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14 1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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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篇1

案例教学法作为互动式教学方式,完全以学生为主体,无论是进行探讨还是运用案例,都十分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相互讨论与对话,双方均可全面陈述自身观点。教师可引导学生独立分析案例,激发其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有助于促进理论和实践的完美结合

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让学生在课前就查阅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并且产生初步认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积极引导们学生发现、分析、讨论问题,再由教师集中讲授;课后再由学生形成相应的案例分析报告,进一步缩短理论向实践转化的过程,提升学习者们在实践中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三)有助于提升教师素质

教师在传统教学中只要依据教学计划将内容灌输给学生即可,但在案例教学当中,教师不仅要全面理解理论知识,而且还应深入到实践中收集一手材料,并加工、整理为典型案例,这也是对经济法教师业务素质的一种锻炼。

二、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一)全力抓好案例教学前各项准备工作

选择案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案例应当新颖,尽可能贴近生活,要尽可能地选择近期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让案例更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并且运用案例来讨论司法实践当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二是案例难、易程度应当合理,也就是案例不应脱离学生们的知识背景以及实践能力,不能让学生出现畏难情绪或等靠要思想。三是案例应当典型,也就是要围绕着所要讲解的主要内容以及理论来选择、编辑富有代表性的案例,从而实现通过案例讨论,让学生深化理解经济法理论的最终目的。

(二)认真抓好案例教学中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完全可以通过举例法、设疑法等具体方法来组织实施案例法的教学全过程。一是举例法。这是案例教学法中运用最广泛但也是最初级的一种教学方式,主要是指经济法教师在课堂中为说明经济法相关理论、制度而联系现实中的经典案例,从而让学生运用案例理解法律规定,实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目的。比如,在讲解《商标法》时,可举“泻停封”牌泻药、“脏止依”牌卫生清洁用品等和名人姓名谐音的商标违法案例。二是设疑法。主要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相关知识点设置疑问,让学生通过分析相应案例,回答教师的疑问,再由教师答疑解惑,实现掌握知识之目的。三是辩论法,主要是让学生模拟法院审案情景来处理相关案例。这一方式不仅便于教师讲解相关法律理论,而且也能够让学生更好地应用理论知识。四是旁听法。主要是配合授课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旁听。这一教学形式的实施需要高校教学部门与司法部门共同进行。

(三)积极抓好案例教学后的总结和实践报告

在案例分析教学课结束时,教师应要求学生以讨论为前提进行深入思考,并撰写实践报告,从而深化理解与拓展思维空间,锻炼其司法文书的写作水平。经济法的理论性非常强,应用性更强,学生一定要使理论更加紧密地结合实际。案例教学应当是在教师的积极引导下,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并以阅读与理解案例为出发点,认真分析经济法案例,从而找到经济案件中的争议点,找出合理的法律法规作为自身观点的依据,集体讨论。在此过程中,学生能够得到全面的思维能力与技能锻炼,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应用案例教学法进一步推进经济法教学的几点思路

(一)进一步提升经济法教学的实用性

使用案例教学法的一大优势就是能够把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知识的更新,法律也应与时俱进,不断修改,从而丰富现实与相对较为固定的法律条文间所具有的辩证而统一的关系。以往的经济法案例难以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唯有贴近现实的经济法案例,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提升其实践认知以及职业发展能力。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所用到的案例,一定要来源于现实生活,如此才会具备时效性。

(二)进一步提升经济法教学的感染力

利用好经济法教学中的多媒体资源,能够让教学材料以及内容变得更为清晰和直观,学习者们也能更加简便和快捷地理解教学素材的含义,让教学过程变得更为情景化与形象化,这样一来也就更加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经济法案例分析课堂中,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能够让课堂变得更加生动形象,更为丰富多彩,其效果也会愈加显著。

篇2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196-02

近年来,笔者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不断探索案例教学法,经过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引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对抽象法律条文的理解、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效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中职学生的学习基础、教师的技能水平等教学环境因素的制约,案例教学法存在诸多问题,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尽管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已趋于成熟,但对中职学校案例教学进行系统的探索仍十分必要。因此,我们应坚持并优化案例教学法,使其适应中职学生特点,使教学效果的改进落到实处。

一、针对中职生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精选和巧编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虽然当前获取经济法案例的途径较多,如公开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材;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但真正适合中职教学的案例却不多,且功能单一,质量参差不齐,不少案例过于陈旧、复杂、缺乏现实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特别是许多案例汇编的教学对象是法学专业学生,对于生活阅历简单、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中职学生而言,有的教学案例专业性太强,距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经验太远,涉及的人和事过于复杂,使学生无从下手,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没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中职生培养目标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就无法在中职校中得到普遍运用,因此,需要教师去挖掘和巧编案例。中职《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所选案例除了必须符合针对性、典型性、时效性等法学案例基本特点外,针对中职生的认知特点,案例还应有其特殊性。

1.案例应难易适当

教师应把握好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太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而无从下手,会丧失参与的兴趣;案例过易,一望而知,又使学生感到索然无味,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调动。所以,案例难易要做到适度,即“跳起来摘桃子”。经济法案例大多较复杂,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忌讳背景模糊、情节冗长、脉络不清、枯燥乏味的案例,因此教师对现成案例应进行适当编辑,去除其中繁杂、与案例无太多关联的人和事,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图表等描述案例,使案例具有可读性。

2.案例应贴近学生生活

尽量选择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或当前热点案例。如在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教学中,笔者选择了这些案例:考虑到手机是学生接触较多的产品,选择了《消费主张:打电话不要钱的手机,你相信吗?》的视频案例,学生很感兴趣,而且还会联想到自己在手机消费时遇到的问题;授课班级如果女生多的情况下,笔者还曾播放《今日说法:小丽减肥记》的视频案例;选择了瘦肉精等社会热点案例。这样的案例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并在心理上产生共鸣,使他们有一种现实感、求知感,从而使其自觉地想了解案例的具体情况。

3.增强案例的趣味性和娱乐性

中职生大多年龄在16~19岁之间,他们活泼好动、思想活跃、好奇心强,在选择案例时应抓住学生的这一特点,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案例教学中,正确运用幽默案例故事、卡通动画乃至相声小品等,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学习法律知识,融知识性与娱乐性于一炉,使人感受深刻,极大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学中,笔者选择了“快乐驿站”中的动漫小品《套餐》,小品讽刺了电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在笑声中引发他们思考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4.案例的呈现方式应使学生能尽快融入案例情境之中

如果教师仅用口头方式呈现复杂的案例,对于理解能力有限的中职生来说,恍如听天书。可采用以下几种案例呈现方式:①给每个学生发放文字材料;②运用投影仪将案例投射到屏幕上;③播放案例录音;④教师或学生生动形象地描述案例;⑤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⑥将案例化为剧本,让学生表演出来。以上方式可以兼而施之,但不管使用何种方式,教师都应尽可能地渲染出案例描述的氛围,让学生尽快地进入案例情境中,从而充分感知案例,为后面的分析讨论做好准备。

二、充分考虑中职生的学习环境,巧设问题,创造条件,引导学生课前分析案例。

当前,教师往往忽视教学对象的真实水平,在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方面不够深入。非法学类中职学校的法学图书资料相对较少,教学资源相对匮乏,学生查阅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有限,特别是中职生学习自觉性相对较差,因此,让中职学生课前独立分析案例是不现实的。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适当为学生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可针对案例先发放文字材料(如案例描述、教材中没有的相关法律条文等),设计并细化问题(学有余力的学生也可自己设问),引导学生课前分析和研究案例。如笔者在《劳动法》一章的教学中,提前一周播放视频(今日说法:唐氏兄弟的故事),下发该案例的文字资料,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条文(因条文内容较多,只标明了与本案相关的具体条目),同时,提出几个问题。这样,学生不会无从下手,可根据问题和资料进行思考与分析,撰写课堂发言提纲,降低了难度,增强了自信心,使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有了良好的开端。

三、针对中职生的学习特点,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

由于受学生素质、教师自身水平、班级人数及课堂秩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案例课堂讨论的效果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学生对课堂讨论参与的表现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踊跃型:对某些较浅显容易的案例分析,大多数学生踊跃参加,师生互动效果良好。二是少数人参与型:少数学生学习较扎实,能够参与讨论和分析,但整体讨论气氛不够热烈。三是沉默型:对于案例的解决和处理方法,学生大都难以作答,不参与讨论,经常会出现冷场或案例讨论的偏题等问题。

因此,掌握组织课堂讨论的技巧在课堂讨论环节中尤为重要。在课堂案例讨论中,教师要学会感觉、观察学生的情绪、兴趣,在学生呈现出的不同状态下灵活协调、随机应变,做一个完全可调动学生情绪的组织指挥者。如发现学生开小差、注意力不集中,点名提问是一个好方法,对程度差的学生的提问应尽量简单。及时赞扬和肯定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增强学生讨论的兴趣和学习的自信心,做到褒贬得当,引导有方,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使讨论场面热烈而不混乱,百花齐放。

四、建立课后成绩测评机制,重视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过程评价。

案例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与传统的以知识积累的考查为主的成绩测评机制不同,案例教学法应建立以思维状况和参与程度的考查为主体的成绩测评机制。在案例教学法中,对学生的成绩评价主要以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或小论文为主,这显然超出许多中职学生的能力范围。笔者认为,对中职学生的成绩测评应有其特殊性,可适当降低评价标准,对程度好的学生可要求其撰写完整的案例分析报告或小论文,对其他学生,可要求其将教师提出的案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应特别重视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过程评价,将学生的参与程度与成绩挂钩,并在成绩中占较大的比重,在学生积极性不高的状态下,这是一种有力的途径。对踊跃发言,参与积极性高的学生记、加分数,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提高学生参与的兴趣。

总之,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教学中应有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对既有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相关问题还留待专家学者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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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由企业法、公司法、金融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多部法律组成的重要的部门法,内容繁杂实践性较强。但是目前经济法教材质量良莠不齐,难以满足独立学院的教学需要。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活动起步较晚,理论体系不完善,不仅尚未厘清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学科之关系,而且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经济法体系等问题亦存在诸多分歧。经济法学者们多按照自身理解编写教材,使得不同教材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另一方面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较为频繁,而目前的经济法教材对此种情况更新较慢,公司法、证券法等章节的内容跟不上立法实践的脚步,难以满足独立学院新的教学需要。独立学院经济法的传统教学方法呈现较强的封闭性,教师多采用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传授系统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忽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教师多以教材为中心,课堂讲授的多,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少;理论灌输的多,实践能力锻炼少。使得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缺乏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无法应对变化无穷的社会实践。

2.过于重视讲授而忽视学习能力的培养

鉴于司法考试及其他各种职称考试,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主要围绕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此种教学模式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学生建立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但是另一方面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学生对教师过于依赖,师生共同研讨和互动的情况比较鲜见。经济法课程一般为72学时,即每周4学时,要完成经济法的教学任务教师感觉课时紧张,学生普遍反映讲的太快,教学效果不理想。

3.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多采用自上而下填鸭式传统教学模式,加之法律规范性特点,教师倾向于引导学生发现和找到唯一的正确答案。对于学生某些独立思考、具有创新思维但又与标准答案不同的观点和分析方法给予全盘否定。学生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以免与教师标准答案不一而不能通过考试。教师多在考前划重点,不少学生平时不上课,考前复印笔记背标准答案就能通过考试。考试是学习的指挥棒,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一考定终生的评价体系只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无视其课堂学习中独立思考、表达观点和参与讨论的表现。教师讲授多学生思考少、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理论考试多实践能力考核少、笔试多答辩少,单一的考核方法抑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

1.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法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来分析具体案例,教师将学生分为学习小组,每组学生就特定问题共同讨论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并制定发言提纲,学生的表现将作为评定其学习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案例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能够促使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经济法具有跨学科、前沿性等特点,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除了要具备系统的经济法、民商法及行政法等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备有关的经济知识。而目前经济法的主讲教师大多为法学专业毕业,经济、金融、会计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鉴于此,独立学院应鼓励教师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参加法律事务实践、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会议,这对于教师在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是十分有益的。

3.有助于实现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学生加深对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掌握,提高了学生法律的实践应用能力,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案例教学法涉及案例的收集和选取、课堂讨论的管理和驾驭能力、课后的总结和反思等多方面工作,对于教师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课后教师对案例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发现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而成为自己的研究课题。这项工作反过来又促进了将来的案例教学工作,成为教学相长的双赢过程。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之建议

1.课前案例的准备

(1)收集和选取案例。认真充分的课前案例准备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案例服务于教学目标,应当来源于实践,不可主观臆测,否则教学效果将大打折扣。案例主要来源有二:一是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上的典型案例。教师应当保持专业的敏感度,广泛涉猎经济法方面的典型案例或者具有争议性的案例。二是教师自己深入实践收集有关案例,甚至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案例以用于教学。选取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必须具有针对性。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要针对经济法某项重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选择能够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要回答这些问题要求学生必须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其二,案例必须难易适度。案例太难或太易都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效果,为此教师要精心挑选有一定难度、能引导学生对经济法基本理论进行深入思考的案例。案例要覆盖多个知识点,使学生突破经济法的重难点,培养学生综合判断能力。尤其是对于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案例,教师应当有鲜明的个人观点以供学生思考和判断。

(2)分发案例材料和组织小组讨论。为了使案例教学达到良好效果,教师应当提前一两周把案例材料分发给学生。要求学生认真阅读案例材料及其相关参考资料,并撰写系统的讨论发言提纲,为小组讨论做好充分准备。教师还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通过多媒体播放教学案例。小组讨论为学生提供了独立思考和自我表达的平台,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和鲜明个性。教师将案例材料分发给学生之后,即可组织学生分小组进行案例讨论。以60人一班为例,可以将学生分为6到10个小组,并且选出小组负责人。

2.课堂上启发学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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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学的特点

1、前沿性

经济法学是一门崭新的,有别于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甚至具有某种颠覆性元素,适用现代社会而产生的新兴学科。经济法最能反映现代信息时代的经济生活,具有尖端性。

2、经济性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即社会本位。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目的性很强,其内容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从而使经济法具有较强实用性。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有普遍的联系,具有跨学科性的特点,是边缘性学科。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指向的民法二元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出现了不足和偏差,产生了校正这种偏差的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同时,经济法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经济学、社会学交叉融合,如经济学中的竞争、外部性、垄断、成本和效益等概念渗透于经济法学中。

3、政策性强,变化快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参与,强调政府主导性特点,从而使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处于改革向纵深发展时期,且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经济法具有变化快的特点。

4、结构松散,体系庞杂

经济法知识的跨度非常大,而且内容庞杂,涵盖了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章节繁多。如企业法与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和对外贸易法等等。同时,法学专业的经济法体系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有很大差异。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

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属于专业基础课,学生在思想观念上并没有把法律作为主课或者重要课程看待,传统的授课方式下,学生学习法律基本上都是从法规到法规,从法律条文到法律条文,既单调又乏味,因而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应付式的,影响了授课效果。

2、课时少、内容多,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课时一般不多,因专业而异。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目前经管学院经济学、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电子商务、信管、行政管理六个专业的经济法课都是48学时。在此之前,学生一般只是在大一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学习过少量法律知识,这样有限的课时,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数十个,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要了解的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和规则很多,很繁杂。

3、学生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主动学习相关知识

由于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对于经济法课程大多数并不重视,认为与自己将来的就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去学习,课下大多不会主动去学习相关的知识,甚至有时候对老师明确要求需要上网查找的补充性资料,能完成的学生比例也不是很高。

4、经济法教学体系杂乱,难以选择一本合适的教材

经济法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各高校开展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时间较晚,大多是上个世纪90年代后才开设的,体系不成熟,现有大学教材的编排与设计一般参考法学专业教材,现存版本教材很多理论性较强,而有的经济法教材则财会金融类内容较多,还有一些经济法教材则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涵盖其中,即“大经济法”。教学中,我们用过多种版本的教材,用过法学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法教材,也用过通识性较强的经济法概论教材。但是这些教材给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学生要么反映学理性的东西太多,看不懂,要么反映教材过于简略,不能支持他们分析实际案例。因此,选择一本适合不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材并不是件易事。

5、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缺失,使获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巩固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实务能力,因此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至关重要。目前教师一般是通过案例教学以及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来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涉及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三鹿的破产,让同学们重新审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缺陷和什么是依法办事。但总体来讲还是教师发挥主导性,与实际情况还有一段距离。

6、考核方式单一,不能有效考察学生能力

囿于缺少科学的考核体系,目前大多数学校包括笔者所在学校多是以闭卷考试的形式作为主要的考核方式,虽然加入了平时成绩的考核,但所占比例很小。这样容易给学生带来只要期末之前背一背,就能过关甚至得高分的印象,忽略平时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累积,无法有效考核到学生真实的掌握情况。

三、经济管理专业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立足素质教育,融入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作为未来的国家一线建设者,本科生们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除法律基础以外的又一门法律课程,经济法教学责无旁贷地负有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的使命。经济法教学应当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向学生灌输蕴涵在法律条文深层中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通过课堂、实训、考试等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诚信观念。经济法教学通过这种融入,让学生不仅成才,更要成“人”。

2、根据科学的培养目标确定授课内容

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要求,选择一本通用性的适合经济管理学生的经济法教材,适当进行取舍,制定授课计划。在内容上,在用4—6课时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下,针对不同专业,重点选取几个相关部门法讲授。比如会计专业,侧重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票据法等;而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则侧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市场规制法等;电子商务专业侧重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工业产权法等。其中,合同法、公司法对于所有专业的同学都很重要,在学时分配上要有所侧重。在深度上,做到学一个部门法,懂一个,精一个,同时引导学生掌握学习的渠道和方法。

3、多种教学手段配合增强教学效果

(1)授课前提示与学生预习相结合。在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难点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个大概了解,可以有的放矢地听课和记笔记,提高学习效率。

(2)多媒体与板书相互补充。为方便教师的讲解,多媒体投影屏应当放置在黑板的一边,教师可以按照授课进程的需要自由地在两种教学方式中转换,更好地发挥两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同时,将短线鼠标改长线鼠标或者无线鼠标,这样教师可以不必来回奔走,可以面对学生讲解,为师生之间的互动创造条件。

(3)选用互动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改变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模式,让学生也成为课堂的主体,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讨论课形式来增强与学生的互动。具体实施过程中,案例式教学要选取有代表性同时又能涵盖一个阶段性知识点的案例,使学生能在一个案例中对所学知识有个整体的、全面的认识。同时,案例的选择要具有较强的时代感,最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这样才能引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热情。讨论课的形式就更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扮演组织者的角色,完成给学生分组、布置讨论任务的工作即可,在学生积极展开小组讨论的时候,教师应该控制全场,及时给各组以必要的指导,控制分组讨论的时间。分组讨论结束时,教师要鼓励各个分组积极表达自己观点,并及时总结和点评学生观点,给予肯定和评价。

(4)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尝试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体验去探寻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全过程,使他们的自学能力、逻辑思维、人际交往等多方面能力得到培养。让学生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融入到实践中。如笔者所在院校,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第三学期尝试让经济学专业的同学走出去到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庭庭审,回校后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尝试过两种做法,一种是从材料的准备到角色的扮演到“法庭”庭审全由学生自己作主,各组组长作为评委打分,教师进行评价;另一种则是由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分给各小组,由各组学生对素材进行研究,准备司法文书进行庭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改革考核方式补充课堂教学的不足。经济法考试应该以能力考核为主,从单一评价到多元评价,改变现在的平时成绩多以出勤、作业为主的考核方式。可以增加平时考试的次数,并以一定比例计入到最终的成绩之中,具体可以结合每个专业的课时,平时安排1到2次的中期考试,每次覆盖的内容大多为1—3章不等,占到20%的比例,平时表现占10%,案例讨论和论文等大作业的形式占到10%,最后期末考试占60%。在考核内容上也可以多样化,将讨论课上的表现计入平时表现考核中,适当增加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小论文等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6)完善教学内容。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应采用21世纪课程教材或优秀教材,并针对不同专业制定不同内容或同一内容不同侧重点的教学大纲。教学过程中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教学,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密不可分。多方面收集最新的教学内容和经济法案例,对现有的《经济法案例集》的内容要经常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力图克服同类教材、资料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遵循“体系健全、结构完整、反映新成果、勇于创新”的原则,以案例为素材,以法条为基础,着力于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能力。

实践证明,教师必须结合学生实际,把教学的成功和失败之处总结出来,不断改进教学的各个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授课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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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25-0140-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国民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在拉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日益增多,房地产法解决纠纷的功能逐渐凸显。房地产法教学担当起了培养合格房地产法人才的重任,①但如何使房地产法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是一个值得授课教师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为切入点,讨论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以期能对提高房地产法教学效果有所帮助。

一、房地产法教学的内容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房地产法典,二是单行房地产法律规范,我国目前房地产法由众多单行房地产法律规范组成。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主要有三部分:第一,基本法。如《宪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第二,专门法。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及各自的实施条例、②细则、办法等。第三,相关法。如《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目前,我国调整房地产关系最基本的法律有两部,即《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现行房地产法教材关于房地产法教学的内容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等。由此可知,房地产法教学不仅涉及民法基础知识,还广泛涉及到民法知识之外的经济法等知识,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融合”。因此,房地产法教学效果的好坏不仅可以反映出教师教学水平的优劣,还可以从中看出学生法学素养的高低。尽管我国法学教育没有将房地产法列为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中,学校教学也大多将房地产法列为选修课开设,但房地产法知识贯穿民法教学、经济法教学过程的始终,因而专门对房地产法教学进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其不仅能推动民法和经济法教学的发展,还能促进房地产法学科的建设。

二、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他编著的《合同法判例》是世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当时他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案例,主张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因此在教学中不特别注意学生是否了解一个规则,而在于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法院判决怎样做到这一点。”[1]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将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案例,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讨论交流的研究活动,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对之进行论证说明,促使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从而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如今,包括法学在内的各种学科教学过程中都广泛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作用:

1.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房地产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的案例都来源于房地产实务,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与生活联系紧密。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房地产法教学中,能将干涩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经济活动中活生生的事例结合起来,使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从而更好地理解所学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教学模式是机械式的灌输与接受的过程,老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从头讲到尾,对知识的讲解基本采取先概念、再特征、后分类的模式,使本来可以鲜活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变得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大大降低。同时,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主,学生往往没有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导致很多学生对课堂教学没有积极性。运用案例教学法将法律知识和理论与现实生活有机联系起来,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积极参与对案例的讨论,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

3.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仅靠一本教材就完成备课任务已不可能,课前或者课后教师必须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对众多关于房地产的案例进行搜集和筛选,同时还需加工和处理,使其符合教学目的。教师对案件的搜集、整理过程不仅能扩大自身的教学视野,还能更加深入地思考相关法律知识和理论,进而有助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三、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使得教师一统课堂的局面被打破,课堂教学内容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课堂教学的成败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决定。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不仅取决于教师“教”这一面,还取决于学生“学”这一面。

1.教学前的准备阶段

(1)筛选教学案例。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首先需要由教师对众多的房地产法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只有符合教学目的的案例才能在课堂上派上用场,否则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教师在筛选房地产法教学案例时,应关注房地产界最新的发展趋势,选择具有时新性、典型性的案例,因为陈旧的材料尽管能够说明问题,但学生往往对新颖的东西更感兴趣。

(2)研究案例内容。教师为了能在课堂上游刃有余地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必须在课前认真研究案例的内容,将案例所反映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和原理总结、提炼出来,准备好课堂上要讨论的问题以便提高课堂效率。

(3)分配好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环节中的比例。我国法学教学传统和法律体系决定了案例教学无法成为整个课堂教学中的核心,③只能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因此,教师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要分配好案例教学在整个课堂中所占用的时间,若案例教学占用太长时间反而使学生忽略了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2.案例教学阶段

(1)先讲解基础知识,后分析教学案例。如前所述,案例教学不能成为房地产法教学中的主角,教师在课堂上不能从头至尾都分析和讨论案例。因此,教师首先应理清房地产法的基础知识和原理,然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扩大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学习房地产法的兴趣。

(2)介绍案例内容时辅之以其他教学方法,如多媒体教学法等。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多种教学方法并举能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案例本身的鲜活性和真实性,加之多媒体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学生会对这样的教学方式乐此不疲。

(3)针对案例提出问题,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案例教学是一个师生互动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参与到教学环节之中。其中,教师针对案例并结合讲授的基础知识提出问题是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的最佳方式之一,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改变了传统教学法中教师占主导地位甚或唱独角戏的局面,同时也显示出案例教学法较之传统教学法的优势所在。

3.教学后的总结阶段

(1)反思学生课堂讨论中出现的问题。课堂教学完成后,并不是说教师就与所讲的知识和所讨论的案例脱离了干系,教师课后应该针对学生在课堂案例讨论环节中表现出的问题以及学生各自的观点、理由和论证方法等进行总结,这不仅能为以后更好地教学提供参考,还是教师深化学习的一个过程,因为学生的讨论大都是经过思考准备后进行的见解、意见纷呈,教师往往也能从学生对案例的讨论中受到启发。

(2)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房地产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毕竟课堂讨论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课后可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课堂所讨论的案例或者是学生自己感兴趣案例,运用所学房地产法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房地产法是如何在生活中产生作用的,通过书面作业的形式还能起到对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总之,房地产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房地产法的教学仅仅依靠教师对一般理论和法律规范的讲授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在房地产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④对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学生能力的培养以及房地产法学科的建设都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刘远山(1968-),男,湖北天门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余秀宝(1987-),男,重庆人,海南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海南 海口 570228)

 

注释: 

①很多学校设置有独立的房地产学院或专业如上海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②典型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③其例外情形是专门的案例课程和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 

④这里还涉及其他相关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典型案例的具体说明和解剖等内容,限于篇幅暂不予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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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2]乔安妮·凯勒曼、雅各布·德汗、费姆克·德弗里斯:《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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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之一,集教育、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于一身的高等职业院校,如何去适应“知识、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如何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创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高职院校课堂教学模式仍然绝大多数是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客体,这样的教学方式是以牺牲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为代价的,它根本无法适应当前知识经济对人才的需求。

物流管理专业设置上,《物流法律法规》是一门基础课,实际授课过程中,普遍存在两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不成体系;二是学生不是法律专业,缺乏法律基础,造成严重学习障碍。为此,本文分析了这门课程教学中传统教学法的主要缺陷,详述了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实际应用,试图找到更适合高职物流法规教育的教学方法。

一、 传统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传统教学法表现出的两个弊端:1、教学观念的局限。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本位,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2、教学环节的单一。传统教学法重学轻用,忽略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而物流法律法规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又造成教学上存在两个困难:1、物流包括运输、储存、搬运、流通加工、包装、信息处理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由不同的部门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及面庞杂,所以,物流法规教学就面临着教学内容多而杂乱,体系不清晰的问题。2、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基础薄弱、学习能力欠缺,同时法律知识的学习具有阶梯性,造成学生学习艰深的法学理论相对困难。因此培养他们主动探究知识的能力,探索适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教学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 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方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生能够通过对这些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并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

(2)案例教学法设计

1.课前准备。案例授课之前要向学生讲述相关理论知识,物流法律法规涉及面广,可将其进行整合划分为:民法基础、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和程序法五大模块进行讲授。2.案例设计。一个有价值的案例必须与教学目标一致,同时具有高度的拟真性。3.案例讨论。让学生对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积极发言,相互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采取将案例讨论作为考核的措施,给学生施加压力,鼓励他们参与并结合适时的引导。4、案例总结。首先对学生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给出恰当评价和改进意见,其次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让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复杂的实际问题,真正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举一反三。

(3)案例教学法总结

案例教学的弱点是不能取代物流法规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教学与学习,运用案例教学的前提是学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否则无法进行,因此案例教学应与传统教学互相配合。

三、 探究式教学法

(1)探究式教学法概述

探究式教学法是一种积极探索的学习方法,让学生不是直接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而是自己主动去思考。具体来讲,是指整个教学过程以现行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为探究内容,以实际为参照物,由教师自由开放的启发,让学生在“求实探究”中增知的教学形式。

(2)探究式教学法设计

1.任务驱动。教师的课堂任务导入环节起着统筹全局、辐射全课的作用,如针对《合同法》内容提出任务,如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让学生针对这一任务开展学习。2.任务执行。先让学生表述各自探究中的问题,再综合学生的问题,提出重点问题组织合作探究。这一过程的交流,要注意强化学生的合作探究,教师只在关键处加以点拨。3.任务完成。法律是个识记性的学科,更多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解释。这一阶段,先由教师根据大纲要求和学生合作探究情况进行归纳概括;再要求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的知识,进行实践探究式巩固和强化知识,这是化知识为能力的过程。4.任务评价。这个环节由学生们比较各自的研究结果,并将它们同教师或教材提出的结果相比较来评价。应当注意,尽管学生得出的结果是片面的、不够严密的,只要是和适应发展水平的科学知识相结合,就达到了探究性学习的目的。

(3)探究式教学法总结

探究式课堂教学实效如何,归根到底由学生参与度、活跃度来决定。课堂教学就教师要放开手,每步探究先让学生尝试,激励学生讨论研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权利和学习个性。

四、 模拟法庭教学法

(1)模拟法庭教学法概述

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走出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

(2)模拟法庭教学法设计

1.确定案例。案例的选取是模拟法庭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案例选取时应考虑以下要素:时效性,选择在当前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专业性,案例要体现出专业的特色;疑难性,案例必须具有一定深度;可辨性,案例应给当事人留下思辨空间;综合性,案例要以某一部门物流法律法规为主,同时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2.分派角色。案例确定后,教师指导学生了解案情的情况,明确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并分派具体角色。3.准备诉讼文书。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并按法定程序传递给对方。4.正式开庭。各项环节严格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全程教师不干涉,任何情况由学生自己处理。5.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从多主体、多层级、多方面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行为进行的评判,教师在评价中要指出学生对模拟案件中的重难点的理解情况和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运用程度,并对模拟庭审中的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提高性的评价。

(3)模拟法庭教学法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设计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较高,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模拟法庭教学的关键。学校还可以聘请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部门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进行指导和评价。

五、 结语

不同的教学方法各有利弊,要使学生在真正的本课程中学到知识,应将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相结合使用,同时配合使用其他实践教学方法,例如:法律机构实习与调研等。

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是一个不断摸索、提高的过程,只要任课教师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改进、提高,一定能够摸索出一套具有教师个人特色的、适合高职院校实际的《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闵静.接受式与探究式学习相结合初探[J].语文教学与研究,2009,(20).

[2]乔华.“探究式学习”需要形成理念[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10,(1).

[3]包庆华.物流企业法律风险与管理对策[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

[4]王萍,赵霞.经济法案例精选精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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