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申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3-03-13 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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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申报材料

篇1

在线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中的会计处理原则,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尚未使用,或虽使用,但是产品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则冲减存货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存货―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等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以前年度形成对外销售收入,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货物已经使用,并在审批获准年度形成对外销售,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接受应税劳务

(1)如果是在审批获准年度的以前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以前年度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接受应税劳务,则对当年的损益进行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外聘讲师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单位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3000元。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将单位代缴的讲课师资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广东省 王鑫)

在线专家:

贵单位这种情况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3756.61×5%×(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3756.61-20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需要提醒贵单位注意的是,该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处理

请问用利润弥补亏损,为什么不需要账务处理?以及税前、税后弥补亏损有何不同?(云南省 马文杰)

在线专家: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开具的变更、退票收费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山西省 连学华)

在线专家: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一般按照权限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但是一些行业可以自行印制专业发票,比如机票就是特殊的发票。除此之外,一些部门和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有使用收据的现象。

严格地说,这里说的收费单是航空公司自行印制的收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但是,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跨年度报销的费用列支

老师,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呢?(北京市 王璐)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签发支票

请问老师,月末结账时,做出了银行余额调节表,下月初的时候,可以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签发支票吗?(河南省 李紫韵)

在线专家:

是可以的,因为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余额是企业实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即企业真实的银行存款。但是还要考虑未达账项的时间,有时容易发生未达账款没有进账,开出的支票结算了,容易出现空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2013年货物运输途中火灾发生的损失,会计上尚未作损失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问如果在2014年确认损失,涉及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浙江省 张丽佳)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若企业在2014年确认损失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过节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给员工发放过节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山西省 王月)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单位员工发放的人人都有的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北京市 李丽)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停车场库,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我公司2009年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规定为五年,我公司是按十年计提折旧。现在器具提前报废并发生损失,请问应按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扣除?(山东省 魏晓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器具提前报废而产生的损失应按专项申报扣除。

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采购设备,包含安装业务,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吗?(北京市 赵欣)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安装费用。

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及中高层管理者共同以现金出资(每个人都开具了收据和出资证明)购买国企净资产注册成立公司,因人数太多,其他出资人出具委托书给注册人,其出资登记在注册人名下,形成隐名股东;因公司拟上市进行股改,全部恢复实名登记,隐名股东以1元/股价格从工商注册人股权中转出并恢复实名,请问这种情形须交个人所得税吗?(上海市 王军)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必须符合设立的法定人数,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经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由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及股权的认定只能以工商登记为依据,未经法律确认的隐名股东不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确认为股东。将隐名股东恢复实名登记,其实质是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转让人为自然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员工的个税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员工是从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来的,由我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发工资,请问这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广东省 刘明敏)

在线专家:

根据税法规定,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外籍个人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河南省 孙晓丽)

在线专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际保理融资

请问国际保理业务如何处理?能否结合实例具体介绍一下操作流程?(浙江省 陈伟清)

专家: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或财务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现在或将来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的服务: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或销售分户账管理。

国际保理是指卖方(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银行)和进口保理商(债务人所在国与银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资料卖断给财务公司或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的业务。财务公司或银行买进出口商的票据,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进口商催还欠款,如遭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的定义也得到了能适合时代需要的发展,增加了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信用额度担保、资金融通和代办托收及账务管理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另外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风险小,与信用证相比成本低。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

假设出口商为我国国内某纺织品公司,计划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并且计划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合同金额50万美金。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保理协议》、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赊销,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债券?

除了去银行购买国债外,个人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债券?(青海省 刘雯)

专家:

目前国内的三大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两者都是场外市场而后者是利用两大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场内市场。银行柜台市场成交不活跃,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参与,所以都与个人投资者的直接关联程度不大。交易所市场既可以开展债券大宗交易,同时也是普通投资者可以方便参与的债券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成交效率都很高。所以,交易所市场是一般债券投资者应该重点关注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可以交易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公司债和债券回购。

记账式国债实行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每年付息一次,也有贴现方式发行的零息债券,一般是一年期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和公司债也都采取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一般也是采取每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回购交易基于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可以起到很好的短期资金拆借作用。所谓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是指债券交易时,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成交价格,在进行债券结算时,买入方除按成交价格(即净价)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目前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做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这个交割价就是债券全价。净价=全价-应付利息。目前实行净价交易的品种有:全部国债(不付利息而以低于面值贴现发行的短期国债除外)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全部公司债。

这些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债券品种都实行T+1交易结算,一般还可以做T+0回转交易,即当天卖出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当天就买成其他债券品种,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里,不仅可以获得债券原本的利息收益还有机会获得价差,只要在债权登记日持有某债券品种,就可获得利息收益。

篇2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黄卫副部长的报告,对近年来的全国建筑市场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8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的同志,分别从强化政府监管、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在会上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和做法,5个地区进行了书面交流。昨天下午与会代表进行了分组讨论,刚才,宇昕同志对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专题向大家做了介绍,青岛、河北做了信息系统演示讲解。各小组召集人在今天大会上进行了小组总结发言,大家围绕黄部长的报告,结合本地区建筑市场工作实际,进行了讨论和交流,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充实,效率很高,召开这次全国建筑市场工作研讨会议,非常必要,会议的主题鲜明,内容集中,对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有很重要的借鉴、指导作用。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

二、当前建筑市场监管的主要工作

当前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重点要解决一个认识问题,加强三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监管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入WTO新情况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对维护公平,推动建筑业发展壮大,保证工程建设水平提高,改善城乡面貌,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作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这方面责任重大。当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不懈的努力,逐步加以完善。当前,建筑市场在体制上和机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市场主体行为诚信度不高,建筑市场的监管手段有限,但是,我们要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在体制上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多在机制上想办法,理清思路,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律,集中力量,抓住关键环节,力求在解决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问题上有所突破,切实推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二)加强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行为

1、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坚决查处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当前,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和资质许可后资质条件不达标的现象比较严重。2006年上半年,建设部针对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证书、伪造资质证书等问题,共发出《建设部建筑市场资质举报核实督办通知单》142件,其中处理违法违规企业30家。在监理企业方面,截止到2005年末,根据建设部对监理企业上报的基本数据统计,全国甲、乙和丙级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达标的达188家、1061家和1198家,分别占其同资质级别企业总数的14.5%、51.9%和46.3%,反映出企业资质许可后条件不达标现象比较严重。企业资质条件不实的问题,不但干扰资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而且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的基础,已经威胁到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必须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后,对有弄虚作假嫌疑或存在举报的企业,将组织人员进行严格核查,一旦查清资质申报材料不实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理,在一年内甚至更长的时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并记入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加大不诚实企业违规成本,坚决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

2、依法加强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法规的逐步完善,按照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的要求,已经形成一套法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和制度,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招标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这些法定程序和制度,有力保证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但是,当前仍然存在部分法定的建设程序和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供的资料,2005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其中因部分未履行和均未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的,占安全事故总起数的49.16%,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2.56%。因此,加强对法定工程建设程序和制度执行的监管,落实市场主体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的义务,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

(1)严格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监督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好这项制度。要进一步明确施工许可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办理,当前要特别强调严把资金到位关,防止新欠工程款;要对施工许可的变更、延期以及现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施工许可动态管理,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工程进入施工阶段。

(2)强化对合同履行的监管,遏制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健全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要建立工程实施阶段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工程建设中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记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通过激励和惩戒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当前,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现象较为严重,直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工程质量和安全,社会反映强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都对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做出了界定,并明确了总包和分包的责任,各地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操作细则;要以项目为核心,监督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落实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做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地建筑市场的主要问题,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主体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搞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双方做出相应处罚。对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业务,或者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讨论中也有部分同志认为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多年来屡整屡现,难以解决,需要反思这个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总包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思考、探索,但在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调整前还要严格管理,严格执法。

3、进一步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1)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实施二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当前的任务是,要在已有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基础上,针对影响施工招标投标公正性的重要环节,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在信息、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上完善操作规则和方法。在推进招标投标工作中,既要考虑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又要考虑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既要加强行政监督,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用过程的透明、规则的科学促进招标结果的公平。在招标文件方面,目前一些招标文件设置了一些废标陷阱,导致一些企业在非实质性竞争条款上被判废标,引发了不满和不公的情绪,为此,我们正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在资格审查方面,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国有投资工程,将逐步实行资格后审;对于实行资格预审的,要推行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投标申请人只要满足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的,即为资格预审合格,以抑制围标、串标现象,为此,我们已经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次作为待议文件提交会议讨论。在评标方面,各地应当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人为因素,对于技术标,将逐步推行合格制评审制度;对于商务标中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大家争议比较大,一些地方也反映不少问题,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研究,加快建立与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相配套的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以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的公正性。

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投标不同于施工招标。要针对勘察、设计和监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通过方案比选,优化勘察、设计方案,注重服务,提高勘察、设计和监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水平提高,这也是明年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重点工作。

(2)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的对象上,要突出重点,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责任,加强过程检查、投诉举报、标后监管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证性。

(3)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当前,对规避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现象,以及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赚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反映比较强烈,对此,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业主行为不规范是当前的突出问题,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建设管理部门监管有一定难度,但对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行为,我们应该研究办法,上海市实行中标后公正度评价制度,湖南省实行招标机构从业登记制度都是一些好办法,其他地区也要采取措施,对招标机构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加大对招标机构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工程交易秩序。此外,要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投标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复议制度,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明确地位,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作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一个服务场所,拓展功能主要是拓展市场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和领域,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要继续扩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内容的覆盖面,使之涵盖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施工、监理、专业和劳务分包、货物采购(包括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工程交易的全部领域;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络建设,健全和充实相关数据库,使其逐步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要进一步发挥交易服务功能,及时工程量清单单价信息,实施工程担保资金或者保函集中保管,实现多功能的服务平台。

4、抓紧工作,完成三年清欠任务

在此我简要通报一下全国清欠工程款的情况。目前,工程款历史旧欠基本得到解决,全国建筑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的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共1860亿元,截至到9月14日,已解决1807.6亿元,占97.2%,天津、上海、北京等22省市的偿付比例已经达到95%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705亿元工程款中,已解决694.2亿元,占98.5%。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17个防范新欠的政策性文件,防范新欠的机制建设初见成效,一些地方政府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据调查,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明显减少。据对各地上报数据调查汇总,到7月初,共发现未在网上申报的拖欠工程款125.39亿元,目前已解决99.2亿元。随着清欠工作的不断深入,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逐步得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防止发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建设正在发挥作用,农民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距离完成三年清欠工程款的工作,还剩最后三个月的时间,下一步圆满完成清欠任务还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旧欠要按目标要求落实到位;二是防新欠长效机制要抓紧制定、完善,并下力气推行;三是新欠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措施得力。今年10月份国务院还将派出10个督察组,对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各地也要对清欠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更有针对性的提出巩固成果的措施。为防止新欠,下一阶段,我们要建立健全统计通报制度,加强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坚决不办理施工许可,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

(三)加强市场机制、制度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2005年以来,我们加大了工作力度,使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目前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的思路,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的目标。一是要通过积极组织长三角和环渤海两大区域试点,引导全国各省市,尤其是那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加快信用体系法规建设,《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作为待议文件已提请大家讨论,我们将听取大家意见,尽快修改完善。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守法为基础,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加快全国信用体系网络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实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舆论氛围。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信用体系不仅要以守法行为为标准,还要以信用、道德更广的内容为标准进行信息收集与披露,这种理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以政府推动为主导,以守法守规市场行为为基础进行信息披露,既不会引起企业争议,又可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在这一阶段完成后,信用体系建设还要更多的依靠行业协会和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完善,到时也可以更多地考虑信用、道德等更广泛的内容。

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工程担保是国际上控制工程风险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它可以通过“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对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深圳、厦门等地近年来推行了工程担保制度,为我国其他地方开展工程担保制度工作提供了经验。

最近,按照部领导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次也作为待议文件提交会议讨论。对担保制度的推行,大家有些担心的问题,如工程担保的法律地位没有解决,谁为担保公司负责,如何加强对工程担保的监管,目前如何推进工程担保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完善担保管理规定,促进工程担保法规建设,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二是制定办法,明确进入工程担保市场的条件,包括要求银行出具保函和实力证明作为前提条件,根据担保机构的实力,对担保工程规模进行划分限制,控制风险,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加强监管;三是建立对工程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度,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近期将研究实施三项监管制度,包括对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保函集中保管和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工程担保活动的诚信管理制度;四是积极推进担保试点城市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根据试点经验提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担保的措施;五是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培训和行业自律工作,委托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标准和办法。

推进工程担保工作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基本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制度。

3、强化市场监管体系其他环节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协调发展

目前,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建设上发展不平衡、城乡建筑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平衡、市场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等问题还存在,因此也要重视解决建筑市场其他环节的建设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全面协调发展。

一是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市场的监管。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村镇建设的特点,组织制定村镇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或意见),将有关村镇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市场管理要求纳入其中,充分利用村镇现有的管理体制,对村镇建筑按照项目规模和使用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村镇建筑市场的监管。

二是建立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问题,积极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注重制度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三是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后,将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整个行业将全面走向市场。下一步要重点对勘察市场进行专项调研,摸清现状,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行为的检查和清理力度,促进使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四是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公司。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符合工程建设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质量责任落实和提高投资效益。当前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重点要解决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市场需求不足,主要是业主的认识与需求不足,这需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来推进,当前,要加大宣传,为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社会认可度不高,这方面需要明确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地位,进一步解决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问题,加大对其发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积极引导其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迎接入世过渡期结束后面临的挑战,在这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热情的支持;三是有关政策不配套,这方面建设部已经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下一步还将出台有关招标投标的办法和管理规定。10月底,我部和商务部将召开“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的高层论坛”,统一认识,研究对策,进一步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

五是大力推进工程咨询服务体系的发展。要加快制定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发展的指导意见、配套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逐步调整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支持有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发展成为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与各级政府脱钩的各类工程咨询公司,为工程建设活动提供各类技术性和管理的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层级管理,创新管理方式

1、加强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许可

进一步明确地方和国务院专业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及行政许可事项上的工作内容及责任,严格按照统分结合、各负其责的要求,在资质审查上落实初审责任,把好资质初审关。最近我们对今年1-6月份资质受理情况做了一个分析,从通过率看,有的省达到90%以上,也有的省只通过不到50%,甚至20-30%,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希望各地也进行一下分析,找出问题,加以改进。今后我们要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的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内部监督,使行政许可流程更加规范化;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认真清理超越法定职权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撤销,并报符合法定职权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重新审查核准。

2、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

以便民、规范、高效为原则,从统筹考虑整合资源、服务企业的要求出发,从简政放权和实际工作情况出发,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资质的分级管理办法,明确权责,加强地方权利与责任;继续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将资质受理由过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改为随时受理、限时审批,逐步向随时审批过渡,同时尽快在资质审批中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逐步做到网上受理、审查和审批。最近我们在建设部网站上设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专栏”,逐步实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等各类企业资质网上申报,计算机辅助资质审查,进一步整合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人员、业绩等考核指标数据关联和各类企业信息资源的融通,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3、加强职能机构执法联动,推进建筑市场闭合管理

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看,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能机构涉及建筑业管理、工程管理、资质和资格、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市场稽查等内设机构,涵盖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工程实施全过程。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涉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能机构要主动相互配合,监督管理既分工管理又联动执法,既不重复执法又不留下空白,进行全过程、多环节的齐抓共管,并将制度性巡查与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结合,形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合力和建筑市场闭合管理体系,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各地可以根据各地工作基础逐步推进,比如可否将招投标与造价工作闭合监管,施工许可、市场准入、清出与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闭合,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闭合,在这方面,上海、苏州、青岛等地方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其他地方也要积极推进。

4、加快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现代化水平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新的手段,各地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要加大投入,提高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在充分利用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基础上,加快建立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要加大信息技术在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施工现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施工许可、合同履约跟踪监管中的应用,并实现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充分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和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并逐步形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方便市场主体,及时全面政策法规、工程信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服务水平。

5、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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