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环保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3-03-14 14: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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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环保工作计划

篇1

二、主要目标

到年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不断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等,定期研究部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宁静办”)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宁静办”负责“宁静工程”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制订“宁静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对“宁静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是“宁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根据城市扩展范围扩大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严格控制货车、渣土车通行证件发放,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违反审批要求和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实现建筑施工的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纳入文明工地评比内容。强化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局。

(2)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噪声超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3)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城管局。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对超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搬迁和治理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经信局。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5、严格声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6、加强重点源监管。有关部门每年应确定本地区重点交通噪声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工地、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重点治理单位作为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上报区宁静工程领导小组,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7、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投诉处置,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和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治噪声污染引发。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各职能部门挂牌督办范围。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

(三)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9、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确定声环境质量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年7月底前制定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并报市“宁静办”后实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0、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转移,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四)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11、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年完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定点监测布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持续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线设立噪声显示屏,为环境宣教、公众参与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点噪声污染源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并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逐步配置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12、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区环保局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13、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关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分局。

14、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主管部门互协调配合,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五)加强综合保障措施。

15、加强规划引导。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6、完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关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17、加强科技研发。加大对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发的支持,通过科技计划,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噪声振动研究基础,研发噪声控制技术,促进降噪设备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8、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每年“6.5”环境日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关情况。划定后的声环境功能区应在环保网站上公示,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标示牌。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五、实施进度

篇2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完成生态污染防治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及成立我局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持续监督管理工作。对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构筑良好生态屏障为目标,实施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支持适度发展资源开采、旅游等产业,防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

3、简化部分审批程序。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探索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4、严控重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二类、三类工业项目(矿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和符合我县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5、特殊环境敏感区管控。我县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目标,实施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红线。一是在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内,不予审批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防洪、管道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予审批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二是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减少审批前置、提高审核效率、推行网上审批、完善联动机制、健全同步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等机制完善工作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评要求落实到位。

2、有效推进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工作。

3、配合省、州环保督查组完成环保督查工作有效推进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篇3

一、“*”期间环保工作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对环保工作的要求,对照全国生态区考核验收标准,到*年,全区经济、社会、环境指标全面达到全国生态区验收标准;到2010年,全区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比*年分别削减22.5%和16.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1、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武进区制造业产业、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和化工企业淘汰目录,严格控制印染、化工、冶金、电镀等污染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三致)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严格控制在非工业园区(集中区)外建设有污染的项目,禁止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在招商引资中环境准入门槛不得降低。

2、提高环保标准。根据全区工业结构调整意见,每年列出一批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项目),并认真落实关停和淘汰措施。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年底前,研究制定全区化工行业整治方案,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从*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化工企业全面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城镇污水厂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B标准。到*年底前,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化工污染达到省整治标准。

3、提高排污收费。*年底前,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征城市施工扬尘排污费。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年,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元/吨,保证50%以上的处理费用于管网建设。

4、提高治污奖励。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管理者奖励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用地、用电、税收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期间,区政府每年落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作为重点项目建设的引导资金。每年落实100万元,用于奖励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严格环保执法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区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所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的项目一律停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太湖流域的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以及居民集中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实施强制淘汰。在太湖、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转迁。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对阻碍和干预环保执法的,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格生态功能区划保护。根据省环境功能区划,结合武进国土资源实际,将环境容量作为区域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确定全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根据不同功能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准入标准和门槛。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根据《武进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武进区循环经济实施办法,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设立区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

2、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排污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列入区重点污染源的,必须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3、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在*年之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省批准的工业小区、4A级旅游区(点)以及国家名胜区要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重点出口企业全部通过ISO14000认证。

4、鼓励和培植优势和潜势产业。在一、二、三产业以及企业、区域、社会三个层面开展循环经济实践。重点培养和发展动力机械、现代视听、电子、精细化工和新型材料产业。

(三)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1、根据常州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制定全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确保削减计划落到实处。

2、区政府每年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

4、积极推进尾水资源化工程。尽快研究中心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出路问题,重点实施排污口改道和尾水深度处理,减轻对区域水体的污染。

5、改善酸雨控制区大气环境。积极推进禁燃区工作,对禁燃区范围内的燃煤设施实施限期淘汰,逾期未淘汰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强行拆除。加快禁燃区外锅炉、窑炉的改造,杜绝冒黑烟等超标排污行为。编制全区集中供热方案,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项目,要不断完善管网建设规划,凡在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强制建设热电企业的脱硫工程,*年前,所有热电企业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推行清洁能源工程,重点普及天然气使用,凡符合条件使用天然气的,一律不再新批燃煤设施。鼓励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强化机动车尾气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尾气年检、抽检制度,淘汰和停止使用尾气不达标车辆。严格城区施工场地管理,全面实施持证施工,对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不落实的,一律责令停工。

6、切实解决固体废物污染。制定严格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危险废物产生的源头关、贮存转运的过程关、填埋焚烧的处置关。加快建设印染污泥、电镀污泥的资源化工程,建设危险废物特种焚烧处理厂。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处置,所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率必须达到100%。探索废旧电子、电器废物、建筑垃圾、工业一般废物的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的废物根据国家和省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加强核与辐射污染的控制。

(四)积极创建全国生态区

围绕到*年创建全国生态区的目标,区政府制定建设全国生态区实施方案,并列入区年度工作计划。突出抓好全国环境优美镇的创建,突出抓好工业污染防治,突出抓好水污染治理,突出抓好循环经济发展,突出抓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突出抓好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突出抓好生态创建的细胞工程、亮点工程,使武进的经济、社会、环境在更高层次上运行。

(五)创新环保工作机制

1、建立环境价格机制。依照省市统一部署,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权的有偿取得。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行排污权交易。

2、建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强制实行社会化运营。

3、建立完善环保投入机制。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到*年,全区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年增长1.5倍以上,全区环保总投入占GDP的3%以上。全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4、建立环境应急机制。*年6月份前,制定区环境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各镇、开发区、各单位的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扩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覆盖面,将环境安全责任落实到各镇、开发区、各单位。

5、健全环保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考核和环保工作考核有机结合,实施区与各镇、开发区、各单位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从*年起,把生态建设作为对镇、开发区和部门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单独考核。

篇4

监察大队和各中队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督导。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期监察重点

⑴建设项目地点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⑵项目建设内容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等;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已按环评批复意见完成设计;⑷环评报告书(表)中规定建设的环保设施有无施工计划,设备定货是否到位;⑸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护措施等。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监察重点

⑴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⑵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排污口是否进行了规范整治,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是否安装;⑶环评批复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实;⑷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⑸污染物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6)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⑺是否已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复擅自进行试生产。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监察重点

⑴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部门批准;⑵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验收要求;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调试或运行,处理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负荷;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其运行、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⑸遇有异常排污情况有无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⑹以新带老、总量减排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⑺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⑻环保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⑼有无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时要根据项目所处的时期选择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填写,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巡查,重点巡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监察过程中也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同时建立动态表格《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明细表》*,方便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每季度填写《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察

接到环评审批部门建设项目验收通知后,监察人员应提前查阅现场监察记录,做好验收准备,验收时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并由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依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环评审批机构转交、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项目、超期试生产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等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征求环评审批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材料需要移交给环评审批机构的,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步骤

(一)信息资料收集分类

监察部门收到环评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后,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登记。

第一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⑵编制环评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印染、染料、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⑶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⑷市局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⑸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第二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配套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

第三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⑵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四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规定频次跟踪监察

1、第一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性监察,每月1次;

2、第二类建设项目进行一般性监察,每季度一次;

3、第三类建设项目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监察;

4、第四类建设项目在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报告后,可暂停监察,待重新开工后再按分类等级进行监察。

(三)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监察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试生产申请及批复,验收申请及批复,施工期、试生产前期、试生产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违法行为取证和查处材料等。第一类建设项目要按照一厂一册的形式整理归档,第二、三类建设项目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整理归档。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察各部门要按照省总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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