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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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施工实施管理。
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办事机构应当协同本市各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外地施工企业进*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
(四)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
(五)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责任人和与其承接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
(六)在本市有确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外地施工企业需进*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当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施工证明;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四)企业指定的在*常驻责任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在*施工人员状况的材料;
(六)企业质量、安全等管理组织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市建委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承接施工任务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准予进*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建委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需要、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及其实际施工能力,核定其在*施工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审核准予进*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建筑劳务,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卫生部门办理治安责任、寄住和健康检查等手续。
符合前款规定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建委申领建设施工企业进*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施工许可证)和向市建管办申领建设施工企业进*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后,方可在*施工。
进*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向公安、卫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进*施工许可证、经营手册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不得涂改和转让。
第十一条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市建管办核定的在*施工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外地施工企业应当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
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建筑劳务的,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施工许可证年度审验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常驻责任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办理进*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施工的,应当向市建委办理进*施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6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施工,其进*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予以注销。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当将注销其进*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外地施工企业进*施工,应当按规定向市建委指定的机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缴纳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十六条外地施工企业在*施工,应当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并自觉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进*施工许可证在*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或者转让进*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核定的在*施工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每招用和聘用一个劳动力5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五)擅自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建筑劳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时办理进*施工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或者终止在*施工不按规定办理进*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市建委可核减其在*施工的经营范围或者暂扣、吊销其进*施工许可证。凡被吊销进*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2年内不得进*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除董事、监事外,均称为本公司员工,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
第四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第二章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二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三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
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
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职务派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第六章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第七章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第八章服务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九章交卸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章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诞节
3.感恩节
4.妇女节(限女性)
5.劳动节
(二)每星期
六、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一编制及定编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二十、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1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市场经济环境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增强公路施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水平,必须将重点放在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方面,重视和逐步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长足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公路施工企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并将其渗透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创新当中,有效协调企业经济利益以及社会效益的充分实现,同时也要关注员工的个人发展,通过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来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步提升,更好地为公路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出贡献。目前公路施工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才储备不均衡的情况,因此在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时,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调整和优化。公路施工企业在引进优秀人才时,必须首先要对岗位招聘的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并对岗位职责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控,充分了解到员工组成结构以及岗位的实际需求,从而控制人才的引进,从而完善人才的引进,真正选拔合适的人才来充实公路施工企业的人才队伍。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保障才尽其用,也能促使员工能够在恰当的岗位上发挥其自身价值,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让广大员工感受到职业满足感,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能被有效激发出来。
2完善绩效考核薪酬制度
公路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制度是重点内容,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使命感,也关系到员工能否承担起自身职责来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公路施工企业必须从长远发展出发,根据企业目前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薪酬制度中不适合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容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以免影响到员工工作积极性。一方面,公路施工企业需要科学调整薪酬结构,在完善基础薪酬体制时,必须将业绩以及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并通过薪酬的设置来彰显人才价值。同时对于技术岗位的薪酬而言,必须要提高薪酬标准,因为高素质的技术人才是企业不可多得的资源,通过提高技术岗位薪酬标准的方式,能够大大降低人才流失问题,同时也能减少企业的人力损失。在薪酬制度的调整当中,需要适当拉开一定的距离,形成阶梯性的薪酬体系,同时也要根据岗位情况设立岗位奖励,鼓励员工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并发挥其自身价值。另一方面,公路施工企业要建立科学化和透明化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的过程以及结果必须公开透明,同时也需要将考核的标准以及过程结果公示在企业当中,并鼓励员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接受员工的普遍监督。在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当中,必须要有效避免不公平现象,避免影响员工工作热情,同时也要让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中,大大提高制度的透明性,也使得这一制度能够准确履行。
3重视建立员工价值体系
公路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并将这一观念渗透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并最终建立起完善的员工价值体系,号召广大员工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发挥自我价值。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公路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方针,并进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并采用以人为本的民主化管理模式来提高员工忠诚度和满意度,建立坚强的精神统一战线。第二,公路施工企业必须全面了解员工的个性和发展需求,并尽可能多的为员工创造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促进员工长远发展。第三,公路施工企业要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以及员工发展的需要来确立员工的职业战略,在制定企业经营决策时也要发挥民主管理的优势,号召员工积极参与,拉近领导与员工之间的距离,增强员工间的信任感以及人际关系,大大提升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推动员工价值体系的建立。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将企业优秀的光荣传统和先进性的价值观念传达给全部员工,从而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同时也能促进个体与群体文化的融入,进而形成企业发展的合力,促进企业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
4加强对员工的开发培养
公路施工企业在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意识到有效的资源管理模式不仅要为企业的持续性发展服务,更要重视人才自身价值的发挥,努力为广大员工提供培训和提升的机会与平台,并鼓励员工制定企业个性化的职业生涯规划,在促进员工个人价值发挥的同时也能够让员工更积极地参与到企业建设与发展中来,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加突出的贡献。公路施工企业必须首先对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了解,并根据企业发展对于人才需求的实际来制定合理的员工开发和培训工作计划。公路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职能和责任来对员工开发和培训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一方面,施工企业必须将施工淡季的时间以及工余时间有效利用起来,并在这些时间内对施工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展开培训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及优化施工水平的培训,对于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就专业技术性问题以及技术指导的优化进行培训,并定期展开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公路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确保全局战略实施的能力。公路施工企业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能够让所有员工都有机会接受到于岗位相关的培训,也能够感受到企业的重视,从而建立企业员工培训开发的长效机制,提高员工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让广大员工能够在企业中实现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晓东.公路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J].探究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5,14(11):25-26.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近几年来,财务管理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其对企业的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新会计制度自公布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也逐渐应用到各个领域的企业当中,对财务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强化与改革就是必要之举。公路施工企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此,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下面本文就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为新会计制度下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强化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公路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控制不严格
在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控制应当有一定的管理机制作为依据,但是现阶段的公路工程管理,却没有适当的财务控制机制,导致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盲目地进行各部分内容的核查,使得这些部门的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而且与其他部门产生了一定层次上的工作摩擦。并且在实际的处理财务工作中,不同部门开展具体的措施之前,并没有以切实的财务体制作为依据,因而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工作意见,执行起来十分困难,难以形成统一的指挥与管理。此外,财务部门属于企业的核心工作部门之一,其最主要的职能在于对公司财务的整体管理,同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核对,并发放。但是由于管理机制的缺失,这一部门的财务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不能正确应对公路工程管理产生的各种经济问题,对于员工的工资核对也很难有效地进行,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大大下降。
2.债务清理不及时
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都是需要用资金进行支付的,在这方面的花费可以说是占据了公路施工企业支出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具体的花费包括消耗材料、施工机械的维修以及租金等等,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在这样的前提下,财务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准确的统计,需要对已将完成的工程以及被撤销的项目之间的利润以及支付的资金进行清算,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对企业的资金状况就不能做到准确的反映,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成效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成本增加的结果,对企业内部的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非常不利。
3.成本核算不实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会计核算需要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成本核算工作的好坏对会计核算的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影响,因此,公路施工企业中成本核算工作不实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到了一定的阻碍,这也是目前公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公路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在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准确的数据来进行核算,重视数据的真实性,可以说,在核算的过程中,核算规则、核算时间等的不同,都会对核算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多成本核算人员在要求上的不统一也对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具有影响,因此,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的支出,例如出租器械费用、材料的费用等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二、强化公路财务管理和控制的建议
1.健全规章制度
在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才能保证对成本的核算工作等保持较高的真实性。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促进财务管理工作高效进行的保证,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对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作方向会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除此之外,在对成本的控制方面,以及对相关的工作制度、员工的奖惩制度等进行控制的过程中,需要在新会计制度的引导下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一切以新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为标准。在制度应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对规章制度进行适当地调整,与此同时不断关注新会计制度的相关最新资讯,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调整提供基础。
2.完善内部预算审查编制工作
内部预算审查编制工作是企业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需要对财务控制的职能进行充分的发挥,对企业内部的财政制度进行改善,制定更加有效的制度以保证公路施工企业各项工程的顺利施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对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及时的发现,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企业想要达到最好的成本控制效果,需要对工程的内部核算进行严格的审查,做好编制工作,使企业对生产经营状况做到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3.进行味篮怂
财务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毫不夸张地说,财务管理对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此看来,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强化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意识,对企业的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影响。为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要严格把关,对一些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出正确的决定,尤其是在企业的各项工程的财务情况、资金的调度情况等方面,更是要加以足够的重视。在公路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相关资金的管理,除此之外作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决策管理层做出的决定,对工程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调控,以此达到更好的财务管理效果。在资金核算的过程中,可以将核算的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上,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总而言之,在公路施工企业运行的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对整个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新会计制度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前提下,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强化改革是必经之路,对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吕志宽.新会计制度下强化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1).
1、总则
⑴公司3000元以上的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董事长签字批准。如董事长不在公司,3000元以下可以由经理签字批准。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外单位用本公司印章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⑸往来款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
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专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⑴承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填写工程支付审批表。
⑵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董事长审批。
⑶公司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财务对外付款。工程款的审批应按以上流程依次进行,不得空缺事后补签。如对已签部分有异议的可与相关人员沟通,有分歧的报领导解决,禁止压单行为。
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董事长批准。
4、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A房租标准: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60元/日。
B出差补贴:市内补贴每人20元/日,市外补贴每人25元/日。
C职工出差来回车费实报实销,出租车不在报销范围内。
D驾驶员出差补贴按每天30元计算。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支付。
5、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
⑵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帐登记使用。
6、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办公室财产台帐为财务部附设帐册。
⑶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懂事长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⑷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懂事长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7、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懂事长签字,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帐收据给经办人。
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董事长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于每月1到3日,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每月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财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帐,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帐。
⑶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帐。
⑸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主管工程和财务领导审核。
建筑公司财务管理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从事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carry out the "safety first, focus on prevention" the policy process, meet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safety problems, according to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crete, this paper sums up the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hall carry out several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Securi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ormulate
中图分类号:F40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安全生产目标指标体系,争取安全形势2020年实现根本性好转的具体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管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电力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企业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2.1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企业进行实际的安全管理,把涉及企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在符合行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单扼要,切实可行。进而达到避免死亡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及避免重大财产损失等。
2.2进行认证审核:通过第三方认证,证明自己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绩效,同时通过审核改进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树立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外部形象。
因此要采取的主要是事前管理,也就是对事故的预防控制,按事故致因理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叉导致事故的发生。
3、电力施工企业的事故预防管理
3.1使物体达到本质安全:如果本质安全的成本相当高,隔离不易实施,或影响作业可以将作业人员防护起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防护面具、防护面罩等;值得注意的是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设备或工具有缺陷,防护或保险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3.2消除人的因素不安全行为:一是通过制度去约束和引导人的行为,从上至下的包括管理者到现场的作业人员的行为;,二是通过安全教育、安全宣传等提高安全意识。人的因素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危险场合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操作错误忽视安全与警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身体或精神原因、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注意力分散、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位置下作业停留。目前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还是比较成功的,如果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一般不会出现大的伤亡事故,这与企业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在管理上进行事前预防的措施有很必然的联系。对管理人员、工人进行反复的安全教育,对提高安全意识有重要的作用。目前的安全管理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是通过学习,提高人的主观安全意识,通过宣传加强人的主观安全意识。
3.3管理因素:职工劳动热情不高、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心不强、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施工现场缺乏检查验收或指导错误、安全教育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层层转包包而不管,已包代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4工作环境因素:场地狭窄、气候恶劣、环境温度湿度不当、噪声干扰、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通风不良或无通风、材料等堆放不安全、照明不足、场地杂乱无章、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4、涉及电力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规定了从上至下各级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使各级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当然还应明白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后,在落实责任的同时,必须授予落实责任所必需的权利,即职责和职权保持一致,要能使各级人员掌握,行使自己的生产安全职责。即通过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及培训,书面形式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通过宣传栏,宣传牌等公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安全知识宣传报道等活动。
4.2进入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是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通用的一般规定,规定了包括外来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样,安全规章制度也应采用标牌悬挂宣传等,其次,是要有专人监督检查,按规范严格实施。
4.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二、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创新路径
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制度,亦称为规章制度、管理标准,是企业制定的包括规范企业生产、经济、技术等活动的规则、条例、程序的集合。促进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必然的,其主要创新路径如下。1.创新组织机构管理组织机构是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支撑,设置科学的组织机构是企业管理理论的产物,与企业的实际管理息息相关。组织机构的创新可以从对组织机构重组改制入手,实质是对企业制度的创新[2]。在创新企业制度中,组织机构必须要不断改革和创新,与全新的委托关系、分权和集权的要求相适应,以更好的提高管理效率。2.创新技术管理这是石油工程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形态,企业发展的源泉,是决定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技术的创新不仅是创新技术问题,还是创新管理问题。技术创新应该从研发入手,逐步形成技术的产业化,并推广上市。石油工程企业自身特定的高科技、高风险和高投入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技术创新相关。因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的创新,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目的,利用新的工艺方法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的创新。3.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企业的技术、资金等生存经营要素能随意转让,但只有人力资源无法自由转让,因人力资源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这就决定了石油工程企业管理的创新,必须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以往的管理体系,将管理系统的核心由传统的财务管理转换成人力资本。
三、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与管理制度融合的创新
企业文化归根结底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而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发展中形成和创新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二位一体”关系。因此,为了促进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创新,必须将两者有效融合。1.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石油工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企业文化建设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体现,推动了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石油工程企业内部和单位之间、职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都渗透了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不仅是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创新的过程,也是文化建设创新的内容。石油工程企业要积极组织和开展一些有石油工程色彩的文体活动,这是强化石油工程企业文化建设的有力手段,能帮助企业构建和谐的工作氛围,培养企业职工之间的情感,是企业柔性管理的重要体现。2.利用企业文化推动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石油工程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理念的灵魂,企业文化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管理制度的性质。可见,只有与石油工程企业文化背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才能符合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才能促使企业管理制度更具执行力。企业管理只是企业管理者按照所指定的管理制度开展的工作协调和合作,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好企业文化建设,以有效的开展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企业的管理要以企业文化的价值理念为导向[3]。在执行企业管理制度中,企业的文化价值理念会逐步渗透到职工的个人价值取向中。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在企业内部积极树立典型人物,发挥榜样的力量,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为促进企业的发展贡献做大力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2人才管理的有效运作
因此,可以说企业发展最终取决于人才的识别、人才的定位、人才的培训、人才的激励等,往复循环而实现本企业人才管理的有效运作。
2.1人才的识别
中国自古就有“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之说,这就说明人才的识别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它是人才管理过程中的起始点和循环提高点。它受到社会伦理道德、意识形态观念、世人供奉的哲学和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复杂综合因素的影响。那么,时值市场经济,我们应怎样识别人才,这就是我们要谈的第一课题。据报载:有一个盗窃“专家”,各种防盗门手到即开,被抓获三年刑满释放后,被一防盗门厂家高薪聘为安全技术顾问。这则消息不能不让我们深思,假设这位专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刑满释放的,是否能有厂家雇用呢?这就是人才识别观念强烈反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国家统管,企业毫无风险,管理者的用人方略是求稳,人才识别观念是无风险原则。这种原则很容易导致“认人唯亲,认人唯稳”而不是“认人唯贤,认人唯能”。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企业只能变压力为动力,积极充实自己,实现人力、财力的重新组合,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管理者的人才识别观念必须有质的提高,必须在用人机制上也得有一份风险意识。风险管理理论阐述过“不能有无风险的效益,风险越大,可能效益越大”。人才识别也是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识别应遵循的原则是:独具慧眼,采其长;纵观全身,避其短”。就是说发现其人的优点并充分挥其长处(此长处对管理业务很有帮助)。同时了解其存在的缺点,并尽量避开。
2.2人才的任用
管理者应当十分清楚企业所设岗位的责任义务、权利和要求实现的目标。故此任用人才时必须重视人的一技之长,但并不等于对人的短处和缺点视而不见。问题在于这些短处和缺点是否妨碍实现管理目标。如果对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妨碍:则没有必要让人去克服。反之,一些人的长处对实现目标十分有价值,而他的缺点对实现目标有不利的一面,则应创造条件使其缺点变得无碍。有一位专家说过“你要雇佣一个人的‘手’,就得雇佣他‘整个的人’,因为他的人和手总是在一起的”。在管理者面前,每位人都是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作为一个整体,来供管理者选择的。所以在人才任用上,应将其安排在能充分发挥其优点和特长的岗位,并使其缺点不致于影响目标的实现。
2.3人才的培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的培训不但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具有深远意义,企业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管理所谈的不仅仅理解为几个特殊人才的识别和作用,更重要的是普遍意义上的素质提高。据美国培训和发展协会统计,1991年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一年用于培训的费用约7亿美元,占整个公司年产值的2%。同时随着企业新技术发展,新型建筑材料不断上市,新型结构的不断采用,迫切需要企业整体员工素质和意识的提高,使企业作业层到中间管理层都具有劳动的主动性,应将以前的“应该这样干”转变为“为什么这样干”。
这里为什么强调他们意识的提高呢?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并不是简单的财力、物力的竞争,而且包含着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企业文化在内多种因素构成的企业形象的竞争。树立企业美好形象并不是几个人所能达到的,而是企业全体都应该了解市场营销策略、公共关系原理、企业经营理念等诸多原因形成的企业文化,才能够上下同心共同树立企业形象,形成潜在的巨大的社会效益,以进一步促动经济效益的获取。因此,在人才管理中,培训是有目标、有原则、有计划持续进行的环节。
2.4人才的激励
市场经济讲求的是平等、互利,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必然应有一定的报酬,这里的报酬是广义上的报酬,并不是狭义上的劳动工资。针对不同的对象这种报酬的组成份额应有所不同,其目的是满足人的需求。按照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需求有(一)生理需求;(二)安全需求;(三)归属和爱的需求(友情);(四)自尊需求;(五)自我实现需求。
2.4.1生理需求。指个人为生存而产生的欲望和追求。例如:吃、穿、住、行、性等。对于人的生理需求,不能单纯地认为就是发奖金,搞福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奖金的激励作用在递减,人的生理需求其核心问题是要动情,体现管理者对人才的关心和爱护。
2.4.2安全需求,是指人们从长远考虑,为了更好地生存所产生的需要。它包括:经济安全、职业安全、环境政治安全等,做为管理者应认真分析,该如何减少或消除这几方面的风险,使人才满足其安全需求。
2.4.3归属和爱的需求(友情),主要是指人们希望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深情厚谊的关系,同时希望归属于某一群体的愿望。充分满足人的归属和爱的需求,做为管理者就应该创造一个和睦、坦诚的工作氛围,以提高集体的凝聚力。
制度就需要体现出其严肃性,在其制度的刚性需求下,需要把责任贯穿于制度的始终。对于三级预算的从编制、执行到最后的考评都需要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负责。对于预算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需要对预算决策的正确与否负完全的责任;对于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则需要对编制工作负全责;当三组预算进入执行阶段时,则需要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对其具体的执行情况和控制负全部责任。对于预算的管理责任则由相应的归口部门来承担,同时预算的监督检查责任则由审计部门及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1.2设置民主的预算管理机构
因为预算管理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都享有知情权,所以在设置预算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到民主化的管理方式。在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选任中,应该将各个项目中的负责人纳入管理团队,在预算管理中能够共同决策,充分展现出民主化的决策方式。
1.3三级预算应以公司目标为前提
在制定三级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因为涉及到的部门众多,而在经济利益的核算方面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各个部门或者是部门和公司之间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以公司的利益为主,具有全局观念,同时公司也应该兼顾到各个部门的利益,尽量的将利益差距最小化,在保证了总公司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够为实现整个项目的利益奠定基础。
2严格现场成本管理制度
2.1实行成本考核制
2.1.1公司与项目经理须签订经济责任书,明确各个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确定盈利目标,将项目经理的薪酬、奖金与责任成本挂钩。
2.1.2成本控制目标层层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以强化全员经济意识。形成人人关注成本、人人节约成本的氛围。
2.1.3在项目开工前做好成本预测,拟订盈利目标;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成本,每个季度末都要做好滚动预算,预测后期成本,为实现盈利目标及时修订经营决策;竣工后做好项目成本分析,总结经验,分析盈亏因素。
2.2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2.2.1工程开工前,要根据工作概况作出详细的人力资源使用计划,包括职工、合同工、民工,包括数量、工价、保险等等。
2.2.2工程进行中人员调入和调出要进行登记并报公司备案,民工调入要办理申请表。
2.2.3在工程开工后,严格控制出勤率、加班加点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安排不合理、派工不恰当、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
2.2.4在现场加强班组管理,增强班组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调配民工、追究责任等问题尽量直接交予班组负责人。
2.2.5加强和完善激励机制,具体并细化人工费的考核标准及分配方案,杜绝“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2.2.6不定期举行一些集体活动,以增进工程成员之间的感情,锻炼大家的团队精神,使大家能够更好地彼此了解,从而在工作中更好的协作、配合、更加高效优质地完成工作。
2.3规范材料管理和使用
2.3.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总工、技术员必须熟悉工程设计图纸,联合项目部专工等人提出图纸会审纪要,并把发现的问题提交设计院确认,然后根据施工图纸详细做出预算,最后按甲供设备,甲供材料、管道、管件、支吊架、型材等分类及时、准确提出材料采购计划,各个部门签证后交物资公司采购。材料预算准确、及时的技术员给予一定奖励,相反因人为因素造成失误的要对技术员进行考核,项目工地想办法积极提高施工预算人员的责任心和准确率。
2.3.2材料到场后,物资公司一定按采购计划根据规格、数量、材质、型号等验收,卸车到仓库后按材料计划表做好标识,材料仓库由物资公司统一管理,严防材料被盗。
2.3.3各分项工程开要由专业公司工地指派专门物资设备领用人员,专业化公司领用材料凭材料计划单,由专业化公司指定的领用人员找物资公司库要领用材料,领用双方签字认可。其中关键是物资公司保安一定要24小时值班,凭出库条才能放行,确保不多领、不乱领。
2.3.4施工现场因实际情况要修改的,由设计院出修改单后及时采购材料完善。
2.3.5到场的箱件出库时专业化公司的班组一定要按规格、材质清点清楚。借用的专用工机具办好手续,专人保管,分项项目完成后及时归还专用工机具。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能否科学的对员工的潜力进行管理和开发,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关系到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面对着新时期企业之间的竞争形势,如何构建完善的激励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进行调动,是企业的管理者所应该重视的问题。
一、企业需要建立良好激励制度的原因
(一)激励能提高工作效率。良好的激励制度能够有效地挖掘企业员工的生产潜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得以发挥,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对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激励有助于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一般来说,企业对人力资源质量进行提高的途径主要是教育和培训,然而要保证企业教育和培训的成果,其关键就在于培训对象的积极性和钻研精神的提高,这就需要企业对激励方法进行巧妙的运用,以提高参与培训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三)可以弥补物质管理的不足。目前,我国企业在资金管理、物质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等方面上有着严重的不足。企业通过良好的激励制度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能够对物质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不足加以弥补。在企业面临改革或者需要在建设中投入大量的资金时,巧妙地利用激励机制可以使企业的运行效果得到保证。
二、激励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形式偏重单一。人类第一需要是物质上的需要,物质上的需要是人们从事社会生产的基本动因,因此企业在激励中应该以物质激励作为主要模式,这也是当前我国企业欧彼岸采用的激励模式。然而在实践应用中,很多企业在采用物质激励的过程中花费较多,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反而造成了企业发展时机的贻误。这主要是企业管理层没有考虑到员工内心的需要,对物质激励的作用片面的夸大,在进行激励的时候不分形象、层次和时期来给予物质上的激励,造成激励效应的递减。
(二)缺乏考核制度依据。企业的激励制度作为一种机制,必须得到良好的执行,对于企业的员工来说激励制度应该是平等的,对员工的激励必须由制度来决定,按照程序进行奖惩。某些企业对于激励机制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标准的要求和考核方法,对于企业员工的业绩难以进行有效的考核。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把奖金当做“大锅饭”的存在,使员工觉得奖金是该得的一部分,干好干坏一样,员工对奖金不再敏感,起不到应有的激励效应,使得激励变得形式化。
(三)存在着许多的激励误区。在企业对激励机制的应用中还有着很多的误区,比如让没有管理能力的员工担任管理工作,使员工对工作不能对胜任;或者对员工采取了过多的处罚,使员工产生情绪上的抵触,不利于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还有企业在制度上照搬股权激励等机制,没有认识到企业实际情况,反而对企业未来的生存发展造成了威胁。对于企业在管理中出现的这些激励误区,管理层和人力部门应该多加留意,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否则很难使企业激励制度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使员工的工作热情得到提高。
三、激励制度运用的探讨
(一)重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方面。物质激励指的是通过物质刺激来鼓励企业员工的工作,其主要手段有奖金、福利、津贴等等。物质激励作为企业激励的主要方法,是我国企业使用较为普遍的激励方法。然而人不只有物质方面的需要,还有精神上的需要,单用物质激励的方法其作用必然有其局限性,因此企业在激励机制的应用中应该把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的激励手段综合运用,才能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企业在物质与精神激励的结合运用方面,首先应该注重企业文化的创建,只有让企业的文化和员工的价值观融合在一起,才能使精神激励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还应该注重激励的精确和公平性,制定和考核制度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并且长期执行,最后应该根据企业的特点来进行激励机制的使用,如工作激励、参与激励、荣誉激励等方式。
(二)建立多渠道的激励机制。激励制度作为相对开放的系统,应该是随着时代形势和市场坏境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其首先就表现在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应该建立不同的激励制度。在新的时代,人员的自我意识和对物质的要求更加强烈,企业应该从当前形势出发,建立多渠道的有效激励方案,把激励的方法和激励目的融合起来,达到激励的手段和效果相符合。
(三)尊重员工的差异。激励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提高,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工作性质、个人发展前景、领导的行为、人际关系、工作环境和报酬等,对于不同的员工其工作积极性的影响因素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激励时应该考虑和尊重员工之间的个体差异,采用不同的激励方法,这样才能使激励方法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管理层发挥模范作用。在企业激励制度的应用中,管理层对激励机制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的管理层应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激励制度来进行对员工的激励,并应该注重和员工之间的情感交流,让员工在工作之中满足心理上的需要的价值体现上的需要,在内心对管理者产生尊敬和认可。
企业应该对新时期的形势进行认真的分析,结合企业的实际和员工的求,来建立多渠道的激励机制。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完善的、适合时展的激励制度。使企业能够在新时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保持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凤飞,张永红.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J].科技信息,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