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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代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其中所包含的原理与原则是通过众多案例演化而成的。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判例学习法律原理原则,寻求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合理性。可见,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载体的,案例是其逻辑起点。因此,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是组织好案例教学、实现案例教学目的的关键。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虽然可以是真实的或虚拟的、国内的或国外的、历史的或现时的等,但合适的案例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目的性,即案例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教学内容的需要,有利于相关具体教学目标的实现。法学专业课程门类多,有理论性、抽象性强的理论法学课程,也有理论与应用紧密结合的多种部门法学课程,在各门功课学习的不同阶段其具体内容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教师首先应该明确要让学生分析、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宏观的、中观的还是微观的,是全局性的、局部的还是具体的。也就是说,教师要根据其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在本课程中是战略性、战术性还是技术性问题,分别选择大案例、中案例或小案例。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案例选择才能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案例教学才会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适度的疑难性,即案例的选择要根据教学具体目标使之蕴含一定的问题留有余地,能启发思维,诱人思考,有拓展和提升学生知识、能力的空间。案例教学不同于讲授过程中为证明、说明某一知识点、学说、原理原则进行的举例,而是在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法律规范等的基础上,对法院判例或实践中发生的疑难案件进行分析、提问、讨论、辩论等,寻求案件解决的合法性、合理性,训练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的思维。如2008年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案件中的恶意取款行为的性质、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理解、诈骗罪中ATM机能否成为被骗对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等问题均是值得思考、讨论、辩论、有嚼头的。
3.典型性,即案例的选择应有助于解决法律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内容,案例涉及问题不宜太分散,否则不利于学生清晰、明了地掌握法律的重点、难点问题。因此,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规范予以了解,重点内容予以掌握,难点问题予以突破才是必要的和重要的。如甲以急事为由向路人乙借手机打电话,趁乙不注意甲携手机逃走,这就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区分的典型案例。又如在飞车抢夺财物案件中,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问题。始于2002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将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教育。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案例教学,要研究司法考试真题和针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及其常考点来选择典型教学案例。正如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总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理念,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不是应试教育,司法考试应成为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的风向标。
二、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实施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有利于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3.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三、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实施策略
1.要明确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设计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2.综合性模拟实训应从课内延展到课外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1)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2)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3.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要强化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一 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课程设置基本如下:第二学期法律见习,第三学期法律辩论,第四学期社会调查,第五学期学年论文,第七学期毕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论文。从课程设置的时间顺序来看,社会调查属于中间环节,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的逻辑来看,社会调查属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
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
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
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 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蜒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作为热门学科的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开遍国内各大高校。很难想象仅仅30多年的时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教学到实践训练——已经发展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很显然,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探索出既稳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养模式,仍然停留在对其他学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实践教学方案与环节的设计,基本上都处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阶段,这从各个学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就可以一窥一二。
1 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个学分,24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和模拟审判2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 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如果将法律辩论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学分达到了6.5个学分,其学时量达到了104个。而社会调查仅仅1个学分,16学时,只及法律辩论的15.3%。在这少得可怜的课时里,指导老师必须挤出时间阐述清楚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指导几十个学生,分成十几个组,完成整个社会调查的全部过程。很显然学时远远不够,而一个课程指导老师的安排就将社会调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 一周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太短
根据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的教学一般都是安排在学期中间的一周来时间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会调查课程,就不难分析出,社会调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难在一周内就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整理过程。所以这种一周集中上课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调查环节都敷衍了事。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的逻辑,实践课程的安排应当层层递进,并且贯穿整个大学四年,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征和规律,结合法律人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其课程设置的逻辑顺序应当为上文所述。然而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最新版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辩论和社会调查同时设置在了第三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接连的2周。前文提过,社会调查是法律辩论的巩固与提升,需要在吸收和总结法律辩论课程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的教学。而毫无喘息机会的课程设计,必将使2门课程的学习都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
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 “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 “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我校现在实行的是二学期的学期制模式,即秋季学期(20周)+寒假(5周)+春季学期(20周)+暑假(7周)。实行“三学期制”后,学期制模式改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即夏季学期(4周)+秋季学期(18周)+寒假(约5周)+春季学期(18周)+暑假(约7周),总教学周数为40周,寒暑假的放假时间基本维持不变。
2 “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 “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通过对“三学期制”基本内容的分析,这种独立出专门的实践学期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完善课堂、实验、实践等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开放性办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三学期制”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性实验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短学期的设置,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更具灵活性。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 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淡。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是文科学生必备的学习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识和能力。开设该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社会调查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技能的同时,逐渐树立起认真、合作、严谨、求实等与社会调查有关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他们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必须尊重科学的思想方法,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与实践,提供系统完善的理论指导,实现教学效果与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个学分,16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学分、16课时相对应,形成2个学分、32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长社会调查实践的时间跨度
“三学期制”模式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都统一安排到夏季学期,共4周19天,大大拉长了社会调查课程的时间跨度。社会调查活动的指导老师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设计整个调查活动:5个工作日确定选题(包括预选与讨论修正),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包括调查方法的选取与实际调查),4个工作日进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从而从时间上保障社会调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顺利开展。
2 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根据社会调查课程的特点与地位,以及与其他实践课程的关系,首先可以将所有实践课程系统化、捆绑化。在确定好实践课程开设的逻辑顺序与时间安排后,根据前一实践课程的通过情况,来获得下一实践课程的选修资格,这样有利于把握每一个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并促进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整体效果,从而达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另外,就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来说,应当将其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课程也联系起来,以通过社会调查方法这门理论课程为基础,修习社会调查实践课程,保证社会调查课程的整体性,确保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
3 增加资金投入,落实保障措施
抓住“三学期制”改革的契机,结合校级假期调查科研项目,向学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同时由院系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调查课程,支持创新性选题的调查;另外可以要求学校增加校级人文社科课题中法学实践项目,与指导老师的课题结合,增加调查类科研项目经费。最后,还可以联合法学专业的实践教研基地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调查活动,进行专项立项,获得资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3-21.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黄梅.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实践路径[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126-130.
[4]胡辉.周世中.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卟高教论坛,2008(5):36—38.
关于社会调查课程之于现代法学教育的意义,专家学者已经达成一致,其研究成果也已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然而鲜有学者从实践教学的整体出发,研究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这一系统中,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学实践课程的关系。
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法律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其课程设置基本如下:第二学期法律见习,第三学期法律辩论,第四学期社会调查,第五学期学年论文,第七学期毕业实习,第八学期毕业论文。从课程设置的时间顺序来看,社会调查属于中间环节,从法律人职业技能培养的逻辑来看,社会调查属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
法律见习的教学内容是观摩法院、检察院、律所等机构核心业务的实际运行流程,教学目标是让接受多年基础知识教育的大一新生,对法学职业执业情况形成直观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大学生跳出僵化的书本知识和单一的课堂环境,逐步适应系统化、科学化的专业素养教育,调整心态面对学校与社会的对接。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任务不大,趣味性比较强。法律辩论的教学内容是选择法学各专门学科领域中有争议的热点专题,让学生自愿结组形成正反两方,并就各方主要观点展开对辩。该课程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对法学前沿知识的涉猎与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和论辩能力。社会调查正是在法律辩论课程成果较扎实的基础知识与逻辑思辨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开放性的思维能力,弥补法律辩论课程的不足,提升学生的思维水平与实践技能。大学学习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中学灌输式的教学,学生的思考固定在单向、被动模式中老师教习知识点,老师提问,根据老师讲的知识点回答问题、完成作业。而不进行主动的、拓展式的思考。与其说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偏低,不如说学生缺乏发现问题,问个为什么?的思维逻辑。不懂而且不知道需要进行发散思维,观察社会现象,探讨其发生原因,从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因其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所以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内容是,紧密结合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与实际操作过程,让学生较好地掌握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社会现实与历史文献中总结出、抽象出问题即调查选题,并设计出合适的调查方法,整理、分析搜集的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从而有效地衔接好法律辩论课程,并为学年论文选题的确定、书写打好基础。
而学年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理所当然地是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
综上所述,社会调查是法学本科系统性实践技能培养最关键的一环,既是法律辩论效果的巩固,又是保证学年论文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基础。
二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
本人从事多年的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担任社会见习、法律辩论、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的课程教学,以及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的指导。基于对实践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评估,本人认为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社会调查的概念、主要内容、基本方法等理论知识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而实际操作更是盲目、混乱,完全偏离了系统化、科学化、明确化的要求。下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分析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效果差强人意的主要原因。
(一)课程未受到充分重视,课程安排不合理
自上世纪70 年代末恢复法学教育以来,作为热门学科的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开遍国内各大高校。很难想象仅仅 30 多年的时间,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模式从理论教学到实践训练已经发展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很显然,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探索出既稳定又符合本校特征的培养模式,仍然停留在对其他学校的模仿上,尤其是实践教学方案与环节的设计,基本上都处于模仿甚至照搬的阶段,这从各个学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上就可以一窥一二。
1 没有形成体系,缺少配套课程
与法律辩论一样,社会调查是法律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的基本课程与重要环节。然后二者受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同,以本校近5年不同版本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辩论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培养方案中不仅配套了理论课程法律辩论技巧,1.5 个学分,24 学时;而且还设置了模拟审判1 和模拟审判2 这两门课程来巩固和强化教学效果。
然而社会调查没有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理论课程,来指导社会调查的实践过程,更没有强化其效果、巩固其成果的实践教学课程与之配套。
2 学分学时太少,指导教师任务重
如果将法律辩论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学分达到了6.5 个学分,其学时量达到了104 个。而社会调查仅仅1 个学分,16 学时,只及法律辩论的15.3%。在这少得可怜的课时里,指导老师必须挤出时间阐述清楚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并指导几十个学生,分成十几个组,完成整个社会调查的全部过程。很显然学时远远不够,而一个课程指导老师的安排就将社会调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变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3 一周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太短
根据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的教学一般都是安排在学期中间的一周来时间集中完成。然而稍微研究社会调查课程,就不难分析出,社会调查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难在一周内就完成,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整理过程。所以这种一周集中上课的方法只能使每一调查环节都敷衍了事。
(二)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强,实践课程联系不紧密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设置并不完善,实践教学系统化不够,实践课程之间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各自孤立,联系不紧密,这就使实践教学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实践教学是一个整体,应当系统化统筹,并注重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社会调查课程,在没有理论课程配套的理论教学和强化效果的其他实践课程而课时量又严重偏少的情况下,再失去跟其他实践课程的紧密联系,其教学效果再次降低。
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的逻辑,实践课程的安排应当层层递进,并且贯穿整个大学四年,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征和规律,结合法律人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其课程设置的逻辑顺序应当为上文所述。然而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最新版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辩论和社会调查同时设置在了第三学期,上课时间安排在接连的2 周。前文提过,社会调查是法律辩论的巩固与提升,需要在吸收和总结法律辩论课程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调查的教学。而毫无喘息机会的课程设计,必将使2 门课程的学习都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惯例,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指导老师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与效果,科学性、系统性、连贯性地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但是社会调查指导老师只有1 人,并没有与其相邻的实践课程进行导师对接,极大地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资源匮乏,支撑力不够
每年都有学生结合本校校级活动(比如暑期三下乡活动),或者暑期社团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反观法学专业化社会调查课程中,却鲜有满意的社会调查活动与优秀的调查报告。根据对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情况的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两个原因外,还在于资源的匮乏,没有支撑力,导致学生积极性不够,社会调查不能很好地开展。另外,人员的不足也是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匮乏,如果以学年论文的模式,由一个指导老师带3~4 名学生,那么可以利用指导老师的课题经费来解决一部分资金的问题,否则,以一名教师之力,是难以解决社会调查的资金短缺问题的。
三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探索
(一)三学期制模式的基本内容
为了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我校自今年九月份开始正式实施三学期制模式。基本内容如下:
1 三学期制模式的学期划分
我校现在实行的是二学期的学期制模式,即秋季学期(20周)+ 寒假(5 周)+ 春季学期(20 周)+ 暑假(7 周)。实行三学期制后,学期制模式改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即夏季学期(4周)+ 秋季学期(18 周)+ 寒假(约5 周)+ 春季学期(18 周)+ 暑假(约7 周),总教学周数为40 周,寒暑假的放假时间基本维持不变。
2 三学期制模式的教学安排
实施三学期制条件下,各专业(年级)的理论教学主要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夏季学期。学校还将利用夏季学期,安排更多的跨校区开设的辅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3 三学期制模式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加大对实习实训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和机制保障,建立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作与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复合型、实践型的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批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基地。加大改善实验室建设条件的力度,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学生夏季学期集中训练和暑期科研的顺利开展。
通过对三学期制基本内容的分析,这种独立出专门的实践学期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完善课堂、实验、实践等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开放性办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三学期制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从事创新性实验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以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短学期的设置,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更具灵活性。
(二)三学期制模式下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路径
1 强化重视程度,合理设置课程
充分认识社会调查在法学本科系统实践教学中的地位,并合理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是法学本科社会调查课程改革的首要问题。没有合理的课程设计,所有教学效果与改革,都是空谈。
(1)增加配套的理论教学课程与相应的实践课程
在专业选修课程中设置理论课程社会调查方法,与实践操作课程社会调查相辅相成,配套完成社会调查的目标。社会调查方法是文科学生必备的学习和研究的工具性知识和能力。开设该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社会调查的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技能的同时,逐渐树立起认真、合作、严谨、求实等与社会调查有关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他们从事社会调查研究必须尊重科学的思想方法,为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与实践,提供系统完善的理论指导,实现教学效果与目标。
社会调查方法课程宜安排1 个学分,16 课时,与社会调查实践课程1 学分、16 课时相对应,形成2 个学分、32 课时的学分学时量,既没有超过法学本科主干核心课程的学分课时量,过分拔高社会调查课程的地位,也没有过分低于普通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课时,从而提高对社会调查课程的重视。
(2)适当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
尽量增加指导老师的数量,一方面降低实践课程教师的工作量,有利于老师全面、细致与系统地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指导老师跟进社会调查的每个环节,及时调整工作方向,督促学生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提高调查研究的成效。
(3)拉长社会调查实践的时间跨度
三学期制模式将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试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都统一安排到夏季学期,共4 周19 天,大大拉长了社会调查课程的时间跨度。社会调查活动的指导老师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设计整个调查活动:5 个工作日确定选题(包括预选与讨论修正),5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包括调查方法的选取与实际调查),4 个工作日进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从而从时间上保障社会调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顺利开展。
2 系统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课程联系的紧密度
强化法学本科集中实践课程的系统化程度,形成一个层层递进,科学地职业化实践技能培训的整体,使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单独课程效果的简单相加,转为彼此协调运转,相辅相成地实现法学专业素养的训练,完成实践教学课程的课程目标与集中实践教学的整体目标。
根据社会调查课程的特点与地位,以及与其他实践课程的关系,首先可以将所有实践课程系统化、捆绑化。在确定好实践课程开设的逻辑顺序与时间安排后,根据前一实践课程的通过情况,来获得下一实践课程的选修资格,这样有利于把握每一个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并促进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整体效果,从而达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目标。
其次,社会调查课程与其他实践课程的联系还可以体现在,把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串成一个整体。目前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衔接非常紧密,体现为学年论文的指导老师与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是一致的,这一安排有利于对学生专业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能力的培养与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三门课程的指导老师都衔接起来,统一化,让指导老师从社会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从社会调查的选题开始指导,经过学年论文的写作,直致毕业论文的完成。这种安排一来可以解决社会调查这门课程资金匮乏、指导老师不足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整体协调与系统化法学本科实践课程的整体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9-0064-03
笔者认为合作研究性教学是一种开放型的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支撑学生的思考。(2)主观能动性。要求学生的学习状态由“要我学”转化为“我要学”。(3)参与性。研究性教学要求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学生通过语言交流、实践操作、质疑探询等过程获得知识。《商法学》教学要让学生达成这目标,重点在合作与研究的运用上。笔者以为这两点的实现,除去在理论上要注意优化《商法学》教学重点外,主要体现在《商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实施及《商法学》教学手段的选择运用两方面。
一、合作研究性教学模式下的《商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
《商法学》教学要实现合作研究的目的首先就要研究怎样提供合作的条件。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中要以合作、互动为主导形式,通过自主构建的案例库、现实企业及网络虚拟平台生成动态案例的方式,营造仿真的商法教学环境,实现商法与社会的结合;通过问题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亲历教学、网络虚拟实验教学等教学形式,突出学生的自主性学习,形成师生学习共同体,提升学生在真实的商业法律环境中运用商法的能力。
1.《商法学》实践课程的目标。通过由网络虚拟、校内模拟和社会实践构建而成的“案例教学、课程实训、课程实习”《商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实现《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契合,使学生在仿真的商事运行法律环境中掌握并运用《商法学》知识,增强商法实践能力。
2.《商法学》教学的总体要求。(1)在实践内容上,以全真案例、网络生成案例为实验教学素材,突破静态预设,强调动态生成。(2)在实践方法上,以“讲、辩、写、练”为主线,通过多主体的交往互动,实现教学环节与专业能力培养的交融。(3)在实践手段上,创设网络虚拟、校内模拟和校外实践的开放性实践,营造仿真场景。
3.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根据《商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构建了从虚拟到现实、从模拟到真实、从学校到社会的多层次递进式实验教学体系。包括:(1)案例教学。是指依托课堂和课程开展的实验教学,包括开展案例研讨与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庭审观摩(视频)报告等。(2)课程实训。是指根据《商法学》知识模块安排的综合实验项目,如公司运作模拟综合实践、证券虚拟交易综合实践、公司模拟资本运作综合实践等实验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运用能力。(3)课程实习。是指走进(近)企业调研,为特定企业量体制定《法律服务体检表》,法律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并请写出调研报告。
4.实践课程内容。(1)搭建《商法学》校内模拟实验平台。为了满足《商法学》实验教学的深入,我们课程组力求搭建“案例分析平台、角色模拟训练平台、社会实践平台、商法实务平台”等4个法律模拟实验平台。(2)安排多种《商法学》实验项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商法学》模拟演练实验项目。主要包括,商事法律文书写作训练、模拟实习、模拟律师事务所业务承接全过程(企业法律服务)。第二类,主要有企事业法律体检活动及股权转让案件、证券投资案件、保险理赔案件等法律咨询。第三类,主要有社会实务训练,如商业运行法律咨询、商业合同谈判咨询、商事纠纷调解与仲裁等活动。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求学生选取一家企业进行商户法律问题调查与分析。
5.《商法学》实践课程教师指导方法。根据《商法学》课程实践课程教学项目的不同需要与不同特点,教师在实验教学中主要采用以下方法。第一,模拟性实验方法。模拟性实验方法是指通过营造仿真的法律环境,以真实案例教学、庭审观摩(视频)、角色扮演、模拟实习等形式,组织学生分组并担任相应的角色,运用法律思维进行合作与对抗,推演法制运行的特定过程。第二,亲历性实验方法。亲历性实验方法是指利用走进企业、商户法律问题调查等形式让学生真实参与部分法律运用过程的实验方式。同时,通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商户法律咨询与服务等实践活动。第三,虚拟性实验方法。虚拟性实验是指通过社会提供的网络将法律运行的现实过程移植到计算机网络中,由学生通过网络在线参加到商业运行法律环境中,完成实验教学活动。通过实验实践课程等实践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商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熟悉从事商事运行的法律环境、条件,增加学生对法律职业活动的感悟能力;通过模拟商事纷纷调解、仲裁与诉讼以及校内外实习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让学生主动参与处理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活动全过程,熟悉法律职业活动的基本特点、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二、合作研究性教学模式下的《商法学》教学方法与手段
研究性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需要进行教育观念创新、知识结构创新,而且需要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教师在教学中体现的是“课程的组织者、情感的支持者、学习的参与者、信息的咨询者”等角色,作为教师调整以往的教学手段以适应合作研究性教学模式就成了当务之急。
1.教学方法的选择。我们以教学目标为指导,以建构教学流程和创新教学方式为路径,以情境创设为手段,以整合教学资源和拓展教学空间为保障,通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实践,总结并凝炼出适应《商法学》课程教学要求的以“问题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亲历教学”和“虚拟实验教学”为主要形式的“讲辩写练”的特色教学方式,从而满足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作为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利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无疑是实践性、应用性最强的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当下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倚重法典的通行教学方式[1]有利于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授课、学生在聆听中形成对民事诉讼法的框架性认识,但由于缺乏主动探求和互动交流的平台,加之学生也不熟悉民诉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在关联,同时囿于对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思维方法的欠缺,学生学了民诉后普遍反映面对具体案例的解决仍然充满困惑和不解。这些问题都暴露出单向讲授教学的不足。“法学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教育,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2]为与民诉法的核心课程地位和性质相称,该门课程教学尤应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能动性,通过互动教学将枯燥的程序性规范活化成灵动的法律分析和规范操作,以优化教学效果,切实提升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技能。为此,笔者结合多年教学实践,探讨互动式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以期助益“民事诉讼法学”教学。
一互动式教学的理论基础探源及特点
互动式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的“合作学习”理念,它强调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地位,在教学中倡导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双向交流,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通过教学主体与教学内容的相互影响提高教学效果。互动式教学综合采纳了主体性教育哲学观、认知———发现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群体动力学习理论等作为理论支撑[3]。
1主体性教育哲学观
主体性教育哲学观坚持教育以人为出发点,把人的成长和发展视为教育的最高价值,教育者要坚持以受教育者为主体,通过启发、引导受教育者内在的教育需求,激发受教育者积极主动地将社会的要求内化,从而建构其主体性[4]。
2布鲁纳的“认知—发现”学习理论
该理论认为知识习得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认知和发现过程,构建学生良好的认知结构是知识学习的最终目标,为此,教学中必须让学生理解学科的基本结构,提倡发现学习,通过独立阅读、思考获得新知识[5]。
3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该理论认为,教学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教师不是单纯的知识传递者,学生也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以自己原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教师的教育进行评价与选择,吸纳教育内容,调整认知结构[6],在知识建构过程中,教育的核心是互动,教师作为组织者、引导者,通过精选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情景、适时引导问答等方法来激发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促成学生形成自己的知识建构。
4群体动力学习理论
该理论认为,群体成员的积极互动有助于成员之间相互激励,互相促进。在小组合作学习模式下,课程教学实现了多向互动交流[7],个人成长和群体发展得以共赢。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的互动式教学,有别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在教学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强调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地位,两个主体的通力合作促成教学过程圆满完成。教师的指引是为了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二是在教学目的上强调学生内生性的成长和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动性;三是在教学方法上强调课堂互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与交流,倡导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双向交流;四是在教学方式上重视采纳引导、研讨、问答、合作等形式,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互动学习。
二互动式民诉课堂教学平台的构建
采纳互动式民诉课堂教学,对于引导学生内生形成法律思维和提高法律技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具有重要作用。互动式教学从理念落实到操作层面,尚需精心组织,须从师资、自主学习资源、互动方式设计、课程考核评价等方面做好平台搭建工作。
1双师型的师资准备
互动式教学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密切关联,为此,要讲授好民事诉讼法,任课教师必须熟稔三大诉讼法,不仅要掌握民诉法的基本理论、规则,关注学术前沿及热点问题,还要熟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以便在教学中进行比较教学[8];要熟稔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各项规则,才能有效地组织典型案例研讨、个案全过程教学;要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办案心得分享的方式使案例分析鲜活、生动,在互动式教学中既要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也要指引其学会“像法官一样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故而任课教师要力争游仞于理论与实务之间,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关注学科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在教学讲授中,注重互动式教学方式的采用,引导和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能动研习。
2自主学习资源准备
为了推动民诉互动式教学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以基本教学内容为主线、结合课程进度,整理和相应的自主教学资源,包括教材、著作、论文、学科热点和焦点案例及论述、视频、习题等,教师作为指引者,须指导学生利用此类教学资源,划定必读和选读范围,按课前预习类、课堂讨论类、课后复习类来区分使用,并采取切实措施激发学生兴趣、启发学生思考,督促、引导学生走上自主学习之路。
3课程互动设计
在民诉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可以设计相应的互动情境,采取不同的互动方式,包括采取互动的典型案例研习、真实个案全过程教学代替单向的案例讲授,以适当的反转教学补充教师讲解并辅以适当点评,以苏格拉底式的智慧诱发学生提出问题、解答问题,倡导小组合作学习,引导组内及组间的互动;在互动时机上以课堂互动为主,以便与教学知识点密切结合,课下互动、网上互动予以延续;在互动主体上以师生互动为主,鼓励生生互动、组内互动、组间互动。
4课程考核设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互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在课程考核方式及评价指标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过程参与,强调过程考核和评价,可以根据学生在互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确定其相应的平时成绩,教学评价应该具体到每一次互动活动,评价指标要具体,评价尺度适宜,把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便于学生发现薄弱点,同时教师也要根据互动教学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三互动式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为了激发学生民诉学习的能动性,将枯燥的程序性规范活化成灵动的法律分析和规范操作,以优化教学效果,切实提升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技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我们研究和设计了以下与互动式教学法相配套的教学形式,将互动式教学贯穿于教学全程,在课程讲授过程中灵活运用互动式方法。
1民诉专题读书会
在民诉法课开课伊始,老师为学生指定一至两本中西方民诉法学经典著作供学生阅读,读书会采取独立阅读、小组讨论的形式,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撰写读书心得,适时组织小组讨论,在课程结束前组织班级读书报告会,各组选派代表来作专题阐述,分享阅读收获,老师总结点评。这种形式充分体现了老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组内互动、组间互动、师生互动的全过程结合,有助于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2典型案例研习和个案全过程教学
现行的案例教学多体现为案例讲授,即老师在讲解某一知识点时举例加以说明,通常是截取案件的一个环节来予以解析,没有完整的案例讨论流程,也没有学生参与表达意见,整个过程中,老师是自说自话,学生只是旁观旁听[9],本文提出的典型案例研习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方式归类于案例教学,但与传统的案例讲授法不同。典型案例研习要求老师紧扣教学内容、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为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选择的案例应该真实,在案例研习过程中,教师要准确引导,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能动性,采用启发式提问来组织学生围绕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得出解决方案,老师最后再进行点评总结。通过规范化的案例研习引导学生通过思考和辩论来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和职业技能。同时,要注重选取典型案例适当进行个案全过程教学,以助于学生掌握个案处理全程的程序操作。
3翻转教学
作为近年来流行的一种教学模式,翻转教学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了重构,“信息传递”在课前,学生提前学习老师提供的视频并接受在线辅导,教师能够提前知晓学生的学习困惑,“吸收内化”在课堂上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来完成,老师通过问答方式给予有效的辅导。从学术研究来看,翻转教学的应用多见于大学英语课堂,目前尚未见到有论著提及在法学课程上的运用。其实,作为一种教学方式,翻转教学也适用于民诉法学课程教学中,我们在课程学习中,将课件及相关延伸阅读材料提前发给学生,使学生的预习过程成为一个有目的的自学过程,并将学习困惑集中归纳于班群,引起老师和同学的关注,作为下次课堂上的焦点问题予以引导讨论,课堂成为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互动的场所,老师在互动过程中注意穿针引线,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对话,层层解析,步步推进,通过探讨和辩论,启发诱导,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在相互交流中促进学生知识的吸收内化,并使学生找到获得知识的途径。恰如我国著名教育学专家李政涛先生所言:“教育的过程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相互倾听与应答的过程。”[10]
4小组合作学习与研讨
学习小组是教学组织中的重要单元,在教学课程中,教师根据授课重点和难点选择研讨主题,引导学习小组围绕主题搜索文献,开展组内研讨和组间辩论。通过研讨,激发学生兴趣和求知欲,在学习过程中鼓励学生自行收集资料,独立思考和深入分析;专题研讨中,每个小组确定代表进行研讨式发言,小组之间可以辩论或补充,这种方式锻炼了学生的文献利用能力、辩论能力和表达能力。研讨中教师要注意倾听,适时引导学生围绕主题讨论,避免辩论偏题;同时,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对于研讨达成共识的内容,要注意总结;对学生的提问,宜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做出分析和判断。
5民事模拟法庭训练
我们将民事模拟法庭实训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活动中,在实训中,老师选取真实案例,引导学生模拟真实的法庭审判来分角色办理案件,学生在模拟审判实训中依据自己的角色承担相应的法律工作,从拟写法律文书、收集提供证据到参加庭审全过程,充分展现了生生互动,学生需要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会贯通,学以致用,这种方式有效地培养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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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二、改制生警察法教学定位分析
(一)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课程分析。
目前,警察法教育以警察法学教材为主,内容以警察权为核心,以警察法律关系为主线把警察执法的相关内容串连起来。课程内容本身较抽象,案例分析的趣味性差,教师只能相对抽象地介绍警察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常常并没有一个对应的案例予以解释。同时警察法并不等同于警察刑事法,不能把刑法中的诸多罪名以及犯罪构成的案例直接搬到警察法的教学课堂上,导致警察法的案例研究领域较小,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教学安排上,理论课在学校集中安排学习,容易出现“满堂灌”,实训课安排在假期实习阶段,理论课和实训课安排脱节,导致两者各自孤立。在课堂教学中理论教育的讨论研究较多,但无法直接反映在实训课中,导致理论学习内容无法直接运用到实践。实训课的效果如何也无法直接反映出理论课的教学结果,无法为理论课的改进提供相应的参考。在实践中,学生对于执法现状的评判分析无法落实到课堂上,理论课的指导性作用大大减弱。
(二)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学情分析。
改制生的来源比较广泛,对于全日制应届本科学生来说,进入培训前所学专业各不相同,专业知识基础差异性比较大,不容易从整体上把握。同时本科生、专科生和退伍军人学生的层次不同,却要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培训,这给授课老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单独以同一教学模式很难适应不同学生层次的需求。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学生的培养方向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方向性,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因此即使是相同层次的学生,将来要分配的岗位也不同,客观上会导致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教师资源分析。
我国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师,总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院校建立或恢复时从公安机关调入的业务骨干,这类教师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很好地将理论联系实际,但是学历不高,理论基础薄弱是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第二部分是从各大高校直接分配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他们拥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但是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于改制生的教学,除了理论知识的传授外,更重要的是实战的训练,各类公安院校的老师多数没有在基层一线工作的经历,无法对执法现状和执法过程有全面的把握。
三、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完善
(一)从“知识学习”到“职业学习”的教学理念的改革。
对于警察法的教学研究,应该针对警察执法的实际问题,进行多维研究视角的自然整合。单纯的讲解法条、归纳式的总结和案例教育可能会导致泛化的主观臆断,对于改制生的警察法教学,要突破其他法学教学的法条式的生硬模版,变为对于警察这一职业的整合性、立体性的研究,从宏观上树立正确的警察职业理念。由于警察职业本身的社会化性质,一个警察法概念的背后,可能会涉及公民权力与政府公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涉及地方利益博弈之复杂、公民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舆论导向的视角、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等等,往往很难简单地对其行为用单一的法条对应。这就需要多角度、多学科地融合分析。警察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知识的学习,更是职业的学习,通过在学校的学习,树立并践行警察终身学习的理念,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警察培育理念,加强针对不同警种的专业性教育,打造符合职业需求的警察。其课程考核的成果,也要成为警察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渗透到警察日后的执法工作中去。
(二)建立具有警察法特色的“纵横”教学模式。
警察的人才培养应该坚持“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精讲点拨,有效训练”相结合,以提高警察职业能力为重点,充分体现职业特色。教学内容在基础理论课的学习之外,积极引导学生对现实中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和警察执法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通过“理论学习—案例讨论—辩论质疑—模拟实践—回归理论”,把执法现状的评判分析落实到课堂上,理论课内容和实训课的内容相互反馈,形成良性循环。积极培养学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以及刑事司法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警务实践技能。从纵向上,采用以学案导学,以学案为载体,以导学为方法,以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为主体,以教师启发引导为主导,师生共同完成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参与意识,使其学会学习,为树立警察终身学习的理念打下基础。从横向上,按照警察执法的职业特点和警种划分,设置知识模块。以警察法为核心,以警察执法所需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为线索,整合在警察法课程中,根据课时安排有机讲授。该模块的建构是对公安法律法规等的准确认知、分析、判断、执行。在具体设计上,在理论课平台中设置警察法和警察法渊源等基础知识模块,在综合执法实训平台中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设置警察行政执法模块和警察刑事执法模块,不同的模块根据学生的层次和警种的差异做具体内容的调整,主要侧重于技术规范和法律方法的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3.031
1 情境式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情境,又称教学情境或学习情境,就是具体场合的情形或境况,是学生进行学习的具体的现实环境。情境式教学法亦可称之为实践教学法,或是体验式教学法。简而言之,就是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充分利用形象,创设具体的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角色,调动他们的思维, 从而引导学生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1]。在公安院校法律课程中应用情境式教学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1 问题切入
情境式教学需要使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以案例为教学工作的起点,精心选择教学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成功地组织好案例教学的关键。[2]模拟情境的切入点是在创设情境中提出问题。可以展现与教学内容联系密切的典型案例,围绕案例主要情节、线索,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情况由教师提出关联问题或者通过学生讨论提出问题,并讨论、分析、解决该问题。案例教学以案例为教学工作的起点,精心选择教学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成功地组织好案例教学的关键,教师利用问题切入需要学习的法律理论知识点,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学生集中注意力,自然地进入创设的模拟场景,直接面对公安实务具体操作程序。例如,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内容时,选取实务中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程序错误的典型案例引入相关知识点,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在案例展开讨论之前或者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设计疑问:第一,案例中的办案人员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第二,存在这些错误的原因是什么?第三,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怎样的法定程序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1.2 模拟演练
模拟演练,就是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以学生为主角模拟学习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运作的场景,共同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使学生掌握一些非常重要的能力和技巧的方法。能较好地适应公安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3]苏格拉底曾说过:“每个人身上都有太阳,主要是如何让它发光”。模拟演练使教学内容客观真实、贴近实战,让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并通过模拟演练来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4]
模拟演练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模拟法庭、模拟辩论、警务模拟实训、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等形式。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和模拟辩论提高学生的程序意识;通过在模拟街区等实训场所模拟操作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通过在刑事技术实验室观摩和模拟操作锻炼学生的证据收集能力和审查判断能力;通过在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实际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调研,收集学生的意见建议,进行必要的需求分析,同时加强与学院各教学、训练、实验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学院现有资源:警务实战模拟街区、刑事技术实验室、模拟法庭等。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提升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参与比例和参与度。将情境训练内容的实施与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结合起来。在这一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以教师为主的模式,改为学生为主的模式,教师的角色定位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和演练的组织者、指引者和评价者。
1.3 归纳总结
采用情境式教学,要求学生对学过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让学生的记忆更深刻。在仿真演练结束时,要及时组织学生先进行自我总结,然后再由小组之间相互评价,最后由教师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充分肯定,并总结出理论知识的重点以及实践操作当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对整个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作出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知识层面,提出深层次的思考题。教师总结点评应避免过于概括、笼统,应当提出具体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模拟演练结束后,可以通过讨论、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获得学生对这种方式的优缺点和改进建议的反馈,教师应当在反馈和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情境式教学方法,使之符合公安院校学生的总体需求。
2 情境式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情境式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公安院校学生的喜爱,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容易出现错误,为了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师在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2.1 情境的设计应与公安实战用警相衔接
公安工作的随机性、动态性、实时性特点决定了公安院校的教育训练工作必须紧密依存公安业务实践,不间断地跟踪公安工作的发展演化。否则,公安院校教育训练工作与公安实战脱节的状况将持续存在,高素质实用型人才培养将只能是一种愿望。[5]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与公安实战单位增进交流,形成院校、基层人员双向流动的新局面,鼓励部分公安院校教师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直接参加办理案件,以弥补实战能力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也可以邀请一批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教官深入课堂,及时将最新的公安工作动态带入情境的设计,增进学生的兴趣度,开拓与公安实战单位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的工作新格局。
2.2 学生的主体作用与教师的引导作用相结合
在情境式教学法实施过程中,由原来的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模式转为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的教学模式,比如在问题切入环节,学生了解案例后,讨论并提出问题,教师由学生的疑问切入需要学习的法律理论知识点,学生主动地参加到教学过程中来,由原来的被动听课,转变为主动地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提出和分析实际问题,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主动思考和学习的同时,教师的引导也不可或缺,例如在学生模拟演练过程中,教师在准备充分、计划周详的基础上,必须正确引导学生的思路,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的各种问题,通过学生反馈和细致观察,及时发现学习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或难点的问题,应当组织讨论并进行点评、归纳总结,只有将学生的主体作用与教师的引导作用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情境式教学法教法的作用。
2.3 注重个体特点和团队协作相连接
在教学过程中,尊重不同学生的个体特点,根据不同学生的需求安排模拟演练角色,并且注重发挥个体学生的优点,教师也要结合教学目标进行合理调配,分组讨论、演练时进行最优化的排列组合,以便每个学生都能在模拟演练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找到适合自己的角色。讨论、演练小组分好后,教师应及时分配学习任务,明确学习目标,对于课程中一些有争议的观点、案例,以小组为单位,可以开展讨论或辩论,教师可适时参与到小组学习中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同时也应强调学生之间的整体合作,鼓励他们互帮、互助, 锻炼学生的团结协作能力,形成学生之间合作学习的良好氛围,
3 情境式教学法实施效果分析
通过情境式教学法在我校法学教育中的实施,从目前的效果分析来看,首先,学生的学习兴趣普遍较高,学习效果明显,对我校2010 级法律专业学生发放的问卷调查统计显示,90% 以上的学生对情境式教学感兴趣,学习法律课程的主动性大大提高。对于这一教学方法的效果, 89% 的学生认为收效较大。其次,提高了学生对司法实务工作的适应能力,从2010级法律专业学生参与寒暑假实习和调研反馈的情况来看,学生认为,所学知识针对性和应用性强,所学知识可以较好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极大的提高了法学知识的综合使用能力,为学生快速地融入到司法实践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方洁.高校法学情境教学法的探索[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11):146-149.
[2]汤唯.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方法创新[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5).
[3]黄振香,易雪.情境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85-187.
细节教学法从宏观上看,法学体系庞大,内部结构错综复杂;从微观上看,法学又是以各个知识点串连而成。对于法学理论与实践来讲,细节尤为重要。民法学中遗失物归属问题就可以区分出若干种情形,一是归失主所有,应予以返还。二是无人认领后一段时间归国有。三是如果被拾得人转让后又可分出两种情形,A情形是原物主仍可要求返还,B情形是如果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原物主应向第三人支付对价方可主张返还该物。这里每一种结果都对应一种前提与情境,如B情形必须是拍卖或在合法经营者处购买。要求学生必须牵记这两个细节,且要求记忆准确。细节在法律学习中无处不在,法律内容又在不断更新,没必要也绝不可能一一讲述。因此,要把宏观与微观结合、体系与细节结合的理念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中充分调动自主学习能力,把握以上两种结合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传之以学习方法而非面面俱到,充分体现了“授之以渔”的意义。
(二)抓住学习关键点每个学科都有学习的关键点或中心,这里不是指专业中具体的重点章节内容,而是从整体而言的一个关键点。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法律条文就是关键点或中心。它将理论与实践连接起来,将抽象法理与具体个案联系起来。“对民法的论争可以说都是围绕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法律学习的中心。”
学生对法条学习有种种误解,一是认为只学法条即可,二是认为法条必须全部背下来,三是认为在处理个案时只要套用法条即可。教学过程中必须澄清上述错误认识。只学法条而不理解法条所处的立法背景、立法旨意、立法趋势,只能成为机械套用法条的法匠。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且在不断更新,不可能一一背下来,也毫无意义。处理个案时按公式方法套用法条,只能导致错误结论。在大学本科教学的有限时间里,不可能也不必要将所有法条讲述完毕,授之以自学法条的能力才是正确思路。
第一,注重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最近正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成为关注对象,如特别注重对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强调同工同酬。如果学生理解此次修订目的,会轻松掌握此次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掌握法律条文内部结构,这也是系统学习法的体现。每部法律都有其严密结构,具体体现在章节的编排上,学生首先应掌握它的框架结构,以便对这部法律有全面透彻的理解。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学生首先应通读章节名称,了解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而不是一开始就扎到法条中,只见树林不见森林。《侵权责任法》主要分成了责任构成与方式、主体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3个部分,在责任构成与方式章节中又分为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学生通过体系结构学习,对侵权责任体系有了初步了解,概念与概念之间有了清晰的区分与判定。
第三,注重对重点法条解读。每部法律中法条因内容不同,重要程度也不同。学生应在通览全文基础上,结合法理与原则,着重掌握与理解重点法条。
第四,注重法律术语、法律前提、条件、结果等内容的解析。如“可以“”与“应当”的区别,“并且”与“或者”的区别,对“但书”的重视等等。
第五,不应忽略附则。附则中关于追溯问题、法律与法律之间矛盾冲突的适用等。以上是学习法条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在授课过程中,应当意识到方法的传授比法条内容传授更加重要,并将这一思想贯串始终。法律条文仅是针对法学专业的重要学习部分,对于其他专业而言,也应该有与法条相似的关键学习突破口,如外语学习中的词汇、理科中的公式定理等。不同专业的教师在长期教学探索过程中,会总结出自己专业的重要学习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学习中心或关键点的意义,是实现“授之以渔”的重要一步。
(三)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能力,形成职业特质在教育问题上,方向比方法更重要,能力比知识更重要,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对于法学专业而言,要特别重视培养法律思维。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思考、合理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在授课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培养学生的职业特质。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特质与特定思维模式,对于法律人来说,严谨思维、务实态度、求真本能、变换角度、灵活应变是其特质所在。在学生分析案例过程中,书写文字的正确性、使用法律术语的规范性、语言表达的条理性,都是教师应予以关注与强调的细节。
(四)学会反省与批判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一味灌输,学生盲目接受,造成了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记忆、不思考的局面。知识体系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反省、思考、发问、创新、突破。以法学专业为例,如前所述法律条文是中心内容,但如果机械照搬法条与教材“,将来很可能是一个只会简单操作法律技术的人,而不是具有自我反省精神的法律学人”。例如,民法中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而这条法律规定存在弊端,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排除在外,但这种行为也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在授课时学生一味记忆法条,不结合实践来思考,势必得出不合理的错误结论。法律条文不是绝对真理,应理解法律本身立法缺陷、立法趋势、变化过程,培养学生反省、批判精神。
二、“授之以渔”的利器———实践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溯源至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兰代尔教授的判例教学法教学改革,首次在教学中使用判例集代替了过去的教本。判例教学法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参与讨论,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因此,判例教学法逐渐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并被誉为美国法学教育的精华。
20世纪80年代末,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借鉴判例教学法的合理成分,适应我国的成文法法律体系和法学教育的不同背景,形成了适应中国法律实际和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具体讲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宄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以及利用法律分析研宄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理论教学法相比较,案例教学法主要特点表现在:
其一,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通过在课堂上教师展示或学生自主收集各种案例,并根据案例内容提出问题,学生通过分析、讨论、交流运用案例等方式,寻找答案,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上述过程,实现教学目标,实现学生的自主、探宄、合作的学习。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二,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经济法是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课程。案例教学法中教师运用案例,为学生创设经济法的运用情境,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学生的探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三,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平等,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这种模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更加清晰,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的综合体,其关注的是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主动性、独立性和主体性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的问题,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但目前在经济法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应该注意处理好三个典型关系:
其一,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的关系。传统的理论教学法是一种单向的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方法。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源于古罗马法的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是建立在系统理论基础上的法律体系,伴随罗马法及其概念、原理的传播,所采用的理论教学法便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这种教学法以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这种教学方法是一种单向的教学模式,它充分实现教师对教学进程的控制和组织;能够较好地解释法学概念、原理和有关条文,有利于保持教师教学内容和进程的系统性。但理论教学法囿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讲授,忽视了法学教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案例教学法从生活实际入手,激发学生的参与性,重点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可操作性,更适合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培养目标。但必须正视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法律体系与英美国家的不同:一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同于英美国家是本科学历之后的继续教育,所以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判断能力不同;二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以实际判例直接作为法律渊源不同,上级法院的判决虽然有时可以被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借以参考,但司法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因此在法学知识的教授过程中,必须以对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应用为核心。所以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案例教学法必须与教授教学法相结合,把案例教学与理论知识讲授的结合贯穿始终,为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服务。
其二,案例的适用性和拓展性关系。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性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案例是指按照特定方法、经过选择和加工的特定事例,是对于实际生活中某些特定方面发生的事情的真实情景的描述。那么在选择教学案例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现实性和典型性,并且教学案例必须具有可研宄性,具有令人思维拓展的空间和弹性。总结以上的标准,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过程中选择案例要注意案例的适用性和拓展性的结合.
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案例设置问题为基础的学生自主性学习方式。与传统教学重传授、重系统、重秩序不同,案例教学更注重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批判思维。为实现这一教学目的,首先教师需要有意识地选择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能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案例的适用性首先指符合学生的己有知识背景和分析能力,案例要提炼于现实生活,具有典型性,学生在实践中直接可操作;其次教师要使学生的研宄空间尽可能拓展,掌控案例分析过程;最后,案例的选择和分析要服务于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教学,使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实现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用于生活的教学目标。
其三,教师指导与学生自主探宄的关系。案例教学以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为基础,分析该案例中所牵涉到的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案例中提出的某些问题,教师引导学生综合利用自己所学知识探寻出妥善的解决方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引导案例分析的方向,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案例分析的进度,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运用法学思维方式,结合对法律法规知识、诉讼程序、技巧的学习,培养学生对案例诉讼资料的收集、处理和逻辑思维能力。
所以,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要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同时还要充分赋予学生对问题的质疑、讨论和探宄的研宄空间,提高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