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计论文范文

时间:2022-11-05 13: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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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论文

篇1

二、影响高校绩效审计的客观因素

(一)绩效审计体系不健全,缺少操作性强的绩效评价标准

这是目前绩效审计缺乏实施条件的主要因素。绩效审计的对象具有复杂多样、综合性强等特点,所以很多理论知识和操作模式都没有定性,给绩效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绩效审计虽然在很多领域已有所实践,并颁布了较为详细的绩效评价操作细则或准则,如:《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等,但是此类文件,所提及的指标体系多为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财务指标,仅与经济性和效率性效益相关,对于其他效益方面难以评价。高校作为主要依托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的财务管理指标并不完全适用于高校财务制度;且高校主要职能是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发展,仅对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不能满足高校资源使用效益全面评价的要求。缺乏针对高校情况所制定的绩效评价体系、操作细则,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评价标杆,直接影响高校绩效审计的开展。

(二)审计证据的限制

传统财务审计中,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主要是对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进行检查,通过翻阅会计凭证即能获得大量原始证据,收集起来较为简单且完整。而绩效审计却要收集大量业务资料来作为审计证据,证据收集时还需要审计人员依靠财务专业知识以外的其他经验来判断证据的相关性、充分性及可靠性。同时相对于高校财务部门财务制度的完善程度,被审对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不一,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可靠性存在风险,甚至存在无法提供足够的审计所需资料的情况。审计证据的不充分增加了绩效审计评价风险,按照“四个不评价”原则之“对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绩效审计难以进行评价。

(三)结合型绩效审计的制约

目前绩效审计在高校展开的主要形式是结合型绩效审计,该形式无法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特色。目前高校绩效审计主要采用传统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工作中,将绩效情况作为额外需要关注的方面提出,未明确要求做出有关绩效情况的审计分析及评价;另一方面,一些资源使用的绩效情况,从宏观角度进行汇总分析,才更容易全面发现问题,如:高校资源各部门之间共享程度低,一些设备购买买来了闲置不用,一些老师却缺乏经费购买必要设备;基础建设工程缺乏长远计划,反复工程等。仅在单个部门或项目的传统审计中运用绩效审计,对于资源使用情况的信息掌握容易出现不够全面的情况,导致对绩效情况无法评价或评价不够准确。

三、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相应对策

(一)健全绩效制度建设,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绩效审计程序

要想更好的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就需要在实践中规范体制,发现和总结问题,健全绩效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用于高校经济和教育活动的绩效审计制度,这是发展绩效审计的前提,之后应在此基础上确定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细化评价指标,这是有效展开具体审计工作的依据。相对于较为成熟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2011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高校更为适用,目前该评价体系已对“项目决策”及“项目管理”这两类一级指标细化了其评价标准,而对于“项目绩效”这类一级指标仍然没有细化出具体评价标准,高校需要根据高校的特点及发展情况,对评价体系进行细化,才能更具有操作性。

(二)加强高校内控制度建设,优化绩效审计环境

审计环境是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优化现有的审计环境,审计人员才能更好的实施绩效审计。首先绩效审计的发展需要得到学校各层领导的重视,正确认识绩效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其本身的局限性,才能正确推进绩效审计的工作开展。其次,高校应建立健全各部门的内控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妥善保存必要的基础业务资料,提高审计所需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为绩效审计提供良好的可实施环境。最后审计部门需要规范绩效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对象,确定审计重点,做好审计计划,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考核。

(三)加强高校审计队伍建设

高校审计部门普遍存在审计人员少、审计任务重的情况,因此需要保证审计队伍的精锐性。高校应加强审计人员的任前选拔制度,选拔具有一定的审计专业背景的人才;上岗前,应重视岗前培训,如财务审计人员需要在财务处进行实习,了解高校财务运作体系等;在岗员工应加强后续的理论教育培训,形成一定的后续培养机制。同时绩效审计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审计人员在需要具备基本的审计、财经、高校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外,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问题的分析能力,要依靠审计人员丰富的个人实践经验。因此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需加强在岗人员的实践锻炼,轮流担任主审、高校之间进行经验交流与学习等,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开展独立型绩效审计

独立型绩效审计更有利于从宏观的角度汇总材料,分析现象,从而发现体制、机制的问题,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其可以着力查处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效率低下等专项问题,促进各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监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相对于传统审计突出查找问题,独立型绩效审计则突出对影响绩效成因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其审计报告可以以审计调查研究报告、审计建议函等形式,向被有关决策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虽然符合现有政策,但存在制度性缺陷或政策落后不符合发展现状,短期内难以做到根本性改进的问题,可以通过分析报告模式,向被审单位、决策者阐明问题存在的本质原因,提出改进或发展的思路和框架。所以,通过独立的绩效审计,更能宏观的、针对性的发现问题,利于更好的发挥绩效审计建设性作用。

篇2

这里所讲的建设前期是指从可行性研究到工程招投标期间。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重视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审计,而忽视开工前前期审计。但事实上,一个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整个造价。一项研究数据表明, 投资决策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度达到80%。因此,搞好此阶段的工程造价审计至关重要。要搞好工程开工前前期审计,须从三方面入手。

首先,搞好投资估算审计。大量的事实证明,市政项目前期估算的偏差是造成其投资效益低下、三超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前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失误也往往为后期施工阶段的技术变更和投资超额留下隐患。由此可见,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取科学的估算,细致的作好投资估算审计,形成最高投资限额,以便有效遏制“三超”现象。但就目前市政工程计价依据来看,缺少工程建设前期评估依据,对搞好前期的投资控制和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造价管理部门在做好新的市政预算定额颁布实施的基础上,搜集已建市政工程结算资料,做好市政工程定额的编制出台工作,为建设前期阶段提供一个合理的造价控制和审计依据。

其次,把握好设计阶段的造价审计。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图纸未交付使用实施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这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肩负起优化设计和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例如,我们对某市政项目主干道排水工程设计进行审计时,发现在管道沟槽开挖回填这一项,原设计方案是沟槽开挖后,回填石粉和石渣。经过我们实地勘测,此条主干道土质情况良好,在沟槽土方开挖后,采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就能保证上部路面基层的强度要求。为了保险起见,我们请有关专家进行强度验算,发现按此方案完全符合要求。仅此一项,两方案造价就相差4.6倍,就此审减造价356万元。由此可见,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和审计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在设计一开始,就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和经济相统一。工程审计人员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的影响设计工作,以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最后,搞好工程开工前的招投标及合同审计。工程招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搞好此阶段的审计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招标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标活动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的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工程量清单在全国得到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即是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作为标底的工程量清单,往往与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差别较大,施工方在报价时借此钻空子,利用报价技巧,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合同约定不做或者少做的工程项目压低报价,将合同中必须作或者可能超做的部分项目报高价,以此来获得超额利润。如我们对某市政项目一条路堤合一的大道招标及合同审查时,发现合同约定道路北侧绿化带部分,基础土方此次不用填筑,而基础清淤部分清单工程量太少,施工方将土方填筑每立方压低单价5元,而基础清淤部分每立方抬高单价10元。经过我们核实,道路北侧绿化带部分土方量为16万立方,基础应增加清淤量5万立方。此两项经过我们审计,调减合同价35万元。由此可见,在一项市政工程开工前,开展招投标及合同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二、 加强市政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

工程建设期间是影响工程造价又一个相当关键的时期,因为工程建设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建设周期长,建设工序繁多,因而影响工程造价形成的因素也多。此阶段一直是工程审计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工程建设期间的跟踪审计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市政工程造价跟踪审计:

1、审计关口前置,搞好工程开工后的土方挖填造价审核。市政工程的建设,原始地貌的勘测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土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对最终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施工单位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扩大工程量。我们必须从地形的勘测开始同步进行跟踪审计,以便准确地第一手材料,为最终的造价确定打下基础。

2、严格、认真地审计现场签证。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施工单位往往在隐蔽工程方面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地增加各种签证。现实中市政工程签证多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勘查设计不到位,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别较大;二是招投标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标底清单工程量,造成实际应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区域较大;三是现场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心不强,甚至与施工方勾结在签假证、多签证,损害国家利益。一个不符合实际的签证往往给工程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如我们在某项市政工程审计中发现,监理签证的增加基础清淤、填沙工程量为34000立 方,我们找到该段工程的地形原貌图,据图测算只有25000立方,我们走访询问了该段工程当地居民,又翻阅了现场监理的日志,发现只有26000立方,我们采信现场监理日志记录的工程量,按综合单价55元/立方计算,仅此一项就审减44万元。

3、加强设计变更的控制和审计。设计变更是市政工程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在变更审计这一块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在审计时,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在审计中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一味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篇3

强化审计机构建设,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要时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审计部有权监督公司专项业务的开展。此外,应配备工程技术、法律、征费管理以及计算机等诸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同加入到审计工作中。同时,

审计人员也应积极参加到各种业务培训当中,以更新自己的审计理念,提升业务能力,拓宽视野,从而促进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进行,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

抓紧审计重点,促进审计职能的全面履行

内部审计必须有的放矢,可以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书,说明今年审计的重点内容,侧重的管理面,需要达到的目的等等。

拿高速公路公司来说,某一项专项工程、某个收费站的票证工作、路政的清障业务、某个养护处的经费开支都可以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重点内容。抓住内部审计的重点,可以避免内部审计盲目开展工作,使每一次内部审计工作都达到应有的效果,从而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制定有重点有目标的审计实施方案

篇4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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