有什么具体的指标或是体系来跟踪反馈贷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主要还停留在申请贷款信息上以及主观经验判断上,这就使信用风险加大。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信用风脸的对策建议
面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尽快出台关于规范使用信用数据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另外应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信用等级的确立。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6]。
(二)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光靠银行自己本身是不够的,必须要提高全民的个人信用意识,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人、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7]。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人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四)培养先进的专业信用人才银行要集中力量培养专业信用人才,在最大范围内消除信贷信用风险。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体系,加强贷款后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监控、风险监测分析的系统性和准确性,力争在短时间内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映滞后的状况。要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现在我国的消费信贷在商业银行中的比重比较大,必须有效的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兴衰存亡。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前,可以先进入信用等级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查询。如此一来,银行便可以有效地掌控个人消费信贷,最大限度地规避信贷风险,使得消费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地稳步前行。
参考文献:
[1]陈杰.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成因.浙江金融,2006,(3)
一、中国的信用卡业务现状分析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连续降息,存贷款利差缩小,各家商业银行都将信用卡业务作为拓展业务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工商银行2008年信用卡的发卡量达到了3905万张,比2007年增加了67%。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累计发卡量也都超过了1000万张。在银行卡发卡总量中,信用卡占比进一步提高。
与当前较高的持卡量相对的,迄今国内仅有招商银行等少数发卡银行对外宣称,信用卡业务实现了盈利。而用业内一位专业人士的话来说,“哪家银行如果说自已的信用卡业务是盈利的,那他确实很需要勇气”!按照国际规则,信用卡业务6年内很难实现盈利。
然而,信用卡的盈利预期却相当诱人。据麦肯锡的报告预测,到2013年中国信用卡行业的整体利润将达到130亿元人民币。中国信用卡市场依然是中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产品线之一。根据央行的统计,在日常生活消费费用中,大约20%是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的透支消费又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虽然行业经济效益充满挑战,但受规模效益以及消费者支出增长的推动,各家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由于信用卡在中国的渗透率依然偏低,因此,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问内,中国信用卡的竞争还会继续将重心放在卡量的增长上。
二、恶意套现行为及其获利方式
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广泛使用,及其快速增长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现这个生财之道。
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ATM机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取现。通过正规渠道在银行的ATM机上取现时,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此外,银行还要收取1%至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利息。而去所谓的信用卡套现公司取现,则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一般还能够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所需支付的仅仅是给这些套现公司刷卡额2%至3%的手续费。在取现超出信用额度后,这些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名为分期付款,实为取现的业务。在轻松获利方式的推动下,套现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每天的营业金额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在套现之外还产生了一个新的业务,即套现公司专门提供为持卡人还款的“养卡业务”。所谓养卡,就是由套现公司先替持卡人把欠银行的钱还上,然后持卡人通过设在这家公司的)s机进行无实物刷卡消费,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这样持卡人的还款日期就可以顺延一个月。
套现公司拥有大量的POS机,他们主要赚取的就是手续费,服务的内容包括养卡、套现、快速融资等所有跟信用卡相关的业务。套现公司往往以商店或超市的名义向中国银联或商业银行申请POS机。而事实上,他们既没有经营场所,也没有任何商品,唯一的业务就是刷卡套现。按照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商户在协助持卡人完成刷卡支付后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至2%不等的费用。而持专人在套现时需要支付给这些公司刷卡额2%至3%的手续费。这之间的差价,就是这些套现公司的收入。高额的收入使这些从事信用卡套现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除了这种通过POS套现之外,还有在互联网上通过一些常用的网络支付工具,利用网店的交易平台进行虚假交易的套现。
三、信用卡恶意套现的根源及影响
(一)信用卡盈利模式的变化催生恶意套现行为
信用卡套现现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方面的无序竞争。现在出现的一些问题,跟前期的发展速度过快有着莫大的关系。
目前信用卡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予三个方面:第一,来自于年费;第二,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来自于扣率,也就是从商户刷卡后获得的返点收入。
银行信用卡业务过高的扩张速度,导致中国信用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最明显的反映在于信用卡业务的收入构成。
1.无序竞争下的信用卡业务导致年费收入比重降低
年费本应是信用卡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然而,由于目前国内银行业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的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近几年以来,商业银行一直以一种跑马圈地抢占市场份额的方式来发展信用卡,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刷卡免年费甚至是直接免年费的活动。信用卡免年费成了最基本的促销手段,而银行目前也不把收取年费当成信用卡的赢利点。银行放弃年费已经不新鲜,甚至出现了倒贴的情况,民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就出了“信用卡年费120%增值返还”的策略。
国外信用卡的盈利模式中,信用卡发展初期的主体收入来源在于年费收入。而国内的竞争状况显然导致了信用卡年费收入的缺失,年费收入在信用卡整体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可避免地呈现下降趋势。
2.中国的传统消费观念使信用卡循环利息收入偏低
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即讲究一种“量入为出”,也就是说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对于大多数只想过踏实日子的中国老百姓,做好资本的储蓄远比各种各样明目花俏的投资和过度消费要显得重要得多。老百姓无论是买车还是买房,都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存款总额,再三思量之后才会行动。即使是贷款买房的人,也会想方设法开源节流。尽快还钱。因此,在世界各国之中,中国家庭的储蓄率一直是居高不下。
而据国际知名的管理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最近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青少年消费者在看重品牌和时尚产品的同时,也坚守传统价值观,这使他们与国外的同龄人明显不同。调查还表明,虽然中国的年轻人认为追赶时尚很有必要,但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有更多的十几岁的青少年认为,省钱是一种“美德”。调查报告说明,当代青少年不仅比上一代青少年更为传统,而且也更为现代,他们实际上对自身在世界中的地位更为自信。
这种传统的消费观念支配下的消费者并不热衷于超前消费。即便是通过信用卡发生了透支消费,据调查,国内消费者大多习惯于在免息期到期之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透支款,银行较难赚取持卡人的透支息。这直接导致了银行信用卡循环利息收入在总的信用卡收入中所占比例降低。在中国,银行在循环利息上的收入占总收入的30%至40%,而在国外,银行在信用卡循环利息上的收入往往可以占到70%至80%的水平,可见其悬殊差距。
3.“扣率收入”成为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收入来源并催生恶意套现行为
所谓扣率,是指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消费结算后,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发卡行支付的手续费。基于国内信用卡年费收入比重的持续下降及传统消费观念对信用卡循环利息收入的限制性。商户刷卡消费所产生的返点就构成了发卡行信用卡业务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用卡业务收人的增长不得不依赖于商户返点收益的提高。为了不断扩大自身在商户返点方面所获得的利益,各发卡银行放松对POS机控制,POs的安装管理混乱、审核不严、无序竞争。甚至是默许这样一种情况的存在。最终导致POS机泛滥,为恶意套现公司提供了工具,从而催生了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
(二)信用卡利益格局为恶意套现行为提供温床
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在获取商户返点后进行利润分成。其中,信用卡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中国银联的分成比例分别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笔,相关利益方都能从中获得不同比例的收益,从而使各金融机构都希望消费终端尽可能多地装自己的POS机。
在我国,POS机分为直连POS和间联POS,分别由中国银联和各商业银行提供。银联和各大银行为了扩大自家POS机的覆盖范围,都逐渐降低了POS的安装门槛,这样无形中为各种刷卡套现和养卡现象提供了温床。
某些金融机构定位混乱,客观上也对恶意套现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银联本质上是一个服务机构,但银联直接安装POS机。实质上是将自身变成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这就使得其角色发生错位。在信用卡迅速膨胀扩张的同时,相应的监管又过于宽松,使得恶意套现的行为得以出现更多的机会。
(三)被浸润的传统消费观念与恶意套现行为
由于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不断受到外来文化的侵蚀,信用卡所倡导的提前消费理念,给中国老百姓传统的消费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当超前消费浸润了到中国传统消费观念的时候。它的面目会变得愈发的缺乏理性、越发的狰狞。于是,我们不但要时刻关注着超前消费在道德、伦理上的负面意义,更应及早挖掘出这个被浸润了的中国传统消费观念在这个经济大环境中产生的意义和负作用。
超前消费,从本质上来说是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的消费水平,超出了在一定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可以承受的界限。从经济学上讲,超前消费违背了经济规律。然后,投资进程是经济增长的源泉,适度消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保证,因此,从这方面上看,消费超前或滞后都会防碍经济的正常发展。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普通老百姓的物质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也由此让部分特殊群体的消费欲望急速膨胀,并且,这种膨胀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其经济源头本身的增长速度。当不受控制的消费欲望演变成消费观念的变化,从而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时,就必然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如今,原本传统的消费观念正暴发式的向超前消费观念突变,而这种突变并未经历渐近式的变迁过程,在当前甚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只会是一种不成熟、不理性的过程。
超前消费思想的非理性发展过程,会导致持卡人趋向于更多的信用卡透支消费行为,这在当前国内的“卡族”们身上充分体现。而更严重的是,这种被超前消费观念侵蚀的传统消费观念变异,往往激发了消费者更大的非理性消费欲望。这一消费群体即恶意套现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他们会通过恶意套现行为获取现金后,实现其它的消费行为,以满足自己不断扩张的消费欲望。于是,为这种消费行为提供有效实现途径的恶意套现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市场。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及保险体系的不健全,这种超前消费的风险一旦暴露出来,持卡人无力承担超前消费所形成的债务时,就会对银行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银行已发放的信用卡当中,不良贷款率的平均水平高达3%以上,而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个人贷款。
四、信用卡风险防范
恶意套现的行为无形中增加了信用卡套现资金的使用成本,同时也是增加了套现者偿还银行资金违约的风险。这一系列的风险最终会叠加到各个银行的身上。再者,信用卡套现所产生的虚拟交易,也会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得银行对持卡人的信用评估失真,当出现持卡人无法偿付时,成为最终受害者的也是银行本身。
更加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信用卡业务面对的是一种被超前消费所浸润的传统消费观念。当这种超前消费观念浸润了中国的传统消费观念,它会变得更加缺乏理性。
因此,要打击恶意套现行为,笔者以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