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4:51:3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证券工作思路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在收入征管上求突破。突出全员抓收入的理念,坚持质和量并重的原则,重点做到“三个围绕”,继续实行“五个工作机制”。做到“三个围绕”:一是围绕体制抓收入。认真研究分析体制结算中有利于增加财力的政策,用足用好上级在收入方面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力。二是围绕改革抓收入。针对税制改革的趋势,尤其是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加大相关税种的征收,做大收入基数。三是围绕质量抓收入。突出抓好四大主体税种的征管,提高主体税收总量、增幅、占比,不断优化收入结构。继续实行“五个工作机制”:一是实行“1510”包保工作机制。每位班子成员包保一个街道镇、五个重点纳税企业、十个社区(村),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收增减变化因素,力争重点税源税收收入不下滑。二是实行综合治税机制。把综合治税作为全年工作的亮点,切实让财税工作进村、进社区,摸清全区税源情况,确保税源不流失、不转移。三是完善代征代扣代缴机制。进一步完善代征代扣代缴办法,加大代征代扣奖励力度。继续落实好房屋租赁股权转让等委托工商代征,在花卉奇石市场、大型集贸市场和各处镇设立税收代征点,最大限度地阻塞各类跑冒滴漏。四是实行重点监管纳税机制。对纳税严重下滑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加大征管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五是实行调度分析工作机制。继续实行征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不同层面的调度分析会议,实行双月企业“恳谈日”活动,每双月邀请部分企业分工负责人座谈,帮助企业做好政策和资金的争取。
(二)在预算管理上求突破。一是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将除彩票发行费外的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财政绩效管理试点,将预算绩效管理前移,按照“由点及面、由大到小、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探索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体系。预算编制阶段,建立预算部门对所申报预算的预算绩效自评制度,明确预算绩效目标,并据此做出预算安排。预算执行阶段,强化对部门预算执行效果的考评,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效率。决算阶段,深化绩效评价报告使用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逐步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相互衔接的预算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深化部门预算。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在年初安排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必需的基本支出,结合财力状况尽可能予以安排,把预算做细。严格控制年初预留,尽量把资金安排到项目、到单位,并加强上年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筹安排,捆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四是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实现支出与时间同步,特别是扶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与主管部门对接,早安排部署,早筛选论证项目,早拨付、早见效。
(三)在对上争取上求突破。一是认真梳理政策。分别将国家、省、市财政支持政策疏理出来,并按照支持转方式调结构增财源、支持新农村建设、关注社保民生和深化财税改革等类别逐条逐项列出明细条目,详细疏理申报项目、申报条件、资金规模,确定工作目标。凡上级政策性支持的项目,符合政策要求而且我区又具备申报条件的,认真筛选,尽量申报成功;凡是2011年争取到位的财政政策性无偿资金今年没有取消的,今年努力足额或超额争取到位,确保一分不少。二是明确争取重点。围绕全区转型升级的主线,牢牢抓住生产业、战略性新型产业、特色高效农业这些财源载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及时掌握上级财政政策动向,结合我区实际,选准选好项目,做好与上级投资计划的对接,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抓住全市十二五财源建设机遇期,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市重点扶持盘子。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在资金争取过程中,积极与招商局、发改局等单位在第一时间主动沟通,通报情况,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对疏理出的项目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接,在申报和争取资金时,需要配合或支持的,优先办理,并帮助做好相关工作。四是建立包保制度。实行班子成员对上争取包保制度,每位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围绕全区发展战略包保一个有影响力的较大的对上争取项目,负责项目信息的捕捉、申报项目的跟踪和引资渠道的疏通等工作,积极与上级沟通,确保项目资金争取工作顺利完成,推动全区经济结构和社会管理升级。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进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关键,党委和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否重视,形成共识,措施得力,直接关系到开展这项工作是成功还是失败。只有在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优化职能配置,整合执法资源,在组织机构制度和物质给予保证才能正常启动和开展好这项工作,简言之,应做到“七个到位”即机构设置到位、人员到位、授权到位、责任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并在初始阶段,直接出面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难题,以良好的开头打开局面。
二、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成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构。可以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办法,在城市管理局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牌子,按职能需要设立内设机构,在管理上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健全完善行政处罚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保证,从机制上保证行政执法合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否则将影响行政执法和公正执法。对此,市一级应对各县区在组建综合执法局方面有统一的要求,防止出现职责权限不一,各自为战。
三、应注重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严格执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制定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借鉴试点地区的成熟经验,由市一级出台相应的《综合执法实施方案》、《综合执法实施细则》或《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并对执法权限、执法主体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明确。
四、严格选用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标准,组建好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一支作风正,素质高,业务过硬的执法队伍,是开展好相对集中执法的组织保证,既要加强对执法队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又要考虑现在行政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通过组织手段选好用好综合执法领导班子。通过公开选拔,考试录用,优秀毕业生充实等渠道,选拔一些政治理论和业务都过硬的执法人员,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用出色的工作打开工作局面,取得社会的认可。
一、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一)投资当年编合并会计报表
1.子公司当期实现了净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A
贷:投资收益A
A=子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2.子公司当期发生了净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B-C-R)
贷:长期股权投资 C
长期应收款 R
B=子公司调整后的净亏损×母公司持股比例
C=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R=母公司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
3.子公司当期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投资收益D
贷:长期股权投资D
D=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母公司持股比例
4.子公司当期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
借:长期股权投资E
贷:资本公积 E
E=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金额(不包括净损益)×母公司持股比例
(2)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
借:资本公积F
贷:长期股权投资 F
F=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金额(不包括净损益)×母公司持股比例
(二)投资以后年度编合并报表(连续年度编)
1.子公司前期实现了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a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a
a=子公司前期调整后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2.子公司前期发生了净亏损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b-c-r)
贷:长期股权投资c
长期应收款r
b=子公司前期调整后的净亏损×母公司持股比例
c=母公司前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r=母公司前期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
3.子公司前期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d
贷:长期股权投资d
d=子公司前期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母公司持股比例
4.子公司前期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
其调整分录与当期发生当期编合并报表时的调整分录完全相同。
二、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48 000 000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构成如表1(假定该时点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甲、乙公司均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甲、乙公司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的公积金(表1)。
其他资料如下:
1.2009年2月18日乙公司宣告分派并支付2008年度的现金股利10 000 000元。
2.2009年乙公司有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其成本上升了500 000元。
3.200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 000 000元。
4.2010年2月18日,乙公司宣告分派并支付2009年度的现金股利4 000 000元。
5.201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9 000 000元。
假定不考虑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采用成本法与权益法,对甲公司个别报表的账务进行处理。
(一)2009年度(表2)
(二)2009年12月31日有关会计报表部分项目及金额(表3)
(三)2010年度(表4)
(四)2010年12月31日有关会计报表部分项目及金额(表5)
三、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的调整分录
(一)2009年编制合并报表时
1.采用完全调整法
(1)乙公司当期实现了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800 000
贷:投资收益4 800 000
(2)收到现金股利
借:投资收益6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6 000 000
(3)乙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300 000
贷:资本公积300 000
(4)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20 000(1 200 000×10%)
贷:提取盈余公积120 00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48 000 000+4 800 000
-6 000 000+300 000=47 100 000
调整后资本公积=0+300 000=300 000
调整后盈余公积=600 000-120 000
=480 000
调整后未分配利润=5 400 000+4 800 000
-6 000 000+120 000=4 320 000
调整后投资收益=6 000 000+4 800 000
-6 000 000=4 800 000
调整后提取盈余公积=600 000-120 000
=480 000
从上述调整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如果采用完全调整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金额即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该项目的金额。
2.采用不完全调整法
不完全调整法是现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所采用的调整方法。完全调整法与不完全调整法的差异在于是否调整盈余公积和提取盈余公积。完全调整法要调整盈余公积和提取盈余公积,而不完全调整法则不调整盈余公积,也不调整提取盈余公积。除此之外,其他内容的调整,两方法完全相同。
(二)2010年编制合并报表时
1.采用完全调整法
(1)借:长期股权投资4 8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4 800 000
(2)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6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6 000 000
(3)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 000
贷:资本公积300 000
(4)借:盈余公积120 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20 000
(5)借:投资收益 2 4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 400 000
(6)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5 400 000
(7)借:提取盈余公积
300 000(5 400 000-2 400 000)×10%
贷:盈余公积 300 000
上述分录可合并为以下两笔分录:
(1)借:长期股权投资2 100 00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 080 000
盈余公积120 000
贷:投资收益3 000 000
资本公积 300 000
(2)借:提取盈余公积300 000
贷:盈余公积 300 00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48 000 000+2 100 000
=50 100 000
调整后资本公积=0+300 000=300 000
调整后盈余公积=840 000-120 000+300 000
=1 020 000
调整后年初未分配利润=5 400 000+4 800 000-6 000 000
+120 000=4 320 000
调整后年末未分配利润=7 560 000+4 800 000-6 000 000
+120 000+3 000 000-300 000=9 180 000
调整后投资收益=2 400 000+3 000 000
=5 400 000
调整后提取盈余公积=240 000+300 000
=540 000
2.采用不完全调整法
无论是当年调整还是连续年度调整,会计师考试教材中始终采用的是不完全调整法。不完全调整法下,除不调整上述第(4)笔分录和第(7)笔分录外,其他调整分录与完全调整法相同。
因此,在不完全调整法下连续年度编制合并报表,其调整分录可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2 100 00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000 000
被告:无锡市东林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
被告: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雅公司)。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辽宁出版社)。
案情:本案原告正东唱片公司录音制作有专辑名称“陈慧琳-爱你爱的”的正版CD光盘一套,光盘正面及封套的封底底部均标注版权标记P2000 GO EAST ENTERTAINMENT CO.LTD.(原告的英文名称就是GO EAST ENTERTAINMENT CO.LTD.)
2002年8月28日原告的委托人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在东林公司购得彩封为“陈慧琳-爱你爱的”,盘芯标为“热力金曲”,盘芯光碟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ifpi e200的CD光碟,中国长安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经查,发现该光碟为威雅公司复制加工,辽宁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告认为,上述三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复制、发行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8万元人民币、合理诉讼支出5万元人民币、且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东林公司辩称,一、原告购得的CD光碟不是从其处购买的;二、退一步讲,即使从其处购买的,东林公司也已经尽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威雅公司辩称:一、原告作为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的证据不足;二、不能仅凭人的自然感官就认定涉案光碟就是复制的原版光盘,且单凭SID码不能确认为威雅公司所加工;三、威雅公司在接受委托加工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辽宁出版社辩称:其实施的是合法的出版行为,涉案光盘是由广州市佳美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制作,涉案歌曲由该公司请人模仿陈慧琳演唱制成,因此不存在复制原告录音制品的事实,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本案经开庭审理,确认了以下事实:1、本案原告正东唱片公司是“陈慧琳-爱你爱的”的CD唱片的录音制作者。2、2002年8月28日原告的委托人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在东林公司购得彩封为“陈慧琳-爱你爱的”,盘芯标为“热力金曲”,盘芯光碟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ifpi e200的CD唱片,中国长安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3、涉嫌侵权的唱片为威雅公司复制加工,辽宁出版社出版发行。
经法庭主持调解,最后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威雅公司一次性赔偿正东公司12万元,正东公司放弃对东林公司、辽宁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讨论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解决以下几方面的争议焦点内容:争议焦点一、本案原告正东唱片公司所主张的是何种权利?也就是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何种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一张唱片或称之为录音制品中,包含有下列权利人的权利:1、作品(歌曲)的作者(词曲作者)的著作权;2、表演作品的表演者权利,这是一种邻接权;3、录制者将表演者表演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利,这也是一种邻接权。在本案中,原告正东公司属于作品和表演的第三顺序权利人即录制者。其主张的权利也就是录音制作者权。这也是我们庭审中应围绕的中心,而决不是去审查作品词曲的著作权或表演者的表演者权。
审判实践中,往往录音制作者权人提供了其署名的正版录音制品,就认为其自身权属的证明责任已到位。而对方当事人在质证时则认为由于录音制作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属于由著作权衍生的权益,不具有独立性,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及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所以为了证明录音制作者权属的合法性,录音制作者必须提供著作权人、表演者权人的授权证明。笔者认为,权利人只要提供其已经录制完成和发行的带有其署名的录音制品,就应当视为完成了对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资格的举证责任;此时若否认其权利主体资格,则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这是因为:1、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著作权法》及《解释》的精神,在认定权利人主体资格时,仅要求权利人负担较轻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达到了证明要求,而将否定权利人身份的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这样就减轻了录音制作者权人在行使录音制作者权时对自己身份的举证责任。2、这样认定也是符合国际公约精神的。根据《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公约》的规定:如果某一缔约国依照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条件,那么,如果授权复制供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的所有复制品上或其包装物上都载有标记P(P的含义是指出版),以及首次发行的年份,录制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而且标记的方式足以使人注意到这是要求保护通知的,就应当认为符合手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约在要求录音制作者履行手续,以此作为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条件时,也是以形式要件作为认定的主要标准的;并没有要求录制者提供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的授权证明,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及《解释》在录音制作者权利人的认定上,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是接轨的。3、录音制作者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录音制作者权的客体本身不是作品,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一种面向大众的形态。因此,录音制作者权虽然是著作权衍生出来的权益,但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是依据录音制作者的制作行为而产生的,并不是依据词曲作者或表演者的授权行为而产生;并且和作品的著作权一样都是采取自动产生原则,即录音制品一经录制,录音制作者就享有相关权利。所以在录音制作者权利主体资格的确认上,只需审查录音制作者的署名及其权利标志即可,没有必要“追本求源”,要求录音制作者权人提供作者、表演者的授权证明。
本案原告正东公司提供的正版CD光盘,以证明其对光盘中的曲目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该光盘的封套上均标有版权标记P、出版年份和原告的英文企业名称,这已经可以证明原告正东公司对这些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同时原告提交的一份国际唱片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对正东公司拥有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的认证书,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港、澳、台)的各种音像制品中,应首先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协会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其所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应当具有证明力。因此原告正东公司对“陈慧琳-爱你爱的”CD光盘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争议焦点二:本案被控侵权录音制品是否复制了正东公司的正版录音制品,即侵权复制品与正版录音制品是否为同一音源的问题。这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前提。
录音制作者权作为一种作品传播权,其客体是录制者传播作品形成的作品,这种产品虽不属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仍属非创造性的智慧成果;此产品虽然要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如CD、MD、磁带等,但这些物质载体本身绝非录音制作者权的客体。我们说复制和传播录音制品并非是对该物质载体进行复制和传播,而是对其载有内容进行复制和传播。《保护录音制品公约》第1条C款中所定义的复制是指一个制品中的音响直接或间接的来自于一个录音制品,并含有该录音制品中已固定的声音的全部或实质的部分。根据这一定义,更加说明了内容成为定性复制的重要依据。这也成为审判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复制”的基本考量因素。
审判中要证明一个制品中的音响直接或间接的来自于另一个录音制品,最难把握的是如何证明录音制品间的相似性。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原告和被告的录音制品进行专业鉴定;有的法院仅是比对原告和被告录音制品的曲目和外观样式,两者一致就认为构成了“复制”。笔者认为,因为录音制品的复制指的是声音、音响等内容的复制,而不是有形物质载体的复制,所以仅是比较外观和曲目是不能认定实质相似的。实践中应当进行声音的比对,也就是将录音制品进行放唱比对,通过放唱、听审来判断相似性。有人会提出,录音制品中的音乐作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听众乃至法官非专业人士,其通过听审来判断出的“相似性”是否具有权威性?能否凭此认定“复制”?笔者认为,录音制作者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源于普通听众对他的劳动成果的认可所形成的潜在经济利益的回报,当他的劳动成果被侵权人仿冒而完全一致时,就会造成混淆而使一部分听众就会去购买侵权录音制品,这样录音制作者权人就会逐渐失去市场,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判断“相似性”的标准也应以一般听众的感受为准。这同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是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一个道理。当放唱所表现出来的声音相仿,足以使一般听众误认为就是正版光盘中的曲目,造成客观上的混淆,就应当认定为构成了相似性,被告如对此有异议,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就推定为“复制行为”成立。审判实践中,被告往往提出自己独立完成录音制品制作;或提出原告举证责任未到位,应由原告对侵权录音制品和原版录音制品进行鉴定以证明达到了完全相同的程度。法官有时会被上述抗辩所疑惑,而忽视了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要求。许多情况下,被告提出的抗辩是想摆脱侵权之债,只为试一下运气,把问题推给法院。如果法官不掌握娴熟的判别证据的本领和对举证责任合理分担的把握,就容易被被告的抗辩所误导,要求原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或进行不必要的鉴定,浪费了审判效率。本案被告辽宁出版社、威雅公司在庭审中就提出过涉案唱片是请人仿唱陈慧琳歌曲,自己独立制作完成的,因此至多侵害的是陈慧琳的表演者权,而不是正东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承办人在庭审中就进行了正版CD唱片与涉嫌侵权的CD唱片之间的比对,不仅是形式上的比对,还进行了放唱比对。原告购得的“陈慧琳-爱你爱的”CD光盘中的《爱你爱的》等全部10首曲目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原版CD光盘中的曲目一致,放唱所表现出来的声音相仿,足以使正常人误认为就是正版光盘中的曲目,威雅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辽宁出版社虽提出是请人模仿陈慧琳演唱,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因此应当认定侵权唱片复制了正版CD光盘。
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