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学踩踏事故范文

时间:2023-03-14 14: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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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踩踏事故

篇1

近年来,校园踩踏事故此起彼伏:2013年,湖北省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件,导致学生4死7伤;2009年,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学生8死26伤……这些事故有许多共性,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一个细小的、偶然的事件成为导火索,引起惊慌和拥堵并造成事故。

每一起校园踩踏事故发生后,教育主管部门总会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但过一段时间,问题又在另一个地方发生。如果事故过后,只是把地面的血迹洗掉,将悲剧场景掩埋,再处理几个人就算过关,怎能保证类似悲剧不再上演?须知,拿禁令不当回事,就是拿生命开玩笑;不时刻绷紧安全这道弦,就是把学生生命置于危境之中。

更应追问的是,我们要培养什么的孩子?固然应该培养学生成才和成人,但如果没有安全,一切都失去意义。正如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所说,“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学校,绝对不是一所合格的学校”。孩子缺乏安全意识,学校和家长难辞其咎。在一些发达国家,孩子在幼儿园时几乎只学安全技能。据报道,在德国,小孩3岁可上幼儿园,为期3年。其间,他们会参观警察局,学习如何报警;参观消防警察局,学习灭火和躲避火灾;参观市政府,认识市长,看他如何为市民服务;去坐有轨电车,学会记住回家的路线;跟老师去超市买东西,学习付钱和选货……3年后,他们具备初步的生存能力。我们的幼儿园乃至小学能做到这些吗?

放眼当前各地中小学校,罕有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即便开设了,也是潦草行事。更重要的是,安全教育不能流于从书本到口头、从口号到标语,而应付诸实践,没有真正的安全演练,没有反复实际操练,孩子就不可能真正掌握安全技能。

一个细节是,事发学校明通小学是国家教育部首批命名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也是“云南省一级示范学校”。如果连这样的名校都能发生踩踏事故,我们又怎能期待一般的学校让人放心?

期待受伤学生得到及时救治,其他学生能获得心理救济。不出意外的是,当地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但问责不是终点,惟愿问责能够激活学校的责任,全国其他地方的学校也能引以为戒,积极行动,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王石川)

学校如何防止

踩踏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

应对踩踏等突发事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预防。学校一方面要对学生加强教育、引导,平时做好紧急疏散演练工作,帮助孩子掌握自护自救、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本领;另一方面要对学校安全管理来点硬措施,实现科学管理,精细管理,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

教育者应该牢固树立一种观念,那就是,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重要的原则就是预防为主。广大学校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排除校园安全隐患,真正实现安全精细化管理,特别是要对学生上下楼这些高危环节采取严密措施,只有这样,校园的踩踏事件才会杜绝或减少,才能让更多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避免校园踩踏事故

仅靠安全教育远远不够

已记不清,这是近几年发生的第几次校园踩踏事故了。教育部为此下发了多个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学校做好预防踩踏事故的发生,各地教育部门也会同学校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不能说不重视。如明通小学就制定了《明通小学楼道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在集中上下通过楼道的时间,全校各班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楼道通过楼梯。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各班正副班主任必须有一位教师带领学生通过楼梯,并在行进中负责组织、维护学生行进秩序、确保学生安全。”规定制成镜框后不但挂在教学楼一楼大厅最显眼的地方,而且还挂在事发大楼的楼梯口。不幸的是,悲剧还是发生了。

而且多名学生证实,事发时有老师在现场进行疏导,并非像一些网友所言,老师缺席才导致悲剧发生。

安全教育制度有了,教师也按规定到位了,为何仍然不能避免惨剧发生?撇开偶然因素即海绵垫不说,我以为原因有三:

一是有安全教育但没安全训练。作为名校,明通小学该做的安全教育都做了,唯独欠缺安全训练。从事发经过及情形看,一二年级的小学生根本没掌握逃生技巧,根本没学会自我保护的本领,这点由学生的惊恐慌乱及明知前面发生了险情仍不断往前挤可资证明。显然,小学生们平时没接受过严格的逃生训练。

二是礼让教育欠缺。最令人费解的是,为何海绵垫倒下压住学生且传来学生的哭叫声后,后面的学生不但不收住脚步,反而要争先恐后踏过海绵垫下楼?没别的解释,原因只有一个,即不知礼让。也可说是秩序意识缺失,没学会尊重生命。不知大家发现没有,如美英法等发达国家的学校绝少发生踩踏事故,盖因为这些国家的学生懂得谦让,会尊重人,守秩序。这与这些国家从进校那天起就对学生进行礼仪、规则教育密切相关。

三是应试教育惹的祸。楼道发生拥挤时,恰好上课铃声响了,学生听到铃声犹如听到冲锋号吹响,为了急于完成午休作业和不因迟到遭老师批评,便奋不顾身往前冲,结果加剧拥挤,造成惨剧发生。刚入读小学的小孩,心智还不成熟,学校何苦就对他们要求那么严格,要用应试教育的标准苛求他们,少做一道作业有什么关系,迟到几分钟有什么关系?

痛定思痛,发生在昆明的“一块海绵垫引发的惨剧”应该促成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反思,然后,有针对性地予以防范。除了一如既往从事安全教育外,尤须注重安全演练。当务之急是要将安全教育和演练作为必修课来对待,需要学校、教育部门、专业的民间力量三方联手,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引进专业的救援力量来对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演练。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礼让和规则教育,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让孩子慢慢成长。(现代金报王学进)

教教孩子在踩踏事件中如何自救

在遇到踩踏情况时,我们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尤其是年幼的孩子,如何在混乱拥挤的人群中保护自己,最大可能地减少人身伤害呢?现在,我们一起走进孩子安全大课堂,一起来学习避免踩踏事故的相关常识和方法,保护自己和他人!

防踩踏第一课:学会观察可能导致踩踏事故的现象

人群较为集中时,前面有人摔倒,后面人未留意,没有止步。

人群受到惊吓,产生恐慌,如听到爆炸声、枪声,出现惊慌失措的失控局面,在无组织无目的的逃生中,相互拥挤踩踏。

人群因过于激动(兴奋、愤怒等)而出现骚乱,易发生踩踏。

因好奇心驱使,专门找人多拥挤处去探索究竟,造成不必要的人员集中而踩踏。

应该向孩子说明这些可能导致踩踏事件发生的原因,形象地描述一些事故的表现以及事件发生的征兆与现象,让孩子学会判断危险可能发生的时间和状况。

妈咪叮咛:在日常生活中,妈咪可以用讲故事、角色扮演等方式,跟孩子讲解踩踏事件可能发生的因素,让孩子从小形成居安思危的意识。自觉远离人多拥挤的地方,减少踩踏发生的几率。

防踩踏第二课:一但发生踩踏教孩子要保持冷静

要时刻保持冷静,提高警惕,尽量不要受周围环境影响。

要事前熟悉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安全出口,同时要保障安全出口处的畅通无阻。

当身不由己混入混乱人群中时,一定要双脚站稳,抓住身边一件牢固物体。

妈咪叮咛:对于踩踏发生时的自救方法,妈咪们一定要在平日加强灌输,让孩子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掌握必备的自救技巧,如快速找寻安全出口、双脚站稳紧抓固定物等。此外,还可以通过模拟演练,手把手地教导孩子学些这些自救方法。

防踩踏第三课:教孩子在踩踏中自救(向孩子示意图解动作)

妈咪叮咛:妈咪可以先自学上述的自救四招,然后亲身演示给孩子看,让孩子模仿学习,继而掌握要领。孩子掌握一些必备的自救技巧,可以给妈妈减少很多担忧。

防踩踏第四课:教会孩子预防踩踏10大方法

1、不在楼梯或狭窄通道嬉戏打闹,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2、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

3、发觉拥挤的人群向自己的方向走来时,应立即避到一旁,不要慌乱,不要奔跑,避免摔倒。

4、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前进,否则,很容易被人流推倒。

5、假如陷入拥挤的人流,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弯腰捡鞋子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再迅速离开现场。

6、若自己不幸被人群拥倒后,要设法靠近墙角,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7、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防止摔倒。

8、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当发现有人情绪不对,或人群开始骚动时,要做好准备保护自己和他人。

9、在人群骚动时,脚下要注意些,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己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10、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要马上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及时分流拥挤人流,组织有序疏散。(云南网)

盘点:近年来校园踩踏事故案例

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造成4死7伤。

2009年12月7日,湖南湘潭一中学发生踩踏事故,造成8死26伤。

篇2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7.079

On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Common

Accidents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LIU Xiang[1], WEN Fang[2]

([1] Fangchenggang City Experimental High School, Fangchenggang, Guangxi 538001;

[2] Fangchenggang No.5 Middle School, Fangchenggang, Guangxi 538000)

Abstract Under the existing conditions, schools are crowded public places; it is highly centralized place minors. In recent years, school safety accidents, the student suffered heavy casualtie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campus safety has aroused great attention. This article lists some common incidents of campus security, and proposes appropriate preventive measures to give school safety administrators provide useful lessons.

Key words security; prevention; accident; measures

在现行条件下,中小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是未成年人高度集中的地方。但是近年来,由于中小学生认知水平较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差,所以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亡事故数不胜数。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给家长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沉重的负担,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中小学校园安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大部分校园安全事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问题:学校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够重视,关注学生安全问题的意识不够强烈,对于学生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于学生安全事故,只要能够做到有效预防,才能把安全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本文主要列举出一些常见的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并针对各种事故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给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1校园踩踏事故及防范措施

案例:1、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小学发生学生踩踏事件,4名学生死亡,11名学生受伤;2、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明通小学发生学生踩踏事件,6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00年起至今的十几年里,媒体报道的踩踏事故至少有15例,140人在事故中丧生。

面对惨痛的踩踏事故,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者,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防范校园踩踏事故的发生,具体如下:

(1)由于一栋教学楼有多层楼房,楼梯通道是学生上下楼的必经之处,学校要对各班行走的楼梯作出明确的规定;(2)全体师生上下楼梯时,一律按照靠右行走的规则,而且要慢慢行走,互相礼让;(3)严禁学生沿着楼梯扶手往下滑行,这样极易造成安全隐患;(4)严禁学生在楼梯上快跑乱窜、搞恶作剧或嬉戏打闹,有时候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5)教育学生,若在上下楼梯时遇到突发事件发生,要沉着冷静,立即止步,不能惊慌失措,大叫大喊、推拥乱挤;(6)上下楼梯如果有突发事件发生,一切人员要服从老师或学生的指挥,老师和学生都有权利和义务组织在场人员疏散;(7)学校要经常检查楼梯的安全隐患,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 交通安全事故与防范措施

近年来,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以及媒体报道与学校相关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学生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让人触目惊心。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少数学生在上学或放学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注意观察车辆和路况,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学校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非常必要。以下是笔者认为有效的交通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教育学生出行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步行”;(2)教育学生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养成“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习惯;(3)教育学生不在候车点追逐打闹、四处玩耍,做到文明候车,文明乘车;(4)教育学生坚决不乘坐有安全隐患的车辆;(5)学生集体出行要制定时确保安全,责任到人;(6)定期检查校车是否安全,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坚决停运;(7)邀请交警到校举办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3 校园伤害事故及防范措施

学生在课余时间追逐、打闹时由于不注意安全,往往会因为意外造成的伤害;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遵守纪或不正确使用体育器械造成的伤害;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社会人士造成的侵害;学生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打架斗殴而造成的伤害等等,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应该如何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呢?可以尝试如下方法:

(1)学校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班主任老师要经常组织班干部开展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3)定期邀请法制相关领导到校作法制教育报告,每学期至少一次;(4)定期收缴学生的管制刀具,每月进行一次;(5)教育门卫严格检查登记制度,切实把好学校安全的第一关;(6)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暴力伤害案例,讲清暴利伤害带来危害,以期达到对学生警示教育;(7)安排老师在课间值日,在教学楼走廊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处理。

4 溺水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

案例:2014年4月24日下午,云南通海县秀山镇某小学6名六年级学生溺水身亡;2014年5月30日,湖南韶山两名初中女生青沟里水库溺水身亡;2014年5月31日下午放学后,四川广元市某小学4名(3女1男)小学生溺水身亡。这些沉痛的教训时刻告诫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防止溺水伤害事故的悲剧发生。以下是预防预防溺水事故发生的五个措施:

(1)利用班会课、国旗下讲话、集会等场合,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教育;(2)严禁学生私自结伴下水游泳,要求学生做到游泳“四不去”,即未经家长同意不去,没有会游泳的成年人陪同不去,深水的地方不去,陌生水域不去;(3)教育学生不在冰面上玩耍,以免浮冰破裂发生溺水事故;(4)教育学生发现有人溺水时呼唤成人施救,不做力不能及的抢救,以免造成更多、更大的伤害;(5)教育学生发现有人溺水时,应该学会冷静,并及时拨打电话,找成人施救。

5 消防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

校园火灾事件是除校园踩踏、溺水事故、暴力事故的又一校园安全隐患。中小学生缺乏消防安全知识,部分供电线路老化和设施设备残旧,但由于学校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这些老旧设备仍然凑合使用;此外,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及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等,致使校园火灾事故极易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把校园火灾防范于未然,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者的又一职责。

(1)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聘请校外消防辅导员,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2)经常排查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3)定期邀请消防大队官兵来学校作119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教会学生正确使用灭火器;(4)教育学生一旦发现火情,要有秩序地疏散,严禁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害;(5)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6)配足配齐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逃生标志,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时和残旧的消防器材;(7)每年至少进行1次火灾逃生自救技能演练,教会学生在火情发生时如何自救;(8)让学生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情立即报警。

6 中毒伤害事故及防范应急措施

案例: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4月22日上午7点左右,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251人。2014年9月1日至4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湖南株洲醴陵市某中学58名学生食物中毒,江苏徐州丰县26名中学生食物中毒,海南文昌一幼儿园65名学生集体呕吐,疑似感染急性胃肠炎。2014年12月,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名中学生在家洗澡煤气中毒身亡。

由此可见,作为学校管理者,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煤气中毒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容忽视,一定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1)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要上墙;(2)食品卫生、食品采购、食品验收、食品熟加工、食品留样、蔬菜浸泡、消毒工作、锅炉等每个环节,必须要有专人负责;(3)经常向学生宣传预防食物中毒方面的知识;(4)经常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5)教育学生不要购买零售摊点,特别是流动摊点出售的“三无”食品;(6)学校领导经常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宿舍用煤炉取暖要安装烟囱弯头,使用煤气热水器要注意安全,防止煤气中毒;(8)教育学生防止农药中毒和农药污染物中毒。

篇3

小鸿鹄:同学们好!我是小鸿鹄,校园是我们日常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校园安全至关重要。它涉及到我们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种之多,其中包括:挤压、踩踏事故,体育活动事故,劳动、社会实践事故,校园暴力事故等,今天跟着我一起去看看发生在校园里的安全事故吧

某一同学手被门严重挤压,造成血管神经损伤,甚至骨折

某二同学在校劳动大扫除,不顾危险爬上窗台擦玻璃,结果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最后抢救无效身亡。

某三同学在做游戏时,被其他同学推倒,造成眼部受损,落下终身残疾。

某四同学从楼梯扶手上滑下,失去重心摔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面部受损严重,造成畸形。

师:同学刚刚跟着小鸿鹄看到这些,你有什么感触?

学:回答

板书:“识别危险”

师:是啊,看到这一个个惊心动魂的画面,一桩桩用生命换来的血的教训。生命,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它如飞火流萤般美丽,如花般灿烂,也如它们一样的脆弱。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这些都时刻在威胁着我们的健康成长。 所以,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那我们该如何避免危险,保障自己的安全呢?下面我们跟着小鸿鹄一起从认识校园内的安全标志开始吧

二、认识标志,远离危险

小鸿鹄: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是安全标志吗?安全标志是用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那你们在校园内都见过哪些安全标志呢?

出示任务卡——收集校园内的安全标至

师:课前请同学分小组对校园的安全标志进行了收集,下面请同学上台来说一说,你们在校园内都看到了哪些标志?

生:

学生说的时候,将标志贴于黑板上

师:校园内这些标志只是我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如何快速的识别标志呢?它们都有些什么特征,又该怎么进行分类的呢?

生:

红色表示危险行为(不允许,属于禁止标志)

黄色表示提示行为(出现危险,属于警告标志)

绿色表示安全行为(疏散途径,属于提示标志)

蓝色表示必须行为(一定要完成,属于指令标志)

板书:“安全标志”

我们刚刚学习了这么多的标志,你们都了解了吗?现在小鸿鹄需要大家来完成第二项任务

出示任务卡——安全标识我来做

师:希望小学地址偏远,年久失修,很多安全标志已经脱落,学校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现在需要学生们找出安全隐患,想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可以张贴安全标志至正确位置,来提示学生注意安全,也可以自己设计安全标识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学生们以小组为单位,积极进行讨论,然后推选一名同学进行汇报,其他同学也可以围绕汇报的问题进行补充。

生:

师:这个小组的同学都有一双雪亮的眼睛,他们的观察很仔细,发现的安全隐患真不少。并且汇总的内容条理清晰,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同学们的献言献策,老师意识到了,只要有隐患,就有可能发生事故,但如果我们能在危险发生之前就意识到了它们的存在,及时消除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我想,我们就能减少危险对我们的袭击,少一些伤害和痛苦,多一些安全和快乐。!所以,我们发现,希望小学的安全隐患要消除,其实并不困难,让我们一起来告诉安全大使吧——(齐读)

板书“安全意识”

三、行为辨析、避免危险

师:同学们,有一根弦它连着我们的生命线。它的名字就叫“安全”! 安全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 没有安全,生命就会受到侵害。可是在人生路上安全隐患处处存在,各种威胁时刻发生。是不是我们只要认识了这些安全标志就能都避免危险呢?

师:对,其实安全标志只是为了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起到一个提示的作用。校园内很多事物本身都是安全的,但是由于我们的一些不当行为,往往会酿造出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安全事故。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同学,他们的行为是否正确,哪些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课堂,抽调椅子(上课铃响了,同学们坐在教室上课。起立,一个同学抽调凳子,学生跌倒,发作业本,吃铅笔等)

——课间,追逐打闹(下课铃响了,有些同学玩游戏,两个女生拿衣服把一个男生头套住,教室内追逐跌倒)

——课后,大扫除(到卫生大扫除了,班长分配工作,一男生肩扛笤把走,后面女生那擦桌布子,男生笤竹弄到女生头上,男女生打架)

师:你们看一个小小的举动,居然会存在那么大的安全隐患。我们看到的这些行为是否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呢?学生可以回忆一下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亲眼看到的校园安全隐患,

1、你们在使用学具时,发生过哪些危险?

2、课间活动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呢?

3、你们在体育课上你参加的哪些运动具有危险性呢?

4、你知道上下楼梯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吗?

5、你知道参加校园劳动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吗?

……还有哪些不够安全的,如何防止这些危险?

出示任务卡——化身安全警示员

在我们身边,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安全因素,如果是你们碰见了其他同学的这种行为,你会怎么做?小组进行讨论,请每个小组上台来演示一下自己讨论的情景剧

板书“辨析行为”

请欣赏第一小队表演的小品《课间十分钟》。

小品表演。

请欣赏第二小队表演的小品《体育游戏课》。

小品表演。

请欣赏第三小队表演的小品《踩踏事件》。

小品表演。

教师总结:看到有的同学们不禁脸红,老师就知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些不安全的动作时刻在发生,安全警钟应该常鸣,可我们的同学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学们,下课不要拥挤,不要追逐打闹”这是老师们每天都要对我们说的话。 可是,还是有许多同学忘记老师的话语,甚至,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老师这里也有一则新闻想请大家分享一下

读案例、谈感受——踩踏事故

师: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信息称,下午2点半左右,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致一、二年级6名小学生死亡,多人受伤。事故原因为学生在通过临时放臵于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的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引发下楼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导致学生严重伤亡。 这些孩子因为安全事故失去了生命,他们的父母悲痛欲绝。还有的受了伤,在医院接受治疗。

师:踩踏事件在我们校园内是频发的突发事件,也是伤害最大的事件。那什么是踩踏,踩踏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又会对我们造成什么伤害呢?让我们一起听听小鸿鹄说一说吧!

刚刚我们已经了解一些踩踏事件的危害。那么,如果在遇到踩踏情况时,如何在混乱拥挤的人群中保护自己,最大可能地减少人身伤害呢?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避免踩踏事故的相关常识和方法

板书“自救自护”

1、不在楼梯或狭窄通道嬉戏打闹,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2、发现拥挤的人群向自己走的方向来时,应立即避到一旁,不要慌乱,不要奔跑,避免摔倒。要事前熟悉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安全出口,同时要保障安全出口处的畅通无阻。

3、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前进,否则,很容易被人流推倒。

4、假如陷入拥挤的人流,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弯腰捡鞋子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再迅速离开现场。

5、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靠右行走,防止摔倒。

6、无法站稳时,我们应该大声呼救,让后面的人知道这里有人摔倒了,不要继续前行。劲量在第一时间内快速站起来。

7、如果实在无法站起,就要做好保护措施:抱头、夹肘、团身、侧倒

双手交叉十指相扣,护住后脑和后颈

双肘向前护住双侧太阳穴

侧躺在地并勾住脚尖,双膝尽量前屈,护住胸腔和腹腔

讲解示范动作

学生学习,分小组练习

师:今天,同学的表现都很出色,完成了小鸿鹄布置得各项任务,也学到了许多安全知识,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的安全是妈妈的牵挂,是国家的期待。为了家人,更为了国家,我们一定要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珍爱自己的生命,做文明的少先队员! 队员们, 为了你我的生命安全,我们向全体少先队员发出如下倡议:

(1)在走廊上行走时,要轻声慢步,不要大声喧哗,不要跑。

(2)不要在教室内跑、追逐打闹和做游戏。

(3)在校园内活动时不急跑,不追逐打闹,不做恶作剧。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和游戏。

篇4

摘 要:在踩踏事故中,我国一般通过公法手段对事故责任予以救济。与私法救济相比较,公法救济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与巩固,但难以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与补偿,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国家应增强踩踏事故中的“私法救济”而逐渐代替、消减“公法救济”。以风险控制理沦为视角,探讨踩踏事故责任的私法属性、责任构成以及法律赔偿机制。提出我国目前宜构建包括私主体、国家和保险赔偿多元的救济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踩踏事故的预防和救济。

关键词 :踩踏事故;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责任;国家责任;保险赔偿

中图分类号:DF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6-0135-10

收稿日期:2015 -03 -2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5月6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黄胜开(1973 -),江西景德镇人,西南政法大学博研究生,东华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法、土地法。

一、问题缘起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市外滩广场因人流聚集,引发踩踏事故。截至目前,踩踏事故已导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所谓踩踏事故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中,由于现场秩序失去控制,发生拥挤、混乱,导致大量人员被挤伤、窒息或踩踏致死的事故。盘点近年发生的踩踏事故,上海踩踏事故并非个案。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国外踩踏事故已愈数十起,死亡数千人。其中典型的有2005年伊拉克巴格达踩踏事件,死亡人数1000余人;2010年印度北部某寺庙踩踏事件,死亡人数60多人;2010年德国杜伊斯堡市音乐节踩踏事件,造成19人死亡;2010年柬埔寨金边送水节活动踩踏事件,死亡人数为347人;201 1年非洲马里首都体育场踩踏事件,死亡人数36人。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代表性的踩踏事故有2004年北京密云2.5灯会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2009年湖南省湘潭市某中学校园发生的踩踏事件,共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2014年9月,云南昆明一所小学发生踩踏事件,事故造成6人死亡,22人受伤的后果。纵观以上踩踏事故,它具有发生时空不定,诱发原因众多,发生突然,难以控制,群死群伤.危害巨大的特点。

悲剧的发生让社会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悲剧,以后怎么预防这种悲剧的发生。从法律意义上,国家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死伤群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等应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人无力承担时谁来买单?国家是否应承担善后赔偿责任?

梳理我国现有踩踏事故相关文献,发现国内有关踩踏事故主题的研究论文不足十篇。已有成果主要涉及了踩踏事故诱因分析、防范机制、处置策略等方面。从法律责任对其展开探讨的较少,尤其是从民法视角,对群体踩踏事故民法责任进行分析的至今阙如。本文主要采用类型化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探讨群体性踩踏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问题,以期希望为相关案件的理赔处理提供借鉴,从而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

二、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

踩踏事故法律责任是一个广义上的社会生活概念。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对其下定义,就是从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角度对其内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民法意义上的踩踏事故责任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踩踏行为,并导致特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踩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负有特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怠于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踩踏事故的发生,它是一种人为的灾难,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必须用法律予以规制。如果发生踩踏事件发生的原因仅仅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纯粹自然原因引起,则其性质属于踩踏事件而非踩踏事故,不发生所谓的事故责任。

对踩踏事故的法律规制,既可以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手段制裁踩踏事故责任人,也可以用民法手段对受害人损失进行补偿和救济,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目标。公法手段着眼于社会秩序的恢复与稳定,同时通过对责任人进行惩罚起到警示社会的效果,引起人们重视踩踏事故的危害性,从而提高踩踏事故防范意识,起到预防的法律功能。私法手段的调整目标在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补救,以及通过财产手段对责任事故责任人进行制裁,间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目标。梳理我国近年来踩踏事故的法律处理手段,发现我国比较重视公法的制裁作用,而通过私法对踩踏事故受害人如何补救重视不足。即使踩踏事故受害人最终大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现有赔偿立法规定的粗陋,法律对于该种类型法律赔偿的性质、赔偿责任人、赔偿的标准及方式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难以实现对事故受害人充分救济。

(二)群体性踩踏事故责任的法律属性

前文已经论述,群体性踩踏事故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由于民事侵权行为作为一个类概念,仅仅定性为侵权行为并不能明确踩踏事故的责任主体、归责条件、责任范围,对于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并无裨益,我们应在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别。

根据我国现有侵权行为法,我国的侵权行为整体上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区分标准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采纳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具体范围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凡法无明文规定者,即归类为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特殊侵权行为大致又可区分为三小类。第一类是根据行为人的特殊性进行的分类,包括国家公务行为侵权、职务行为侵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责任);第二类是根据特殊活动进行的分类: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事故、高度危险行为致害责任等;第三类是根据特殊物(质)进行的分类,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物件致损责任、动物致损责任等。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类型化理论,在侵权行为众多的分类中,比照各种侵权责任类别的具体特征,把踩踏事故责任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较为妥当。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通说认为,我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源自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其基本含义是如果某人开启或持续某种特定的危险源,那么,他就负有控制和消灭该种危险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怠于行使该义务并致使第三人损害时,法律将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传统的侵权法观念,行为人仅就其积极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其未积极从事的行为或未加以阻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律要求不作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何在呢?理论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公司社会化理论、风险控制理论、诚实信用理论等。笔者比较认同风险控制理论,其理由在于:其一,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制造危险,必须对于其后果负责,责任基础并不在于有无过失,而系因其制造危险。”其二,危险控制义务源自于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危险开启人相较一般社会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同一般人相比,他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最佳人选。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权赔偿解释),该法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其第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的规定。2009年12月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它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可知,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司法纠纷频发,这方面的实践案例越来越多,这也是我国当前学界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都集中在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的主要原因,相反,对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少关注。比如张新宝教授把直接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_,即为很好的例证。然而,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在工作闲暇之余大量参加到娱乐、体育、休闲等群众性活动。如各种大型集会、健身会、体育比赛、音乐会、旅游、展览、展销、焰火表演等,社会风险理论认为:人群聚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风险,人群聚集范围越大则社会风险也越高。上海踩踏事件就是群众自发到外滩看灯光秀而导致的风险事故。

尽管笔者把踩踏事故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踩踏事故发生的场合不同,进一步把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责任区分为经营场所事故责任和活动组织者事故责任。由于两者之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免责事由、违反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皆不尽相同。杨立新教授甚至把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应作为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重要判定标准。基于此,笔者尝试把群体性踩踏事故区分为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和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两种类型。对于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因学界对其讨论较多,在此笔者不再赘述,下文仅对我国踩踏事故的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分析。

三、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辨析——以踩踏事故责任为线索

1.法律依据

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其第5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违法性首先表现在违反了相关公法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消防法》第12、14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9条、23条、24条等都对活动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详致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活动组织者首先要确保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等硬件设施达到国家或通行的安全标准,符合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求,如举办大型展览会、舞会等,组织者必须确保群众看台坚固扎实、活动通道、出人口保持畅通等。其次,活动组织者要确保活动的过程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即软件达标。如:活动组织者必须准备群众活动的方案、计划;现场要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对于活动的现场秩序要进行管控。如果活动到场人员超过计划参加人数,活动组织者要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禁止新的人员进入现场。上海踩踏事故发生时,当天晚上外滩人数已达15万人,并主要汇集在不足两百米长的外滩平台上,随着外来人流逐步涌人该平台,导致现场人数最终失控才酿成悲剧。相同的例证是,2004年2月,北京密云踩踏事故也是发生在最窄处不足三米的公园彩虹桥上,该公园平时游客大致3000人左右,而事故当天达到破纪录的30000人,正是由于活动组织者在参观人数远远超过公园的可容量时,没有采取一系列措施去消减由此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才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并最终酿成37死1 5伤的悲剧,相关责任人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公法制裁。

其次,行为违法性还必须违反了民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踩踏事故如果仅仅违反公法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直接或间接引致了踩踏事故的发生,并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分作为和不作为。在群体性踩踏事故中,活动组织者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不作为,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即违反了有关公法和私法要求的对群体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没有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活动场所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等。

第二,损害事实。踩踏事故引发的损害事实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活动相关组织者的懈怠或失职行为引致了踩踏行为的发生;第二层面是在踩踏过程中,相关主体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如果仅仅发生了踩踏行为而没有其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损,则不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其是否构成公法上违法行为,则应视公法相关规定来具体判定。在踩踏事故中,人身权受损的主体仅仅为自然人,而财产权受损主体则可能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如在踩踏过程中,公共道路、公共体育场所受到损害,受害人为国家或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的有关公法人。自然人的人身权损害一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等,在踩踏事故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即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如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死亡36人,受伤47人。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理论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第二种是条件说,即只要违法行为是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没有该违法行为就没有该损害后果,即认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比较特殊,与前述违法行为类似,它也应该包括两个环节。第一环节:违法行为引发了踩踏行为;第二环节:踩踏行为导致了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失。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并且必须环环相扣才构成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活动组织者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损之间以踩踏行为的发生为纽带,二者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无法采用必然因果联系说。而采用条件说尽管可以实现了受害人救济优先的法律目标,凸显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但是该说并没有区分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对活动组织者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纳折中的相对因果关系学说。该说认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条件,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该条件也足以引发该损害后果。就踩踏事故而言,如果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引发并维持了一个对活动参加人的危险源,并且其有能力控制或消除该危险源而没有去实现,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的原因。该说吸收了德国一般注意义务的合理内核,即体现了受害人利益保护优先的思想,同时又兼顾了活动组织者的利益。

第四,主观过错。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学界主流的观点是过错责任。因为判断一种侵权责任是否是无过错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安全义务保障人仅在其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立法并未明文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采纳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解释学推理,它应属于过错责任。法律制度是法律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有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权衡的结果就是让组织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使组织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尽管我国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采纳过错责任的看法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但是,对于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责任采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着过错,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必须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主张采纳过错推定的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受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因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基础就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既然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该事实,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就具有法律合理性。反之,如果被告想免于责任,则应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证明或证明不符合标准,则必须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从形式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标准之一就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奉行一般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采纳过错推定责任。违反安保义务责任无论是责任主体(替代责任)还是行为方式(不作为)都有其特殊性,正是由于其特殊性,我国法律把其单独列举,进行类型化,显然已经把它归为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另外,从举证的成本和便利性而言,群体性活动组织者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或举证成本太高,反之,由被告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则较为容易,符合举证经济性原则,有利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过错的判定标准:根据前述我们可以得出,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是有过错,然而,我们又该如何判断怎么才算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呢?这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难题,也是困扰世界法学界的一大难题。美国法律对于土地占有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标准是区分土地进入者的身份。对于未经许可进入者,土地占有者仅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其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其注意义务最轻。而对合法进入土地者(许可进入者和受邀请者),土地占有人须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土地占有人必须为自己的轻过失对损害人负责。对于儿童,美国法律认为,由于儿童风险识别能力不强、风险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因此必须对儿童要尽最大的保护努力,活动组织者须对儿童承担较成年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立法应该吸纳美国的土地占有人安保责任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具体到踩踏事故责任组织者是否尽到安保义务的认定上,首先应该坚持法律的标准:如果我国相关立法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我国法律法规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立法规定,只要是合法进入公共活动场所(不一定要购票进入、因为很多群体活动都是免费,如上海灯展),活动组织者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再次,对于非法进入者(或未经过许可),群众活动组织者也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对于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如果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可判定组织者存在过错。最后,对于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活动组织者须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其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活动场所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判定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要从组织者的风险和损害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上进行考虑。按照汉德公式理论,我们须就活动组织者排除风险的成本和可能造成的社会伤害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根据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对风险控制义务的分类,他把风险控制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这里主要涉及一些警告与提示的义务,如公共活动场所地下通道的照明,危险路段危险的警示标志等,义务的具体形态依赖于具体活动进行判断。第二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标的义务。如前文所述,当提示危险的警示灯不足以预防风险时,组织者则必须设置通行障碍物以阻断通行,从而彻底排除风险。通常言,警告是比较经济的风险预防措施,然而其效力也是最弱的。据媒体报道,上海每年都有在外滩举办跨年灯光秀传统,今年活动组织者由于考虑到人流大风险大的缘故,把其转移到其他地域举行,并在有关媒体进行了告知。然而,踩踏事故当晚大量人群仍然去外滩看灯光秀,一方面表明了活动组织者安全管理手段不到位,从另一个侧面也显示了警告的风险预防效力低弱的特征。相比于警示义务,直接排除危险源的措施一般更有效但成本也更高。活动组织者是仅仅应该发出一些警告和指示还是必须直接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其应当依赖于活动组织者风险预防的控制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权衡比较。如果组织者采取措施成本较明显低于其所保护的社会价值,则应采纳第二种风险排除措施,否则采纳第一种,即仅需履行警告或者告示等义务。

最后,在判断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时,还应该考虑风险或者损害发生的来源,如果风险是来自活动本身所固有且不可避免的,则组织者不承担该责任,该事件应该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由损害人自担风险。如足球运动员犯规导致他人伤亡。“偶然的意外事故是运动员或观众在受益于运动的同时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3.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并不能仅仅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规定而免责,其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前文所述,活动组织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能力防范和阻止风险与损害的发生,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合法行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意外事件,受害人同意等。这些法定事由同样可以被运用到踩踏事故中成为活动组织者的免责事由。如就受害人过错而言,活动组织者可以举证证明受害人不听劝阻、无视活动组织者警示或其他安全规定,对于踩踏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活动组织者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踩踏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踩踏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四类。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都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符合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体现了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二)活动组织者

根据社会交往理论,社会公众通过参加组织者组织的社会活动,二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特别的社会关联关系,参加者有理由对活动组织者能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产生信赖,而这种合理信赖是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一。活动组织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打破了这种信赖关系,法律往往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先危险行为理论: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社会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社会活动,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而大量的人流如果不加以引导和控制,其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源,比如,我国大型灯展活动多次引发踩踏事件即为例证。因此,活动组织者有义务去控制或消除该潜在的风险,如果先危险行为人应作为而没有作为,其就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而危险控制理论认为: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活动,其较一般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如活动组织者往往享有活动的组织策划权,对相关公众有指挥控制权,因此,由其承担风险控制责任符合风险控制便利性原则。

(三)国家赔偿

由于踩踏事故造成赔偿数额的巨大,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私主体往往没有能力加以赔偿。为避免私主体因对受害人赔偿不足或者不能及时赔偿而造成的严重困境。我国往往由国家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然而,当我们梳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发现现阶段国家对踩踏事故的赔偿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3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该法第3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致使其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仅例举出国家机关不作为要予以赔偿的一种具体情形,其他都是作为的情形。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包括行政不作为没有明确,但是通过结合该法第3条的理解,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指行政作为,不包括行政不作为(第3条第(三)项除外)。因此,鉴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不作为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的明确规定,踩踏事故发生后,国家给予踩踏受害人一定经济利益,我们只能理解为是补偿而非赔偿,它仅仅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是国家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社会救助行为。行政不作为(含踩踏事故)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欠缺,这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明确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另~方面,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今后,我国在修订《国家赔偿法》时,应该明确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责任。当政府不作为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受损时,应根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规定国家赔偿的原则、赔偿范围及方式等内容。

(四)保险赔偿

在救济踩踏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之一。上海踩踏事故发生后,上海多家保险公司成立急难救援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昆明踩踏事故中,每名身亡学生获得了最少80万元赔偿金。该保险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昆明市学校统一购买的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踩踏事故发生后,正是由于保险赔偿的迅速介入,弥补了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使受害人损失及时得到弥补,从而起到快速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目前,我国与踩踏等安全责任事故有关的保险是公众责任险。所谓公众责任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以投保主体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是否承担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目前,我国各种公共设施机构,如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等,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嫁其公众责任风险。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现有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购买公众责任险采取自愿方式,导致实践中公共管理机构投保率普遍不高,在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与国际上相比较,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只有区区的4%不到,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而公共安全意识更高的欧洲国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5 010左右,在美国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50%左右。鉴于公共责任险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目前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我国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环保、安全生产、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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