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14 14: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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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篇1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邵东县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用于本县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省管高速公路发生的除外)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

第五条邵东县人民政府成立由财政、公安、卫生、农机、审计、地税、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邵东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四)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更换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依规对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条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职责。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七条邵东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基金办日常工作,审核、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邵东县农机局负责协助基金办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邵东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此款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拨付到县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二)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机动车号牌拍卖所得资金;

(七)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县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供上一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按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本级分享部分的数额,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县交警大队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垫付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基金办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垫付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二条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县交警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办,并告知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县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基金办收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垫付通知和经县卫生局审核的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基金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基金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基金办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局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没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其遗体由县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行赔偿请求权,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基金办代管及代行赔偿请求权。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

第十七条基金办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基金办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机构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基金。

第二十条申请特殊困难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劳动收入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而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基金办收到特殊困难救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经初查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不超过三万元的救助金额,报请基金办主任同意后发放;超过三万元的,由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

(二)对不符合特殊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基金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基金办研究同意给予特殊困难救助的,应当在做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基金办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委托费用、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和其他追偿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基金办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支出户。

结存的救助基金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借贷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基金办收到缴纳和捐赠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二十七条基金办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基金办。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基金办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基金办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材料;定期对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

对确实无法追偿的费用,由基金办出具报告,按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办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和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基金办于每年2月1日前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基金办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基金办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三条基金办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四条基金办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证明的,由县卫生局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撤换基金办相关责任人。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在救助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费用。丧葬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篇2

(一)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院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统一标准,分级进行检查考核和上级抽查,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二、检查考核依据、内容和标准

(一)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中医药门诊优惠的通知》(江合医领组〔*〕17号)和《市工作制度》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执行开展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优惠工作情况。

(二)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双向转诊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卫〔*〕369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住院双向转诊制度情况。

(三)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承诺制度》(江卫〔*〕380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先抢救后交费原则和严格按规定收费等情况。

(四)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卫〔*〕1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

(五)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工作制度》(江卫〔*〕247号)规定和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管理机构和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情况;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新农合工作管理制度和开展检查工作情况;执行住院管理制度、出院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宣传工作制度等工作情况。

(六)根据省、市卫生部门要求开展新农合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住院收费硬件(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住院收费软件、新农合即时补偿软件(按省统一要求)和安装上网设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实施新农合住院即时补偿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内容和标准具体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三、检查考核办法

(一)分级检查考核。各市(区)卫生局负责检查考核本辖区县、镇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检查考核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抽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检查考核形式。每年检查考核至少一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确定。检查考核要组成专门小组,抽调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

(三)检查考核方法。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工作文件和资料,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现场逐项检查考核,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县级检查考核和结果要在本辖区通报并抄送市卫生局;市级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抄报市人大、市政府等。

四、表彰与惩罚:

(一)等级评定。检查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差。得91分以上评为优秀;得75—90分评为良好;得60—74分评为较差;得60以下评为差。各项等级作为对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检查考评依据。

(二)通报表彰(表扬)和批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评为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惩罚。检查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批准机关给予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检查考核评为差等级的;

2、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的医药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3、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变为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4、为参合人员开假病历、挂名住院和假住院收费单据,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的;

6、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的;

7、经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检查,仍不按规定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和承诺制度的;

8、按《*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年版)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超过10%,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30%(急诊和抢救除外)的;

9、违反医政、药政有关法律、法规的。

篇3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建审批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筹建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建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资信证明。

个人(含坐堂医)申请筹建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及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申请筹建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由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筹建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停薪留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筹建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申请和审批:

(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港新区筹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或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上不满3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100张以上床位不满200张床位的中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筹建医疗机构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下列材料,按筹建申请批准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二)建筑设计及供电、上下水等公共设施平面图;

(三)验资证明;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和保健所申办执业登记手续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因故停业7日以上的,应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其中,停业30日以上1年以内的,应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1年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度。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评审合格证书、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延缓校验期:

(一)评审不合格或未参加评审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内的;

(三)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的;

(四)违反毒药、麻药药品管理规定或购置、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

(七)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的;

(八)医德医风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医疗机构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延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医疗机构延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应在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救护、医疗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按要求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外单位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二)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

(三)将医疗场所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患者就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诊疗试剂和药品;

(六)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会性体检、传染病诊治、中止妊娠、节育、助产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

(七)不具备抢救条件从事静脉输液和青霉素类药物注射;

(八)针灸、推拿、医疗咨询等单项服务的机构销售药品;

(九)不按本单位处方笺提供药品;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无批准文号的医疗设备与器械;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帐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核准登记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使用第一名称。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按规定出具诊疗记录;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消毒和隔离制度,污水和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地组织义诊活动,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为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出具大连市医疗机构统一医疗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有关病历和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藏和销毁;因注射、服药、输液、输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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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范围

(一)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覆盖全县各乡镇。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覆盖全县各乡镇。

三、监测对象及时间区间

本方案提及的重点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尘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共13种),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共11种)以及铅中毒、苯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共计28种。

监测数据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成立项目组织管理组,充分发挥本级项目办的作用,在全面落实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与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质量和时间进度符合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为本级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等;积极开展“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及时将监测发现的有关体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移交;及时向本级组织管理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县卫生监督机构

作为本地监测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主体单位,根据疾病控制中心反馈移交的有关体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做好督促整改与监督执法,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问题督促整改及执法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及时填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关监测的内容,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做好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职业健康检查的报告工作。负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按时限要求向县疾控中心报送检查结果。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提供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线索名单,对已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病人进行电话或上门随访,调查填报有关信息,及时将存在问题报县项目办。协助开展尘肺病人的随访与康复管理。

五、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可导致重点职业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特别注意两点:劳动者所在岗位如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况应当与其监测结果形成有效信息联通;今年的监测工作,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事故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均纳入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当年应当及实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劳动者基本情况及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采集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及相关的选检项目信息。

常规监测工作与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各类监测信息,具体要求参照《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县疾控中心作为本级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对我县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特别是新备案、群众举报、质量控制风险较高的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2020年省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信息核查及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甘卫职健函〔2020〕324号)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323号)和省疾控中心《关于印发〔2020〕230号)要求,继续对全县1949年至2019年底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

六、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参照省级《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1)。

七、项目管理要求

(一)监测数据报告要求

1.及时反馈监测情况并督促整改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0年7月25日、10月25日、2021年1月10日前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机构报送2020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等周期内有关核心指标监测信息及质控报告,主要包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出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人数、职业病诊断情况等信息,以及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网络直报数据开展日常核查、定期质量控制检查结果。

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疾控中心的报告后,应及时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就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率纳入绩效评估考核。

2.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录入监测数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时上报相关监测数据。

期间,依上级项目办的调度,县项目办及相关单位按要求上报实时工作进度及数据。

3.形成上报监测报告

县疾控中心应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撰写《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县疾控中心于2020年8月1日和2021年1月5前分别将上述两个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分析上报工作总结

县项目办要撰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于2021年1月10日前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工作总结应包括主要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发挥的作用,经费分配使用和人员队伍能力情况,监测工作点覆盖和体系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二)监测工作报告与监测数据的利用

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职业病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质量评估等工作中发现问题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置。县项目办对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做好项目资料管理

监测机构和医疗机构应按年度妥善保管项目相关资料,类目包括:监测项目方案、培训资料、质控考核资料、季度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反馈函件、项目工作总结与技术报告。收集的监测数据应加盖公章、长期保存,以备质控验证和复核。

八、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重点职业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基本情况,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实验室比对、质量控制考核及外聘专家费用、信息化建设、职业健康检查、数据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与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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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50-02

全面预算管理是将医院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医院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的总称,是现代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实现经营目标和实施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医院内部控制、实现医院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先进而科学的管理方法。

一、医院全面预算的主要内容、流程及控制点

医院结余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收入实现,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医院预算编制关键是要遵循“收支统管、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依法理财”的原则。

(一)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医院预算管理的中枢,上承医疗市场的调查与预测,下启整个预算期的经营活动计划,以医疗市场为依托,在市场预测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收入目标,此预算建立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度经济增长点或下降点,国家相关医保政策的变化,国家经济预期情况等,既要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立性,又要通过提高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实现适当的经济增长。

支出预算主要内容有医疗成本预算、人力成本预算、运营成本预算等。控制重点在变动成本,尤其是和产生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和不必要的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成本控制,对经营活动中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加以管理,发现与预定目标成本的差异,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约束各预算责任单位的行为和成本,最终实现目标结余。

(二)医院预算管理的原则和流程

医院预算管理规定中明确了预算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医院年度经营目标、强化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预期安排下一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目标及相应措施。预算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合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效益优先”、 “统一管理、分级考评”的原则预算。

医院预算管理实行期末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步骤,由具体实施部门提出可行性计划及实施困难,提请财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层层落实,可以避免不切实际的计划和非不可解决困难的产生。采取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程序,产生医院下年度的预算,提请职代会批准,作为医院下年度执行标准。当医疗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医院经营指标的实现时,预算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各项指标。

(三)医院预算控制的关键点

医院的预算控制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医院的各部门及全部经济活动。医疗机构预算控制的要点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控制、预算审批程序控制、预算执行过程控制、预算调整控制、预算分析与考核评价控制。在每一个控制环节中,都要建立健全预算控制制度,落实控制和监督的责任制。其具体的预算控制方法主要包括预算管理组织控制、预算工作岗位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内部审计监督控制。

二、目前医院全面预算存在的问题

(一)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足,预算目标松弛

目前,许多医院从管理层到基层人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并不充分,没有真正理解全面预算管理的内涵和实施,尤其是对预算的管理职能认识不足,对上级负责的认识多于对医院自身发展的认识,认为预算编制费时费力,市场因素不断变化、难以预测,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二)预算管理缺乏战略的指引,预算指标体系不全面

许多医院预算管理制度中明确了预算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医院年度经营目标、强化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涉及的是医院短期年度经营目标,没有中长期战略预算。指标体系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没有建立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经营性指标与战略性指标相结合的全面预算指标体系。

(三)预算组织机构不完善,预算基础存在薄弱环节

许多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是由公司管理层领导负责的,缺乏监督和战略指引。同时,预算管理委员的工作也主要是审批年度预算和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未能系统于预算目标的确立、检查、批准、调整工作。预算工作主要由医院财务部完成,基础管理工作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以此为基础进行的考核也就缺乏合理的依据,不利于全员效益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提高。

(四)预算编制内容不全面,编制方法不科学

许多医院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只局限在财务收入、支出,但却没有考虑现金收支预算、资产负债预算以及资本预算等,不能将公司经营的各个阶段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缺乏整合思想的预算管理有时会导致预算控制的空白地带,影响预算管理的整体效果。另外,增量(或减量)预算编制虽然简单,但给预算确定中的讨价还价提供了空间,在确立增量或减量的幅度上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性,致使预算的编制未能真正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

(五)预算执行过程缺乏有效控制,预算调整制度不健全

许多医院由于未能在各预算责任中心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预算管理岗位,缺乏具体的操作层,执行控制仅仅依靠财务部来负责,因此,出现了预算在实施过程中控制松的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过程控制手段,难以有效地对预算进行必要的约束、监督和控制,造成结果与预算目标偏差大,甚至导致全面预算管理失控。

(六)缺乏有效的考核激励配套措施

考核与奖惩是预算管理的有效保证,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赏罚分明的奖惩,才能确保预算管理落到实处。目前,许多医院考核指标的设置重视财务业绩指标而忽视了非财务指标的考核,考核目标粗放;预算责任和目标分解不到位,认识不足;激励政策单一,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 完善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的对策

根据全面预算管理理论,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就是要应用各种有效途径整合企业的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和人力资源流,协调各种业务活动和管理方案,使医院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均能统筹规划,协调行动。因此,针对医院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措施和对策,将原有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管理流程和预算管理制度进行重构和提高,建立服从医院发展战略,适应市场规律,积极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系统。

(一)完善院长负责机制,健全预算管理组织机构,为预算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目前,医院采用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发展、建设等各项大事是在院党委集体决策,通过职代会民主通过,由院长工作报告形式下发执行的。因此,要完善全面预算机制,必须自上而下,统一认识,健全机构,完善预算程序,为开展全面预算作组织制度安排。

(二)提高预算管理认识,增强各层级的沟通

组织行为学认为,思想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预算管理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管理的核心应该是对人的管理,只有让全体员工在认识上理解预算管理的内涵,才能保证在预算实施过程中自觉地维护预算的有效性并朝着医院价值最优的方向努力。因此,医院应该每年度进行医院总体规划、预算管理制度的讲解和培训,让全体员工都知道医院的发展方向和愿景,树立全局观,明白不能为了部门、个人的局部利益而牺牲医院的整体利益和目标。

(三)以医院愿景为指导,健全预算管理目标体系

医院愿景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远景规划,是医院经久不衰、长期发展的原动力,因此,医院应确立“以医院发展为基础”的理念,使日常的预算管理成为实现长期发展的基石。要以医院愿景为指导确定预算目标,合理配置资源,衡量与监控医院和各部门的经营绩效,提高预算的科学性,改进预算管理的效果。在确定医院预算目标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整体规划与具体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预算管理与医院管理有着紧密联系,因此在确定预算目标时,既要有整体意识,从全局和长远考虑,也要与实际相结合,兼顾其可操作性。

2.外部市场与医院内部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预算目标必须以医疗市场预测为基础,脱离了这一现实目标,很难有指导意义,因此,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并与医院的内部条件相结合。

3.财务与非财务性相结合的原则

以愿景为导向的全面预算管理有别于传统预算管理的重点就在于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市场评价和内部评价相结合、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相结合,使预算内容更加丰富和全面,为预算控制和考核提供更为全面的依据。

4.先进性与可行性兼顾的原则

作为对未来理疗活动的整体规划,医院预算目标首先要注意先进性,应当是医院上下充分挖潜、共同努力方可实现,但同时也要兼顾其可行性,避免挫伤员工积极性,失去其激励功能。

(四)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

预算控制是预算的重要方面,缺乏控制的预算形同虚设,由于预算的执行监控和分析力度不足,往往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预算的控制作用体现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此,医院应当通过预算目标的审核、预算指标分解、预算责任制的建立、预算支出控制、预算执行的预警、预算结果分析及预算执行过程的审计等方法加强预算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五)健全预算考评体系,完善激励政策,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严格考核不仅仅是为了将预算指标值与预算实际结果进行比较,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改进以后的工作,也是为了对职工实施公正的奖惩,以奖勤罚懒,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员工共同努力,确保医院目标的最终实现。

总之,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的自身问题及社会问题,为了更好的生存、发展及回馈社会,必须花费有监督、工作有动力、前进有方向、发展有保障 。全面实施预算管理,使医院的各项业务处在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的监督体制下,从而推动医院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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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的工作总结1作为一名高年资中医科医师,本人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踏实工作、恪尽职守,并且在不同的岗位上认真负责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现述职如下:

一、执业道德方面

本人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领导安排和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履行了一名医师的工作职责。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恪守行医准则,牢记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在临床工作中热忱服务患者。忠于社会主义医疗事业,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

在执业中,能遵守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行医规范,坚决抵制医疗行业中的不正之风,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做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无损害医院的行为。对待患者一视同仁,为患者多考虑,节约医疗费用,不开大处方、不开多余检查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合理用药,让患者得到最好的服务,为患者谋福利。

二、业务水平方面

本人一贯能够认真并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医生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和条件。因此,在工作中能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医疗卫生知识,经常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极大地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从而使自己能够熟练掌握多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处理技术和方法。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20_年发表科研论文5篇,在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的治疗上有独到的见解。

三、工作成绩方面

作为一名高年资的医师,几年来,本人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事,从未发生一起差错事故。尽最大能力完成了作为一个医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就诊的患者,严格要求自己,不骄傲自满,团结同事,尊重领导,对年轻同志真诚地对待,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遵守医院各项纪律,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

在今后工作中,我决定继续努力学习,继续努力工作,努力克服理论上的不足和实际能力的不足,以期能够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中医的工作总结2中医药健康教育工作是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我市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0-36个月儿童不同月龄段进行穴位按摩及饮食喂养指导。

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0-36个月龄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在不同月龄进行采集信息,现场保健指导、播放视频。

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取得成绩:

20_年,我市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职工的认真工作下共完成51033个老年人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并认真录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覆盖率33.0%。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5257个;覆盖率36.1%。基本完成中医药管理服务。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老年人对中医药健康管理的认识不足,依从性较低。个别乡镇覆盖率不足、儿童现场指导欠缺、各月龄段覆盖面欠到位。

三、今后

我市将中医药健康管理作为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将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健康管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中的独特优势,以健康教育、义诊、入户随访等多种形式,加强老年人养生保健行为干预和健康指导,0-36个月儿童不同月龄段将中医药健康教育活动持续开展下去贡献一份力量,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合理安排时间抓进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沟通。

中医的工作总结3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我院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积极开展了中医药工作,现将我院中医药工作总结如下:

一、中医药工作基本情况

(一)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诊疗情况。

1、中医科门诊:中医医师2人。

2、进一步完善了中医门诊工作。

3、设有专门中医科,并有专门的门诊登记。

(二)中药房建设。

加强了中药房工作,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把好药品质量关,提高中药调剂水平,设立并进一步规范了中药及成药库房。常用中药饮片品种达300种以上,中成药达到100种,并根据需求,不断扩大中药品种。

(三)人员培训。

1、每季度派出1名中医药人员到市中医院或者是太原市中医院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了中医药理论及临床技能。

2、开展了中医特色治疗和康复。

3、对村卫生所的乡医每月培训一次中医药技术,并制定相应的机制,对来学习的学员免费食宿,并且对培训内容进行了考试,经过考试,80%以上的乡医可以掌握基本的中医知识,可以为辖区的居民提供简单的中医药服务。

二、对中医药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我院对中医药工高度重视,成立了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

(二)采取了派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修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院中西医结合科目水平。

(三)在中药饮片的管理工作方面,科学拟定购药计划、严格从正规渠道购入中药饮片、在药品入库时严把质量关、加强库存中药饮片的管理,确保向患者销售合格的、无霉变、质量上乘的中药饮片,保障用药安全。

三、经验与体会

我院的中医药工作的经验与体会是:在继承祖国传统医学精髓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进行创新,使得我院中医药工作在不断探索中取得进步。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中医药工作硬件设施薄弱,财政投入力度不足,在规划项目中未把中医药硬件设施建设纳入长期规划。

(二)中医药类人才匮乏、从事中医药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补员。学历层次过低,未及时补充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

五、下一步工作设想及意见建议

(一)不断加大中医药硬件设施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支持,增加资金投入,引进设备,使中医科成为我院又一特色科室、新的业务收入增长点。

(二)加强对高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及时补充新鲜血液。积极争取市政府、市卫生局及市劳动人事部门的支持,补充中医专科人才。彻底扭转我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过低的局面。

中医的工作总结4武昌余谨文中医内科诊所,又称为昱仁堂,一年来,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认真学习贯彻“”精神,高举“理论旗帜”,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将诊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中医内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2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中医的工作总结5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

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医院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医学教,育网_和“_”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中心”的临床服务理念,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踏踏实实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严谨,视病人为上帝,始终把他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及时准确的完成病历、病程录的书写,对一些常见疾病能独立诊断、治疗。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遇到问题能在查阅相关书籍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虚心的向上级医生请教,自觉的做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结合,从而提高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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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我州依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

(一)以完善政府工作规则为基础,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州政府分别于2005年和年两次修订完善政府工作规则,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论证、会议研究、集体决定制度,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主动接受监督,增加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市政府为了进一步细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出台了《市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和《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确保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正透明,维护了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作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前,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年先后召开了污水处理价格听证会、天然气价格听证会等,广泛听取和采纳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了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了决策的执行力,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制度为保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州政府印发了《州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立项、调研、起草、法制审查、征求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备案等方面细化了工作流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部门职责确定的文件,必须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印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公开征求人民群众和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州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交由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通过印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其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柴达木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了制度建设质量。截至目前,共制发《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办法》、《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意见》、《州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充办法》、《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州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州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

另外,根据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08号)精神,今年月22日州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81号),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基本要求、清理范围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考虑,精心组织,抓好任务落实,确保了清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我州坚持认真细致、注重质量,对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现行有效的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和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彻底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使清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清理工作分自查自审、公告、备案三个步骤。首先,由州、市、县政府、行委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制定或参与起草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做出保留、修订、废止的处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先行研究,逐件提出保留、废止、修订建议。全州共自查自审规范性文件135件,其中保留110件、废止25件。其次,采取“开门清理,接受监督”的方法,对继续执行和修订后执行的文件,通过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再次审查修改后,按照《州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上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最后,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备案,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三)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重要位置,根据需要及时充实和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州上下形成了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分头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做到领导工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了全州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初,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州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政公〔〕1号),对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各项工作分解到各地区和各部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公民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评议,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摆问题、纠正问题。认真听取公民团体和个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二是创新公开形式和载体,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在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栏这一公开形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依托电子政务OA办公系统平台,不断创新公开形式和载体,运用多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把州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现代化、网络化,不断提高公开效能。建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贯穿全州各地区、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内网支撑平台,入网单位达550多家,实现了省、州、市(县)、乡镇(街道)四级网络的互联互通,今年10月率先在全省建成了统一出口、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电子政务外网横向网络平台,网络覆盖28栋行政办公楼宇的69家党政机关。今年10月,州政府门户网站第五次成功升级改版,网站设为政务网、企业网、公民网三个网站,全面构建了以“中国•柴达木”门户网为主站,8个地区、41个部门、15个专题网站为子站,统一标准、无缝链接的大型政府网站群体系,内容涵盖新闻、地区和部门动态、政府公文、政策法规、人事财政、招商引资、统计数据等政务信息,累计填充、更新各类图文资料10余万条,群众可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浏览。网站还增设了办事指南、州长信箱等特色栏目,为方便民众办事、开辟了绿色通道。—年州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均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目前,州政府门户网站已建成一级栏目20多个,二级栏目80多个,三级栏目150多个,共享栏目10多个,专题栏目10多个,站群日访问量突破1万多人(次),总访问量达到300余万人(次)。同时新建州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两大网上服务平台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将全州8个地区和27个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统一公开,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平台还与州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查询政府信息,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目前,平台已录入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等近2万条,可提供网上服务的政府部门30余家。此外,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量。今年6月,根据《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我州及时制定了《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继续清理审核行政权力,依法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范围和行政权限,严格设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的要求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公开行政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等内容,把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设定为必须执行的程序。目前,各地区和各部门正在抓紧编制、修改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三是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州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等工作,公布了《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15号),制定出台了《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的提交方式方法、受理程序、答复程序、答复时限,对申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者同一政府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增强了工作的可操作性。四是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扎实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州行政服务中心进驻部门7个,窗口工作人员14名,行政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60余项;市行政服务大厅于年启用,目前大厅进驻部门15个,窗口工作人员15名,行政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80余项;市行政服务中心于今年8月建成启用,目前中心进驻部门29个,窗口工作人员124名,替补人员12名,管理人员12名,行政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230项;州级有关部门共建成政务公开服务大厅或窗口71个。截至月底,共受理14583件,办结14485件,办结率99.33%。此外,我州还积极筹建新的行政服务中心,目前项目已正式批准,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四)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实行座谈会、公示征求意见等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程度,科学合理地提出立法计划,制定了《州年立法计划》,并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协助调整了年—年立法规划,新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修订)》和《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3件立法项目。

(五)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和来信来访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办〔〕13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府法〔〕30号)精神,明确提出在全省探索建立符合行政复议特点和要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年11月,结合全州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发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政办〔〕126号),就县、县、县、行委、行委、行委等六个地区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了安排部署,并从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义、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原则、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措施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指导意见。在全州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审理权相对集中,有利于县(行委)政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优化配置行政复议力量,保障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同时,可以有效解决目前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工作、特点不同,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不平衡,存在的有人没案办或者有案没人办,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行政复议工作责任不落实等现实问题,对州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截至目前,全州州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件,其中维持10件、撤销1件、自愿撤回申请1件、其他1件;涉及行政赔偿1件,赔偿数额2900元;涉及行政诉讼案件16件,其中维持1件、驳回诉讼请求3件、原告主动撤诉9件、移送2件、其他1件。二是着力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州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则》,以化解矛盾为主线,坚持基层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成功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31件(次),其中受理来信98件,接待来访133批515人。在受理的件中,到期197件,办结189件,按期结案率为95.9%。通过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既保障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州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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