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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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娟 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平监管分局
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难点
目前,许多地方农业科技发展计划不是实行课题组制,而是过分强调做项目,考核评价标准是课题成果和论文,缺乏退出机制,忽视将研究出的成熟技术转让给企业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人才不济,农技队伍结构优化迫在眉睫。一是农技队伍存在结构“短板”。同时,农技推广队伍专业结构单一,其中农学专业技术人员占44.26%,其他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偏少,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科技发展要求。二是农技队伍不稳定。上述科技特派员多为下派单位的技术骨干,必须兼顾本单位工作,加上基层工作环境艰苦、生活条件差、福利待遇难以保障,易岗混岗现象较严重,专注于科研的时间和精力无法保证。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制约因素1.农业科技前期投入高、生产周期长、效益产生慢且不确定性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介入意愿不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从理论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至少需要经过“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四个阶段。通常来说,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至少需要6~8年时间,一项农业新技术则至少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同时,在农业科技创新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还面临着技术、应用及市场等各种风险,因此其融资需求必然存在资金占用时间长、规模大、风险高等特点。由于农业科技创新诸多的不确定性与信贷资金的“三性”要求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深度介入农业科技创新项目。2.信贷创新产品少、放贷总量有限,企业准入条件不低。从银行方面来看,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少数创新品种,因受限于担保物的流动性,贷款发放规模有限。具体而言,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存在价值认定标准不统一、转让不便等问题;应收账款、农产品则存在着自然风险、违约风险等,预期收益存有较多变数,银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普遍要求提供担保且抵押率较低,无形中抬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从企业自身来看,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一般都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成熟的创新成果商业化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依赖度不高;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高度依赖的小微型农业科技企业,由于其处于初创期,技术不成熟,又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很难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门槛,往往陷入“要想做大做强就要有银行资金,而要想得到银行资金就必须先做大做强”的怪圈。3.农险品种少、补偿认定难,风险分担机制未形成。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上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在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地区推广的品种主要以地方重要及特色农产品为标的,农险品种匮乏。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着交易成本高、补偿范围认定难、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机制欠缺等问题,其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银行业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应采取“以政府为主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产、学、研各个阶段,实现互利共赢”的模式。(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优化融资环境1.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要适当提高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比例,营造一个鼓励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氛围,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合作组织、私人等多元化主体的参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机制的有序运转,培育创新主体,孵化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创新技术。2.创新资金运用方式。要鼓励各级财政在自身财力范围内,综合运用无偿及有偿资助、创业投资引导、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的金融化运用机制,由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合作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3.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要探索建立农业科技创新贷款的风险分担和奖励补贴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切实解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后顾之忧。(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作为,满足企业资金需求1.创新丰富服务产品。要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办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组合融资模式,有效支持农业科技创新。2.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管理办法;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合作,设计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信贷品种;加强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对资金需求量庞大的大型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组织银团贷款;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其推介的优质企业、项目列为关注对象,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和评估项目风险,对不同类别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3.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尽量单列规模、单独考核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合理调整审贷条件,简化信贷流程,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切实保证相应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银监部门科学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适当放宽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不良比率容忍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农业科技创新类贷款投放。(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科研活动,加快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农业科技创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必须明确界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有效整合资源。目前,全国上市农业企业有100多家,其中60%~70%都有实施科技创新项目,2011年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科研经费超过230亿元,建议由涉农龙头企业来承担和申请可商业化、应用性较强的科研课题,农业院校及农业科研机构则专注于基础研究领域。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统筹安排,积极对接,对科技研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进行评审,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效益好、信誉高的龙头企业以及知名度较高的农业院校、科研机构,扩大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有效促成“工厂流水线式”的“研”“产”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领域国际竞争商业银行竞争力
商业银行竞争力是商业银行综合能力的体现,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于竞争对手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占据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的产生大多是由我国的政策保护而取得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政策的进一步松绑,国外银行的进入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市场优势产生冲击。我国商业银行在这场竞争中势必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而如何保持住商业银行的持续竞争优势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因素分析
(一)治理结构因素
1.组织结构不合理。现存的银行机构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模式,部门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风险和责任谨小慎微,而对谋取局部的自身利益则违规操作,暴露出从内部而来的机制风险。对基层行贷款权的上收,严重扼杀了基层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这种贷款项目的层层上报和逐级审批,延误了基层行良好的投资时机,而上级机构为平衡社会关系指令发放的贷款,下级只能听命,如此导致放款项目的评估、决策和运作出现偏差,背负巨额坏账或亏损。
2.制度不合理。在国有独资的产权模式下,国有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从委托人的角度看,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银行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使得国有银行具有内在的政企不分的制度特征。从人的角度看,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控制往往是通过经理人员与职工的共谋而实现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环境的不成熟,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突出。
(二)整体经营素质因素
1.资本充足率低造成流动性风险较大。资本充足率(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是资产安全性的衡量指标,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少于4%),以保障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国际大银行的平均值。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直接后果,是抗风险能力不强、盈利水平低、竞争力差。我国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少,在主要依靠债务杠杆运作的过程中,银行的债务过高,即存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过高,必须留有较高比例的备付金以应付正常的提款需要。而政府长期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导致呆坏账严重,金融资产质量低下,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能力低。
2.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与业务范围狭窄。资产和资本总额、分支机构数量、跨国经营状况、是否开展证券、投资、保险等业务都是衡量商业银行规模的主要指标。银行是一个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但在经营规模上我国商业银行明显处于劣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设备也比较落后,不仅电子化和网络化的服务设施层次低,而且服务软件和专业人才的水平也亟待提高。
3.金融人才缺乏。国际金融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既精通外语、计算机以及国际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悉东道国区位优势、人文状况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由于普遍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人才和经验,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能力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
(三)外部经营环境因素
1.资金价格管制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利率、汇率管制依然存在,长期的资金价格管制,使得中国的商业银行形成了利率、汇率波动无风险的思维定势,银行缺乏资金价格变动的风险意识,自然就不会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创新具有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当银行不能很好地预测、防范风险,势必会降低自身的竞争力。
2.中央银行监管的乏力。中央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管效果不太理想。目前对商业银行的比例监控与监测仅局限于几张报表,只是作了一下几种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不仅填报的数据真实性差,而且也缺乏必要的计算机汇总分析,缺乏硬性的考核办法和强硬的监管机制,无法迫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各种比率。同时,商业银行内部缺乏必要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比例监管只是应付,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些都使中央银行的比例监控、监测流于形式。
3.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商业银行深受其累。由于商业银行受命于政府,将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而不是最安全的客户,在企业亏损倒闭,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这些贷款便成为银行的呆帐或坏帐,无处可寻。
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一)实现治理结构创新
1.组织结构创新。通过兼并重组与整合,逐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达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公司发展的道路,为我国银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组建控股集团,是组织结构创新的有效选择。
2.制度创新。应该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一是规范董事会的权利,推广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二是合理安排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结构合理化、多元化;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建立明确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建立董事会决策责任制度来实现。
(二)提高整体经营素质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通过减少信用放款,增加担保、抵押放款,压低银行风险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以分拆、合并重组的上市融资方式募集资本金或准许其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尽快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适量注入财政资金;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清理机构等来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
2.开拓业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实现电子化技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开辟中间业务新领域,拓展国际银行业务,加快国际化进程。适时把握混业经营商机,推动业务持续发展,进行服务品种创新,拓展会计事务、融通保管等业务范围。此外,还应开展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高附加值的知识型业务,发展保函、贷款承诺和备用信用证等信用服务方面的业务。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学习欧美等国家金融领域的先进经验,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选拔高级人才,引进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人力资本。应根据人才结构现状、内部结构、发展需求以及人才使用的成本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渠道进行选拔、引进和培育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同时,还要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与管理机制。
(三)创造外部良好竞争环境
1.推进利率改革,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利率市场化,银行把利息和客户风险挂钩,银行不必惜贷,当认为某企业预期风险较高时,可上调利率,使风险通过利率溢价获得化解。
2.转换监管主体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合理竞争。中央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制,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南。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合理竞争。
3.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改组,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活化国有资产存量,以有效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科学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特色文化,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发轫于启蒙时代的现代性,因其优越的现代化文化,对中国近代及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性从西方到东方,从近代到当代,它是一个‘家族相似的’开放概念,它是现代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层面的矛盾和冲突的焦点。”[1](p4)中国文学也从那一时期,顺应时展变化的律动,开始了现代转型。但是,由于现代性自身内涵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故而现代性在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中也呈现出来了不同的范式。本文试以鲁迅的《故乡》和沈从文的《丈夫》为例进行比较,来探讨现代性在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体现样式。
在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中,鲁迅无疑是做出了最杰出的贡献。从《狂人日记》的写作到创造和奠定了中国现代小说的四大模式,可以说鲁迅最终完成了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不过,中国文学现代性的发展,却并非止步于鲁迅。马泰·卡琳内斯库在《现代性的五副面孔》中,曾这样说道,“现代性(常常被视为理性)的双重冲突——一方面是同传统,一方面是同它自身(或同一种对立的对抗现代性)——所导致的那些悖论。”[1] (p337)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鲁迅和沈从文可能恰好发展了现代性的这两个分支。
“中国现代文学精神的核心是启蒙,反对封建文化和儒教纲常,批判专制制度,维护和张扬人的个性以及世俗生活的快乐,呼唤人的解放,构成了是中国现代文学主导性启蒙潮流。”[2](p2)鲁迅的文学创作呼应了这一历史要求,他开始了终其一生的关于中国国民性的思索和“改造国民性”的探索实践之路,从而也使国民性话语成为“一个现代性神话”。《祝福》正是这一思潮下的产物。
《祝福》中以年关之夜从外地匆匆回到故乡鲁镇的“我”为视角,展开了整个故事叙述。文中的“我”显然是一个“现代化”的、拥有现代性精神资源和话语体系的“外来者”,尽管鲁镇是“我”的故乡,但“我”所接受的文化与环境与鲁镇势必迥然不同,所以才会对鲁镇的守旧和封建有更为直观的感受,才会对鲁镇的陈腐感到更深层的悲哀!
常年在外生活的“我” 与遵循中国封建思想和传统礼教的鲁四老爷自然毫无共同话题,所以鲁四老爷一见到我,除了寒暄就是“大骂其新党”。鲁四老爷对新事物——或者说是非传统事物的敌对情绪,还有鲁四老爷书房中的陈抟老祖写的“寿”字、《近思录集》、《四书衬》等,让“我”看到了一个国民性的非现代存在——一个沉浸于传统文化而自得其“恶”的老者形象。
而在河边遇见祥林嫂,无疑给了“我”更大的刺激。当“我”看见祥林嫂从一个“比勤快的男人还勤快”脸上有些白胖的女工,变成如今头发全白、瘦削不堪,乞丐般的形容时,大为震惊。但是,这样的祥林嫂却把“我”视为一个“见识得多”的出门人,神神秘秘地来问“我”“一个人死了之后,究竟有没有魂灵的?”等问题,所以“我”才会有“诧异”、“悚然”、“疑惑”、“吃惊”等反应。形如枯槁的祥林嫂关注的并不是现实自身的温饱问题,而只是对地狱有无深怀恐惧,封建宗法和传统礼教制度对她的迫害程度可见一般。也因此,“我”才会从祥林嫂那“间或一轮”的“瞪着的眼睛的视线”中,看到了一个巨大的悲哀;才会在得知祥林嫂在年关之夜死后依然被四叔大骂为“谬种”时,发出“然而在现世,则无聊生者不生,即使厌见者不见,为人为己,也还都不错”的喟叹。
以有着现代文明价值体系背景的“我”为视角,来观看、反思鲁镇,无论是讲理学的四叔,饱受磨难的祥林嫂,伙同祥林嫂的婆婆逼祥林嫂改嫁的卫老婆子,主观帮人但客观是帮凶的柳妈,还是鲁镇上消遣祥林嫂的众人……在传统的家族伦理道德和精神文化浸下的中国国民的素质、精神和状态的非现代性皆暴露无遗,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封建主义统治奴役下所形成的“精神奴役的创伤”——种种“国民性”的病象和弱点也得以发掘和呈现。
如果说鲁迅是在“任个人而排众数”、“掊物质而张灵明”,以启蒙者的姿态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批判,以西方现代性精神文化作为启发国民觉悟和改造国民性的良方,那么沈从文则开出了另外一张改造国民性的药方,他以田园牧歌的形式走出了一条反现代性的“现代性”道路。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够在那些案件中得以适用。理论界对与刑事和解范围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只要不是非处以死刑不可的案件均可以适用。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轻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过于保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超出该范围的案件也纷纷通过赔偿协议的履行得到了司法机关减轻刑事责任、适用缓刑等量刑上的优待。从法理上说,积极赔偿在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修复,有效减轻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犯罪人通过自己的赔付行为向被害人谢罪的悔过心理。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之原则,刑事和解的犯罪不应受限制太窄,否则既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又不能体现制度本身应有的平等性。当然,鉴于以犯罪人、被害人为主导的刑事和解本身可能存在因双方过分关注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存在,因此对于刑事和解设定一些排除适用的案件范围还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这些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具体包括:侵犯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同时基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客观国情以及考虑到刑事和解制度必要的探索和实践过程,笔者认为可以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界定应当有一个渐进的扩大过程。在目前可以考虑先对于主要侵害个人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而对于犯罪人系累犯、再犯的案件以及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恐怖组织性质的持械伤害、聚众斗殴及其他情形的刑事伤害案件谨慎有选择地适用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从国外立法以及目前刑事和解的探索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应当具备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主观条件:犯罪人认罪和犯罪人、被害人自愿参加刑事和解;二是客观条件: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足。
三、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
从原则上,只要是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内的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启动和解程序。但是出于规范化的考虑,在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启动:一是犯罪人或者被害人自己或者通过其亲属、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二是司法机关经过筛选后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没有提出和解要求的,则由法院告知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程序启动后,法院应将和解过程中应当知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程序以书面方式进行释明。之后,双方可以自主选择自行和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及法院调解。如选择前两种方式进行调解则法官可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限定一定的和解时间,以防止因和解致使案件审理过分拖沓。由于刑事和解以自愿为基础,因此在和解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自行退出,和解程序立即终止。
四、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
目前来看,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犯罪人认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道歉;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表示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协议的内容体现了双方在和解过程中通过沟通交流实现了精神抚慰、达成了物质赔偿以及刑罚建议的合意。
但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就赔偿项目而言不应限制于赔款的单一方式,而应是多元化的,如劳务补偿、公益性劳动、社会服务都是可以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喜好进行自由选择,既体现了民事赔偿双方的意识自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经济能力的限制致使和解不成的现象。实践中也出现了此类做法,例如在山东蓬莱市就有通过给被害人盖房或者种树等方式进行和解的成功案例。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划分,哪些适合经济赔偿,哪些适宜劳务补偿。
五、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效力
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接下来就是将和解协议递交司法机关审查。审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赔偿协议是否能发生影响刑罚效果的问题,因而是刑事和解中的关键一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和现有的实践经验,审查的内容包括:和解协议是否自愿签订;案件种类是否合乎规定;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解协议是否已履行;和解协议中提出的刑罚建议是否恰当。同时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向犯罪人、被害人进行核实协议内容,向犯罪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了解等方式调查、评估犯罪人的人格情况,在审查过程中也可以邀请公诉机关参加,以保障审查过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随着央行业务信息化的发展,数据信息系统成为内审部门新的必须开展的审计内容。国外许多中央银行的内审部门非常重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内部审计,并且取得了较大进展。他们拥有一批熟悉COBIT、SAC等国际上通行的信息技术管理和控制标准、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审计已有十余年历史。我国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探索开发了一系列审计软件。2001年,国家审计署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构想》,即“金审工程”,极大地推动了审计技术的发展。我国中央银行利用信息技术对业务系统进行审计起步较晚,与业务系统电子化发展相比,审计信息技术的发展很不匹配,存在明显滞后。尽管人行总行为推动审计技术信息化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如《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的指导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规程》,但从实际运用来看,内审部门的信息技术手段仍很落后。特别是基层央行,对业务系统的审计仍以手工为主,检查的重点停留在制度执行层面,风险洞察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基于这一认识,本文立足基层央行业务系统运行状况,对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系统运行审计的紧迫性、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作一剖析,试图找到一些有利于基层央行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系统审计的方法与途径。
二、信息技术在内审领域运用的紧迫性
国外央行审计技术信息化的实践和我国央行业务领域信息化的现实,催生了内审信息技术建设必要性这一共识,在共同认知下,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加快审计技术信息化的发展步伐,这种紧迫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业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基层央行业务信息化建设已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央行主持开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基本涵盖了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各个领域,逐步形成了高效、规范的信息化服务体系。信息系统的广泛运用在提高央行管理水平的同时,也潜在着较大的安全和技术风险。基层央行业务系统操作员和管理员对系统运行的先进性与安全性的认识,由于长期的接触,难免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全面了解系统的运行状况、进一步改进系统运行质量,迫切需要审计信息技术这个通道,起到“横看成岭侧成峰”的作用。
2、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面对央行业务系统信息化的发展,如果没有内审技术手段信息化的快速跟进并与之匹配,以落后的内审手段碰撞先进的业务系统,就无法对业务系统运行的可靠性、保密性、连续性、完整性、风险性作出准确的评估,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3、提升内审项目质量的需要。传统的手工审计,常常要面对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大量乏味的计算工作。将信息技术运用于内审工作,不仅可以帮助内审人员解决这一问题,还可设定针对性的模块开展审计,扩大审计范围;可以规范审计业务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内审业务管理系统”,有内审项目管理、内审职责管理、辅助计算等功能,极大地规范了审计操作。再如武汉分行推出的“内控评审系统”,可以对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水平作出综合评价,促进了基层央行内控建设;可以迫使内审人员加强对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主动熟悉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操作流程。同时,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内审业务后续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使内审人员尽快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
4、创新内审手段的需要。信息技术在内审领域的运用,可以为创新内审方式打造直接平台。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借助有效软件开展内审工作,实现由手工方式向电子方式转变;利用接口程序直接从业务系统采集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实现适时审计;借助网络,远程访问被审计单位的系统数据,实现远程审计。通过审计信息化,能够实现内审监督从单一性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转变,从单一的静态审计向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转变,克服传统的事后审计带来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的缺陷。
三、央行业务系统审计面临的现状与困境
随着基层中央银行电子化运用的广泛深入,内部审计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内控机制的改变、审计线索的隐蔽、审计手段的滞后、审计风险的凸现等带来的困境与压力,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着内审人员的智慧与勇气。
1、业务系统可审性差。随着央行内审功能定位的清晰,内审工作的审计领域逐步拓宽,审计内容也日渐丰富,但对业务系统领域的审计,却始终是“雾里看花”,成为“审计壁垒”。目前,所有业务系统几乎都没有预置审计接口与审计用户,连简单的数据查询都需要通过被审计对象才能进行,同时由于信息量大,再加上内审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审计手段与审计力量,用有限人工的方法查找海量电子化信息,效率太低,要想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没有设置系统“黑匣子”,没有设置监控点,最大限度保留、记录审计线索,各项违规操作、异常操作无从查找。
2、计算机辅助审计运用不广。由于应用系统开发各自为阵,各个系统由不同的开发单位开发,所采用的开发、应用平台不同、开发语言不同,数据库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数据化接口,加上内审部门没有专用的通用审计软件,使业务系统数据采集、转换、分析困难,另外,数据采集还涉及到数据导出后的保密问题,也成了数据采集困难的因素之一。加之内审部门计算机配备不足,能熟练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及业务知识的人员偏少,计算机辅助审计仅停留在WORD、EXCEL文字处理和电子表格处理层面,更深层次的数据筛选、数据分析、函数计算、数据统计和图形分析应用不多。3、审计服务平台搭建不力。目前,央行内审业务尚未搭建起支持信息化审计的高效的服务平台,严重滞后于信息化审计工作的发展,成为难以突破的“瓶颈”。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依据的非电子化,给依据的查找、问题的定性带来极大的不便,许多审计人员反映,在依据查找、问题定性方面投入的工作量占整个工作量的近三分之一。二是审计依据携带不便,查找不便。目前大部分内审人员仍然使用纸质依据,有些则是上网搜索,这样所得的审计依据难以保证其权威性、全面性、有效性,容易造成审计风险。三是审计成果难以利用,没有审计结果电子档案,审计部门难以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动态。四是审计分析难以深入,不便掌握内控运行趋势和找出内控薄弱环节轨迹。五是经验交流不实时,在审计实施中容易走弯路、重复审计,增加审计成本。
4、软件开发应用介入缺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科技部门和系统应用部门,在组织系统开发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内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设置和保留必要的审计线索,重要的系统,应当设立必要的审计接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一是程序设计、开发、测试阶段审计部门参予不够。在电算化环境下,计算机系统处理成了业务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目前的审计实践中,对业务系统的审计却往往绕过计算机审计,未能实现穿过计算机审计,仅对业务系统的运行环境、操作员控制、制度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业务系统自身的可靠性、可行性审计这一关键环节却无能为力;二是业务系统培训、运用,审计人员缺少参与。各个业务系统在培训推广时,内审人员很少有机会参加,相应的制度及培训资料也难以获取。
5、审计风险规避更难。手工环境下,各项数据的勾对平衡、各个科目的对转使用,都有原始的凭证、帐簿、报表,有据可查,容易“顺藤摸瓜”,审计出来的结果较为可靠。但在电算化环境下,各项业务的上机运行,数据的集中存放,凭证的上收,审计线索大为减少;纸质数据的电磁化及其容易篡改的特性以及程序的“黑箱”处理,中断了追索途径;技防的薄弱如身份识别技术大部分采用登录口令的形式,UNIX系统未安装防病毒、防入侵软件等,极有可能导致黑客的入侵、病毒的感染,从而导致程序被修改、数据被窃甚至丢失的风险,极大增加了审计风险的规避难度。
四、央行业务系统信息化审计方法与途径探讨
面对业务系统审计中的种种困难,只有把审计信息化作为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的突破口来抓,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推进计算机审计的应用,才能及时发现不足和解决问题,杜绝因业务信息化所带来的风险。
1、深化辅助审计软件的有效应用
辅助审计软件包括Word、Excel、数据库分析管理(通常使用常用的Access数据库)、图形分析程序、通用审计软件(GAS)等。在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计算机不能仅作为文字处理工具,而要进一步深化辅助审计软件的有效应用。
在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数据库分析管理和图形分析四个方面,可建立符合基层央行业务特点的审计数学模型,用数学模型进行数据提取、数据筛选、数据分析、函数计算、数据统计和图形分析;可建立方便快捷的审计依据文档库,通过系统自带的搜索引擎进行资料模糊查询,以便快速对审计定性提供依据;可建立审计实施各阶段的文档模板,使各阶段文档共性部分减少手工编制。
探索开发中央银行通用审计软件(PBC-GAS)。借助通用审计软件中相应的数据接口模块在不同的业务系统中采集数据,用转换工具,把取得的数据进行转换,从而有效地转换到审计软件中,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以便进一步审计分析。
2、建立业务系统的嵌入式审计窗口(EAM)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中明确要求“系统开发时应考虑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应预留有关审计接口”。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对现有的业务系统进行补丁,建立起由内部审计人员登录并提供由系统本身自动产生有操作风险或较严重误操作的记录的嵌入式审计窗口,从而增加对审计对象的介入深度和改进审计方式;二是对今后开发的业务系统,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系统控制、程序控制和风险点控制等方面的需求报告,供开发人员研究设计,未经审计部门介入的业务系统软件,不能擅自推广应用。
嵌入式审计窗口作为系统控制、程序控制和风险点控制模块,主要针对系统操作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记录。记录内容可包括金额、资金流向、摘要;时间、操作员;保密资料的打印次数;操作员密码管理情况;主管授权情况;非工作时间开机登录情况;操作员签退情况;数据备份与恢复控制情况等。EAM的应用,可成为业务系统自动监控的“黑匣子”,提高系统的可审性。同时,内审员通过网络登录可开展非现场审计,通过业务系统的动态监测可开展动态审计,具有监督频率高、信息连续性强、审计成本低、动态反映及时等特点。
3、推进技防信息化建设
技防信息化在央行重要业务系统中的应用目前仅限于对机房的监控,直接对业务系统实施技防信息化还是空白。技防信息化是通过计算机外接设备对操作员指纹、掌纹、声音、人脸、虹膜等进行图形、声音数据采集,由计算机进行生物统计,以进行身份鉴别的计算机控制方法。技防信息化可在中央银行ABS、TBS等重要业务系统中应用,如建立指纹识别系统(HSS)或脸像识别系统(FSS),并对应用系统所在的机房进行数字化动态监控。从而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有力的证据,尤其易对一些违规操作、非法登录、恶意破坏行为追踪认定,使责任追究落实到人。4、加快建设信息化审计网络服务平台
信息化审计网络服务平台是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网络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包括:审计人才资源、审计对象与方法、审计依据法规、风险点及控制、审计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形成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立体式的网络服务平台。
网络服务平台要通过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层次的审计数据库,包括财务管理、国库资金管理、发行基金管理、人民币账户管理、外汇业务管理、金融统计业务管理、反洗钱管理、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审计人力资源、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结果和审计专家经验、风险点及控制等为审计服务的信息。依靠有效的内联网络,分层次地形成信息共享。
5、规避信息化审计风险
规避信息化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面临的新课题。信息化系统所固有的特性,使审计风险再所难免。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只有靠审计人员敏锐的嗅觉、实战经验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分析水平。在审计实战中,一要运用电子数据易快速分类、排序、统计的特性,对电子数据进行关联、抽样分析等,以发现审计线索;二要检查业务系统的操作员分工、权限设置是否合理、严密,职责是否明确,分析密码管理机制是否安全、有效,系统各个功能模块设计是否符合央行内控要求;三要检查业务系统本身是否具有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容错性和系统灾难恢复机制等;四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必要时应进行复核;五要采用灵活的审计方式,如可采用就地审计或突击审计的方式,事先不通知被审单位计算机管理员,先取得备份数据,以防操作员将数据篡改、删除等。
6、加快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
李金华审计长指出:审计信息化是一场革命,审计人员不掌握计算机技术,将失去审计资格。基层央行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人才培养是最大瓶颈。当务之急是要用计算机知识武装审计人员的头脑。首先,要拓宽育人、用人视野,要有目的的选择品学兼优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审岗位。其次,要抓好计算机审计深层次应用培训,如审计业务与通用审计软件相关的针对性培训、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培训、常用的Excel、Access数据库中如何进行数据处理、加工统计及图形分析培训等。
课题组组长:张庭旭
课题组副组长:吕遂生
课题组成员:康登栋、李书文、康中华、王晓东、王勇
参考文献
[1]、王洪章,《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超级秘书网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当前国际贸易实践教学方式按照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包含以下三类:手工操作、仿真实验以及实地实习。实地实习又可以分为:校外实习和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实习。手工操作这种方式主要停留在课堂实践环节,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设置一些任务让学生完成。这种实践教学被分散到各门课程的教学中,且教学方式比较单一,仅针对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单项技能,不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操作能力。仿真实验实践教学方式其实质是“计算机+软件”的实训形式,通过包含整个外贸业务流程的实训软件,使学生了解和熟悉整个外贸业务流程。但是模拟软件与现实世界仍有较大差距,高校仿真实验室内的模拟操作,缺少职业环境和氛围,不利于学生职业角色的转换、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校外实习是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传统方式。但是校外实习的效果越来越差强人意。由于近年高校不断扩招,外贸公司不具备大量接收实习学生的能力。即使部分学生进入企业实习,由于客户资料保密等因素,实习学生也很难真正接触到实际业务。引入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实践教学方式的弊端,通过企业化运作形成校内职业化活动的环境氛围。既可以实现学生知识、能力、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又可以解决校外实习资源不足的现状。
(二)有利于实现实践教学与学生创业训练的有机结合
随着中国高校的扩招,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然而大学生创业普遍存在创业项目与所学专业脱节的尴尬问题。究其原因与地方本科教学缺少专业背景的创业训练有关。因此以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为载体,利用模式选择和课程设置培养学生具有专业背景的自主创业能力,实现实践教学与学生创业训练的有机结合。
(三)有利于培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高级国际贸易人才
地方高校办学的核心理念是服务地方经济,而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人才培养的层次和目标上也有所不同。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服务一线的技能型高素质工人;而本科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通过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这种实践教学方式,有助于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准确了解地方企业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需求;有助于培养适合地方经济、贸易发展的具有扎实专业知识、熟练职业技能以及学习和创造能力兼备的高级国际贸易人才。
二、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引入方式及运营模式
(一)国际贸易流程个别环节的引入
这种引入方式实质是国际贸易流程中个别环节的外包。由于国际贸易流程从合同的磋商、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涉及多个环节,多方当事人。外贸企业可以将个别环节外包给学校,节省的资源可从事企业的核心业务。对企业而言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学校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到国际贸易实践环节,实现实践教学方式的突破。具体运营模式为:学校实训基地成立各种职能的工作室如市场调研工作室、市场营销工作室、报关工作室、货物运输工作室、检验检疫工作室、国际结算工作室等。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确立外包的内容及利润分配方式。如某些企业希望把潜在目标客户寻找工作外包给学校,那么就由市场营销工作室作为校企合作的载体。由正在开立国际市场营销学、外贸函电的学生作为工作室的主体,教授国际营销学、外贸函电的教师和企业市场部工作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完成这个项目。通过这种运作模式,使不同年级、选修不同课程的外贸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都能获得实践机会;企业也可以利用学校便利的研发资源和丰富的人力资本,降低经营成本;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机会的同时还可以增加效益,改善办学条件。
(二)以地方特色产品为依托的国际贸易整体流程的引入
这种引入方式是以企业的某种产品为依托,从客户的寻找到合同的最终履行整个过程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其运营模式是学校根据地方经济、资源的特点,筛选出代表性企业的特色产品,成立特色产品工作组。如河北省主要的传统出口商品有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河北省地方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可以以这两大类产品为重点,从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中选择具体产品进行合作。整个贸易合同流程的掌控由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负责,学校组织学生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在产品工作组内将实习学生分成两组,采用竞赛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工作热情,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教师负责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辅导,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负责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和训练。校企分工合作,实现双赢。通过这种以地方特色产品为依托的国际贸易整体流程的实训训练,学生既学到了专业技能,又为日后的创业和就业打下基础。同时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理念也得到体现。
(三)学生自主创立外贸公司———建立高校创业实践孵化基地
前两种引入方式的特点是将校外企业引入校园,以企业的实际项目和实际产品作为学生训练的载体。而第三种方式可以说是校企合作的高级阶段,由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外贸企业与学校进行合作。具体运营模式为:学校为学生专业背景的创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信息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以学生为主体将创业训练与创业项目结合,将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建立成高校创业实践孵化基地。
三、建立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师培训
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运作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包括学校专职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教师需要掌控实践教学的全局,需要和学生互动沟通。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学生解决问题。因此指导教师对整个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本科高校专职教师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少,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经历。而企业兼职教师虽然工作经验丰富但是缺少理论基础,在对学生的指导过程中也感到力不从心。所以要加强对实训基地教师的培训,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培训模式。让高校专职教师走出校园到职场中锻炼提高,积累经验;把企业兼职教师引入校园,走进课堂,学习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这种培训方式不但可以使指导教师胜任实训基地的工作,也使企业的员工获得宝贵的培训机会。
(二)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
高校实践教学的考核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考核的随意性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完整、客观、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既是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良好实践教学效果的保障。校内经营性实训基地的评价体系应是多层次、多形式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学校专职教师对学生知识素养、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企业兼职教师对学生职业基础能力、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进行考核;对学生实际经营状况考核。每一部分考核内容都要建立具体的量化指标,保证打分的客观性。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为各部分考核内容确定权重,计算学生综合实习分。
(三)注重与其他实践教学方式的结合
尽管前面介绍了以往实践教学方式的弊端,但是每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特定的训练内容,使学生获得某种专项训练。所以应该根据各种实践教学的特点建立综合的实践教学体系,使各种实践教学方式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方式使学生在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获得实训机会。如当学生在大学二年级刚开始学习专业课程时,由于所学知识不完整、不扎实,所以直接进入仿真实验教学或校内实习基地就超出了学生的能力范围,也违反了教学规律。这一阶段比较适合的实践教学方式就是手工操作,通过任务设置,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对所学知识有更深入、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当然也可以利用假期让学生去校外企业进行参观,对外贸流程有感性的认识。到大学三年级阶段,学生专业课程基本学完时,可以利用仿真实验室让学生在实验室模拟真实的贸易流程,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当学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后,进入校内实训基地,通过实战训练使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创业能力等各方面获得全面的锻炼和发展。到大学四年级阶段,有条件的学生既可以到校外实习,也可以利用校内实训基地自主创业,为进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商标是一种有形的标记,经注册之后标识于商品之上。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更是体现企业商誉、企业文化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则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在权利内容上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商标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权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即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从形式上来看,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有权,从实质上来看,则是隐藏在商标背后的企业的商誉。正如“商誉乃商标之灵魂,而商标则为商誉之外在躯壳。”美国著名的商标法学者麦卡锡也曾经指出,“商标是一类非常奇特的财产,因为它不能与其所昭示的产品或服务的商誉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因此侵犯商标权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的现状
商标侵权行为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当商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不能仅仅依靠民事途径予以救济,而应当给予刑事法律保护,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一)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种侵犯商标权,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以上四个法律条文,是我国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保护也仅限于以上四个条文。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无法与商标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存在脱节现象,两法之间无法衔接,刑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注释,我们不仅要对商品商标进行保护,同样也要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但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2.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立案标准单一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所有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条文中以销售金额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前文中,我们也已经讨论过,商标权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及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我们除了将商标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之外,同样要将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而遭受的损失来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而这一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商誉上的损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服务在商标侵权人侵犯其商标所有权后,销售业绩的降低,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三、对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前文我们也提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商标侵权人的追诉范围过窄,没有与商标法相衔接,导致侵犯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将对商标所有人商誉的保护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仅以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标准,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无形损失。同时还要注意,对商标所有人某一注册商标的侵权,不仅是对侵权的这一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是对商标所有人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消费者连带对商标所有人其他商品都产生了质疑,那对于商标所有人怎样的保护才是最妥当的,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一)信息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众多部门均对上市银行拥有监管权,多头监管固然可以增强监管效果,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各监管部门均自行制定、实施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政策,独立组织检查活动,分别执行处罚措施,这不仅浪费了监管资源,而且增加了上市银行的披露负担。二是各部门开发的监管信息系统缺乏总体规划,各子系统孤立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开发产品多种多样;具体的指标编码各行其是,无法实现共享,相互之间信息分析结果的可比性也较差。三是各部门在信息数据采集方面各自为政,都有一套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系统,缺乏沟通、协调机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四是我国目前虽然还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金融集团的出现昭示着混业经营已经初现端倪。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是分业经营所不可比拟的,在分业监管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控制混业风险,以培育金融创新就显得十分重要。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加强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国际监管合作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和完善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为目标的国内、国际监管协调机制,才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本国金融企业竞争力,共同应对金融一体化与金融全球化。
(二)信息监管效率较低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还停留在合规性层面,监管手段较为单一,缺乏对风险的持续监测、跟踪机制,系统的、连续的、面向过程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尚未形成;监管人员的决策缺乏精确、科学的模型支持,还以主观判断为主。而且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已远远不能适应上市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监管人员无法据此对信息做出深入的分析与评价,信息的使用效率也非常有限。低效使用必然导致监管人员放松对信息披露的约束,进而引发披露效率与披露质量的降低。另外,一些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披露信息数量越多,披露就越有效”的观念误区。在当今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各银行对于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及客户资料等信息都非常重视,充分披露与保护金融隐私及商业秘密之间有时存在矛盾。若一味追求披露数量最大化而不计后果,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民族金融业的竞争优势,影响其长期发展。因此,如何在保护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本国金融业的竞争优势,是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三)监管基础设施不健全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不能完全依靠信息的公开披露来实现防范风险与配置资源的目标,因此监管信息系统在其中应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但现有的监管信息平台无法满足监管人员随时查阅、分析上市银行信息的需求,缺少能够全面连续监控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行为的系统,非现场检查数据的采集与处理技术相对滞后,风险评级与预警系统也尚未完善。数据信息系统的落后使得先进的定量分析模型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运用,也使得监管缺乏可靠的定量依据。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内、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协调
就国内监管协调而言,相关监管部门应结合我国上市银行的规模、公司治理特点以及银行市场发育程度,合理决定对其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尽可能避免信息的冗余和浪费,以最小的披露成本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各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法律框架内划定分工,使得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既没有重复也不出现真空,共同为提高信息质量及使用效率发挥作用。当然,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并不是绝对的,银行业的发展会使原有的分工变得不合理或界限模糊,新的真空与交叉还会出现,因此各部门以监管政策与规范为核心内容的协调也是一个动态过程。
统一的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而统一的金融市场要求各参与主体采用相同的“游戏规则”。只有积极进行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协调,才能顺应时代潮流,真正融入世界金融大市场。我国上市银行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积极加入大型国际金融组织,加深相互了解,丰富信息来源,开阔决策思路。二是加强与有关国家的银行监管合作,通过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原则、依据、方式及领域,建立起母国、东道国的协调机制;并设立定期联席会议,保持经常性磋商,以消除监管政策中的不一致,减少监管摩擦。三是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并认真履行国际义务,为中国银行业提高国际竞争力、走向世界奠定基础。四是统一内外资银行监管政策,减少资本充足方面的差异,防止风险资产的转移和资本充足套利。五是尽力争取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指引和人员培训支持,以及金融诊断方面的援助
(二)改进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首先要更新监管理念。目前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已经由合规基础转向风险基础,由审慎监管转向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因此应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只注重合规性监管而忽视风险性监管的状况,将风险监管与培育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将非现场检查的重心转移到对上市银行风险的识别、判断、评估与化解上来。其次要增强监管透明度,不仅适度披露一些银行呈报的信息,监管机构本身的运作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以形成对监管者的约束,增强监管的公信力。再次要实行信息披露正向激励。按照区别对待、差别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方针,统一标准、规范分类、动态跟踪、适时调整,使规范披露者得到收益,非规范披露者付出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银行信息这种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程度,使信息披露的边际社会收益尽可能大于边际社会成本。最后要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的理念,采取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策略来解决公开披露与金融秘密的矛盾。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均应明确界定何者为必须披露的内容,何者为自愿披露的内容,并从法律层面界定金融秘密。监管方可本着灵活性原则,对于上市银行的临时性且无法及时作出界定的业务创新建立金融秘密信息披露免责机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不太成熟,对某些信息如银行的临时性支付困难,可暂时先列入监管呈报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可再进行公开披露。这样既能满足监管需要,防范风险,又能保障金融稳定。对于上市银行的专有信息如服务与产品信息,可采用自愿披露的原则,由银行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自己掌握是否披露以及披露的深度与广度。
(三)加强监管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是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对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框架结构、管理手段以及协调机制等进行合理设计,并严格数据采集模式,规范数据分类标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可比性。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人工智能植入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通信手段支持远程呈报,以便实现信息共享,降低披露与监管的成本。三是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加快建立上市银行评级信息数据库;并根据监管实际,积极开发非现场检查程序。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与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素质,使其更有责任心,在监管过程中能够严格自律。
【参考文献】
二、人民银行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内控环境方面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思路不明确
一是部分分支行领导认为人民银行各项工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在实践中也已发挥了较好的规范作用,没有必要再搞一套体系;二是部分分支行领导认为这一现代管理方法源于美国,不适合中国国情;三是部分支行没有把内控体系建设作为一个全局问题来对待,忽视了内部控制的整体建设,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在哪里修补,忙于整章建制,把内控体系建设等同于整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由于内部控制体系的理论建设不足,致使长期以来许多分支行虽然重视内部管理,但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内控机制。
2.内控文化还未真正形成
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干部职工的内控意识,直接决定内控制度执行的效果。因此,内控建设必须与央行文化建设相结合。目前,部分分支行文化建设没有反映内部控制的要求,不注意培养树立“内部控制先行”的理念,不能持之以恒地开展业务制度的学习培训。有的分支行甚至把“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休假”、“多少年如一日在某某岗位上辛勤耕耘”等内容,作为先进事迹加以宣传,忽视了内控制度对某些部门人员强制休假、定期轮岗的要求。上述现象充分表明,内控文化并未从上到下在银行真正形成,不少分支行对于内控的认识存在偏差甚至是错误的,这严重影响了人民银行内控制度实施和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1.内控评价体系不健全
内控评价是采取科学方法对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的检验,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提出监督评价的要求,但大部分分支行还没有制定内控评价考核办法,也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内控评价体系不健全不但影响内控监督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影响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
2.内控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内控制度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和预防性控制,只有具备全面、细致、高效、适用这些最基本的要素,才能真正发挥其效能,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缺陷:(1)在不断推出新业务、新操作工具的同时,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无章可循,无据可查,而是把以往的经验和现实要求结合起来,逐步推进业务向前发展。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有着诸多弊端,在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和监督手段的情况下,有明显的操作空白点。(2)现实中执行的各项制度所体现的相互牵制原则缺乏一个统一的内控法规,不能把相关业务衔接起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目的。(3)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粗细不一,有的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有的过于粗糙,缺乏严密性,在涉及某些具体业务需引规据法时往往是无从下手,还要浪费精力去寻找相关依据。(4)对重要岗位和人员的业务行为、职责缺乏具体的内控流程和监督规则,权、责、利虽确定得很明确,但没有严格而恰如其分的表述,使内控的主体在业务操作和行为规范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与盲目性。
(三)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方面的问题
1.内控制度执行不规范
制度执行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目前,在制度执行方面,确实存存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规范现象,增加了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有些分支行由于领导和有关人员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仍然存在不按规定程序和授权办事、不相容岗位兼岗操作、个别业务遵从习惯做法等有章不循的现象。这种对人员依赖程度大于制度约束程度的问题,极易发生各类事故和案件。
2.业务主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弱化
业务主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的控制是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目前,由于业务主管人员及办公室、人事、纪检监察等综合部门管理人员的自身工作的制约,无力对下级行或管辖的相关业务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内审再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内审部门的再监督是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目前,在内控联动格局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分支行大都将内控监督责任放在内审部门。但由于内审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多,事前及事中监督少,监督滞后,加上各级行内审力量普遍不足,只能选择部分机构或业务开展审计,监督范围有限,着力也不均衡,仅靠这一道防线无法产生令人满意的控制效果。
三、改善人民银行内控管理的建议
(一)内控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1.明确责任和提高认识
做好内控工作,加强风险防范,是每个部门和员工应普遍遵循的工作导向之一。这一方面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主观能动性,增强人人防范,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以主人翁的精神担负使命。另一方面要提高认识,遵章工作,杜绝违章操作。要通过采取建立严密、有效的组织控制体系,明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制度办事,按法规工作,不断优化内控环境,增强制约实效,摒弃不正确的思想观念,牢固把握和严格遵守内控制度。
2.强化培训,重点防范
金融员工作为内控的主体,是内控制度的承担者,提高员工的素质是加强内控
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因此,要加大对员工培训的力度,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应采取定期进行离岗脱产的系统培训的方式,让每位员工都能学以致用,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同时要真正把重要岗位轮换制度落到实处,要通过岗位轮换制度,一方面使更多的员工了解接触更多的业务和部门,得到更多方面的锻炼和提高,成为更多的业务多面手和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使管理者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挖掘人力资源,发挥人才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二)内控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科学设置内控体系工作中,要针对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抓住热点,解决疑点,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因此在完善内控体系工作中,首先要注重布局的合理性,通过设立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全面、完整地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不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点。其次是要注重岗位责任制和规范岗位管理措施的全面性,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各类制度和业务规定加以分析、提炼,形成综合性和规范性文件,以此界定各部门、岗位控制的目标、对象、原则、重点控制环节和要求。再次是注重各种控制程序及整个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把好各种内控制度之间的衔接关,堵住相互矛盾甚至出现控制空白点的现象。最后强调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通过理顺内部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内控制度,以达到真正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的目的。
(三)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需进一步重视
1.强调制度落实和执行
要彻底转变过去重制度制定,轻制度落实和执行的思想观念,以严谨、科学的方法,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组织控制体系,对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实行细化、量化,严格岗位分工控制、授权授信制度,系统化业务操作流程制度,规范财务、国库、发行业务的行为,完善化货币政策岗位职责,做到以岗定人、定责,各司其职,既要行使好权利,又要把好管理关,把切实可行的各工作岗位的控制程序和业务操作流程贯穿到每一个业务环节中去,有效制止越权、超权等放任行为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柏拉图;人性论;教育思想
《理想国》又译作《国家篇》、《共和国》,是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的著作,是以苏格拉底为主角用对话体写成,全书共分十卷,它探讨了哲学、政治、伦理道德、教育、文艺等各方面的问题。所谓理想国,是柏拉图推理出的一个充满正义和美德的国家,该书的核心思想是哲学王应该为国家的统治者,倡导用哲学思想来管理民众。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以“正义”为主题,发展了苏格拉底关于人性中的德性思想,开启了西方史上人性“知、情、意”和价值“真、善、美”三分的先河,休谟和康德的哲学理论皆以此展开。在柏拉图的眼中,只有通过教育才能使理想国得以实现。因此卢梭认为《理想国》“不是一部关于政治的论著,而是迄今为止关于教育的最好论文”。
一、柏拉图的哲学思想对《理想国》人性和教育思考的影响
1.社会基础
柏拉图所处的时代正是雅典盛极而衰之时。为争夺希腊霸权,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和斯巴达进行了长达30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战争不但使雅典丧失了希腊霸权,而且使雅典的各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战争使雅典的经济遭受巨大打击,失去了希腊世界的领导地位,国内民主制度遭到挑战,政权逐渐落到贵族手中,伦理道德观念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走向衰败。这使得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对城邦怀着极大责任感的思想家开始思考雅典的前途,他们设想组织一个理想的城邦,这个城邦是正义的、和谐的。
2.哲学基础
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甚。
(1)理念论。柏拉图把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与巴门尼德的“存在论”结合起来,提出了“理念”论。他认为“理念”的知识是人的灵魂先天具有的真正知识,可知的理念是可感事物的根据和原因,可感的事物是可知理念的派生物。一类事物有一个理念,各式各样的事物有各式各样的理念。不同的事物组成了事物的世界,而由它们的理念所组成的总体就是柏拉图所谓的理念世界。在他看来,前者是可感世界,后者是可知世界。柏拉图曾经通过一系列的比喻来论证两个世界的学说,其中最著名的是“日喻说”。柏拉图把可见世界和可感世界的关系比作太阳与大地生物的关系,认为:“太阳不仅使看见的对象能被看见,并且还使它们产生、成长和得到营养,虽然太阳本身不是产生。”
(2)辩证法。黑格尔曾明确指出:“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就其指在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学的形式,亦即以客观的形式出现而言,这话的确是对的。”柏拉图认为辩证法是指通过谈话展示思想之间的矛盾,然后加以分析和综合,进而求得真理的方法,这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辩证法不是诡辩术,它是论证理念的重要手段。从《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与他人的对话可以看出辩证法是最高等级认识知识的方法,也是一种很好的教育和训练方法,通过辩证促使探索理念之间的关系、学会建构理念体系的方法,提升逻辑思维及想象能力。
(3)认识论。认识论是柏拉图获取理念的方法。柏拉图的认识论包含三层含义:第一,理念不能依赖于人的直觉。他认为世界上的万物都有一个在理念世界存在的本体,即“相”。“相”是沟通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桥梁。第二,认识论要经历三个阶段。柏拉图认为最低等级的认识,它的心灵状态是想象,所以认识过程尚需继续深化,最后才能以理性思考获得善的理念。第三,认识理念是为了认识自己。柏拉图认为只有通过对外部世界及理念的认识才能使思想上升到一定高度。理念是先天的,即每个人天生就是拥有理念的,所以他认为,人们对理念的认识不是一种后天的积累的学习,而是对已经存有的理念的回忆,这个回忆的过程就是对外部世界认知的过程。所以柏拉图的认识论是一种先验的认识论,通过回忆,进而认识自己,寻求善的理念。
正如波普尔所言,柏拉图的国家哲学最终“可以扩大为关于‘万物’的普遍哲学”。柏拉图的哲学思想从伦理道德出发,以追求善的理念为目标,追求人性和灵魂的完善。国家哲学的根本问题是人的问题,没有对人及人性的深刻分析,政治便失去了正确的逻辑起点,因为社会是人构成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对人类社会的哲学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就不可避免地要追溯到人性问题上。
二、《理想国》中的人性观点
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通过与他人的对话,探讨“什么是正义”及其柏拉图对“灵魂”的认识和反思。“灵魂”的解读和“正义”的剖析也是对“人性”诠释和展望。正如R. Waterfield 所言“柏拉图提请我们,在读这本书时,应当将他所建构的城邦的诸多特征作为理解我们自己内在心灵的地图或钥匙”,“个体内在的心灵世界是本书的关切之点。”
1.人的灵魂
古希腊的奥尔菲斯教派与毕达哥拉斯早已涉及到灵魂的问题,提出了灵魂不死与转世的思想,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继承与发挥了这一学说,在他看来灵魂是不能加以分解的,它是有生命的和自发性的,同时也是精神世界的、理性的、纯粹的,因它有追求世界的欲望,而堕落到地上并被圈入于肉体中,因此注定要经过一个净化的过程,同时灵魂是会轮回转世的。灵魂的净化需要教育,柏拉图对灵魂进行了三重区分,称其为灵魂的三个等级,即理性、激情和欲望。在人的灵魂中,理性是是灵魂的本性,也是灵魂的最高原则,它与理念相通;激情是理性的天然同盟,是合乎理性的情感;欲望则指肉体欲望,既可服从理性也可背离理性。“灵魂脱离肉体,沉思美好的理念世界,乃是人生的终极目的。”如果想让你的灵魂免于遭受俗世中那些欲望打扰,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摆正你的思想、你的立场,用美德来克服欲望,净化你的心灵。柏拉图关于灵魂的观点实质上是关于人的本性的理论探讨,是人们对自我精神世界的一种追求和探索。他强调理性对激情、欲望的控制和指导作用,并把这种作用作为德性形成的基础,从而确立了以理性灵魂为核心的人性论思想路线。灵魂的状况仍是国家的超政治基础。灵魂塑造着勇敢、智慧、节制、正义等一切美德。柏拉图的灵魂说使人类对美德的获得寻找到了一条可行之路,他试图先通过达到对美德最本质的认识,以至于达到真善美的境界。灵魂说强调对人德性的教化,倡导人向善,希望通过改造人的灵魂的教育,使公民拥有理性的灵魂,教育培养合格的公民,进而完成政治上的抱负,实现和谐的理想王国。 转贴于
2.正义
“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在《理想国》中阐述了三种正义观,一是以色拉徐马库斯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他指出:强权就是正义,拥有权力的人就代表正义。不正义为善,正义为恶;不正义的人比正义的人更有利、快乐,最不正义的人是最快乐的人。二是克法洛斯开始认为“正义”即“讲真话”和“归还所应归还的债务”,但是到最后就不再坚持这个观点。三是苏格拉底对色拉徐马库斯和克法洛斯观点的反驳,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是善的理念的体现,是人性追求的极致。
正义分为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两者间是一种相互维系的关系。一个城邦由统治者、武士、劳动者三部分构成,统治者应该具备的德性是智慧,他们负责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配,武士的德性是勇敢,他们保护城邦不被侵犯,维护城邦内部的秩序,劳动者的德性是节制,他们应懂得控制欲望,辛勤劳动,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三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尽其力,这个城邦就能实现正义。而个人的正义是指公民自身的品质,是智慧、勇敢、节制等德性的和谐统一。人们只有通过后天的学习,通过人性的教化,进行德育、智育、体育方面的锻炼才能获得知识,从而拥有德性,这是实现个人的正义的过程。在人性修养中,只有达到个人正义才能实现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个人、一个国家所应具有的品质和美德。当时的雅典处于连年混战之中,柏拉图希望通过教育使公民学习正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的安邦,实现一个安定和谐的王国。
三、基于人性假设前提下的教育使命
从教育学的视角探讨人性问题,人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教育和自我教育的产物,教育对人性具有定向、引导、控制和改变的积极作用。教育的目的是净化公民的灵魂,养成正义的美德,引导他们获得知识,形成完善的人格和德性。
1.教育回归人性
柏拉图的教育是古典的自由教育,尊重人的自然本性、灵魂特性,以社会属性为本。柏拉图认为教育应适应天性,过度教育是有害的。尊重人的天赋禀性的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教育。当今教育在学生选择专业上依旧以“物化”为标准,忽视了学生的兴趣和禀性,这种重功利的为学理念与柏拉图旨在发展人的理性、达到心灵和谐的理念相悖。因此,强调回归人性的教育是才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知名教育学者科尔指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人性的活动,它应当通过激发人的人性方式来培养人。”学校教育要认识到学生的个性,不同类型、不同天分的人所接受的教育不同,在追求向善的路径中也表现出不同的效果。人性的完善既是学校教育的永恒产物,同时也是一切教育的出发点。
2.教育要引导心灵的转向
教育引领心灵趋善在《理想国》中表现得十分明确。只有理智才可以指导灵魂,只有德性才可以教化心灵,它们相互协调才可以形成正义。在心灵和身体的教育方面要注意爱智和激情这两者的和谐与平衡。只重心灵的教育会使人过度软弱,只重身体的教育又会使人过度粗暴。
HSE即“健康、安全、环境”。国外HSE管理体系的雏形,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在国际“巨无霸”企业――英荷皇家壳牌集团。1987年的瑞士SANDE大火、1988年英国北海油田167人遇难的帕波尔阿尔法平台事故等几次重大事故,促进了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的管理体系模式的形成。一些负责任的国际化企业在遭遇当初各种事故的打击之后,形成的广泛一致的观点是:在经济竞争加剧和全球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如果以牺牲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低成本和经济发展实际是得不偿失的。应当将维护劳动者人权、健康权,提高生命质量放在重要位置。这也成为推进全社会重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发展的最基本动力。1989年壳牌集团了HSE方针指南,这是HSE管理体系的开端。
上世纪末期,我国石油企业为了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需要,在基层单位引入、推广了HSE管理体系,为自身发展和成长提供了广阔空间。
当前,我国不少生产企业,关注职工健康、维护职工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措施、方法,尚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有必要借鉴在国际上越来越普遍被接受的HSE管理体系,从而增强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经过十多年在石油企业推行、实施HSE管理体系的实践,企业基层单位(包括车间、队以及班组、站等)实施HSE管理体系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有效方法,已将HSE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有效的管理工具。这对我国各类企业在加强职工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增强自身活力等方面论文格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HSE管理体系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
HSE管理体系是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它由许多要素构成,这些要素通过一先进、科学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一套结构化动态管理系统。从其功能上讲,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它突出强调了事前预防和持续改进,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激励机制,因此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之一。 HSE管理体系是三位一体管理体系。H(健康)是指人身体上没有疾病,在心理上保持一种完好的状态;S(安全)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健康、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E(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或作用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各种自然因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因素间相互形成的生态关系的组合。由于安全、环境与健康的管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把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形成一个整体的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的必然选择。
2 实施HSE管理体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企业的工伤事故、社会上的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和家庭意外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职工职业病的发病率却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些事故的发生,有机制的问题.有管理的问题,有技术问题,同时也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须面临的潜在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应迅速发展经济,笔者认为.更主要、也更加切合实际的问题是应加强自身管理,用一套科学的完整的制度把事故的发生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3 企业实施HSE管理体系,有利于改善企业形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其健康、安全与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清洁生产、优美环境、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日益增高。如果企业接连发生事故,既造成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又会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留下技术落后、生产与管理水平低劣的印象,甚至会恶化与当地居民的关系,给企业的活动造成许多困难。企业实施HSE管理.通过提高HSE的管理质量,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论文格式,既可以大大减少处理事故的开支.减少减产、停产等营业中断的损失,从而满足职工、社会对HSE的要求,又能改善企业形象,取得商业利益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这就使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4 建立HSE管理体系,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需要
HSE管理体系建立的初衷就是:保障员工的健康,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倡导企业与自然和谐相处。
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依靠企业文化来管理企业。安全就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如何建立和培养符合时代要求,塑造企业精神,突出企业特点的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在提倡“以人为本、珍惜生命、关心人、爱护人”的基础上,把“安全第一”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价值取向,形成强大的企业安全氛围。在这一氛围中,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普及,健全安全法规制度,使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技术咨询便达,安全操作合格达标,安全预警预报系统好用,意外事放应急处理快捷、有效。
进行企业安全文化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企业安全生产理念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制度上的创新和发展。为达到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要结合实际,创出一些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即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培训、实践活动。例如,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黑板报、宣传栏、文艺会演、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表演会、安全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文化知识,传授安全科学技术.传播应急处理办法和自救技巧,使广大职工和家属从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受到安全文化的熏陶。
做好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一要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因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全员奋斗.全方位通力合作;二要坚持循序渐进、常抓不懈。因为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必须与时俱进,不懈努力,不断往更高的安全目标奋斗;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论文格式,以实现人的价值,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为根本宗旨。
5 实施HSE管理体系,是企业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为了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企业建立和实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劳动卫生、环保标准要求的HSE管理体系,有效地规范生产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环境与健康控制,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员健康的需要,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对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6 实施HSE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规范化运作
作为HSE管理体系的诞生地,多数的国外石油、石化企业针对业务活动过程制定了系统、详细的HSE程序和指南,如对排放废物管理、化学药品使用管理、事故处理、有害废物管理等规定程序。过程管理方法被作为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于一些具体的HSE事项的规定上,国外石化企业从整个HSE系统的角度考虑的很周密,从场内到场外延伸非常完善,例如对刑事抢劫、社会治安如何处理等往往都给出较明确的指南。他们在HSE领域投入大量的资源,而且对HSE的价值进行评估。很多国外石化企业建立了HSE奖励制度,并把奖金颁发作为公司重要的年度事件来安排,颁奖仪式往往非常隆重,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都非常珍惜这个荣誉。