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6:3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快递暂行条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法律依据】
国家邮政局、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门日前联合《关于协同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重点任务方面,将推动出台《快递暂行条例》,明确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材料。计划到2020年,可降解的绿色包装材料应用比例提高到50%,基本淘汰重金属等特殊物质超标的包装物料,基本建成专门的快递包装物回收体系。
A股公司中,金发科技(600143)表示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望在未来实现持续增长,公司已参与阿里巴巴的绿动计划和京东的清流计划;皖维高新(600063)主营的聚乙烯醇(PVA)具备高分子材料中少有的可降解特性,广泛应用在粘合剂、纺织浆料等领域。
周四市场未能延续周三的小幅反弹之势,转身调整。对于市场未来一段时间的运行逻辑,已说了不少,从总体模式来说,仍将处于一个震荡的结构之中,这其中继续细化分析的话,即是一个“大强小弱”的分化格局,以周四为例,大盘类指数沪深300再度翻红,而代表1000家个股走势的小盘类指数代表中证1000则继续调整,实际上在较早的时间起(即市场分化以来),我们首重的两个指数就是沪深300和中证1000,因它们基本上代表了两类大小盘样本股的标志走势,沪深300可代表权重蓝筹股,而中证1000则可代表小盘类题材股,“故而当前的走势则可客观反映出短线炒作机会的匮乏和活跃资金的收敛,市场的主要方向集中于“缓行”的蓝筹股中”。就当下操作而言,由于市场的分化程度比较严重,“投资者对于个股的应对首重观察属于其自身的分类指数“,比如题材类个股实际上在十一后便已见顶,而沪深300类则在这个阶段仍然创出了反弹的新高,因此不同分类的板块与个股需要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大盘类还属于主动进攻式的反弹,筑顶过程还未结束,扩大化的风险尚未到来”,就更深级别的技术层面讲,“其还缺少再度反攻前顶的一小段结构”,而小盘类则为超跌式反弹,短期内以震荡模式为主,盘面表现即为更加复杂。最后,要注意的是,“十一月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大盘类补齐那一小段结构与小盘类超反完成后的共振”。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四部委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
高温下的“烤”问:李女士来太原打工已经有些年头了,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在小区里干了4年的保洁员。每天早上6点半到10点半,她都要踩着三轮车,将小区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转运到垃圾站。然后顶着太阳骑车回到距离小区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点到5点,她还要冒着烈日再回到小区将整个院子的边边角角打扫干净。李大姐告诉记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这么干,没有防暑降温费,也没有加班费,我已结婚一年多,现在怀孕三个月了,要是让公司领导知道,还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办法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另外,新办法也指出所谓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
高温下的“烤”问:快递员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已经两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顶着太阳奔波在大街小巷。这两天气温升高,让他热得感觉有点力不从心。但是他告诉记者说,每天的工作量是一点也不能减少的,少送一个件就会直接影响收入,本来挣得就不多。谈起防暑降温费的事儿,小李说:“我们的工资就是固定工资加提成,防暑降温措施、防暑降温费什么的,一概没有。跟老板谈条件,没准还被炒了鱿鱼呢!现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对于我们来说,防暑降温费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适用范围小,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囊括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职业。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新办法明确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下的“烤”问:记者在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墙的建筑工人老赵,与他聊起了防暑降温的事儿。老赵来自太原周边农村,他说自己来太原干建筑工有两年多了,当初是他跟着老乡来打工,从来没有享受过什么防暑降温的防护措施,当记者问:“你们在天热的时候干活,包工头是否提供绿豆汤之类的降温饮料或防暑药品呢?”老赵笑着说:“有时候,老板会让工地厨子,熬点绿豆水喝,其它的防护措施就没有了。”
采访中,建筑工人刘师傅说,他的工资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如果因为气温高而补贴降温饮料或消暑药的话,工资就会相应降低。
新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不能将一些简单的防暑饮料或药品充抵高温津贴,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亮点四: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的职责。
高温下的“烤”问: 进入7月后,太原市气温持续走高,空调安装工们也更加忙碌。早上8时,牛师傅就和他的搭档小马,按约定时间来到客户家里安装空调。大约一个多小时,空调安装完毕。牛师傅所在的安装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设备安装公司。牛师傅说,夏季安装工作量大,不管天气有多热,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总部分配的安装单完成工作。为防止中暑出现意外,他们除了随身带一瓶水外,还会带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记者问牛师傅,现在政府规定,室外温度达35摄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他们是否领过?李师傅说:“以前没领过,只是发一些消暑用的药水之类,但现在新办法出台了,公司像我这样的安装工,人人都会领到高温津贴了!因为有工会为咱监督嘛!”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贺同学和贾同学准备在某县城创办一家化妆品专营店,两人均参与管理,共同经营。专营店位于商业街,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店面零售,预计年销售收入15万元,相关成本费用10万元(包括两人工资,每人3500元/月)。依据该企业的规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时,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方案二,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对这两个方案的税负和税后利润分析如下:
方案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0元。假设企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税后利润是45000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剩余40500元分配给投资者,贺同学和贾同学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100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13100元。
方案二:设立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可分配经营所得50000元,贺同学和贾同学平均分配各得25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750元,两人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元。
尽管方案一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仍比方案二增加税收负担9600元(13100-3500),就创业初期的经营模式来说,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影响没有差别,两个同学最终选择了方案二。
2.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对行业的选择首先要分析行业的生命周期、景气程度等因素,此外,还要熟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涉及该行业的财税法规。
临近毕业,小王等五位同学筹集到400万元资金,准备在咸阳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项目可供选择:特色餐厅,预计年营业额460万元,成本及费用合计350万元;快递公司,以邮件收派服务为主要业务,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成本及相关费用375万元,可抵扣进项税10万元;小型观光农场,主营鲜花栽培和销售,预计年销售收入400万元,相关成本费用合计280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一:创办一家特色餐厅,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5%的税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营业税的10%,应缴纳营业税为23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3万元。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350万元、营业税23万元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2.3万元后,利润总额是84.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税率25%)21.18万元,税后利润为63.52万元。
项目二:投资设立一家快递企业,主营邮件收派服务。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价税合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邮件收派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不含税收入为471.70万元,销项税额为28.30万元,有1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应缴纳增值税为18.3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1.83万元;不含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为94.8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为23.72万元;税后利润等于71.15万元。
项目三:投资开办一家小型观光农场,以栽培和销售鲜花为主要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这个项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不用缴纳增值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税后利润是105万元。
由此可见,大学生创业初期在设立企业阶段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根据客观预测的数据测算不同组织形式下企业税负的高低以及可供选择的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从而选择税负轻、税后利润高的行业和组织形式。当然,还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形象、生产经营模式、客户结构和企业的发展规划等因素。
二、大学生创业初期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
1.采购业务的纳税筹划。如果大学生创办加工制造或者商品流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大量的采购业务,在采购价格相同的前提下,供应商的身份、能够提供的相关交易凭证不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等。
2012级机械专业的学生购置了一台加工中心,成立了一家机械技术开发公司,主营精密零件加工,经申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每年需要采购大量铜料,加工成空调机零件,为某大型家电企业配套,销售价格84800元/吨(不含税)。成本构成:1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料铜,10000元加工费用(包括直接人工)。原料铜有三家供应商:A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经销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差别,如果供货价格均为43000元/吨(含税),那么我们分析每吨产成品在不同采购方案下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出额(不考虑城建与教育费附加)。
无论哪种方案增值税销项税额都是14416元(84800×17%),每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材料,直接材料成本是其不含税价的1.5倍,加工费用都是10000元,每吨不含税收入减去直接材料成本成本、减去加工费就是每吨产成品的毛利。
方案一:以A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原材料不含税价为55128.21元,进项税额为9371.80元,应缴纳增值税额为5044.21元;毛利为19671.69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69544.21元。
方案二:以B经销部(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原材料成本(不含税价)为62621.36元,适用3%的税率,进项税额为1878.64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2537.36元;毛利是12178.64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7037.36元。
方案三:以C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由于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14416元;毛利10300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8916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或者它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按不含税价的3%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不含税价的17%进行抵扣,所以方案一缴纳增值税最少、毛利最高、现金流出额最低。可见对采购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一般纳税人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除非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足够低,可以弥补不能抵扣或者抵扣额少的影响。
2.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初期,为了扩大销售规模,采用灵活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的业务模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陕北某同学毕业后回家创业,对家乡狗头枣进行深加工后销售。9月份给某超市供货10万元,超市收货后没有付款,直到12月份超市将这批货全部销售完后才付款结算。
方案一:9月份发出货物即确认销售收入,产生纳税义务,但此时货款并未收回;方案二:9月份与超市签订代销协议,发出货物。12月份收到货款,确认收入,就这笔业务9月份没有纳税义务,12月份产生纳税义务。
比较这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尽管税负没有变化,但方案二的纳税时间比方案一延迟了3个月,纳税人就能有较充裕的时间安排资金缴纳,并赢得资金的时间价值。针对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三、大学生创业初期奖金发放的纳税筹划
两位初创业者,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提供营销服务。对于销售部门的员工,平时月薪7000元,根据个人业绩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2015年公司计划给某员工发放60000元的年终奖。方案一,平时月薪70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方案二,平时月工资、薪金调整为7500元,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限额的,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就得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方案一,平时每月工资薪金超出3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5元,全年2940元;年终奖60000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555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1445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4385元。
我们玩的是“超级版大富翁”
设立自贸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贸易的目的在于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享受到世界上更多的美好事物。国际经济与贸易(以下简称“国贸”)这个专业,就是以此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学是国贸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经济学并不是简单的“大富翁”游戏,不论是宏观层面的企业、国家、个人,还是微观层面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都是要通过数学计算来预测收益的。我们都知道,机场里的快餐要比其他地方的价格更高,光知道这是“价格歧视”还不够,我们还得算出大概贵多少店家才能回本。因此,在这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计算和实际案例的分析。
为了让学生们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学校会开设一些模拟课程,如ERP(企业资源规划)模拟实验。在模拟实验的时候,你可以化身为公司的管理者,管理企业的各种资源,就好像阿土伯那样。
在专业学习中,外语课程占了很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除了要过英语六级,学生还要掌握一门第二外语。在自贸区里,跨国企业较多,因此,外语能力不错的复合型人才会很受欢迎。
物流管理――
对不起,我们不是快递员
自贸区需要多种货运业务,如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仓储、商品展示等。在多元化的货运业务需求下,物流企业必须要改变单一的、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开展各种增值服务是企业发展的方向。
提起物流管理专业,人往往会想起快递员和大货车,或许还有港口码头的大集装箱和仓库中的货物。其实,虽然它们确实在物流管理的范畴内,但并不是物流管理的全部。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产品从生产到售出,会形成这样的一条供应链: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顾客,那么,这条供应链上涉及的所有对象和活动都在物流管理的范围内。
如果我们在淘宝网购物之后去查看一下物流信息,就会发现,我们所购买的商品一般是从仓库发货,在某些地方中转,然后在夜晚用飞机运输,到了所在城市后,会先将其放在附近的提货点。在物流的整体设计中,要放在首位考虑的是效率,其次是成本。总的来说,物流管理要做的是,在确保货物安全的前提下,将其又快又省钱地运送到目的地。
物流管理专业属运营管理的范畴,其操作流程灵活性大,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因此,物流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在从事物流管理的相关工作时,还有一个比较长的再学习过程。大多数物流业务会涉及诸多环节,例如库存管理就会涉及货物的验收、入库、库位管理、出库、配货等,在这么多的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没做好,整个物流业务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具备系统性思维的学生更适合学习这个专业。
税收学――
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税收是衡量企业效益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宏观经济走势的重要晴雨表,合理完善税收政策、科学优化税收服务,是新常态下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相较于其他领域,自贸区的税收工作更为复杂。
物流企业的支持政策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物流市场需求萎缩,服务价格下跌,物流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该报告建议:一是给予物流企业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三是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四是允许物流设施设备加速折旧并予以税前列支;五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资产调拨、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环节税金。
以上政策如普遍实行不便界定,建议首先在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实行。
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
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等)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各类业务税率不同,不仅有碍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此外,仓储业属于微利行业。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平均业务利润率只有2.6%,资产利润率只有0.92%,而营业税税率却高于运输业。
统一物流业各环节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仓储等业务参照现行运输业3%税率征收。
物流税收试点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到目前,已有4批、394家物流企业进入试点范围。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抓紧解决,报告建议:
一是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均可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所属企业”名单由试点企业总部提供,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确认。
二是将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运、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解释为试点政策中“仓储业务”的内涵;在“库存分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等,视同“仓储费”,允许执行相应的抵扣政策。
三是推行试点企业对个体车辆营业税代扣代缴并代开发票的政策。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物流税收试点单位在实际支付给个体运输户运费时代开发票,并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征收比例扣缴应纳税额,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为防止物流企业为外雇车辆代开发票时,虚开给一般纳税人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建议在代开的普通运输发票上加注“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从根本上解决试点企业有效扣除凭证“取得难”问题,又从源头上堵住个体运输经营户营业税款流失的“黑洞”。
四是应该研究改进“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首先,对于按照国家标准,经过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放宽限制,只要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即使没有自备运输工具,也可以视同“自开票纳税人”对待。
五是铁路、航空货运发票自成体系,种类繁多,部分铁路、航空业务发票,不能作为允许扣除的凭证。对于试点企业使用铁路、民航专业公司运力,所产生的重复纳税问题,应该允许抵扣。
六是积极扩大物流税收试点。建议将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范围。
七是从长远来看,建议将物流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
仓储用地执行2006年土地使用税率
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及仓储与分拨、配送基地,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居民消费需求以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议凡物流企业为公共服务的仓储设施占地仍执行2006年底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以维持物流企业的正常经营,使它们能够继续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取消物业库房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物流基础设施以长期持有、专业经营为目的,具有基础性和公益性,应该获得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依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2%:自用部分,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税率1.2%。此外,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总体税负高达17%,并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报告建议取消物流企业库房租金收入12%的适用税率。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允许统一计算与缴纳所得税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严重制约了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物流业虽然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但其主要业务均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享受不到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
报告认为:物流企业在新购固定资产时,享受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允许用新购进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含增值税,扣抵当期应纳营业税,当期未抵扣完的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调整国际业务的境内劳务判定
2009年1月1日前,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将境内劳务的认定标准由“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在境内”。这就意味着,将未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国际物流业务造成巨大冲击,如国际租船、国际海运、国际快递等。
报告建议:对营业税应税劳务认定标准再进行调整,仍然以“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应税劳务认定标准,凡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入免缴营业税。
加快推进物流税收试点改革
已经纳入税收试点的物流企业都是物流业的龙头企业,应把物流税收试点作为培育企业做强做大的“孵化器”。建议把现有试点物流企业扩展为物流税收综合改革的试点单位,提供全方位的财税支持政策。
7月6日下午两点多,开封市女环卫工张某发现她熟悉的同事孟庆和在街头死亡。“我还奇怪,正晌午头,他怎么在马路上顶着大日头睡着了,再一看他脸色蜡黄……”河南媒体这样报道环卫工人之死:据开封气象台监测,当日开封市最高气温39.2℃,地面最高温度为55.6℃。孟庆和的工友说,当日,55岁的他从早晨5点一直工作到中午12点30分。
民警查明这个环卫工人名叫孟庆和,55岁,没有妻子儿女,住在大庆路南面的魏都路。另一位女环卫工说:“我们早上还在一起扫街,当时他没说起身体有啥事啊!”当天早晨5点,他们一起扫街。7点扫完后,孟庆和又接着在大庆路北面的西环路进行路面保洁。他一直干到中午12点半下班,这也是他回家的必经之路。但持续的高温天气把他热倒了!
总有一些条例的出台是以人的血,甚至是生命为代价的。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7月5日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并提出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用人单位未授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类似的规定在全国各省纷纷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不一。总的来说,该规定似乎给高温作业者一颗定心丸,它看起来很美。
烈日当头照,津贴亦打折
为了了解高温津贴规定的实施成效,记者走访了高新区某建筑工地。
“高温津贴?没听说过,我们还要什么津贴呀,按时发工钱就够了。”当记者问几名建筑工人是否拿到高温津贴时,他们一脸茫然。
“我们从早上五点开始干到晚上七点,中间很少休息,但是这是没办法的事儿,不干活哪来的钱。”记者了解到,他们为了赶工期必须不停歇的苦干,工地防暑降温措施仅是一块毛巾、水和几支藿香正气液。
记者告知工人,山西省出台的高温津贴标准规定他们这种情况必须给予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津贴,“这有啥办法,头头不给,我们也没辙。”工人们叹气道。
“高温津贴我们倒是发,一月100块,从6月发到8月,但是没多大用处。”华海商务酒店一名保安对记者说。
“我的工作时间从早晨八点到晚上六点,一天到晚都得在外面站的,天气很热可受不了也得受。发的那1 00块高温津贴实在解决不了啥事,只是我年轻身板硬不担心中暑,呵呵。“保安是名20岁出头的小伙子,回答记者问题时保安不时的擦汗。记者采访时将近中午,保安仍在辛苦工作。
记者询问还有哪些类似企业发高温津贴,保安给记者指了几家“阿一鲍鱼、维多利亚国际商务会馆也发,钱拿到手了但是我没听说山西省这个规定。”
“我们公交公司高温津贴发的了,一个月1 00多块。但是驾驶座温度能有50多度,热的都没法搁脚。实在不行就拿凉毛巾擦擦,这100来块,没多大用。”司机梁师傅告诉记者。
年过五句的郭师傅是山西大学南门口的一位环卫工人,干这行已经十来年,郭师傅耳朵不太能听清,当知道记者询问他是否享受到高温津贴时,郭师傅脸上笑开了一朵:“我们一个月850块工资,上个月发了890,队长说多了40块高温补贴,我挺高兴的。”
“我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五点到十一点,下午两点到七点半。我一个人大概扫两百多米的马路,打扫完卫生也得捡捡路边和斑马线的垃圾,没垃圾捡就站在凉快点的地方。”记者问他会不会中暑,郭师傅很骄傲:“不知道别人家中不中暑啊,反正我老头子就没中暑过,我可是队里出名的能干。”
记者告知郭师傅山西省高温津贴相关规定,每工作日需发10元津贴,他们40元的津贴并不符合规定,梁师傅无奈地说:“上个月发了40,这个月还不知道发不发呢。去年也发过这个钱,也没给了多久。”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路人,一位在中铁十三局的工作的女士说他们单位确实发高温津贴和一些解暑药品,但是发不发都不会太在意。
一位顺风快递的快递员告诉记者,没听过有高温津贴一说,至于单位发不发开工资时才清楚。这位快递员的一段话让记者印象深刻:“我们顺风快递给的提成就比别家快递公司高,所以我们也不会会计较那点高温津贴,按时发工资就够满足的了。而且,你要是不识相闹得要这个钱,公司完全可以炒了你,得不偿失何必呢。”
这些人都是在室外高温工作的典型代表,在气温直逼40度时仍然在用辛勤的劳动为这个城市默默奉献。政府出台的高温津贴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为什么不被劳动者看好呢?
气侯渐变暖“条例”原地转
1960年由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关于暑期防暑降温工作的国家规定,已实行近50年。该条例对于防暑降温赞的数额和违反规定如何处罚没有明确意见。《暂行条例》所反映的是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的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也与当前日益多样化的行业发展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对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
中国的劳动法规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问,有关高温补贴标准一直未再作调整。国家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至于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的措施,法律方面一直还是空白。仅有的一些类似于政府通知的文件根本不具强制效力也无可操作性,企业完全可以不去遵守。
另一个问题是我国一直都没有“不安全温度”的国家标准和与 之相适应的预警机制,因此,科学划定“不安全温度”标准亦成当务之急。有了标准,把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高温量化成具体数字,当环境温度超过警戒线时,政府就有责任启动高温公共应急机制。
企业无法可依,无法可惩,如果单靠自觉,那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许会象征性的发点津贴(员工被动接受),一些私企和小型企业顾及工资成本并不会自觉发给员工津贴(员工被动放弃)。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选择不付出这一部分津贴资金。另外,高温津贴金额不高,很多人不会为了这点钱与公司打官司。企业一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即使发了高温津贴,企业为控制工资成本总量,也肯定会在工资的其他地方减少一些,就跟拆了东墙补西墙一个道理。
人在高温下容易精神倦怠,一个月100来块的津贴并不会产生多大工作动力,员工在热天病了还是工伤,企业更愿意调整工作时间,改善工作环境。
津贴和福利 莫成水中月
中国的劳动者是弱势的。
他们没有资格向用人单位争取该有的权利,炒掉你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避责妙药,还可以很快的找到愿意少要钱多干活的员工,何乐不为。这就像孙悟空的紧箍咒一直在提醒劳动者:有活干该知足了!
中国企业含金量不高,劳动力低廉,劳动密集型产业占多数,中国人口多,生存压力极大。我们羡慕美国人的自由自在,那是因为美国人从小生活在资源丰富的地方,一切来得容易,自然能从容的追寻兴趣和爱好,重个人发展而不是生存所迫;而我们从小生活在资源匮乏的土地上(人均资源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要经过特别残酷的竞争,才能获取某些资源,才能过得更好,因此别无选择,大家都走一条路争取爬到塔尖。不要说那些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民工,大学生难就业早已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人多肉少,不仅劳动者难以确保自身稳定,企业也很难自保并谋求发展。那么我们地大物博的资源去哪了?像是切蛋糕,少数人拥有大部分蛋糕,而大多数人拼的头破血流也只能获得少得可怜的蛋糕残渣,胜利者是谁,你我都懂得。
这几年出现了民工荒,人们讶异:中国怎么会缺劳动力了?劳动者翻身农奴把歌唱了?评论员何帆认为民工荒的这个信号是告诉我们,廉价劳动力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该给工人涨工资了。中国的最低收入每年是6120块钱,这在全世界平均排到158位,我们是倒数第26位。如果从这个标准来看,这些企业还不愿意给这些工人增加工资,就是因为企业还是习惯过去的传统的发展模式。我们过去是靠压低工资,靠压低老百姓的消费,靠压低利率、汇率等等来鼓励制造业、工业的发展。现在这种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没办法再持续了,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增长得很快,按现在增长率我们每两年能够创造出来一个新的1978年的中国,我们每十年就创造出来一个新的现在的韩国,每十一年我们就能创造出来现在的一个加拿大,但是中国的劳动力得到的回报和贡献是远远不相称的。
当生存还如此艰难时,津贴福利只能是锦上添花却不是雪中送炭。中国人爱求稳,国策不还是要求稳定是前提么,当劳动者手里没有掌控自己的权利时,就习惯于卑微地向强者屈服,乞求一点点安身立命的资本。劳资关系成为根本矛盾,人们幸福指数低导致社会的整体疲软。
权利是自己争来的?
一位名人说过:“祸根太部分是自己埋下的,权利是自己争来的。”
直面高温,直面少高温津贴,甚至无高温津贴。
我们不应该绝望,我们需要行动起来做点事情挽救自己挽救别人。
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田忠会律师接受山西青年杂志记者采访时,他有几点看法:“高温津贴其实是劳动者权益的一个缩影,单纯的提高温津贴并无太大意义。如果要将这种津贴落在实处,那么首先我们的劳动法必须完善,立法者与时俱进,想民所想,不要把立法搞成形象工程。法规条文应既明确企业应如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又载明如何处罚,使之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劳动部门应该把标准与罚则确立起来,加强行政处罚,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一部法律若不能有先见性的制定,违法者若不能依法惩处,那么我们的法律就会是空谈。高温津贴不是今年才出现的问题,为什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一些人的不作为甚于凶徒对社会的破坏力。”
他认为,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一项福利,应该计入工资收入里,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并清楚的告知劳动者而不是打包式的糊弄过去。在平时的工作中,企业应适当推迟工作时间,把防暑降温措施做到位。规定气温达到多少度就停止工作,其实是不现实的。发高温津贴不如健全劳保制度,对什么情况该使用什么工具、设备、防护服,以及什么极端天气条件下该采取什么工作时间方案,这些不是对工人更实在的保护吗?高温天气条件也就包括在其中了。“美国劳动者权益意识强,有时候得益于美国有股中间力量来监督政府和企业。比如媒体。这种中间力量不偏向任何一方,尊崇法律,像是一面镜子,你是什么样就爆出你的本来面目。中国恰恰缺乏这种力量。”
著名评论员刘戈说,现在看来,劳动者在所有的要素里面和资方相比,和他的雇主相比,一直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这是由于我们的工会在很多地方缺位,缺乏一个主题来代表工人和雇主进行集体对话和集体谈判,这样雇员永远处在弱势的地位上,他的意见得不到尊重,所以这一条如果能够做到,那么对于我们整个的薪酬情况的分配体制的改善会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对经济发展和扩大消费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要加大保护的力度,《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应该更加严格。另外,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讲,应该把所有的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的劳动者纳入到现在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因为他们本来拿到的工资就少,很多人也并没有加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这就使得他们可支配的收入实际上是降低了。只有基本工资得到合理保障,高温津贴之类的福利才能拥有植根下去的土壤。
劳动和社会保障扁有关人士认为,虽然高温津贴的发放名义上是强制性的,但对于拒绝执行的企业“确实没有相应罚则”。近年来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地方高温津贴很大程度上成为部分人的福利,大量真正在烈日下挥汗如雨的劳动者不但“从没拿到过这个钱”,更茫然不知还有这项规定。面对“拿津贴的人在办公室里穿套装吹空调,没津贴拿的人天天高温作业却无处投诉”的现状,各地都有必要在调整津贴标准的同时,花大力气严抓执行,以实际行动维护高温劳动保障规定的严肃性。
记者观察到,这次我省出台的高温津贴规定并不明细,比如,“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规定里的气温是个很模糊的概念,35℃由谁决定,若是以气象台说的为准,那么地面温度算不算一个指标,何况气温在一天中还会变化不能一概而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降温的需支付津贴”那么支付一工作日10元的津贴就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吗?劳动者在高温工作的人身安全是这10元可以保护的吗:规定没有说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高温中中暑算工伤可是怎么补偿呢?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政府部门反走私力度的增强,走私贩私行为越来越隐蔽、商品种类涉及面越来越多广、手段层出不穷并越发新颖。主要特点有
(一)商品种类多样化
以前,流通领域的走私商品主要集中在高档消费品上,如汽车、香烟、手表、洋酒、冷冻品、化妆品、成品油等。现在,流通环节出现的走私商品品种类越来越多,除了汽车、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外,还包括一般日常消费品,如:食品、饮料、服装、电子产品等,以及包括一些特殊商品,如:医疗器械、洋垃圾、出版物等。据报道,20xx年南京海关破获的全国最大进口医疗器械走私案件中,走私的货物包括了心脏支架、冠状动脉球囊等。
(二)商品来源和销售渠道多样化
目前,交通网络和科技网络的高速发展,除了海、陆、空传统的走私渠道外,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物流业和电子商务,开辟邮寄、快递、网上购买配送、以私人自用携带入境等新的走私贩私渠道,使私货的来源渠道和销售渠道更加广泛。据报道,20xx年南京海关破获的医疗器械走私案件中,走私的渠道是通过邮寄将医疗器械偷运入境。另外,自从与港澳地区紧密合作关系建立以后,泛珠三角地区的走私分子还利用自由行的便利,组织家庭妇女、老人等一般社会人员,给与一定报酬,利用这些人经常在港澳和内地往返的机会,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先化整为零将商品带进境内,然后再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集中推入市场流通。目前,一些专门销售进口化妆品、进口食品的个体商店不断出现,其商品来源大多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
(三)走私贩私手法更加隐蔽、更加新颖
走私分子手法层出不穷,有的利用粤港澳经济协作和交通运输的便利走私、有的自挖地道走私、有的“空中索道”走私、甚至用“空中飞线”方式走私。走私分子通过各种途径将私货偷运入境后,再采取国内快递或网络购物等方式,将货物发往全国各地,然后通过地下钱庄交付货款,整个交易过程货、款分离,交易手法极其隐蔽,走私分子甚至采取反侦察手法进货,使执法部门难于调查取证。同时,在销售环节,销货者采取“场内洽谈、场外交易”的地下经销方式,或者将私货混集在国产货物中一起销售;或者自己从正规合法渠道进口部分商品,走私部分商品,将“水货”、“正货”混合销售,以达到鱼目混珠,掩人耳目的目的。笔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商场、超市在众多商品中摆放了部分进口饮料、食品、化妆品等,当要求这些商场、超市提供票证时,商场、超市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四)走私贩私网络化发展
境外客户、走私者、境内客户之间,为各自利益逐步形成供销网络,以获取最大的利润。他们的供货方式有:一是内地买家自主联系“水客”走私,由“水客”负责供货;二是境外公司货物走私入境,长期雇佣业务人员主动送货上门;三是“水客”直接在境外设立办事处,专门向境内商店提供“水货”;四是国内大户在境内设立分拨中心,形成以“地区大户”为核心的地方性销货网络,即由“大户”联系将货物走私入境,然后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往各地。这些供销货线路互相独立,即使断了其中一条,也不影响私货的供应链和销售链。
(五)跨区域走私贩私活动有所增加
以前,走私贩私活动主要活跃在京、沪、广等发达省会城市、和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私货市场相对比较集中,各地走私贩私分子交流交流较少。随着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全国交通枢纽的建设和电子网络的发展,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也成为走私贩私分子开拓市场的目标,走私贩私网络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跨区域走私贩私活动相应增加。
二、私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流通环节是商品运转的中间环节,一头链接供应方市场、一头链接需求方市场,供求双方市场的博弈决定流通环节商品的数量和流通运转率。正因为走私商品有其供应和需求市场,两方市场的长期存在并有所膨胀,而导致就算在政府的各种高压打击措施下,走私和贩私行为屡打不绝,而且越来越隐蔽。
(一)巨大的利润空间和行业竞争压力推动卖方市场生存发展
1.巨大的利润空间是卖方市场活跃的主要驱动力。由于通过正规途径进口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等商品要缴纳较高的进口税率,而通过走私就可避开高额税款 ,牟取更丰厚的利润,所以巨大的利润差额吸引经营者参与。据了解,一只价值2.63万元的欧米茄手表需要缴纳税款1.66万元,在市场上销售,可以卖六七万元,可想而知,走私比通过正规途径进口获取的利润空间更加大。
2.行业的激烈竞争是推动卖方市场的发展的原因。面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私货市场不断抢占、瓜分市场份额和高额利润,无论是国内经销商还是国外的公司,在寻找自己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也会通过“主动参与”或“被迫协助”的形式参与走私贩私,以便压低价格和成本,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二)意识和消费观念的主导使买方市场不断生存发展
1.群众的主观观念和意识是形成买方市场的关键。一直以来,内地群众都普遍对进口商品存在盲目追崇的心态,认为只要是国外生产的产品或本国出口外国的商品,无论是否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其质量肯定比国产货质量好。而且,群众极少追问商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据了解,在部分发达地区的群众,宁愿利用自由行到港澳购买进口日用品、食品、奶粉等商品或购买私货,也不愿意购买国产货。
2.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买方市场生存的基础。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极大的提高,群众更加注重对进口品牌商品的追求,因而,国内对进口奢侈品、食品、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但通过正规途径进口的商品价格普遍较高,群众转向私货市场消费,从而形成巨大的私货需求市场。
3.“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买方市场不断发展。目前,一方面“水货”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直接挤压了正规进口商品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消费者并不刻意也不懂得辨别“行货”和“水货”之间的质量差别;三是正规进口商品的者不能提供便利的辨认、咨询、维修等售后服务,使群众认为即便购买“行货”,待遇跟购买“水货”相差无几。这样,私货市场就会对正常市场产生冲击,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而且形成恶性循环,无形中促使了买方市场不断发展。
(三)需求和供应的激烈矛盾导致走私贩私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当前进口商品市场出现了日益旺盛的需求与现行相对偏少的供应之间的矛盾,需大于求的现状使不法分子瞄准广大的消费需求市场不肯放松。据了解,一些名牌手表,如“劳力士”、“卡地亚”等品牌名表相当部分款式没有引进国内销售,而“伯爵”、“江诗丹顿”等牌子手表还没有在国内设立机构,需要购买这些品牌和款式的人,就要到港澳地区购买或直接购买走私货。
三、打击流通领域贩私行为的难点
作为对流通环节贩私行为监管和打击的主要部门,如何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后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是工商部门面对的新课题。由于私货市场的生存和发展有客观的原因、走私贩私行为也出新了新特点和新动态,工商部门的侦查和执法出现了诸多难点。
(一)取得群众的支持难。由于群众对进口商品的盲目追崇和“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影响,在查处贩私案件中,个别群众会出现不理解和不支持执法的现象,甚至认为“水货”物美价廉,工商部门不应当对其查处没收,因而不利于工商部门在群众中收集线索和证据。
(二)案件线索发现难。在目前条件下,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贩私行为查处,主要是依靠相关部门的移交,线人举报较少。纵观笔者单位以往查处的走私贩私案件,大都是边防、海关、公安等部门移交或联合查处的,群众举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较少。
(三)定性难。自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条例》失效后,工商部门对发现的走私贩私行为的定性随机性增大了,对案件的处理,有时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仔细分析才能定性查处,而最后的定性往往又不是走私贩私。
(四)调查取证难。在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分子警惕性和反侦查能力较强,交易行为极其隐蔽,单靠一般检查是难以发现走私贩私物品。同时,网络交易市场和邮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给工商部门传统的调查取证方式带来一定挑战,在网络上和物流行业中收集和固定证据难度较大。
(五)法律空缺惩处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对使用走私商品的消费者进行严厉惩处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无法律依据对消费者使用“水货”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因此,在这种“消费无罪”的观念下,消费者对私货的需求量不减反增,私货的需求市场因此而得以存在和发展。
四、打击流通领域贩私行为的对策
反走私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打击流通领域的贩私行为是反走私工作的一部分,面对私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商部门必须建立一套包括预警、防范、打击、教育、举报、自律制度在内的长效监管机制,以达到彻底治理的目的。
(一)建立评估预警制度
一是建立反私信息评估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走私贩私信息准确收集,迅速研判,及时传递,掌握走私贩私活动发展的规律,准确地评估走私贩私形势。
二是建立反私预警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对当前走私贩私问题适时预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业,为打击工作作出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三是建立反私信息监测通报制度。包括工商系统内部信息信息通报制度和外围打私成员单位的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制度的执行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准确、快速掌握私货市场的动态。
(二)建立教育防范制度
一是建立宣传制度。群众的认识是反私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实践证明,反私工作需要很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制定对商家、消费者的长期宣传计划,突出宣传走私反私活动的危害性,采取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现场宣传、资料宣传等多种形式,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面、多渠道的宣传空间,营造良好的反走私综合治理社会舆论氛围,扩大其社会影响。
二是建立教育防范制度。观念的形成与国情、习惯、风俗等有密切关系,消费者观念的转变需要不断潜移默化,必须从小抓起。因此,要消除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盲目最求的观念,就要建立长期的教育制度,将反私宣传教育推进到学校中去,展开全民教育。
(三)建立联合治理制度
一是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建立包括地方政府、海关、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单位在内的联合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互相交流、研究案件移交、办案协作规程、情报信息共享以及重大问题协调等。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活动实行沿线举报,梯次堵查,相互配合,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促使部门间联合执法规范化、长期化、常态化。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通报制度。确定信息联络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方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交流执法经验,全面掌握执法动态。
(四)建立日常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监管范围分片划区,落实监管责任。在执行日常巡查过程中,重点检查经营者进货票证和台帐的工作,严格审查每种进口货物的来源。
二是建立督查制度。制定督查计划,定期开展反私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和检查基层执法单位反私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指导基层执法单位开展反私工作。
三是建立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将反私工作量化并纳入年度考核中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问责制度,达到以考核促进工作的目的。
(五)完善举报网络和奖励制度
一是建立举报网络。在现有的举报网络基础上,增加社区、村委会层面的举报网和联防人员,设立基层举报网站,扩大监管网络的覆盖范围。
二是建立奖励制度。划拨充分的保障经费,制定切合实际的奖励激励制度,专门用于奖励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激发群众反走私的积极性,以确保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财经文摘》:看似没有联系的三家公司,您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来领导的。我们知道,很多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都倾向于事必躬亲的领导方式。这样权力会更集中。但毫无疑问,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这样的方式是跟不上的。您的这三家企业所在领域完全不同,从创业时期到现在,领导方式有变化吗?
陈东升:我曾经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个问题“小企业即使是国企,其实也是私企;大企业即使是私企,其实也是国企或者说集体企业”。意思是说,企业小,人少,领导者一个人就可以统辖全局,从管理上,更倾向于受个人意志影响。企业一旦上了规模,靠个人管理就不行了,必须靠团队、靠组织、靠制度。泰康从最早的时候只有两三个人创业,到后来几百人的小公司,再到现在近25万人,全国35个分公司,分布近4000个网点。
这个时候必须授权下去,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一一过问。你说的“事必躬亲”,如果是形容企业家的勤奋,应该是个褒义词,但在企业管理上,就不见得。
《财经文摘》:但是领导者个人的特质确实影响着企业的气质。比如您也提出过中国“三个时期的企业家”的概念,也就是所谓的“改革派”、“92派”以及“新时期海归派”。那么,他们所创办和领导的企业,会有很大区别吗?
陈东升:时代背景对个人的影响,投射到企业家身上就是这样一个现象。严格地来说,近几十年的中国企业家史,1992年是一个分水岭。其实这三批不同时期出现的企业家和企业,折射出了中国企业制度和创业价值观的演变过程。改革开放初期到1992年之前是没有严格的公司制度的,这时候的创业者们多数都是中国社会的草根阶层;1992年禁令被打破,国家出台《股份公司暂行条例》和《有限责任公司暂行条例》,公司治理结构初见轮廓,掀起了“下海”浪潮,此后很多中国社会的主流人才开始创业;而第三批创业浪潮则与留学精英归国有关,他们可以说是主流人才中的精英群体。
1992年之前创业的那一批人,由于制度缺失,产权是模糊的;到了1992年,诞生了大批的股权结构明晰的公司;而到了第三批企业家,他们已经完全实现了公司创始人期权制度,可以轻装上阵了。而且也可以看到,这三个时期建立起来的企业所涉及的领域也各有偏重。来自不同群体的企业家的不同的思考方式和剧烈的时代变迁下的企业形态,都深刻影响了中国企业的气质。
只有市场才能催生具备卓越领导力的企业
《财经文摘》:西方很多企业,和中国企业比受到创始人时期最原始的影响已经不太大,特别在具体的公司业务、公司制度等层面。比如IBM、GE。从公司史的层面来看,和这些跨国公司比,中国公司的差异在哪里?
陈东升:看你怎么来思考这个问题。西方大的跨国公司很多都有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历史,经过若干代的洗礼,随着股权的稀释和家族继承人兴趣的转移,慢慢地从家族企业演变为公众公司。这样的百年老店其实还分很多类,比如服装、金融保险、或者餐饮等这样的企业,它的替代率低,竞争也显得没有那么激烈,很多著名的欧洲酒庄都有三四百年的历史。如果细化到行业和企业内部,我认为在不同的行业,企业长久经营的核心优势可能是不同的。比如有的企业是做品牌,有的是占有资源优势,而在竞争激烈的领域,就必须不断找到新的点。
像IBM这样的高科技企业,因为技术的变化非常快,导致产品替代率很高,所以必须时刻保持领先的地位。IBM守住了技术优势,又经历了几次大的转型才形成了今天的格局。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变化和市场竞争迫使你必须作出调整。但调整的风险也是很大的,这时候考验的就是企业的凝聚力和领导者的战略眼光。
中国的公司都还在创业者管理公司的时期,远远没有那么悠久的历史。在通常情况下,从家族企业转变为公众公司需要到第三代或者第四代。可是从1992年到现在才19年时间。目前尽管江浙地区的一些家族企业也已经开始出现第三代继承人,但对于中国民营公司而言,代际传承与企业性质的调整是一个新课题。这个问题,还得交给时间回答。
《财经文摘》:您在选择行业和决定怎么上手做事情的时候,提到过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全球化”,一个是“模仿”。比如在选择进入哪一个行业的时候,您提到了全球化视野;在制订具体决策的时候,您说“创新就是率先模仿”,“模仿就是最好的创新”。这些话可能有的人同意,有的人不同意。您觉得这是一条中国企业发展的有代表性的路径吗?
陈东升:这个问题我还和TCL的李东生讨论过。他认为创新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我觉得很多时候,模仿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其实这二者并不矛盾。我创办嘉德,是学习著名的拍卖公司索斯比,立志要做中国的索斯比。而我创办泰康的时候,西方的保险业已经非常成熟,西方的商业生态是很成熟的商业生态。
不仅仅是泰康、嘉德。比如美国有eBay,中国诞生的淘宝;美国有雅虎,中国有新浪;美国有Google,中国诞生了百度等;当然现在很多公司都在追赶的微博浪潮,原型也是美国的Twitter。
欧美的商业模式也好,市场机制也好,都有几百年的进化历史。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标新立异,一味地寻求自己的特色。模仿只是方法不是目的,超越原来的模仿对象才是目的。在商业模式上的模仿,实际上能够充分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当然,中国公司的成长得益于全球化,也必须进入全球化的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时时刻刻都需要创新。
《财经文摘》:您认为中国公司需要经历怎样的锻造,才可能实现从优秀到卓越的跨越,成为基业长青的伟大企业?
陈东升:我一直在说,走出企业领导者的身份,站在市场的角度,那么所有的这些都有答案,那就是自由竞争。
市场是很伟大的。自由市场的充分竞争才是诞生伟大公司的源泉。竞争机制会借市场之力来选择企业、淘汰企业。企业家的个人魅力也好,企业的制度优势也好,技术优势也好,都必须经历市场的考验。说得再天花乱坠,规划得再美好,没有被市场洗礼过的都不能算数。真正优秀的甚至伟大的企业,是在自由竞争中诞生,并且在竞争中自我提升的。
但是我过去提到过,中国企业的崛起和中国经济的崛起一样是一个长久的命题。中国经济的崛起有赖于中国企业的崛起。尽管经过了三十年,中国诞生了很多优秀的企业,但我个人认为绝大部分的中国企业距离“卓越”还有一段距离。
《财经文摘》:中国现在也有规模非常大的公司,排名上也进入了世界五百强。
陈东升:我在80年代的时候就坚定地认为,中国要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就要在全球500强里至少占有1/10。更重要的是,必须是自然分布和成长起来的。依靠体制之力拼凑起来的大企业,即使规模再大,也不能说是在全球具备领导力的伟大公司。
西方近现代三百年的历史是财富创造的历史,实际上也就是企业发展创新的历史,灵魂无疑是企业家,企业家的灵魂是企业家精神。一个优秀的企业之所以成为优秀的企业,必须是在企业家精神的带领下经历市场的洗礼,最终确立它在市场中的地位。
政府关系不能决定一切
《财经文摘》:有人说,中国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色”,做生意“不是做企业,而是做市长”。政府关系就是一切。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家的领导能力并不重要,您是否同意?
陈东升:当然不同意。一直认为持有这种想法是相当愚蠢的。我不否认在中国有的特殊行业也许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越是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越是和政府没有关系。像泰康和宅急送,需要和政府搞什么样的关系呢?不需要。金融行业和政府的联系在于金融行业需要接受政府监管。但金融行业的政府监管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只要这个企业的经营是阳光的,企业本身具备了市场竞争能力,那么耗费精力来大量地搞政府关系,在我看来就非常没有必要。相反,即使是国有企业,如果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也应该被淘汰。
《财经文摘》:关于考察一个企业是不是具备领导力,或者说是不是一个杰出的企业,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当然社会责任这个词很大。有企业内部的,比如员工的幸福感、价值建构;有企业外部的,比如社会关照、慈善等。您怎么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通俗点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方式,在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商务和贸易活动。我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电子商务,确切地说是在1995年才有电子商务的星火,但很快就以燎原之势迅猛地发展起来,到1999年8848等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08年以后电子商务更是以高速发展。在09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电子商务不仅没有萎缩,反而加速发展,更展现出其独有的魅力。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网上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已达到7634.1亿元。同时,据我国电子商务协会乐观预计,随着电子商务与零售业的进一步紧密结合,到2012年年底,我国网上购物市场交易额有望突破万亿元大关,未来五年还将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到2015年其交易额将突破22000亿元。
同时,电子商务不仅自身发展迅速,在新兴市场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它能降低营销和交易成本,打破传统的市场界限,使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获得信息效率几十倍地提升;其次,还能有效带动邮递等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和科技创新。以武汉2011年数据为例,武汉3万多家网店的直接就业人数就超过10万人,其带动的相关产业如快递、摄影、设计、培训、软件、生产制造等,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超过40万个。可见,电子商务在改变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同时,也为大量的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
二、对网上购物征税可能造成的影响
随着网上购物的普及和火热程度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对这些网店征税,防止税款的进一步流失。以中国最大网购平台淘宝网为例,目前其经营的网店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对第一类网店征税没有异议,但是否应对第二、三类网店征税,以及征税额度多少,我国目前法律对其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论是企业性质的网商还是个人网店,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都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换句话说,我国对网店店主征税是有法可依的。抛开各种征税困难不论,在现在发展状况下对网店征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笔者总结有以下几条:
(一)放缓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
有“互联网营销专家第一人”之称的北京陈墨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创始人、CEO邢念庆曾说:“和外国相比,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只相当于一个婴儿。要想让这个婴儿尽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最好等到他长大以后。如果现在就给其加上税收负担,这个婴儿极有可能长不大。”事实也正是如此,比起已对网上购物征税的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然而就互联网的诞生地、电子商务的鼻祖――美国来说,联邦政府也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免税法令。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虽貌似繁荣,但实则还处于夯实、发展阶段,需要国家政府的多方鼓励和支持,否则不仅会放缓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发展步伐,可能还会使其先天不足,极大地影响以后的发展壮大。
(二)削弱网店在市场中的竞争。
当今社会,人们之所以热衷网上购物,一方面是享受电子信息高度发达带给人们快捷、方便的感受,另一方面则是受到网上物品价格低廉的吸引。但随着网店生意的红火,越来越多的卖家看到了新兴销售方式带来的巨额利润,使得更多的人投身于网店经营中,也使得网店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赢得顾客,各个商家不光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也在价格上竞争。可以说,现在网上价格都是公开的,在网上可以全国比价,利润已没有一开始时那么多,很多网店店主是靠薄利赢得销售量的提升从而获利的。同时,由于不同行业的利润点不一样,如果都按统一标准征税,那么利润低的网店就会吃亏,甚至亏本。如果对网店征税,卖家只好提高价格,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由于失去了价格低廉这个优势,将极大削弱网店的竞争力。
(三)影响和电子商务相关行业人员的就业。
众所周知,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的一个民生问题,解决不好即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又可能挫伤中国学子读书积极性。近几年,政府也出台了若干法案促进并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随着网上购物的繁荣,不少大学生在网上开店、自主创业,有的通过努力达到皇冠级别,收入十分可观。另一方面,网店繁荣带动的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也增加了就业。可以说,网上购物的存在间接缓解了一部分大学生就业问题。若对网上卖家征税,很有可能通过影响其销售额、利润等使其经营规模萎缩,最后影响由网店带动的快递、摄影、设计、培训、软件、制造等行业人员的就业。
(四)使得网店外迁,不利于地区经济发展。
由于任何一项税种的征收开始都不可能是全国性的,首先一定会找一些有代表性的省份、城市进行试点。去年,在全国各地是否对网商征税的态度尚不明朗之时,武汉率先拉开个人网店征税闸门。但据武汉市邮政速递公司总经理廖利军说,“物流单量能侧面反映网商的活跃程度,‘我的百分之一’网店补税的消息传出后,武汉另一家经营服装的金皇冠网店每天的发件量从4000多件锐减至1000多件,还有一些网商把个人网店留在武汉,而将网上商城迁到了外地。”可见,在网上购物征收未全面实行之前,任何城市率先开征,获得一定量的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失去了宝贵的个人网店资源,最终损伤了本地经济实力。据报道,去年3月,杭州某区曾对淘宝网排名前100位的女装网店发出“英雄帖”,开出极为优惠的招商条件,想把国内的优质卖家拉到杭州。可见,在各个城市都抢资源、争发展的时候,又有哪个城市愿意第一个吃螃蟹,饱受“网店外迁、资源流失”之痛呢?
三、对网上购物征税前期准备工作
除了征税对以网上购物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的各种不利影响外,作为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全新的交易方式,首先其课税对象性质和纳税人难于确定,其次由于其独特的虚拟性、无纸化和数字化,给以凭证追踪审计的传统税务管理和稽查带来巨大挑战。同时,由于网上交易没有地域限制,使得税收征管的归属原则无法落实,从而使网络版税收与税源背离。目前由于这些硬件设施不配套,加之诸多不利因素,使得马上对网购征税难度太大。但这不意味着网商经营收入永远是游离于税法之外、不受监管的。为了早日让所有经营活动都有统一公平的税负,同时规范投资环境,笔者建议目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电子商务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制度。
由于网上卖家数量过多,规模也不尽相同。为了提高效率,相关部门可要求网上交易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较大规模网上卖家进行电子商务工商注册,之后再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对照传统商务的税务登记,除了一些共同事项外,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网上商品种类名称来源以及网上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查询企业网址,检查税务登记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建立完整的税收监控体系。
网上交易涉及面宽、范围广,绝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单方努力就能处理好的。除借助先进的信息化手段,税务机关还应加强与工商、银行、网上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系以做到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税收监控体系。最终,实现网上征管、稽查和纳税的新格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积极探索与各国税务当局合作,防止网上跨国交易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三)推广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随着我国各行各业防伪税控机的普及和广大人民索取发票意识的提高,传统商务中偷税漏税现象近些年已逐步减少。但在网上购物中,能提供发票的卖家很少,消费者主动索取购货发票的就更少了。故相关部门在推广专用发票的使用时,也应加大宣传力度,对广大网上购物消费者进行索取发票教育,另一方面也间接使消费者对网上卖家进行依法纳税的监督。
(四)提高税务人员电子商务稽查能力。
不同于对传统商务纸质财务资料的稽查,对电子商务征税不仅要求税务人员有夯实的税收业务知识,同时还要能熟练使用网络技术的财务软件查看网上卖家的财务资料。所以,为了以后对电子商务征收,现在税务机关就应设置网络技术方面的培训课程,逐步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综合能力。
四、结束语
虽然在内外环境都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对网上购物征税可能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但笔者认为,从长远看,征税是网店规范发展的必由之路,将不纳税带来的低价作为网店的核心竞争力,并不利于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只有规范网络市场、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才会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的局面,也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吕西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经济,2006(7)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0.056
1引言
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环境的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也改变了许多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经销商和消费者改变了原先在实体店线下交易的习惯,将精力投向高效、精准的网络交易平台。这些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消费潜力和网络信息数据因为能给企业带来巨额潜在收益,从而使买卖双方的企业都开始投资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便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作为因特网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电子商务给会计领域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问题带来冲击和挑战。如何处理会计确认、计量对于企业财务的核算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现金互联网时代研究电子商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具有深远意义。淘宝是当前极具代表性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我国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因此所包含的新型交易模式十分丰富。本文以淘宝交易为例,结合淘宝不同的交易模式,来研究卖方对应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以及相关分录的编写,以求规范“互联网+”时代下收入的会计处理。
2淘宝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2.1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分类
根据淘宝目前销售的产品性质的不同,本文将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分为两类:传统有形商品销售和无形商品销售。
2.1.1传统有形商品销售
传统有形商品销售是指商家通过淘宝这个商务平台来销售具有一定的物理形态,且需要通过物流运送到客户手中的商品。因此,这类商品的销售与物流紧密结合,要经过商家的发货、买家的收货确认这一过程。
2.1.2无形商品销售
无形商品是没有具体实物形态的,这种商品销售过程不涉及具体实物的转移,因此不存在物流费用。无形商品销售收入主要由服务销售收入构成,企业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基础服务,也可以按照客户需求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具体的包括像电子书、信息、计算机或手机软件等数字产品出售,此外还有与广告、网络游戏、理财、教育等有关的增值服务。
2.2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淘宝交易平台新型销售模式不同于实体店铺,因此销售收入确认根据不同业务的流程的不同,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也都不一样。本文将在后面对淘宝存在的一般销售业务和特殊销售业务进行具体的讨论。
3淘宝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淘宝的交易流程通常都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于一般的销售业务具体的交易流程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买家拍下商品提交订单,向支付宝支付货款和运费,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此时,卖家不用做任何处理,因为此时并没有发生商品的所有权上转移。
第二步:卖家收到通知后根据订单中买家的收货地址联系快递公司发出商品。此步骤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1商品不能退回(若无质量问题)
对于不能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的商品,卖家一般可以在发货后就确认收入,因为卖家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卖方已经不能对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此时,卖家以实际收到的货款确认相应的收入和增值税,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
3.2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回(七天或七天以上无理由退货)
根据收入的会计准则内容,如果企业能够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像国内学者杨志强、黄林娜、黄椿丽等(2014)认为可以运用经验法来核算商家的销售收入,卖家根据以往的销售经验,估计出合理的退货率,在发出商品时就对不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销售收入。由于退货率的估计对于卖家来说主观性较大,特别是淘宝交易的稳定性不强容易使估计数和实际数有较大偏离,因此本文认为可以通过设置“预收账款――支付宝”这一会计科目,基于权责发生制遵循收入的确认原则来实现收入的确认。即在发出商品时,卖家的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三步: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至买家。此步骤没有涉及卖家的经济业务,因此卖家不用进行账户处理。
第四步:买家收到商品。
(1)买家确认收货,或在付款期限截止前仍未发生退货,资金从支付宝平台直接转到卖家的支付宝账户上,此时卖家不用做账务处理。
(2)买家提交退货申请,卖家同意后买家联系快递根据卖家提供的退货地址将商品退回,卖家收到商品后确认退货处理,资金从支付宝平台转到买家的支付宝账户。此时,卖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贷:预收账款――支付宝
(3)如果存在换货情况,步骤等于退货后卖家再发货,最终买家确认收货后资金转入卖家账户。卖家的账务处理方法与之前的步骤相同。
4淘宝特殊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
4.1淘宝试用业务
在淘宝的交易平台上,许多商家为了对新产品进行推广,会让消费者试用。这项业务中商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本文认为商家应将试用业务视为销售。淘宝的试用销售方式主要分为免费使用和付邮费使用,在这两种不同的试用方法下,商家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也不同。
4.1.1免费使用
免费试用是消费者对试用商品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商家根据消费者的收货地址将商品寄出。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没有任何资金支出,而商家除将商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外还需支付快递费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商品成本)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邮费(快递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2付邮费试用
付邮费试用是消费者需要支付商品寄往消费者住址的快递费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商品成本)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4.2店铺红包和优惠券、满减及直接打折
店铺红包和优惠券是消费者在淘宝特定的店铺中领取,可以直接抵用或者是当消费者在该店铺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时才能抵用。满减活动是店铺直接推出的促销方案,即当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后,买家拍下商品支付时会自动扣除满足条件的优惠金额。直接打折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折扣。这些淘宝的交易的促销模式在实质上都属于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商品。因此,当出现店铺红包和优惠券、满减及直接打折时,卖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也就是卖家实际收到的价款来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特别的,对于购买不同的商品而使用这些优惠折扣,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可以把实际收到的价款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在商品之间进行分摊,从而来确认每件商品的销售收入。
4.3“好评返现”
在淘宝的平台上,很多店铺在销售商品时会采用“好评返现”的销售方式,也就是消费者在收到商品确认收货以后,对商品五星好评,截图告知商家后,商家会向买家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小额的现金。这种交易方式主要是为了提高商品的好评率,能够影响其他的潜在消费者对此商品的选择,同时还能够加快资金的回收,提高资金的回笼效率。从操作流程和使用目的来看,这是一个明显的营销手段,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将“返现”的金额作为销售费用来进行账务处理。
4.4搭配套餐
搭配套餐也是在淘宝中商家常使用的一种销售手段,具体来说就是商家为了能让消费者购买更多的商品,会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搭配成套餐进行捆绑销售,这样的模式下买家支付的套餐总额要小于单独购买每个商品价格之和。本文认为,在搭配套餐的业务模式下,商家应该按照各商品的成本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4.5分期付
分期付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下而推出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它改变了消费者对资金的利用程度,对于价格较高的商品,分期付款的方式大大减小了消费者的心理压力,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也提高了消费者潜在的购买能力。对于货款收回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商品价值不大,销售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本文认为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即按照约定的买家付款日期分别确认销售收入。但是对于货款收回期限较长,且商品价值较高,销售业务在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本文认为需按照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处理。因此在一开始需要将商品的总价值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并按照未来还款期限收款额的现值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4.6附“运费险”的销售退回
近几年来,保险企业进驻淘宝开始与各商家开展合作,针对淘宝销售业务中退货率较高的情况退出了新型保险――运费险。一种退货运费险是卖家提前为商品购买运费险,当买家购买此商品后如果发生退货行为,买家先自行垫付运费,留下快递单号,当卖家收到退回的商品并确认退货时,保险公司在退货完成的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向买家进行运费的赔付。本文认为这种卖家支付“运费险”的方式属于一种明显的销售手段,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以把此费用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另一种退货运费险是买家在购买商品时可以自愿选择购买运费险,这种由买家支付运费险的销售退回过程,对卖家来说没有发生额外的资金流动,因此卖家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即可。
参考文献
[1]姚蕊.支付宝交易下淘宝店铺的会计收入确认[J].中外企业家,2015,(8).
随着电商企业的不断发展,国内对电商企业征税预期即将成为必然。然而若依据传统模式征税,势必降低电商企业利润,削弱中小卖家活跃性和热情。因此,优化电商企业纳税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公平发展,显得十分迫切。
一、电商企业在各个经营环节的涉税情况分析
当前国内实行的税种共有19类,电商企业与传统企业相同,主要税种都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假设电商企业存在进口材料或是商品,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与关税;假设存在特殊消费品的进口,则还应征收消费税。本文结合电商企业的业务流程,对各阶段对应的税种予以分析。1.采购环节(进口环节)从采购环节来看,电商企业的税种存在四大类: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印花税。举例来说,一家B2C企业属于一般纳税者,洗护用品的采购花费为100万元,运费单据上标注的运费为1万元,建设基金和装卸费分别对应0.3万元和0.5万元,且签订采购合同。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100×17%-(1+0.3)×7%=16.909万元,印花税对应100×0.03%=0.03万元。2.销售环节在销售流程中,电商企业可能涉及到印花税与增值税两大主要税种,尤其是在B2B企业之中。受到电商企业业务流程不规范等因素影响,推行电子发票,必须结合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如入库信息、征管信息以及申报信息等。3.委托代销(代购)环节近几年来,C2C电商企业中的代购性质网店增长显著。他们的利润来自于各国的代购费以及汇率差,当然,也存在国内外的运输费用。一些商场开始以代销方式将实体店商品转售给C2C商家。征税预期之下,代购费以及手续费等也将会成为征税的依据和参照对象。由此电商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税种之一为所得税。而要想对所得税进行分析,就必须考量各类营业支出和成本。现阶段,国内电商很少配备自己的物流团队,多会选择与快递公司合作。然而商家向客户收取的运费较之向快递公司支付的运费而言,通常存在一定差异。对于B2C企业来说,会将客户支付的运费视为自身收入,计入支付给快递公司的部分视为支出。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只需要结合商品成交价格进行系统发票的开具,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假设B2C企业并未获取到相应的运输发票,则需要在年末之时实行纳税的改进和调整。
二、电商企业的纳税优化建议
2015年初,我国颁布了电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求意见稿,就电商征税而言,仅存在时间问题。电商企业应当怎样优化自身税务管理也就成为了首要问题。本文的建议如下:
(一)合理选择企业注册地
各国及地区受到纳税人、税收优惠以及税率等方面的影响,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为跨国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和条件。出于对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的考虑,我国税收优化偏向西部,西部电商企业能够依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优化企业经济效益。另外,电商企业还能够通过税收管辖权实行相应筹划。根据我国税收地域管辖规定,主体税种皆存在缺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仅在非固定业户与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方面有所界定,并未做出内容上的补充。因此,我国在一些注册地点上存在相应税收优惠,如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企业上市之前也可以考虑设立新分公司,或是更改注册地点,以此实现税负的缩减。还可利用减税技术,实行契税税务管理的改进。
(二)密切关注电商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要加强纳税意识和认知。电商企业需要结合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进行缴税申报。还要依据税法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税收,尽可能地规避由于税收不遵从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和风险。其次,需要探究税收规定,利用财务科学安排经营方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国际上规定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为2~3年,电商企业可在此期间进行业务和规模的扩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网络服务商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权;利用电子商务面向全球进行销售,实现相应优惠的获取;进行电子商务业务新型服务行业的开展;通过企业技术革命方式实现投资活动中优惠的享有;企业自行生产销售产品获取相应优惠。
(三)建立完善的支付体系,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受到交易金额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模式有两类形式,一是税务机关可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传统交易和电子商务并行的电子商务征税工作;二是税务机关可通过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方式,实现征税,需不断加以完善。1.建立完善的银行支付体系就线上与线下同时销售的企业来说,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和银行合作实现征税。可利用银行加大对电子企业资金变动情况与交易金额的监督力度,并在月末实行企业线上和线下交易的合并,以此开展征税工作。2.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支付方式愈发多元化的今天,税务监管难度相应增加,只有构建可靠的支付体系才能实现各类支付方式的统一,规避重复纳税。与此同时,应构建便利、安全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更好更快发展。3.采用电子发票等形式,降低纳税成本电子发票的优势在于,无论是发票的申请、查验、还是开具等,皆可在网络利用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现。电商企业试点推行电子发票,能提升纳税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此外,电子发票还可规避遗失等风险。
三、结语
受到电商企业经营模式多元的影响,商品存在虚拟化与无形化特征,很难明确判定其交易金额与经营注册地等信息,这也造成了电商征税方面的困难。在征税预期下,电商企业由于自身品种多样、经营规模以及涉税种类等区别,再加上性质上的不同,也就很难保证税收公平,因此,对各类别电商企业涉税情况的分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周凡恒.中国电商企业供应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4(s1):133-136.
[2]李世超,李俊薇.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构建[J].企业管理,2016,(S2):204-205.
[3]邓同钰.“营改增”对企业管理的影响[J].企业管理,2013,(05):65-67.
[4]马廉颇,马岩琳.我国应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整体构想与思考[J].南方经济,2005(12):83-85.
[5]胡波,胡海瑞.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0(4):70-72.
[6]赵枫,陶华.中美电子商务涉税比较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7,141(5):32-33.
[7]周家喜,张俊兴.关于国际贸易保护问题及其对策的思考——兼论涉税反补贴问题[J].税务研究,2012(5):50-53.
[8]章湘云.电子商务涉税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1998(9):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