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合同范文

时间:2023-03-13 1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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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合同

篇1

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是由项目立项、审批、会签、履行和归档五个程序组成的管理系统。五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环环相扣,其运行实现了合同的全面、全过程管理,避免了合同管理只管合同某个环节的情况。合同程序化管理的实践己经充分说明,合同价格这项合同条款在整个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体现,特别是在签约阶段体现最为明显、最为突出。因为签约阶段是形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性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条款一旦确定下来,就已既成事实。因此可以说合同价格的确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从上述合同程序化管理可以看出,合同价格这项合同条款在整个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体现,特别是在签约阶段体现最为明显、最为突出。因为签约阶段是形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性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条款一旦确定下来,就已既成事实。因此可以说合同价格的确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二、企业招投标中合同价格谈判技巧

对于一些市场资源相对宽松,可供选择厂家较多,需要较大而消耗稳定集中的材料、配件,可充分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实行招标采购,实行“货比三家”达到质优价廉的目的,同时也可避免由于独家供应而带来在资源价格、货款上被牵着走的被动局面。同时,由于招标订货增加了采购订货的透明度,从而避免出现决策上的失误和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各方面对其监督,避免了不廉洁现象的发生。

对于产品价格具有透明性的一些合同,即使对方同意降价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严把所购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价格关,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将生产部门所需材料和设备计划书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质量要求、生产厂家,向有关厂商公开招标,根据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背对背的报价方法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与之签订合同。这样可大大提高物资采购的透明度,对于避免经济交往中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具有明显效果。

除以上招投标谈判技巧之外,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中应灵活运用其他谈判技巧,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1.“一调两审”法。一调指的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确定后企业组织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查;两审中的一审指的是合同具体承办单位与对方初谈,二审指的是由合同管理科招集有关单位与对方正式谈判。这样通过一次调研两次审价,可以将合同价款压低到最低限度。

2.反“不平衡报价”法。在实践中,当企业有一份经济合同签定时,为了在投标中获胜,承包商必然会采取各种投标策略尽量降低或转移风险,“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人常用的策略之一。投标人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增(减)平衡报价中某些分项工程单价或指标,以达到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取得较高利润的目的,通常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种承包商有意识地提高工程量可能增加项目的单价,同时降低可能减少或不能完成项目的单价,即“多收钱”;第二种是有意识地提高前期项目的报价,降低后期项目的报价,尽早收回资金,即“早收钱”;第三种是承包商利用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设法提出变更要求,利用变更把低价项目的价格抬高而获利,也称“多收钱”。就企业而言,“不平衡报价”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应采用反“不平衡报价”的办法与对方谈判。

面对“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可采用求费用现值法、成本分解法、选择严密合理的评标方法等方法来识别。当招标人运用费用现值法决策时,对于同样一组投标人,选取不同的折现率,会出现不同的决策结果,投标人应认清其变化规律,以降低招标风险;采用成本分解法的具体做法是:先让对方将标的物品分解报出价格构成明细,将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分开计算,然后逐项审查,每一项均给对方合理的价格,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基础,对照市场价与对方确定合理的价格;此外,还可以在“一调两审”的基础上,选择严密合理的评标标准,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对方价格降下来。

3.百分比取费法。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是煤炭企业比较多的合同业务,不仅修理费数额大,而且价格也难以确定。传统的做法是先定一个估算价,最后以结算价为准,但这样合同起不到回避风险的作用。对此,企业应采用一定的百分比(如35%)综合取费。百分比取费法就是根据机械设备和车辆修理、修缮和安装弹性大、损坏程度难把握等特点,在签订修理、修缮和安装合同价格时,首先进行拆检确定维修内容,根据维修内容确定所需材料数量,依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依据确定材料价款。在此基础上将人工费用、利润、税金等按35%综合取费,形成最后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方法。该办法在修缮和安装合同中被广泛运用,可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一点,如果在合同文件上签署同意提高总价的某一百分比,将有可能导致后患。如,由于投标方报价较低或其他原因,招标方在合同中写有“同意将合同总价提高2%。这样的条款将有可能导致投标方对于该工程有关的所有增加项目,均在谈判之后双方同意的价格基础上增加2%。

4.权力限制法。所谓权力限制法就是将企业相关部门认定的价格,作为企业领导授予的最高价格与对方摊牌,有意避开人情关系和技术工艺问题,与对方巧妙周旋,达到对方接受企业相关部门认定价格的一种合同价格谈判方法。

对于高科技含量较高的专业性和垄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由于进行成本分解很困难或因承揽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合同价格谈判往往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权力限制法。使用该办法时,一方面要取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广泛收集信息,确定一个实际可行的价格。在洽谈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利用本企业的实力和市场优势打动对方,这样可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5.最高限价法。在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招标合同洽谈中,为了避免承揽项目的厂商高抬价格,通过招标竞争,先让对方将要承揽的项目提出一个初步预算,根据预算项目,企业召集有关部门严格审查预算,当场压价,压价后选择最低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项目完成后最终决算时,决算价格在最高限价以外的以最高限价为准,在最高限价以内的以决算价为准。采用这种方法既有利于竞争,不会使合同价格高抬,又使实际发生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篇2

1、概述

FIDIC合同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条件的简称,它是一种标准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国际上广泛承认和采纳。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双方应该平等,在执行合同义务方面,双方各有应尽的义务,在权利方面双方亦平等,价格贴现与调整则是承包商应得的合法权利,鉴于物价和工资不断上涨,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规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给予价格贴现与调整。同时,也使承包商在报价时无需把不可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因素)考虑进去,对降低工程造价也有好处。

2、价格贴现

根据工程承包的国际惯例,合同批准期(中标承包商的报价寄存日与合同批准生效日)如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则承包商就有权要求业主给予价格贴现,而不管所签合同是不可调值还是可调值。

2.1不可调值合同的价格贴现计算

所谓不可调值,即合同价格不随物价或工资上升而浮动,其价格始终不变,除非工程变更。

不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原则是用合同生效日(或开工令下达日)往前推三个月的月份价格指数除以正式报价的月份的价格指数所求出的贴现系数,再与原始合同价或正式报价相乘即求出贴现金额。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则,实践中的贴现值的计算要复杂得多。首先必须弄清楚选用哪些指数,其次要算出各子项工程的费用,这样才能算出贴现金额。

2.2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

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而采用各种相应的公式,常见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机场工程;(b)桥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应的计算公式可见参考文献(1)。

价格贴现的关键依据是承包商的报价日期和合同的批准日期(或正式开工令下达日期)这两个日期必须明确,不可有任何模棱两可。另外,合同中必须写明价格贴现条款,并规定了价格贴现的计算公式。

3、价格调整

3.1价格调整原则

国际承包工程合约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为了比较合理地处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费用变化,FIDIC合同主张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其中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中价格调整条款和调价公式,就是为了防止物价大幅度自然上涨,而可能导致的承包商项目支出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其原则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报价时把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发生物价的浮动,业主将承担有关的实际费用,并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对承包商追加支付这类以外费用的实际净值,这种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价风险的负面影响,对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也相当有利。

价格调整的方法一种是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另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时间)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延期罚款,则实际竣工时间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指数,也可使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将由业主选择对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属于合同第44条(竣工期限延长)的正常延期,则业主仍然应严格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规定对整个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调价款,而不能任意偏离该条款制度的原则。当然,对属于合同第40.1(b)款(暂时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违约)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无理工程中断,业主可以拒绝进行调价。

3.2价格调整方法及应用

由于项目情况各异,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一般条件中只是写明竣工调整的通用原则,而所有关键性的具体规定则均在对应的特殊条件中另作说明。调价时的实际操作主要是参阅价格指数,通过调价公式的运算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公式中使用的价格指数,比如人工费、砂石料、水泥、钢材、沥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类价格指数等应该在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特殊条件中事先明确,包括价格指数的机构名称和资料来源。通常以签约一年时的价格指数作为调价基础。

一般情况下,调整必须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合同必须是可以调值的不变总价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少数情况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过6个月,一般都签不可调值不变总价合同,但是,如果因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致使项目总工期超过6个月,则自第7个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可以进行调值。计算调值时,总是先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工程师根据从开工令下达后的第7个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价或合同贴现价为基础价,依照合同中规定的调值公式,计算出调值后的总价P和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D=(P-Po),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有些国家规定不超过合同贴现价)Po的5%,即P-Po<Po×5%,则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业主不予补贴。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大于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则首先扣除应由承包商义务承担的5%的款额后,业主方面承担应调金额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业主承担:(D-Po×5%)×90%

承包商承担:Po×5%+(D-Po×5%)×10%

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超过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o的20%,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笔赔偿。

绝大多数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别说明书都规定了调值公式及增加调值的各项内容,调值包括两个部分的费用:人工费和材料费。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阐述了价格调整的方法,实际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对合同第60款(证书和支付)规定的结算工程款分别就人工费、材料费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价格涨落因素进行合同价格调整,从而解决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问题。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调整)对调价公式的定义是:“用有效价值乘以一个波动因子而计算得出。该因子为本款(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和,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基本指数

其值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基本指数”系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日的适用指数;

“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数。

调价公式的广义数学通式见参考文献(2)。

根据国际调值惯例,原始合同总价中应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为15%)为不可调部分。在工资调值额中有占原始工资一定比例(一般为3%)的增加额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这部分总金额称为中和额。因此,实际常用的调值计算中应扣除该部分,其相应的计算公式见参考文献(2),(3)。

一般在实践中,价格调值是按月计算的,通常情况下,调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额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调值额就越大。

4、结束语

要求履行价格贴现与调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缔约时忽略了价格贴现与调整的条款,等到出现这种可能时,再向业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业主是不会答应承包商在缔约后要求增加或补充这项条款的。即使在附加条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这项内容(附加条款只能对调值额超过极限规定情况而予以规定解决方法),作为国际承包商应该了解这一常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这一单一的环节上,而对于价格贴现与调整,则往往因为缺乏贴现与调整知识,或者以为索赔的数目不大等原因而放弃这一权利,殊不知价格贴现与调整是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工程索赔则是当前国际承包商盈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项国际承包工程中,通过索赔可获得的款额往往不亚于通过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润额。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价格调整时,注意的是有关的证据,即承包商对采购的各种材料拿出实际支付的市价原始发票,在负责管理合同的咨询工程师与基本价格进行审核和比较后才能给予调价。官方的物价指数应来源于政府部门或有关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如果所获某项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价格指数不止一个,或者所选择的价格指数不是正式认可的机构公布的,那么,所选用的全部价格指数应该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批准。由此,承包商应该注意随时收集各类价格指数资料等有关证据,保存好原始发票、帐单和文件记录,以及咨询工程师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做好价格贴现和调整的各项工作,为工程承包获取更大的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1、概述

FIDIC合同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条件的简称,它是一种标准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国际上广泛承认和采纳。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双方应该平等,在执行合同义务方面,双方各有应尽的义务,在权利方面双方亦平等,价格贴现与调整则是承包商应得的合法权利,鉴于物价和工资不断上涨,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规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给予价格贴现与调整。同时,也使承包商在报价时无需把不可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因素)考虑进去,对降低工程造价也有好处。

2、价格贴现

根据工程承包的国际惯例,合同批准期(中标承包商的报价寄存日与合同批准生效日)如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则承包商就有权要求业主给予价格贴现,而不管所签合同是不可调值还是可调值。

2.1不可调值合同的价格贴现计算

所谓不可调值,即合同价格不随物价或工资上升而浮动,其价格始终不变,除非工程变更。

不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原则是用合同生效日(或开工令下达日)往前推三个月的月份价格指数除以正式报价的月份的价格指数所求出的贴现系数,再与原始合同价或正式报价相乘即求出贴现金额。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则,实践中的贴现值的计算要复杂得多。首先必须弄清楚选用哪些指数,其次要算出各子项工程的费用,这样才能算出贴现金额。

2.2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

可调值合同的贴现计算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而采用各种相应的公式,常见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机场工程;(b)桥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应的计算公式可见参考文献(1)。

价格贴现的关键依据是承包商的报价日期和合同的批准日期(或正式开工令下达日期)这两个日期必须明确,不可有任何模棱两可。另外,合同中必须写明价格贴现条款,并规定了价格贴现的计算公式。

3、价格调整

3.1价格调整原则

国际承包工程合约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为了比较合理地处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费用变化,FIDIC合同主张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其中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中价格调整条款和调价公式,就是为了防止物价大幅度自然上涨,而可能导致的承包商项目支出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其原则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报价时把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发生物价的浮动,业主将承担有关的实际费用,并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对承包商追加支付这类以外费用的实际净值,这种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价风险的负面影响,对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也相当有利。

价格调整的方法一种是基于“价格指数”的调整,另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时间)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延期罚款,则实际竣工时间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指数,也可使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将由业主选择对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属于合同第44条(竣工期限延长)的正常延期,则业主仍然应严格按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规定对整个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调价款,而不能任意偏离该条款制度的原则。当然,对属于合同第40.1(b)款(暂时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违约)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无理工程中断,业主可以拒绝进行调价。

3.2价格调整方法及应用

由于项目情况各异,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一般条件中只是写明竣工调整的通用原则,而所有关键性的具体规定则均在对应的特殊条件中另作说明。调价时的实际操作主要是参阅价格指数,通过调价公式的运算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公式中使用的价格指数,比如人工费、砂石料、水泥、钢材、沥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类价格指数等应该在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特殊条件中事先明确,包括价格指数的机构名称和资料来源。通常以签约一年时的价格指数作为调价基础。

一般情况下,调整必须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合同必须是可以调值的不变总价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少数情况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过6个月,一般都签不可调值不变总价合同,但是,如果因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致使项目总工期超过6个月,则自第7个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可以进行调值。计算调值时,总是先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工程师根据从开工令下达后的第7个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价或合同贴现价为基础价,依照合同中规定的调值公式,计算出调值后的总价P和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D=(P-Po),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有些国家规定不超过合同贴现价)Po的5%,即P-Po<Po×5%,则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业主不予补贴。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大于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则首先扣除应由承包商义务承担的5%的款额后,业主方面承担应调金额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业主承担:(D-Po×5%)×90%

承包商承担:Po×5%+(D-Po×5%)×10%

若通过调值而增加的金额D超过合同原始价(或贴现价)Po的20%,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笔赔偿。

绝大多数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别说明书都规定了调值公式及增加调值的各项内容,调值包括两个部分的费用:人工费和材料费。

FIDIC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阐述了价格调整的方法,实际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对合同第60款(证书和支付)规定的结算工程款分别就人工费、材料费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价格涨落因素进行合同价格调整,从而解决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问题。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调整)对调价公式的定义是:“用有效价值乘以一个波动因子而计算得出。该因子为本款(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和,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基本指数

其值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基本指数”系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日的适用指数;

“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数。

调价公式的广义数学通式见参考文献(2)。

根据国际调值惯例,原始合同总价中应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为15%)为不可调部分。在工资调值额中有占原始工资一定比例(一般为3%)的增加额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这部分总金额称为中和额。因此,实际常用的调值计算中应扣除该部分,其相应的计算公式见参考文献(2),(3)。

一般在实践中,价格调值是按月计算的,通常情况下,调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额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调值额就越大。

4、结束语

要求履行价格贴现与调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缔约时忽略了价格贴现与调整的条款,等到出现这种可能时,再向业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业主是不会答应承包商在缔约后要求增加或补充这项条款的。即使在附加条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这项内容(附加条款只能对调值额超过极限规定情况而予以规定解决方法),作为国际承包商应该了解这一常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这一单一的环节上,而对于价格贴现与调整,则往往因为缺乏贴现与调整知识,或者以为索赔的数目不大等原因而放弃这一权利,殊不知价格贴现与调整是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工程索赔则是当前国际承包商盈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项国际承包工程中,通过索赔可获得的款额往往不亚于通过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润额。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价格调整时,注意的是有关的证据,即承包商对采购的各种材料拿出实际支付的市价原始发票,在负责管理合同的咨询工程师与基本价格进行审核和比较后才能给予调价。官方的物价指数应来源于政府部门或有关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如果所获某项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价格指数不止一个,或者所选择的价格指数不是正式认可的机构公布的,那么,所选用的全部价格指数应该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批准。由此,承包商应该注意随时收集各类价格指数资料等有关证据,保存好原始发票、帐单和文件记录,以及咨询工程师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做好价格贴现和调整的各项工作,为工程承包获取更大的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篇4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price control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idding phase project price effective control, analyzes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bidding price controls in the role.

Keywords: project bidding, price control,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提出签约条款和接受合约提议的协商过程,双方签订合同也必须依照招投标相关条款,二者相辅相成。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只有定标后,发承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具有法律效应的文本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来体现。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依托和保证不可分割。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工程投标对于潜在承包人来说存在着风险,承包人从决定响应招标文件风险就产生了。在投标文件编制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伴随有风险,因此,招投标工程发承包人必须做好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而工程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1.开展财务决策。财务决策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经营决策方案的评价和选择。在国际工程投标报价中,要想工程中标并盈利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管理体制相引导。财务决策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企业资金动态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对工程建造过程中的动态成本控制做出前瞻性预测分析,为企业适宜有效的投标报价提供决策依据。

传统的会计计账式、事后管理思想模式,使得现行的概预算制度只重视承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而忽视整个项目全过程建设的成本管理,不重视总体资源效能的优化配置,没能把现代化管理思想即先预测后控制的思想和方法纳入到体系内。事后核算式的概预算管理制度不能防止和杜绝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失误、漏洞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也不能避免和解决材料设备采购保管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库存失当等带来的问题。同时,概预算管理离不开定额,发承包双方都以定额为基础开展工作,相互沟通协调以此为衡量尺度,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审计单位和仲裁机构也都以定额作为评判的准绳,这是一种静态的投资控制。

招投标计价与概预算管理不同,工程招投标计价事先就要综合考虑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因素,考虑到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的波动因素,了解工程的地理条件和施工范围,了解项目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的组织架构、质量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然后研究台班折旧费、模板周转费、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的摊销、风险预测评估分析等。再与采用的施工方案、标准规范、选用的施工机械、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等相结合对投标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和潜在的风险分析,做出投标决策,这是一种微观管理。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招投标不仅仅是一个定价的问题,还要把设计文件、合同条款、质量技术要求、文本管理和招投标文件都结合起来。不仅要报价准确,还需要具有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公司的盈利模式。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通过招投标所形成的工程造价,要通过合同价格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合同有效管理和履行实现对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工程合同价与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工程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合同谈判、签定、执行、管理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招投标工程合同价确定下来以后,可以改变过去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思想。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短期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从头到尾一次包死。施工企业工程部和物资供应部门可以按各自的分管范围实行控制和监督。对于跨年度的较大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工程量不能准确计量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而对于价格变化趋势不清楚,设计文件模糊不清的不能一次包死的工程,可以依照国际惯例,有所包死,有所不定,在执行中灵活运用各种模式。我们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价格调整范围以及价格调整方式方法,以规避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3.实行限额设计。对于一个工程来说,在其投资建设阶段,涉及到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管理三个方面。工程投资效益的好坏,工程造价的高低,建设工程的优劣起决定作用的是方案选择和图纸设计。工程质量、建设周期、项目功能、项目寿命和项目投资回报率等都在设计阶段以技术管理和投资费用的形式体现出来。目前的概预算管理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而忽视设计阶段和物资采购阶段的造价影响。在工程招投标机制下,工程设计工作的特点是技术决定经济、经济制约技术,因此要做好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必须实行限额设计,即实现对设计规模、设计方案、设计标准、设计深度、工程数量与投资额等全方位的有效控制。

4.改进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物资采购,都要按招投标文件或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等进行采购,努力降低设备材料成本。采购时要货比三家,采购价不能高于预算价、成本价;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审核管理制度,实行决策权、采购权、审核权三权分立,从内部杜绝浪费无序的状态,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5.工程索赔。招投标工程的索赔有其独特的方式,是一种先算账后干活,算好账再干活或边算账边干活的动态控制方法。要求承包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意识,从合同的缔结直至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之前,始终以追求扩大经济效益为宗旨,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得能够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在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并提交索赔文件和索赔款计算文件,从而定性定量的获取索赔金额。承包商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抓住施工过程中每个细微环节争取索赔事项,把索赔当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在事件发生前就考虑应对措施,积极主动地研究利用和控制风险的策略。在索赔时效内,按照索赔程序,提供可靠的证据资料,提出索赔理由和索赔内容,编报索赔报告,计算出合理有效的索赔金额。

三、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价格控制中的作用

1.招投标价格控制与合同管理相互依托互为臂膀。招投标价格控制要考虑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的影响,合同管理也要考虑招投标价格中的因素,尽可能避免很多漏洞和不必要的麻烦。过去,由于我们对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价格控制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招投标部门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合同科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各自分割造成工作陷入被动。

2.合同审查的必要性。在我们建立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查制度之前,合同季检时发现不经审查的合同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维护。由于签约行为的不规范,引发的合同违约现象比比皆是,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3.正确处理招投标价格控制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二者互为依托相互映衬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对发承包人加大二者协调性的宣传力度。只有将两者密切结台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正,涂群岚.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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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众所周知,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是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完成的,因此了解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就成为合同成立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一方当事人也经常以要约不满足基本条件,合同不成立,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其中尤以价格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各国分歧最大。因此长期以来制定一部协调各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的统一买卖法一直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支持下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在全球拥有62个缔约国、缔约国货物贸易量占全球2/3、并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统一法来说,它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价格不确定的态度当然地受到关注。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将CISG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从而对合同成立中的价格缺失问题有更深入理解。

二、对公约规定的探究

(一)绝对“开口价”和相对“开口价”

公约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要约以及要约内容的补充做了规定。公约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通过对公约条文的研读可以发现,实质上公约对此部分的规定秉承了英美合同法中“开口价”合同的理念。

“开口”条款是当事人订约时被忽略或未准确规定和达成共识,实质上并非完全地留待当事人自由决定,或由不为当事人控制的标准、因素或机构确定的合同条款。简单地说,开口价合同无非就是合同价格在合同成立时没有明确的合同。“开口价”又称活家,与明确规定价格的“固定价”相对应,主要分为相对“开口价”和绝对“开口价”。相对“开口价”是指虽然价格未确定但存在确定价格的方法。绝对“开口价”是指当事人在订约时没有提及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CISG第五十五条就是针对绝对“开口价。”由于贸易方式的转变和交易实践的发展使绝对“开口价”对合同成立的影响日益明显,公约中的价格缺失就是指“绝对开口价。”

(二)公约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关系

从合同法的基本逻辑角度看,要约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ISG明显地将价格条款(明示或默示的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作为要约确定性的要件之一,因此从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一项十分确定的要约应包括标的、数量、价格,公约第五十五条是例外规定,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又缺少价格条款情况下的补救。因此仅从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字面意思来看,两者确实存在着矛盾,并导致法律适用者的困惑。因此在同一个公约中如何阐释两个条文的含义,化解其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专家学者形成了两个相对立的观点。

以Farnsworth为代表的一派认为,第十四条第(1)款代表了一种对空缺价格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的观点,即没有明确规定价格条款的要约就是不十分确定,就不能用来成立一个合同。因此,公约第五十五条不能与第十四条结合在一起来理解,因为适用第五十五条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订立,而且第五十五条出现在公约第三部分,而该部分仅适用于依公约第九十二条第(1)款对公约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缔约国。与此相反,以Honnold教授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公约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并不矛盾,二者应该结合起来加以理解。

事实上,公约条款的模糊源于缔约过程中国家间的巨大争议,为了协调各国的利益不得不作出中立性的规定。普通法系国家多数反对将价格因素作为衡量内容确定性的必备因素,具有代表性的国内法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以当事人的缔约意图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因素,“即使价格未定,仍可成立合同”,该价格可在事后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一方善意确定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确定。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强调要约或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但对于确定性缺失对合同成立的影响问题上同样分歧明显。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论》一书中,德国著名教授彼得.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合同在没有价格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CISG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并没有否认以默示方式确定价格或者以一个可推定的价格确定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当事人之间的磋商或者通常的交易习惯就可能使价格得到确定,从而使一项发价趋于完整。

(三)评价与结论

1、在公约的引言中表明了制定公约的初衷。即“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为了鼓励国际贸易的发展,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不应该用刻板的“三要素”来限制合同的成立。另外,即使有矛盾这种矛盾是可以协调化解的。一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于公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CISG允许缔约国分别对其作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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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1-0059-03

【作者简介】滕淑珍,烟台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山东烟台264005)

无论是对物资生产企业还是对基本建设单位来讲,合同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其成本和工程造价的高低。合同价格形成机制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因为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益主要就是在合同价格形成过程中产生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有许多企业未把合同价格管理摆在合同管理的重要位置,也很少有人对合同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形成的谈判技巧加以认真研究。企业如何正确制定管理制度和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控制和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合同价格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合同价格管理在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中的地位

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是由项目立项、审批、会签、履行和归档五个程序组成的管理系统。五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环环相扣,其运行实现了合同的全面、全过程管理,避免了合同管理只管合同某个环节的情况。立项程序需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及数量、价款、作用、意义等;审批程序指的是立项报告经批准后,根据合同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调研,考察其质量、价款等指标,达成初步意见后,填写《合同审批表》,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会签程序是指合同主管部门接到领导签字同意的《合同签订审批表》后,便进入合同管理的中心程序。会签阶段主要对合同标的的数量、价款、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全面审查,与对方形成初步意见后,填写《合同签约单》,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部门盖章后,合同生效;履行程序是指合同签定后,由承办部门具体协商履行合同;归档程序是指将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各种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入档。

从上述合同程序化管理可以看出,合同价格这项合同条款在整个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体现,特别是在签约阶段体现最为明显、最为突出。因为签约阶段是形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性阶段,也就是说合同条款一旦确定下来,就已既成事实。因此可以说,合同价格的确定在合同程序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2.合同价格管理关系到企业把住资金支出的关口,堵住企业经营“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润隐性流失等重大问题

合同价格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把住资金支出的关口,而且更是堵住企业经营“成本漏洞”和避免利润隐性流失的关键之一。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各类商品价格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这就加大了合同价格形成的难度。企业合同主要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建筑安装设计合同、修理修缮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里既有经济收入方面的合同,也有经济支出方面的合同。不论什么性质的合同,都涉及到价格问题,如果合同中形成的价格不合理,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研究和探讨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和科学方法,对于有效实施对企业资金支出源头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正确执行而制定的要求本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遵守的规定和行为准则,它主要侧重于管理的角度,是合同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企业的具体化。

根据企业合同程序化管理,可把合同价格形成工作进一步细化,将合同价格形成的全过程总体看作一个系统,分为五个程序即合同价格签约前准备程序、合同价格审批程序、合同价格会签程序、合同价格履行程序和合同价格履行后程序。5个程序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可以建立合同价格签约前制度、合同价格审批制度、合同价格签约制度、合同价格履行制度和合同价格履行后制度。

1.合同价格签约前制度。主要包括价格信息管理制度、市场价格调查制度、资信审查制度、技术经济论证制度及合同价格决策制度。

2.合同价格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审批权限制度、合同价格审批程序制度和合同价格审批责任制度。

3.合同价格签约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签约分工制度、合同价格咨询制度、合同价格会签制度、合同价格签约审查制度和合同价格签约责任制度。

4.合同价格履行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变更与解除制度、合同价格结算制度和合同价格纠纷报告处理制度。

5.合同价格履行后制度。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合同价格归档制度、合同价格检查制度和合同价格形成奖罚制度。

为使合同价格管理制度有利于实际操作管理,又易于领会和记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合同价格管理制度总结提炼为“五三制”,即“三落实”、“三统一”、“三把关”、“三相符”、“三签字一盖章”合同价格管理制度。

“三落实”是指合同价格签约前准备工作落实、合同价格形成过程责任落实和合同价格形成后奖惩落实;“三统一”是指合同价格审批权限统一、合同价格签订程序统一和合同价格管理统一;“三把关”是指合同签约当事人把价格关、合同和审计管理部门把价格审查关和财务管理部门把资金出口结算关;“三相符”是指标的签约量与计划量相符、合同签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以及合同付款单与财务明细、台账相符;“三签字一盖章”是指一份合同价格的履行必须经过委托人签字、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付款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审计部门加盖审计章。

三、企业合同价格形成的谈判技巧和科学方法

形成合理的合同价格,除了要有健全和完善价格形成的管理度作为基本保证外,还要形成合同签约过程中价格谈判的技巧和科学方法。

1.招标谈判法

招标谈判法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合同项目的价格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对于产品价格具有透明性的一些合同,即使对方同意降价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严把所购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价格关,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将生产部门所需材料和设备计划书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质量要求、生产厂家,向有关厂商发出招标书,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招标,根据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背对背的报价方法进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与之签订合同。该法可大大提高物资采购的透明度,对于避免经济交往中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具有明显效果。

2.“一调两审”法

即当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确定后企业除了要组织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查外,还要经过合同具体

承办单位与对方初谈,然后再由合同管理科召集有关单位与对方正式谈判。这样通过一次调研两次审价,可以将合同价款压低到最低限度。

3.“成本分解”法

对于标的技术含量低,成本构成比较明确的合同,企业应采用“成本分解”的办法与对方谈判。具体做法是:先让对方将标的物品分解报出价格构成明细,将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分开计算,然后逐项审查,每一项均给对方合理的价格,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基础,对照市场价与对方确定合理的价格。采取此种方法,可以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对方同意把价格降下来。

4.权力限制法

在合同价格谈判中,对合同管理人员所拥有的可自主决定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此范围内,合同管理人员可以自主决定,超过这个范围则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决定。所谓权力限制法就是将企业相关部门认定的价格,作为企业领导授予的最高价格与对方摊牌,有意避开人情关系和技术工艺问题,与对方巧妙周旋,达到对方接受企业相关部门认定价格的一种合同价格谈判方法。

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专业性和垄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由于进行成本分解很困难或因承揽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合同价格谈判往往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权力限制法。使用该办法时,一方面要取得企业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广泛收集信息,确定一个实际可行的价格。在洽谈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利用本企业的实力和市场优势打动对方,这样可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5.35%综合取费法

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是煤炭企业比较多的合同业务,不仅修理费数额大,而且价格也难以确定。传统的做法是先定一个估算价,最后以结算价为准,但这样合同起不到回避风险的作用。对此,企业应采用35%综合取费法。35%综合取费法就是根据机械设备和车辆修理、修缮和安装弹性大、损坏程度难把握等特点,在签订修理、修缮和安装合同价格时,首先进行拆检确定维修内容,根据维修内容确定所需材料数量、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确定材料价款。在此基础上将人工费用、利润、税金等按35%综合取费,形成最后的合同价格的一种方法。该办法在修缮和安装合同中被广泛运用,可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

6.竞价封顶法

在机械设备和车辆等修理、修缮和安装招标合同洽谈中,为了避免承揽项目的厂商高抬价格,通过招标竞争,先让对方将要承揽的项目提出一个初步预算,根据预算项目,企业召集有关部门严格审查预算,当场压价,压价后选择最低的价格作为封顶价。项目完成后最终决算时,决算价格在封顶价格以外的以封顶价为准,在封顶价以内的以决算价为准。采用这种方法既有利于竞争,不会使合同价格高抬,又使实际发生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7.以退为进法

在签订合同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高于企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往往会以产品质量较高作为洽谈的砝码,以提高合同价款。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采取“以退为进”的方法,即洽谈的前提是建立在企业要求质量的水准上,允许对方更换适合企业质量要求的产品,紧紧抓住对方由于设计、生产等原因不愿意更换,同时又不甘心失去市场的心理,取得签订经济合同价格主动权。

8.享受优惠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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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目前实施的版本是GB 50500-2008(简称 “08清单规范”)。目前国内常用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称”施工合同范本”)中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合同主要指采用定额模式计量的合同,目前已很少应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用在一些政府的紧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在国内使用也很少。

FIDIC合同条件作为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正在全球被广泛地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引入FIDIC合同部分价格条款,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严格定义合同条件、合理确定风险范围、建立平等互利的合同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以下我们主要讨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合同价格形式的选用及价格风险规避。

二、合同价格形式及选用原则

1、 国内清单固定单价合同与FIDIC单价合同规定一致,都以根据图纸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净值乘以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形成工程最终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比较大,施工工期长,工艺技术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施工中可能较多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对于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招标的工程较适宜。

2、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此类合同只有在出现变更或其它合同规定的可调整价款的情况时才调整合同价格。目前不管在FIDIC合同实际操作还是国内施工范本合同的实际操作中,都分为图纸加规范固定总价合同及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

2.1图纸加规范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单价作为以后调整变更的计价依据,工程数量仅作参考;由于包干的基础是合同图纸加规范,因此当清单数量、清单项目与描述内容与招标图纸不一致时,应以招标图纸为准,承包人需要承担合同图纸范围内的风险,结算时仅调整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差异部分数量,即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或者清单项目的变化。因此在招标时应预留足够的回标时间,供投标人复核招标清单中的数量、清单项目及描述内容。对于消防、幕墙等需要专业单位进一步深化的专业工程,目前采用较多此类合同。

2.2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中:此类合同双方均需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当招标图纸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有差异时(包括清单项目漏项,数量错误,描述错误等),均作为合同的变更部分。该合同模式适用于工程规模相对较小,工程施工工期短,工艺技术成熟,技术资料完整,够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在工程施工图阶段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

三、 不同合同价格形式下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风险规避的约定

FIDIC合同条件中对计价条件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没有对合同计价条款进行定义,只要求合同双方应在相应的专项条款中进行约定,下面对照FIDIC合同条件中不同合同形式下的价格条款定义来讨论建设工程合同价格专项条款的约定,便于合同签订。

(一)三种价格形式下签订合同时的不同约定及风险规避各自的特点

1、固定单价合同:参照FIDIC合同及08量清单规范,工程量计量方面的约定及可能存在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工程量计量已进行了定义,同时08清单计价规范中也约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此类合同在数量上存在的最大风险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大多清单编制者认为数量是暂定不重视数量的准确定,往往做较粗的估算,因此建议在招标文件清单中将工程量适当放大5%。对于部分重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需测算其每平米含量并且与类似项目比较,以避免出现较大失误,如上海某大型国有景观项目中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11,000m2)招标文件清单中的钢筋含量为80kg/m2,远低于常规地下车库钢筋含量,施工中实际使用钢筋含量约200kg/m2,造成该地下车库总投资额大大超出招标时预估的金额。

2、图纸加规范包干合同:

(1)工程量的风险范围:”施工合同范本”中未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参考FIDIC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同时业主在招标时需提供详细的工作内容界面划分规定并且进行做详细定义,同时投标人在回标前应仔细复核清单内容及数量。避免因界面划分不清而导致承包人索赔,如昆山某四星酒店,在界面划分表中仅明确固定家具由精装修单位施工,活动家具由招标人另行发包,而在施工过程中精装修单位以该靠背需事先定做然后固定在墙面应属于活动家具为由遭施工单位索赔约人民币50万。对承包人而言,此类合同最大的风险是由于回标时间有限,没有足够的时间复核业主提供的招标清单。仍然以上述昆山某酒店的幕墙专业分包工程为例,该幕墙工程中部分石材幕墙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自报龙骨含量,报价人员由于时间紧迫,未与公司负责图纸深化的设计人员沟通好,报价时 8kg/m2,而在施工中增加到14kg/m2。而且由于该龙骨所采用材料及表面喷涂单价均较高,导致施工单位损失较大。

(2)规范有关的风险:

由于此类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图纸及规范报价并且包干,因此规范的完整及详细性极其重要。FIDIC规定的“工程规范”为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的对本项目的技术、质量、工艺有关的要求,其规程和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工程规范”主要指有关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地方规范的总称,并且由于这些规范具有相对滞后,对一些新产生的材料、施工工艺往往未涉及。因此可参考FIDIC关于“工程规范” 的制定办法在具体合同中制订本工程的专门“规范”,使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2、工程量清单包干合同:

(1)工程量的风险范围:此类合同清单风险(包括清单数量、项目描述及项目内容)由招标人承担,承包人仅承担单价的风险,因此此类合同对承包人而言风险较小。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二)三种价格形式下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格约定及风险规避的相同点

1、在FIDIC合同条件中第 12条、第13条、第14条款中可以看出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单价。

2、相应费率或价格的约定。对于合同中已有的费率或价格,在FIDIC及施工合同范本中均规定按照已有的费率或价格执行,而对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没有类似的价格,费率及价格均由市场形成,对此建议参考目前国内大多业主的计价模式,即套用适当的定额及当月各地定额管理部门的市场信息价,按照当地定额规定取相关费率。

3、对于招标文件中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而放入的材料暂估供应单价及暂列金额,应尽量缩小其内容及范围,同时应明确规定价格调整办法。对于暂估价时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建造规模及标准合理确定材料暂估供应单价。如上述的昆山某四星酒店,在家具及布艺合同招标阶段,所有布料均按照进口布料价格约RMB1500/m放入暂估材料供应单价,而在定标后全部改为使用国内生产的替代产品,导致合同金额减少约人民币月100万,达到合同金额约50%。而在另一浦东世纪大道的甲A办公楼项目的室外景观工程的合同金额约人民币1200万,招标文件中的喷泉水系统及喷泉电气系统暂估价格参考上述昆山四星酒店价格约人民币45万,未考虑到两者档次及喷泉大小的差异,在施工中增加人民币约300万。

3、法规、汇率变化引起的调整。此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未规定,而新版的2008清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d为基准日期,即基准日期以后,由于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规章调整,以基准日期为准,基准日以后的由业主承担风险。但在2008清单中未明确汇率问题,对于国外承担以外币结算的工程合同价格,要考虑结算时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的风险,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汇率风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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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1-

工程价格与工程结算是工程中经济活动的核心,是工程承包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关注的主要问题。施工合同的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中最需要注意的投资风险,因为工程价格直接决定着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能否在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也就影响到建设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但工程价格与工程结算结构复杂,计算量大,在管理过程中变量多,很多直接、间接因素都会影响工程的效益。因此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重视价格风险与结算难问题,科学合理地进行预算设计,确定工程价格,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工程价格风险与结算难问题成因

在通常情况下,施工项目建设规划、建筑综合设计以及规模预算都是以正常技术水平、一般性自然条件、合理化组织管理的理想化因素为基础,其中政策、投资、自然等条件都是来自于特定时刻或一段时期内。而在工程建设的整个周期内,时间较长,相关的因素都可能出现变化,对原定的计划与目标造成影响,这些难以预测的因素就会形成风险。从工程建设本身的投资与建设的特点来看,这些风险所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工程承包是一种高风险的产业。较长的工程建设周期,会使工程建设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产生波动,如果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预算可以承受的范围就会使工程建设的时间延误,造成一定的损失。实际情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1.1合同价格固定

合同价格固定就是缺少弹性的价格合同,也可称作一口价合同。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受限于时间原因只能按照工程图纸凭借理论知识进行大体上的估算,其中就会出现很多误差,在建设中出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过分压低工程报价,希望在工程实际建设中作出修改变更增加工程款,就会出现设计初期阶段的管理问题。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工程在设计的初期阶段在设计和预算方面出现许多疏漏,在实际建设中出现变化情况,而采取合同价格固定的方式就会给施工建设单位带来价格风险。

1.2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中的常见情况,示范合同文本中规定“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如果工程建设单位忽视这一规定,对于设计变更在14天的期限内未向监理提供变更的书面文件,等到工程的竣工结算阶段就会超过规定期限。如果工程投资方不能接受不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承包方就必须承担损失,这种情况在工程建设的实际中时常发生,也是工程结算出现纠纷,造成结算难问题的主要因素。

1.3建筑计划材料价格上涨

建筑材料的价格变化是受市场变化影响的,目前建材市场比较活跃,价格波动大,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没有对价格的变化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就会很容易产生价格纠纷,影响工程结算。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做出全面规定时,出现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情况后,工程施工方就必须支付超过预算的材料费用,工程承包方需要承担这部分的损失。

2.加强工程价格风险防范及管理的措施

2.1进行合同签订评估把关

做好施工合同条款管理工作是防范价格风险的重要方法。在施工单位获得项目建设权后,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应保持合同签订双方的平等协商地位,保证合同具有公平性与合理性。在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确保合同规范、全面、指导性强。

工程项目价格条款。①工程建设周期:工程周期在一年以内并且可预测时间内物价稳定的情况可以由投标方报价。如果工程建设周期一年以上,材料价格的波动很难预测,则需要规定价格变动工程款的承担方。②建材采购细则:根据材料采购供应的具体方式,应对材料供应作出详细规定,相关价格与条件应在招标文件的价格条款中作出规定,作为投标方了解工程材料供应方式的重要依据,保证材料与工程材料领用的流畅度,避免出现工程建设中的货物款项纠纷。③工程设计相关因素:工程设计对部分因素规定不明确,会给工程建设过程制造障碍,因此工程设计应具有一定深度,如有材料使用或施工技术无法确定的情况,可采用暂定价格的方式作为临时标准,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确定。④合同中应确定材料使用的原则和价格评估的程序。⑤项目价格变动预付范围:在工程项目中遇到价格变动,超过一定的数额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通知。⑥风险处理措施:对于部分常见的风险,如价格变化,应规定哪些材料价格变化可以进行怎样幅度的调整,不能进行调整的材料价格应进行怎样的处理,对每项风险都应在投标过程中提出,并进行针对性的条款设置,将其综合于工程报价中。此外,还包括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环境等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因素。

价格条款确定的程序与原则。项目增加变化,对于工程中出现的增加的项目价格评估可遵循以下原则:工程材料使用量不能超过预算预备消耗量的定额,使用材料的单价及采购相关费用应与投标时的价格水平保持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按当时价格水平,进行合同文件条款的签订,按定额及取费计算综合单价后下浮一定百分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力求能够保持工程稳定进行的价格水平,将新增项目对工程整体预算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这种方式对于规模大、周期长的工程有着重要意义。确定工程使用材料,确定工程材料价格应按照以下原则:如果投标建设工程单位中标,其选择的材料与价格不得在工程建设中随意变更。对于招标方选择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列出材料的具体价格表,应明确规定招标单位选择使用的材料必须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对于已供应的材料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如果材料的种类与价格没有确定,在实际中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需要变更,招标时应对变更的价格范围做出规定,并选择暂定价格作为方向标准,对于暂定价格的确定应使用统一的标准,作为之后进行调整的依据。

2.2采取综合的金融手段规避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工作,又称选择权,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利,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工程建设单位在投标报价之前,要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分析材料价格变化的发展方向,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与资本市场走向确定材料的具体采购计划。如果出现材料可能大幅度涨价的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先支付一定的期权费(期权费通常是标的物价值的10%~15%),从而与供货商建立看涨期权。

2.3处理结算难问题

工程承包方应详细了解施工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方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我国最高法院的规定中,如果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不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应注意保管好结算资料,如果出现结算难问题,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保证结算资料齐全和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3.结束语

目前的工程建设行业中的竞争愈发激烈,对工程项目在价格与风险方面的管理直接影响着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施工合同的双方应当明确合同条件中的相关原则,才能够正确理解自身在工程中所有的权利和担负的责任,避免出现非必要的经济损失。

篇9

墨西哥是南美第一大石油生产国和输出国。1936年起,墨西哥合众国议会通过决议,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将所有私人、外国经营的油田区块所有权收归国有,交由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代表国家进行经营,私人不得享有区块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得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类工程服务。

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放宽了私人对石油工程服务的限制,斯林贝谢、Weatherfood、贝克休斯等纷纷在墨西哥设立石油工程服务类公司,开发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墨西哥没有发现大规模陆上油田,同时老油田产量持续下滑,PEMEX急于通过老油田二次开发提高石油产量,2009年勘探开发方面预算高达194亿,石油工程服务市场前景非常大。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

一、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特点

墨西哥的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不确定工作量、小包、单价、综合服务合同,具体来说:

1.区块服务、综合服务合同较多。PEMEX认为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和提高采收量,提高采收量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据此,PEMEX公开招标的的许多项目都不是单项工程服务合同,而是给予承包商一个区块,在这个区块内从事包括地质研究、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等等内容的综合作业。一般来说通过若干个阶段的地质研究工作,总包商提交给PEMEX一份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性分析、油藏工程、开发方案和前景在内的地质综合研究报告。地质综合研究报告中的开发方案被PEMEX批准许可以后,将按照该开发方案中的设计进行相关的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的整体开发。整体开发满一定期限,如一年,PEMEX会对该区块的采收率提高和优化情况进行整体的考核和分析,并据此确定承包商业绩及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工程预算和开发规模。

当然,专项合同如钻井、修井、完井、物探类合同也比较多,运作模式同样是给予承包商一块指定区块,在区块内从事作业。

2.单价服务合同。PEMEX根据《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法》的要求,把整个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看做单位工作单元重复和累计的组合体。在招标阶段,PEMEX根据自己的评估和需要,将所有拟分包的工程量都划分为若干个确定的工作单元,工作单元本身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投标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工作单元的,标书将被认定为废标。比如,项目工作单元中没有列出“国际动迁费”、“钻井设计”条目,则表明PEMEX不会单独以动迁费或者钻井设计的单元价格支付费用,承包商也不得擅自添加该项目,否则将失去中标资格。项目合同签订以后,报价中的各工作单元将被视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按照工作单元价格乘以实际完成工作单元数量的原则进行结算。

3.小包合同。首先,每一个工作单元都可以视为是一个小包,如:钻井设计I型井7寸基套直井至2000米段――单位:口井、钻井设计IV型井400米定向垂深2000米5寸半基套――单位:口井、地球物理勘探深化第一阶段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深化的具体内容要求)――单位:件、地质研究构造模型的深化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的具体要求)――单位:件、V型井台底座建设――单位:个。第二,每个单元价格都需要按照PEMEX的要求,严格进行单价分析,分解为设备、材料和人员三部分,在设备项下必须列明所用的设备名称、规格、配件名称、规格、设备总价值、单位时间摊销价值、动力情况、油耗情况等;材料项下需列明使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人员项下需列明的参与的人员岗位和职位、数量、单位工资、工作时间。

4.非确定工作量合同。在招标文件中,PEMEX对每一工作单元都有指定的工作数量,但这一指定工作量一般都是虚拟的初期工作计划,仅用于计算承包商的投标价,作为商务标竞标和PEMEX评标授标的标准和依据,与实际执行中的工作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举例而言,在商务标投标阶段,各种井型(一般有十至二十种,甚至更多)的指定工作量都较为平均,但是经过钻井试验,实际工作中可能只有两到三种井型使用频率较高。

二、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价格的特点。

由于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独特模式,在价格方面,也有以下特点与一般的工程服务合同不同。

1.合同价格的确定。投标方确定了工作单元价格以后,把每个工作单元的单价乘以PEMEX在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指定工作单元数量,累计相加,即得出工程直接成本价格,该直接成本价格按照PEMEX的标准加上一定的间接费用、财务费用和附加费用,就构成了投标方的投标价。在中标后,该投标价即被认为是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往往被分解到若干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称为“初期预算”。

2.价格调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因此根据墨西哥法律,合同签订以后,如果遇有重大的经济形势变更,导致了承包商的成本发生变化,承包商可以向PEMEX申请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只有直接费用可以进行价格调整,间接费用不属于价格调整的范围。

同时,对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贬值,承包商也有权向PEMEX申请价格调整。对于混合报价的合同,墨西哥比索报价部分可以按照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数据申请每月调整,而美元报价部分由于指数公布周期比较长,需要按照经济部的数据每年进行调整。

3.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以月结为基本结算方式,承包商每月三号之前向PEMEX提交发票,PEMEX经审查无误后,30天内付款。对以美元报价和表示的结算发票,PEMEX将按照付款日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成墨西哥比索比索后付给承包商。

4.增值税。根据墨西哥税法,承包商提交给PEMEX的结算发票应分为两部分:完成工程量价格加15%的增值税。15%的增值税必须与工程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增值税部分可以进销相抵。

三、在审查居间协议价格条款时应着重审查的要点。

在与非墨西哥国籍的居间方签订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项目居间协议、且居间报酬与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价格有关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居间报酬尽量与合同结算价格挂钩、设立不同居间报酬费率和最高限额。由于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合同价格并不必然是实际工作量的价格,实际工作量价格可能与合同价格差别很大。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的设计应尽可能的与实际收款额、收款进度挂钩,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同时,对于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比较接近项目实际价格或者初期预算比较高的项目,一般应以项目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为基础设立一个居间报酬的最高限额。对于初期预算比较低,但后期工作量可能比较充足的项目,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居间费率确定报酬,调动居间方的积极性。

篇10

在一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对涉及到价格变更的条款,没有与整个招标原则协调起来;或者条款之间是协调一致的,但是没有具体实施的细则,而且也没有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供参考。这样就导致发生变更时,业主方、承包商和审计方三方意见不一致,甚至因此请求各级造价管理协会调解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文对招标文件的有关价格条款提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且列举一些比较成功实施的案例,供各位同行参考。

一、编制招标文件时单价变更条款与价差调整条款之间要协调一致

在单价变更合同条款中,有一段时间以来,很多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单价变更的条款一般为:

对变更的工程量的估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价格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条款对具体项目,还是要斟酌使用,本人认为,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世行贷款的项目

世行贷款的评标办法是低价中标,旧的FIDIC条款为第70.3款,通用条款里对变更项目参不参与调价没有说明,但是一般项目的专用条款里均有“……(其中的变更和计日工将不再另行调价)……”,新的FIDIC里条款里第13.8款价差调整条款(采用综合物价指数法),此条款通用条款里包含有一句话:“……对于根据成本或现行价格进行估价的工作,不予调整……”,这样就较旧版的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如果专用条款没有修改,那么对于一个世行贷款的建设项目, 变更工程量估价第12.3款中,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和第(2)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这两项变更项目是可以参加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价的。而对于第(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价格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则要视变更项目的材料预算单价采用什么时期的情况而定:如果第(3)项变更项目的材料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时期的投标单价,要么这项变更项目是可以参与综合价格指数调价的,如果是采用现行价格,则不能参与综合价格指数调价。

[案例一]HB省的2002年开工的某高速公路世行贷款项目,采用的旧版FIDIC条款,专用条款里规定变更项目不参与调价,在项目开工之初变更增加了三座特大桥,结果适逢2003年全国物价上涨,且2003年正值该项目一期土建施工期,一般的承包商已经不堪承受,更何况变更增加特大桥的三家承包商。幸有HB省交通厅以[2004]314号文对全省各重点项目下发了《关于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主要材料涨价实施价格补贴的意见》,减少了承包商因物价上涨亏损的风险。

2、非世行项目

非世行项目的招标文件里有的价差调整条款适用,有的不适用。

对于不适用价差调整条款的项目,遇价格上涨期间,风险是由承包商承担的,遇价格下跌期间,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对于变更估价,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是适用的,但是第(2)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实际上是一个采用投标时材料价格的条款,这条可以如果适用,那么第(3)建议明确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价格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承包商投标时材料价格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如果第(3)条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价格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现行材料价格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那么第(2)条就不应该适用,应该直接从条款中删除,将第“(3)”序号修改为第“(2)”。明确修改的好处是避免业主、承包商和审计三方纠纷,同时也是承包商投标报价作价的参考之一。

对于适用价差调整条款的项目,其单价变更条款的采用和执行同世行贷款项目是一样的。如果调价基数中包含变更估价,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该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和第(2)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的,采用全线平均价”是适用的,对于第(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价格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作价时的材料预算单价应该采用投标时的预算单价,或得为避免审计方质疑,干脆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价格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承包商投标预算中材料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如果调价基数中不包含变更估价,那么第(2)条应该是不适用的,第(3)条应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该子目且全线均没有价格的,采用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率和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定额和现行材料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案例二] 2006年HB省开工的某高速公路是非世行贷款国内投资项目,采用综合物价指数法调整材料价差,调差材料种类为:钢材、水泥、燃油,调价基数为包括调价范围内的累计支付额(不扣除变更项目)。其专用条款中单价变更条款第52.1款为:

变更后的作价

篇11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必须接受乙方的经营理念、营销模式,并自愿成为乙方的网络会员;

2.对于注册商家,甲方提供场地和全部商品,乙方提供管理软件、套装产品,双方协商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对于加盟商家,甲方提供场地,支付乙方________万元,乙方给甲方________万元的产品和管理软件及电脑设备;

3.甲方必须接受乙方会员持________消费券在其店内消费,每月末甲方可持收到的乙方会员消费券到当地________商务中心或指定加盟店兑换现金;

4.甲方在销售乙方套装产品的同时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把自己的产品加入到乙方产品套装里销售。参与乙方套装的甲方产品的bv值、进销价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5.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会员在甲方消费时甲方按积分率________%为乙方会员积分,甲方根据乙方会员在其店内的消费额在每月________号准时向乙方交纳网络管理费;(网络管理费=消费额×积分率)

6.甲方零售乙方产品按零售价的________%提成。

二、费用支出

1.促销支出:一切促销费用由双方协商按比例支出,甲方付________% ,乙方付________%。支出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甲方如独立进行广告促销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备案,由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且费用自负。如甲方擅自进行广告促销活动影响乙方整体形象和利益,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营运支出:乙方向甲方配送产品产生的运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3.积分奖励支出:由乙方全部支出;

4.甲方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支付。

三、结算方式

甲方从乙方现款进货。

四、退换货方式

1.食品类商品一经售出不能退换;

2.非食品类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换货。

五、培训指导

为使甲方彻底理解乙方经营理念、营销模式,在合同执行前必须由乙方免费对其进行培训、指导相关知识及营销技巧。

六、财务制度

由甲、乙双方按照网络经营体系规定进行统一财务结算。会员积分由乙方计算。

七、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① 必须按乙方制定的商品零售价和积分进行销售;②负责办理本店在本辖区所需的一切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证);

2.乙方权利与义务:①负责对甲方进行培训,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②协助甲方在常规条件下的调、退换货服务。

八、合同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止。

九、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变更

1.在合同期满或中途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视为合同终止;

2.在合同期内,如甲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意经营时,应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待乙方认可后办理解约手续,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3.合同期满时,由双方结清各项债权、债务后,甲方须归还乙方所有文件、设备、物品、商标、服务标志及其他相关资料;

4.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共同修改、变更、协商后形成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一方发生违约,产生纠纷时,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免于追究责任。

十一、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

篇12

为什么机场在国外是“购物天堂”,在国内却成了“消费”? 国内机场高价现象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几年,虽经媒体轮番“炮轰”,国内几大机场也采取了旨在降低商品售价的举措,但收效甚微。日前,坚冰似乎有了融化的迹象――首都机场向社会公开承诺:为迎接奥运会与国际化接轨,在今年年底前,将开始逐步实现机场内1700多种零售商品及餐食饮品与市内同档次店面同质同价。

据了解,其中受大众关注并青睐的北京全聚德烤鸭将从现在的98元下降至72元。而果脯、烤鸭等商品也将参照王府井百货、新东安市场等大商场的售卖价格。所有的商品中,最大调价幅度为30%。首都机场相关责任人对外表示,做出此承诺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人们对在机场买的东西一定贵”的印象。

日前,记者电话联系了全国10余家机场,询问对方近期是否会有降价的安排或计划,发现国内大部分机场近期均没有商品价格调整计划。但昆明巫家坝机场、长沙黄花机场等向记者表示,将会及时关注并适当参考首都机场的做法。

乘客心声:宁愿饿肚子也不愿挨宰

随着机票价格越来越低,有的航线机票甚至比火车票还便宜,过去“高端人群”坐飞机的梦,也早已“飞”进寻常百姓生活。许多乘客纷纷希望机场不仅机票价格能降下来,这里商铺和餐饮过高的物价也可以降一降,但是往往事与愿违。

“一到机场,东西的价格就能翻几倍。”只要逛过机场商铺的消费者都会有这样的感觉。

一瓶350毫升的康师傅纯净水,在市区超市的售价是1元―1.5元,而在国内许多机场商铺普遍卖到了5元,甚至5元以上;一包桶装方便面的价格比市区翻一番,卖到10元至15元不等;一碗汤面卖到了45元。水果的价格更是高得离谱,香蕉、芒果、火龙果、杨桃等时令水果的售价都在每斤18元〜25元,比市区价格几乎翻了5倍之多。

“唉,早就和你说了,是在机场嘛,肯定要贵的……”前不久,记者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看到一位正准备飞往上海的王先生在安慰身边第一次坐飞机的母亲。

记者与王先生攀谈了起来,王先生告诉记者,他虽然经常坐飞机,但老人家第一次坐,什么都感到新鲜。说是要在这里买点重庆特产带给上海的亲朋好友,却发现一包普通的怪味豆要15元一包!

长期以来,乘客对机场虚高的物价早已习惯了,如果谁要是在这些地方购物,只会招来议论与猜测――大款、公款消费,要不就是第一次坐飞机根本不了解情况。

在北京一家大型软件公司做销售的吴先生,常常要去全国各地跑,是名副其实的“空中飞人”。他表示机场物价之高还是难以承受:“我宁愿饿着肚子也不原意挨宰,反正到飞机上有吃的。”

记者在几家机场专门留意并发现,机场内的各商铺里还是有一定的客流量,但真正掏钱买下商品的旅客并不多。由于一般机场会要求乘客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但是手续很快办完,登机前的这些大好时光让一些乘客的脚步迈向了机场的商铺。“主要是离登机还有一段时间,消磨下时光吧。一般不会买什么东西的,太贵了,就算是买也会选择去机场免税店购买。”在上海虹桥机场,唐小姐这样对记者说。

敢于较真:成都消费者机场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民邢连超对此就较起了真。2006年5月,他因为买了一瓶比超市售价贵3元的脉动饮料,就将成都双流机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多收的3元钱。

邢连超告诉记者,他在双流机场候机时由于口渴在机场服务部购买了一瓶脉动维生素饮料,当他付钱时发现这瓶在超市里售价为3元的脉动,在机场服务部卖到了6元。邢连超当即对收费提出置疑并询问有无发票,但收款员只是一笑了之未予答复。之后邢连超经过仔细观察后发现,机场内许多商品和服务均远高出成都当地市场价格,因此就未再购买其他东西。

“我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机场经营者有责任保证消费者受到公平待遇、不接受垄断性高价格消费。我去新加坡、马来西亚、欧洲等地时,发现国外机场是一个低价购物的天堂,而在国内机场却是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垄断性价格来销售商品,这是一种极不正常、不附合市场规律、不诚实经营的行为。”邢连超说。

记者看到了邢连超的诉讼状,只见上面写着:我认为机场消费中存在以下问题:1、收银条中未列明经营者名称,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2、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格,侵犯消费者权益。脉动维生素饮料在成都市内超级市场的价格是基本一致的,约3元人民币。而机场的价格却是6元人民币,高于市场正常价格1倍。机场以租金高等为由提高商品价格是没有道理的,成都市内黄金地段的超级市场租金比机场高,但日常用品如普通饮料等与其他地区是一样的。我同时在机场侯机厅内购买的《张瑞敏访谈录》一本,该书定价35元、售价35元。该书并没有另外涨价销售,也说明房租不是涨价的理由。3、机场高价的背后是利用垄断地位谋取暴利。《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我认为机场的部分商品经营者应该是牟取暴利。机场完全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引进市场机制来确定经营商,并以合同的形式要求经营商以市场价格销售商品。

据了解,邢连超向成都双流法院邮寄递交了状后,法院经过很长时间反复研究后方认为可以立案,双流法院已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正式受理了成都市民邢连超对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诉讼,成为全国首例飞机场高价的公益诉讼案件。

铲除垄断:机场物价寻求理性回归

机场餐饮的价格怎么会卖到天价?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一餐厅的主管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一般消费者觉得机场价格过高,是跟市区的价位相比较。实际上,在机场经营餐厅的成本要比市区高得多。再加上运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往往就会造成机场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区同类商品价格的几倍。

“机场具有价格垄断性,机场餐饮价格高,首先是因为实施市场化运作后,商铺的租金高。”南京大学商学院张力教授表示,商铺的租金高,经营成本就高。而实际用餐的客流有限,为保证利润,经营者大多采取高价策略,机场内商铺的所有权都归机场,通过招投标出租,中标单位在激烈竞争中夺得餐厅的经营权,公司前期投入大,再加上租金、员工工资、税收等成本,如果不卖高价,公司肯定亏本。

目前机场商品的价格都居高不下,候机楼内的餐饮和零售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收入来源。他认为,只有租金降下来,引进更多的竞争,商品的价格才可能降到正常水平,否则只能形成“越贵越没人买,越没人买越贵”的恶性循环。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一位商铺店员则说,机场商品的价格偏高有很多因素。无论是承租店面的商家,还是到店里消费的顾客,都只是“愿者上钩”而已。大多乘客之所以选择购买存在各种隐性因素。譬如,公务出差讲求效率会在机场咖啡厅小憩、国际旅客出手大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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