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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证券化融资理论的介绍
1.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概念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定义都是基于两点:一是证券化 资产必须能够从原始持有 人的总资产池 中剥离出来,通过一些 运作安排实现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的独立性:二是证 券化资产必须能够产生未来可预测的收益。本文认 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是指具有某种未来可预见 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实现 与 原权益人的风险隔离,再辅 以独特的信用增 级和信用评级,发行 基于资产价值和未来收益 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从信用关 系的角度分析,资产证 券化通常包括一级证券化融资和二级证券化融资;本文所指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证 券化融资属于“二级证券化”的范畴。
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模式
资产证券化融资 的运作模式核心在于证券化资产的真实转移 、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 的操作;这个证券化的过程需要一个严谨而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 资的成功,其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运行主体:融资发起机构 、特殊 目的载体、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 、证券承销机构等。
3.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内容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运作过程,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风险隔离、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三个部分。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成功运作的关键,它是通过证券化的“真实转移”来实现的。信用级别是专业信用评级机构通 过一整套简 单的符号。信用增级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被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技术。
4.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分析
(1)从 融资者的角度 ,其价值实 现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增 强资产流动性 ,降低融 资成本 ;分离信 用风险 ,拓宽融资渠 道 ;改善负债结构 ,提高资本效率 :增加 企业收入 ,提高管理水平。
f2)从投资者的角度 .是价值 实现主要体现在 以下 方面 :获得较 高的投资收益以及 较大的流动性 :具有较低的投资风险 :突破投资 限制,拓宽投资渠道 。
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 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 2O多年来 .房地产 的迅速 崛起 与证券 市场的快速发展与繁荣 ,使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成 为可能 。
(一)实施房地产证券化 的宏观环境 日趋成熟
1.宏观经济需要房地产有效投 资和有效需求进行拉动。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新 的积极增长点 ,发展资产证券化 的融 资模式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我们 在上海 、深圳 、北京等发达城市进行资产证券化领域 的初步尝试 ,并取得 了一定成效 。
2.土地产权 和房地产权 改革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提供 了前提条件 。产权明晰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必备条件 ;土地使 用制度改革为房地产权益 的分 割提供 了条件 ,为推广房地 产资产证券化做 l『积极的准备 。
3.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是经济基础 。从整个 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看 ,我 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经济运行状况 良好 ,发展势头强劲。
4.国家 针对房地产 金融领域 的违规操作 现象 ,自 2001年以来连续 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房地产金融政策 ,繁荣 的房地产市场 和规范发展的金融 市场 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初步具 备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微 观基础
1.房地产市场存在 巨大 的资金 缺口。只有推行房地产证券化 ,在金融市场上直接 向社会大众融资 ,才能较好的解决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的矛盾;庞大 的住房消费 市场的资金来源也不可能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或者银行存款 ,住房 消费的直接融 资势 在必行 .推行 房地 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必然
2.住房抵 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基本成熟。我 国随着住房 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 ,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 已初步形 成规模
3.庞大的房地产证券化投资需求群体
4.日趋规范的资本 和证券市场 。以买卖发行各种债券和股票的资本市场在我国 已形成基本框架 ,资本市场 的发展不仅 为房地 产证券化提供 了市场规模 ,也因资本市场证券 品种丰 富而使房 地产融 资形 式有 多样化的选择 。
(三)政府的推动作用
证券化 是一种市场行 为.但 也离不开政府 的有力支持 ,特别是在制度 的改革和金融政策的推进方 面上 。 综上所 述 ,房地产资产证券 化在我 国虽不 具备大规模推进 的条件,却也有一些有利因素。因此,有选择地渐进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分析
(一)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平台的基本模式
在 国外 ,已逐渐形成 了两种房地产资产 证券化的融资模 式 ;分别是以股份制项 目公 司为平 台的公 司型模 式和以第三方信托 机构为平台的信托型模式 。不 同平台开展 的资产 证券化融资有不 同的核心运作,不同平 台也会有不 同的优势。房地产企业设立股份制项 目公司是为了使后者成为项 目资产的载体并充 当特殊 目的机构开 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是国外房地产 资产证券化融 资普 遍采用融资平 台 ,适用于大型或者特大 型的长期房地产项 目融资。从制度功能上 讲,信托具有 的财产隔离机制 能够很方便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的风险隔离 ,因此它在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实践中使用得很普遍 。
(二 )对我国实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分析
1.体制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投资与金融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 .专业银行商业化 、利率市场化、项 目业 主负责制等举措都是改革 的重大步骤 ,但这些 目标的真正实现还要经历一个相 当长 的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 上制约 了我国房地产证 券化进程 。
2.资本市场的制约
(1)现 阶段 .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 .但仍属 于初级 阶段 ,市场容量和市场规模十分有限 :
(2)目前 我国证券市场很不规范 ,难以识别证券的优劣 ;
f3)房地产证券流通市场要承受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双重风险 :
f4)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权威性的评级机构 ;
(5)缺乏专 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所需 的专 门人才 :
3.房地产法律及其监督的滞后性
我 国现行《证券化》的相关条款中 ,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房地产融资业务应用的规定,这势必会增加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推荐难度。同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的相关法律有《破产法》和《信托法》,但因为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还不长 .实施过程 中难免存在种种困难 。
4.信用制约
现阶段.我 国尚无完整 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 度 ,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 断,对信贷业务 的前 的贷前调查 和对 贷款风险的评价显的困难重重。
5.房地产 金融市场一级市场欠发达
我 国长期实行 的福利 住房制度使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直没有 获得真正 的发展 .尤其是 国有 四大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 ,决定 了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 以非 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为 主体。
四、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的融资模式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启不
1.创造 良好的房地产 汪券化的制度环境
继续深化房地产制 度 、金融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 ,规 范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交易市 场的运作 ,加快制定和健全相关法律 法规 ,为我 国房地产证券化创造一个 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现房地产权的独立化 、法律化 和人格化
2.建立房地产金融体系特剐是抵押贷款及其担保 体系 ,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建赢专 门的政 府担 保机构 ;积极开展各种信托业 务 ;成立由国家控 股或政 府担保 的抵押 证券公 司,收购各商业银行 的抵 押贷 款 ,并 以此 为基础 发行抵 押贷款 证券。
3.创造适宜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需要 的环境
加快商 业银行 的转 制步伐 ;组建全 国性的住房银行 ;完善一级市场 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 。
4.构建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
借鉴美国模式 ,由金融机构组织发起 ,具体资产 管理 由专业的投资顾问操作。
(二)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选择
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 ,其运行方式也各不相 同。尤其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 区。这种不同会更加明显 。在我 国还是半空 白的情况下运作 .可以尝试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道路 :
1.确定证券化资产 ,组成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在分析 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然后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最后将这些资产分类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基础 的资产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以后证券化 的成功与否。
2.资产转移 :这是证券 化过程中非常重 要的一个环节 ,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中,会通过一个 专门的中介机构 ,也称特殊 目的机构(SPV),通过对原始资产的“真实转移”,实现基础资产和原始权益人之间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
3.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为了吸引投 资者 ,改善发行条件 ,必须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以提高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
4.发行证券及支付价款 ;专门机构将经过评级的证券交给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一旦发行成功 ,专门机构就将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的发行 收人按事 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原始 的权益人。
5.资产的管理与证券的清偿;资产池的管理必须由专业的服务商来进行 ,这个服务商可以外请,也可以由原始权益人来担 任 ,因为原始权益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 ,一般也具备管理基础资产 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 。至此 ,整个 资产证券化过程告结束。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M].上海 :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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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斯 蒂文 ·L-西瓦兹.结构金 融—— 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 [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当身着巴宝丽(Burberry)黑色夹克和布鲁克斯兄弟(Brooks Brother)米色裤子的李彦炜走到记者面前的时候,已近黄昏了。
约他这次会面时,他还在长春。此时,他刚从长春回到上海,还有些感冒。他笑言,如果不怕被传染,就可以一起聊一聊。
投资挣出复旦学费
今年33岁的李彦炜,是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科班出身,后又取得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金融工程硕士学位,看起来要比实际年龄显得成熟一些,入市时间更是超过很多比他年长的同行,长达17年。他早期证券理论的启蒙,来自谢百三教授。
说到最初投资,李彦炜显然有些自豪。1993年,李彦炜还在长春读高二,有一天,他听说长春百货发认购证,在当时工业大市的长春,很少有人知道这是什么,很多人都认为这是彩票,“但我研究了招股书后,觉得这不是彩票,只要买1000张,就有中的希望,当时我还是高二的学生,无法开户,第二天就拉着母亲去开户”,可是等户开好了,存了2000块钱,却为买什么而没了主意。
“我想,第一次买股票,就买第一只股票,也就是当时的延中实业”,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头一天以每股8元购进,第二天就涨到40多元。从此,他对股票开始感兴趣。这么算起来,他正好经历了两个牛熊周期。
因为很早就入市,而且最初股票给予他的回报非常优厚,李彦炜一度不想继续上学,准备辍学做国债期货,但父亲不同意。“当时我在全国重点高中东北师范大学附中的成绩一直排在全校前三名,可以说去哪所大学读书,随我挑,当时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所以就选择去复旦大学读书了,当时还不知道有个深圳交易所。”
在去梦寐以求的上海前,他对父亲说,每年年初给他1万元,其他问题不需要管。在经过高中时期的投资经历后,李彦炜的父亲对他的投资爱好,非常支持。
在他大学四年期间,每年年初,父亲都按承诺给他1万元钱。在他大学毕业后,手里还余有4万元,也就是说,这4年,他的生活费与学费均来自他的投资。
怀揣4万元,李彦炜开始了股市江湖行。他曾是爱建证券的高级研究员,并出任过华融投资的投资经理和东证投资的投资总监。
一季度私募冠军
来自壹私募网研究中心的资料显示,在对国内374只非结构化私募产品的业绩统计中,今年一季度,该产品以近30%的收益率,排在首位。
这只成立于2009年5月8日的产品,因设立不足一个完整年度而没有参与私募排名。并且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受业内关注度有限。
说起一季度的成绩,李彦炜说,是水到渠成。一方面是去年10月建立基本仓位时机把握得比较好,基本上在迪拜事件对所谓第二波金融危机恐慌中摸到了比较低的头寸,另一方面在去年12月份的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热点切换预期时段“守拙”没有进行动作。再加上中型成长企业尤其是龙头公司得到了市场的认同,比如国电南瑞、东华科技等具有极强研发能力并且具备较强行业壁垒的隐形冠军企业。
整体仓位上仍然采取以品种趋势为交易主线的策略,根据盈利不断累积来扩大仓位的操作方法。
说起投资路径,李彦炜表示:“因为我们一向是自下而上的投资研究路径,因此对行业和板块把握也不是很精通。一般在投资体系里面,这方面的权重基本上就10%;对于行业的把握也是从行业集中度、产业链这样的思路去梳理,往往是在某个企业的研究中,发现其上游和下游产业处于较高壁垒当中,然后深入进去寻找隐形冠军企业。”
目前,李彦炜表示,比较重视的就是智能电网产业,这是2009年初在某个新能源企业的研究中,发现这个子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青睐“隐形冠军”
李彦炜对于“隐形冠军”的研究由来已久。“隐形冠军投资理念的具体内容在我本科学习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点雏形,当时从投资长虹这个中国第一个市场化的家电巨头身上,领会到拥有强悍灵魂人物的领军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一定会得到追捧。”
因此,他逐渐开始研究和总结其中的规律,同时对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产品市场向资本市场跨越阶段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并以这个跨越中的财务策略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为中心内容完成了毕业论文。
虽然如此,但李彦炜真正完成这个系统化过程是在2005年年中行情低迷阶段。他回顾对中集集团和振华港机的投资过程中,突然看到德国管理大师赫尔曼?西蒙对这两家公司也有比较精彩的评论,誉之为“隐形冠军”,就把他的著作《谁是全球最优秀的企业:隐形冠军》找出来认真研读,并结合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实物期权理论,完成了整体的隐形冠军投资理念的具体框架。
之后,他在新安股份的研究和投资过程中逐渐使之在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都具备了实际操作的基础,获得了实证和投资回报,进而有信心在后续投资中进一步完善和应用了这个理念。李彦炜的总体投资风格,是价值投资者中的趋势投资者,主要的聚焦点在于企业的成长趋势。
李彦炜通过隐形冠军9项标准进行雷达图定位对企业进行定性,通过成长期权方法对企业进行定量估值,通过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进行企业投资周期的选择,结合实地调研和分散投资、强势集中的操作手法对企业进行投资。
基于目前这样的一个投资背景,隐形冠军成长这个投资理念会在2009年的投资实践中具备一定的优势,一方面,这一类的企业都是小行业的龙头,抗周期性能力比较强,另外这是和产业资金投资取向吻合的,无论是国家推动的产业扩张中受益的地方国资控制的龙头企业,还是外资选择的行业小龙头并购标的,甚至逆周期扩张的民营企业,都是在这个范围之内。
熊市猎手:正收益10%
2007年9月李彦炜果断撤出市场,之后的一个月,他和朋友一起创业,成立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筹划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
真正转向阳光私募信托是2008年底,这段时间,李彦炜一直在等待,并且经历了沾沾自喜――焦急――庆幸――忧虑――坚定这样的一个心路历程。2008年春节过后对2007年9月清盘的决定沾沾自喜,4月初看到跌到3000点而信托公司内部问题导致信托合作出现意外的焦急,6月初加息加准备金取消油价补贴双重紧缩之下市场继续下跌的庆幸,10月初金融危机扩大美联储继续大幅降息导致市场进一步非理性下跌的忧虑,11月初终于看到合适的政策出台,坚定了发行信托募集资金的信心。
这样的一年过去之后,李彦炜才真正明白职业投资人内心的悖论,一方面希望市场下跌能够获得更好的投资标的,一方面担心市场下跌导致经济下滑,在这样的刀锋上跳舞,大多数人只能变成贪食蛇或者接飞刀者。
也是在这样的一年过后,市场经过大幅下跌,很多公司的投资价值已跃然纸面,李彦炜再次成为一个伺机而动的“猎手”。
去年5月份,由西安国际信托作为受托人、北京京富融源作为投资顾问的“西安信托?隐形冠军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并进入封闭期,李彦炜任基金经理。
李彦炜选股的要素是,上市公司是不是细分行业里边的龙头?企业有没有足够强的执行能力?团队的凝聚力如何?李彦炜表示:“见不到公司的董事长我是不会重仓买的。”
李彦炜向来从财务数据表现入手,对公司基本特征进行判断定性,并结合公司的成长进行定价,把握公司发展周期进入和退出,坚持自下而上的配置策略,并通过基本的凯利模型控制单笔投资仓位和风险。李彦炜说,这就是寻找“隐形冠军”进行安全投资的基本方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建设资金难在短期内回收、资金回报率低等特点,决定其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资金。然而,政府相关机构复杂、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过多而导致的低效率和低回报率一直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面临的障碍。同时,单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远远不够,还需要银行信贷的大力支持,但在实际情况中,公租房的信贷大部分来自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却按兵不动,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公租房银行信贷模式从商业性银行的角度来说,其收益和风险是不匹配的。一是我国公租房的融资体系不完善,公租房的产权不能以贷品抵押给银行。二是收益率较低。由于公租房的公共保障属性,目前的收益率定在6%―7%,贷款利率较低,同时依靠租金作为还款源存在预期的不确定性,使得公租房贷款对于商业性银行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三是资金回收周期长。回收期过长,会长期占用资金,让企业无法承受,特别是近两年,国家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抑制房价,出台了各项政策打压房地产,房地产资金链紧张。四是退出困难。如果政府能够解决民营企业资金退出问题,相信即使无利可图民营企业也不会排斥加入公租房建设。因此,我国如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体系,将政府与市场结合起来,开辟其有效的融资渠道势在必行。
具体的解决的路径,是通过G-REITs――政府主导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来实现的。它是指以政府或国有大型房企为开发主体,通过公共租赁房建设运营计划,吸引设计资金参与公共租赁房投资,将融得的资金用于公共租赁房建设及物业管理的融资方式。与一般的REITs不同的是,这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以政府支持为主导,在REITs的设计和运营过程中比较大程度地发挥政府的各项支持作用,包括资金支持、政策支持等。
公共租赁房具有天然的公共品性质,因此其开发运营应该以政府为主体。与此同时,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成为开发主体,因为其本身的经营管理本来就具有一定的政府干预的特性。以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共租赁房G-REITs,将会大大增强其信誉度,对国家政策的执行能力也会较强,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资金的保障。从具体操作上说,可以以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国有房地产企业为共同开发商。既可以体现政府意志,又可以以市场化的模式进行运作,避免过于浓厚的政府色彩。除了成为公共租赁房G-REITs的开发主体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应该对公共租赁房的开发和运营进行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以提高公共租赁房的收益率。
具体操作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转变土地观念,制定科学的土地规划。其重点是规定土地供应的流向――土地资源应该进一步向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倾斜。第二,加强政府的财政支持。一是政府应该不断提高资本金在建设公租房总成本所占的比例,降低公共租赁房需要向社会融资的资金缺口。二是,应该同时对公共租赁房进行供给补贴与消费的补贴。第三,提高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的政策支持包含很多方面,包括在构建G-REITs过程中的税收减免,审批支持;也包括构建好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公共租赁房G-REITs上市流通;还包括公共租赁房G-REITs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可见,要多元化地利用公共租赁房,将公共租赁房与商业房产打包集体融资,以提高其复合租金收入,从而提高其上市后获得的投资回报率。
当然,在解决好建设融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欲速则不达”。建立公租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虽然融资为其建设过程提供了血液,但只有后续良好的经营管理才能保证血液循环的畅通。因此,公租房的建设过程必须循序渐进,由于目前我国公共租赁房的起步较晚,成熟的经验较少,目前其融资模式的运转效果和缺陷还未很好的显现出来。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拓展和大量的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缺陷,这种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一的资金供给渠道、不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低下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高度集中的系统风险,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市场信用机制,培育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品种和体系来加以解决。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1an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通过充分发挥不同金融业态间的协同效应,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有巨大影响力的金融控股集团。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整合当地金融资源,纷纷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如上海国际集团、重庆渝富集团、天津泰达控股等,在支持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武汉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可行性
(一)各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趋势的必然
20世纪后期,随着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功能融合趋势愈发明显。人为的业务隔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各国纷纷解除分业经营的限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走进了历史。此后,跨国界、跨行业的金融并购风起云涌,产生了大量业务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并能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巨型化金融控股集团,有力推进了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对世界金融竞争格局产生了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金融业在2006年已全面开放。国内单一结构的金融机构面对能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跨国金融集团,劣势明显。而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主要是因为其具有推动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等优势。国内学者也多次建议国家放松对综合经营的限制,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这在学术界和金融界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业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中国应顺应国际金融竞争格局,推进金融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而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既满足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架构,又实现了“法人分业、集团融合”的综合经营目的,金融控股模式是推进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理想模式。
(二)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为组建工作提供了支持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金融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由于监管难度较大和风险意识不强,导致我国部分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给我国金融和经济的稳定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之后,国家从强化金融安全的角度,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然而,分业经营模式在带来金融安全的同时,也牺牲了金融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考虑到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一步到位与国际接轨,实行完全的混业经营,又确实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而金融控股集团则是介于全能银行和分业经营之间的一种模式,在安全上比全能银行高,在效率上比分业经营好,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安全与效率。2012年9月17日,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引导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推动中信集团公司和光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当前允许银行业投资参股保险、证券、基金等行业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大金融”框架构建全面推进,这为武汉推进金融机构改革,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国内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和参考
美国当前存在的金融控股集团大多由原来的银行持股公司发展而来。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在满足一定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并允许其经营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等业务,但要求各业务必须在金融子公司之间隔离,也即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其通过建立“内在防火墙”制度达到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目的。
纵然我国目前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但如中信、平安、光大、泰达等,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为国家批准成立的,泰达、平安等通过多年运作,也已经成为架构完整的金融控股集团。虽然我国立法上尚未正式承认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但上述金融控股集团组建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为目前正在组建或准备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我国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四种典型模式
结合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笔者认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应至少具备以下特征:一是金融业务是该集团的主营业务,应至少占集团业务规模的一半以上;二是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业务应至少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当中的两种以上业务,并在产业基金、期货、典当、金融租赁、担保、小额贷款等业务上有一定涉及;三是地方国企大多是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主体,并且政府的支持是金融控股集团能够成功组建的重要因素。
目前,各地方政府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方面具有明确思路且组建比较成功的有天津泰达控股(“天津模式”)、上海国际集团(“上海模式”)、重庆渝富(“重庆模式”)和合肥兴泰(“合肥模式”)。
(一)“天津模式”——天津泰达控股
天津泰达控股是由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泰达集团和建设集团统筹组合而成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60亿元。2010年,天津泰达控股销售收入578亿元,总资产1612亿元人民币,全资、控股、参股企业200余家②。旗下金融平台主要有北方信托、渤海证券、渤海银行、渤海财产保险、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泰达担保等,已成为国内目前最为完整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泰达控股在天津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生态环保建设等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统筹开发建设中作出了巨大贡献。泰达控股通过成功的资本运作,目前旗下拥有5家A股上市公司和3家境外上市公司,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是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功能发挥最充分的金融控股集团之一。
(二)“上海模式”——上海国际集团
上海国际集团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册资本105.6亿元,具有投资控股、资本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三大功能。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展以金融为主、非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国际集团的发展定位是战略控制型的、以金融投资为主业的投资集团,其发展目标是成为以金融产业为核心,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多个金融领域,逐步实现金融综合经营的控股集团,在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和实施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③。
上海国际集团旗下金融机构主要有上海信托、上海证券、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公司、上海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盛典当公司和上海市再担保公司等。上海国际集团还是上海浦发银行、上海农商行、安信农业保险、国泰君安证券、大众保险等机构的第一大股东。
目前,上海国际集团金融业务已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金融综合经营的投资控股集团架构基本建立。
(三)“重庆模式”——重庆渝富
重庆渝富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10.2亿元。其主要职责为:一是对地方国有企业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2004年以来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00亿元;二是通过土地储备承担企业破产、环保搬迁、土地“退二进三”资金筹集。其成立以来累计提供资金超过200亿元,为地方国企改革改制作出了巨大贡献;三是投资和对地方金融参股控股。
2006年起,重庆渝富开始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型,相继重组并控股了重庆银行、西南证券和重庆农商行,也是三峡担保、进出口担保、银海租赁、安诚保险等金融类企业的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近年在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租赁等的投资累计达83亿元,其已经构建出了金融控股集团的基本框架。
(四)“合肥模式”——合肥兴泰控股
合肥兴泰控股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8.7亿元,是合肥市属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合肥兴泰控股以金融为主业,以打造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代表合肥市委、市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合肥市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的重任。截止2010年底,合肥兴泰控股总资产280亿元,净资产50亿元,金融资产比重超过87%,其业务范围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资产管理、股权交易、信托、基金、融资租赁、典当、创投基金、风险投资等多个领域,先后培育了徽商银行、建信信托以及合肥科技农商行等金融机构。④
目前,合肥兴泰控股旗下拥有兴泰典当、兴泰资产、兴泰融资租赁、兴泰担保、省股权交易所、兴泰股权等公司,是合肥科技农商行第一大股东,参股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建信信托公司、徽商银行、国元证券、华富基金管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还拥有多家与金融业密切关联的实业企业。
三、对四种典型模式的分析比较
(一)共同之处
1.组建目标基本相同。天津泰达、上海国际、重庆渝富和合肥兴泰四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几个目标:第一,优化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集中管理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应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国际、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第二,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增强地方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使地方金融机构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第三,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从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四种模式的成功组建,背后都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有些甚至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如合肥兴泰控股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写入当地政府工作报告,政府支持力度相当大。主要原因在于地方金融资源分散于地方财政、国有企业之中,只有政府才可以统筹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实现金融资产的集中化管理和集约化经营。
3.战略明确,执行较好。这些金融控股集团在组建之初就确定了发展战略,即明确金融业为投资的重点,其他业务为补充,并且在战略执行过程中,作为最终控制人的政府干预较少,使组建主体可以集中精力,专注于战略的贯彻和执行。
(二)不同之处
第一,发展阶段不同。天津泰达、上海国际、重庆渝富已经基本完成了金融控股集团业务架构的布局和整合,而合肥兴泰仍在组建的前期阶段,控股金融机构相对较少,后期仍有大量金融业务需要拓展。
第二,资本规模差别较大。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国际、天津泰达注册资本都在60亿元以上,上海国际超过100亿元,而处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重庆渝富、合肥兴泰控股则在10亿元左右,这一方面说明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与组建主体的资本实力的相关性,同时也决定了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产规模和对外并购扩张能力。
第三,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不同。如天津泰达形成了“以渤海银行、渤海证券和北方信托为代表的金融业务;以钢管公司为代表的制造业;以垃圾发电、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以水电气热供应、轨道交通和市政绿化为核心的公用事业;以梅江会展中心、滨海会议中心、泰达万丽酒店、泰达国际会馆、滨海假日酒店和泰达中心酒店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布局,形成“金融是核心,公用事业是基础,新资源开发是方向”的产业格局。而重庆渝富的功能定位:一是企业不良债务处置功能;二是通过土地储备承担企业破产、环保搬迁、土地“退二进三”资金筹集;三是投资和对地方金融参股控股。上海国际集团则定位于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贡献。定位的不同导致其业务发展重点、组建方式、途径等的不同。
四、借鉴意义
通过对四种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典型模式的相同及不同之处的分析,对武汉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一)市场化运作是组建的前提和基础
以市场手段推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也不能行政过度干预,搞拉郎配。天津泰达通过10年左右时间实现全金融服务牌照,其组建过程基本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正是这样一个长期过程,市场机制在组建工作中才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这也为其后的规范运营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样,对于武汉而言,也要有长期组建的思想准备,急躁和冒进只会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二)政府支持是组建的加速器和催化剂
作为地方金融资源的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起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天津泰达、上海国际还是重庆渝富、合肥兴泰等,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其组建主体资格都得到了政府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参与地方金融资源的重组就可以名正言顺。同时,政府在统筹协调地方国企持有的金融股权,实施股权集中化管理的过程中,为组建主体消除了很多行政上的障碍,加速了组建工作进程。如重庆渝富,重庆市政府赋予其控股参股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能,允许其控股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西南证券、安诚保险等金融机构,激活了重庆渝富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牌照,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战略构想。
(三)协同效应是组建的根本目的
天津泰达通过其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为天津滨海新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政府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服务地方经济的目的,达到了产融结合的效果;同时,在金融控股集团的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营业网点,客户信息共享、共用风险管理技术、信息系统共同研发等业务协同,不仅降低了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运营成本,而且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控股集团的综合竞争力。
(四)依法依规是组建的制度保障
鉴于我国当前金融行业的监管框架,对金融行业的投资及组建金融控股集团都必须满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天津泰达等都满足了上述要求。因此对于武汉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来说,也必须按照监管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组建。
综上,笔者认为天津泰达控股在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和依法依规方面都值得武汉借鉴,特别是天津泰达控股在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产融协同以及旗下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等方面更是值得武汉进行认真研究,吸收和借鉴其成功经验,努力达到通过组建武汉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服务武汉经济发展,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实力的根本目的。
注释
①笔者根据有关公开资料整理。
②信息来源于天津泰达控股公司网站:.cn。
③信息来源于上海国际集团网站:http:///。
④信息来源于合肥兴泰控股网站http:///。
参考文献
[1]方洁,漆腊应.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J].财贸经济,2004,(7).
[2]蒋春芳.湖南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组建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论文关键词]资源理论;中间业务;整合营销战略
受益于强劲的经济增长势头、人民币增值等利好因素,中资银行的中间业务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速。1995年到2004年十年问,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由69亿元增加到389亿元,年均增长25.6%。至2006年,中资银行中间业务占比水平达到了17.5%。2007年上半年,国内各大中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一直保持着高速增幅。然而,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具体体现在:
一是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但占总收入比重仍然偏低…(见表1)。
二是中资银行金融创新能力普遍偏弱,很多外资银行的业务内容至今无法纳入中资银行的运营范围。我国目前只有数百个中间业务品种,与市场需求相比,品种仍然较少,而且主要还是集中在结算类、汇兑、类和信用卡、信用证、押汇等低附加值传统中间业务上,这些约占中间业务种类的60%左右;盈利性相对高的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业务发展极不充分,覆盖面窄,未能形成规模效益.融衍生品类几乎为零。而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数千,利用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为风险作保证处于领先地位。
一、外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优势分析
在当前银行利差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国内外银行在中问业务发展上的巨大差距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外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利润率已经达到了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水平的12.86倍。其中问业务竞争优势成因主要基于以下资源配置状况:
(一)宏观环境方面
1.在中国,外资银行在税收和业务方面享受的优惠远远超过国有背景的中资商业银行。例如:在税收方面,中资银行的综合税费负担率高达70%左右,而外资银行只有30%。
2.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方面灵活自由。政府监管环境宽松,各商业银行主要根据产品成本、市场竞争、客户关系以及客户所在的行业、地区等因素自行确定本行的中间业务定价策略。
(二)微观环境方面
1.具有熟悉国际金融规则的管理人才(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业务经验。很多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都经过国际培训,能在第一时间内提供国际最新信息和一对一的客户服务,通过电话热线为客户处理日常账户交易和各类咨询。
2.在管理模式方面,外资银行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可以说,他们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发展起来的。而且,许多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先进的方法是依据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经验及做法发展起来的,完全适应在全球统一规则下的管理要求。
3.外资银行母行大多是历史悠久的全能银行,拥有全球性业务网络,业务经营范围涵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具有在中间业务管理领域长期直接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丰富经验,形成了成套、成熟的中间业务产品线。其综合竞争优势具体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可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二是可获得范围经济的好处;三是具有金融产品创新机制优势;四是可获得信息优势;五是可减小经营风险。
4.外资银行具有成熟的网上银行业务开展经验。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这类新技术手段对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具有极大的取代作用。放眼国际,全球网上银行业务量已占银行业务总量的50%左右。
二、中资银行中间业务市场营销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现引入基本SWOT矩阵对中资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进行归纳。并列出相应的基本整合营销竞争战略模型(表2):
总体而言,中外资银行中间业务营销差距主要体现在:营销理念和客户战略、中间业务产品丰富度、以并购为代表的金融资本经营这几方面,首先体现出的是一种意向态度方面的差距,而后才体现为职能活动上的差距;因此,银行的营销规划越来越表现为整合管理和高层运作,显示出与战略管理趋同的趋势。
三、基于资源的中资银行中间业务整合市场营销战略
目前中资银行正处于中间业务整合营销系统的初创期阶段,其总体特点在于:银行希望快速形成中间业务产品营销系统,重点在于对产品销售商的选择,关注的是营销系统成员中间业务产品销售能力。结合前面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基本SWOT整合营销战略分析,提出如下对策。
1.将实施复合型人力资源开发战略作为核心工作来开展。中间业务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鉴于当前我国发展中间业务时间短、经验少,相关专业人才的储备严重不足,全社会成系统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培养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是中资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急需解决的问题。
2.在宏观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应全力争取国家的宏观政策资源支持。首先,推动行业监管部门调整、完善、出台有关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其次,完善行业协作机制,加强同业合作甚至鼓励兼并;再次,要求完善对中资银行中间业务的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创新速度;最后,充分利用与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建立起的良好关系,在大型公共项目开发贷款的发放、征地赔偿款的留存、行政人员各项经费的存放等涉及公共权力的各方面占据有利的地位。
3.加强向外资银行学习、合作,增强自身综合竞争力。一方面,外资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绩效与成本管理模式促进经营方式、盈利增长模式转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理念、财富管理工具以及操作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资银行可积极开展全方位学习;另一方面,中资银行可利用外资银行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拓展其国际业务,提高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
4.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中间业务的拓展涉及到银行的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建立一个责任分明、管理严谨的专门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该机构负责制订长期目标和发展策略,协调各部门、各项业务间的关系,实施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协调。
5.加大投入抢占市场份额,以高成本换取高市场份额。目前国内中间业务的发展正处于成长期,各银行正面临市场布局的关键阶段,对市场份额的关注必须上升到战略高度,因为没有了市场份额,所有业务的开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企业将丧失在市场上的话语权。
6.推行集约化的重点市场区域选择策略。在中国,经济发展重心主要集中在以京沪深为中心的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经济区域,中资银行应充分利用重点市场的快速成长,凭借不同市场区别对待的策略在竞争中占据先机。
7.实施市场细分化策略。首先,针对公司客户.集中力量维系规模较大、年销售收入较高的公司客户,力争在此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次,通过与公司建立业务往来,进而在公司里发展个人客户。针对个人客户,先从中间业务中的个人理财及信用卡等创新业务寻求突破,为其提供财务顾问、金融衍生业务、投资银行、个人理财等高附加值业务,并逐渐对下游市场进行渗透。
8.中资银行必须在科学的市场细分、市场定位基础上努力发展自己的核心类中间业务产品或服务。核心服务是指那些可把某银行与其他竞争对手相区分的具有专有性、异质性、不易模仿性的服务性产品和服务流程,因此,核心服务类产品市场竞争状况更有战略意义,它是各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市场竞争的基础,对于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决定性作用。
9.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网络和电子通信技术,优化对中间业务营销系统资源的整合能力。这其中主要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网点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成本竞争优势、差异性竞争优势、目标集聚型竞争优势、规模经济竞争优势等方面。
10.对跨行业合作进行战略升级。中资银行应充分利用十余年来的积累,发挥自身的网点、品牌优势,与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就关联性强的金融业务开展更为紧密的跨业合作,跳出单纯的模式,合作进行产品开发,体现出捆绑销售的优势。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对行政管理权的补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过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应对环境管理公权力的不足是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制度生成背景和民主价值取向内在预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为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唯有将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作为基本主体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性回归。
关键词 :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职责;制度功能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123-10
收稿日期:2015 -01 -13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12BFX120);广东省高校优秀创新人才培育项目《广东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现状及立法研究》(wym11091)
作者简介:谢玲(1977-),女,湖南岳阳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能有效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之损害”的法律制度,其构建的必要性在学界已达成共识①。但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原告资格问题却一直争论不休。虽然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了公益诉讼条款,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但环保行政部门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在此次修改中仍未明确,学界关于环保行政部门是否应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论争并没有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而平息。
曹树青先生在《学术界》2012年第3期发表的《“怠于行政职责论”之辩——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论见》一文(以下简称曹文)中,提出“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无论从权力大小、权力行使环境还是从权力性质看,都有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赋予其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对环境公权力的不足和环境管理体制的缺陷的适度矫正。”该文全面驳斥了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否定论,并从环境管理权的特殊背景的视角论证了赋予环保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该观点在学界具有一定代表性,这种基于现实主义的考量也触碰到了现行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权运行的某些无奈,但笔者认为曹树青先生的论点是建立在对环境行政管理权理解的错位和对环境公益诉讼本质属性的误读基础之上的。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极力主张应当赋予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甚至认为“国家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第一顺位的原告”②。鉴于此,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曹树青先生的论证进行辨析,以期廓清迷雾,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裨益。
二、再辩“怠于行政职责”论
曹文认为“否定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最大理由是赋予其原告资格将促使其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文章重点驳斥了“赋予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将促使环保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观点,并从我国环境管理权运行的特殊政治、经济、社会及体制背景和现实的角度,陈述了应赋予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1)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不足。表现在立法上,环境立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且追究违法企业的环境行政责任无法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所有环境损害,环保部门只能在行政手段之外寻求救济;在执法上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低下,认为环保部门借助环境公益诉讼途径,可以缩短冗长的环境行政执法处理程序;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职权被架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避开执行难的问题。(2)环保行政执法权运行乏力。由于体制的原因,囿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压力,环保行政部门有力不能使,有力不敢使,因此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借助法院的司法独立地位,与司法携手形成“合力”以抗衡地方保护。(3)环保行政部门对有些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没有行政管理权。如跨区域污染损害问题、管理真空问题,因此,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求司法“给力”。(4)在多个违法主体多种原因公私利益交融的复杂环境损害案件中,由于主体多元、关系复杂、公益私益交融,不适宜于单凭环境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方式解决,借助司法途径能更公正、更有效的化解纠纷。(5)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可以过滤“怠于行政职责”之诉。
以上理由看起来言之凿凿,但笔者认为,从曹文陈述的以上理由均不能得出应当赋予环保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结论。要回答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原告资格是否将促使其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问题,必须先思考以下问题: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执法权乏力的原因何在?环境行政管理权“执法资源不足”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赋予环保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能否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不理想的现状?如果不作理性地追问并进行合符逻辑的推理,而将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描绘成是在穷尽环境行政职权之后的无奈之举,则有替环保部门的某些行政不作为行为辩解、替某些行政执法的不合理现象背书之嫌。
(一)从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不足的现实不能得出应当赋予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结论
首先,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确实存在力度小,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导致行政处罚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但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修改相关立法来完善,即应当在立法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新《环境保护法》引入按日计罚制度就体现了这一倾向,以避免反向刺激。
其次,当环保行政部门穷尽行政处罚后仍无法触及违法者之根本的情况下,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确实可以起到填补环境行政责任不足的功能。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虽然各自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在功能上是并行不悖的,因此现行法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之外不免除其他责任的承担,故在行政责任之外追究违法者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但我们据此只能得出在行政处罚之外应当完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结论,却并不能以此得出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的发起者应当是环保行政部门的结论。
再次,认为环保部门可以借助环境公益诉讼途径以矫正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的论断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常识。行政执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效率原则,而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公平而非效率。相对于执法而言,司法作为昂贵的社会资源一旦启动则比执法消耗的时间更长,司法不可能比执法更有效率。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效率低下肯定是环境行政执法本身出了问题,在行政执法本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去追究行政部门本身的责任,反而通过再赋予其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启动运行成本更高的司法程序,既有违法的公平价值也违背一般常理。
最后,以环保行政部门没有行政执行权而导致行政职权被架空为由,认为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避开执行难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环保部门虽然没有强制执行权,但如果在违法者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寻求救济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还有让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以落实行政管理权的必要吗?同时,如果环保部门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那么法院同样存在,将执行难的问题交由法院,只是让这一问题发生了位移,并未真正解决问题。
因此,从制度逻辑来看,环境行政管理权配置的不足是公益诉讼制度得以产生的前提而非行政部门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前提。从行政管理权存在“执法资源不足”的前提不能得出环保部门应当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结论。
(二)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无法改变环保行政执法权囿于地方保护压力而运行乏力的事实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地方保护主义是环保行政执法权运行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人事权、财权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在唯GDP政绩观的指导下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对环境行政执法施加压力从而导致环保行政执法权的运行乏力。但通过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却无法改变这一事实。理由如下:
首先,在现有体制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执法时遭遇的压力在公益诉讼中同样存在。试问:环保部门的人权、事权、财权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当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增长的冲动为环境违法企业开绿灯从而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乏力的情况下,即使赋予环保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保部门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力和勇气吗?最近环境公益诉讼遭遇“零受案率”,以及目前已有的由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中被动“作秀”的成分,均能拷问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动力有几许。
其次,虽然从我国宪法权力配置的体系结构来看,司法权的运行不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涉。但现实是我国法院系统本身在我国的独立性也备受质疑,我们离司法独立的目标还有很远的一段距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会影响到环保行政权的运行,同样也会影响到司法权的运行,司法机关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下也无法做到独善其身,环境纠纷诉讼立案难就是最好的例证。
再次,由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使行政与司法携手形成“合力”以抗衡地方保护听起来很美,却不符合司法中立的基本特性。而且,行政与司法两者功能异质性的确立与维护“是有效发挥司法对行政监督功能的前提”,两者关系的错位“势必会发生异质性功能之间的冲突和序位颠倒混乱导致的程序资源价值的内耗与枯竭”。
(三)将跨区域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难的问题归结为环保部门无权可使并认为赋予环保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关键作用的观点难以成立
首先,将跨区域污染损害的责任追究难归结为是环保行政部门对这类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没有行政管理权是一个伪命题。曹文谈到“流域上游行政区域的污染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下游水域的严重污染,而下游受害行政区域的环保行政部门对上游行政区的违法企业又没有行政管辖权,而有管辖权的上游行政区的环保部门基于地方保护的动机对环境违法主体怠于行政执法甚至行政不作为。”从这一表述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跨区域污染损害的责任追究难这一问题的根本不是下游的环保部门对上游的污染企业无行政执法权的问题,而是上游的环保部门为何有权不使的问题。
其次,在跨区域环境污染损害问题上,即使赋予下游的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出于我国向来有官官相护的传统,下游的环保部门有多大的动力会将处于同一个系统的上游的环保部门推上被告席?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诉讼是否违背行政诉讼“民告官”的基本性质。造成跨区域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权的配置未能尊重流域环境本身的特性,因而,应对之策是在遵循生态系统管理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和科学配置管理权。
(四)复杂环境损害案件的存在不是应赋予环保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由
首先,行政处理手段与司法裁决在化解纠纷上各有优劣,对违法主体多元、因果关系复杂、公私益交融的复杂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具体的解决方式,单独强调司法在解决复杂环境损害案件中的重要性并无依据。
其次,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因诉讼目的之异从而在诉讼制度的安排上应有较大差异,希望借助一次公益诉讼就将主体多元、因果关系复杂、公私益交融的纠纷一并解决实在是公益诉讼不能承受之重。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司法裁决在化解复杂环境损害纠纷中比行政处理方式更优,更容易平衡各方利益,结果更公平。但也只能得出此类案件更适合运用司法程序来化解,却无论如何得不出这一司法程序的启动者应为环保行政部门的结论。
(五)设置行政前置程序无法过滤“怠于行政职责”之诉
曹文指出:“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为了防止其怠于行政职责的履行,立法上也应设立‘行政程序前置’,即要求环境行政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环境公益侵权行为,穷尽执法行为仍然无法解决环境问题时方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借鉴防止滥诉的行政前置程序为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设置一个过滤程序的建议很有创意,但笔者却认为没有可行性,根本无法起到过滤“怠于行政职责”之诉的功能。原因在于:
第一,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不尽人意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这个过滤程序中,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只有证明自己穷尽了其行政职能仍无法解决环境公益受损时法院受理才具有合理性,即只有在环保部门客观不能的情况下才应当赋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将环境行政职权的失效区分为权力不足、运行乏力等“客观不能”和不主动履行职责推卸责任的“主观不能”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实务中却根本难以加以区分。因为环保行政部门为了推卸责任避免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总是会千方百计地为自己主观不欲履行职责寻找客观不能的理由。因此,法院在司法技术层面无法区分行政职权失效的真正原因是否为客观不能,从而无法决定是否应该受理。
第二,行政前置程序发挥过滤怠于行政职权之诉功能的前提是影响环境行政职权失效的根本原因为权力不足、运行乏力等“客观不能”因素。确实,我们无法否认当前环保部门的职权状况存在权力不足、运行乏力的事实,但这种“客观不能”是否为环境行政职权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人性假设理论中我们一直将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看成全能的“理想人”,这种人性假设误区引导我们将作为监管者的环境执法主体设定为绝缘于私人利益、部门利益而纯粹追求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人”。而事实上他们也是追求私人利益、部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不会在环境公共利益的增加和环境社会成本的降低之中获得收益……与此相反,环境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具有相关性,在这种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环境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会想方设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充与满足,从而易于受到被监管企业或人员的‘操纵与控制’。”因此,导致环境行政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环境执法主体的自身利益与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缺乏关联性,从而缺乏严格执法的动力和主观意愿,而非权力不足、运行乏力等“客观不能”因素。
第三,如果环保行政部门真能证明自己已经穷尽了执法行为,却仍然无法解决环境公益受损问题,那么环保行政部门在证明自己已经尽职尽责的同时其实也意味着环境行政执法的使命和功能已经完成,剩下的应该是需要发挥社会公众及司法权运行对行政执法不能所致的环境公益受损的弥补功能了。
因此,从前述理由均不能得出应当赋予环保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结论。从逻辑上看,行政管理权运行的不足是公益诉讼制度得以产生的前提而非行政部门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前提。从人性假设的角度来看,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的环保部门并非全能的“理想人”,而只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正因为环境公益本身的特殊性,更难以寄希望于仅仅凭借环保部门本身的自律来寻求环境公益的实现。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确实应强调其工具性价值即该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但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是内在统一的,偏离制度设计的目的性价值而去追求工具性价值不仅会与制度本身的属性不符,而且最终也无法实现其工具性价值。因此,在一般情况,环保行政部门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原告资格的确有促使其怠于履行行政职权之嫌。
曹文的论辩显得异常苍白无力的根本原因在于,该论点固守着环境管理的行政命令型传统模式,陷入将政府及环保行政部门作为全能“理想人”的人性假设误区,并过于迷信环保行政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而对其作为管理部门的有限理性却缺乏应有认识,并忽视了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基础地位。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厘定
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上突破了传统诉讼中与被诉标的之利害关系的限制,学界认为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环保行政部门、检察机关等众多主体均可能成为潜在原告,从而导致对上述主体的原告资格争议不断。许多学者从各潜在主体担任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劣比较中得出环境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优先获得原告资格,司法实践中也屡屡有由行政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但笔者认为,仅仅从各潜在主体本身的角度来探讨公益诉讼主体的顺位难免有失偏颇,因为各潜在主体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劣势只是影响主体资格的外因,而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属性才是决定原告资格选择的内因,决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和顺位的根本因素是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因此,应当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背景、本质属性、价值取向来考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和顺位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背景预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背景来看,环境管理公权力运行在应对环境损害问题上的失效是需要构建该制度的基本前提。
环境公益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市场机制在环境公益的提供和配置上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难以自发对环境公益进行有效调节,市场机制在环境公益的充分供给和合理配置上的失灵为政府公权力介入环境管理提供了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职权成为必然。如果享有环境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部门始终代表着环境公益并勤勉履行职权,则环境公益的供给大体上是充分的,环境产品的配置基本上合理,环境保护的现状应该逐渐好转。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和环境质量整体上的持续恶化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共同佐证了我国目前环境管理权运行在环境保护上的失效。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正是源于行政执法机制在环境保护上失效这一基本事实。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再强大的行政执法权也会存在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即使美国政府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监控每一个污染源”。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即使环境行政部门始终代表环境公益并勤勉履行职权,环境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也有可能存在失误,信息不对称、环境监管的高成本等因素决定了环境行政部门的理性是有限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并非都会导致环境公益的增加。更重要的是,作为监管者的环境执法主体并非是始终代表环境公益的“理想人”,环境行政部门也是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经济人”,当其部门自身利益与环境公益之间缺乏关联性时就会失去严格执法的动力甚至基于利益而与污染企业合谋,从而导致行政执法机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失效。
是故,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传统诉讼机制的突破,借助司法的力量,敦促公权力机关勤勉履行行政职权,对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包括一般市场主体的排污行为、生态破坏行为和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填补传统救济机制对环境公益救济的缺位,以维护或增进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公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环保行政部门怠于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因此,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背景来考察,作为该制度规制对象的行政主体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最佳原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内在本质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选择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信托作为一种财产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而“公共信托”理论传统上被用于解决公用海域和航行、捕鱼及商业水域问题,其基本理论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学纲要》指出: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海洋及海岸为全人类共有,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而通过信托方式由国王或政府持有。公共信托理论后来在英国得到了发展并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指出,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英美学者通常认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为了他人利益而享有该特定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该他人作为受益人则享有该特定财产的衡平法上所有权。受托人享有的主要是一种纯粹管理性权利,受益人则拥有纯粹的收益权利。1970年,美国学者萨克斯将公共信托理论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它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根据这一理论,清洁的空气、纯净的水等公共自然资源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国家作为这些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必须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保护和管理这些财产。在公共信托法律关系中,政府作为公共信托财产的管理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活动的,因此,一旦受托人有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公众作为公共自然资源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有提起关于公共信托的空气、水和其他资源的诉讼的起诉权。由于公共信托理论“始终要严加防范公权力对公共信托财产的侵蚀。因此,如何制约公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信托财产是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
建立在公共信托理论基础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是维护环境公益,实现途径是通过诉讼对所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既包括私主体的危害行为,也包括公权力机关的危害行为,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可以是私权对私权的监督或者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然而,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是“如何制约公权力”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信托财产”,而我国环境管理公权力运行的失效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公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环保行政部门怠于行使行政职责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而不是相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直接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性质上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自不待言,即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穷尽行政手段的行政前置程序仍然意味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私权对公权的一种监督,原告提起诉讼前需告知负有职责的行政主体,这一程序设置的目的之一便是督促有责的公权力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私权对公权的监督比我国传统的公权对公权的监督效果更优①。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质的规定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应为公民和环保团体。“了解该污染源的公民或者环保组织常常是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正是源于这一认识。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逻辑演绎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特点的现代行政转向,新公共行政鼓励公民以个体或集体的形式广泛参与公共事务中,从而使公共行政更响应公众呼声。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为全部内涵的传统行政日益转向更注重人权和民主的现代行政。“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现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色彩减弱了、淡化了,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民主价值在公共行政中逐步取得核心地位,“如果行政的确是当代政府的核心,那么21世纪的民主理论必须拥抱行政。”
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正是传统管理行政的写照,这一治理模式在实践运行中陷人多重困境:环境法的约束力被软化、运动式执法、政府基于利益与企业结盟、权力寻租乃至“以权代法”现象在环境保护领域十分常见,为有效化解当前环境治理面临的诸多困难,环境治理模式必须转向新型的公共治理模式——“一种与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相对的民主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在这种新型的公共治理框架下,公权力机关、企业、公众和环保团体等多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命令一服从”型的垂直关系,更包含着“协商一合作”的横向关系,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环境治理的民主化及其实现程序”,“将公共权力、公共行政过程置于公众持续且直接的参与和表达之上”。任何法律的创制都凝结着人的法律信仰并被赋予了一定的价值使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不例外,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主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下以法律形式为落实公众参与而开辟的一条新路径,环境民主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于“政府在对环境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中缺乏与公众进行充分联系和沟通的动力,导致公众的环境利益诉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不能充分吸纳到政府治理的考虑之中。如果没有正当合法的机制安排,这类环境利益诉求和互动合作只能采取体制外的形式。”为了避免对秩序价值的冲击,必须在民主价值的引导下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公众和政府之间能有效地沟通和协调。环境公益诉讼正是通过放松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使个人和环保团体都有机会踏上这条沟通之途。在此意义上,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大门之外的所谓公益诉讼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
社会团体在某种程度上是个体的集合,环保团体具有的公益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等特征,无疑比分散的单个个体更能胜任公益诉讼主体角色,而从诉讼动力来看,环保团体也是最有可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勇敢者”,“在公益法团体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更应该是获得社会正义的工具。他们关注公共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着眼于改变而不仅仅是支持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中权力的分配。”正是在这些理念的支撑下,环保团体成为大多数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再次确认了环保团体的起诉资格,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条款对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设置不甚严谨,该条款规定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设置的条件之一是“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但却没有明确“无违法记录”的具体范围,如果对这一限制性条件做宽泛的解释则对于社会组织过于苛刻,因为警告等最轻微的处罚也是会记录在案的违法行为,而对于一个存续五年以上的社团来说,要找出可以处以最轻微处罚的行为并非难事,这就为法院和有关机关选择性地阻却部分环保团体的起诉埋下了伏笔。而且,有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不影响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性及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
结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对行政管理权的补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过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应对环境公权力的不足并进而对环境管理体制的缺陷进行矫正是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承受之重。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背景、本质属性及该制度的民主价值取向均推演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起诉主体为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但笔者并非否定公权力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成为原告,公权力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情形是出现了“勇敢者缺位”,即环境损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有关部门穷尽行政手段仍不能阻止该结果,又无公民或环保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这时公权力机关可以被赋予原告资格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立法应当尽快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第二,将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保团体的限制条件作严格解释,即将“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限定为对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构成影响的“重大违法记录”,并对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以免误伤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第三,明确公权力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替补主体的范围和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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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g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娇隙艘幸档幕煲稻J健V劣谄渌幸到戏⒋锏墓遥鹿恢币云洹叭芤小?nbsp;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Parent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ManagingModeandtheDevelopmentoftheBankingSectorinChina
LawSchoolofChinaUniversityPoliticalScienceandLawZhengKunshan
Abstracts:AfterChina''''accessiontotheWTO,thecivilbankwillbefacedwithmoreandmorechallengesandcompetitions.Begorefiguringoutthemanagingmodelofbankingsector,weneedtopayattetiontothefinancialmanagingsystem''''sdevelopinghistoryofwesterncountry,besides,wehavetotakethespecialityofChinaintoconsideration.Whendealingwiththeconcretemeasure,wecantakeacompromise,letingthebankgetasmoothtransition.Aswegraduallydiscardtheconfinationonthebankinginvestment,weshouldchangetowardtheHoldingCompanyModel.Atlast,therewillbesomesuggestionsontherecitionsofCommercialBank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1]《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一、背景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创新。它不仅在宏观方面改善了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了由于搜集信息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而且在微观方面它能够增加长期资本的流动性,有效的解决了商业银行中长期存在的短寸长贷的矛盾,并且带来了新的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收入新增长点,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此外,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为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更为广泛的市场。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标的的证券则格外引人关注,它在历史上一直风靡,占据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却又在金融风暴中被指责为罪魁祸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开始于美国,并在八九十年代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美国市场上,发行总量从1985年的8亿美元,到1992年的1888亿美元,平均增长了157%。到1997年底,,全美4万多亿美元未清抵押贷款余额已经有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1999年,MBS市场更是首次超过了国债市场规模(3.28万亿美元)成为第一大证券市场。之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继续发展,到2007年,抵押贷款余额达到GDP的105.17%,MBS市场也随之在不断扩大。
在我国,由于金融起步较晚,金融体制不健全,市场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金融创新产品一度缺乏,直到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才推出第一只MBS—建元证券。之后又不断有银行推出此类产品,如国开行发起的“开元2005—1”和“开元2006—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兴业银行发行的“2007—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建设银行于2007年再次发行的“建元2007—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但就其规模和发展来看,远远不能解决住房抵押贷款长时间的积累和日益增加的贷款购房需求之间的矛盾。
然而,正待市场进一步扩大的时候,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刚刚起步的道路一个警示,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此类产品,事实上,出于审慎的态度,银监会在金融风暴后已声称暂停了资产证券化进程。在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中,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方向毋庸置疑,而如何防范风险,有效管理等问题则日益突出。因此,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同时,探究分析近年来MBS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在以后的发展道路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虽然较晚,但在金融和政府当局的配合和推进下,发展迅速,主要历程如下:
1、起步阶段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源于海南省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公开发行了2亿元的3年期投资证券;1996年,珠海市为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设,曾在海外发型了2亿元的债券;1997年,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突破;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MBS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关注这项业务: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这是国内首次应收账款证券化,同年,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单位。
2、发展阶段
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加快了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它与德国施豪银行签署了合资合同等文件,筹建合资住房储蓄银行;与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准备合作引进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并在上海成立了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以二手房市场为重点的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2003年中集集团以海外应收账款为支持,发行了三年期的证券‘同年,华融公司推出国内首个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到了2004年,政府推动了证券化的发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此后一系列规章的出台规范了市场规则,推动证券化进入实质阶段。
3、规范阶段
2005年3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于年底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30.17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之后不断有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2007年以来,包括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都相继加入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化产品的行列。截至2008年1月,全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总规模达到了410.26亿元。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出于审慎态度,银监会暂时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使得资产证券化进程陷入停滞状态,2009年到2010年期间没有任何证券化资产产生。而银监会则强调暂停并非叫停,在危机的根源尚未探讨清楚,资产定价没有合适的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投放市场后,价格波动会比较大,容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一确定在当时引起热议,褒贬不一。但无疑使得大家看到金融创新在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同时,并不能消除风险,风险积聚后的爆发对经济的影响可能更为恶劣。审慎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现状分析与建议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制度和技术限制等原因,目前我国的MBS市场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为发行金额较小,流通范围有限,风险衡量和管理能力低,收益率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SPV相对缺位以及担保和保险制度受到限制。鉴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促进多方位多层次金融机构的发展,推动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同时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提供再贷款资金,外加我国住房需求的快速增加,更快更广泛的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我国金融市场健全发展的必然之选。因此,根据上文的分析,为促进MBS市场稳健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首先,要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进行证券化的资金基础,没有相当规模的资产支持和规范的一级市场,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规模和风险控制就得不到保证。进一步发展一级市场的主要措施有:(1)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虽然近年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发展迅速,但整体规模还较小,2004年末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为GDP的12%,而同期英国的比例为59%,美国64%,日本41%,并且呈现地理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具体的,我国可以采取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在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之外尝试更多的还款方式以匹配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变化;创造新的贷款品种满足不同需求等措施。(2)规范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运作机制。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规范的程序能够更快更稳的促进一级市场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发放程序,贷款合同等方面实行进行规范,施行统一的标准。(3)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全面衡量个人的信用历史,通过一定的技术性手段,建立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衡量信用等级,以便得到具体的,具有可操作行的风险防范和规避参照体系。具体的措施可以有:在完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展个人存款户的范围,利用目前身份证制度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针对不同客户类别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进行较为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等等。
其次,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能够促进MBS市场参与主体和持有人的多元化,有助于风险的有效分散。主要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1)对现行法律作适当修改,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养老资金和商业银行资金的运用限制,是这些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能够进入市场,增加需求;(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投资基金的介入能解决个人无法成为MBS市场投资者的难题,同时能更有效的进行资金分流,分散风险;(3)适量引入海外投资者,有助于引领和推动本国相关机构的发展。
再次,加快促进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1)在证券化发展初期和社会信用体系滞后的情况下,可以推行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制,有政府或政府成立的专门性机构为资产提供担保。(2)加强保险业在MBS中的作用。保险业在促进MBS发行和流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保险业是非常欠发达的。促进保险业和MBS的融合即有助于MBS的稳健,又能够促进保险业市场的拓展。因此,应当鼓励促进保险公司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同时要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经营管理,加快学习相关计量技术,设计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如除住房财产保险外,还可针对不同借款人的健康状况和信用状况相关的寿险和信用保险等,从而保证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最后,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极其重要的。在促进MBS市场的发展的时期,应当修改《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MBS冲突的条款,或者增加对证券化给予特殊豁免的条款。如关于SPV设立的问题,可以由政府出资或出面建立SPV公司,可以逐步使SPV的设立和MBS发行合法化,在“真实出售”上的问题,可以给予契约变更的确认和超额抵押特殊的豁免。但最终要在法律上构建出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除此之外,在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上给予一定优惠和特殊规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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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陈玉京.中美住房金融理论与政策:房地产资本运动的视角.人民出版社, 2009.52-70.
关键词 融资租赁 业务模式 IPO 风险控制
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证明,融资租赁业是服务领域的一种新兴产业,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的需求。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特殊作用。目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标的物投资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创新点
当前,创新融资租赁日益成为业界人士探讨的热点话题和前沿问题。在与创新融资租赁相关的诸多问题中,究竟创新在那些方面,现总结如下:
1.融资租赁功能的定位上的创新
准确的功能定位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关键,也是融资租赁业能否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创新融资租赁就是要在功能上充分挖掘、放大除融资以外的其它功能。融资租赁的功能,从宏观上讲,具有拉动内需刺激消费,调节宏观经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引导资本合理有序流动等三大功能。融资租赁的功能,从微观上讲,具有扩大投资、促进销售、节税、表外融资、盘活存量、推动技术改造、缓解债务负担、增加资产流动性和强化资产管理等九项功能。融资租赁讲到底是一种贸易服务,这种服务不仅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融物的便利,还给厂商提供销售时的金融服务,给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等多项服务。
2.融资租赁风险的偏好上的创新
打破常规融资租赁的模式,使出租方和承租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勇于承接高风险,在整个项目的开发营运过程中,积极参与,担任出租人和管理人双重身份,最终取得租金、佣金和利润分成的好收益。这是传统租赁无法取得的利润,也是对风险偏好的酬劳。
3.融资租赁主体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的创新
租赁作为“大金融”5大支柱之一,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紧密结合,融资与融物紧密结合,在现代金融产业中,租赁占据着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同样重要的地位,并有凌驾于这四者之上的趋势。现代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和交易方式,既是资本密集型更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租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文化、高素质,平庸之辈没有立足之地。
二、IPO模式分析
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是指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1)上市间隔,新股发行到上市间隔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以往,新股发行到上市一般只有半个月时间,少数只有短短一个星期。一、二级市场巨大的差价以及新股认购不败的神话,让一级市场的投资人近乎疯狂,获取利益的冲动造就了不论企业质地优劣、短线拆借巨额资金狂购新股的虚假繁荣,这样的不正常现象产生的所谓市场化报价将可能高得离谱。而一旦新股发行后锁定期超过半年,投资者就会充分考虑机会成本, 为防止可能造成的亏损,一级市场投资人必须仔细考察企业的基本面,若新股发行价格过高,极有可能无人问津,申购新股的市盈率也会渐趋合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抑制投机,避免盲目报价, 鼓励优质优价、长期投资的市场理念。
(2)交易规则,逢新必炒,已成为中国股市的一大特色。由于未设涨跌停限制,各路庄家凭借资金实力,上市当天将新股价格拉升100%甚至200%都不足奇怪,这样的个股往往会走上价值回归的漫漫熊途,对二级市场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新股上市第一个月的交易应实行涨跌停板差别化制度,避免盲目投机,抑制过渡炒作。即涨停板为1%,跌停板为10%。
(3)流通规则,凡今后发行上市的新股一律实行全流通,绝不能留下新的隐患。当新股发行结束满半年上市时,即实行全流通,严厉打击高价发行、盲目认购新股的市场投机行为。
(4)连带责任追究,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主承销商实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新股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向一级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好让投资者按质论价。如果发现财务报表造假,则除对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以刑法追究外,同时应将该会计师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整体实行终身市场禁入,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虚假盲目陈述误导投资者,监督发行人和有关券商切实履行承销中介的职责和义务,若由主承销商预测的近二年财务收支情况与企业实际经营成果差别较大时,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对于主承销商也应当实行终身市场禁入。
三、结语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行业,其触角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这当中有许多模式值得探索,有许多理论值得研究,各国的融资租赁模式和理论也都因其条件和发展各异而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持续创新。只有大力开拓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多元化创新业务,才能满足承租人复杂多样的市场需求,才能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注入活力,才能大大提升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竞争力。全方位服务深化和改革创新是融资租赁的生命力所在。
参考文献:
一、资本做活是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
资本是现代企业正常运营发展的核心,只有合理利用融资平台,不断拓宽渠道,强化融资功能,实现资本运作手段灵活化,才能有利于我们的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加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资本做活,意味着企业要打破既有格局,走创新发展之路。单一的支柱产业,传统的积累方式,发展资金的不足,曾令大同煤矿在市场经济中屡经波折。放眼转型跨越中的集团公司,煤、电两大主业蓬勃发展;煤化工、煤机装备、冶金等新兴产业链相继成型。随着跨行业的横向扩展、产业链的纵向延伸,集团公司不断增长的发展项目对资金的刚性需求与本企融资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已浮上水面;集团要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就必须走资本运营之路。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资本运营可以促进企业加快实现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推动煤炭工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煤炭产业作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通过资本运营,优化资源配置,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也是其加快发展、做强做大的重要战略方向之一。我们虽然生产规模大、资产总量多,但是原有资产的盈利能力偏弱,仅靠企业自身积累难以快速、高效发展,不能及时满足集团公司对巨量资金投入的需求。因此,以资本运营的形式优化资源的配置,利用市场平台,以资源为基础、以融资为手段发展实体经济,提高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资产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走好资本做活的路子,可突破制约企业可持续发展融资能力不足的困局,是转型跨越发展、做强做大的必然选择。
二、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资本做活的战略思路
集团公司应该走出去,走向资本市场,活跃在资本市场,开放自己。从行业及自身特点来理性地选择资本运作方式,以煤炭主业为基础平台,以既有的资源优势为依托,以内部重组和外部并购、引进资金为手段,通过对现有产业的调整和新产业的扩张,实现多产业经营发展的格局,使同煤最终发展成为拥有不同领域核心竞争能力和资源优势的大型国际性综合企业。集团公司资本做活的首要任务,就是围绕重建扩源战略的实施,加快低成本融资步伐,重建扩源战略推进到哪里,资本运营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保证重点项目资金到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存续企业的生存发展,保证集团公司管控能力,保证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从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需求出发,充分发挥“两个公司、两个市场”的优势,即发挥上市公司、财务公司两个融资平台的优势,发挥煤炭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优势,加大资本运营力度,以资源引资金,以存量带增量,以市场换投资,创新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规避融资风险,以资本扩张强力推动资源扩张,为重点战略项目建设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
三、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资本做活的具体实施途径
1.借助融资平台,拓宽资金渠道。要借助集团公司、大同煤业融资平台,通过发行非公开定向票据、信托计划或中期票据,定向增发、配股、现金收购(出售资产)等股权融资方式。中期票据的发行效率、流动性和融资成本上相比股权融资更有优势,也被认为更具市场化的产品。发行中期票据,发行机制灵活,通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发行中期票据的审批期限较短,时间周期可控,易于成功。
2.成立财务公司,扩展金融功能。建立集团公司对内、对外“金融储水池”,统一资金结算、统一资金运作、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风险控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3.实施资本战略,实现多元融资。聘请国内外投融资专家和机构,借助于外脑,做好企业战略、结构优化、财务管控,特别是收购、兼并、重组上市等工作;要集中研究母子公司的股权、市值、资产、投资、融资等问题,盘活存量资产,理顺产权关系,加大融资力度。加速大型设备折旧,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加快资金周转。要不断提升大集团资源资本化、资产证券化、产权多元化水平,使资源和资本成为助推发展的“双动力”。
4.培育上市公司,广开融资之道。抓紧培育新的上市公司;争取1-2年内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5.其它融资途径。在传统融资模式的基础上,要围绕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开拓多种融资渠道,降低投融资风险,实现低成本“扩源”。
(1)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融资方式。对于煤炭、电力、化工、机械制造需要的大型设备,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以租赁的形式交付所需单位使用,边生产边还租金。这是下属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规模投资、扩大生产的有效途径。
(2)通过国家“并购”政策,解决融资和减免税。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并购活动中企业的并购资金最多可向银行贷款50%,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此项贷款可以用于集团公司资源整合收购煤矿和其他企业,应深入研究“并购贷款”操作程序,与相关商业银行商讨具体贷款办法。2009年5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合乎规定的股权收购等行为将免税。这对集团公司实施“重建扩源”战略,收购相关煤炭资源企业十分有利。
我国正处于“十二五”城市发展关键时期,对城市建设资金的需求将更加强劲,城市建设融资面临着转型升级、创新开拓的迫切要求。因此,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掌握适用型融资渠道、融资方式与融资策略,已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建设事业的迫切需求。我们结合青岛市政府在融资模式与渠道方面的具体情况,对政府融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一、地方政府融资理论分析
(一)地方政府融资含义
地方政府融资,即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以地方政府融资机构为载体,为实现地方经济增长而进行资金融通的经济活动。地方政府融资具有三方面的基本特征。首先具有政策性,通过资金信贷活动体现政府的政策和目标;第二具有双重性,即无偿拨付和有偿借贷。无偿拨付体现在政府对贷款的无息或低息的补贴以及担保,有偿借贷体现在到期偿付本金;第三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即政府融资模式和渠道的多样化。
(二)地方政府融资作用
地方政府融资的发展,使纯粹依赖政府财政收入的现象,发展为可以以适度融资负债的方式来加大资金投入,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同时将市场化的方式引入到政府建设领域,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而且形成了“政府+市场+企业+金融”的新格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工作重心和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益,是融资体制的创新。
二、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现状
现在,我国地方政府逐渐形成了依靠地方财政、商业银行和政策性贷款三大融资渠道的融资模式。这一模式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融资渠道单一,发展不平衡
地方政府融资的三大渠道中,以商业银行贷款为重。据统计,地方政府融资的80%来自商业银行。具体途径就是承担政府建设的公司向银行贷款,政府为其提供担保甚至贴息。这种方式程序简单、易于取得。但是一旦还款出现问题,还贷压力就会归于政府。
(二)政府融资平台急剧增加
政府信贷规模迅速扩大,使政府融资平台也应运而生。据统计,我国政府融资平台超过4000家,融资规模超过8万亿,而在2008年,负债规模才1万亿元。政府融资平台的增加,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信贷增加,政府偿债压力增大;另一方面,银行不良贷款压力增加。
(三)土地财政风险增大,急需监管
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拍卖、招标等转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取收入,维持政府预算支出。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在很多地方,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土地财政发展具有不可持续性,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而且会滋生腐败,甚至会带来房产泡沫、资源浪费等问题。
三、青岛市地方政府融资发展
(一)青岛市经济发展情况
青岛市是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中小企业。2008年,青岛市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2 300亿元,同比增长15%。占青岛市生产总值的51.9%。目前青岛市正处于经济加速、城市化提升的关键时期,推动政府融资各方面改革,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二)青岛市政府融资发展
青岛市近几年来针对自身经济特点,不断创新,摸索出一套适合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融资理论和模式。
1.融资平台为主要载体
青岛市融资平台承担了过半数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公益性项目是其主要投资方向,充分发挥了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的功能。 转贴于
2009年青岛市确定了“三个平台”、“六条路径”的融资“组合拳”。三个平台分别为统借统还平台、融资对接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其中最直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捷的就是统借统还平台,即组团担保集合贷款。该平台是针对信贷条件不足、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以政府出资增信、组团担保、统一借款、统一还款为手段。1-10月份,“3+6”融资措施直接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170多亿元,其中产业链融资130亿元、担保融资25亿元、解决过桥资金12亿元。
2.完善政策措施,为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早在2007年青岛市政府就出台了《青岛市实施办法》。该《办法》在财政、金融、担保资等方面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设施,并要求各区市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目。
2008年10月底,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提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政策环境,重点解决“创业难、融资难、治费难、政务环境差”的“三难一差”等问题。
3.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对向小企业发放50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新增余额,按2%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同时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截至9月末,青岛市已设立1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16亿元,其中小企业、三农贷款占比达到83%。
此外,青岛市还通过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等方式为小微企业腾让信贷规模。通过举办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促进会、与中债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促进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去年前三季度我市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解决资金需求20.5亿元。此外今年以来我市有5家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达到48.6亿元。
四、规范政府融资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融资平台建设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类:商业银行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和BOT项目融资。这些模式普遍存在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来源不规范、融资渠道集中于银行和平台债务风险无法和政府及银行有效隔离等问题。因此,应该创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模式;引进民间资本及国外投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范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审查和监督。
(二)创新融资模式
政府应该尝试积极开展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引导辖区企业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扩展企业融资渠道。
1.积极发展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可由政府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人,吸引商业银行、国内外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共同出资,完全采取商业化模式运作。2.设立城市发展基金,由地方融资平台和政策性银行共同出资,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聘请专业基金管理团队主持日常投资管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追求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