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4: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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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重大合作、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执行)
4 定义和缩略语
无。
5职责
5.1 董事长
5.1.1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5.1.2 审批公司合同。
5.1.3 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4 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作出决定,授权委托人办理。
5.1.5 责成合同审核及归口管理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调查。
5.1.6 解决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5.2 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5.2.1 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董事长行使5.1条所述各项职责。
5.2.2 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5.3 合同审核部门
5.3.1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3.2 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单位的资质、信誉,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的谈判及招标、议标等事宜。
5.3.3 负责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 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5 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查工作。
5.3.6 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5.3.7 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和报表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合同管理报表。
5.3.8 负责公司合同资料、台帐管理。
5.3.9 负责公司合同的签订、公证管理工作。
5.3.10 对合同价款或酬金来源与结算方式的合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监督。
5.3.11 负责施工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承办。
5.3.12 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5.3.13 负责对公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维护公司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5.3.14 参加对拟订立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审计审签,保证合同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5.3.15 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5.3.16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部控制审计。
5.3.17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法律意见。
5.3.18 负责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独立或大型土建项目)、人事用工、培训、保安、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
5.3.19 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廉政责任书。
5.4 财务部门
5.4.1 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费用计划、费用来源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费用按计划使用,并作好统计。
5.4.2 负责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5.4.3 对合同价款的结算、财务手续、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5.4.4 负责合同结算审核。
5.4.5 负责公司贷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类、投资类合同的承办。
5.4.6参加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
5.4.7负责组织合同中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5.5 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
5.5.1 负责工程和物资类有关合同(建安、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等合同)的技术部分;
5.5.2 参与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谈判;并对工程量及技术、质量等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5.5.3 负责对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立项,并负责对资质、技术条款、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资格及施工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负责对合同甲方提供设备材料范围进行复核;
5.5.4 负责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审核及安全、质量、进度等工程状态的评价。
5.5.5 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 负责合同执行中有关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的条款。
5.6供应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设备、物资、材料类和大宗类运输合同的承办。
5.7 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5.7.1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履行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估、设计、概预算、项目立项及合同申办批准手续、询价、技术规范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组织进行事前审查。
5.7.2 负责提出对承揽方的推荐意见,配合招标、议标等事宜。
5.7.3 负责与合同对方接洽,预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组织合同的立项、起草和会审工作,并对合同的技术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5.7.4 负责办理各类工程准建、开工等审批手续。
5.7.5 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标的质量、期限、价款、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5.7.6 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处理发生的合同纠纷,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5.7.7 负责对合同标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签证,并对签证的准确性负责。
5.7.8 负责组织对合同标的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评价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7.9 依照合同条款提出支付价款及违约扣款意见。
6 规定和程序
6.1 合同管理原则和范围
6.1.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承办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领导临时授权委托或按照合同费用来源确定。
6.1.2 公司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6.1.3 标的额在1万元(物资采购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6.1.4 有专业技术要求,短期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工程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虽能即时清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6.1.5 其它业务往来。
6.2 合同的类型
6.2.1 本办法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6.2.2 经济合同按标的不同分为: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6.2.3 按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公司合同划分为:重大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不含50)万元以上)、一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6.3 合同的承办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 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 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 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 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 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 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xx市(或xx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 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a)-0146-01
认真分析与业主之间的主承包合同,对适合于分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总体规划,有计划的将合同目标、合同责任及风险分解至各分包合同中。按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利于费用计算的原则,合理确定合同之间的衔接界面,包括工作内容的衔接,合同工期的衔接、安全质量责任的衔接以及对应费用。
1 合同准备
(1)建立合同关联表,有利于明确各合同之间的关系,包括分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分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分包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关系。(2)合同条款的制订集相关部门人员集体商讨后上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审批,这样既有利于合同内容的完善严谨,又有利于合同执行人员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2 工程发包
(1)发包前将《工程分包申请表》及工程分承包方的资审材料上报至桥处工程分包管理机构。
(2)选择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工程分承包方具备的资质等级必须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要求相符,并经过资质审查合格。
②工程分承包方负责人与我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有关管理人员无亲属关系。
③必须对工程分承包方的人员状况、机械设备状况、履约能力,国家规定的各项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明等原件)进行调查与核实。
④通过招(议)标程序,经过施工实力、施工方案、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综合比较后优选确定工程分承包方。
(3)工程分承包方必须提供以下资审材料。
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明、安全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的授权书等原件。
②填定《工程分包方一般情况表》。
③工程分承包方人员状况、机械设备状况、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④工程分承包方近五年内完成类似工程经历、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价等。
(4)符合上述发包条件后,经分公司集体研究,相关人员参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5)双方签订分承包合同时,必须要求分承包方提供履约保函。
(6)工程分承包的承包形式一般为工料机全额承包。
(7)不允许使用没有相应施工能力及施工机械、设备,完全依靠职工指导,并由分公司提供工器具、材料甚至机械、设备,造成工程分承包方费用管理界限不清、归属不明,使项目成本无法控帛的工程分承包方。
(8)与开程分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附有单价来源资料,订立的单价不得突破核定的工程项目的责任成本或施工预算,个别项目必须突破的,必须报工程分承包管理机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9)在选定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分承包时,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经项目经理部集体研究,相关人员参与,由项目经理部核算部门具体实施,任何个人都无权包办。
(10)项目经理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要求工程分承包方提供履行约保函。
(11)工程分承包方的承包形式,要求按工料机全额承包形式发包。如果采用包清工方式,应以职工作为承包主体,民工劳务补充,不允许订立“半包”合同。所谓“半包”合同是指只承包工程费用的一部分,如工费承包或机械费承包;部分工程费用不包,如材料费不包或机械费承包;部分工程费用不包,如材料费不包或机械费不包。
(12)不允许使用权用没有相应施工能力及施工机械、设备,完全依靠桥处职工指导,并由桥处提供工器具、材料甚至机械、设备,造成工程分承包方费用管理界限不清、归属不明,使项目成本无法控制的工程分承包方。
(13)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当由项目经理部采购供应工程分承包方。
(14)与工程分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要附有单价来源资料,订立的单价不得突破核定的工程项目的责任成本或施工预算,个别项目必须突破的,必须报桥处工程分承包的管理机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15)与工程分承包签订承包合同后,不得支付预付款,特殊情况下必须支付预付款时,要求工程分承包方出具预付款保函,以免造成桥处不应有的损失。
(16)与工程分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尽可能参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合同通用文本格式,且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①遵照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师、法规以及《大桥局一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②工程名称,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总工期前提下确定。
③工期要求,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总工期前提下确定。
④工程质量要求,包括隐蔽工程的签证制度。
⑤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承担。
⑥合同价确定的有关原则。工程分承包方一律按三级以下(含三级)级别的取费标准取费。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要明确,对于总价不定的项目要以降低中标价的百分比承包。
⑦材料供应。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由项目经理部采购供应工程分承包方。工程分承包方自采的材料要有质量证明资料。
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经算办法。
⑨工程价款支付办法。支付工程款时,核算、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超付。如发生超付现象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超付款额或承担损失。
⑩工程结算办法。结算时要有项目经理部有关业务部门的会签资料,特别是材料、技术、质检部门签认的“工程分承包方用机械汇总表”和“工程分承包方使用材料汇总表”,根据上述资料扣除工程分承包方使用的水电费、机械费、材料费及质量保证金结算不得一人包办,否则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不可抗力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包括调解单位或仲裁机关的选定)。
奖罚条例。
其他特定条件下的条款等。
(17)工程分承包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机械、材料不足等困难,原则上自行解决。对已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工程分承包方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可通过合同形式有偿租用桥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严禁无偿借用、混用、职工代领使用。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以违纪论处。
(18)项目经理在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①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②工程分承包方在签定承包合同时,必须要求工程分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
③按照《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同管理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签批工程结算单。
④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⑤严肃处理在签订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纪人员。
(19)工程分承包方完成承包的工程任务,并经项目经理部最终验收合格,或工程分承包方严重违约而被终止合同后,项目经理部应对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工程分承包方进行履约能力综合评审,并填写《工程分承包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使用该工程分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