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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高校绩效审计的客观因素
(一)绩效审计体系不健全,缺少操作性强的绩效评价标准
这是目前绩效审计缺乏实施条件的主要因素。绩效审计的对象具有复杂多样、综合性强等特点,所以很多理论知识和操作模式都没有定性,给绩效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绩效审计虽然在很多领域已有所实践,并颁布了较为详细的绩效评价操作细则或准则,如:《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等,但是此类文件,所提及的指标体系多为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财务指标,仅与经济性和效率性效益相关,对于其他效益方面难以评价。高校作为主要依托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企业的财务管理指标并不完全适用于高校财务制度;且高校主要职能是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发展,仅对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不能满足高校资源使用效益全面评价的要求。缺乏针对高校情况所制定的绩效评价体系、操作细则,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评价标杆,直接影响高校绩效审计的开展。
(二)审计证据的限制
传统财务审计中,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主要是对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进行检查,通过翻阅会计凭证即能获得大量原始证据,收集起来较为简单且完整。而绩效审计却要收集大量业务资料来作为审计证据,证据收集时还需要审计人员依靠财务专业知识以外的其他经验来判断证据的相关性、充分性及可靠性。同时相对于高校财务部门财务制度的完善程度,被审对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不一,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可靠性存在风险,甚至存在无法提供足够的审计所需资料的情况。审计证据的不充分增加了绩效审计评价风险,按照“四个不评价”原则之“对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绩效审计难以进行评价。
(三)结合型绩效审计的制约
目前绩效审计在高校展开的主要形式是结合型绩效审计,该形式无法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特色。目前高校绩效审计主要采用传统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工作中,将绩效情况作为额外需要关注的方面提出,未明确要求做出有关绩效情况的审计分析及评价;另一方面,一些资源使用的绩效情况,从宏观角度进行汇总分析,才更容易全面发现问题,如:高校资源各部门之间共享程度低,一些设备购买买来了闲置不用,一些老师却缺乏经费购买必要设备;基础建设工程缺乏长远计划,反复工程等。仅在单个部门或项目的传统审计中运用绩效审计,对于资源使用情况的信息掌握容易出现不够全面的情况,导致对绩效情况无法评价或评价不够准确。
三、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相应对策
(一)健全绩效制度建设,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绩效审计程序
要想更好的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就需要在实践中规范体制,发现和总结问题,健全绩效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适用于高校经济和教育活动的绩效审计制度,这是发展绩效审计的前提,之后应在此基础上确定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细化评价指标,这是有效展开具体审计工作的依据。相对于较为成熟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2011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高校更为适用,目前该评价体系已对“项目决策”及“项目管理”这两类一级指标细化了其评价标准,而对于“项目绩效”这类一级指标仍然没有细化出具体评价标准,高校需要根据高校的特点及发展情况,对评价体系进行细化,才能更具有操作性。
(二)加强高校内控制度建设,优化绩效审计环境
审计环境是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优化现有的审计环境,审计人员才能更好的实施绩效审计。首先绩效审计的发展需要得到学校各层领导的重视,正确认识绩效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其本身的局限性,才能正确推进绩效审计的工作开展。其次,高校应建立健全各部门的内控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妥善保存必要的基础业务资料,提高审计所需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为绩效审计提供良好的可实施环境。最后审计部门需要规范绩效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对象,确定审计重点,做好审计计划,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考核。
(三)加强高校审计队伍建设
高校审计部门普遍存在审计人员少、审计任务重的情况,因此需要保证审计队伍的精锐性。高校应加强审计人员的任前选拔制度,选拔具有一定的审计专业背景的人才;上岗前,应重视岗前培训,如财务审计人员需要在财务处进行实习,了解高校财务运作体系等;在岗员工应加强后续的理论教育培训,形成一定的后续培养机制。同时绩效审计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审计人员在需要具备基本的审计、财经、高校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外,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问题的分析能力,要依靠审计人员丰富的个人实践经验。因此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需加强在岗人员的实践锻炼,轮流担任主审、高校之间进行经验交流与学习等,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开展独立型绩效审计
独立型绩效审计更有利于从宏观的角度汇总材料,分析现象,从而发现体制、机制的问题,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其可以着力查处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效率低下等专项问题,促进各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监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相对于传统审计突出查找问题,独立型绩效审计则突出对影响绩效成因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其审计报告可以以审计调查研究报告、审计建议函等形式,向被有关决策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虽然符合现有政策,但存在制度性缺陷或政策落后不符合发展现状,短期内难以做到根本性改进的问题,可以通过分析报告模式,向被审单位、决策者阐明问题存在的本质原因,提出改进或发展的思路和框架。所以,通过独立的绩效审计,更能宏观的、针对性的发现问题,利于更好的发挥绩效审计建设性作用。
这里所讲的建设前期是指从可行性研究到工程招投标期间。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重视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审计,而忽视开工前前期审计。但事实上,一个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整个造价。一项研究数据表明, 投资决策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度达到80%。因此,搞好此阶段的工程造价审计至关重要。要搞好工程开工前前期审计,须从三方面入手。
首先,搞好投资估算审计。大量的事实证明,市政项目前期估算的偏差是造成其投资效益低下、三超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前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失误也往往为后期施工阶段的技术变更和投资超额留下隐患。由此可见,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取科学的估算,细致的作好投资估算审计,形成最高投资限额,以便有效遏制“三超”现象。但就目前市政工程计价依据来看,缺少工程建设前期评估依据,对搞好前期的投资控制和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造价管理部门在做好新的市政预算定额颁布实施的基础上,搜集已建市政工程结算资料,做好市政工程定额的编制出台工作,为建设前期阶段提供一个合理的造价控制和审计依据。
其次,把握好设计阶段的造价审计。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图纸未交付使用实施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这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肩负起优化设计和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例如,我们对某市政项目主干道排水工程设计进行审计时,发现在管道沟槽开挖回填这一项,原设计方案是沟槽开挖后,回填石粉和石渣。经过我们实地勘测,此条主干道土质情况良好,在沟槽土方开挖后,采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就能保证上部路面基层的强度要求。为了保险起见,我们请有关专家进行强度验算,发现按此方案完全符合要求。仅此一项,两方案造价就相差4.6倍,就此审减造价356万元。由此可见,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和审计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在设计一开始,就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和经济相统一。工程审计人员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的影响设计工作,以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最后,搞好工程开工前的招投标及合同审计。工程招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搞好此阶段的审计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招标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标活动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的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工程量清单在全国得到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即是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作为标底的工程量清单,往往与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差别较大,施工方在报价时借此钻空子,利用报价技巧,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合同约定不做或者少做的工程项目压低报价,将合同中必须作或者可能超做的部分项目报高价,以此来获得超额利润。如我们对某市政项目一条路堤合一的大道招标及合同审查时,发现合同约定道路北侧绿化带部分,基础土方此次不用填筑,而基础清淤部分清单工程量太少,施工方将土方填筑每立方压低单价5元,而基础清淤部分每立方抬高单价10元。经过我们核实,道路北侧绿化带部分土方量为16万立方,基础应增加清淤量5万立方。此两项经过我们审计,调减合同价35万元。由此可见,在一项市政工程开工前,开展招投标及合同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二、 加强市政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
工程建设期间是影响工程造价又一个相当关键的时期,因为工程建设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建设周期长,建设工序繁多,因而影响工程造价形成的因素也多。此阶段一直是工程审计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工程建设期间的跟踪审计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市政工程造价跟踪审计:
1、审计关口前置,搞好工程开工后的土方挖填造价审核。市政工程的建设,原始地貌的勘测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土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对最终工程造价的影响较大,施工单位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扩大工程量。我们必须从地形的勘测开始同步进行跟踪审计,以便准确地第一手材料,为最终的造价确定打下基础。
2、严格、认真地审计现场签证。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施工单位往往在隐蔽工程方面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地增加各种签证。现实中市政工程签证多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勘查设计不到位,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别较大;二是招投标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标底清单工程量,造成实际应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区域较大;三是现场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心不强,甚至与施工方勾结在签假证、多签证,损害国家利益。一个不符合实际的签证往往给工程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如我们在某项市政工程审计中发现,监理签证的增加基础清淤、填沙工程量为34000立 方,我们找到该段工程的地形原貌图,据图测算只有25000立方,我们走访询问了该段工程当地居民,又翻阅了现场监理的日志,发现只有26000立方,我们采信现场监理日志记录的工程量,按综合单价55元/立方计算,仅此一项就审减44万元。
3、加强设计变更的控制和审计。设计变更是市政工程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在变更审计这一块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在审计时,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在审计中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一味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强化审计机构建设,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要时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审计部有权监督公司专项业务的开展。此外,应配备工程技术、法律、征费管理以及计算机等诸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同加入到审计工作中。同时,
审计人员也应积极参加到各种业务培训当中,以更新自己的审计理念,提升业务能力,拓宽视野,从而促进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进行,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
抓紧审计重点,促进审计职能的全面履行
内部审计必须有的放矢,可以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书,说明今年审计的重点内容,侧重的管理面,需要达到的目的等等。
拿高速公路公司来说,某一项专项工程、某个收费站的票证工作、路政的清障业务、某个养护处的经费开支都可以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重点内容。抓住内部审计的重点,可以避免内部审计盲目开展工作,使每一次内部审计工作都达到应有的效果,从而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制定有重点有目标的审计实施方案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高校审计部门及由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对高校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连续、全面、系统的审查、监督和评价。全过程跟踪审计在高校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绩效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有利于规范管理
高校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控制环节多、计价次数多、处理关系复杂等特点,传统的结算审计属于事后审计,难以适应高校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全过程跟踪审计克服了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审计人员提前介入到项目建设的各个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对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各项工作,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能及时发现、纠正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和问题,并向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持续地反馈审计意见或建议,促进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2.有利于提升绩效全过程跟踪审计注重
对高校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设计、招投标的跟踪审计以及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有利于提高项目论证的可靠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在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从单纯的合同执行审计延伸到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审计,防止了因写入不合理条款而使高校建设资金损失的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了解具体的施工过程,能及时对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隐蔽工程验收情况等进行审计,为后期的审计结算确认签证,并将问题和矛盾提前解决,避免事后相互扯皮。
3.有利于预防腐败造成高校基建领域
腐败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监督,决策、管理、监督三者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使审计人员提前介入建设过程,通过对物资采购、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筑起了一道严密的防线,对权力形成制约,促使建设项目的各参与方一开始就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过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能有效预防舞弊案件的发生,使审计由“秋后算账”转变为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的关键控制点
根据高校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结合我国部分高校跟踪审计工作的实践,可以将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分为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验收等五个审计阶段。在实施审计时,可以在每个审计阶段设置审计工作关键控制点,有助于审计人员选准介入时机,把握审计重点和难点。
1.投资立项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决策程序。审查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建设方案是否在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是否经有效批复。(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3)审查投资估算。审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投资计划是否得当。
2.勘察设计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设计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审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程序及合同签订是否客观、公正、严密。(2)审查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征集;设计方案的论证,是否贯彻了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的原则;是否组织有关权威专家对图纸进行会审。(3)审查概(预)算编制。审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程序进行评审,编制方法是否合适;概(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漏项或增项;编制原则和计价依据是否现行适用;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是否符合,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是否符合。
3.施工准备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严密,其中的暂定价、指定价等的确定依据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2)审查合同。审查合同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限制性条件;合同条款表达是否清楚。(3)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编制说明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是否有漏项、重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内容、取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合理。
4.施工实施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隐蔽工程。审查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如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的程序和手续等;隐蔽工程验收是否由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收、签证,否则不予承认;隐蔽工程记录的内容是否详细,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信息反映是否全面。(2)审查主要材料及设备。审查材料招投标情况,建设管理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对于不需招标的其定价方式是否与审计组共同确定;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在材料、设备进场使用或安装前,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对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进行确认。(3)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进度款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4)审查工程变更和签证。审查工程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要严格控制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签证内容、签证材料价格是否真实;签证是否及时,事后补签不予承认;是否符合签证批准权限;签证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相符。(5)审查索赔费用。审查索赔证据是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是否反映实际情况;索赔证据的提出及取得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索赔的工程量计算、套价、取费和工期是否合理。
5.竣工验收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与合同条款是否相符;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是否一致,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竣工项目的单价计量、定额套用、相关规费和税金的计价标准是否准确、合理。(2)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和编制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数据填报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批复的概(预)算投资是否相符;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来往帐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核算是否准确;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的运行程序
根据上述审计阶段的关键控制点,结合审计工作的常规程序,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运行程序可划分为三个步骤。
1.审计准备
(1)确定审计工作方案。高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综合单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立项,并确定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学校批准。(2)成立审计组。根据学校批准的跟踪审计工作方案,高校审计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成立由社会审计机构和高校审计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计组。
2.审计实施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立项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2)下达审计通知书。向高校建设管理部门下达全过程跟踪审计立项通知书和实施细则,明确告知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具体送审要求以及相应的审计时效承诺等事项。(3)送交送审资料。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列为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建设管理部门应对送审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计时效承诺,提前送交送审资料。(4)出具审计意见书。收到建设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活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组按照规定的审计时效承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5)反馈意见落实情况。送审业务活动审计完成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将相关业务资料以及审计意见的采纳与落实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审计组备案。(6)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审计组听取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7)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计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8)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在财务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财务决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3.审计终结
(1)出具造价审计意见书。高校审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用于工程款项的尾款结算和审计费用的结算。(2)出具最终审计报告。高校审计部门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如实反映跟踪审计过程中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尚未整改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3)归档审计资料。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审计成果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和归档。
二、提升运行效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提升模式运行效果的基础为了使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建设项目,应建立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校内跟踪审计规章制度
高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围绕高校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在校级层面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如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界定高校审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范围、目标、主要内容及操作规程,形成完整、规范、操作性强的跟踪审计管理工作流程,既为建设单位制订项目管理制度提供可遵循的依据,也为审计部门提供衡量的标准;建设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变更联系单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具体制度,与跟踪审计形成良好的制度衔接,使审计目标与建设目标协调一致,促进跟踪审计与项目管理的和谐进行。
2.建立和完善委托跟踪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当前,高校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基本上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形式来开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委托社会审计的相关制度显得十分必要。高校审计部门要细化对社会审计机构选聘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的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报告核实、质量评价等重要管理环节的制度建设,以确保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质量,如制定审计组岗位职责制度、重点审计环节工作流程、审计工作汇报制度、审计交叉复核制度、委托跟踪审计质量考评制度、审计组廉洁自律制度等。
(二)夯实跟踪审计队伍
是提升模式运行效果的关键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由高校审计部门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但要求跟踪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及法律、经济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加强在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
高校要为在职内审人员开展职业规划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能力;鼓励内审人员要勤下工地,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做好调查、咨询、协调沟通等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审计实战经验;要经常与兄弟高校及社会审计机构之间开展横向审计业务交流,为内审人员提供学习新思想、新经验、新方法的平台。
2.适当引进
具有实际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高校内部审计队伍,完善和优化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
3.聘请社会审计人员或社会审计机构
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不仅可以减轻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量,而且可以提高跟踪审计的效率。为此,在开展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过程中,要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信誉、审计业绩和质量、审计人员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考核,选择更优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另外,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一般都具有专业倾向性,在不同的审计领域其实力各不相同,因此,要根据技能匹配原则,选择与跟踪审计内容匹配的社会审计机构,聘请与审计任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从而提升审计效果,保证审计质量。
(三)控制委托审计过程
是提升模式运行效果的保障在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下,委托审计已成为高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控制环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频繁互动,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监督者的定位,侵入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一旦越位,全过程跟踪审计所建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就会不复存在。因此,要强化对委托跟踪审计过程的监督、检查与控制。
1.做好关键环节的直接控制把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委托跟踪审计
除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按合同履行职责外,高校审计部门还必须做好关键控制点的直接把关,如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合同审核、隐蔽工程签证、工程量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工程进度款审签、竣工结算审计等关键环节。
2.加强对委托跟踪审计的复核
检查高校审计部门要组织审计组进行定期汇报,讨论、询问有关问题,促进审计的深化和补漏;对审计内容相同的项目,要组织审计组集中对账,进行横向比较,揭示差异,促进平衡。另外,高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与审计人员的业绩考评及社会审计机构的聘用、报酬挂钩。
3.明确跟踪审计的角色定位
高校审计部门要建立事前议事机制,使审计人员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代替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避免口头答复的做法,对需要回答的问题,要通过议事机制来妥善处理。
4.提高委托跟踪审计的时间效率
高校建设项目有工期要求,每个环节具有时效性,跟踪审计的介入时间应先于或同步于项目建设的进度,才能及时跟进,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控制风险。跟踪审计要为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服务,而不是影响工程进度。
2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高速公路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的稳步发展。
2.1重视度偏低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高速公路已经实现了公司化运营,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多高速公路企业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度偏低,没有认识到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给予内部审计工作足够的精神支持与物质支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高速公路企业把重心放在了经营上,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重视。
2.2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
完善的制度是一切工作规范开展的基础,但是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例如很多高速公路企业缺乏内部审计责任制度,没有将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以及个人,进而影响了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还有很多高速公路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没有对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致使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细则难以执行,影响了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2.3高速公路内部审计方法落后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到目前为止我国高速公路内部审计还是以传统内部审计方法为主,过分注重审查凭证、账簿以及财务报表,而这种落后的内部审计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线索的收集,只起到事后监督作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这种传统的审计方法已经无法满足高速公路行业不断发展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创新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满足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
3强化我国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高速公路内部审计能够有效提高高速公路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随着市场竞争不断激烈,有关人员必须要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
3.1增强企业领导的重视
企业领导的重视是开展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因此高速公路企业管理者必须要进一步重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①要增强高速公路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进而将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到高速公路企业管理的重心。②高速公路企业还要给予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足够的精神支持与物质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提高高速公路企业的经济效益。
3.2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保证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开展,因此高速公路企业应该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制度。①高速公路企业应该完善高速公路内部审计责任制度,将高速公路内部审计的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每个部门以及每位审计人员,谁出了问题由谁负责,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质量。②高速公路企业还应该完善高速公路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组织专门的人员对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随意性,进而提高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3.3积极创新高速公路内部审计方法
只有不断创新高速公路内部审计方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高速公路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高速公路企业要继续坚持书面资料审阅方法,严格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以及核对凭证与账簿。其次,高速公路企业还应该加强审计调查方法的应用,摆脱会计资料的束缚,从企业“账目”外部收集有关信息,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此外,高速公路企业还应该充分运用观察法,组织审计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实地观察,这样能够掌握各种经济活动的本质,进而能够得出科学合理的审计结论,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3.4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是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基础,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①要加强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的培养,尽可能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掌握丰富的内部审计知识,这样才能够保证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②要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的培训,进一步端正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使其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审计工作,同时还能禁得住审计工作中的各种诱惑,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合理性。③要加强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培养,这样能够使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正确地处理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而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高速公路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不理想的客观原因是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没有建立审计质量检查制度。一个审计项目完成之后,将审计材料进行归档,就意味着审计工作的结束,但审计效果如何,并没有人去追究。人是有惰性的,做得好与不好一个样,很少有人会积极做好它,或者说做好的积极性是不会很高的。正如现在很多单位评先进,单位把先进的指标按人头分到下面部门,于是人数少的小部门就开始了轮流享受先进,其实这个时候已经失去评比先进的意义;从而出现了审前调查流于形式,审计方案没有突出项目特点;以为自己对财务熟悉,凭经验办事,审计过程中没有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最后的结果就是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少有精品。
(二)审计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
审计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内审的地位没有达到最理想状态,内审机构独立性还存在问题。尽管,《浙江省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操作行为规范化”中明确规定了内审监督制度占15%,其中内审机构建立占50%,内审机构不独立的在该项中只能评为中。内审机构只要独立不管其他项如何,该项至少可获得良。但是,目前还有部分高校审计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有利的一面似乎是提高工作效率,但对于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因为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之后,需要有一个独立的纪检监察部门来协助,督促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效果。
二、提高高校内部审计质量的建议
要提升高校内部审计质量,领导重视是前提,建章立制要先行,规范程序是关键,成果运用是目的。纵向来看,实行责任制,层层抓落实;从项目来看,自始至终,全过程规范程序;最后要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加强考核。
(一)从上到下,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审计质量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审计质量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质量岗位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开展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因此,要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一定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领导高度重视,层层抓落实;环环紧扣,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首先,建立领导责任制。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注重顶层设计,增强审计质量意识。对于一个单位的审计工作而言,领导重视是前提。领导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应当与审计的权威性一致,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并有一个副职领导协管;根据规定成立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的组成要考虑到成员的专业背景,领导小组的职责明确,经常研究工作,有例会制度,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进行讨论,适时地对审计报告进行讨论或对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意见进行专题研究。
第二,独立设置审计机构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充分保证,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重视审计结果的应用,对于审计部门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由校长办公室或监察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次,建立部门责任制。审计职能部门负责人抓落实。审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水平决定了学校审计工作的理念、思路,显示一个学校的审计实力。
审计部门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学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如:学校内部审计办法、内部审计规程、内部审计流程、内部审计复核制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预算审计办法、科研审计办法、基建修缮审计办法、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等,并逐步推行审计责任制度、审计质量检查制度、审计公开制度。
第二,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抓住高校系统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结合本校实际,根据部门的审计力量,提出新一年的审计工作计划建议。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审计年度计划,安排审计任务,落实审计小组,对审计小组提出明确的审计要求。做好审计项目检查。
第三,加强对专兼职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逐步要求审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第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审计处长、计财处长等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学校治理作用。
最后,建立岗位责任制。具体的审计项目落实到审计小组实施。应当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的责任是自始至终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审前准备阶段:认认真真做好审前调查,明确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审计实施过程中:规范审计取证等审计程序,落实审计复核制度。在实施审计的各阶段都要加强审计沟通,逐步开展审计项目的自查或评估。
(二)自始至终,规范程序,全过程管理审计项目质量
年度审计计划的形成、审计任务的安排、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项目的检查,都要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从具体的审计项目实施来看,审计项目的质量管理直接关系到审计结果的优劣,对项目质量的管理就是整个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所以审计小组在接到审计任务后,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事情:
第一,认认真真做好审前调查。审前调查是编制好审计方案的基础,审计方案是审计项目的指导性文件,没有充分的审前调查,就难以制定出高质量审计方案。
第二,编制系统的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从严格审定审计目标是否明确,审计范围是否适当,审计重点是否突出,重要性水平和风险评估是否恰当,审计方法是否适宜,审计步骤是否合理,审计人员分工和审计的时间安排是否科学等方面上下工夫,充分发挥审计方案的审计工作指南作用,切实促进审计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第三,做出审计记录。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所作的原始证据是编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的重要依据。审计记录的好坏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审计工作的效果,它贯穿整个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详尽的审计记录既可以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其依据审计记录不会进行重复审计,审计项目结束时,也可以作为审计资料,归人审计档案保管,以便防范日后审计风险,保护审计人员利益。
二、高校内部财务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从我国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环境看高校内部财务审计发展。我国对审计工作也是十分重视的,相继颁发了国家《审计法》,社会审计方面出台了《注册会计师法》,而面向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只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而直接针对于高校的只有教育部内部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都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没有法律的保护与支持,使得许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工作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审计人员遇到具体问题无法可循,许多审计人员钻空子找漏洞,使高校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国有资产受到严重的损失。
(二)高校财务审计人员配备不全。
近年来高校审计工作发展更加独立,人员要求更加专业化、审计知识更加专业化,而以往高校财务管理人员还不具备内部审计师应具备的各方面专业知识,而新工作的审计工作人员还没有一定的财务审计经验,导致了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现代高校发展形势的需要,导致审计工作中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机构设立不规范,工作内容狭窄。
一部分高校内部审计财务机构的设立是由其他领导部门领导合署办公的,独立性不强,这种状况会导致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影响牵制,很难独立的完成各项审计监督工作,制约了高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高校审计工作常规审计多,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范围狭窄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出来,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对制度评价、风险管理区很少涉足。而内部审计还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三、解决方案
(一)调整审计人员结构。
现代高校财务审计需要配备更加专业化的财务审计人员,不仅能够做到内外财务审计、学校财务管理,还更应该能够做到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与评价,这就要求我们高校财务审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深层次地发现财务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且能够在不给国家学校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解决相应问题。而对于现任这些有工作经验,对业务又比较熟悉的审计人员,要把他们安放到审计工作重要的位置上去,并且形成“师徒绑定式”,带出一批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新一代年轻审计师。
(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就目前状况来看,高校审计机构必须摆脱附属机构的地位,形成专门的财务审计机构,独立完成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及领导的制约,真正形成独立的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发挥其真正的职能作用。高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工作的力量,优化结构,增强审计内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定一系列审计人员奖励机构,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审计工作实际上繁重、劳心,许多审计人员工作久了就会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工作懈怠。奖励机制能够调动起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工作中的责任、工作量与奖惩挂钩,能够使得审计人员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财务审计工作,不仅使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而且也能使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一个档次。
(三)健全高校财务审计职能规章。
高校审计职能应不断拓宽,制定相应的规范程序,实施审计质量的全程控制。高校审计部门应制定出一系列完善的高校审计实施方案和工作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审计人员义务。高校审计人员必须按规章制度完成审计任务,规避风险,以便于接受各方面被审单位的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审计人员从审计开始到审计终结应有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降低审计工作的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生产要素的国际间流动和产业转移的跨地区发展日益加快,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迫切需要我们从深化经贸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认真总结我国会计审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准则,为深入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扩大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提供标准趋同、可比互通的统一信息平台。两大准则体系的,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审计技术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更好更多地“走出去”,有利于稳步推进我国会计审计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一、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改
新准则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在1995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暂行规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自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新准则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视同子公司。可以看出,新准则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当母公司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该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权。
既然新准则中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准,势必将对合并报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原会计制度规定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如金融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新准则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将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和权益,收入和利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较大的影响。
同时,由于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使得上市公司很难利用股东股权变动为由分合报表,美化财务状况。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可以说,新准则加强了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另外,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质量和精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深层次的剥去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往往交易频繁,特别是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往来业务很多。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报表的往来抵销上,会大幅度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另外,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该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可直接利用该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再加上特殊行业等,只要在控制范围内也应并入合并范围的规定,鉴于不少集团公司内部涉及多行业的情况,合并报表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三、暂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暂行规定》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实务中引起了诸多不便和不规则的行为。
(1)形式主义,不以控制为基础
在我国对合并范围的规定中,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不是以控制为基础的,过于形式化,如规定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都要纳入合并范围,但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虽然拥有半数权益性资本但并不具有实质控制权。
《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当拥有的权益性资本低于或等于半数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四种情况,并未考虑当拥有的权益性资本过半数但却没有实质控制权的情况。
(2)赋予合并主体过多的自主空间
《暂行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过多的自主空间,使企业可以人为的调节合并范围,从而将符合集团目标利益的企业或企业组合纳入合并范围,而将不符合集团目标利益的企业或企业组合,利用现有规定的个别条款或漏洞,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合并范围的确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从而损害了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计算间接拥有权益性资本的方法不明确
《暂行规定》只规定了母公司直接、间接或直接和间接共同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要纳入合并范围,但并未明确如何计算间接拥有的权益性资本。在实务中企业计算权益性资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会对同一股权关系是否拥有过半数的权益性资本产生不同的结论,并且在特定情况下某种方法计算得出的权益性资本比例可能与实际情况是矛盾的。
例如,A.B.C三个公司的持股关系如下:
按照乘法原则,A对C的权益性资本拥有比例是60%×60%=36%,低于50%,所以A不能将C纳入自己的合并范围,但实际情况是,A对B拥有直接的控制权,而B对
C拥有直接的控制权,则A可以通过B拥有对C的间接控制权,所以如果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的话,C应纳入A的合并范围。那么,按照乘法原则计算的结果就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可以不纳入”的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选择的权利
《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了6种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把这6种情况规定为“可以不纳入”,这种非硬性的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在选择合并范围时较大的灵活性,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并范围,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3)“可以不纳入”的有些规定缺乏合理性
1.小规模企业
按照《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的规定,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10%的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首先,这个10%的重要性标准值得商榷。其次,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很多小规模企业,那么这此小规模企业的总效应将是很巨大的,将这此小规模企业全部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将是不合理的。
2.特殊行业企业
按照《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的规定,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集团的多元化经营越来越普遍,甚至有的集团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所占份额很大,那么此时将这此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就会影响合并范围的完整性,不能合理、完整的传达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关停并转和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暂行规定》规定关停并转和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一方面,规定并未解释什么是“关停并转”,另一方面,“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暗含的意思就是“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正数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与“关停”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是相矛盾的。
4.己宣告破产或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暂行规定》规定己宣告破产、或按照破产程序己宣告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这好像就是说母公司可以“择优录取”,这样合并财务报表就不能合理的反映整个集团的业绩。
(4)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实际上母公司单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失去了合并的意义。
(5)未明确租赁、委托等形式的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以租赁、委托等形式将子公司交由第二方经营等,《暂行规定》中未对这类特殊形式的企业做出规定。
《暂行规定》在以上方面的不合理性会产生极大的后果,一方面企业在实务中有一些问题无章可循,另一方面赋予了企业在实务中很大的自,可以人为调节合并范围,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三、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及改善
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对下文提到的暂行规定的缺陷进行了改善。
(1)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对比例合并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中有关合并报表的相关规定中。《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在新准则中,考虑到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而在联合控制主体中,难找按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以上对控制的定义,因为母公司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如果合并到母公司报表中的话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运用,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四个部分;而在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不仅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而且还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个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
(3)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我国《暂行规定》中指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作净利润之前的扣减项目。而按照新准则第13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4)新会计准则做出的其它方面的改进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新准则中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这种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具体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改进:
1.由“权益性资本”为判断依据改为以“表决权”为判断依据,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2.强调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确定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
同时,这条规定也弥补了原规定中对虽然拥有过半数权益性资本但并不实质控制的情况的缺失。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新会计准则也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的规定如出一辙。
3.新会计准则考虑了潜在的表决权因素。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卷、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4.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合并范围。新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扩大了合并范围。也就是说小规模子公司、特殊行业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等也要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就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债务暴露,这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同时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可以更好的反映企业集团的真实业绩。
5.把子公司分为两种:纳入和不纳入。不再像以前那样把子公司分为“纳入”和“可以不纳入”,规定更加明确,赋予了合并主体更少的判断空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结束语:
整体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做出了很大改进,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遏制某些公司出于利润操纵的动机而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有助于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并未最终完成,市场经济运行环节还存在大量政府干预行为,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完全的“拿来主义”尚不可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尽量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法律惯例传统,减少一蹴而就的“”,从而稳健地推进会计准则的建设,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本市场状况逐步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米新英、刘胜花,《关于我国应对会计准则国际化策略的研究》,《会计之友》2006年第1期。
[2]汪祥耀、李连华,《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路径选择及其借鉴》,《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规的健全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及其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期望Et益提高,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风险与承担的法律责任呈上升趋势。我国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度;不仅对确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不确定的投资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怎样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降低到最小?这些都是我们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疖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按照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据的执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相应地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公允地”发表意见,无法彻底避免或者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
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法律专家刘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序)与股东以及其他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如果报告失真,公众的利益通常都会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我们的观点是,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一方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的实情。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和“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在审计人最初承接审计业务时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即为此项契约行为的法律证明文件,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的条件为:①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②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难了;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相当困难;由于当事人与法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来执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基于此考虑,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执业,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则即使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形式上符合审计准则的标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未达到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要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形式上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尽到了实质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亦可免则。
二、注册会计鼻法律责任的规蠢
鉴于日益加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压力,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实质上把握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旨,在所有重大问题上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承担自己能胜任的业务,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规避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报告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师应在审计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我国独立审计准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所谓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如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后离职未满两年的、持有被审计单位有价证券等的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只有在审计中始终保持审计独立性,才能对审计质量有基本的保证。
2、加强业务承接前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降低法律风险。诸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品行、面临压力、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了解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
3、出具明晰的审计报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近些年有不少事务所在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时经常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比如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把问题藏在说明段中令使用者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会计师自身带来了麻烦,因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这一点提讼,事务所即使不败诉,为了应付诉讼也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较确定的语言表明态度,也可避免无谓的纠纷。
4、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与同业互查制度。轮换制度主要考虑到长期接触会使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能力,从而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同业复查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目的就是要借助业内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经验,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制定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在该事故发生后,笔者曾试想过,假如参与该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目睹事故之前那种极其危险的施工现场时,有某一位工程技术人员能用专业知识分析一下该楼嵌固端的实际受力模型,就会发现问题,今天震惊全国的房屋倒塌事件也就不会发生。又假如,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没有开挖,大楼保持有一定的基础埋深,也许不会出现该楼整体倾覆倒塌……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引发了笔者对高层建筑基础埋深的思考,本文就高层建筑基础埋深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2、高层建筑基础埋深的作用和要求
高层建筑由于质心高、荷载重,除了满足地基基础设计的一般规定外,在我国现行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为《砼高规》)第12.1.7条,明确规定,“基础应有一定的埋深,在确定埋深时,应考虑建筑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
2)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砼高规》在大量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对基础埋深做出了相应规定,是出于下列四个方面的考虑:
1)提高基础的稳定性,防止基础在水平风力和水平地震作用下发生滑移和倾斜;
2)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减少基础的沉降量:
3)增大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摩擦力,限制基础的倾斜,使基底下土反力的分布趋于平缓;
4)增大阻尼,减少输入加速度,减轻地震灾害;
在工程设计中,有少数工程技术人员对高层建筑基础埋深的作用认识不足,暂且不谈上述2)、3)、4)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些工程实际的基础埋深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安全度,不满足抗倾覆和滑移要求,甚至危及到基础整体稳定性,例如:房屋四周地坪标高不同时,主楼与裙房设沉降缝、伸缩缝时,基础埋深的起算面采用最高侧的室外地坪,类似于选择“莲花河畔景苑”七号楼北侧堆土的坡顶面。土力学大量的实验表明,在中心受压且土质均匀时,地基破坏面是四周对称挤出。如果土质不均匀或荷载有偏心或荷载倾斜作用时,地基内的滑动面则不对称,或向一侧挤出。如果高层建筑的嵌固面不在一个水平面时,高的一侧不仅不能作为嵌固面,还会造成荷载偏心或荷载倾斜作用。它的受力机理与规范给出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限值的基本假设存在相悖。
土力学实验同时揭示,基础埋深对滑动面的形状有很大的影响,当埋深较大时,在重心荷载下滑动面一般不出露至地面,只封闭在基础底面附近不太大的范围内,此时还可利用基础埋深的被动土压力来抵抗高层建筑倾覆弯矩和水平作用。《砼高规》中规定的基础埋深取值是基于工程实践和科学成果,并来自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张在明等在分析北京八度抗震设防区内高层建筑地基整体稳定性与基础埋深的关系的研究,以两栋分别为15层和25层的建筑,考虑了地震作用和地基的种种不利因素,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分析,其结论是:从地基稳定的角度考虑,当25层建筑物基础埋深为1.8m时,其稳定安全系数为1.44,如埋深为3.8m(1/17.8)时,则安全系数达到1.64,从而给出了一个最基本的指导性指标。考虑高层建筑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动力效应与基础埋置深度关系较大,软弱土层时更为明显,因此高层建筑基础应有一定的有效埋置深度,箱形和筏板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 5;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因此,基础埋深的起算面不仅应选取嵌固面的最低标高处,同时还应计算高侧的土压力作用对地基整体稳定性的影响。道理十分简单,高层建筑其形态近似于一根嵌固在地面的巨型电线杆。电线杆基坑某一方向存在缺口,当荷载超过允许值时,首先电线杆就将会向该方向倾倒,高层建筑也是如此。
3、基础埋深的计算方法
《砼高规》中规定,基础埋深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天然地基算至基础底面,桩基础算至承台底面。对于一些埋置比较复杂的高层建筑基础,在不少的相关资料中均有论述,本文作一个简单归纳:
1)房屋四周地坪标高不同时的基础埋深起算面,应按室外最低的地坪起计,详见(图2)
2)主楼与裙房设沉降缝、伸缩缝时。
如(图3)所示,主楼与裙房之间设有沉降缝或伸缩缝,设缝的一侧是起不到嵌固作用的。因此(图3a)基础的有效埋深为零。(图3b)中间主楼的基础埋深的起算面,应选择裙房地下室底板的顶面。
目前在一些设计中,采用在缝中回填砂石,企图限制建筑的侧向变形,为达到改变基础埋深的起算面。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设缝的主要目的是让结构自由变形,特别是当伸缩缝、沉降缝兼抗震缝时,对缝宽有一定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在地震发生时两个不同结构单元的碰撞造成房屋严重破坏。而填砂能起到限制侧向变形的作用,设缝无法实现其预期目标,两者自相矛盾,还会造成双重危害。
3)当地下室有通长采光井时。
两种情况,第一种,采光井挡土墙和地下室外墙没有连接或连接很弱时,基础埋深起算面应从采光井底地坪起算。第二种,采光井挡土墙与地下室外墙有可靠的连接,能起到约束作用,可从建筑物四周最低室外地坪起算。见(图4)
4、岩石地基上基础的抗倾覆、抗滑移设计
在《砼高规》12,117条中提到“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1.6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的埋深可不受本条第1、2款的限制。当基础可能产生滑移时,还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由于场地土的复杂性和工程的多样性,凡是高层均套用1/15、1/18的基础埋深,对有些工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特别对有些工程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因此,2002版《砼高规》的修订中在第12.1.7条中增加了部分内容,即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某些底座较大的高层建筑而使用功能又无多层地下室要求时,施工不便
且不经济,对基础埋置深度的限值给予了放宽,即不受1/15、1/18埋深的限制。但也不是简单的降低基础埋深的要求,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和采取有效措施,验算分析能满足建筑安全要求,方可实施。
1)放宽基础埋深限制的基本要求
《砼高规》第12.1.5条,“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箱形基础及筏形基础的基础平面形心应尽量与上部结构的荷载重心相重合,当偏心难以避免,应对其偏心距加以限制,以满足公式e≤0.1W/A。”
《砼高规》第12.1.6条,“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下不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不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控制上部结构的荷载重心与基础平面形心的偏心距e、控制基础底面零应力的出现是适当放宽基础埋深的基本条件。其目的是使高层建筑在水平和竖向荷载作用下,地基压应力不致过于集中。一般情况下,满足了上述基本要求,高层建筑的抗倾覆能力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2)进行计算分析
对于上部结构的抗倾覆验算,我国现行的计算软件较为完善,但对基础嵌固端的抗倾覆验算分析,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计算软件,主要通过人工建立相应的简化计算模型进行分析计算。
例如,基础的抗滑移验算应保证,抗倾覆验算应保证,基础实际受力详见图6,计算分析模型详见图5。
EX=O,即F+Ea+Ep+Ft=0
∑M=0,即M+Ma+Mp+Mw=O
式中,F――为上部结构水平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对基础的水平总推力:
Ea――主动土压力qa其产生的合力,Ea=qa*Ha/2;
qa――非倾覆侧(BB’侧)主动土压力:
Ha――BB’侧室外地坪至倾覆点A’垂直距离;
Ep――被动土压力qP产生的合力,Ep=qP*Hp/2;
Hp――AA’侧室外地坪至倾覆点A’垂直距离;
qP――倾覆点侧(AA’侧)被动土压力;
Ft――基底抗滑移的力,天然基础,Ff为基底摩擦力,桩基,Ft为桩基的抗水平剪力,应验算桩基抗剪承载力:
M――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倾覆力矩:
Ma--主动土压力q倾覆点A’产生的弯矩,
Mp=1/6qp*H2p
Mp――被动土压力qP对于倾覆点A’产生的弯矩,
Ma=1/6qa*H2a
Mw――上部结构重力W产生的抗抗倾覆力矩+抗拔桩的抗倾覆弯矩(若上部结构自重不满足平衡条件时,采取措施加设的抗倾覆弯矩);
w――上部结构自重;
b――基底宽度;
一、高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的审计环境
(一)高校基建工程管理模式陈旧。我国多数高校基本建设采用的是原苏联模式,自行成立基建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由基建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委托施工单位施工,自己进行项目有关各方面的协调、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每个工程建设时间、地点、条件等的不同,高校基建工程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例如,高校的基建处由于工程项目数量或种类等因素,往往经验不足,容易造成基建资金的浪费和损失。
(二)制度建设不完善,容易给学校造成损失。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多为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靠国家投入资金,资金相对来说有保障,导致高校对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建设重视不够。例如部分高校基建工程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奖惩措施。在这些高校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有关责任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节约投资也没有奖励,造成有关人员对成本控制积极性不高。因而,制度上的不完善,容易造成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积极性不高。
(三)高校审计部门权利受限。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内部人控制”严重。我国的内审制度规定在进行内部审计时,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可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构反映。显然,这种过分强调内部审计接受两个利益格局不同的阶层领导或称“双向领导”,是为利益格局不一致的经济主体服务,实际上超越了内部审计固有的职域,其结果是把内部审计推向了两难的境地。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高校审计部门,许多高校审计部门由于受到主管领导的控制,权利受到限制,失去或难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高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1.多计、重计已完工程量。有些基建工程由于工期长或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点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有的已完工程实物量与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不相符;有的由于设计变更应该调整减少的工程量而在编制决算时不做调整,使工程量多计算等。2.高套定额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有的工程高套其他地区定额、其他年度工程定额等。3.提高取费及资质级别。有的工程该取四类的自行取三类,该取三类的自行取二类,自行提高取类标准而提高工程造价;有的不按自身企业资质级别取费,个体的套集体,集体的套国营,随意提高取费标准,使工程造价提高。4.虚报材料价格或费用。有的工程用料以次充好,抬高价格;有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没有使用大型机械和特殊机械而计提费用;有的工程实际没有发生材料二次搬运而自设自取;有的工程不需要抢时间、抢进度,而故意夜间施工增加费用等。5.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有的工程在决算中通过故意虚增基础土方的开挖量、石方混凝土的充填量、垫层的厚度等方式来增加费用。
(二)重视事后控制,忽视事前和事中控制。长期以来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已形成事后控制的传统习惯,通过对基建工程完工后提供的各种资料来进行工程决算,但往往是“木已成舟”,已经造成的工程超预算或者工程差错的现象无法挽救,这是忽视事前和事中控制的结果。对于这种问题,一方面可能是承包方在招投标环节弄虚作假,虚高要价;另一方面可能是少数部门和个人为谋私利,故意在工程进行中变更增加项目。如果有了对高校基建工程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则可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1]。
(三)项目变更存在漏洞。由于高校基建工程有许多的自身特点,工程价值量大,特殊要求多,工程变更也就很多,施工合同普遍存在着内容不完善、施工单位算计建设单位的问题。有的高校利用工程变更,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有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不应发给的签证也给签;有的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基建人员不懂基建管理和工程管理,提出一些不合理的变更签证;有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而是按施工单位要求随意签发签证。这些不合理的工程变更会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四)工程监理不完善。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些监理机构和人员素质不高,对施工质量不负责任,而是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随意签发变更签证,增加投资;二是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评审和监督不严格,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也不够;三是有些高校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的不完善影响了高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增大了审计难度。
三、加强高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高校基建工程内审工作建设。一方面加强基建审计制度建设,各高校应按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本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例如:审计风险约束机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审计工作质量考评体系和奖惩制度。使审计可以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减少和避免各种错误的发生[2]。另一方面加强基建审计队伍建设,各高校应按照《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基建工程预决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担基建审计的人员不仅应具备会计、审计和基建预决算的知识,还要掌握经济、法律等多种专业知识,为此要不断加强基建审计人员的培训,积极参与基建审计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为审计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平台。同时,要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计算机的运用能力,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二)找准参与工程造价监督的切入点和掌握好参与度。审计部门应把握住自身在基建活动中的角色,界定自己的活动范围,保持独立性。为发挥内审的管理功能,审计人员必须找准参与工程造价监督的切入点和掌握好参与的度,这个问题处理好了能使审计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处理不好会失去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因而应做到:与管理部门合作,主要对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审查,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整个基建项目的效益、质量有长远的影响,是内审部门把关的重点;与单位财会部门合作,主要对工程各项前期费用、工程建设中的工程预付款拨付情况及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款结算情况、资产入账情况进行审查;与单位基建部门合作,主要对大中型基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及有关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基建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与工程验收部门的合作,主要监督项目的验收是否合规,验收工作是否认真、严格,以杜绝验收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
(三)重点加强对工程变更签证的控制。对工程变更签证的控制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成本的高低。对变更签证把关紧一些,工程成本可能低一些,反之,建筑工程成本就可能偏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不是尽善尽美,或是甲方原因,局部工程内容要求进行变更。按常规,大的变更内容要经过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小的变更内容要经过甲方代表和项目监理签字认可。每一个工程都存在着变更问题,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变更就更多了。因此必须注意审查变更签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及内容是否清楚。
(四)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是由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的跨越,是现代审计的发展方向,它有利于基建工程的造价控制,也为基建工程的决算审计打好基础。跟踪审计包括从工程招投标到工程完工的各个环节。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审计,对影响工程造价的每个环节,进行实地勘察,为审计结算工作提供确凿资料,而且工程决算审计的质量与了解现场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机械有关的变更签证项目等有密切的联系。而要如实地知道这些情况,不仅要依靠提供的工程资料,而且要深入施工现场。目前,甲乙双方之所以在工程结算时,经常发生争议,很多方面就是因为没有进行跟踪审计,收集不到准确情况,而提供的资料又常被认为不实。只有实行跟踪审计,充分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才能准确掌握工程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减少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和纠纷,加快决算审计速度,提高经济效益;才能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工程的高估、冒算,防患于未然;才能完善基建项目体制,构建全过程立体式项目控制机制;才能使原来现场乱签证问题和资料收集不及时、不齐备问题得到彻底根治[3]。
(五)加强对监理单位控制。高校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准备到施工、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只将其中部分阶段和步骤委托给监理单位。高校必须做好充分调查研究,了解拟参加招标竞争的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选择合理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把决算审减与监理公司的经济利益挂钩,并适当增加奖惩条款,促使监理单位通过科学管理,保证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安全、质量四大系统实行全过程的控制,正确处理投资、进度、安全、质量之间关系。
(六)确保提高高校基建工程的审计质量。对于高校基建工程的审计质量问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审计的,应安排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要求该社会审计机构做到审计质量高、审计费用低;对学校自行管理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