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3 11:06:4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新行政法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新行政法论文

篇1

二、行政法理念更新之二:权利自主与权力谦抑

在我国这样一个“超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一般的观点认为,以公共利益为旨意的行政权力应当是不受或者基本不受个体权利的限制的,个体权利因其所代表的狭隘的私人利益而在运行当中趋于盲目,从公共利益的宏观角度来看,个体权利的行使往往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理性的。因此,权利须在行政的范围内受到一定的牵制,或者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接受行政主体的指导,这是权利主体的义务。在权利义务统一论的指导下,上述解释被认为是完美无缺的理论体系。由于行政权力是遂行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被假定为没有任何自身利益——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行政机关拥有了代表社会的完整的、全能的集体理性,因此,行政权力也应当是无所不在的,对个体权利运行的规制是它的终极使命,即使是在私人关系主导的婚姻登记方面也莫能例外。在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体制下,婚姻当事人不仅要在结婚、离婚登记时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且在结婚登记中婚姻当事人还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也就是说,只有在被辅助或者被指导下婚姻当事人才有可能“正确”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关于婚姻状况证

明,如前所述,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并没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对应之,婚姻当事人亦无权利要求之。通过如此给当事人徒增成本或者障碍的制度设计,巧妙的使婚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兑变为毫无权利支持的程序请求,可谓以权力规制权利的典范。实证经验已经表明,权利的被规制意味着权利的被蔑视或者权利的被消灭,权力对权利的无所不在的要求意味着权力的膨胀和失范。在倡导相互制衡或者利益平衡的行政法国度里,膨胀和失范的权力意味着对人民的暴虐。就婚前强制体检而言,行政权力的行使似乎是为集体的或者个体的健康、为了国家优生的国策。从婚姻登记的行政许可之本质这一角度来看,婚姻权是不可剥夺的固有人权,婚姻登记的行政许可本质并不在于对婚姻权的普遍禁止或者限制,而在于对特定婚姻的确认和维护,这与行政法的谋求人民福祉之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婚前强制体检,既体现了法定的社会理性对于个体理性的不信任,更体现了制定法对婚姻权的极大漠视或者普遍限制。就婚姻之本身而言,它既不代表性,也不代表生育。在一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国度里,性、生育与婚姻都是彼此独立的存在,相互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

因为性或者生育而禁止或者限制婚姻权都是违反自然法的,也是不合理的。当然,在婚姻法本身就存在如此缺陷的情况下,似乎也没有谴责旧条例的可行性。但是,考虑到实际上新条例是在同一个婚姻法基础上的操作,我们不只可以看到立法者的智慧,更可以看到立法者对行政权力的重新审视。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取消了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而且也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婚姻当事人的实体婚姻自得到了程序上的尊重和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范围与行使方式,也因为当事人权利的自由行使而受到了一定的规制。权利因为没有不合理的束缚而自我张扬,权力因为对权利自我运行、自我实现的尊重或者不干涉而保持谦抑的品质,这是保证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的一个根本因素。

三、行政法理念更新之三: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包括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以传统视角来看,无论是合法行政还是合理行政,都是针对实体行政而言,而与行政程序甚少关联。在行政的手段、方式的选择上,只以行政机关的方便或效率为依据,而行政相对人的成本和适应程度从不纳入相应考量范围。在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体制下,由于在婚姻登记程序中规定了种种极不合理的前置条件,使原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富人情味的婚姻登记变得冷若冰霜、毫无人情或者喜庆氛围可言。制度设计的不对路,显示了源自西方法律文化的婚姻登记制度在嫁接入中国的过程中,与本土文化的冲突,远远没有融化为国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的本土法律资源。理论和实证经验表明,盲目地追求绝对真理,机械地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都会使制度的功能自我变异。

事实上,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不是以客观事实作为自己的终级追求,法律价值——正义、秩序与效率等,才是法律的真正使命!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将客观事实或者实体真实转换为可以用证据规则演绎的程序事实,是在实际操作上连接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的唯一桥梁。在婚姻登记中,它也是避免制度扰民的一个关键,足以体现立法者的高度智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废除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这一陋规的同时,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是一个极富象征意义的条款。一方面,它体现了行政程序的人性化,实际上就是行政法学者耳熟能详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情理性内涵的体现,使婚姻当事人从繁琐复杂的行政程序中解放出来,也为结婚登记回复到中国传统的喜庆文化中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这一签字声明即使婚姻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地位得到尊重,又使法定适婚条件之前提事实得到了程序上的合理证明,从而保证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有意义的是,婚姻当事人的签字声明,作为誓言证据在我国证据法律中绝无仅有,该誓言证据的法律性质还有待研究,但它在解决实体行政和程序行政中的作用显然是无法估量的,说明了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已成为引领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标识!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理念更新服务本位权利自力谦抑

篇2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特别是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一国行政法的发展不再只是取决于国内行政管理方式和法治发展水平,成员国政府在国内管理的许多方面要受国际协议的制约。世界贸易组织对一国行政法的普遍性要求至少有一个基本方向:

第一是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规章和一般援用的行政决定,必须实行透明度原则予以公布,而不管行政封闭有多么悠久的历史和多么重要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都有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要求在成员国全国水平上实行贸易管制规则和实际管理作法的公开化,在官方出版物上或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多边水平上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缔约方政府和贸易商了解和监督。1994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国内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监督的制度,用于鼓励、支持和维持在国内和多边水平上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行政公开是一个当代性的行政法基本规则,历史并不长。行政公开和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并不完全一样。即使实行了宪法制度,但是出于行政效率需要的理由,行政秘密原则仍然在许多国家和许多领域得以延续。就是在实行了行政公开制度的国家,实行公开的领域和方式并不完全一样,行政当局对行政公开例外的确定仍然有裁量权力。世界贸易组织从国际自由贸易的角度抛开国家行政制度差异所要求的行政公开,在公开制度意义上只有更大程度的普遍性和彻底性,涵盖了行政规章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决定。这将使行政公开的行政法制度和原则至少在国际贸易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建立和实行。

第二是成员国政府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统一实施,而不管成员国的国家结构制度是什么类型。例如美国联邦制下的联邦政府有权处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事务,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保障世界贸易组织规范在美国的统一实施。同样实行联邦制度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却没有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方面,还要建立新的处理联邦和州政府关系的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政府管理统一性的要求,对一国行政权限的分配和政府体制与贸易发展的一致性方面有重要影响。在20世纪后期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法发展中,中央与领土单位上其他行政机构权限的划分一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从贸易自由和市场统一的方面,为国家结构形式的设计、改进和实际运作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决定条件。只要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中断,这一制约条件就会发生作用。

第三是要求保留或者建立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机制,并使其达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而不管各国国内的具体制度有什么不同。行政决定应当接受诉讼式审查,受到行政冤屈的当事人应当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现在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例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等。至于这些审查和救济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公正程度,只有国内的评价。因为各国内部行政与司法、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和实际力量对比各不相同,行政诉讼机制也并不一样,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一个可谓美妙绝伦的评价标准“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这将推动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各成员国中得到真正的事实上的发展。

这样一来,体现市场需要和自由贸易要求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就无可避免和无可选择地会出现在成员国中,这种发展过程在新世纪会继续走强。世界经济一体化造成的竞争压力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力量,会使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和发展的行政法制度在世界范围传播和引进。

二、政府职能下卸和放松管制促成行政法形式的变化发展

以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当代行政法,其主要根源是为克服市场机制缺陷缓和社会矛盾而赋予政府的庞大职能。体现二战后现代政府特征的职能集中于市场管制、社会管制、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方面。二战后有代表性的美国行政法,特别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执行上述两类管制职能的政府机构特别是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美国的这种政策管制职能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达到。支撑西欧发达国家行政法发展的政府福利职能、社会职能和市场管制职能的作用也在那时达到高峰。当代行政法上所谓从特惠到权利的制度(美国)和主体公法权利的制度(德国)主要是体现战后这一时期政府与公民关系新内容的行政法制度。

时至80年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松政府管制加大市场调节作用,将一些政府垄断项目转到市场竞争领域,利用社会力量分担政府职责,或者引入市场因素到公共领域适用。例如政府鼓励支持非政府层次的社区建立和发展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公益事业,鼓励和吸引私人投资义务性基础教育,照顾低收入的适用型住房建设开发,以招标投标方式将政府负责的公共建设或者其他任务承包给私人单位完成并支付报酬,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收取费用等等。

上述行政管理的变化在法律上反映为一些新的法律形式或者原来在行政法中不甚重要的法律形式已经在或者将在行政中发挥新的或者重要的作用。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补助、行政私法等。正像国家行政、社会公共行政的结合和对私人力量的利用是新世纪实现行政任务的力量结构特征,公法和私法因素互相融通结合,将是新世纪行政法制度发展法律结构的特征。但是要将在行政中出现的法律形式制度化普遍化需要一个过程,以便形成一个独立制度所需要的各种原则规范和其他要素,并发展为相对于其他制度的完整体系。在此之前,只能是作为其他制度的特例适用行政法的最一般原则。例如德国行政法上的行政计划,虽然人们承认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形式的特殊性,但是在行政法总则的体系中一直不能获得独立制度的地位。在具体事项的法律处理上,是将其割裂开来按照其特征分别纳入行政法令、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制度中进行。因循守旧蔑视新法律形式的情形终将得到改变。美国公共合同制度的崛起就是一个成功范例。它有不同于普通法一般合同制度的特殊规则,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救济渠道,甚至在美国律师协会中也有单独设立的公共合同法组织。只要各国行政改革的总趋势和总方向不改变,与行政改革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形式势必会在新世纪中成长起来并取得独立地位。

三、为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公务员制度

篇3

上世纪70年代,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国家传统的政府运行机制已经很难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政府规模不断膨胀,行政效率低下,财政赤字不断上升,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

面对如此困境,为了解决问题,西方各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未相继进行了被称之为“改造政府”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而与此同时,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应运而生。

一、“新公共管理”的主要观点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新公共管理”都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形式内容。具体来说,有如下观点。

(一)政府的管理职能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传统公共行政管理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收取税金和提供服务,而“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即政府应该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分开,政府只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

(二)政府服务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向顾客提供服务,政府服务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的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有责任心的企业家,公民则是“顾客”或“客户”。这样公众就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将会建立起一个推动政府改善工作的良好机制。

(三)政府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传统的官僚制使基层人员缺自,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外部环境。而“新公共管理”认为,与集权相比,授权或分权有许多优点:授权或分权的机构更有灵活性,更有效率,更有创新精神,而机构成员有更高的士气,更强的责任感,更高的效率。

(四)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如: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弓玫率分析、目标管理等。同时,政府可以把巨大的官僚组织分解,使决策与执行分开,并移植私营部门的某些管理办法:“如采用短期合同,开发合作方案,签订绩效合同以及推行服务承诺等等。”这样,经过民营化或半民营化的公共部门公众有亲密接触机会,了解公众之所需的公共服务部门,它们了解公共管理的关键所在,从而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

(五)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传统的观念认为,微观经济领域的事情应该由私营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领域应该由政府单独承担。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引人竞争机制,取消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通过引人竞争机智,从而提高服务公共的质量和效率。

(六)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刻板执行法律规范,轻视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与之签订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这使行政组织由过去的“规则驱动型”向“任务驱动型”转变。

(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

“新公共管理”认为,行政本身就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要求公务员完全保持政治中立是不现实的。因此,“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对部分高级文官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这样能使他们正确理解政策的目的意图。

二、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背景比较

“新公共管理”源自于西方,它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虽然是“舶来品”,但中国同样经历着全球化浪潮,新公共管理的很多新观点新经验也是中国急需的。“新公共管理”模式能否在在中国存活,需要通过理性分析中国与西方政府改革的背景,才能作出判断。

(一)中西方国家政府改羊背景的相似点

1理论背景相似点

当代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都是在传统官僚制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下引发的。

20世纪最后30年,官僚制受到广泛质疑,它们在行政人格问题、价值规范问题和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缺乏导致了传统理论无法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健康增长的需要与政府生产力落后的矛盾也显现出来。官僚制是中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理论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如何改革传统官僚制也是中西方国家政府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2.政治和经济背景相似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背景条件下引发的,其突出表现在:

(1)当代中西方国家都面临着财政困难,政府机构庞大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社会福利难以为继等问题,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改革的重要原因。

(2)信息技术的运用使政府变得灵活、高效、透明成为可能。新技术的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均迫使政府的改革必须真正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

(二)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背景不同点

1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基础扎实、体制成熟,而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成长阶段

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达,市场体系完善。“新公共管理”模式存在的经济基础即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正如E·S·萨瓦斯所说:“福利国家(公共部门大于市场部门的国家)在市场力量的冲击下日渐衰弱。市场力量正在改变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退休保障和其他‘福利’构成要素的供需条件。消费者对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退休保障及其他物品和其他物品和服务的支持能力日益提高,他们对这些服务的需要超出了政府的提供能力。这正是私人供应商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提供的东西。”

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成长阶段。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与此同时政府还担负着培育市场的任务。对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必定需要政府的管制,如果政府一味“退出”,不根据现实国情盲目放松管制,就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失败。

2.与西方国家所具有的相对健全的法治环境相比较,我国的法制有待完善,法治社会的建成还待时日

“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在西方国家政府改革实践中这种目标重绩效轻规制的方式所以能成功并获益良多,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法治环境相对完善。政府改革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律的权威无处不在,就减少了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的几率。

我国尚处于法制不健全,法律供给不足的时期。行政法律规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力度不够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于我们行政管理活动中。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法制建设任务是健全法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套用“新公共管理”模式是不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

3.西方国家的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优于我国

因为民营化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具有承接政府所分散出的职能的作用,所以它在政府改革过程中十分关键。在西方国家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发展历史较长,组织体系完善、数量充足、管理水平很高。因此,政府放权建政以后,被“民营化”的管理职能不仅没有旁落,反而加强了。

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公共管理事务一概由政府承办,民营化组织几乎不存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民营化组织有所发展,但是数量、专业水平、内部管理各方面都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同组织。如果中国政府改革将大量公共管理职能迅速而全面地分离出去,社会就可能因找不到合适的承接主体而产生混乱。

4.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且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从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公务员整体素质来看,我国的官僚制还不足。例如,分工不明、专业人才匾乏、行政人员轻视法律与规范、行政活动中的人格化特征明显、行败严重等等。因此,照办照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只会抹杀现阶段官僚制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并造成新一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失败。

四、“新公共管理”模式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启示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我国必须通过自身的改革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然而,我国的改革又有自己的特殊背景,所以在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模式,不能在我国照搬照抄。因此,笔者认为“新公共管理”模式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有如下启示:

(一)依据国情,建构官燎制为主,新公共管理为辅的行政模式

官僚制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已有百年历史。刻板僵化的官僚制已经无法应对信息传递迅速,竞争激烈的后工业化时代。新公共管理不但灵活,而且能适应现代化需要。这种模式有助于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消除官僚制的弊端。

尽管如此,官僚制还在历史上是有突出贡献的,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也承认这点事实,如D·奥斯本所说:“它(官僚制)解决了人民希望解决的基本问题,它为失业者和老年人提供了保障,它保障了社会稳定,这在经济大萧条以后是至关重要的,它提供了工作。可以说,工业社会对社会政治体制的必然要求就是建立官僚制。我国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时期,中国尚未完全具备实施“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条件,而官僚制强调政令统一,管理法制化,分工专业化能满足我国现代化的需要,这就意味着中国在改革官僚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官僚制,在提倡掌舵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必须添加官僚制的合理因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建立与我国工业发展相适应的,以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转换观念,切实转变行政职能

行政职能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其他社会事物的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应起到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职能已经落后。因此,行政职能以国家的政治经济活动的依据要及时调整。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是“服务”而不是“管制”。

据此,我国的行政职能的转变重点在于:(1)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性质和内容的转变,即变政府直接承担经济管理职能为间接调整职能;(2)政府职能实现的手段方式转变,即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其中又以经济手段为主。同时,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调控为主,由纵向管理为主转向横向协调为主,由指令性计划为主转向指导性计划为主,由社会管制转向既实施管制又监督服务等等;(3)政府职能转变实质要求提高政府能力。政府能力的增强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依托政治民主进程,通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逐步实现的。政府职能必须与政府的能力相适应,因此政府职能转变只能在政府能力提高过程中逐步实现。

(三)借鉴企业管理方法,创新行政组织结构

我国在1998年之前进行了多次改革,行政机构改革是重点。由于当时我国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改革时政府职能未加转变,只是单纯的把政府权力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左右移动,致使机构改革陷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因此,行政机构改革,行政组织创新的根本立足点为政府职能的分散。

“新公共管理”强调用授权或分权或签署外部契约的方式进行管理。把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引人公共管理体系中加强竞争,这样可以缩小行政机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在成绩评估方面,“新公共管理”认为充分使用私营企业成功的手段和经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率分析、全面质量管理、低投人高产出,通过绩效测定和评估的手段来改革行政组织模式。

针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随意性大,人员臃肿,职能划分过细、分散且重复设置的弊端,我国必须学习官僚制的成功经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据各机构承担职能所覆盖的范围及影响面的大小,管理层级与管理幅度之间的关系,行政责任大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行政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职能结构。同时,借鉴“新公共管理”模式中企业管理方法,构建控制层次较少的扁平型组织结构模式,建立网络式的组织内部联系。

(四)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加强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更显出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意义。

篇4

第一,财政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需要高额的资金投入,现有财政政策支持的主要手段为财政补贴,包括直接补贴、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研究与开发委托费和财政基金等形式。政府部门通过财政补贴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部门对其技术创新项目的投入。通过财政补贴来满足金融部门盈利的需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金融融资来满足其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除财政补贴外,税收也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成本,降低创新风险,促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财政政策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培育。目前,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普遍存在成本较高而消费市场认同度低的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培育也相应地成为其自身发展的瓶颈。通过财政政策中的政府采购拉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需求,有利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市场。

第三,财政政策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源利用。资源的利用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内的现有资源能耗、设备利用等,同时还包括对于人力资源的利用。财政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等手段促进资源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流动,有利于发挥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功能。第四,财政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阶段的成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阶段是其发展过程中各组成要素在某一点上发展程度的集合,包括技术要素、创新路径、主导设计、产业规模和市场环境五个方面。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各种政策工具组合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投入和产业市场形成,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阶段的进一步成熟。综上所述,财政政策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四个方面均有推动作用,而这四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效果。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的四个要素需要多个指标描述,利用多指标讨论财政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的影响,可通过结构方程模型来实现:财政政策ξ为本模型的外源潜变量,x表示外源指标组成的向量,Λx表示外源指标与外源变量之间的关系,δ表示内源指标x的误差项。η表示内生潜变量,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四个内生潜变量进行度量,y表示内生指标组成的向量,Λy表示内生指标与内生潜变量之间的关系,ε表示内生指标y的误差项。B表示内生潜变量间的关系,Γ表示外源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的影响,ζ表示结构方程的残差项,反映了η在方程中未能被解释的部分。

二、模型效果测度与实证检验

1.模型观测变量的设计、收集与效果测度就本文的研究主题而言,缺乏现成的二手数据,因此,本文的数据收集采用的是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文献阅读及专家多次讨论的方式,针对潜变量最后确定了21个观测指标。采用Likert的7点量表法通过直面企业、相关会议论坛和网络形式发放问卷,调查对象主要针对企业层面管理人员、部分经济科技部门的政府官员和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根据收集的数据,利用AMOS6.0和SPSS16.0对每一组潜变量与相对应的观测变量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分析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个别指标的信度评估中,观测变量的标准化负荷绝大多数大于0.6,建构信度C.R.大于0.6。各潜变量的Alpha值大于0.7。因此,对潜变量的测量表现出了良好的一致性,可以接受。对于建构效度,如表1所示,潜变量因子负荷均大于0.5的接受门槛值,显示本研究量表潜变量聚合效度良好。而且,通过计算潜变量的AVE值,达到0.5的门槛值,这表明测量指标的解释力超过其误差方差,达到足够的效度。表2对各个潜变量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从绝对拟合指标来看,χ2/df最大为3.247,小于5,表示模型可以接受;各个指标的GFI、AGFI、NFI、CFI和IFI绝大多数大于0.9,虽然个别小于0.9,但也在0.8以上,接近于0.9;RMSEA均小于0.08,达到要求。从整体上看,各个因子模型拟合良好,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可以接受。2.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经验分析本部分将对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初步拟合与求解,并针对结构方程模型初步拟合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最后对其假设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在初步得到因子分析的结果以后,我们将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对因子进行验证,并求出因子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模型包含5个潜变量,其中21个观测变量分别与5个潜变量之间存在关联。财政政策是外源变量,技术创新、市场培育、资源利用和发展阶段是内生变量,使用AMOS6.0软件对结构方程进行初步拟合检验,结果如表3—表5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对财政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初步拟合后,变量的标准化因子载荷系数除发展阶段中的y45略低于门槛值0.5以外,其他各项指标均大于门槛值,达到可接受程度。从表4可以看出,模型中存在统计不显著即t值比较小的路径,如财政政策市场培育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049(t=0.235)。因此,模型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剔除统计不显著的路径。从表5可以看出,χ2/df=2.754,该值小于5,表示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理论模型拟合可以接受;GFI=0.936、AGFI=0.910和IFI=0.908均大于0.9,拟合参数较好;NFI=0.814和CFI=0.827均接近0.9;RMSEA=0.074略低于门槛值0.08,因此,该模型拟合参数还不是很理想。

总之,从财政政策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结构方程模型初步拟合情况来看,该模型初步拟合不是很理想,需要对模型进行进一步修正。初始模型不能非常精确地反映财政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机理,因此,本文对其进行逐步的改进,从M1到M3共进行了两次修正,最终得到了一个较为理想的作用机制模型,具体改进如表6所示。在模型拟合过程中,根据修正系数MI(ModificationIndex),发现最大修正因子存在误差相关,因而转向最大的修正因子,发现观测指标y45对于潜变量市场培育和资源利用的修正因子分别为12.090和10.900,为了保持各描述指标的单因子属性并保持模型的精简,决定删除这一指标以替代增加该标识路径,模型被修正为M2。在M2中,NFI=0.903,CFI=0.914,RMSEA=0.063,不显著,因此,支持删除财政政策市场培育路径,模型被修正为M3。在M3中各自有估计参数均显著,虽然还存在几个误差相关对应的MI较大,但是因为缺乏依据可以让这些误差相关自有估计,因此,M3为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效果的最终模型,各拟合优度指标也比较理想,如表7所示。从表7可以看出,财政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构方程初始模型修正后,各变量的标准化因子载荷系数均达大于门槛值0.5,达到可接受程度。

三、结果与建议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