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担保书范文

时间:2023-03-14 14: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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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担保书

篇1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07号。

法定代表人:符道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邱维勇,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分行。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严玉彪,该行行长。

委托人:陈建伟,该行职员。

委托人:杭建,北京恩泽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省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分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1年5月21日,苏州分行与苏州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苏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苏州分行贷给苏运公司美元325万元,借款用途为进口二手轮,借款期限为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48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外汇贷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综合利率,3-5年期按3个月浮动。合同还约定,苏运公司不按期归还贷款,苏州分行有权从省运公司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30%的罚息。同年5月22日,省运公司为苏运公司的该笔借款向苏州分行出具一份担保书,承诺担保金额包括本息及费用,担保期限自本息及全部费用还清为止,担保方式为连续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苏州分行于同年7月23日给付苏运公司现汇175万美元,另150万美元早于合同签订之前的5月6日由苏州市轮船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以给付“苏州号”轮船的形式转贷给苏运公司。苏运公司于同年12月23目归还苏州分行本金100万美元、利息212271.66美元;一审期间,苏州分行从苏运公司破产财产中受偿143719.80美元。剩余本金2106280.2美元及相关利息至今未还。1996年12月23日苏州分行致函省运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省运公司收函后未予答复。

另查明,苏运公司是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运公司和轮船公司合资组建,并由双方派员组成董事会。1989年7月1日,轮船公司与苏州分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万美元,用于购买二手轮,省运公司为此提供担保。苏州分行于1990年1月4日给付现汇150万美元。轮船公司委托省运公司购买二手轮并将该笔借款直接汇入省运公司指定帐户,省运公司为其购买一艘二手轮,该轮命名为“苏州号”。轮船公司考虑到自己无外汇来源,于1991年3月25日书面致函苏州分行,申请将150万美元贷款本金(已购买“苏州号”海轮)及利息转贷给苏运公司,并载明转贷后的担保人仍为省运公司。苏州分行于同年5月6日回函轮船公司,同意其转贷申请,并请苏运公司与苏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由省运公司作担保。上述两份函件均抄送省运公司。苏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再贷款175万美元购买一艘海轮,苏运公司遂于1991年5月21日与苏州分行签订了上述325万美元的借款合同。省运公司为此出具担保书。1996年12月23日苏州分行致函省运公司称,“苏州海运公司于1991年5月21日,向我行转贷款325万美元已全部到期后,我行每个季度均向你公司要求履行担保责任,但你公司均未履行自己保证,收函后如有异议,请在5日内告知我行,并希你公司履行自己担保责任”。省运公司收函后未作答复。

再查明,在一审诉讼中,苏运公司于1997年5月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于同年6月25日以(1997)沧经破字第3-2号裁定书裁定苏运公司债务清偿分配方案。苏州分行申报了上述全部债权,并受偿折合美元143719.8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1年5月21日,苏运公司与苏州分行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苏运公司只还了部分本息,苏州分行从苏运公司破产财产中受偿货币及实物折价143719.80美元。省运公司为上述借款所作的保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苏州分行未受偿部分,省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该笔325万美元包括从轮船公司转贷而来的150万美元,苏运公司予以认可。省运公司作为苏运公司的合资一方,知悉150万美元的转贷事实,其“转贷未经省运公司同意因而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省运公司偿还苏州分行本金2106280.20美元、利息及罚息1682558.03美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7041元、财产保全费309082元均由省运公司承担。

省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述借款中的150万美元转贷事实未经省运公司同意,该转贷行为是轮船公司与苏州分行和苏运公司的事情。尽管省运公司为轮船公司向苏州分行借款150万美元作担保,但并不意味着对转贷后的新的借款人苏运公司作担保,其对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再者,轮船公司自购买“苏州号”至转贷一年多的时间,轮船必有折旧,折旧费应由轮船公司承担,转贷之前的利息也不应由省运公司承担。另外,借款人苏运公司已经破产,其所借款项的利息应计至破产宣告日。苏州分行答辩称,省运公司为轮船公司转贷前的150万美元提供担保,苏运公司董事会由轮船公司和省运公司组成,轮船公司的转贷申请和苏州分行的批转报告均抄送省运公司,省运公司为该笔325万美元借款作担保,其中包括150万美元转贷款,苏运公司予以认可,省运公司未提出异议。省运公司收到苏州分行发的催款函后亦未提出异议。因此,省运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苏州分行与苏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省运公司对此出具的担保书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苏运公司作为借款人对该笔325万美元借款(包括150万美元的转贷款)的事实是认可的,而且也已形成了转贷事实,并按325万美元本金还付了部分本息。苏运公司的借款计划是由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该公司董事会是由省运公司和轮船公司的人员组成,其所作意见代表了省运公司的意志。苏州分行1990年1月4日贷给轮船公司的150万美元,亦是由省运公司提供的担保,此后,轮船公司的转贷申请和苏州分行的批复均抄报省运公司,省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转贷申请和批复载明了转贷150万美元及转贷之前的利息。苏州分行的催款函中也提出“如有异议,请在5日内提出”,但省运公司未提出异议。再者,在苏州分行与苏运公司、省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前,转贷事实已经发生,苏运公司已实际拥有了“苏州号”轮船。综上表明,省运公司对该笔150万美元转贷款及利息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明知的。省运公司对150万美元及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苏州分行参加了苏运公司的破产清算,及时行使了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第1项“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债权申报并参与财产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的规定,省运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担保的真实目的在于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作为破产债权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其债权利息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日,以便于破产清算。但对设有担保且经破产程序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则不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因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属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而非破产债权清算关系,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省运公司不能因苏运公司的破产而不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综上,省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对1998年l1月3日苏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苏州分行未受清偿债权利息未予处理不当,应当予以补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偿付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自1998年1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金2106280.2美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付)。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

二审上诉费157041元由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于松波

篇2

抵押担保书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

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担保人______,系被担保人______的(____),担保人_____,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单元____楼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____________二手房:房产证号: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被担保人占%,现被担保人______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______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担保书2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保证人及第三方(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

(区/县) 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铺。

2、甲方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用于经营________

加盟店,非经甲、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以承包、转租等形式变更实际

承租人,但不影响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将房屋擅自对外转租。

若乙方擅自对外

转租的,丙方有权接替乙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对外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证金双倍(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双倍一并退还乙方。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递增 %,为人民币 元。

2、租金每

(月/季度/年)计收一次,乙方于每档租期开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 年 月日支付甲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账单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银行信息供乙方按时缴纳房租: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联系电话:

五、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甲方收取前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2、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乙方交还甲方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后二天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3、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对乙方的投诉、索赔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装修免租期

1、乙方可享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装修免租期。

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应缴纳该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房屋的可租用及安全状态(除自然损耗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3、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进行维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进行修复的,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甲方提供该房屋内水、电满足乙方的经营需要,确保正常规范的排污系统,提供三相电电容不低于

KW;预留 个外挂空调位置。

八、装修

1、若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乙方同意自行处理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

2、在租赁期内,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在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等,提出任何书面整改要求,乙方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乙方将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还甲方,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应对租赁物内的装修予

以评估作价后,对乙方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主张装修损失。

2、乙方如在搬离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特别约定条款

1、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租赁关系终结时,甲方与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同相对人各自依法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后合同义务。

十一、解除、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该房屋因社会公益被征用的;

③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城市拆迁范围的;

④该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合同任一方欲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在拟终止租赁关系之日前办理房屋的交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或逾期办理交接的,该方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同期月租金的倍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时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导致乙方在租赁物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物内正常经营的;

④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连续拖欠超过 个月,且经书面通知丙方壹个月后仍未收到拖欠房租的;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丙方亦不愿意接受的。

2、若乙方违反第二条之规定,或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取代乙方成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实际承租人,丙方行使该权利的,自丙方书面通知甲方送达之日起即告生效:

①乙方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③乙方发生重大财务问题,可能影响乙、丙双方之间的加盟关系的;

④乙方在经营加盟店期间有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⑤乙方经营之加盟店严重亏损,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自行经营的; ⑥乙方违反加盟合同约定或丙方公司规章制度,与丙方发生法律诉讼的;⑦乙方单方欲终止租赁关系的;

⑧其他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的情况。

十三、税费、规费承担

1、甲方、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按时缴纳税收和有关费用。

2、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及一切附带手续费(如有)将由甲方与乙方各负担一半。

十四、邮寄

1、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所有通知、单据均采用书面

形式,并用快递或挂号发至对方。

2、使用快递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收讫;

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五日后视为收讫;国外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三十日后视为收讫。

3、双方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由甲方负责向房屋所在地区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附件。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人: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电话: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担保书3抵押权人: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人: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年__×月__×日,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大厦愿为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年__×月__×日甲方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市__×路 号的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土地使用证号

第三条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____×大厦

代表:

代表:

抵押担保书4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1 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贷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

审批组长:(章)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

信贷员:(章)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篇3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篇4

1000万元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在该案中,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民警们足迹踏及新疆、陕西、上海、北京、浙江、山西等地,终于抓捕了犯罪分子,成功破获此案。

伪造身份 骗取信任

1986年,汪普有从陕西省镇安县调到新疆伊宁市某矿冶公司工作。1993年,汪普有由于工作出色调到总公司任办公室主任,1995年升任总公司经理。1997年,汪普有所在公司挂靠到某大公司旗下,主要经营煤炭生意。1998年,随着业务量的扩大,汪普有经常上北京、下天津,主要依靠天津港转运煤炭。1998年下半年,汪普有伪造了一张文职五级的军官证。有了“军人身份”的汪普有做起生意来可谓如虎添翼。他利用山西煤炭资源和天津港较低的运输成本着实做了几笔大生意,赚了一些钱。当年,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汪普有结识了天津爱思公司(公司为化名)的沈总,经过几次接触,汪普有利用军人身份很快取得了沈总的信任。随后,汪普有与爱思公司也成为了生意伙伴,做起了生意。第一笔生意,爱思公司出资400万元,交由汪普有使用。汪普有则负责组织煤炭购销、转运等事宜。没过多久,汪普有顺利将煤炭卖出,并将400万元连同50万元的利润分成打入爱思公司的账户,爱思公司更加信任汪普有。

耍尽手段 诈骗巨款

1998年10月间,按照有关规定,汪等人经营的煤矿被注销,这对汪普有来说是个突如其来的打击。当年11月,汪普有决定自己成立一家公司开展业务。但是,汪普有凭那点“资本”办不了公司。经再三考虑,汪普有决定虚假注册一家公司。为此,汪普有找到了因业务关系相识的“朋友”信玉起,让其帮忙。信玉起应允后,为汪联系了在开发区经营的天津众仁工商登记事务所(现已被取缔)的负责人崔嵬。经三人商议,崔嵬按照汪普有的要求,以汪普有、信玉起作为股东,各虚假出资400万元,注册以汪普有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天津海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期间,汪普有支付了崔嵬为其注册公司所需的费用及报酬。而后,崔嵬向他人购买了假验资报告并伪造了注册公司的有关材料,为汪普有办理了注册资金人民币800万元的天津海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年12月,汪普有如愿以偿拿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切准备工作已就绪,汪普有感到条件已成熟。1999年3月,汪普有与天津爱思公司协商共同经营煤炭生意的有关事宜。这次可是一笔大“买卖”,总共要投资1000万元。由于上一次的成功合作,天津爱思公司对汪普有已深信不疑,很快就达成了意向。天津爱思公司为慎重起见,特别提出要汪普有必须提供相应的第三方出具的担保书才同意打款。

汪普有满口答应,但谁能为他提供担保呢?他想到一个老朋友赵经理。赵经理是中国某经济技术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汪普有专程赶赴北京,来到这家经济技术服务公司。这次,他没能找到赵经理,但是他找到了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刘某,谎称因故借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便函使用,刘某未多加考虑就同意了。汪普有将骗得的空白便函私自打印上担保内容,伪造了一份第三方担保书。

这份汪普有用伪造的第三方担保书骗取了天津爱思公司的信任,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由天津爱思公司出资1000万元,交给汪普有经营煤炭生意。3个月后,汪普有向天津爱思公司返还1000万元本金及100万元利润款。”

东窗事发 拔腿逃匿

协议生效后,汪普有为不引起爱思公司的怀疑,将首期款185万元打入了山西大同某发煤站的账户。在取得爱思公司信任后,汪普有却将其余815万元全部打进了自己的天津海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1999年6月26日的这一天,按协议规定,汪普有应将1000万元资本金和100万元利润归入天津爱思公司。但是,汪普有却从此再也不露面。经多次催款,汪除退还100万元外,即以种种借口搪塞,拒不还款。直到2000年10月份,汪普有一下子音信全无,爱思公司再也无法找到汪普有了。此时,爱思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无可奈何之下,到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了案。

不辞辛苦 查清案情

对于此案,经侦总队领导极为重视,立即责成总队经侦二支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调工作。而这时,汪普有也自知犯了重罪,他不敢回家,甚至不敢与家人联系,自己找朋友借了辆公爵王轿车,雇一名司机,整日拉着他在全国各地游荡。他先后去了黑龙江、上海、杭州、湛江、贵州、河北省、山西、江西等地。

2001年4月,专案组获得一重要线索:汪普有之妻于2000年底在北京生有一男孩,按经验推断,汪普有与其妻很可能仍滞留于北京。专案组在北京警方的大力协作下,走遍了全北京各大医院,终于在某医院的登记簿上查到了汪之妻的住院登记。据医院方面反映,汪之妻生产期间,汪普有始终未曾露面,其妻登记的住址是北京亚运村小关北里,具体地点不详。

经过连续多日的工作,警方终于查到了汪普有的租住地址:北京亚运村小关北里某居民楼1102号高层住宅。专案组在严密监控下,选派一名女民警装扮成街道干部,以查计划生育为名进入该住宅进行侦查。种种迹象表明,汪普有确实不在此居住。专案组并没有气馁,而是进一步分析了案情,将工作重心放在汪的亲属、朋友等关系上,深入摸排线索,架网布控,抓捕汪普有。

寻线追踪 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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