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领导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06-12 05: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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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领导履职报告

篇1

农信社由原有两级法人改革为一级法人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授信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增长,资产规模、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不良率持续下降,这与法人总部加强授信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向深层次推进,原先在经济景气时期开展的与农信社传统“小额、流动、分散”经营原则相背的大额授信业务的风险已不断显露,潮退石出,新发生大额不良授信业务大幅上升,已严重威胁农信社的健康发展。由于总部相关部门、岗位、领导均直接参与大额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决策等工作,这也暴露出了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工作仍存在较多突出问题亟待改进。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人治理在授信管理中作用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在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农信社“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基本完善,但是“三会一层”在授信管理中如何发挥作用、承担什么责任还不是很明确。理事会给经营层授信审批管理中的授权并不充分,更多是理事长个人对经营层高管的授权,授权很大程度由理事长个人决定。显然,理事会的授权已流于形式,而监事会在法人治理中的职能已弱化为了承担内部稽审工作,在授信管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理事长具有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双重角色,在法人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法得到监督和约束,这为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产生提供了可能,使得垒大户、傍大款,发放大额授信业务冲动不减,也造成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规范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二)组织、流程不完善,部门及岗位职责不清。一是农信社在较长一段时期,由于总部审贷不分,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职责均归口业务部门负责;即使在银监会要求农信社成立风险管理部门之后至今仍有农信社继续延续归口业务部门管理的做法。二是一些农信社“重授信拓展,而轻授信管理”现象,为缩短授信业务审批链,在流程设置上随意性大,不再设置独立风险审查岗,造成流程严重不合理。三是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介入授信政策的制定、风险审查等职责还不明确;部分农信社以业务拓展为由,不断弱化风险审查职能,造成风险审查流于形式,专业性不够。四是一些农信社总部业务部门不开展对大额授信的现场复查或复查流于形式不提供书面报告,而即使有风险审查,但仍以业务部门意见作为审查意见,不提供独立的风险审查报告;其他岗位也多是提风险、提建议以规避责任。

(三)总部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很不规范。一是授信审查委员会定位不准确,不能很好落实授信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职能,以及发挥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而成为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免责借口的“集体研究机构”。二是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复杂,出现了选自己人、以职务代替资格、风险审查岗重复参与审查等凑人数现象,部分审议人员专业水平低、责任心也不强。三是在审查委员会运作方面,时常出现审议提出突然、时间急,无法确保审议人员深入了解审议的授信业务情况;审议时存在“一言堂”审议、授意审议、以投票代替专业审议等具有道德风险、非科学化的审议操作;存在审议记录不详,签字不全,责任无法落实,审议流于形式现象较为普遍。

(四)总部授信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有农信社总部由原来为乡镇法人信用社提供授信管理咨询服务的县(市、区)级法人转变而来,大多数管理人员一直以来带有授信业务产生风险与本级无关的思想,造成部门、岗位、高管责任意识不强。二是农信社总部授信相关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与基层分支机构的责任划分不科学,出现不论总部是否有直接介入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中,绝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仍是由基层分支机构承担的现象,造成总部有权力决策但不需承担过多责任,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而在现实中,基层分支机构对大额授信业务的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大额不良授信业务风险产生原因,与总部相关部门、高管履职不到位是分不开的。目前,农信社在授信业务追究责任方面,有权审批人多是只追责到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而“责不上高管”现象十分普遍,除非案发。

二、改进建议

(一)落实法人治理要求,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一是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农信社授信,包括为其他客户担保(防止变相获得授信),防止利益被绑定,确保履职超然。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理事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加强对授信有权审批人履职的监督;要以各理事所拥有同等量股权若干倍数金额为限,为理事会给经营层的授信授权提供担保,倒逼理事会发挥作用,解决农信社长期以来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要实现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两种角色相分离,实现理事会对经营层在授信管理方面的充分授权,对于超授权权限的,要召开临时理事会进行决策,理事长要代表所有者把好方向、做好监督。三是除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对经营层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的监督外,还要明确经营层授权人对受权人的监督责任,形成对授信审批权矩阵式监督,确保有权审批人正确履职。

(二)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提高总部授信管理专业化水平。农信社授信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成规模,原有统一由业务部门承担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的粗放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经济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授信行业、客户的科学化选择,以及授信业务涉及宏观、微观风险的专业化管理,已是农信社总部迫在眉睫要做的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重新梳理总部授信流程和部门、岗位职责,形成既兼顾流程效率又发挥部门职能的矩阵式精细化管理模式是目前农信社授信管理变革的一种现实选择。总部业务部门应专职地承担起授信业务工作执行职能,并向专业化的营销拓展方向转型;有条件的农信社可将职能制业务部门改制成准事业部制,承担起面向客户、富有竞争力的营销体系建设的责任。风险管理部门应专业化地承担起授信管理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两个部门在授信管理中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得相互替代。

(三)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事前、事中的作用。一是风险管理部门要设立风险经理岗位,专职开展风险审查工作;也可派驻其他部门(含业务部门、基层分支机构等)开展风险审查工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经理只能开展审查能力范围内相对应风险程度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低等级的风险经理不得审查高风险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二是风险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分支机构授信审查、放贷审核岗位的培训指导与条线管理工作,要定期收集各级风险经理在审查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等,及时做好通报提示与培训工作。三是对于有条件农信社,风险管理部门可下设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建立不同等级的独立审批官专家库,通过单人、双人、会审、会议等形式,履行专业(专家)审查、审议、审批职责。四是风险管理部门要与业务部门一起做好授信调研工作、具体牵头拟定授信政策,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并落实执行、开展检查。

(四)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审议职能。一是委员会成员必须明确准入条件,实行资格管理,不能以行政职务代替资格;要建立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确保委员会审议的专业化。二是要明确委员会成员的审议职责以及主任委员的会议召集职责,主任委员不得由审议涉及授信业务权限内的有权审批人担任,防止有权审批人操控审议会议。三是审议前,委员会秘书要提早将关键材料及总部相关部门的报告等材料发给各参会审议人员,确保审议人员有足够时间进行独立审查。四是对于上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必须由调查评估岗、授信审查岗相关人员到席参会并回答有关质询,确保审议不变成对资料的审议。五是有权审批人必须列席本人审批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的审议会议,确保有权审批人能倾听多方意见、客观决策。六是审查委员会还应加强对业务拓展、授信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以及授信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发挥自身作用;此时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委员会专业成员(专家)库全体人员。

(五)要建立阳光高效、风险可控的总部授信管理操作流程。一是农信社总部要建立起“阳光透明”的授信审批流程,各岗位要将授信业务的受理时间、顺序、办结时限等进行内部公开,确保“机关为基层服务”理念得到落实。二是要建立“风险到我为止”的风险控制办法,审批流程中的前一手岗位要尽责履职,有责任加强对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判,对于已发现的风险要进行排除或要求前一手采取弥补措施化解,不得因未尽职而将风险传给后一手,相反,对于前一手授信工作岗人员未尽职的以及已揭示的风险未排除或未采取措施化解的,后一手要拒绝并退回,对于未拒绝并退回的,并继续让审批流转下去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三是稽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授信管理运行机制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于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篇2

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身为农业大国的中国,目前仍有9.4亿的农业人口,占基层群众的绝大多数,所以,走“群众路线”可以说成走“农民路线”。而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总理“农民是衣食父母”的阐述,更是对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最直接、最具体的诠释。因此,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农信社就是要把农民当成衣食父母,当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监督和检验群体,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把农民当做衣食父母,首要的是视农民为主人。农信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农为生,与农相伴。农村信用社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把农民群众当做国家和信合事业的主人,甘当农民群众的勤务员,真正做到以农民为重,以农民为大,搞经营、想问题都站在农民立场上;真正做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经营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农民群众的呼声,把农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农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第一评价标准,从思想上敬重农民,在工作上服务农民,在情感上贴近农民,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二)把农民当做衣食父母,关键是要视农民为亲人。农信社的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反对“”为切入点,走到农民群众中去,放下架子,沉下身子,把自己当做普通百姓,把农民群众当做亲人,零距离地倾听农民群众呼声,面对面了解农民群众疾苦,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真正做到农民群众有问题时不回避,有需求时不推诿,有困难时不嫌弃,有误会时不抱怨,积极主动承担起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责任,把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细化、具体化为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行动,努力为农村这个“大家庭”服好务、尽好责。

(三)把农民当做衣食父母,重点是要视农民为恩人。农村信用社绝大多数干部员工出身于农,正是这占绝对比例的农家子弟构成了农信社发展的主体。依靠广大农民群众的存款、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才得以发展;依靠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和发展致富,农村信合事业才得以巩固和发展。作为农信社的干部员工,要时刻铭记自己来自于农民,是农村这片广阔的沃土给了我们生存的空间,是农民群众用辛勤的劳动养育了我们的生命。我们要常怀报恩之心,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金融需求,绝不能敷衍了事、马虎应付,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最大诚意和最大努力加以解决,要时刻为农民群众提供最便捷、最优质的服务。

理解:“农民是衣食父母”与农信社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一)农村是农村信用社的主阵地,农民是基础。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而言,全部业务客户总量的80%是农户和涉农企业,各类存款的70%以上来自农村,贷款总量的87%发放在农村(含涉农企业),全省2251个营业网点的80%以上布设在农村,经营效益的65%以上来自农村机构网点。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既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和运用主体,又是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是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没有农民群众这一基本的客户群体,没有农村这一最基本的经营阵地,农村信用社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农村是农村信用社的大后方,农民是后盾。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数字化、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现代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正不可避免地面对新的竞争和新的挑战,特别是对于地处欠发达省份并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手段以及新产品、新技能显然远远落后于国有大型银行和其他股份制银行,但是,具有半个多世纪发展历程的农村信用社拥有广袤的农村大地、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点和联系千家万户的信贷人员,这使得农村信用社拥有无可替代的人缘地缘优势,拥有农民这一最忠实的客源。因此,认真学习“农民是衣食父母”的重要论述,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服务产品,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进一步密切社农关系,巩固农村大后方,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农村经济是农村信用社的生命线,农民是关键。农兴则社兴,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农村信用社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条件。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经济结构、农民金融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报告明确把城乡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致使我国总体经济结构、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传统农村经济发生根本蜕变。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使农村人口和农村产业重新分布,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向知识、文化、技能型农民和城镇居民转变,农信社的客户群体从传统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向城镇居民和小微企业转变。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促进了金融需求多元化,农业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转变,农村工业向规模化转变。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产业从纯农业向城镇工业和服务业梯度推进,从而将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理念和业务经营带来革命性的转折。因此,准确把握“农民是衣食父母”的精神实质,未雨绸缪,及时调整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强化新形势下对农民群众的服务,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支持,涵养生存发展之本,对农信社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贯彻:爱戴“衣食父母”,全面做到“要支持、要服务、要让利”

(一)切实转变省联社履职方式,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全面提高服务职能。省联社要进一步发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为各县区行社更好地贴近农民、服务“三农”提供最全、最优的支持与服务。一是充分发挥管理引导职能,引导督促各行社坚定不移地践行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确立适应“三农”发展的市场定位,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支持农民致富,支持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二是加强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省联社在科技信息、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产品创新研发、电子银行业务、资金调剂营运、交易清算、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为基层行社提供全面服务,解决各行社想办而又办不了的发展难题。三是利用省联社的平台优势,进一步争取各类优惠政策和各级党政的大力支持,组织开展同业交流与合作,加强协调维护和法律咨询服务等,维护农村信用社权益,为基层行社更好地服务农民、支持“三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3

创新“窗口指导”方式,增强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为提高“窗口指导”的有效性,围绕履行基层央行职责的核心内容,结合唐山市实际扎实做好《贷款投向参考指导目录》和“最守信用贷款企业”评选两项重点品牌工作。每年年初都将组织落实这两项工作做为“一号工程”,切实做到政府、银行、企业三个层面,经济与金融两个领域资金和信息资源的供需全面对接。2010年以来,累计评选出唐山市最守信用贷款企业1398家,通过将优势企业、名优产品和重点项目推介给银行机构,引导银行机构调整信贷结构,为创造性地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推动地方经济金融科学发展探索出一条符合基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成熟模式。经过几年的努力这两项优势工作已经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品牌项目。

出台实施细则,增强稳健货币政策实施的针对性

结合唐山经济金融运行实际,近几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稳健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严格实施差别准备金政策调整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地方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将国家稳健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精神,细化分解为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印发各县(市)支行和全辖各银行业机构贯彻执行。

充分发挥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作用

在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贴现资金规模,增加再贴现业务量的基础上,调整再贴现的投向,将支持重点向中小银行机构倾斜,鼓励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2010年以来累计办理再贴现37.3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占比85%以上,目前再贴现余额7.9亿元,重点支持了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涉农、县域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扶持,同时创造条件,为迁安市农村信用联社办理支农再贷款2亿元,有力地增强了其信贷支农能力。

推进企业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

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指导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深入相关企业调查走访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推介、组织培训、及时上报优质企业加入发券储备库等多种方式,帮助符合条件具有发券意向、具备成熟发券条件的企业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2010年以来先后协助冀东发展集团等10多家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方式融资166亿元,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

加大宣传督导力度,努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

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唐山市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领导小组,推动跨境人民币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潜力,将服务与监管有机结合,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内部协调工作制度》。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市共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138笔,金额17.97亿元,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量占全省前列,实现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与唐山对外贸易和投资总额相匹配的目标。

金融稳定篇——打造一片金融净土

前几年,人民银行尤其是基层人民银行过分强调金融服务,出现了管理与服务“一手软、一手硬”的局面,对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针对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瓶颈,唐山中心支行提出了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在总行提出“两管理、两综合”(开业管理、营业管理,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理念之前,就率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开业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

完善制度体系,推动“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从2010年7月份起,先后制定出台了人民银行唐山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综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考核评价办法》、《金融机构风险自评估指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规定》等多个制度办法,整章建制,先立规矩后办事。2010年三季度,组织了第一次综合执法检查,受理了第一份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系统申请,组织了第一次金融机构风险自评估,开展了第一次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的全面评价。

按季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推动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一是持续完善工作制度。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制定和实行了《综合执法后续检查工作规定》,对综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满一年后再次组织进行后续现场检查,强化综合执法检查的严肃性;制定和实行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奖励办法》、《综合执法检查人员业绩申报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规定》。

二是增加综合执法检查内容。从2012年开始,唐山中心支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项报告两项工作纳入了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

三是强化重点环节控制。加强对综合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全面性的控制。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再次与检查底稿、检查事实确认书核对,有效防止检查报告反映问题不全面、事实认定不完整的现象发生;加强对检查发现的违规事实认定依据的控制。加强对交换检查意见环节的控制。每次综合执法检查结束后,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都要集中约见被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就检查程序是否合规、检查内容是否超范围、检查认定的问题是否符合事实、处理依据是否依法依规、检查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集中征求被查机构的意见,接受监督。通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动请求人民银行定期举办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班,或到现场对其员工进行辅导培训,提高全体员工业务素质。仅2012年以来,唐山中心支行先后组织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知识培训班9次,金融机构参训人员800余人次,报名参训率达到100%。

认真开展信贷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推动银行业机构横纵对比,找差距补不足

新形势下如何创造性履职,切实提高金融管理和服务效能是一项很有挑战性的工作,为了总结积累经验,2010年率先在县域尝试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了县域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该做法得到石家庄中心支行的高度评价,制定出台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以文件形式在全省转发交流;2010年在全省率先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工作,提高了货币信贷政策落实和金融管理服务效率,在此基础上2011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实现对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的全覆盖,高效完成对全部1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同时制定出台《与金融机构约见谈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针对考核评价结果先后对6家金融机构负责人约见谈话,并印发《约见谈话纪要》。通过考核评价和约见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了基层央行的履职效能。

率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1年6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立唐山中心支行作为试点,率先在辖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唐山中心支行从调查研究入手,结合实际,先行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实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调查研究,明确思路,制订工作长效开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二是建立制度,规范程序,为工作长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先后制定和印发了《唐山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暂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金融机构服务项目、产品及收费等报备工作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办法》。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已累计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205起(次),完善办结205起(次),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满意率达98%以上。

坚持金融风险月度监测、季度分析、年度评估制度,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测管理,健全完善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金融风险监测月报、金融稳定形势季度分析和金融稳定年度评估报告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监测管理体系。2010年以来,共受理并及时上报银行、证券、保险业的重大事项报告30份,涉及到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企业经营动向、重要案件等,辖内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显著增强,风险预警体制和应急预案初步健全完善。为加强对影子银行的风险监测,中心支行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正式纳入风险监测体系;辖内滦县支行通过“四个支持”(政策信息支持、业务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支持、金融服务支持),助推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管理,效果明显。

金融服务篇——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始终将金融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异地汇款当日到账,银行卡刷卡无障碍……老百姓在不知不觉中享受着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好服务:一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二是改善农村支付环境;三是继续提高基础性金融服务水平。

开展“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创建活动

2010年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以“政策环境好、经济基础好、金融发展好、信用体系好、司法保障好、金融中介服务好”为内容的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改善辖区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制定出台《唐山市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活动实施方案》。以打造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为目标,力争在三年内使全市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全部达到“六好”标准。二是成立了“唐山市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了以政府主导、人民银行主办、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体系,发挥了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三是制定了《唐山市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内容,划分六个方面57个指标,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价,据此作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市、区)的评选标准,并将评价结果向金融机构公布,作为金融机构向该地区信贷授信、贷款发放的参考依据。以辖内遵化支行为试点单位探索出公司评级、农户建档、涉农金融机构放贷的“公司+农户+征信+信贷”支农服务模式,吸引农户参与到涉农企业“产业链”生产经营之中,增强了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辐射力。辖内迁安支行推动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金融法庭”,为金融维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稳步推进,攻坚克难,全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为大力改善唐山市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推动形成了政府全力支持、人民银行认真督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改善农村支付服务软硬件环境,提高农民非现金支付知识和意识。

创建“四个示范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该行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创建三个刷卡无障碍示范市场、两个非现金结算示范市场、两个转账POS特色示范村、两个“支付结算服务站”,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

篇4

迄今为止,合规文化仍然缺乏明确的定义,理论上并没有得到清晰的说明,实践中也尚未获得广泛的共识。合规文化的理解分歧,主要源于合规过程本身极为复杂,涉及多重关系和多个面向,并且相互网络交织,难于把握。基于此,本文将从合规的过程分析出发,揭示合规行为以及存在的各种关系,从而阐明合规文化的作用和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合规文化建设提出构想建议。

一、合规过程

传统上,对合规的理解通常局限于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随着行业的发展,合规的含义逐步扩大。一方面,不仅监管机构要求企业遵循法律和监管规定,企业的利益相关人也要求企业按照他们所期望的规范和标准运作。另一方面,针对外部监管存在的缺陷,企业自律监管的重要性再次提升。于是,一系列的行业标准、企业章程以及行为准则等都纳入到合规的范畴当中。同时,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对合规行为提出新的要求。比如在本世纪初的金融服务领域,监管模式从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就使得金融机构的合规理念大大超越了传统观念。原则监管模式下,合规的要求和目标扩展到遵循一些普遍的社会规范和基本价值。这样,合规行为就蕴含了一种道德性,与企业伦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联。为了实现最佳的合规效果,企业需要培育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指引和约束企业及其员工以合规的方式实现预期利益。由此,合规文化被提上了议程。

合规文化产生于合规行为与过程之中。为了透彻理解合规文化的作用以及相关属性,我们将以合规过程作为分析和研究的起点。合规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政府、监管机构、企业管理者、企业员工以及所有的利益相关人。这些主体之间形成了两种主要关系:一是企业与外部环境,这种环境试图影响企业的行为;二是企业与内部员工,企业旨在塑造员工的行为。在每一种关系上,合规过程都包含三个相继的步骤,即评估、实施和内化。比如在企业与利益相关人之间,企业做出是否合规操作的决定之前,将首先按照自身的规范、目标和价值对利益相关人的要求和期待进行评估。其次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实施合规行为和措施,即采取行动满足利益相关人的要求和期待。最后将合规实践和结果转化为一定程度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共识,这种内化过程有助于恪守合规承诺,维持并巩固合规意识和信念。

不难发现,在合规过程中,无论是评估的对象、实施的标准还是内化的结果都是以规范和价值的形态呈现。这就说明,规范和价值在合规行为和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显然,规范和价值是文化的两个关键性要素。那么,也就是说文化在合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分析文化在合规过程中到底发挥了哪些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合规文化的性质和特点。

二、合规文化的作用

在合规的过程中,文化发挥了两类重要作用:一是约束性作用;二是工具性作用。前者是指合规文化使得企业以及管理者倾向于采取合规操作,从而限制和避免不合规行为的发生。后者是指在合规过程中,合规文化为企业员工的合规行为提供方法和手段。合规文化的两种作用既为合规行为提供了内在动力,又为合规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合规文化的约束性作用,与文化的语境性特质密切相关。任何文化都是语境性的,这种语境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思考和行为的范围。在这一点上,认知心理学特别是“有限理性”模型提供了理论解释。有限理性理论认为,基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的理性是有限的,所追求的决策结果是满意标准而非最优标准。在实际生活中,决策者感受到外部世界的纷繁复杂而难于把握,因此往往满足于较为简单的方法,凭经验、习惯和惯例行事。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合规文化限定了选择和决策的范围,使其倾向于满足与自身现存的企业规范和价值相一致的外部要求。另外,新制度主义理论也为合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新制度主义的其中一个观念是,制度也是一种规范或规则,互动是建立在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如果不遵守这些制度,则将带来低效率甚至会受到惩处。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从外部获得相应的合法性,这些合法性基于企业可接受的监管和规范压力,以及可采用的结构、程序和政策等。在具备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更容易获取资源,提高声誉以及竞争优势,因此有助于激发企业满足外部要求的积极性。这是促使企业合规的原动力。

合规文化的工具性方面是指,在合规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文化扮演了实际控制机制和手段的角色,从而实现合规的结果。简单地说,就是合规文化影响员工合规的态度和行为以满足企业以及利益相关人的要求和期待。这种作用的实现得益于社会化这一过程,社会化的目的在于实现一种一致性和共同性。某些社会规范发展到十分显著的程度,它们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人们经过社会化过程使外在于自己的行为模式、规范和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从而有助于进行良好的社会交往。在企业与员工之间,通过宣传、教育、指引和沟通,企业规范可以被员工内化为个人规范,从而成为员工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追求。另外,随着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治理手段的重要性逐渐增强。文化既被看作公司运营的强大力量,同时也被认为控制和激励员工行为的有效手段。由此可见,合规文化将在企业合规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并且,合规文化是利用共享的行为规范和共同价值作为影响和控制行为的激励因素,而不仅仅是依赖于对既定规则的强制执行。

三、合规文化的根本属性

通过对合规过程的分析,我们发现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合规文化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约束性和工具性两个方面,这既解释了合规的可能性,也阐明了合规的可行性。接下来,我们需要对合规文化有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分析其性质和特点,以便为合规行为提供实践上的指引。合规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面和多个角度,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我们不打算全面列举合规文化的所有性质和特点,而是以合规过程为基础,结合合规文化的作用,从整体上揭示出它的根本属性。这里不妨概括为合法性、治理性和职责性三种,以下分而述之。

合法性是合规的第一要求,也是合规文化的基本属性。合法性主要体现于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上。一方面,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认识和评估外部利益相关人的要求与期待,另一方面,为了从外部获取合法性以及资源、声誉等,企业必须做出符合外部利益相关人期望的回应,并且将之转化为企业对员工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企业实施合规行为并进一步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规范,以实现合规效果和预期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合法性是第一要求。

从根本上说,合规本身就是要求一种遵循和服从的态度和行动,合规文化在合规过程中的一类重要作用就是约束和限制。因此,合规文化首先是一种规制性的文化,包括识别、评估、监测、纠正和制裁等一系列规制行为和措施,以此防范风险、确保安全。这种规制性既来自于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强制性规定,也来源于习惯、信念和道德的伦理性要求。因此,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合法性”最好被理解为一种正当性。这种正当性的要求极为广泛,既包括传统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监管规定、行业标准、行为准则以及内部章程,还包括市场规则、商业惯例、职业伦理以及普遍性的集体道德和社会价值。按照通俗的说法,就是要求做“对”的事情,即合规行为必须要经得起正当性评估和检验。但同时也需要明确,这种合法性又不同于一般的“正当性”,因为它具有执行力的要求。这种执行力不仅仅是道德贬损,更多的表现为纪律惩戒和法律制裁。如果忽略了这一重要区别,就容易使制度流于形式,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从而妨碍合规的实现。

治理性是合规文化的第二属性。治理所涉及的是企业的内部运作以及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从合规过程上看,企业员工与外部利益相关人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而是经由企业管理者这一中介予以贯通。一般情况下,企业管理者与员工的关系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当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人发生关系的,企业管理者需要对利益相关人的要求和期待做出回应,并且将其转化为对员工行为的影响。二是企业寻求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内部管理,将会对员工提出要求和期待。前者主要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而后者则属于企业治理的范畴。

显然,合规风险属于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对象。尤其在金融服务行业,合规风险具有特殊的危害性,是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而三大风险的存在又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多变而难于禁控,这些都可能给金融服务行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或声誉损失。合规文化的培育和建设就是一种针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长效的治理方式,因而它的治理性无需赘言。需要注意的是,合规文化与企业治理以及企业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从合规文化在合规过程中的工具性作用可以发现,企业对员工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其实也是一种企业治理方式。比如,在基于规范性的合规文化下,企业偏好于依赖社会规范和共享价值来形塑员工的行为。企业价值和原则就是以规范为基础的控制机制的典型例证。合规实现是基于对规范和价值的认识和内化,而不是形式化地达到合规结果。在此情形下,如果企业的员工们相信合规行为是他们所期待的,或者相信其他同事会做出同样的选择,那么他们会更加乐于遵循和服从于企业的要求和期待。实际上,这本身就是企业治理方式的重要转变。因此,合规文化属于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具有企业治理的特质。

职责性是合规文化的另一个重要属性。合规文化的职责性是从合法性和治理性中派生出来的必然要求,也是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显著特点。合法性和治理性揭示了合规文化的两项重要特质,即规制与治理。规制的目标在于防范风险、确保安全;治理的主旨在于提高效率、创造价值。为了实现规制与治理的目标,必须要求明确职权,落实责任。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不合规现象,使得企业特别是金融服务行业面临严重的财产和声誉损失风险。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对合规风险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尤其体现在责任意识方面。合规文化建设就是要求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明确职责、强化落实。

合规文化的职责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和员工明确分工、各尽其职。合规文化建设对企业管理高层提出了明确要求:合规应从高层做起,企业高层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做合规工作的坚定组织者和强力推进者,从而形成崇尚合规的正确导向。合规文化需要从高层来塑造和培育,合规经营机制需要高层来设计和完善,合规监督和管理需要高层实施和执行。同时,合规也并不仅仅是高层或者某个部门的职责,而是企业所有员工的责任。因此,还必须具有“人人合规”和“合规从我做起”的观念,让合规成为每一位员工的日常习惯、自觉意识、行为准则以及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要求在违规责任承担上严格执行,强化落实。合规文化建设要遵循一种责任约束原则,强化岗位履职要求,形成明确的岗位责任体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从业过程中,坚持违规问责、违规追究、违规处罚的管控机制。由此看来,合规文化具有很强的职责性,这是合规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

四、合规文化建设的实践指南

如前所述,我们从合规过程出发,厘清了合规行为所涉及的各种关系,揭示了合规文化的两类作用,并从整体上阐明了合规文化的三种根本属性。自此,我们在理论上对合规文化有了比较清晰地认识和理解。接下来,我们希望根据理论分析的结果,对合规文化建设提出一些构想建议。当然,这些构想建议不可能涵盖合规文化建设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这里提出的是,在坚持一个总纲领的基础上,遵循四个方向指南。具体而言,这个总纲领就是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实施,四个方向指南则包括了合规文化建设环节的四个主要方面,即观念先行、行为跟进、制度完善、执行保障。为了行文的便利,我们将以农村信用社为例,逐一阐述。

当前,通过合作制向股份制转轨,部分农村信用社逐步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由此,农信社在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经营范围以及服务功能等方面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农信社将作为商业银行面临更加严峻的风险挑战,尤其是合规风险。不过,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农信社完全可以以这种转变为契机,实现跨越式发展。下面就合规文化建设方面,提出四个方向指南。

1、观念先行

思想决定行动,合规文化建设首先要培养观念和意识。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重营销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重发展轻内控的陈旧观念,依法合规意识比较淡漠,导致部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就农信社而言,一部分工作人员仍然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违法即可灵活变通处理,正是所谓的“变通”严重损害了依法合规的观念养成。所以,合规文化建设必须要培养和树立三个方面的意识,包括合规办事意识、相互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只有在具备这些意识之后,才有可能将合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

2、行动跟进

行动决定结果,合规效果最终产生于业务活动当中。合规从高层做起,联社领导集体首先要定基调、当表率、做示范。联社的经营班子是合规执行和操作的重要角色,必须以身作则将合规落实到日常经营活动当中。监事长不仅是合规文化建设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合规经营的监督者,在检查督导和整改落实上必须积极发挥作用。另外,基层信用社主任的作用不能忽视。由于地理位置、员工的职业素养及业务水平等原因,基层网点往往是合规风险的多发地,因而信用社主任的管理和监控作用十分重要。最后,就是针对普通员工的大力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到人人合规,时时合规,事事合规。

3、制度完善

制度约束行为。合规的前提要求就是有“规”可依,这种“规”不仅是静态的规范,也包括相应的机制和制度。许多合规风险和损失,不是因为没有规范,而是制度缺陷造成的。人对意识和行为的管控能力是有限的,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引导和约束肆意的行为。在农信社的转轨过程中,许多机制和制度都尚未建立,已有的机制之间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接。因此,合规文化建设必须要重视制度建设。比如逐步探索和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机制。

4、执行保障

合规的行为与制度只有在得到坚决贯彻和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合规效果才能得以实现。当前,合规行为屡禁不止,风险案件层出不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得不到保障。执行不到位,就使得所有的规范和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合规文化建设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探索贯彻执行和责任落实机制。比如建立有效的合规评价机制与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履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确保合规执行力。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合规是企业,特别是金融服务行业的必然要求,也是一种企业责任和价值伦理。显然,大力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对于促使和改进企业依法合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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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本文选择济南、青岛、东营、临沂、滨州为样本,走访省、地(市)、县(市)金融办及山东省“一行三局”,实地考察《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及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对加快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当前,山东省已形成以“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一行三局”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稳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成效。“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见图1)。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信用互助社、民间融资机构、区域易市场;发改委(局)负责管理各类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企业债发行;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行使部分监管权;省农业厅参与对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管;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审批。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级金融办为例,其承担的监管职责为两方面:一是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主动协调中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秩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山东、辽宁被银监会列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同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作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东的探索与实践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山东省率先在省、地(市)、县(市)三级设立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自2013年末以来,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增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计2014年底,全省各县区市将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将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第三,山东省金融办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将本应由国资委进行监管的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限托管给金融办,并且承担相应的国资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意见》,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办的职能从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转向“协调与监管”并重,地方金融监管成为其核心职能,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等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但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省内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地(市)、县(市)级政府在处置涉及金融机构的局部性风险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银监分局在县(市)级的监管办事处人员少、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众多,证监局、保监局在地(市)、县(市)基层均缺乏机构,“一行三局”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协助与支持。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权力有限,对新型(准)金融组织风险监管尚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风险处置责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履职存在诸多制约

第一,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地方金融办与金融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地方金融办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但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中,“重发展、轻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显现,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第二,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依据均为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为继。例如,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无法再借助工商年审等手段,对股权投资公司实施监管。

第三,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也有部分地(市)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滨州市),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但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法律依据,能否正常行使职能仍有争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上下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县(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县(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二是作为监管的直接和第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过程中只有初审权,缺乏审批和管理权限,权力与责任不尽一致。

(三)地方金融监管归口管理落实存在难度

针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但调查显示,“统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区得以落实(如济南市)。由于对上述机构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层面分散于各大部委,从业务对口角度看,省级机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存在障碍,推进并不顺利。

(四)与“一行三局”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有关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掌握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各机构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合力不足。虽然省、地(市)各级政府成立了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由其牵头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如何争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地方金融监管事务统筹与管理的力度不够。“一行三局”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制度性协调机制亟待强化。

(五)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东省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山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随意性大、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地方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被动应对,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前发现和处理。新型(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违规参与民间金融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六)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虽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措施”,但是当前地方金融统计体系、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受限,无法及时监测地方金融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尚缺少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急处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众多新型(准)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救助体系,各地普遍缺少稳定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缓冲制度。

(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山东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监管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许多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空白。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超范围经营甚至违规开展业务,给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对于许多的金融纠纷,很多依据是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和习惯性法则,影响金融稳定。

三、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建议按照“全面统筹、安全稳健、公平高效、灵活适用”的原则,加快落实《意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推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确保山东省金融运行的稳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如图2所示)。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级政府前期的各类“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现有各级“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功能,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办(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机构职能、完善议事规则。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意见,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监测框架,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平台。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与损失承担机制,监测、评价各地区风险情况。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发挥各级金融办(监管局)的作用

第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当前,应在理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权限向各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划转。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监管重叠、消除监管空白。不强求上下对齐,积极稳妥地推进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强化金融办(监管局)的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职能。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应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管理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三,地方金融监管重心向地(市)、县(市)下移。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主要在县(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各类风险事件也多发生在县(市)一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立足现实,在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同时,适当下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地(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三局”应适度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监管。“一行三局”主要监管客户众多、风险容易外溢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一行三局”无法覆盖的领域的监管,应发挥基层的监管信息优势,消除局部金融活动风险。

第二,推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意见》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在地方金融监管统一归口模式下,虽然监管权限最终将划归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但现阶段受人员、专业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监管工作,尚需要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协助(包括与省级、中央各部委的协调)。

(五)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在设立审批上,建立公开选择机制,确保主发起人具备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出现虚假、欺诈行为;加强对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实现权力责任制衡机制,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与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出具年度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明确合理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增强对高风险行业的行为约束。

第三,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广临沂市的经验,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各类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从县(市)基层着手,由金融办牵头,整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征信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将地方金融征信体系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第一,筹建地方金融稳定基金。由各级金融办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特定行业(如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争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支持,试点建立面向全省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门风险的协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能。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制度,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处置,防止局部风险演变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创新司法模式,设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损失分摊办法。对长期业务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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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篇6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对及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引导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节约反洗钱工作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在湖南省桂阳县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在不同行业开展不平衡。一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一时半会不会发展到县域金融机构中,必要性不是很大,存在应付心理,未能有效发挥阻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只重业务发展,轻视反洗钱工作,表现为有的机构为增加存款,担心得罪客户,出现违规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及转账等结算业务,为洗钱活动留下空隙;三是证券、保险业与银行业相比,其反洗钱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工作水平较低。大多保险、证券业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事,跟他们关系不大,自身也不存在洗钱风险,有的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机构经营成本,出不了效益,致使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未能报送。

(二)宣传培训不够,反洗钱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工作。一是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宣传不够。因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部份存款人对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理解;有的客户不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认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是无事找事做;二是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对是否洗钱很难甄别,现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仅仅是停留在报表报送的环节,其他方面还未涉及,县级人行对非现场监管办法都显得非常陌生,其他金融机构也是云里雾里,因此,加强培训学习,尽快提高素质刻不容缓;三是人员配备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奇缺,随着反洗钱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监管的范围不但包括金融、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将包括房地产、彩票、律师、公证、珠宝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中不但要有现场检查,还有非现场监管。而桂阳支行仅配备了1个人,还是由会计人员兼任,这样的人员配备和反洗钱实际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工作难度很大,工作质量也难以提高;四是商业银行一线临柜员工缺乏系统性反洗钱工作培训,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大多没有掌握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的方法和标准,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兼职人员等表面层次上。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进一步的充实修订和完善;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如有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清算交易时,银行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客户往往嫌麻烦,有的甚至以转户、销户等理由来吓唬开户行,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愿意为了反洗钱工作而失去大客户。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且上级机构对此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就没那么认真了,而这对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较大。

(四)对证券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权不足,易造成反洗钱盲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但在县级央行,除了银行业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并不多。一是监管覆盖面不全,因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都是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且未与人行产生业务来往,县支行甚至连辖内具体有几家证券业机构,有几家保险公司都不是很清楚,而证券、保险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并未到人民银行备案,其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核查系统尚未建立,并未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各家总公司均未制定上报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途径尚不明确,这样也容易造成反洗钱的盲点。

(五)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有些对改变基本信息资料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不严。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政银行,大多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部分自然人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权自由支配,凭什么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自身的身份证件”;部分企业存款人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不愿意对客户身份审查过细而失去客源,不愿意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而影响声誉。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履职型状态。

(六)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县级人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一方面是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县级央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另一方面是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且人少事多,还是人工填报,加之识别不认真,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二次识别时,仍分析不到位,要么不甄别,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不仔细分析、甄别,全当做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政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有的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保管。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反洗钱水平。一要继续扎扎实实学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规定和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力争辖内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年内有较大提高。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大宣传,充实力量,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二是加大对客户的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三是针对目前基层人行及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及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人行县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将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和工作岗位上来,壮大反洗钱队伍,高度重视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把这支反洗钱队伍培训好、锻炼好,掌握过硬的反洗钱操作技能及业务知识,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尤其是针对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问题,可以从筛选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交易等信息入手,通过精细的分析,以点带面进行突破,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洗钱行为的识别、分析和发现上来,增强反洗钱工作实效;三要积极探索开发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四)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反洗钱的能力。一是人行要加强对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数据库,加快网络建设,探索建立匹配数据库,拓展数据来源,全面实现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电子化报送,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充分发挥反洗钱资金监测中心的作用。二是对设立在县(市)的证券和保险等营业性分支机构,由其上级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三是要充分利用好目前已经开发的相关系统,做好相关系统的联网,把可疑资金的交易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自动监测和识别,自动跟踪和及时上报,减少手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篇7

数据质量管理基础薄弱

统计团队力量尚未形成

首先,数据质量组织领导方式粗放。

从理事会层面来看,除省联社外的121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只有望城农合行等6家机构在风险管理机制规划中涉及数据质量管理,桂东农商行等38家机构将有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写入行社章程,其余77家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规划为空白;60%的机构理事会未考虑督促内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有效的检查和评估,40%的机构开展了涉及数据准确性的内审、稽核等常规检查,但未纳入理事会议事日程。

从高管层层面来看,全省仅先导农商行及芙蓉、雨花农合行3家行自我描述在《统计管理办法》中建立健全了数据质量管理机制。36%的机构缺乏高管层对数据质量管理从机制、分工、评价到问责的明确规定,61%的机构明确了数据质量职责分工,部分涉及问责办法。

从主管领导层面来看,主管统计的领导分工基本明确,对统计工作的财力、物力保障充足。88%的行社能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98%的行社主管领导在统计经费和专用设备等资源调配方面能给予有效支持,但在建立分工协调机制和部署重大监管统计事项方面则存在明显不足,29%的行社没有建立分工协调机制,33%的行社未能提供与分工协调相关的文件,机制建立流于口头描述。

此外,部门设置五花八门、授权不全面、履职不充分,归口管理存在明显缺陷。

其次,岗位设置严重不足。

从归口管理部门来看,50%以上的行社归口管理部门未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9%的行社岗位设置没有制度性规定,统计岗位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监管统计工作需要。从业务部门来看,各行社业务部门没有设置专职统计岗位,一般由业务人员兼职,63%的行社缺乏制度明确兼职岗位的统计职责。从AB角设置来看,各行社AB角设置混乱,难以有效发挥岗位作用。从统计岗位的配套建设来看,各行社均能满足统计岗位培训、系统设备维护等费用支出,但65%以上的统计人员表示监管统计岗位的薪酬水平与一般岗位一致,无法吸引和激励统计人员。

此外,团队建设亟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人员数量难以保证需求,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培训明显不足等。

同时,本次调查认知不足折射出组织、人员力量的薄弱。经对收回调查问卷逐条整理分析,发现被调查对象提供的26125条调查信息中,有4548条信息结论与事实描述不符,调查结果总体修正率达19%,农商行、农合行、县级联社的分类修正率分别为17.1%、17.4%、19.3%。

制度框架尚未搭建

业务制度普遍缺失

从调查来看,湖南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制度建设刚刚起步。从管理制度类型来看,以统计管理办法为主,个别行社同时制定了统计工作考核办法。从管理制度内容来看,不够科学合理,内容普遍不全面,较多涉及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数据质量考核、部门职责等内容,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等方面基本未涵盖。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已建立管理制度的60家行社中,有11家认定自身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业务制度普遍缺失。当前,湖南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制度建设的现状是:122家被调查机构中仅有5家机构涉及业务制度的制定。业务制度的普遍缺失也造成了业务制度的内容、评价与更新、制度备案等多项数据质量管理标准无法评价。

项目归属关系的概念尚未形成。为确保统计项目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统一,明确统计项目的取数路径,早在2008年初,湖南银监局就明确要求,各机构根据监管统计指标与本单位会计科目及相关账簿“逐表逐项”进行对照,编制书面的归属关系和取数路径,以便于报表填制人员规范操作。从调查情况来看,湖南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项目归属关系至今缺乏准确定位,部分机构认为列明归属关系即是按照银监会监管报表填报说明填制报表,部分机构期待省联社在系统中统一制定。

系统建设处于起步阶段

数据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

湖南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系统由省联社统一建设开发,目前在线运行的系统有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新农保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等。其中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提供部分统计源数据,2012年6月信贷管理系统完成了二期升级改造,按新国标增加了贷款行业标识,增加了1104系统和人行大集中系统所需的部分数据要素。正在开发的财务管理系统,将进一步增加监管统计数据源。

数据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日常监控体系不健全。一是数据质量监控机制未建立。从省联社到各家县级行社均未建立完整的流程监控制度和差错纠正制度。二是数据源质量监控需改进。各行社业务部门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整改较为及时,整改完整率达70%,数据源的重复性差错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数据源质量监控缺乏制度约束,90%以上的行社没有明确数据源信息录入标准,66%以上的行社没有对数据源信息进行有效的复核,仅有45%的行社不定期开展过信贷、财务、资金营运等专项检查。三是归口管理的全面监控不足。55%的归口管理部门未对监管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跟踪,33%的行社仅对一些重要、异动较大的数据进行监测。对报表的审核局限于表内、表间校验且高度依赖于银监会报表模板和客户端设定的校验公式。客户风险系统报表基本维持“谁统计,谁负责”的模式。53%的归口管理部门没有制定数据日常考核制度。部分行社由于部门职责分工问题,造成归口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四是数据质量监测不到位。85%的行社未建立与报表频度相适应的数据质量监测台账,已建立台账的行社完全依赖于手工记载,基本不涉及问题的成因分析。

第二,数据质量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统计现场检查能有效提升银行数据质量,促进银行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从内控层面来看,70%的行社未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体系,75%的行社归口管理部门未向内控合规部门提出过数据质量检查的建议,74%的行社内控合规部门未对数据质量进行过专项检查。内控检查的缺失,造成数据质量缺乏有效监控,管理问题难以反馈到行社高层。从归口管理层面来看,在制度建设上,79%的行社未建立监管统计现场检查制度。部分行社对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检查的职权、方式和内容等方面有所涉及,但未具体规定监管统计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报告、处理和整改等事项。从业务层面看,没有制度规定相关业务部门须对业务范围内的监管统计数据源质量进行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43%的行社业务部门以各种形式对数据源进行过检查,其中37%的行社实际工作中仅风险管理部对信贷基础信息进行过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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