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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7类公共场所实现智能卫生监督管理据了解,此次推出的智慧卫监产品包括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和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其中,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包括卫生计生监督行政许可系统、处罚系统、积分管理系统等共计16项。主要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针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等。
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卫生计生监督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移动监督执法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共计14项。实现对移动监督执法设备的接入进行认证控制和管理,对风险单位进行审核和销账、实现对全专业的报告卡进行查询、查看,机构管理人员能够对报告卡进行实时在线审核并提交等现代化办公需求。
管理人员相关知信行现状
管理人员对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的知晓情况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相关调查中,知道应加强自然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人员较高,达到84.21%;但是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仅占到38.60%;知道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最低,仅占8.77%。对于保持房间空气湿润、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不足50%。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状况影响因素分析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年龄因素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得分高低之间有关系。31~40岁年龄组段和20~30岁年龄组段的得高分的人数较>40岁年龄组多。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等因素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得分的高低没有关系。对卫生管理工作态度的调查情况经过问卷调查,有77.19%的人非常热爱自己从事的管理工作。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84.21%的被调查者认为卫生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改善本单位的卫生状况以及其他状况。63.16%的人认为每半年以内应该有1~2次的卫生监督指导。87.72%的被调查者认为本单位领导很重视卫生工作,会定期巡查,但只有80.70%的单位会因管理得当而进行奖励。对卫生管理工作行为的调查情况调查问卷显示,有89.47%的人会主动思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时,有84.21%的高级管理人员会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5.26%的人会自己独立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82.46%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1.75%会自己独立处理。关于了解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途径行为的调查显示:通过“老板交代”途径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仅5.26%,一方面可能是老板不重视相关卫生工作,也可能是老板不了解相关的工作,所以不能予以规范性的指导。通过自己定期学习相关的知识来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占14.04%,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培训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最高为80.70%,说明当前情况下,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是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最有效途径。
讨论
本次调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82.64%,明显高于《珠海市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行为调查》报道的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60.21%[1]。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的卫生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员都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但是掌握的知识并不全面。比如,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仅占8.77%、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的仅占38.60%。这样提示我们,还要加强干预,进一步完善管理相对人员的卫生知识。在本次调查中,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并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31~40岁年龄组段的高分率较其他年龄组高。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人不仅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所以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相关知识以及其他卫生知识更加能够不断学习、全面掌握。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现从事工作类别5个因素均不是相关卫生知识高分率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因为调查的样本量偏小,也可能因为宾馆、酒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并不受性别、文化程度以及严格的专业性限制,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累积和不断地学习,都可以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相关卫生知识,从而达到更好地管理宾馆、餐厅的效果。这样更加提示我们,对管理相关人员加强后续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更新卫生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规范的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途径,有75.44%的人认为,可以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来获得,且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与《泰州市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信行调查》得出的52.4%的人认为卫生部门开展的卫生知识培训是获取相关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的结论相似[2]。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认知程度和卫生行为合格率提高,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卫生行为的监测[3]。对于卫生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需要紧急处理卫生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大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仅有少数会自己独立处理,制订相关制度或解决遇到的卫生问题。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自主权限和自主处理的积极性都不高,往往卫生行政监督相关指导意见都是直接传达给高管而不是老板本人,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甚至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掌握了一定的卫生知识不一定就能形成相应的卫生行为[4]。我们既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卫生知识水平,更要从政策、环境、社会支持等方面促使良好卫生行为的形成。
您们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区公共卫生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您们的提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客观详实,分析有理有据。提案中提出的五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符合我区公共卫生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打开了思路,提供了宝贵意见;也必将对全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近期,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由此可见,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国家意志和要在法律层面上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中区卫生局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出率先在卫生系统开展禁烟活动,以此为表率,逐步向各个行业推广。目前卫生系统禁烟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以身作则,戒烟禁烟**然成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们加大了城区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监管和宣传力度,印制了大量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手册;在美容美发业、住宿业、商场、洗浴业等管辖的公共场所室内张贴了禁止吸烟的标志1200份,督促公共场所单位配备专(兼)职劝烟员,向辖区公共场所经营户发放手册850份,使经营户尽早知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做到“有令即行 有禁即止”。在加大对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消毒设施及服务人员健康的卫生监管的同时,将禁烟工作作为一项新的监管措施引入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对不落实禁烟措施,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评级资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区为契机,我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区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逐步规范公共场所在禁烟工作中的具体行为,常抓不懈,使禁烟工作开展得以落实,确保广大消费者卫生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在巩固前一阶段卫生系统内、经营性公共场所禁烟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禁烟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吸烟的危害和公共场所禁烟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制作一批吸烟危害健康和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品,发放到机关、学校、社区、企业,配合新闻媒体树立强大的舆论导向,形成广泛的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活动,逐步扩大禁烟范围。
禁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大家努力的共同目标。然而全面实现禁烟目标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烟草企业对香烟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美化了烟草形象,诱导了吸烟行为;吸烟文化、不良习惯根深蒂固,一时难以纠正;现行法律、法规对吸烟行为严厉处罚的条款上有缺失等诸多因素,制约着禁烟活动开展。我们应对全面实现禁烟目标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客观和清醒的认识。尽管如此,我局仍然一如既往地将禁烟工作进行下去,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高社会共识,增强公民的自律性,加大禁烟力度和措施,推动禁烟工作,直至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这一切离不开全社会有识之士,特别是您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
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一直以来区卫生局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我们始终真诚的希望人大代表关心、支持、帮助我区的卫生事业发展,您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我们工作的不竭动力。欢迎您们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吸收,积极落实,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二O一一年四月 日
签发人:
【关键词】公共场所;执法问题;体制改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很多年了,而卫生监督工作形势日趋严峻,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及乌兰察布市卫生局统一要求,2008年11月我所开展了集宁地区重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执法大检查,检查主要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为依据,对辖区内中小型饭店、理发美容店、歌舞厅、洗浴及游泳场所、菜市场5大类公共场所经营户从执行国家卫生法规标准、自身卫生管理、公共用品卫生质量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以了解集宁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卫生执法现状,并对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具体监管对策,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新形势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 检查结果
1.1 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情况见表1。
1.2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情况见表2。
1.3 公共用品检查情况见表3。
1.4 行政处罚情况见表4。
2 检查存在问题分析
2.1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率低:检查结果表明5类公共场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率平均为69.5%(菜市场最高为75%,最低为理发美容店61.1%),原因是:①卫生许可证过期或更换负责人失效;②无证经营,一方面反应出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条例》赋予的权力及义务不清,不能及时主动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办证,做到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反应出监督机构对《条例》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不够监督执法不力。
2.2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低:5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平均为50.3%(歌舞厅最高为65.3%,菜市场最低为33%),原因是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重视,为了省钱没有按要求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如实报告应体检与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并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到指定的卫生机构参加培训与健康体检,并办理卫生培训合格证及健康合格证,而是等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后补办部分从业人员相关证件,而且5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证从业上岗现象极为普遍,这也反映出卫生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威慑力不强,处罚力度不够所致。
2.3 公共用品检测抽检大肠菌群合格率低:尤以理发美容店与歌舞厅低,分别为51.1%和54.9%,平均为63.3%,检查发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普遍不重视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和更换工作,所查公共场所均无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不完善,清洗消毒程序不规范,保洁措施更换制度落实不到位,这是公共场所存在的一大卫生隐患,应予及时纠正。
洗浴及游泳场馆池水质抽检大肠菌群合格率仅为71.2%,次氯检测合格率为55.2%,原因是池水消毒设施不配备,为节省经营经费人工加入含氯消毒剂量不足,池水更换间隔时间太长,补充新水量不足,无专人监管消毒清洗措施,需尽快解决此卫生监管问题。
2.4 卫生行政处罚不力避重就轻:从本次检查结果来看无论是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还是公共用品抽检合格率都很低,明显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经营,而处罚仅仅警告77户次,停业整顿11户次,难以做到依法警示违法经营者彻底改正。
2.5 通过本次检查还发现我们辖区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环境卫生状况差,各种卫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经营户卫生观念十分淡漠,没有从思想和管理上把搞好公共卫生工作看成是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和卫生知识有限,对搞好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是造成我辖区公共卫生状况差的又一重要原因。
3 监督管理改正对策
由于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公共用品被客人重复使用容易造成污染和传染,传染病人与健康者混杂,同时很容易导致传染疾病传播[1],因而加强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公共用品卫生质量刻不容缓,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3.1 应大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长时间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条例》深入每个经营者与从业者的人心,并自觉执行《条例》及其标准,规范卫生监督机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使之达到良好效果[2]。
3.2 抓好经营负责人的《条例》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卫生许可证与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的督办与管理工作,并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3],齐抓共管,杜绝无证经营,无证上岗现象。
3.3 不断强化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4]。
3.4 改变现有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执法模式,加大执法力度,试行异地互查监管制度,减少人情执法及走于形式现象复出,严格依法监管[4],不断增强执法力度才能彻底改变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执法现状,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确保《条例》的贯彻与实施。
【参考文献】
[1] 安少军.格尔木市饮食业餐具卫生检测结果分析.中华综合医药卫生研究.北京科技出版社,2000,5:221.
[2] 何建渠,毕玉华.中华医药理论与临床.北京:北京科技出版社,1998:1482.
淋病是主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其次是非性接触传染。非性接触传染是指接触患者含淋球菌的分泌物或污染的用具,如衣裤、被褥、寝具、毛巾、浴盆、马桶圈、手等间接传染。调查显示,有些浴室洗浴用品被检出有导致性病的淋球菌,有些桑拿浴室的从业人员甚至本身就是性病的带菌者。
从医院回来,男孩的父母直接向卫生监督所举报,引起了监督所的高度重视,立即派卫生监督员前往处理。卫生监督员马上赶到该浴室,向浴室经营者出示了“中国卫生监督证”。经营者接过证件看了看,往地上一扔,说随便你们怎么样,浴室今天关门,不予接待。卫生监督员马上指出,我们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权对公共浴室进行卫生检查,如果你们不予配合,就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经营者听后,不得不软了下来,连连声称配合卫生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通过的卫生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的7类28种场所,其中应包括公共浴室。卫生监督员有权依据该法对公共场所进现场检查、索取资料、卫生检测等,经营者不得拒绝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通过的卫生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的7类28种场所,其中就包括公共浴室。卫生监督员有权依据该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卫生检测等,经营者不得拒绝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员对该浴室进行了全面的卫生检查。检查发现,浴室卫生管理混乱,卫生设施简陋,问题十分突出:第一,没有设立“禁浴标志”;第二,浴室使用公用毛巾;第三,该浴室是1998年新建的,但没多久就被经营者擅自改造成池浴;第四,拖鞋、浴盆、毛巾未经清洗消毒。对卫生监督员指出的卫生问题,浴室经营者开始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会传播疾病。但卫生监督员严肃地指出,正是浴室的卫生管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操作,因而存在严重的传播传染病的隐患,浴室很有可能已经被致病菌污染,我们将依法予以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当场对公用浴巾,脸巾、拖鞋、浴盆进行了采样。几天后,检验结果出来了,在所采集的20件样品中,竟有12件样品被检出有淋球菌!
国家《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规定:公共浴室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种传染病(疥疮、化脓皮肤病、广泛性皮肤真菌病)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即“禁浴标志”‘浴室内不得设公用脸巾、浴巾;1996年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国家卫生标准还规定:公共浴室的毛巾、浴盆、脸(脚)盆、拖鞋不得检出致病菌,这里的致病菌主要指:淋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等。
1.1对象
惠南镇共有持证足浴场所28家,调查时6家处于停业状态,22家处于营业状态;另外1家有证公共场所超范围经营足浴,此次也一并列入调查。
1.2方法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制定统一的调查表,并在调查前进行培训,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以保证调查结果可信、可靠。
2 结果
2.1亮证经营情况
调查的22家(超范围经营1家除外)场所中,能做到亮证经营的共有17家,亮证率为77%。
2.2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调查的23家场所中,能建立(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的仅有11家,比例尚不足50%。
2.3健康合格证持有情况
23家场所的145名从业人员中,持有健康证的有93人,持证率为64%。
2.4席位数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足浴服务场所席位数不低于10席,调查的23家场所平均席位数达18.7个,席位数大于等于10的有16家,合格率为70%。
2.5每席位占用面积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场所每席位占用面积不得低于5m2,采用某一包间(封闭空间)的面积除以该包间内的足浴席位数所得数值为每席位的占用面积。随机抽查1-2问包间计算每席位占用面积,23家场所中,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大于等于5m2,5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不足3m2,1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值处于中间,该项指标合格率为17%。
2.6硬件配置情况
2.6.1消毒间有4家场所未配备消毒间或消毒间改作他用,有消毒间的比例为83%。
2.6.2 贮藏室 贮藏室对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23家场所中,有贮藏室的为15家,占65%。
2.6.3卫生间23家场所中全部配备有卫生间,其中18家使用蹲式便器,5家使用坐式便器,使用坐式便器的场所中只有1家能提供一次性坐垫,该项指标合格率为83%(19/23)。
2.6.4工作准备间设置工作准备间的有10家,合格率为43%。
2.6.5员工休息室有17家设置有员工休息室,合格率为74%。
2.7卫生用品
2.7.1扦脚工具配备有4家承诺不开展扦脚服务,开展服务的19家场所中,有8家工具配备能达到要求,合格率为42%。
2.7.2扦脚工具消毒开展扦脚服务的19家场所中皆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但只有1家能出示一客一换一消毒的记录。
2.7.3拖鞋有5家不提供拖鞋供顾客使用,3家提供一次性拖鞋,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15家场所中只有2家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2.8工作人员手部消毒
23家场所中,5家配备硫磺皂,13家配备属于消毒产品的洗手液,5家未配备。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使用硫磺皂对手部消毒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的要求,故该项指标合格率为78%(18/23)。
3 讨论
本次调查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足浴服务卫生要求》为主要依据。调查发现,足浴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较低,卫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3.1足浴场所本身的特点
调查的23家场所中,经营面积42~613m2不等,规模存在很大差异。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部分场所(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场所)经营效益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压缩了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卫生管理的投入。加上对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相关场所不愿对顾客的健康和卫生采取实质性的预防保障措施。
相关场所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能达到我市地方标准相关指标的要求,但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由于种种原因,会更改原先的布局和设置,从而导致相关指标合格率降低。
部分足浴场所虽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只是借用足浴的招牌,进行其他与足浴无关的活动,这类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往往更低。
3.2行政许可、监管及处罚的原因
调查时(2009年3--4月)足浴许可申请被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前,需要通过多个部门的审批,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降低了从业人员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积极性。另外,对无证足浴场所处罚的效果不佳,无证经营现象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降低了部分有证场所改善卫生质量的积极性。
卫生行政部门常对公共用具的卫生情况、席位占用面积等指标开展日常监管,然而即使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对相关顾客用具进行采样检测或对相关指标进行鉴定并证实相关指标不符合我市卫生标准要求,也难以给予有效处置措施。因为相关要求只有在上海市地方标准中提及,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无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而进行处罚的条款。
对无证经营和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人员上岗为顾客服务两种行为的处罚,调查难、力度轻。日常监督时常难以准确获得场所开办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即便能获得并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也仅为200―800元(无证经营,初次)或20―200元(无健康证,初次),而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场所检测费用、环境评价费用等)或者办理健康合格证的费用(尤其人员较多时)有时会高于罚款金额,从而降低了经营者办证的积极性。
足浴场所作为新兴的经营场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及时性,未能被纳入有效监管。我市2006年开始对足浴实行许可审批制度,许可及监管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为依据,但该文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3.3解决方案
针对调查发现的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探讨解决方法,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
1.引言:所谓公共场所就是指那些人群聚集,为公众提供一些服务性的活动场所;公共场所就好比是一个窗口反应了一个国家及其本民族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建设。就现阶段我国的公共场所而言,总的来说具有人群流动性大,容易导致有病患的患者与正常人之间混杂,一旦携带有病患的患者进入公共场所将一些公用的用具被污染后,这就非常容易传播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从而大大增加了正常人有患病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本文章专门针对我国国内现阶段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状况做了研究与讨论。
2.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我国的公共场所包括下列七类28种: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传染疾病的相关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公共场所中6、5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的检验方法(GT/T 18204. 1~18204. 30-2000)明确规定6、5类公共场所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的标准测定方法(WS/T 1999 -2001)以及对于颗粒物大小的明确要求,以及对6、5类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以及净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我国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而言,我国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还应该不断深入,卫生监督方法也应该不断改进和充实。
3.数学理论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质量评价中的应用
黄楚标等选取公共场所的研究对象对东莞市 68 家市直管的住宿场所从2009 年 ~2011 年连续3 年间的卫生监督进行了量化评分,其中将 2009 年的量化评分情况作为实施量化前的结果,将 2010 年和2011 年 2 年的量化评分情况作为实施量化分级后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应用 SPSS18. 0 统计软件对所有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处理,结果发现,随着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被监督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越高,卫生状况越好,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的监督频次也就越少。这样,卫生行政部门将集中有限的卫生监督资源,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存在问题较多的住宿场所上,切实提高了被公示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能力、卫生意识。这说明卫生监督信息量化评级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卫生监督手段,是现有常规卫生监督制度方法的补充。
4.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工作重心与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阶段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随之而来的便是提供各种消费娱乐为的公共场所的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诸如此类工作共场所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发生一些卫生方面的不良现象也是数见不鲜的,这就必然加重了整个公共场所以集中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作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根据国家出台的对第5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卫生管理办法来对现阶段整个公共场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进行规范化处理,对6、5类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及时的清洗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事。就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要加强对整个系统所开展的各类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统一化规范化管理。随着卫生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就势必使得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上面出现人力物力匮乏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应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制度,一方面,减轻了巨大的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整套信息公示制度的日趋完善。在未来的卫生监管工作中,既要做好当下的监管,同时也要注重对更多的监管管理理论的吸收,使得更多、更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模式应用到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中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面。
5.小结
就当今而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国家法制办应随时向社会广大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卫生执行工作的实时调研共工作。从我国对第5、6类公共场所的相关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中就集中体现了对整个新环境下管理理念及方式方法的转变,对整个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明确定义了公共场所的范围, 即所谓公共场所就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人群聚集地,考虑到有些公共场所很可能会造成一些具有传播性疾病以及危害广大群众的的经营性场所,因此,国家对与公共场所有关的卫生监管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黄楚标. 东莞市住宿业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12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月活动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的活动。进行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普及卫生常识。
2、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了解五病,消除四害,特别注意整治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作者:贾晖等
我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该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大型新建工矿企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较快,已形成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法律依据,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等一系列规范、标准为技术支撑的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文献评阅显示,现有为数不多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的研究均集中于职业卫生。2011年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能调整至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项目以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住宅与办公楼等其他类型建设项目为主,其中又以公共场所的数量比例最大。相比职业卫生而言,这几类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缓慢。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虽然开展工作多年,但始终未建立一整套全行业公认的、切实可行的评价技术体系,如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质量控制及报告书格式[1]。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突出强调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性不同,2011年颁布的《公共场所条例实施细则》却淡化了卫生学评价制度。为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政策环境开展本次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关于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的总称[2]。一般包括选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商店等七类28种场所。
1.2关于预防性卫生审查
预防性卫生审查,也被称为设计卫生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中的卫生问题,在设计、施工、验收的过程中,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监督。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与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不卫生问题消除或者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的健康危害隐患,保障人群的健康。
1.3关于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通过系统评价,识别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预测健康危害的程度,评价拟采取的控制健康危害的措施,综合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和建议,并从公共卫生角度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同时,在竣工验收阶段,通过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或水平,评价控制健康危害因素措施的效果,综合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1.4数据来源
本文所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于《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法律法规库》(http://law.cnki.net/),检索时间:1979年—2014年,检索条件: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学评价”,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监督”。
2结果
2.1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立法情况
2.1.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然而,现行法规与规章中并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表1)。只有已废止的1991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规定: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011年的《实施细则》淡化了这一制度,全文没有涉及预防性评价的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体系
鉴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影响的特殊性,2006年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颁布了相应的卫生规范、评价规范及清洗规范,并称“一法三规”。2012年重新三项卫生行业标准替代了2006年的版本(表2),形成了一套较为明确完善的评价与审查依据。
2.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评价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情况
2.2.1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概况
2011年实施细则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规定(表3)。经检索与整理,目前有三种类型:(1)独立成章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要求;(2)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和要求;(3)表3中没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则是尚未出台新规定,或新规定正在研制中。
2.2.2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内容分析
就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这一问题而言,15部地方性规范文件中要求不一(表4)。根据义务的强制性,可以分为五类:(1)强制性规范:广东省与山东省对公共场所进行分类,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建设项目,如广东省规定的一般项目与大型项目,只有大型项目需要进行评价;(2)任意性规范:“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这种原则性表述沿用了已废止的199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3)仅在应提供材料中提及卫生学评价报告,这种弹性表述看似默认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但又含糊不清;(4)要求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未提及预防性卫生学评价;(5)全篇都未提及卫生学评价相关内容。最后两类具有同一种性质,即预防性卫生学评价政策上的空白。根据卫生部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是否有相应内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2.3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标准、规范情况分析
与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其他系统的评价规范相比,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体系外,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技术导则和评价体系。评价依据的主要卫生标准颁布年份均较早(表5)。在标准的适用中存在卫生标准覆盖面不完全、卫生标准可行性不够、监测条件规定不明确、标准值设置不合理、检测项目可适当增加、概念表述不科学、缺少相应的质量控制、数字修约未明确规定、样品取样量、标准不够详尽、标准与方法不配套等问题[3-4]。
3讨论
3.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审查中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无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1997年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逐渐淡出。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时,住宿、沐浴、游泳、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的卫生学评价资料,但这一修正草案并没有正式。而在2011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删除了1997年关于“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的相关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预防性卫生审查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在地方性规范文件仅山东与广东两省有明确的强制性规范,其他省份或原则性条款或模糊性表述或完全空白带来的结果是设计卫生审查人员自由裁量是否需要评价。
二、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及卫生许可准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及要求,严格程序,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对公共场所的选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没有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不完善,公共用具(用品)未按一定比例配备,无密闭的公用物品保洁柜,无机械通风设施或机械通风不能正常运转,没有禁烟标志等卫生设施达不到有关规定及要求的经营户不予许可。
三、对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
3—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活动和量化分级管理。
(一)宣传、动员阶段
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动员宣传专项整治和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二)专项整治检查阶段
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打重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立即停业整顿。
(三)专项整治范围
对公共场所住宿业、涉旅购物商场、文化娱乐业、美容美发业、沐浴业、学校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美容院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进行医学类美容、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3、公共用品、用具如床上用品、口杯、浴衣、浴巾、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必要时可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抽样。
四、经常性卫生监督
(一)对我县公共场所的现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无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增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对公共用品消毒重要性的认识。
(四)对各类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1、住宿业监督检查
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大中小型宾馆旅店(住宿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1)住宿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
(2)住宿场所是否设置清洗消毒专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是否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是否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
(3)已消毒的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是否存放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是否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
(4)各类水池是否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消毒记录是否完整。
(5)住宿场所是否设置储藏间,储藏间内是否有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不同物品是否分类、分架存放并标示明确。储藏间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6)打扫客房工作车是否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工作车所带垃圾袋是否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是否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7)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和完善中央空调卫生管理制度及预防空调通风系统传播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定期对风管、过滤网、冷却塔等主要部件以及机房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开放季节安全卫生的运行。
(8)住宿场所的餐厅、酒吧、歌厅等是否有禁止吸烟标志等。
2、沐浴场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消毒间及专用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公共用品的配备比例,公共用品的保洁,客用化妆品的索证资料,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
3、美容、美发店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公共用品的配备比例,公共用品的保洁,有无皮肤病人专用工具,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客用化妆品索证资料等。
4、涉旅购物商场及文化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消毒间及专用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保洁,公共用品的配备比例,是否有专用吸烟室,禁止吸烟标志,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
5、重大活动及会议
无锡市位于长江三角洲,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休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广泛,休闲沐浴场所越来越多。为了解我区目前休闲浴场的卫生状况,提出相应的卫生对策,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我中心于2003年11月~2004年11月对辖区内38家休闲浴场的卫生状况进行了监督监测,现将监督监测情况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以全区38家具一定规模的休闲浴场作为监督监测对象。
1.2 监督监测内容 (1)场所一般卫生状况:包括浴场通风设施、公用物品用具消毒设施、消毒方法、洗浴护肤用品、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2)场所环境状况:包括微小气候监测(温度、湿度、风速),物理因素监测(照度),空气质量监测(CO、CO2)等。(3)公用物品、用具卫生状况:包括茶杯、浴巾、毛巾、浴衣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拖鞋、修脚工具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项目。
1.3 监测方法 (1)温度用WS508A电子时钟温湿度表,CO用CO-500一氧化碳分析仪,CO2用TY-9800A二氧化碳测定仪,照度用ZDS-10型自动换档数字式照度计进行监测。(2)公用物品、用具用涂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A进行操作。
1.4 卫生评价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2 监测结果
2.1 休闲浴场一般情况 本次监测休闲浴场共38家,全部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面积均>200m2。休息室床位在20个以下的有9家,20~99个床位的有26家,>100个床位以上的有3家。所有浴场均有排风设施或中央送风系统,38家浴场均有专用拖鞋、茶杯洗消设施,5家有全套公用物品干洗、清洗、消毒、烘干等设施。其他33家送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现场抽查从业人员212名,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有率为95.7%(203/212),38家浴场均有卫生管理制度。洗浴护肤用品均按要求索取检验合格证。男浴室均有浴池及淋浴龙头,女浴室全部采用淋浴,淋浴龙头数和床位数比例相符,男女厕所均为蹲坑式。
2.2 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见表1。
表1 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略)
2.3 公用物品、用具检测结果 见表2。
表2 公用物品、用具检测结果 (略)
3 讨论与分析
本次对38家休闲浴场内环境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表明,经营者绝大多数对卫生状况比较重视,总体卫生状况较好,卫生设施较完善,微小气候和空气质量基本符合卫生要求。
从表2检测结果分析,虽绝大多数休闲浴场配有清洗消毒设备或送洗消毒,但是,公用物品、用具、微生物指标的合格率较低主要是部分单位消毒措施不落实,不按清洗消毒方法操作,消毒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茶杯、拖鞋、修脚用具的消毒不到位,虽硬件设施到位,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薄弱,不重视消毒工作,导致公用物品、用具检测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改善我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市从现在开始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策划
为在全市推行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我市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已成立了__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为具体操作规范和标准,有序开展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选择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待巩固和完善后再逐步推广到美容美发业、洗浴(桑拿)场所和游泳场所(馆)、歌舞娱乐场所、商场等其他公共卫生场所。重点从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建设、日常卫生管理入手,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建立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用体系和卫生监督长效机制。
制定标准,广泛宣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分为培训、宣传动员、检查评价、卫生信誉等级的确定、公示、效果评估等6个阶段。目前,全市各县(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组织卫生监督员集中学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掌握了现场监督量化标准和要求,统一了评分标准和评审办法,同时完成了总体目标中住宿业等重点制定行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把全市住宿业按照经营场所性质、规模和面积大小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按行业发放了《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等表格。
此外,还通过培训宣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评审程序和要求。
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新的监督模式,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市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培训。采用集中统一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集中培训。培训班通过宣讲量化分级管理的意义,提高培训班学员对搞好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企业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为使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家喻户晓,使消费者参与,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向社会广而告之,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例如,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送达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其开(来源:文秘站 )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还设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评查内容,更好地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投入到创a级的活动中。
动态监管,严格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