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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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贷款单号20200610000035业务员已重新进行了客户工作地核实,并以钉钉定位拍摄了真实合影。
公司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2个方面,对办公室提出了4个问题和意见建议。我部门针对以上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立行立改,具体解决措施及落实情况如下:
(一)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情况
问题1: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表面学习多,指导实践少,存在学做“两张皮”现象。如在学习组织上还不系统,部门制定的学习计划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实际举措。在组织学习中,存在只进行文件原文学习,没有讨论交流环节,没有与当前工作和部门实际结合进行研讨。甚至有的一次会议上学习文件多达6份,且研究其他若干事项(包括党课教育),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解决措施1:
一是根据集团党组和公司党委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和学习计划,开展党支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暨入党积极分子、青年员工扩大会,开展围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使命担当、从严治党和高质量发展的五个专题的主题教育学习活动。
二是丰富学习形式,采取主要领导领学、邀请专家授课、读书研讨会、现场感受等方式,加大讨论交流的力度。7月支部听取了革命传统教育专场“学习老一代革命家的人格风范”专题讲座、新形势下中美经贸关系专题讲座,同时积极开展红色教育主题党日活动,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深入实地,参观焦庄户地道站遗址。
问题2: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了完整的工作计划,但是个别事项未按照计划进度完成。
解决措施2:部门对工作计划进行了梳理,个别未完成事项正在积极推进。7月份开展公司《手册》的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做了基础工作,初步拟定了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问题3:在联系群众、服务业务一线方面,主动服务意识、热情服务态度、靠前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如员工反映开评标室数量紧张,员工工位紧张都未能及时解决好或者解决进程缓慢。
解决措施3:
一是做好办公室管理的两个会议室的调配工作,尽量满足一线需要。
二是大厦会议中心加快推进工作进度,尽早投入使用。目前已经完成装修工作,正在制定后期运营方案,8月初启用,解决一线对开评标会议室的使用需求。
三是积极与集团风控信息总部沟通,作为二级公司中的试点单位,与集团总部同步进行集团协同办公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实现公文系统升级和线上盖章审批。按照总部计划,同步启动。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问题4:存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记录不全面、不规范问题,具体表现:部分会议记录无发言人、无决策过程、无表决过程,有的未实行末位表态原则。“三重一大”议题缺失,部门岗位变动没有列入议题,且没有查到相关记录。有的“三重一大”事项和普通会议事项交叉记录,没有在专用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解决措施4:一是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三重一大”议题全面,部门岗位变动列入议题,实行末位表态程序。
对照通知要求,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自查情况和整改计划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经过认真的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有待改进:
公司股东大会的参与程度不高,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的次数比较少;
公司为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提供的更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信息渠道和工作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展开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落实;
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薪酬激励体系局限于当期激励,尚欠缺长效激励机制和手段。
第二部分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自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高度重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加强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已经形成公司股东、决策层、经营层(执行层)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尽可能方便更多的股东能够参加股东大会,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均有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决策科学。公司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和程序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能够依《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监事培训,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规定,能够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4、利益相关者
公司能够充分尊重维护银行及其它债权人、员工、旅游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5、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注重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公司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部分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股东大会股东参与程度
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参与程度不高,一般情况下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不超过5人,主要原因还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这一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不高。
2、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
公司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还有待加强,这一方面是由于公司为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提供的更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信息渠道和工作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董事日常工作繁忙,能够投入到公司事务的时间有限。[,!]
3、公司薪酬体系
公司薪酬体系存在的问题是单一性、短期性较强,这也是大多上市公司的共性问题,公司管理层与员工的现金性薪酬基本上仅与公司当期业绩挂钩,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和工具。
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但各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展开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在我国还缺少实际经验,从法 规到实践专业委员会的必要性还不是很突出,其专业决策功能与董事会基本上重叠。
5、公司股东结构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目前不足20,股东持股情况较为分散,这是由公司从上市起就形成的股东结构所决定的,这使得公司在理论上未来可能面临股东争夺控股权的问题。
第四部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间整改责任人
公司股东大会的参与程度整改措施:公司将更加注重与董事长、董
不高,中小股东参加公司主要股东的沟通与约束;加强事会秘书
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的与中小股东的交流;设立投资者
次数比较少。接待日。时间表:集中整改时间
为5月底前,并在以后持续改进。
公司为独立董事及外部董整改措施:公司将促进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事提供的更全面深入了解进一步提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董事会秘书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信息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独立董
渠道和工作方法还有待进事决策和发表独立意见创造更多
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客观条件,如建立更多样的信
息沟通渠道,提供更全面的经营、
财务资料等。时间表:集中整改
时间为5月底前,并在以后持续
改进。
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整改措施:公司将为董事会专门董事会专门
具体工作展开还有待于进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委员会主任委
一步深化和落实。进一步明确决策流程,使专门委员、董事会
员会对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完整的事秘书
前分析,有效的事中监控和全面
的事后评价,为董事会决策提供
重要支持。时间表:集中整改时间
为5月底前,并在以后持续改进。
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薪酬激整改措施:公司将完善内部激励董事会秘书、
励体系局限于当期激励,尚与约束机制,逐渐建立起短期激人力资源部
欠缺长效激励机制和手段。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利益共享、总经理
风险共担"的激励体系。时间表:
结合治理活动进行研究和分析,
力争尽早完成。
公司治理的部分制度需要根。整改措施: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董事会秘书
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
修订和完善,更加注重信息披露
的准确、及时,进一步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的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时间表:5月底前完成。
公司治理相关文件的管理整改措施:公司将明确管理责董事会秘书
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任,清晰管理流程,保证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
露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范、有序、
完整、安全。时间表:5月底前
完成。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参整改措施:公司将积极为董事、证券事务代表
加学习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监事、高管的学习培训创造条
件,确保董事、监事、高管及时
更新关于公司治理的知识结构,
促进董事、监事、高管更加忠实、
勤勉地履行义务,提高公司决策和
管理的规范性。时间表:结合证券
监管部门安排的培训时间进行。
根据上述自查情况,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拟按如下计划进行整改:
1、公司将更加注重与主要股东的沟通与约束,确保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信息畅通;加强与中小股东的交流,为其了解公司经营、参与公司决策提供更好的平台;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设立投资者接待日,增进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此项工作的集中整改时间为5月底前,并在以后持续改进,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公司将加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和水平,一方面促进独立董事进一步提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决策和发表独立意见创造更多的客观条件,如建立更多样的信息沟通渠道,提供更全面的经营、财务资料等。此项工作的集中整改时间为5月底前,并在以后持续改进,责任人为全体独立董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将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进一步明确决策流程,使专门委员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完整的事前分析,有效的事中监控和全面的事后评价,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重要支持。此项工作的集中整改时间为5月底前,并在以后持续改进,责任人为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将完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渐建立起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体系,进一步推动管理层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的紧密结合。此项工作将结合治理活动进行研究和分析,力争尽早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5、公司将根据自查情况和最新法规要求,对相关规章制度做出及时修订。尤其是按照最新推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梳理,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此项工作将于5月底前完成,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6、公司将对照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范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清晰管理流程,保证文档规范、有序、完整、安全。此项工作将于5月底前完成,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7、公司将积极为董事、监事、高管的学习培训创造条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公司治理、法规学习等相关活动,确保董事、监事、高管及时更新关于公司治理的知识结构,促进董事、监事、高管更加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提高公司决策和管理的规范性。此项工作整改时间结合证券监管部门安排的培训时间进行,责任人为证券事务代表。
1、收购苹果1300万斤,销售1200多万斤;营业收入3500万元;
2、净利润135万元;其中,提取资本收益125万。
3、销售净利润、成本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均高于去年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基本完成了集团下达的经济指标。
二、《投资协议书》的履行情况:
我公司能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实现经营目标,完善企业管理。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三、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一产业:苹果、中药材、养殖等项目和公司发展区域优势产业基地—有机苹果园建设和现代农业园区冷链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以及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四、财务基础工作方面:
我公司设立有财务部,有专职财会人员2名。财务制度采用一般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基础工作较规范;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各项税费。
一是法律援助数量大幅度增加,受援面持续扩大。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法律援助民心工程任务推进速度加快,1-9月已办理法律援助85件,年初确定的办理120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目标可望超额完成,达到150件。为了尽快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我局计划在2012年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增加到200件,基本实现“应援尽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能以服务于民、方便于民、有利于民为工作出发点,扩大受援面,面向社区,面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不断延伸。目前,全市相继建立了23个法律援助站,实现了全县各乡镇均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另有19个街道及工、青、妇、残联、老龄等组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部)。三是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整改活动开展,扎实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调解质量不断提高,全县今年共调解纠纷139件,调解成功率达97%,有效防止了一批群体性集访事件的发生。
二、致力于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进步,在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进一步强化律师队伍管理。成立了律协分会长制度,调整和规范了县律协分会的管理职能,实现了“两结合”律师工作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律师参与涉法接待和处理的机制以及对律师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力度,积极组织引导律师为全县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二是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今年以来,律师办理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业务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广大律师办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案件,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优质法律服务,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促进了我县律师收费的有序进行,进一步促进了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进一步促进公证工作健康发展。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公证业务不断拓展,年均递增5%;建立了执业监督及质量管理体系,公证执业行为明显规范,公证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决战两区”任务繁重的实际,按照服务于拆迁户、征地户,服务好拆迁户、征地户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好公证的“三优”原则,即对他们要优先受理、优质服务、优惠收费,认真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介入园区和城区的工程和项目建设,为全县经济发展搭建公平、公正的平台,发挥公证的信用保障和法律监督作用。
三、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在深化“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生态环境整改成效复查复核结果
全面排查敦煌国际会展中心、敦煌大剧院现场,未发现有环境污染的情况。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根据集团公司年初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一实现、六控制、十杜绝”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环保工作目标,按照“四级控制”的原则,对安全环保目标责任细化分解,通过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层层细化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共计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158份,为公司年度安全环保目标顺利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安全环保文件精神。及时转发学习国家、省上有关安全环保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了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引领方向,筑牢安全生产管理思想防线。坚持问题导向,抓主抓重全力做好安全环保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环保组织机构调整。结合公司人事调整实际,第一时间调整变更了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为进一步做好公司环保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广场绿化养护。绿化带内补种一批侧柏、香花槐、馒头柳、白蜡树、金银花等苗木。进一步优化了场馆周边环境。
三、大气污染治理情况
(一)生活锅炉排放。敦煌国际会展中心及敦煌大剧院共使用天然气锅炉8台,包括常压锅炉6台、蒸汽锅炉2台。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燃烧后只产生少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目前,供暖已结束,锅炉暂停使用。
(二)厨房烟油排放。敦煌国际会展中心中央厨房及基地员工餐厅的排烟机均设有排烟净化过滤装置,且运行正常,满足设施配置要求,日常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目前,会展中心中央厨房未使用。
四、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敦煌国际会展中心及敦煌大剧院污水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敦煌文化公司共建有50 m3化粪池4座、4m3隔油池4座,用于污水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敦煌市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敦煌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目前,系统设备运行正常,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五、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情况
(一)日常办公及生活垃圾治理情况。敦煌国际会展中心及敦煌大剧院各楼层有垃圾箱若干,日常环境垃圾和项目垃圾每日由楼层保洁人员回收清理,并统一清运至B馆西侧房车营地垃圾存放区。由敦煌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集中清理至垃圾处理场,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固废物治理情况。敦煌公司建立了固废物库房,完成库房管理制度的编写;制作粘贴库房管理标识牌并对库房进行制度标识牌上墙,对固废库房划分区域,对固废物分类别进行存储,建立物资台账及固废物移交明细台账,强制回收各部门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及更换的电池、墨盒、硒鼓等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分类储存管理。目前,储量很小,正在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回收处理,确保固废物不违规外流造成环境污染。
六、布展垃圾的清理情况
当前,社会思想意识的生成特点、表现形式、传播规律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选择、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
1、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城乡社区已成为各类社会群体人员的聚合点,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呈多发趋势;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主管理和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2、社区各类矛盾存在一些新动向。无论是企业转制,还是城市建设中的动迁,都成为社区矛盾冲突的纠集点;邻里矛盾和家庭矛盾,往往打上了利益的烙印,成为“不管不行,管又管不了”的棘手问题;群发性和突发性事件是当前社区矛盾的新走向,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协商的问题,却酿成大事件;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多样性和开放性态势,使得矛盾的隐蔽性增强;社区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亟待提高。
3、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不断产生、规模逐步扩大。城乡基层现行社会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主要特点是政府管得过宽过多。当前,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上虽然不断增长和扩大,但社会自治能力较弱、公共服务滞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对象成分复杂化、流动性增加。总体来说,可以将情况概括为“一变五增”,即“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并成为社区居民的主体;新兴的多种所有制成分的“无主管”企业人员增多;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比例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增多;老龄人口增多。社区成员在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职业、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必将影响和导致社会行为的差异。
二、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
1、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不清。一是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二是部分社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对社区的性质功能缺乏正确认识,把社区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达指令和行政任务,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难以正常发挥作用。三是从整体上看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形成全员覆盖。一些需要接受教育的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个体户等人群却基本不参加社区组织活动,长期受不到教育或很少有机会接受教育。
2、心理疏导方面比较薄弱。一是许多社区还没有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当前,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对多层次的、复杂的心理问题和思想状况关注不够、分析不透。二是许多社区没有采取个性化的心理疏导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社区对心理问题高危人群做到分散式、一对一跟踪式服务,工作衔接不够、时间延误,导致负面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蔓延。三是许多社区没有直面居民的利益诉求。当前,居民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还不十分畅通,一些不满情绪无人疏导。
3、工作队伍不稳。一是由于社区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绝大多数为社会聘用人员,在编制、待遇、出口方面,难以在政策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实实在在的扶持与激励,年轻干部进入少、流出多。二是社区政工队伍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身体偏弱。政工干部的年龄大部分在60岁左右,而且大多是退休老职工。三是社区干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下岗职工竞聘上来的,他们过去从未做过思想政治工作,因而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十分陌生,甚至存在畏难情绪。一些新选聘的居委会干部也大都欠缺实际经验,综合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4、制度保障不力。一是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够协调。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着政府部门服务不到位、街道办事处指导越位、社区自治缺位的问题。二是共建体制不顺。参与社区工作的单位较多,缺乏统一协调,资源难以共享;部分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沟通不够、存在矛盾,“各自为政”现象突出;社区自治性不能完全体现。三是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超前性和整体规划。有相当一部分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处于“推着干”的状态。部分政工干部只看眼前、单线思维,而不注意苗头性、萌芽性的思想问题,缺乏应对未来可能发生问题的预见性。
三、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1、出台相关文件,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规范指导。到目前为止,中央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过关于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门文件,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缺乏系统的规范性指导。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对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定位、具体任务和内容、领导运行保障体制机制、载体手段方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作政策性规定,用于指导全国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2、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社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要从单一的扶贫帮困、排忧解难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转变,从单一的物质向物质性和精神并举转变,特别是在法律服务、文化服务、就业服务、医疗服务、教育科技服务等方面加以延伸。二是完善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在服务的主体上,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协调社区内各种力量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各具特色的服务。在服务方式上,要建立社会化和产业化相结合的开放式服务体系。三是健全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主要是建立服务社区居民的规范化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
3、关注重点人群,做好青少年、困难群体、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结合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困难群体、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这些社会群体的思想动态,找准工作难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引导。二是深入开展“党员结对帮扶”、“党员联系户”、“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家庭、残疾人家庭、下岗职工家庭等解决实际困难。三是针对青少年特点,重点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工作。要邀请学校优秀教师到社区担任青少年校外辅导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整顿工作,不断净化社区的治安环境。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关键词: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分级管理
隐患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它随着煤矿生产而产生、发展。隐患虽然不是事故,但它可以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加强对隐患的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尤为重要。
一、矿井概况
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是由平煤股份和上海宝钢共同出资组建,位于河南省襄城县境内。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服务年限92年,2004年8月16日开工建设,2010年8月9日竣工移交投产。
二、隐患的分级分类
(一)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分为A、B、C、D、E级隐患。A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大,需上报上级帮助组织整改的隐患;B级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战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组织整改的隐患;C级隐患是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战线组织整改的隐患;D级隐患是整改指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的隐患;E级隐患是指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隐患。
(二)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
(三)按隐患的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防突、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
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四级管理,即班组、区队、战线、公司。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战线实行旬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公司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隐患。
(一)隐患排查方式方法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岗位、班组、区队隐患排查卡和战线、公司隐患排查表。
岗位人员每班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排查,班组长持班组隐患排查卡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认无危险时方准作业。当班作业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形成班组隐患排查台账。
区队干部每天对照区队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卡反馈至信息中心。同时,由区队干部收集整理后,形成区队隐患排查台账。
安检人员、科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携带被检查区队的隐患排查卡,对所检查区队工作地点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排查情况交信息中心;副总及以上领导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排查出的隐患跟踪监督整改。
各副总经理根据战线隐患排查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业务科室负责隐患排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战线隐患排查台帐。
总经理根据公司隐患排查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情况,由安检部门建立公司的隐患排查台帐,实行档案化管理。
业务科室、安检部门按分管业务范围,每月参照安全检查表重点排大、较大隐患,建立业务科室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跟踪、督查隐患整改情况,实施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二)隐患整改及上报
各战线、区队负责人必须亲自安排本单位的日常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每班对现场隐患进行排查,指派专人负责隐患的整改。隐患整改必须坚持“五定、四签字”原则,确保整改落到实处。战线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要认真填写,记录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E级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队。D级隐患由区队负责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区队长签字后报业务科室。C级隐患,由战线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副总经理签字后报安检部门。B级隐患,由业务科室、安检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B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隐患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A级隐患由公司安办会研究,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整改。
各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等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纳入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合管理。
(三)隐患整改验收及销号
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纳入各级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经复查验收人员签字,予以销号。E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班组长和当班跟干部复查验收;D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业务科室复查验收;C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检部门复查验收;B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检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复查验收;A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公司组织预验收,并上报上级组织复查验收。
(四)重大隐患整改
重大隐患的整改由总经理负责,组成重大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在业务科室指导下,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期整改。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告知。
各业务科室、安检部门按照分管业务范围,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档管理,节点控制,逐项验收,做到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到位。
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实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10年。存档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隐患评估定级材料;重大隐患排查报告表;安检部门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书;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安检部门重大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重大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安检部门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建立责任追究体系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公司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总经理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各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本工作区域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业务科室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业务科室(安检部门)对本战线(全矿)的隐患整改工作负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业务科室、安检部门按分管业务范围,在生产区域发现了重大、较大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所有工作区域因为隐患没有被排查发现且没有及时进行治理而发生事故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成果运用存在的问题
A公司系成本中心,没有业务收入来源,公司实行扁平化管理,管理职能集中在公司本部,会计集中核算,下级单位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公司本部审计部门不独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规章制度统一应用省级主管部门通用制度,审计成果运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成果运用未有相应的企业内部资源支撑
内部审计部门与被监督部门同级。内部审计机构直属领导的层次越高,其独立性越强,权威性越高,工作也就容易开展。A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处于同级监督状态,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低。
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人力资源配置受限,两种不同的监督业务混杂,不利用审计成果运用的专项开展。
内部审计部门统一运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与自身实际情况脱节。
(二)审计成果运用流于形式
A公司高层很重视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每次审计报告特别是上级审计报告出炉后,都会及时指示整改,业务部门也兢兢业业开展整改工作,但整改后,类似问题不久就会卷土重来,一再重复发生。经营风险未达到有效控制。
(三)审计成果运用未持续深入
A公司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停留在问题整改的层面上,未进一步深挖审计成果,除了问题整改,未进一步采取防控措施,使风险点仍然是出血点。
(四)审计成果运用未与员工奖惩挂钩
A公司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未与员工奖惩机制挂钩,什么人对问题负责不确定,什么时间整改完毕不确定,整改效果如何不确定。
二、利用审计成果开展企业经营风险立体防控
针对前文所述问题,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指示审计部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变现状,A公司审计人员采取以下方式,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构建全方位的经营风险防控系统。
(一)制度审计成果运用规章制度,为风险防控提供立足之本
在A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中充分开展调研工作,听取多方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级部门制定的《审计成果运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从运用原则、程序及内容上明确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对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了被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果未按有关规定做好问题整改、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的要进行考核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已发现问题的再次发生,将考核相关责任人,从制度上保障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由于A公司无法对内审机构进行增设,职能采取增加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与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相对独立,以增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建立督办程序,为风险防控搭建防范大堤
(1)审计人员整理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形成审计决定,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再将审计决定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相关整改单位,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
(2)整改单位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及今后的防控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对未整改事项,要专题说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明确最终整改期限。
(3)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不定期抽查,确定整改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不按期整改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通报,并扣减当期绩效工资。
(三)建立审计分析会制度,为风险防控提供正反馈
在每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及时召开审计分析会,联合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讨论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对审计成果予以通报,另一方面让相关部门参与审计成果运用的讨论,提高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可行性。
(四)宣贯风险防控手册,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审计部门主动将风险防控的职责前移,加强事前监督的力度,汇总分析公司历次内外部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以业务流程为主线,逐个分析风险点,提出防控措施。将以上成果以手册形式,通过教育培训的方式开展宣贯工作,使业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存在的经营风险了然于心。
三、利用审计成果开展经营风险防控的原则
综合A公司案例,我们发现在利用审计成果开展风险防控时,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一)注意防控工作的职责界面
审计部门在风险防控中只是监督和提示部门,不是执行单位,要注意“到位不越位”,不能跳过业务部门开展经营风险防控,更不能替代业务部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二)注意防控工作的实效性
防控工作应该与企业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不建空中楼阁,脚踏实地,以内部审计的基础数据为准,有的放矢的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公司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工作总结
为确保集团公司整改落实方案在坚持科学发展、突出实践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切实起到指导性作用,中国联通集团公司党组在制订整改落实方案的过程中,按照中央提出的“四明确一承诺”的要求,认真贯彻李荣融主任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周密部署,确保整改落实工作取得扎实效果。
明确思路和原则,确保整改措施的正确指导。集团公司党组充分利用学习实践活动第一、二阶段取得的成果,根据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思路和措施,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抓好的十大举措为基础,再次对学习实践活动展开以来,通过多层次、多角度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和员工群众反映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明确了集团公司党组整改落实方案形成的总体原则,即突出特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以人为本。整改落实的目标是,通过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集团公司党组要求必须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保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即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制;把本文来源:文秘站 整改落实工作与日常开展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转变作风,狠抓整改工作落实;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细化目标和责任,确保整改措施责任明确。公司党组紧紧围绕“四明确一承诺”的要求,对相关工作全面进行分解量化,全面归纳梳理和系统分析查找出来的问题。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总部各部门、单位和在京子公司,三下三上分解十大举措、落实整改项目、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整合责任部门、确认完成时限。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部署,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分解到本单位需要落实整改的任务,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项目、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落实方案。做到整改落实项目清清楚楚、任务目标和时限要求清清楚楚、措施和责任清清楚楚。为确保整改落实工作项目准确、方案可行,各单位与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复进行沟通、反复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
精心归纳梳理,确保整改落实工作管长远。集团公司领导对整改落实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对整改项目及其措施精心进行归纳梳理,明确了梳理归纳整改落实项目的原则,即整改落实方案要根据公司党组分析检查报告中的举措制定;整改落实项目要按照公司业务系列分类;同一个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进行合并;项目名称要描述准确,整改措施要简明扼要等。集团公司还利用周末双休日时间,组织前台、后台支撑和综合职能部门有关人员,集中对整改落实项目进行梳理、修改、合并。集团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几经修改的整改措施,形成了集团公司党组的《整改落实方案》初稿。集团公司党组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整改落实方案数易其稿,最终经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整改落实方案》按照分析检查报告提出的“五个着力”和“五个加快”的整改要求,明确了整改落实方案的具体分布,即着力实施战略引领的项目;着力推进创新转型的项目;着力实施3g领先的项目;着力推动协调发展的项目;着力增强网络能力的项目;加快资源资产融合的项目;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的项目;加快夯实管理基础的项目;加快提升队伍素质的项目;加快企业文化建设的项目和加强党建工作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