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7:3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金融监管体制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不断推进金融行业改革创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金融机构也应该大胆创新。地方金融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创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比如地方金融机构中包含大量担保公司与典当公司,国家并没有很好地将其纳入管理范畴,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第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国家很难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甚至出现许多金融机构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范畴,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另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区域利益,制约了地方金融发挥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强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体不尽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存在权责不清晰、职能不明确、多头管理等问题。比如有的省市对不同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省金融办、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头管理的存在,会导致金融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对于充分发挥地方资源的优势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发不同金融管理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导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对地方金融机构准入严格把关,在抑制地方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不同省市对金融资源需求不一样,中央政府对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省市金融资源需求的差异性,导致有些省市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下放到省市,让各省市能够针对本省市需求情况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建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地方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权责进行规范,中央政府主要对地方金融预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二)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优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需要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总领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发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协调。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领导过程中,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原则,即中央金融机构负责监管工作,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处置流程制度,确保地方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广大朋友们,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借鉴”是由求学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 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9年,我国颁布了《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 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 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 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 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 职能长期不确定, 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 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管机构庞大, 人数众多, 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 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 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
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欧盟作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在对跨境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进展,突出体现在建立和完善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合作与协调上,其中包括对监管团(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的推进,即以金融机构母国监管者为主导者,联合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管,以增强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促进跨境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
一、欧盟新金融监管架构中的监管团制度
金融危机使欧盟金融稳定架构经历了严峻考验,同时意识到宏、微观金融审慎监管的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维护欧盟的金融稳定。在《拉罗西埃尔报告》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5月27日了名为《关于欧盟金融监管》的通报(Communication),邀请有关各方对该通报拟进行的金融规制与监管改革发表意见和评论。该通报主要提出改革欧盟金融监管架构的两大系统:一个是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C),另一个是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五月通报(The Five Communication)指出监管团是监管体制的关键所在,因为它们将确保东道国与母国之间均衡的信息交流。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德拉鲁西埃报告》(de Larosie Report) 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以此报告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自此,欧盟建立了泛欧金融监管体系,该体系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量。从宏观层面上而言,成立了由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是依据欧共体条约第95条建立的一个全新且独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欧盟的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其涉及到整个欧洲市场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从微观层面层面而言,成立了由各成员国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的3个监管局,即升级危机前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EBC)、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监管委员会(EIOPC)、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ESC),成立欧盟银行监管当局(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欧盟证券市场监管当局(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欧盟保险及职业年金监管当局(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负责对欧洲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区别化监管。这就从监管环境及体制上为联合监管体制铺平了道路。
对于监管团制度,《德拉鲁西埃报告》(de Larosie Report)建议应该在所有主要的跨境机构建立监管团。《报告》指出,应该即刻改变监管团建立相对有限的局面,到2009年底,应该在欧盟境内的所有主要跨境机构建立由母国及东道国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的监管团。欧盟第三层级委员会(the Level 3 Committees)都应参与到协调监管机制中来,即确定监管团的行为和定位监管团的功能,并且其自身应参与到监管团中进行相应协调。显然,CEBS的权限得到了强化,其在监管方面具有更多的专有权力,且扩大了CRD所规定的有关监管团的相应任务。
二、欧盟对监管团制度的进一步推进
2009年1月,欧洲银行业监督委员会(“CEBS”)更新了两部2007年颁布的关于监管团实施指引的文件,在执行方面更加细节化。欧盟委员会在提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建议时指出,监管团的建立将有利于加强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合作。欧盟于2009年2月金融监理改革报告(Thede Larosie Group report),其中指出在针对跨境金融机构监管的工具中,监管团应该作为首要选择。同时,在其第18条建议中指出,监管团应该运用于所有主要的跨境金融机构,并建议这些机构于2009年底在欧盟境内全部设置监管团。2009年1月,欧盟委员会作出一个决定,即进一步加强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重构CEBS方面的监管合作作用。决定还要求委员会应该“在有关立法的具体规定或在监管当局的要求下,各监管当局之间应该进行协调或者便于相互间的协调。据此,CEBS具有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权。而在此之前,监管团成员达成一致就可以做出所有决定,除了协调和相互合作之外,没有任何机制用于化解冲突。至少对欧盟境内的监管当局而言,2009年的决定允许CEBS来协调这些争议。该决定还特别要求CEBS致力于确保监管团的有效和持续的运作,特别是通过设定监管团的运作指南,监测不同监管团的行动的一致性和分享最佳的监管方式。如今,CEBS享有确保监管团适用欧盟法的权力,对金融机构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并且确保跨境银行受到由不是成员组成的监管团的持续监管。
欧盟作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在对跨境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进展,突出体现在建立和完善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合作与协调上,其中包括对监管团(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的推进,即以金融机构母国监管者为主导者,联合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管,以增强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促进跨境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
一、欧盟新金融监管架构中的监管团制度
金融危机使欧盟金融稳定架构经历了严峻考验,同时意识到宏、微观金融审慎监管的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维护欧盟的金融稳定。在《拉罗西埃尔报告》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5月27日了名为《关于欧盟金融监管》的通报(Communication),邀请有关各方对该通报拟进行的金融规制与监管改革发表意见和评论。该通报主要提出改革欧盟金融监管架构的两大系统:一个是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C),另一个是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五月通报(The Five Communication)指出监管团是监管体制的关键所在,因为它们将确保东道国与母国之间均衡的信息交流。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德拉鲁西埃报告》(de Larosie Report) 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以此报告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自此,欧盟建立了泛欧金融监管体系,该体系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量。从宏观层面上而言,成立了由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是依据欧共体条约第95条建立的一个全新且独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欧盟的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其涉及到整个欧洲市场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从微观层面层面而言,成立了由各成员国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的3个监管局,即升级危机前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EBC)、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监管委员会(EIOPC)、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ESC),成立欧盟银行监管当局(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欧盟证券市场监管当局(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欧盟保险及职业年金监管当局(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负责对欧洲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区别化监管。这就从监管环境及体制上为联合监管体制铺平了道路。
对于监管团制度,《德拉鲁西埃报告》(de Larosie Report)建议应该在所有主要的跨境机构建立监管团。《报告》指出,应该即刻改变监管团建立相对有限的局面,到2009年底,应该在欧盟境内的所有主要跨境机构建立由母国及东道国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的监管团。欧盟第三层级委员会(the Level 3 Committees)都应参与到协调监管机制中来,即确定监管团的行为和定位监管团的功能,并且其自身应参与到监管团中进行相应协调。显然,CEBS的权限得到了强化,其在监管方面具有更多的专有权力,且扩大了CRD所规定的有关监管团的相应任务。
二、欧盟对监管团制度的进一步推进
2009年1月,欧洲银行业监督委员会(“CEBS”)更新了两部2007年颁布的关于监管团实施指引的文件,在执行方面更加细节化。欧盟委员会在提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建议时指出,监管团的建立将有利于加强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合作。欧盟于2009年2月金融监理改革报告(Thede Larosie Group report),其中指出在针对跨境金融机构监管的工具中,监管团应该作为首要选择。同时,在其第18条建议中指出,监管团应该运用于所有主要的跨境金融机构,并建议这些机构于2009年底在欧盟境内全部设置监管团。2009年1月,欧盟委员会作出一个决定,即进一步加强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重构CEBS方面的监管合作作用。决定还要求委员会应该“在有关立法的具体规定或在监管当局的要求下,各监管当局之间应该进行协调或者便于相互间的协调。据此,CEBS具有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权。而在此之前,监管团成员达成一致就可以做出所有决定,除了协调和相互合作之外,没有任何机制用于化解冲突。至少对欧盟境内的监管当局而言,2009年的决定允许CEBS来协调这些争议。该决定还特别要求CEBS致力于确保监管团的有效和持续的运作,特别是通过设定监管团的运作指南,监测不同监管团的行动的一致性和分享最佳的监管方式。如今,CEBS享有确保监管团适用欧盟法的权力,对金融机构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并且确保跨境银行受到由不是成员组成的监管团的持续监管。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